浅析损伤和疾病参与度的法医学鉴定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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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损伤参与度问题探析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损伤参与度问题探析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损伤参与度问题探析徐楠、闫时松【论文提要】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的死亡或伤残有时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除了交通事故的外伤因素外,还与受害人自身体质、原有疾病以及医疗过错等其他因素相关。

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以及相关规定的不完善,导致这种案件处理的难度较大。

我国学者提出了原因力概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关于原因力的规定,日本学者提出了事故寄与度的概念,被我国法医学界引用,改称为损伤参与度。

原因力及损伤参与度概念的引入,可以较好解决在交通事故中“多因一果”情形下,各行为人的责任分担问题,为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一、问题的提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大部分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是受害人死亡或致残的唯一因素,但在少数情况下受害人的死亡或伤残是由包括交通事故在内的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除了交通事故造成的致害因素外,还与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原有疾病以及医疗过错等其他因素相关。

在这种多因素造成受害人损害情况下赔偿义务人通常会以受害人体质较差、原本存在疾病、伤残或治疗过程中的医疗事故作为抗辩理由,请求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那么在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之前,必须首先判定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被害人的死亡或伤残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以及各致害因素在损伤结果中所占的比例。

关于这种多种因素致同一损害后果类型的侵权案件,我国台湾学者有“侵害行为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力”的表述,内地学者将其定义为“原因力”,王利明教授认为原因力是指违法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1,杨立新教授认为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有关于“原因力”的表述,有学者将原因力分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等。

2例肩袖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分析

2例肩袖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分析

2例肩袖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分析作者:柯技刘泉王树法来源:《科技风》2020年第02期摘;要:随着医学诊断技术的发展,临床法医实践中,肩袖损伤越来越常见。

从解剖结构上来看,肩袖的位置较深,一般不容易发生损伤。

本文通过对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受理的肩袖损伤的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为确定外伤后出现肩袖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肩袖损伤;法医学;伤残评定肩关节是人体活动范围最大的关节。

肩部有内外两层肌肉,外层为三角肌;内层为冈上肌、冈下肌、小圆肌及肩胛下肌的肌腱所组成的肩袖,附着于肱骨大结节和解剖颈的边缘。

肩袖可以使肱骨头与肩胛盂紧密接触,稳定关节[1]。

肩袖损伤是一种较常见的肩部软组织损伤,研究表明,损伤的主要原因有:(1)肩部受到撞击、挤压或牵拉使肩袖发生急性或慢性损伤;(2)肩部肌肉肌腱的退行性变或累积性损伤导致肌腱变性,失去弹性,在轻微外力作用下造成肩袖挫伤甚至肌腱断裂。

临床法医鉴定中,偶有遇到外伤后肩袖损伤的案例,考虑到肩关节的退行性病变随年龄的增长发生率增大,因此,对于外伤后出现的肩袖损伤,除了要通过详细的案情调查弄清损伤的形成过程外,还要分析受伤前被鉴定人的身体状况、是否合并有肩关节其它部位的损伤等,只有对原发性损伤与损伤性疾病有全面的了解,才能在鉴定中正确分析伤病关系。

现将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受理的2例涉及肩袖损伤的案例,就其损伤特点及伤病关系分析作一介绍。

一、案例资料一黄某,女,60岁,2017年7月31日,在路边步行时,停在其右侧的一辆越野车开门后将其撞伤。

2017年9月10日,因外伤致右肩关节疼痛伴活动受限1月余住院治疗,2017年9月23日行“关节镜检+关节腔清理+肩峰成型术”,术中见:关节腔内滑膜增生,肱二头肌腱止点处退变磨损,关节盂唇及肱骨关节面一度退变;肩峰下巨大滑囊增生,肩袖未见明显破裂。

出院诊断为:右肩关节外伤:肩峰下巨大外伤性滑囊;肩关节撞击征。

2017年11月10日第二次住院,予抗炎、修复损伤、抗骨质疏松治疗对症支持治疗。

法医鉴定中的伤病共存案例分析医学职称范文

法医鉴定中的伤病共存案例分析医学职称范文

法医鉴定中的伤病共存案例分析医学职称范文法医鉴定中的伤病共存案例分析全文如下:摘要:伤病共存涉及到疾病和损伤在死者死亡里面占的比例,无论在法医临床或是在法医病理中,对伤病共存的鉴定过程都比较复杂。

在一个案件中,可能疾病是主要死因,也可能损伤才是主要死因,也可能各占责任,这都是需要法医在实际情况中根据鉴定结果、案例材料和自己的经验进行分析才能得出具体的结论。

本文通过对伤病共存案内涵的介绍,介绍了法医在鉴定伤病共存案时的原则,最后结合两个具体的案例,对伤病共存案的鉴定进行了更深入细致的分析。

一、伤病共存案的内涵伤病共存案件,主要是在死者的身上发现了伤病共存的现象,比如说在有疾病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拉扯、殴打、车祸或者遭受各种外力的打击而导致死者死亡。

这种情况下的死者在出事前往往看起来正常健康,在遭遇事故之后死亡,这种情况下,死者身上经常伤病共存,导致有时候法医无法找到确切的死因。

在一个案件中,死者有可能是由于自身的疾病(内因)导致的死亡,也有可能是由于受到外力的打击(外因)而死亡,两者可能互不相干,也可能相互转化、相互影响,所以法医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案例的实际情况,认真进行检察、化验,找到死者真正的死因。

二、伤病共存案的鉴定原则1.真实性原则在鉴定的过程中,无论是对生命体的活体鉴定,还是对死亡体的非正常死亡鉴定,法医都必须遵循真实性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

如果肉眼和经验无法辨别到底是内因死亡还是外因死亡,就必须要使用医疗检测技术对其进行更细致的检测(利用电生理学、实验诊断学、_片、CT、造影、脑电图等检查技术),或者是对尸体进行系统化的解剖、病理检验、药(毒)物检测来对死者进行鉴定,努力做到认真、客观,从而得出真实公正的鉴定结果。

2.全面性原则除了对死者进行真实、客观的检查之外,为了保证法医的公正性,我们也需要依靠理性的全面分析,充分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能动性,对现有的综合材料进行评定和分析。

