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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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长治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治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范及《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国家、省、市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在建筑垂直投影面积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

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作公共开放空间。

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2平方米;(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15%。

第七条施工图设计阶段按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并不得大于批准的容积率。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的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

第九条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累计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旧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大寒日累计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1小时。

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树立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修建容量控制目的第四章修建间距与修建离界第五章城市景观和环境第六章市政公用设备第七章附那么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那么附录三修建间距表示图附录四规划控制类区范围表示图附表一各类树立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规划控制类区修建容积率、修建密度、绿地率控制目的附表三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最小垂直净距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方法»和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则,结合本市实践状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树立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契合本规则。

各项工程树立应按经同意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同意的详细规划,按本规则执行。

第二章树立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依照主要用途和功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树立用地规范»〔GBJ137-90〕,本市树立用地分类如下:〔一〕寓居用地〔R〕;〔二〕公共设备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路途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备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寓居用地〔R〕指寓居小区、寓居邻居、寓居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寓居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效劳设备用地、路途用地和绿地。

寓居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寓居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备完全、规划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第二类寓居用地〔R2〕指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设备完全、规划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第三类寓居用地〔R3〕指以住宅与工业等有混合交叉,设备比拟完全、规划不完整、环境普通的用地。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6款,建筑间距图示见第十一章《附录四》第1款。

第二十四条一般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北)45°以内(不含45°),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东西向的间距在老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2.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五条多层居住建筑有厅房开窗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5倍(旧区改建不小于0.4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m。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厅房开窗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二十六条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别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七条对建筑密集的旧城进行改造,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可按以下规定适当缩小:(一)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朝向为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6倍。

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版〕〔征求意见稿〕目录1、总那么 (1)2、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1)3、城市建设工程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4、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4)5、城市绿地、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管理 (12)6、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建筑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管理 (16)7、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18)8、市政及管线建设规划管理 (21)9、城市防灾规划管理 (29)10、附那么 (32)附录一名词解释 (33)附录二计算规那么 (36)附录三本规定用词说明 (39)附录四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 (40)附录五随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43)1、总那么1.1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局部〕、?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21〕、?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建设部令146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方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02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和建筑设计等有关活动。

市辖区、市、县,各建制镇〔乡〕参照本规定执行。

1.3 编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设计,除应符合有关标准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

2、城市规划编制管理2.1 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根底上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及分区规划。

各阶段、各层次的规划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方法?的有关规定。

海盐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盐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盐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海盐县建设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 (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7)第四章建筑间距 (21)第五章建筑退让 (26)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32)第七章建筑外部环境控制 (34)第八章绿地控制 (39)第九章城市道路、停车场 (44)第十章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综合 (50)第十一章附则 (58)附录一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 (59)附录二计算规则 (61)附录三名词解释 (67)附录四建筑间距图例 (69)海盐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了加强海盐县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海盐县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海盐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本县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第2.1.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1.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1.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1.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1.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1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续表2—1续表2—1续表2—1续表2—1续表2—1续表2—1续表2—1第2.1.6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在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根据本规定附录一《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以下简称(《附录一》)的规定执行。

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1)第三章建筑容量 (2)第四章建筑绿地 (4)第五章建筑间距 (5)第六章建筑退让 (9)第七章建筑高度 (11)第八章建筑基地出入口、配建停车位 (12)第九章居住区规划 (16)第十章公共配套设施 (18)第十一章其他 (20)第十二章附则 (21)附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附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金华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临时建设工程、村(居)民建房之外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金华市区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附表一)。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二规定执行;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凡未列入《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规定适建范围,需修改规划用地性质的,涉及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控制范围等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覆盖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或专项(专业)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规定,宜采取单独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含附表)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含附表)

第131号《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四)W—仓储用地;(九)D—特殊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筑

【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筑

【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和管理。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内容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它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市临时建设及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用地管理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用地管理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及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分为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市建设用地10大类分别为:R—居住用地 S—道路广场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 G—绿地W—仓储用地 D—特殊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 E—水域及其他用地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建性划分,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

