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土地登记发证进度(精)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文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国土资发(2011)60号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10.12.13•【文号】国土资发[2010]197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军用土地调查是全国土地调查的组成部分,是城镇和农村地籍调查的重要内容。
按照国土资源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军用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第二次军用土地调查工作于2008年7月全面展开。
两年来,在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军用土地调查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进一步加强军用土地管理,切实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密切配合,加快军用土地确权工作确定军用土地权属界线,是军地双方的共同任务。
军用土地调查时,军队单位要主动联系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确权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服务,组织相邻单位对军用土地进行指界确认。
对于权属界线清楚的,各方应当在地籍调查表或权属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如四邻单位无故缺席指界或不签字盖章确认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无权属来源相关文件或权源资料不齐全、土地权属无争议的,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出具证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
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 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新 政 解 读
国 务 院 要 求 加 强 煤 层 气开 发利 用 管 理
增 设一批矿 业权, 通过竞 争方式 优先配 置 给有开 发实力 企业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日前 印 发 《 关 于 采 取 合 作 或 调 整 煤 层 气 矿 业 权 范 围 开 发 的 企 业 ,核 减 其 矿 业 权 面 积 ; 对 进 一 步加 快 煤层 气 ( 煤矿 瓦斯 ) 抽 采 等 方 式 ,优 先 保 证 煤 炭 资 源 开 发 需 具 备 开 发 条 件 的 区 块 , 限期 完 成 产 能 利 用 的意 见 》 , 提 出要 从加 强 煤层 气 要 , 并 有效 开 发利 用煤 层气 资 源 ; 对 建设 ; 对 不 按 合 同 实 施 勘 查 开 发 的 对 矿 业 权 管 理 、建 立 勘 查 开 发 约 束 机 煤 炭 规 划 5年 后 开 始 建 井 开 采 的 区 外 合 作 项 目, 依法终止 合 同。 制 、 鼓 励 规模 化 开发 利用 、 规 范投 资 域 , 应坚持“ 先采气 、 后采煤” , 做 好 《 意见》 要求 , 鼓 励规模 化开发利 项 目等 4个 方 面 ,进 一 步 加 强 煤 层 采 气 采 煤 施 工 衔 接 。增 设 一 批 煤 层 用 , 规 范 煤 层 气 投 资 项 目管 理 。统 筹
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篇一: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20XX-12-16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6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必然要求。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查清宗地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改变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现状,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利于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当前,本市正在加快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需要依法依规流转农村集体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和效益。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三)工作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和谐稳定。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充分考虑历史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特别是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合理确定权属,积极调解处理权属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四)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础上,按照发布通告、申请、外业复核、指界测绘、权属审核、公告、政府确权、登记审批、注册登记、颁发证书等10项步骤开展工作,要严格履行程序要求,建立健全档案。
集()体土地所有权指界人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推举产生。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豫政[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改革、改善农村民生、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间要求(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覆盖全省农村和城镇的全部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所有农户和城镇部分农户及使用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以地籍调查结果为基础,以经县级政府确认的土地所有和使用状况为依据,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开展。
按照统一要求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和登记信息系统。
国土资发(2011)60号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五部委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等14则
五部委: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部长办公会研究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可进行登记发证。
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在登记发证工作中注重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日前,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利益。
三是应发尽发,立足长远。
《通知》明确,各地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求,全面落实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房等集(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要求,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应发尽发。
各地要优先选择房地合一地区开展房地一体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的登记发证试点,为全面铺开工作积累经验。
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
此次系领导小组成立以来首次五部门联合发文,标志着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步入新的阶段和高度。
以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立足长远为原则,进一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基础。
针对工作目标和任务,《通知》从三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统筹兼顾、夯实基7月31日下午,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础。
《通知》要求,全面加快农村地籍调查,统筹推进土地总督察姜大明主持召开第20次部长办公会,研究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工作。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特别是征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营《通知》明确各地要以服务和支撑登记发证工作为切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等有点,兼顾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完善宅基关问题,并研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总结表彰方地制度等土地制度改革、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的实际需案。
会议指出,土地制度改革事关重大,牵一发而动全要,因地制宜确定调查方法和精度,积极稳妥推进本地身。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部研究决定,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农村地籍调查,保障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一)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重要意义。
农村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中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是实现土地精细化管理,促进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广大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支撑。
