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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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和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程

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和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程

DBJ 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43/T×××-2019J×××-2019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和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2019-×-×-发布2019-×-×-实施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3.1 测量基准3.2 测量精度3.3 成果质量检查4 控制测量4.1 平面控制测量4.2 高程控制测量5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5.1 一般规定5.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5.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5.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5.5 特殊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的相关规定6 房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6.1 一般规定6.2 房产勘测6.3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6.4 成果提交7 规划测量7.1 一般规定7.2 竣工地形图测绘7.3 竣工建(构)筑物测量7.4 建筑基底面积与建筑物面积测量7.5 车位测量与统计7.6 建筑工程竣工图绘制7.7 竣工规划比对7.8 主要技术指标编制8 绿地测量8.1 一般规定8.2 绿地面积测量9 消防测量9.1 一般规定9.2 建筑类别测量9.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测量9.4 防火、防烟分隔和防爆测量9.5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测量9.6 消防设施测量10 人防测量10.1 一般规定10.2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10.3 成果提交11 幕墙测量11.1 一般规定11.2 幕墙测量12 地下管线测量12.1 一般规定12.2 地下管线测量12.3 地下管线竣工图13 建设用地复核测量及地籍测量13.1 一般规定13.2 权属调查13.3 要素测量13.4 成果图测制13.5 宗地面积计算和汇总13.6 成果整理与组卷结合14 成果数据要求附录A 综合测量报告附录B 房产测量图表附录C 规划测量成果图表附录D 绿地测量成果图表附录E 消防测量图表附录F 人防测量成果图表附录G 幕墙测量成果图表附录H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试行)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引用标准名录附: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统一全省建筑工程综合测量技术标准和建筑面积计算,确保建筑面积计算和测量成果质量,满足城乡现代化建设发展、信息化管理和信息资源综合应用的需要,制定本规程。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又(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十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

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十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第九条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房估制度与政策》: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方法

《房估制度与政策》: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方法

《房估制度与政策》: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的方法
(1)住宅楼:住宅楼以幢(栋)为单元,按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2)商住楼:将幢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根据住宅、商业不同使用功能,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

住宅部分:将幢摊分给住宅的共有建筑面积,作为住宅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再加上住宅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住宅各套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商业部分:先将幢摊分给商业的共有建筑面积,加上商业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商业各层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的一部分,加至相应各层共有建筑面积内,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各层各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其相成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

(3)综合楼: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方法进行分摊。

1。

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3)

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3)

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3)•(二)、下列情形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不分摊所在幢内相关的共有建筑面积1、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2、为多幢服务的配电间、水泵房等设备用房。

3、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

4、幢与幢之间连接的通廊。

四、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一)、住宅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1、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其中:分摊系数=幢内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幢内各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之和2、多层住宅楼原则上以幢为单位采用一级分摊,如楼内各单元户数不一致时,采用多级分摊。

(二)、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1、功能区域的划分(1)根据住宅和商业不同的使用功能,将整幢房屋划分成不同的功能区,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整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

(2)裙楼上有多个独立塔楼的,则各塔楼应为单个功能区。

(3)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以其实际作用功能不同设定不同功能区。

2、共有建筑面积划分(1)商住楼的商业层内单独通往住宅的梯间(含室外楼梯)以及门厅等共有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2)服务于消防的人行楼梯、屋顶梯间和幢内为本幢服务的其它共有空间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3)专为住宅部分服务并在住宅功能区内的楼梯等其他共有建筑面积列入住宅部分共有建筑面积。

(4)专为商业部分服务的电梯、门厅、过道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商业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

3、住宅部分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套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其中:分摊系数=(幢共有分摊面积+住宅部分共有建筑面积)/住宅部分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4、商业部分各权属单元的分摊面积产权单元的分摊面积=产权单元套内面积×产权单元分摊系数其中:产权单元分摊系数=(层分摊面积+层内共有建筑面积)/层内各产权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层分摊面积=层套内建筑面积×层分摊系数其中:层分摊系数=(幢共有分摊面积+商业部分共有建筑面积)/(商业部分各层套内建筑面积+商业部分各层内共有建筑面积) 层内共有建筑面积:专为本层服务的内走道、层内公用厅等其他为本层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湘建房[2004]391号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规划局:为规范房产面积测算,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GB/T17986.2—2000),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二○○四年十一月十日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一部分房产面积测算一、房产面积测算的一般规定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肋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4.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5.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6.面积测算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m2。