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六条 毗邻城市河道、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河道、道路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包括与河道、道路配套的绿化带)。

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的规定适当调整。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8.02•【字号】•【施行日期】1989.08.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89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和《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卫星城、郊县城镇、独立工业区和城市发展控制用地。

郊县村镇建设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区划分类第三条本市城市土地使用区划分类如下:(一)绿地、旷地、城市发展控制用地,指公共绿地、风景区用地、城市隔离绿地、苗圃、果园、林地、其他绿地以及城市发展控制用地等。

(二)居住用地:第一类居住用地,指环境和建筑质量较好的低层、低密度的居住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指多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指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

(三)公共活动中心用地,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地区中心及市级专业中心(不含居住区中心)的行政办公、金融贸易、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综合建筑用地。

(四)工业用地:第一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的环境有干扰、有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二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的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的工业用地。

(五)仓储用地:普通仓库用地,指普通库房建筑为主的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六)大专、科研、设计用地,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指城市供应设施(水、电、热、燃气等)、市内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货运交通、轮渡、交通管理设施和停车场等)、通信设施(电讯、电话、邮政等)、市政环卫设施(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粪便垃圾集运处理设施等)、消防设施、各种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西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西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规范、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合用于西宁市主城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筑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主城区内的用地 (附表一),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者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M) ,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五)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六)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造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八)绿地(G)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九)特殊用地(D) ,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执行和本规定附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工程部分)

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工程部分)

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工程部分)(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交通系统第三章城市地下空间第四章市政管线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第六章防洪与内涝防治工程第七章竖向规划第八章规划核实第九章附则附录一常用道路参考横断面图示附录二道路红线切角转弯图示附录三城市快速轨道禁建范围和控制建设范围示意图附录四道路切边绿带图示附录五综合管沟参考断面图附录六电力电器设备平面布局方式附录七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推进城乡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区域内的各类与市政工程有关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0.3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设施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及雨水、污水、再生水、给水、燃气、输油、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

第1.0.4条本市中心城区区域内的市政工程,应根据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计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1.0.5条除大型跨省域、市域的市政工程外,本市域内的市政工程建设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与西安坐标系相联系的乐山独立坐标系和高程系统。

第1.0.6条一般市政建设工程按基本地震烈度Ⅶ度设防。

第二章城市交通系统2.1 城市道路第2.1.1条城市道路分类1.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四类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2.快速路是为车速要求高、行程长的汽车交通连续通行设置的重要交通干路,快速路交通组织应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

3.城市主干路是城市各区或组团间的交通性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并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立分隔带或分隔栏。

4.城市次干路承担组团或乡镇内短距离出行并与城市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5.城市支路主要为解决局部地区交通和承担小区内部及大型建筑出入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属文物古迹、历史风貌的建筑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
(二)确因特殊条件限制或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在征得四邻同意的条件下修建时允许对基底面积、高度、层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中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非低层的居住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原则上大于等于1.0),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将建筑基地按用地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单独规划建设:
(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
多层
55
2.8
50
2.5
高层
40
6.0
35
5.0
地块内单栋商
住、商务综合楼
多层
45
2.8
40
2.5
高层
35
5.0
30
5.0
工业建筑、仓库
按金华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适建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或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表二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项目类别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带附图完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带附图完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带附图完整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规(2004)2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通知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建委)、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2000年修订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同年10月1日起执行。

随着2002年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以下简称《规范》)的实施,为了与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更好地衔接,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根据《规范》中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的规定,修改居住建筑日照系数,保障有效日照时间;根据城市停车问题日趋严重的现状,提高各类建筑停车设施的配建标准,为了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对其它有关条款也做了适当的修订。

此外,本次修订取消了原第六章和第七章。

有关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我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在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时,应按照《技术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对《技术规定》进行深化细化,进一步增强《技术规定》的可操作性。