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组织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掌握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土地的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及权属、界址等产权状况,为当前开展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支撑,确保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推进。
同时,也为下一步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内容。
农村地籍调查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地籍管理工作的重点,主要任务是对农村范围内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在内的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调查。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督查情况通报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督查情况通报根据区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于9月26日至28日对全区14个乡镇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了督查。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各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均已开展,但由于重视程度、财力状况、工作人员素质不同等原因,导致工作进度和质量参差不齐。
总体来看,汤口镇、甘棠镇、太平湖镇、新华乡开展较好、进度较快,外业工作基本完成,内业制图也已完成45%以上。
永丰乡、新丰乡进展较慢,外业工作仅完成50%。
其他乡镇外业工作完成80%以上。
组织领导方面:各乡镇均成立了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举办了培训,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和发动。
龙门乡还将该项工作纳入2010年各村委会年终考核。
焦村镇定期将工作开展情况编发简报,在镇域范围内予以通报。
经费保障方面:各乡镇基本能够认真安排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
其中,汤口镇划拨15万元专项经费,聘请专业公司进行外业测量和制图,完成质量较高。
部分乡镇只研定了补助标准,但补助资金未到位。
三口、仙源、新明及三丰片等乡镇尚未明确补助标准和拨付时间,存在等靠观望思想。
二、具体业务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一)外业方面1、表格填写不够规范。
谭家桥、新明、甘棠、乌石、新华等乡镇表格填写字迹工整,填写清晰且涂改极少。
谭家桥、三口、新明、耿城、焦村等乡镇所填表格身份证号码、土地坐落、宗地编号出现空白,申请人签章处未盖章或按手纹,特别是四邻签章空白(或填写为详见宗地图)。
希望有关乡镇认真审核各村组提交的表格,将填写不合格的表格补填或重填。
2、宗地草图有待完善。
汤口、谭家桥、甘棠、新华、永丰等乡镇宗地草图绘制较好,版面清爽,尺寸清楚,四至明了。
新明、焦村等乡镇存在宗地草图四至不明,以及邻居房屋距离在50公分以下或共墙的交界情况不明。
仙源、龙门、耿城、太平湖等乡镇部分村组未按概略比例尺绘制草图,导致宗地图严重失真。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改革精神,认真贯彻《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合新形势,充分认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利,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通过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从而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 促进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
通过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使农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是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实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农村改革的基础和前提,也为下一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了产权基础和法律依据。
(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 项准备和组 织实施工作 ,指导各类市场主体有 序
入市收购新粮 ,及时协调解决 收购 过
案, 做到分 品种 、 等级 专仓储存 。在 分 最低 收购价小 麦销 售时发现库存粮食 实际数 量和质 量与销售标 的不符 的 , 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 的中储粮 直属企业 先行赔付 , 并查 明原 因, 追究 相关 负责人 和有关人员 的责任 。
力量 ,提高确权登记发证 的效率和规
范化程度。
查工作 ,凡是农村集体 土地所有权证 没有确认到具有所有权 的农 民集体经 济组织 的,应 当确认到具有所有权 的 农 民集体经济组织 ;已经登记发证 的
宗地缺失档 案资料 以及 不规范 的 , 尽
转用 、 土地征收审批暂停 , 农村土地整
理 和 利 用水 平 的 客 观 需要 。土地 确 权
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 认 到每 个具 有 所有 权 的集 体 经济 组 织 ,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全覆盖 。 按照土地 总登记模式 , 中 要 集
登记发证 的过程 ,是进一 步查 清宗地 的权属 、 面积 、 用途 、 空间位置 , 建立土 地登记簿 的过程 ,也是摸清土地利用 情况 的过程 ,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 基础薄 弱的状况 ,夯实管理和改革 的
集体 土地 。 ( ) 二 周密部署安排 。各省要抓 紧
据 当地实际 ,可以要 求凡被征收 的农
村集体所有土地 ,在办理 征地手续之
摸清本地 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现
状, 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 案, 明确年度 工作 目标 和任 务 , 加强人 员培训 , 落实 责任制 ,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 宅 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 ,0 2年 底基本完 21 成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 认到每 个具有所有权的农 民集 体经济组织 的 任务 。 建立全 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翳 记 发证工作进度}= J = 总统计分析和通 报制
国土资源部60号文件
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发【20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2000年3月30日国土资发〔200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做好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及时掌握城镇土地利用状况,是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依法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为拉动内需服务的重要手段。
经研究,现将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圆满完成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目前,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正处于检查验收汇总阶段,各地要认真按照《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8号)精神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暨土地证书年检经验交流会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证书年检汇总阶段的工作,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5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土地证书年检汇总、检查验收和上报工作。
检查可采取自检、同级互检、上级对下级抽检的方式。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解决。
省级汇总数据及年检总结5月31日前报部。
年检总结包括:(1)土地证书年检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今后年检工作的设想;(2)土地证书年检及城市重点用地的数据统计及分析;(3)年检中发现的土地登记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今后土地登记工作的设想和建议;(4)违法案件特征及处理情况等。
部将于5月份对各省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进行抽查,6月份进行全国土地证书年检数据汇总和总结。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石国土资[2011]117号•【施行日期】201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石国土资〔2011〕117号)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为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加快和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充分认识加快三权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中央1号文件要求,明年底以前要基本完成“三权”调查确权发证工作。