应用损伤参与度进行法医学鉴定2例

应用损伤参与度进行法医学鉴定2例
与 度 为 1%。 0
2 讨 论
的责任 大小量 化到具体 的百分 比 , 这样便 于量化责任 、 计 算赔偿 数额 。对案件 双方 当事人也较公平 ; 分法 及 5级 5
法对 于法医鉴定 人来说好掌握 , 但对法 官来说 较难掌握 , 模 糊 的分 析不能使法 官具体量 化赔偿额 。对案件 当事 人 较难体现 出公平性 、 公正性 。因此说 , 的方法简单 易行 , 有
因果关系基本成立 ,0 %为 因果关 系确定 。 ( ) 10 3 最高人 民 法院在其草拟 的《 损伤 与疾病参 与度评定标 准》 中采 用 的 5 法 。即 : , 级 0级 参与度为 0 既存疾病 是导致现存后果 %, 的直接 原因 , 损伤和现存后 果的 出现无 关 ; 级 , 与度为 1 参 2 %, 5 既存疾病 是导致现存后 果的主要 原 因; , 与度 2级 参 为 5 %, 0 损伤和受害人 自身疾 病共 同同等作用 ; , 3级 参与 度为 7 %, 伤是导致现存后 果的主要原 因 ; , 与度 5 损 4级 参 为 10 损 伤是导致 现存后果的直接因素 。 0 %, 以上 3 方法在 司法实践 中,各有 优缺点 。“ 种 渡边方
损伤与囊肿内破裂有直接因果关系但以原病变为主损伤参j被鉴定人右侧摹底节区脑梗塞已被考虑为基底节血管痉挛而致缺血造成但经分析后认为其脑梗塞与外伤无直接因故关系只是与发生争执时的情绪波动所导致的血管收缩痉挛有关损伤参与度为10不宜评定轻重伤222民事案件中损伤参与度的应用根据民法原理民事责任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等
案 例应用 , 倡导法 医在 实际检案中引起重视并加 以应用 。
1 案 例
为 0 ( )渡边方式” 其事故伤害的参与度是将参 与度从 。 2“ , 0 1%、0 %,0 2 %… …到 10 0 %分 为 1 个级 差 , 与度 0 1 参 %与

北京高院法医室 外伤在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

北京高院法医室  外伤在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

外伤在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伤与病关系研究组《法律与医学杂志》1994年第一卷(第2期)摘要:在刑事和民事审判中,经常遇到一些损伤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审判人员要求法医工作者分析二者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

目前国内尚无评定这二者关系的参考标准,为解决这一向题,我们以实际检察、审判实践和医学理论为基础,制定了本标准,根据损伤与疾病的作用大小不同,将外伤参与因果关系的程度划分了若干等级(0%一100%),就涉及死亡、刑事案件的损伤伤程度评定(重伤、轻伤、轻微伤)和损害赔偿问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死者丧葬费等)提出了具体的外伤参与度评判方法和量化意见。

关键词:标准,损伤参与度.伤与病的关系.法医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实践,特制定本标准,为正确评价外伤与疾病共同存在时外伤与所致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科学依据和定量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中的“疾病”,除包括临床医学中所指的疾病外,还包括既往的损伤、先天畸形、发育异常、老化现象等。

第三条在侵害公众生命健康权的伤害案件中,受(被)害人原患有疾病(包括潜在性病变)及其系特异体质或特异性组织器官结构改变,在遭受外伤后,对人体组织器官结构造成损害或者功能障碍、直至死亡的案件,均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在外伤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诸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某种后果,即暂时性损害、永久性功能障碍和死亡,外伤在其中所起作用的定量分割(或因果比例关系),即为外伤在该案件中的参与度。

第五条鉴定时,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真审查被鉴定人的临床症状及各种医学检查结果,以明确疾病的存在:(一)被鉴定人所受损伤难以解释其目前身体状态,或被鉴定人的病理变化过程不符合常规的创伤性改变的发展规律;(二)被鉴定人在外伤后出现的后果明确系疾病所致,或者所出现的后果只有疾病才能形成;(三)被鉴定人的年龄在四十岁以上,或者伤前有明确的疾病史;(四)外伤与疾病共存的其他情况。

损伤与疾病参与程度分级

损伤与疾病参与程度分级

损伤与疾病参与程度分级
损伤与疾病参与程度分级
按照损伤在疾病中的原因力大小,,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6个等级。

没有作用(无,缺乏,微不足道) O%~4%;
轻微作用(略有一点,很低) 5%~15%;
次要作用(一般) 16%~44%;
相等作用(大致相同) 45%~55%;
主要作用(很高,非常) 46%~95%;
完全作用(全部) 96%~100%。

损伤与疾病判定原则
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造成,即损伤与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外伤参与程度为0%。

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损伤与疾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外伤为轻微因素,外伤参与度为5%~15%。

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损伤与疾病系间接因果关系,外伤为次要因素,外伤参与程度为16%~44%。

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疾病与外伤两者独自存在均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为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共同因果关系,,损伤与疾病为相等作用,损伤参与程度为46%~95%。

损伤与疾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单纯损伤引起的疾病,损伤参与程度为96%~ 100%。

损伤疾伤残程度评定
若损伤与疾病为直接因果关系的,直接援引相关鉴定关鉴定标准进行损伤程度及伤残等级评定。

若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一般不宜直接原因鉴定标准评定伤情或伤残等级,根据委托方要求需说明因果关系或参与程度。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张纯兵;杜志淳【摘要】医患矛盾已演变成诸多社会矛盾中的重要矛盾之一,医患纠纷有愈加严重之势,医疗侵权损害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多.由于医疗行为的利弊两重性、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临床诊疗行为的复杂性,审判人员无力解决医疗侵权损害诉讼涉及的医学科学问题.因此,审理此类案件常需对与诉讼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以明确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等问题.但在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中,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还存在因果关系分析理论基础不全面、因果关系分析逻辑不严密、术语运用不规范、参与度判定方法不合理等诸多问题.本文试从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关系的角度进行讨论,以丰富鉴定理论,促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规范.【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5(000)005【总页数】5页(P100-104)【关键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参与度【作者】张纯兵;杜志淳【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5.4张纯兵,杜志淳(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E-mail:*******************.cn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大小”是需要鉴定解决的核心问题。