房产面积测量精度分三级,如下表:上式中:S——所测量的房产面积;D——测量长度ma、mb——测距仪的固定误差、比例误差mz ——测量距仪和反射面的对准误差7.测量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应按规定检定或鉴定。

二、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的条件根据计算建筑面积有关规定和规则,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1、应具有上盖;2、应有围护物;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4、层高在2.20 m以上;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发布时间:本条信息访问次数:763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听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

其他建筑。

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有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曩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响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为: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第九条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湘潭市房产面积计算实施细则【模板】

湘潭市房产面积计算实施细则【模板】

**市房产面积计算实施细则一、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的条件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条件:1.应具有上盖;2.应有围护物;3.结构牢固、属于永久性的建筑物;4.层高在2.20m以上;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其中:层高指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二、房产面积计算规则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面积的总和计算。

(2)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层高,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

(4)房屋内的附层(含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且相通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为准计算。

(13)属永久性建筑物有柱(非单排柱和非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建房[1995]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持合同约定的面积。

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测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附件: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建房[1995]年517号)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在购房过程中,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以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是购房者需要了解和关注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介绍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的相关规定以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具体规则。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规定通常,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是指建筑面积减去公用部分面积后的净面积。

建筑面积包括房屋内部的净面积以及公共部分的面积,而公用部分则是指供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场所,如楼梯间、电梯间、走廊等。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一般遵循以下规定:1.计算方法:按照建筑设计方案的图纸标准测算,以平方米为单位。

2.建筑面积:是指商品房建筑外边界线以及内墙、外墙、阳台、共用部位等周围构成的总面积。

3.净面积:是指除去公共部分后的实际使用面积,即购房者实际可以享用的私人空间。

在购买商品房时,购房者应当仔细核对销售合同中关于销售面积计算的相关信息,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在商品房项目中,公用部分的面积是由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所以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至关重要。

一般情况下,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遵循以下原则:1.计算方法:公用部分面积一般按照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计算,比如按照公共设施的面积比例或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来分摊。

2.公用部分定义:公用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间、电梯间、走廊、装修水电管线等共同使用的区域和设施。

3.公用部分费用:业主需要按照自己购买的房屋面积比例来分担公用建筑面积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相关费用。

这些费用一般纳入物业管理费用中,由物业公司统一收取。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了解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以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是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当仔细核对上述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购房者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开发商提供详细的销售面积计算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方案,以便在购房过程中能够明晰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建筑工程管理)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筑工程管理)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筑工程管理)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湘建房[2004]391号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规划局:为规范房产面积测算,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GB/T17986.2—2000),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二○○四年十壹月十日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壹部分房产面积测算壹、房产面积测算的壹般规定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肋脚之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之上(含2.20m,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4.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5.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6.面积测算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俩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m2。

房产面积测量精度分三级,如下表:上式中:S——所测量的房产面积;D——测量长度ma、mb——测距仪的固定误差、比例误差mz——测量距仪和反射面的对准误差7.测量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应按规定检定或鉴定。

二、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的条件根据计算建筑面积有关规定和规则,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1、应具有上盖;2、应有围护物;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4、层高在2.20m之上;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某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某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某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背景在某市,房产交易时涉及到的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经常引起争议。

这篇文档旨在介绍该市的相关规定及细节,以帮助市民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是指住宅内部的建筑面积,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非墙体构件,如楼梯、电梯井、阳台等•应有的墙体内净面积,即扣除墙体各种开洞部分所留下的净空间后的面积•墙体内各间房室的净面积,不包括房间之间的墙体•部分公用设施配套用房需要注意的是,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因地区、年代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购房时,应仔细查看交易合同及相关规定,以避免无法预计的损失。

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是指建筑内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电梯间、楼梯间、走廊、门厅、过道等公共通道•地下车库、储藏室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及通道•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如绿化、景观、基础设施等在具体计算公摊面积时,需要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并考虑到物业服务的实际需求。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包括所有业主共有的建筑面积。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一般如下:•每套住宅的共有建筑面积占比相同•按购房面积比例分摊具体的分摊原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例如,在小区共有的公共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明确使用情况、维护等方面的责任划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委员会。

结论在房产交易中,对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了解非常必要。

本文档介绍了某市的相关规定及细节,希望可以帮助市民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在交易过程中获得更好的权益保障。