截止目前为止,时间已接近一半,整体工作推进十分缓慢。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要站在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保红线、促发展的政治高度,对待“三权”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今年是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关键年,要积极贯彻上级意见精神,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1987年土地行政管理机构成立以来,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和省厅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调查与土地登记工作。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三项权利调查确权登记发证(以下简称“三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基本完成。
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绝大多数只确权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合并以前的自然村和未打破原生产小队界线的组农民集体未登记发证。
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未联动空间信息,需要改进和完善。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2•【字号】龙政办〔2016〕270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6〕2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农业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亿万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农村改革的一号工程,是一件非做不可、必须做好的大事。
根据中央要求,省政府于2014年提出了“两年扩大试点,三年全面推开,五年基本完成”的工作目标,并于2014年7月正式启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今年省委一号文件提出年底全省90%以上行政村要完成航测和正射影像图制作,50%以上行政村完成权属调查,30%以上行政村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明年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但到今年8月底,全市完成权属调查的村仅201个,占总数的11%,除漳平市等试点单位外,全市仍处于航摄、出图阶段,整体工作进展缓慢,工作进度在全省排名靠后,完成省里下达的年度计划、实现明年目标,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思想上务必形成高度共识,深刻认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切实把它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周密部署实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国土资发[2016]156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以下简称“中发〔2015〕33号文件”)精神,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下发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全国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率总体不高,有的还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与中央提出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创新农垦土地管理方式,强化农垦土地权益保护的新要求不相适应。
因此,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晰农垦土地产权关系,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垦合法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
按照《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是农垦建设现代农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重要物质基础。
开展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就是依法确认国有农场等农垦企业对其合法取得的土地等不动产享有物权。
这对于国有农场制止非法侵占、蚕食其土地行为,依法保护合法土地权益,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 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1993]国土[籍]字第186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1993〕国土(籍)字第186号1993年6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把规范和发展土地市场作为当前培育市场体系的重点之一,并要求“建立正常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
”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管理土地市场,而且要把土地登记作为管理土地市场的关键性措施进一步抓好。
邹家华副总理在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上也强调指出,土地登记工作是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至关重要的环节,是确认并保护土地产权的重要措施。
要求每一宗土地都要有户头,每发生一次交易,就要办理一次登记。
但是,当前土地登记工作还不能适应土地市场管理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深入贯彻邹家华副总理在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登记工作的认识。
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属管理的核心,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
随着土地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土地登记工作的意义已远远超出了这个范围,成为规范管理土地市场的关键措施。
邹家华副总理指出,离开了土地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就很难实施有效管理。
这充分说明,土地登记在管理土地市场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关系到土地管理的职能能否到位,土地管理部门能否对土地市场实施有效管理,从而能否保证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把土地登记工作提高到土地管理工作的核心地位和管理土地市场的关键性措施来认识,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切实抓好。
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进 国 有 林 场蛘
“ 1 + 3 ” 四 大改革 目标
公益林 管护 予以补 助 . 目前补 助标准是 国 家发 改委 指 出 . 要 创 新 林 场 体 每 亩每年 5 元. 今 后将逐 步提 高补 助标
制 机 制 管理 .积极 引入 市场 机 制 . 要 准 三是 对 国有林 场造 林、 森林抚 育 予 强化 生 态林 保 护 责任 机 制 . 严 禁 超规 以 补 助 四 是 明 确 要 求 各 地 将 生 态 公 格 采伐 和 各种 形 式 的乱 砍 溢伐 . 及 时 益型林 场人 员和机构 纳入 财政 预算 管 处 理 各 类 违 规 违 法 占用 、 侵 占、 调 拨 理 五是 支持 国有 林场发 展 森林旅 游 、 林 地 问 题 林 下 经济等特 色生 态产业 ( 沈农 友 )
国 有 林 场 和 国有 林 区改 革 工 作 小组 第三 次 ( 扩 大) 会 议 近 日明确 提 出. 国有 林 场 改 革试 点 以加 强生 态林 中央 财政 将 在5 个 方面全 力 支持 保 护 为 核 心 目标 . 以 改 善 职 工 生 产 生 国有 林场 改 革 . 一 是 对 国有 林 场职 工 活 条 件 、 增 强 林 场 自我 发 展 活 力 、 创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和 林 场 分 离 办 社 会 职 新 林 场 体 制 机 制 管 理 为 重 要 目标 的 能 予 以 补 助 二 是 对 国 有 林 场 国 家 级
4 8 2 o 1 3 年第 l 9 期国 家 多 项新 政 加大 农民 就医 保障 力 度。
一 一
步不动产统一 登记奠定坚 实基础 通 知 明确 . 各地要严格依据 《 地 相 关 距 离 或条 件距 离 . 确保 相 邻关 系 籍调 查 规 程》 , 坚持 政 府 主 导 , 建 立 稳 的 准 确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土地房屋登记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08]410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10.17
【实施日期】2008.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8〕410号)
各分局、国土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
知》(国土资发[2008]70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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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土地登记发证进度
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全省近期内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土地登记力度,加快发证工作进度,努力实现土地登记发证的全覆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清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土地登记发证是一项重要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它在理清土地产权关系,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可以依法确认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产权关系,界定国家、集体和个人在土地上的权益范围,从而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可以对权利变动结果予以确认,以此保护土地产权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交易秩序;同时,可以依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对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中的不法交易行为。