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后果,是进行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的前提和事实基础。

而损害后果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受就诊时机、接诊条件、医疗经验、医疗风险等)、疾病本身的多样性(疾病种类、性质、发展及转归途径等)、患者的特殊性(性别、年龄、体质、敏感性等)及未知因素的影响,使得医疗过失行为、患者自身的伤病及未知因素等均有可能成为引发不良后果的原因,而且往往由于多因素的介入使因果关系更趋错综复杂[1]。

浅析法医病理学研究案例

浅析法医病理学研究案例

浅析法医病理学研究案例法医病理学是以法医学和病理学理论和方法的有机结合为基础,研究法医学临床和科学问题的一门交叉学科。

它主要以病理学为基础,利用病理学、临床医学、法医学、生物物理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和分子生物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对法医学中的尸体检验和病理检验进行研究和分析,从而揭示死因、死亡时间、损伤程度等问题。

法医病理学研究案例对司法、医学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就来浅析一下法医病理学研究案例。

案例一:尸体冰冻保存导致死因难以确定一名怀疑死于窒息的女性尸体被冰冻保存数年,当尸体解冻时,病理学检查发现呼吸道有异物,并未完全堵塞,但心肺功能已停止。

此时,家属要求进行法医病理学鉴定,以确定死因。

对这一案例,法医病理学专家首先对尸体进行了全面的外部检查和尸体解剖,确定了死者的身体状况。

之后,针对尸体冰冻保存导致组织病变的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病理学检查,并结合尸检结果和生前资料,分析了死因可能性。

最终,通过病理学检查和技术手段,确定了死者的死因是窒息导致呼吸骤停,但并非常规的窒息死亡,而是由于心肺功能停止所致。

该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医病理学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尸体保存时间较长、死亡时间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医病理学的研究能够帮助确定死因,为司法和社会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

案例二:利用基因检测技术确定死因一名身份不明的尸体被发现在偏远的山区,尸体已经腐烂严重,人们无法通过外部检查和传统生化检测手段确定死因。

为了确认死者的身份和死因,法医病理学专家利用基因检测技术对尸体进行了研究。

通过对腐烂尸体进行基因检测和比对,专家最终确定了死者的身份,并通过基因性状分析、突变基因的检测等技术手段,确定了死者的死因是因为患有一种罕见的遗传疾病,在没有及时治疗的情况下导致了死亡。

这一案例显示了法医病理学在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病理学研究时的重要性,通过基因检测技术,法医病理学可以帮助确定死者的身份和死因,为案件的侦破和司法裁决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外伤后腰椎间盘突出的法医学鉴定浅析

外伤后腰椎间盘突出的法医学鉴定浅析

外伤后腰椎间盘突出的法医学鉴定浅析外伤后腰椎间盘突出的法医学鉴定浅析摘要:腰椎间盘突出症是引起腰腿痛最常见的疾病,法医实践中,当事人以损伤造成腰椎间盘突出而申请法医鉴定的比例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而腰椎间盘突出历来是法医鉴定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尤其它与损伤的关系是个难以简单回答的问题,并且我国现行法律又缺少这方面的明确规定,这就给我们法医在腰椎间盘突出的鉴定工作上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文章试着就腰椎间盘突出形成时间的推断、损伤程度的鉴定及伤残等级的评定问题作探讨性的研究,总结国内外的一些理论与实践,以期对法医在此方面的工作及标准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外伤后腰椎间盘突出;形成时间;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腰椎间盘突出症是引起腰腿痛最常见的疾病,有关它的发病率尚没有精确的统计,但是从尸检以及手术统计等方法,也反映腰椎间盘突出症的一定发病率。

Haley和Perry尸检99例,发现腰椎间盘突出27例。

Andrae在368例尸检中,发现15.2%有腰椎间盘突出。

在40岁以上的尸检中,发现约有1/3有腰椎间盘突出。

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骨科1958~1981年住院病人共12 420人,其中因腰椎间盘突出住院281例,占住院总数的2.2%;门诊中骨科病人占外科门诊总量的1/3左右,而腰腿痛占骨科病人的3/10~2/5,统计500例腰腿痛病人,腰椎间盘突出症占18.0%。

当事人以损伤造成腰椎间盘突出而要求法医鉴定的,我市每年也数百例,而腰椎间盘突出历来是法医鉴定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因为它与损伤的关系是个难以简单回答的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构成腰椎间盘突出的基本因素是腰椎间盘退变,腰椎间盘突出症是在腰椎间盘退行性改变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但导致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诱发因素尚未有明确的定论,但是有些因素与其有关,如脊柱畸形或脊柱生理曲度的改变、过度负荷、腰穿、急性损伤、长期震动、年龄、身高、种族、遗传因素、妊娠、吸烟、糖尿病等;另有一些学者认为,在15~30岁年轻人中腰椎间盘突出的发生和损伤有明显关系,尤其是纤维环的边缘性撕裂多为创伤所致而非生化退变过程,其发生与髓核退变无关。

浅析损伤后腰椎间盘突出的法医学鉴定

浅析损伤后腰椎间盘突出的法医学鉴定

浅析损伤后腰椎间盘突出的法医学鉴定现在腰椎间盘突出已经成为大家心目中的一种常见病,怎样正确的来界定外伤性腰椎间盘突出,是决定案件性质的关键,我们在工作中遇到的案例,现报告如下:1.案例资料案例1.刘某某,女,21 岁,被他人拳击伤后摔倒在地,查体腰部,双下肢全身多处疼痛,尤其右下肢为重,不能翻身及站立,L4-L5 棘旁压痛(++),CT 片示腰5-骶1 椎间盘突出,鉴定复查MRI 示L4-L5 髓核变性,L5-S1 椎间盘膨出。