2017《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规则》宣讲课件

2017《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规则》宣讲课件

82
6.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1条)
6.4.2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 镶 贴块料面层、装饰性的幕墙、垛、勒脚 、 台阶、无柱雨蓬等。
结构,供房屋维修、消防安全出口用的梯间。
Ø
屋顶水箱间:房屋天面上设臵水箱的房间。
28
屋顶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
29
屋顶设备间
30
6.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2条)
6.2.6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 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
挑楼:楼层向外悬挑的封闭楼层房屋 。
32
全封闭阳台
25
夹层、插层
26
பைடு நூலகம்
6.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2条)
6.2.5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 层 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 电 梯机房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
27
天面、屋顶梯间、屋顶水箱间
Ø
天面:房屋顶面上,四周有围护结构,可供 人们正常活动的场所,又称天台。
Ø
屋顶梯间:突出房屋天面,有顶盖,有围护
65
6.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2 条) 6.2.22 独立户室内全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 屋,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6
全封闭阳光屋
67
6.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共6条)
6.3.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
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的一半计算。
68
有上盖无柱走廊
6.3.3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
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74
门廊、门斗
75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建房[1995]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护合同约定的面积。

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制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 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听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的组成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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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消防避难层
简称避难层,是指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
2.0.12技术设备层
简称技术层(设备层),是指专用于为安装布置水、电、暖、卫系统等设施的楼层。
2.0.13假层
位于两自然层之间,在房屋外部难于判断的局部楼层。
2.0.14夹层
亦称附层,是指位于房屋自然层内的局部楼层,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
2.0.3房屋层高
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2.0.4地上层数
房屋±0.00以上的自然层数。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2.0.5地下层数
2.0.8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2.0.9架空层
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
2.0.10结构转换层
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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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1总则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0.1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2.0.31幕墙
突出于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用玻璃、金属板等材料形成的围护结构。
2.0.32阳台
具有底板、顶盖和围护结构,且与户室开门连通,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33封闭阳台
采用木质、金属质、塑钢和玻璃等材料对阳台完全封闭,作为永久性使用的空间。
2.0.34跃层住宅
套内跨跃两楼层以上(含两楼层)的住宅。
2.0.49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房产勘测
3.1幢与幢号
3.1.1幢的定义
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2.0.46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阳台面积三部分组成。
2.0.47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指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2.0.48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房屋±0.00以下,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2.0.6房屋总层数
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2.0.7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2.0.26楼梯
供房屋各层间上下步行的通道。
2.0.27梯间
内有电梯或楼梯,供载人、载物或人员上下的空间或房间,亦称为电梯间、楼梯间。
2.0.28屋顶梯间
突出房屋天面,有顶盖,有围护结构,供房屋维修、消防安全出口用的梯间。
2.0.29屋顶水箱间
房屋天面上设置水箱的房间。
2.0.30凸窗
突出外墙面,有围护结构的封闭窗户。
1.0.2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1.0.3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术语
2.0.1自然层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2房屋的自然层数
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0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2.0.42房屋使用面积
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0.43房屋产权面积
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屋登记机构认定。
2.0.44房屋共有建筑面积
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2.0.45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2.0.38自有墙
简称自墙,是指为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
2.0.39共有墙
简称共墙,是指与毗邻房屋所有者共同所有的墙体。
2.0.40借墙
该墙为毗邻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
2.0.41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0.15插层
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
2.0.16挑楼
楼房向外悬挑的封闭楼层房屋。
2.0.17骑楼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18过街楼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2.0.19阁楼
坡屋顶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楼层。
2.0.20柱廊
有顶盖,有支柱或兼有一侧围护墙体的通道。
2.0.21檐廊
房屋檐下有顶盖,无支柱和房屋相连的作为通道的伸出部位。
2.0.22挑廊
挑出房屋墙体外,有围护物,无支柱的外走廊。
2.0.23门廊
房屋门前突出的有顶盖和支柱的通道。
2.0.24架空通廊
以两端房屋作支撑,有围护结构的架空通道。
2.0.25门斗
房屋门前有与房屋相连的顶盖,且由承重墙体支撑顶盖的进出通道。
2.0.35复式住宅
套内跨跃两楼层以上(含两楼层)、居室内厅高为两楼层或两楼层以上的住宅。
2.0.36错层住宅
套内部分地面与其余部分形成高差,但该套内空间水平投影仍为一层,无重叠面积。
2.0.37多功能综合楼
指一幢楼内,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其共有建筑面积有不同功能和服务对象。只有商业和住宅两部分的多功能综合楼称为商住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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