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可以对土地的用途变更进行审核,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耕地资源,制止随意将农业用地转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破坏耕地、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使耕地占补平衡的制度落到实处。
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可以适时掌握土地动态变化情况,为国家收取各项土地税费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站在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全局高度,从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出发,充分认识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加大土地登记力度,加快发证进度,全面实现“以证管地、凭证用地”的目标,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这项国土资源管理基础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任务,进一步加快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进度
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的一系列部署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要求,规范土地登记发证程序,针对不同证书的发放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土地登记发证进度。
(一)全面完成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
已完成国有土地初始登记发证的地区,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发证,并作为一项正常的基础业务开展起来。
尚未完成国有土地初始登记发证的地区,要加快进度,提高效率,限期完成。
要认真学习推广苏州市分割登记工作的经验,采取“提前介入,尽早审核”的办法,争取主动。
对企业因改制、资产处置等土地权利人或地类用途发生变化涉及土地证书发放的,要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从速办理。
在城镇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手续齐全、条件具备的,要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办证手续。
对省级以上开发区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在两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办证手续,力争做到立等可取。
(二)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9号)的规定,于年底前全面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在此基础上,今后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以及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时,逐步做到将《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必备要件。
省厅将在总结昆山、海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将江宁、张家港、盱眙、高邮等4县(市、区)也作为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省级试点单位。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这项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三)基本完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
要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初始登记发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今年年底之前,全省要努力完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发证工作。
对已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地区,要注意做好变更登记工作。
尚未完成的地区,要制订工作时间表,加快工作进度。
对原属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企业改制后土地性质没有改变的,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明晰产权,保证集体土地流转的交易安全。
(四)要按照《国土资源“十五”计划纲要》和《地籍管理“十五”计划纲要》的总体部署,以建设城乡一体化现代地籍为目标,以建设现代地籍信息系统为手段,加大投入,加快步伐,加强管理,通过对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土地登记信息系统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整合,建立城乡统一的现代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通过信息化建设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土地登记发证速度。
三、健全制度,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深入发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面临的任务日益繁重。
要通过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制度。
在搞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在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无论是地籍调查还是土地登记、发证,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按规范的法律程序操作。
要建立起正常的工作制度。
在土地转用征用、开发复垦整理、地价评估等方面涉及土地登记发证或需对土地的权属面积地类进行确认的,均应按地籍管理要求和程序办理。
对已转用征用的土地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要认真做好权属管理,按土地权属管理程序操作;在开展地价评估时,需凭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相关资料进行。
对未按规范程序操作的,不得办理登记发证和变更登记发证。
(二)建立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和土地证书定期查验制度。
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办法》的要求,把土地调查登记的有关政策以及登记资料等信息上网,并将允许公开查询的内容及时向外界提供。
要保持土地调查登记资料的现势性和准确性,保证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结果的权威性,使查询方便、快捷、准确。
要根据国家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和《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对土地证书进行定期查验或年检,特别要重点做好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各种经营性用地的土地证书的年检查验工作。
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印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处理。
对不按规定发证、不按规定换证以及在土地证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三)实行土地调查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要加强对土地调查登记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土地登记人员只有取得全国统一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并经本人所在单位确认后,方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
对已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人员,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工作通知》的要求,做好继续教育和考核工作。
当前,要对全省地籍调查登记人员进行一次调查,摸清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做好培训考核工作。
请各市按照《土地调查登记人员业务情况表》(附后)的要求,以县为单位填报并经省辖市局汇总后于月底之前报省厅地籍处。
对新调入土地调查登记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进行培训考试。
(四)稳步推进土地登记中介代理制度。
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考试及资格管理办法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土地中介代理的行业规范。
以此为基础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通过市场化运作机制逐步试行将土地登记中的事务性工作以中介代理的方式推向社会。
省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拟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应登记备案。
省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使用及有关情况。
我省将在南京、连云港两市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土地登记中介代理工作。
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事关国土资源管理全局的一项重要基础业务工作,涉及面广,有很强的政策性、业务性和技术性,需要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作支撑。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一定要从全局着眼,从保证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把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从组织、人事、经费和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