鉴定意见:本身腰体病变,故认定为非外伤性。

案例2.张某某,男,36 岁,因与他人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倒地后不能站立,查体 L3-4-5 两侧腰肌紧张,棘旁压痛(++),右膝腱反射消失,右下肢抬腿60°,加强试验 (+),X 线提示L3-4腰椎间盘突出,临床诊断外伤性腰椎间盘突出。

鉴定复查CT 示退行性脊椎病,腰椎间盘膨出。

鉴定意见:腰椎间盘膨出属椎体退行性变,外力属诱发因素,故认定为非外伤性。

案例3.聂某,男,60 岁,被人打伤后腰痛,CT 检查显示L4,L5,S1 椎间盘膨隆,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

鉴定意见:分析认为其由外伤致腰痛,但无神经根受压症状,无下肢反射痛,CT 显示仅见椎间盘膨出,未见突出,故属于退行性病变,其不参与评定损伤程度。

案例4.牛某,男、59 岁,乘公交车因急刹车时腰部扭伤,CT 报告L4-5 腰椎间盘突出,临床诊断急性腰部扭伤,L 4 -5 腰椎间盘突出,鉴定复查MRI 检查确诊为L4-5 段黄韧带肥厚,粘连压迫硬膜囊与神经根。

鉴定意见:黄韧带肥厚粘连压迫硬膜囊与神经根,故伤前形成与外伤无直接关系。

2.讨论椎间盘是脊柱的重要组成部分,椎间盘位于两个椎体间、邻近周围有韧带、肌肉等组织包绕保护,解剖位置相对隐蔽,不易受到直接外力作用。

另一方面,人体正常的椎间盘富有弹性和韧性,具有强大抗压能力,可承担450Kg 的压力而结构仍保持完整,因此,一般的外力作用很难引起单纯的椎间盘损伤。

颈髓损伤中涉及伤病关系及参与度相关案例的法医学分析--附2例报告

颈髓损伤中涉及伤病关系及参与度相关案例的法医学分析--附2例报告

颈髓损伤中涉及伤病关系及参与度相关案例的法医学分析--附2例报告摘要:目的:对2例颈髓损伤伤病关系法医学鉴定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为相关案例的法医学鉴定提供参考依据。

方法:对2例颈髓损伤伤病关系法医学鉴定案例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其伤病关系及参与度。

结果:案列1中,被鉴定人认为外伤与自身退变共同作用致目前不良后果,所起作用基本相当,建议外伤为同等作用;案例2中,本次外伤系轻微作用,疾病占主要作用。

结论:在颈髓损伤涉及伤病关系法医学鉴定过程中,应充分了解被鉴定人受伤过程及受伤机制后,根据被鉴定人伤后临床表现特点及与其伤前比较有无加重、影像学资料及电生理检查,明确脊髓损伤及自身颈椎疾病(包括颈椎退行性变、颈椎病及颈椎先天性椎管狭窄等情形)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定伤病关系及参与度。

在法医临床鉴定实践中,如何确定颈髓损伤与自身疾病的因果关系的评定本类案件的关键点亦是难点。

本文通过对2例司法鉴定实践过程中的实际案例,结合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病关系标准理解进行分析讨论,旨在探讨颈髓损伤司法鉴定过程中如何把握因果关系分析的突破口和规律性,掌握颈髓损伤伤病关系的法医学鉴定方法,从而正确适用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案例一:被鉴定人袁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受交警大队委托对袁某进行伤残程度评定及伤病关系评定。

被鉴定人伤后临床表现:双上肢肌力约为2级,双侧握力明显下降,为0级,双下肢肌力约为0级,肌张力稍高,感觉丧失,足拇背伸肌肌力:左侧0,右侧0。

提睾反射:左侧-,右侧-,影像学资料提示,颈椎后纵韧带骨化,颈椎间盘突出;C3/4椎间盘突出并脱出,椎管狭窄、脊髓受压;脊髓水肿;C4/C5、C5/C6椎间盘突出;临床行颈椎后路减压植骨内固定术,术中见肌肉筋膜等软组织损伤严重,探查C2-C4水平椎管前方有钙化,重度卡压硬膜囊,硬膜囊受压向后方凸出,脊髓挫伤,水肿明显,硬膜下淤点,硬膜囊完整,予以修整双侧椎管内骨刺,使之光滑……诊断:颈椎过伸伤并脊髓损伤ASIA A级;颈椎后纵韧带骨化;颈椎管狭窄症;创伤性颈椎间盘破裂;颈椎间盘突出症。

法医临床鉴定中损伤分析的作用及应用要点

法医临床鉴定中损伤分析的作用及应用要点

法医临床鉴定中损伤分析的作用及应用要点【摘要】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建立科学严谨的司法鉴定机制是促进司法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条件。

损伤分析作为法医临床鉴定的重要手段,在法医鉴定机制建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基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下的损伤分析,可以准确评估人体损伤程度,为办案提供真实、权威的依据。

【关键词】损伤分析;法医临床鉴定;重要作用1.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重要作用(一)损伤分析是司法临床鉴定的关键条件。

目前,在法医临床鉴定中,鉴定方法多样,鉴定技术发展迅速,为司法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损伤分析是法医临床鉴定的关键条件,根据损伤标准可以准确、合理判定侵害行为,有利于促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随着现代分析技术的不断进步,损伤分析的科学性和价值更加凸显。

1.损伤分析是案件办理中的有效依据。

在案件检测和处理中,损伤分析是主要的识别方法,通过医学专业技术评估,可以为案件调查提供更加科学、权威的有效证据,这也是损伤分析的重要价值功能[1]。

通过损伤分析,可为办案提供有效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加快办案效率,缩短办案时间。

二、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要点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与医学、化学、生物学等其他学科密切相关。

通过对人体和案件发生环境变化的分析,可以准确评估被识别人员的伤害等级和类别,并出具伤害识别报告。

目前,在法医临床鉴定中,损伤分析主要用于被鉴定人皮肤创口、患病、骨骼等方面,具体应用如下:(一)体表皮肤创口浅表皮肤伤口是指被识别者的表皮和皮下组织在外力和暴力作用下,皮肤形态会完全裂开,从而识别皮肤伤口。

通过对受损皮肤的分析,可以分析出是物体撞击造成的损伤,是初次或第二次损伤。

此外,通过损伤分析,还能鉴定是何种器物打击所致,比如说是钝器,还是锐器等,一般来讲,这个结论无法及时判定,需先清理皮肤创口,避免伤口感染恶化,对临床鉴定造成不利影响。

待完成清创之后,才能分析皮肤创口是何种致伤器械所致[2]。

损伤参与度和因果鉴定

损伤参与度和因果鉴定

损伤参与度和因果鉴定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损伤和因果关系往往是密不可分的,就像一对形影不离的好朋友。

想象一下,咱们去超市买东西,结果不小心把东西摔了,那损伤就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如果问你这损伤是怎么来的,嘿,那就得好好聊聊了。

说实话,有时候事情就像一团乱麻,让人头疼。

不过,搞清楚损伤的参与度和因果关系其实不难,只要你愿意深入挖掘一番。

比如说,咱们可以想象一个小姑娘,她在操场上玩耍,结果不小心摔倒了。

这时候,我们可以分析一下她的损伤参与度。

她的摔倒是因为没注意到地上的石头,还是因为风太大把她吹得跌了一跤呢?咱们的眼睛并不一定能看得见真相,就像摸黑找东西,费了半天劲,结果还是一无所获。

那要搞清楚这事儿,咱们得先从小姑娘的行为开始聊起。

她可能是太投入于玩耍,结果没看到那些“埋伏”的石头。

唉,这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各种状况,明明有很多潜在的风险,却总是觉得“没事,没事”。

这种时候,损伤的因果关系就会变得扑朔迷离。

我们可以把小姑娘的摔倒看成是一个“因”,而这个“因”又可能是由她的注意力不集中造成的。

搞明白这些,才算是走上了正确的道路。

再说说那些“旁观者”,他们看到小姑娘摔倒,第一反应就是想要去帮忙。

可是,他们的参与度又该如何衡量呢?如果他们及时伸出援手,可能就能避免更大的损伤。

可要是他们只是在一旁冷眼旁观,那就只能干着急了。

说到底,帮助和不帮助之间的差距,就在于每个人的选择。

人们常说“见死不救”,这话听着让人心寒,但现实就是如此无情。

对损伤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时,咱们还得考虑各种外部因素。

比如天气、环境、甚至是心理状态,这些都可能在关键时刻起到决定性作用。

你也许就只是因为一时的冲动,或者心情不好,导致了最终的“意外”。

这样看来,损伤的背后可真是藏着不少故事呢。

就像一个个小小的线索,等着咱们去一一解开。

咱们在分析这些事情时,也别忘了自己的情绪。

生活中发生的每一件小事,都会在我们心里留下痕迹。

小姑娘的摔倒不只是身体上的损伤,心理上的阴影也许更为严重。

心脏破裂两例尸检及伤病关系分析

心脏破裂两例尸检及伤病关系分析

心脏破裂两例尸检及伤病关系分析1 案例资料案例1 某男,62岁,在与邻居抓扯中突然倒地,送医院途中死亡,无抢救史。

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死后72h解剖。

右前臂及右手背小灶性擦伤,余体表未见损伤。

胸部皮肤及皮下未见损伤、肋间肌无出血、肋骨无骨折。

心包未见损伤,心包腔内见150ml血液和150g血凝块。

左心室前壁中下份近室间隔处见2条4cm长纵行裂口,贯通室壁,破口处心肌全层出血、局部内膜下附着血凝块。

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硬化,管壁偏心性增厚,管腔Ⅲ-Ⅳ°狭窄,左旋支管腔Ⅲ°狭窄。

组织学见心脏破裂处全层片状新鲜出血,周围心肌纤维嗜酸性增强,胞核消失,细胞结构不清,未见明显炎细胞浸润,无肉芽组织生长。

冠状动脉左前降支粥样硬化,内膜纤维增生,深部泡沫细胞聚集,钙盐沉积。

余未见特殊。

法医病理学诊断: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②左心室前壁急性心肌梗死伴心脏破裂③心脏压塞。

案例2 某男,35岁,被他人拳击全身后数分钟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死后48h解剖。

全身皮肤多处擦挫伤,左锁骨前肌肉出血,左右肋间肌出血,右第5肋骨骨折,双肺多处挫伤。

心包完整,壁层挫伤3cm×2cm 出血,心包腔积血250ml,少许血凝块形成。

右室壁见一2cm×0.1cm“V”形不规则破口,累及右室壁全层。

组织学见右室壁破裂口处心肌挫伤出血。

双肺灶性挫伤出血,余未见特殊。

法医病理学诊断:①胸部闭合性损伤:胸壁软组织挫伤,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心包挫伤②右心室破裂③心脏压塞。

2讨论心脏破裂系指心肌急性坏死或损伤后,心壁发生穿透性破裂,主要有游离壁破裂和间隔穿孔,但乳头肌或腱索断裂,也常属心脏破裂范围之内。

心脏破裂分为自发性破裂和外伤性破裂,自发性心脏破裂为自身基础疾病引起,常为冠心病透壁性心肌梗死的致命性并发症,是心脏破裂最常见的病因[1,2]。

外伤性心脏破裂为机械性暴力所致,可分为穿透性和钝性,穿透性破裂的常见位置是占心前区大部的右心室,常见原因有刺器刺入、枪弹穿透及骨折断端刺入,钝性心脏破裂是钝性暴力所致,临床并不多见,胸壁连续性完好,破裂的位置以心室多见[3]。

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

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

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南京市江宁区法院黄祝祯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与之相对应的,则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直接影响到各道路交通事故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交强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补偿,充分发挥了强制保险的公共属性和社会保障功能。

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盈利性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分散其承保风险,在利润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对因受害人因自身特殊体质、原有疾病等情形与交通事故共同导致受害人损害案件中往往申请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受害人原有疾病、特殊体质对损害后果所起作用的参与度进行鉴定,并据此认为应当按照参与度比例计算其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亦缺乏统一可操作性的裁判标准,有法院按照损伤参与度比例直接确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1,有法院则不区分损伤与疾病的参与度比例,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有法院则是区分赔偿项目在诸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参与度比例,但对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

3不同的处理方式直接攸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导致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预期不明确,影响了裁判结果的公信力,由此引发争议,有必要予以厘清。

上述三种处理方式区别在于对损伤参与度鉴定对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大小的确定的认识不同,反映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1如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建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王本志诉周小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采纳参与度鉴定意见,计算了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对其他费用则未按照参与度比例进行计算。

2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性案例:《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法院按照交通事故参与度比例计算残疾赔偿金,二审法院改判,没有支持保险公司关于按参与度比例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抗辩意见。

法医学死因分析及参与度划分的探讨

法医学死因分析及参与度划分的探讨

法医学死因分析及参与度划分的探讨摘要:法医学领域死因分析以及参与度划分可以明确死者致死的相关因素,依据尸检结果、病例诊断、现场勘查、案情资料等客观与公正地判定死者死亡原因,从而作为司法机关量刑以及民事赔偿提供科学依据,不仅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可以促进医院诊疗水平的提升。

笔者结合从事法医工作多年的经验,首先概述法医学死因分析,然后阐述各类死因的参与度划分,仅供相关人士参考。

关键词:法医学;死因分析;参与度;划分依据法医学作为循证医学主要用于解决法律问题,其所涉及到临床医学、药学以及生物自然学等多种理论技能,在侦查犯罪、民事审理、各类刑事案件中可以提供医学证据,其融合了法学与医学两种元素,属于体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标志,法医学的发展与国家公共安全息息相关。

死因分析及其参与度划分作为法医学领域的重要工作内容,主要任务是为生者权、死者言,体现出人文主义精神,追求公平正义,将国家公信力充分的体现出来。

由此可见,规范法医学死因分析及其参与度划分对于作出正确的鉴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法医学死因分析法医学死因分析是贯穿法医病理鉴定工作的核心问题,主要是指导致死者死亡的相关因素,不仅包括死者所出现的疾病、损伤以及并发症情况,还包括导致这些疾病、损伤出现的原发性事件或者医疗过失等。

当前在开展法医学死因分析时,需通过综合分析案情或临床病史、尸体剖验和实验室检查资料,辨明各种疾病或者损伤与死亡的关系进行明确,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根本死因根本死因是引起死亡的初始的原因,一般是指死者的原发性病变或者直接遭受的暴力型原发性损伤,若死者的一些病变仅仅是由其它疾病或者外伤所致时,这些就不能视为导致死者死亡的根本原因。

在原发性病变方面,如急性心梗、急性脑破裂出血所导致死者的直接死亡现象为根本死因;在暴力型死亡方面,如外界暴力型损伤导致死者的心脏直接破裂致死、颅骨骨折直接崩裂致死也归为根本死因[1]。

1.直接死因直接死因指直接导致死者死亡的原因,若死者因根本死因死亡,那么根本死因也可以称之为直接死因,而有些死者在遭遇根本死因后,并没有立即死亡,而是后续出现了致死的继发病变、并发症,这时直接死因则是继发病以及相关并发症,法医学领域常见的有感染、出血、栓塞、全身衰竭、中毒等。

损伤与疾病法医学鉴定规范

损伤与疾病法医学鉴定规范

损伤与疾病法医学鉴定规范篇一:损伤与疾病的法医鉴定损伤与疾病的法医鉴定(主编:范利华,吴军等)第一章总论在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中,有时被鉴定人可能在受伤前已患有某种疾病而在受伤后寸显示或加重了临床症状;或受伤前表面上是健康的或不自觉有病,在受伤后诱发疾病;也可在受伤后发生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全身性损伤病。

此时,鉴定人需解诀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

这涉及到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定罪量刑,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损害赔偿。

第一节损伤人体受各种致伤因素作用后,发生组织断裂、损害以及功能障碍,称为损伤,又可称外伤。

一、损伤的类型(一)根据引起损伤致伤因素的不同,损伤可分为机械性损伤、物理性损伤、化学性损伤、生物性损伤和精神性损伤5类。

(二)根据损伤以后人体皮肤完整的情况,损伤可分为闭合性损伤和开放性损伤2类。

(三)根据损伤发生的原因与发生的地点,损伤可分为战伤、工业伤、农业伤、交通事故伤、体育运动伤和B常生活伤6类。

(四)根据损伤时间,损伤可分为生前伤、濒死伤和死后伤3类。

根据损伤对人体危害的程度,损伤可分为致命伤和非致命伤2类。

非致命伤又可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3种。

(五)根据案件性质,损伤可分为自杀伤、他杀伤(他伤)、自伤伪称他伤、他伤伪称自伤、诈伤、灾害伤(自然灾害伤和人为灾害伤)等。

二、致伤因素(一)机械性致伤因素即各种力的作用,引起机械性损伤。

机械性损伤根据致伤物的种类,分为钝器伤、锐器伤和火器伤等。

根据损伤性状,可分为摔伤(表皮剥脱)、挫伤、挫裂创、护伤、骨折拥位、割创、砍创、刺创、剪创、枪弹创、爆炸伤、内脏损伤、肢体离断等。

各种机械性损伤的共同点是组织连续性破坏。

组织破坏的情况诀定于(1)打击力的大小;(2)受伤的部位、着力面积和致伤物运动方向;(3)受伤组织可塑性(包括弹性顺应性等)、能量在组织内传导。

(二)物理性致伤因素是指高温、低温、电流、放射线、激光等,引起烧伤、栋伤、电击伤、放射线损伤或疾病等。

法医鉴定‖“损伤参与度”是什么?

法医鉴定‖“损伤参与度”是什么?

法医鉴定‖“损伤参与度”是什么?2014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该指导案例曲解“损伤参与度”的真实含义,并且违反侵权责任赔偿的法理,起了错误的指引作用。

损伤参与度是评价人身损害后果的,而不是确定侵权责任的过错或者因果关系。

损伤参与度由事故寄与度发展而来,虽没有统一的定义和鉴定标准,但已成为评价受害人自身疾病(或残疾)和损伤共同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比例关系的一个公认指标。

一、事故寄与度事故寄与度是日本昭和大学医学部法医学主任教授、日本赔偿医学会会长渡边富雄(1984)首先提出的,是用以确定身体障碍与交通事故等关系的一个指标。

在已有某种疾病的人于交通事故后死亡,依据交通事故(原因)对死亡(结果)寄与何种程度的关系来判断肇事者应负责任的程度。

如在行为与损害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则原则上应对有因果关系的部分(寄与度)负赔偿的责任。

如确定寄与度为80%,则应按照通常赔偿费的80%给付。

为了确定事故、疾病与死亡间的关系,对交通肇事的遇难者必须施行解剖。

根据解剖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结合渡边富雄提出的标准判定事故寄与度:1.与事故无关的伤病及与事故有关的伤病混在,若确实由前者造成死亡(伤害、后遗障碍),则是寄与度为0%。

2.由事故诱发疾病发作,于事故后短期间内死亡,事故寄与度为10%。

3.已发现可能由事故造成的伤病,但其作为死亡(伤害、后遗障碍)原因不如其他伤病,事故寄与度为20%。

4.已发现可能是主要由事故造成的伤病,但其作为死亡(伤害、后遗障碍)原因不如其他伤病,事故寄与度为30%。

5.已发现事故可能是决定性原因的伤病,但其作为死亡(伤害、后遗障碍)原因不如其它伤病,事故寄与度为40%。

6.既有与事故无关的伤病,又有事故引起的伤病,但两者单独都不可能造成死亡(伤害、后遗障碍),事故寄与度为50%。

7.既有与事故无关的伤病,又有事故引起的伤病,两者引起死亡(伤害、后遗障碍)的盖然性都较高,事故寄与度为60%。

关于医疗事故纠纷中损伤参与度问题的研究

关于医疗事故纠纷中损伤参与度问题的研究

关于医疗事故纠纷中损伤参与度问题的研究一、引语损伤参与度评定是指在外伤(或者事件存在)的案件中,被(受)害人本身患有疾病(包括先天畸形、后天发育障碍、老年性退化),或者被(受)害人在诊疗过程中又掺杂了医疗不当的因素,造成目前的损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有关医学、法医学理论,判断该次外伤(或者事件)对该损害后果所要承担的责任,类似于“混合责任”。

一般用百分比表示。

损伤参与度问题通常表现为医疗损害(事故)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等人身损害类纠纷中加害人以受害人原有疾病、伤残作为抗辩理由,请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损伤参与度的概念,表面上仅是从医学技术的角度考察损伤病残与原有病残的比例关系,但实质上却通过确认致害因素对于损害后果的具体影响,从而以一种量化、科学的比例关系再现事故、损害的致病(残)过程,平衡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可以令人信服地解决具体法律争议。

在涉及人身伤害的各类案件中,医疗事故已经成为较为常见的案件之一。

医疗事故的结果均须由法医学鉴定人依法作出鉴定后,方能成为办案的依据。

其中法医学鉴定人作出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鉴定称为损伤鉴定。

不同的人体损伤程度将导致行为人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处罚。

本文对医疗事故中损伤参与度的问题进行研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正确办理提供更科学的依据。

评定外伤参与度,它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法律裁定,民事赔偿,医疗纠纷等许多方面。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原理,在刑事案件中,强调的是证据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法医在分析损伤与结果、损伤与疾病、损伤、疾病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除要考虑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的同时,尚需考虑到具体案件中的损伤参与度。

关于医疗事故中损伤和最终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的概念有好几种,如损害参与度、疾病参与度、医疗参与度、过错参与度等不同表述。

就笔者看来,损害参与度是一个概括的概念,即各个不同原因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作用程度;疾病参与度侧重于患者自身疾病原因,是患者的疾病在医疗损害结果发生中的作用程度;医疗参与度与过错参与度侧重于医疗机构一方的原因,是医疗机构一方医疗行为或者医疗过错对于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程度。

椎弓崩裂法医学鉴定2例

椎弓崩裂法医学鉴定2例

椎弓崩裂法医学鉴定2例顾晓峰;张其恭【摘要】@@ 1 案例rn1.1 案例1rn某男,54岁,骑自行车时被摩托车从身后碰撞跌倒受伤.无特殊家族性疾病史.伤后主诉腰部疼痛,受伤当日查体示L4、L5及S1等处压痛,腰部活动受限.X线片示:L5椎弓崩裂(L5峡部不连),伴L5椎体向前滑脱Ⅱ度,腰椎骨性增生伴L5/S1椎间盘变性.伤后行椎弓螺钉内固定并植骨融合术.【期刊名称】《法医学杂志》【年(卷),期】2009(025)006【总页数】2页(P477-478)【关键词】法医学;脊柱损伤;椎弓崩裂【作者】顾晓峰;张其恭【作者单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江苏,南通,226001;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江苏,南通,226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5.41.1 案例1某男,54岁,骑自行车时被摩托车从身后碰撞跌倒受伤。

无特殊家族性疾病史。

伤后主诉腰部疼痛,受伤当日查体示L4、L5及S1等处压痛,腰部活动受限。

X 线片示:L5椎弓崩裂(L5峡部不连),伴L5椎体向前滑脱II度,腰椎骨性增生伴L5/S1椎间盘变性。

伤后行椎弓螺钉内固定并植骨融合术。

法医学检验:腰背部正中及左髂部见手术瘢痕,腰椎生理弧度变直,腰部活动部分受限,双下肢感觉、运动正常。

阅伤后当日腰部X线片、CT片及MRI片示:L5双侧椎弓崩裂,裂隙稍窄,边缘硬化,L5椎体滑脱Ⅱ度,L5椎小关节退行性变,周围软组织轻度肿胀。

鉴定结论:伤者L5椎弓崩裂系在交通事故之前即已形成,与交通事故外伤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交通事故损伤可能加重了脊椎的滑脱程度,使疾病的症状加重或显现,外伤参与度拟为25%。

1.2 案例2某男,32岁,骑摩托车时被轿车碰擦致倒地受伤。

无特殊家族性疾病史。

主诉腰部跌伤后疼痛,受伤当日查体腰部压痛阳性。

X线片、CT片示:L5椎弓崩裂,伴L5椎体滑脱Ⅰ度。

伤后行腰椎后路滑脱复位并内固定加融合术。

法医学检验:腰背部正中见纵行手术疤痕,腰部活动轻度受限,双下肢感觉、运动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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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损伤和疾病参与度的法医学鉴定2

(作者: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
【关键词】浅析损伤疾病参与度法医学鉴定1案例摘要
1.1案例1死者,男,60岁。

2006年8月22日,其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后在鞍山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行
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9天,因起身准备上厕所时突发心前区疼痛,抽搐,大汗,气短,测血压80mmHg不清,心电图有肺栓塞表现,心脏彩超示右心系统明显增大,诊断为肺栓塞、急性心梗。

法医检验主要所见:左额部于发际外见有一处 2.8cm x 1.4cm的皮肤结痂,痂皮脱落。

左肘关节背侧见有5.0cm长的缝合创口,其间伴有1.3cm x 1.0cm的皮肤结痂。

左大腿中下段外侧见有 6.5cm x 0.5cm及1.5cm x 0.5cm的皮肤结痂。

左小腿下段外侧至左踝关节外侧见有23.0cm长的缝合创口。

左小腿下段前侧及左踝关节前侧见有18.0cm长的缝合创口。

左侧颞顶部有片状头皮下出血,双侧枕叶分别见有片状蛛网膜下腔出
血,脑组织无挫伤。

打开胸腹腔,见双侧胸腔内积有多量血性液体,原位切开肺动脉主干,见其内有一条暗紫红色血栓,剪开肺动脉分支,见血栓头部位于左肺上叶动脉内,红白相间,血栓尾部位于右心房腔内。

切开死者左小腿后部皮肤,切开腓肠肌,见肌肉断面内深静脉内有暗紫红色血栓形成,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取死者肺动脉主干中血栓及左小腿深静脉内血栓进行病理组织学检验见左小腿深静脉血栓及肺动脉血栓两者成分相同,均为混合栓子。

各器官主要病理诊断:缺血缺氧性脑病;肺淤血水肿;间质性肝炎、局灶性肝坏死。

1.2案例2 2009年9月13日死者在鞍山市某区因与人发生口角、激烈争吵、厮打后,倒地死亡。

法医检验主要所见:颜面淤血、青紫,双眼球睑结膜数处点状出血,左侧颞枕部见有头皮肿胀,其头皮外表见有多量散在的出血点,右侧顶枕部见有头皮肿胀,鼻尖及右上唇皮肤见有数处点状表皮剥脱,右侧腕关节外侧见有数处点条状表皮剥脱。

头部可见散在的片状头皮下出血,硬脑膜完好,硬脑膜外、下未见出血,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脑表面未见挫伤出血。

心腔内血液呈暗红色,流动状,病理大体检验心脏重达600.0g,心肌切面有多处
散在的小灶状颜色苍白区,左室乳头肌增粗,左心室壁、室间隔增厚,各冠状动脉管壁均增厚,管腔狭窄达H〜皿级。

主要病理诊断:冠心病、管腔狭窄皿级、急性心肌缺血性改变、多器
官小动脉硬化累及心脑肺肾等;肝脂肪变性;各器官普遍淤血、水肿。

2讨论
判定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深入到客观事物中调查研究,探索从损伤到疾病的发生、发展,其时间间隔的规律性和病理变化的连续性,以确定损伤和疾病的关系。

在伤病共存的法医学鉴定中,往往会存在其他较多的参与因素,如医源性因素、自然因素等,这些因素都直接会影响损伤与疾病的发展进程及后果。

笔者遇到两例同样是肺脏被刺破的案例,由于医疗因素的差别,1例抢救及时,没有生命危险,评定为重伤,1例由于医生的疏忽,未及时缝合创口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因此在涉及伤病共存的法医学鉴定中,鉴定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系统的进行尸体检验,并详细了解病例资料,以明确损伤的部位、程度,疾病的性质,正确认识损伤、疾病及死亡的发生发展的过程,严格准确地确定损伤与疾病的关系及各自在死亡中所起的作用。

另外在鉴定中必须用词准确。

如“外伤性”与“外伤后”,“导致”、“造成”与“引起”、“发生”,还有表述损伤参与度的词语,如诱发、辅助、主要等,这些用词决定着损伤的程度、性质以及外伤参与程度,因此在法医学鉴定中要严格用词,准确表述,要做到“咬文嚼字”的程度,为法庭审判及民事赔偿提供可靠、准确的证据和依据。

案例1中死者由于车撞伤后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入院后下肢制动,长期卧床,静脉血回流缓慢,加之创伤所致血液高凝状态,形成下肢深静脉血栓,因为突然起身导致血栓脱落,后随血流至左肺上叶动脉,使肺动
脉内阻力加大,导致急性右心衰竭,同时左心回流血
量显著减少甚至突然中断,导致冠脉灌流不足、心肌缺血,引发心源性休克,另外机体通过肺-心迷走神经反射引起肺动脉、冠状动脉及支气管发生痉挛,加重心力衰竭、休克等引起死亡。

因此损伤造成的左侧胫腓骨骨折所带来的并发症肺动脉栓塞导致死者直接死亡,可以认定死者肺动脉栓塞与外伤(左侧胫腓骨骨折)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死亡后果与原有疾病无关。

案例2中死者损伤比较轻微,对人体重要器官没有直接危害,尚不能单独构成本例死因。

但值得注意的是,解剖见死者心肌切面有多处散在的小灶状颜色苍白区,左室乳头肌增粗,左心室壁、室间隔增厚,各冠状动脉管壁均增厚,管腔狭窄达H〜皿级,病理诊断为冠心病、急性心肌缺血性改变、多器官小动脉呈硬化性改变。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多在症状发生后短期内死亡,常常在发病时有明显诱因,如劳累、体力活动增加、争吵、外伤等。

本例中,死者在原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基础上,争吵、厮打及轻微外伤,诱发其冠状动脉痉挛,使心肌供氧与需氧失衡,造成心肌急性缺血,导致心室纤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因此,其疾病为主要死亡原因,损伤仅仅起到诱发疾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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