三、《技术规定》定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200年8月1日之前已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要点或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可按2000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第三章建筑管理3.1建筑间距3.2建筑物退让3.3建筑物的高度控制3.4建筑基地的绿地3.5建筑基地出入口3.6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理综合4.1给水4.2排水4.3城市燃气4.4公共交通4.5电力、电信、邮政4.6环境卫生4.7工程管线综合第五章城市景观与环境5.1城市景观规划5.2住宅建筑景观5.3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5.4沿街建筑室外装修5.6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第六章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6.1城市空余保护6.2地下空间利用第七章附则附录一计算规则附录二建筑间距计算图示附录三建筑物离界距离图示附录四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附录五术语释义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细则

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细则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附则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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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名词解释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绿地率基地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4.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九层。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九层以上(不含九层)。

7.超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建筑。

8.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平方米,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9.一般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0.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包含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1.商住综合楼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12.商办综合楼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13.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4.建筑间距类区范围划分①Ⅰ建筑间距Ⅰ类地区:湘江以东,三一九道以南,二环以西,以北所围合范围。

其中心地段指湘以东,湘雅路以南,芙蓉路以西,劳动路以北所围合范围(Ⅰ0)。

具体见附图《建筑间距Ⅰ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②建筑间距Ⅱ类地区,除建筑间距Ⅰ类,Ⅲ类地区外,城市规划区范围。

③建筑间距Ⅲ类地区:指环境要求较高地区,如风景名胜区、纪念地周边地区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指定地区。

附录二计算规则1.建筑面积计算按建设部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2.建筑容积率计算(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列计算建筑面积。

A’=KA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1)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可按商业建筑的指标执行。

(2)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表二》的规定执行。

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3.建筑基地面积计算建筑基地的面积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入。

4.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1)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a.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b.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c.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边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d.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一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e.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f.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g.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F=M×N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M──开放间向公众开放的实际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a.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以内(含±1.5米)时,N=1.0;b.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基地面的高差在+1.5米至+5.0米(含+5.0米)或-1.5米至-5.0米(含-5.0米)时,N=0.7;c.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至+12.0米时,N=1。

5.建筑间距计算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一)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二)居住建筑阳台长度累计超过外墙长度的3/5时,间距从阳台外边量算;(三)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从外墙中轴线量算;(四)建筑间距计算应考虑地形因素且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6.建筑高度计算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见图一);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见图二)。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而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三);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见图四)。

(3)水箱、档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但当建筑处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范围或航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等有净空控制区域,其高度计算控有关要求进行控制。

(建筑高度计算附图)附录三长规发[1998]14号长沙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几项具体规定(试行)各有关设计院、所、公司、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设计水平,便于统一审查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及有关详规编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几项具体规定。

一、编制原则所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须准确标明周边地形地物实际情况,同时须标明地下管网、空中线路走廊及规定保留树木等情况。

所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反映实际地形。

详规中确定的相关要素(坐标、标高、平曲线要素等),注重与已规划而未实施的路、桥、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网市政公用设施等相衔接。

二、规定范围本规定的使用范围限于城市局部地区(地段)之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工厂区、综合区、专业规划区及单位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工作阶段可分为方案审查和成果审批两个阶段方案阶段(规模较小的可省)1.该方案所选用的有关国家规模及其内容摘要。

2.城市规划道路及城市现状道路。

3.现况地形地物(用地红线范围四周方向定位),指北针,比例尺。

4.方案优缺点比较说明,包括设计依据,指导思想、位置和规模、项目、技术经济指标。

5.地形复杂时应标明与相邻之间地物的关系,建筑物与档墙、护坡、踏步等关系。

6.可用徒手(或直尺)、铅笔(或彩笔)等自由表达。

7.简要文字说明。

精品(二)成果阶段1.设计图纸(1)规划位置图(重点工程或够居住组团以上规模的)一般可用小比例图附在总平面图的一角。

(2)总平面图,依据采用方案进一步完善设计内容。

①城市规划道路坐标、平曲线要素、标高及城市现状道路。

②城市坐标网、水准点。

③用地红线范围四周方向定位(注明控制点坐标,如单位四址天然阻隔可不标)。

④地形地物现况,表示在同一图上,为表示与周围相应的环境关系,现况表示范围需超出用地四至范围不少于30米。

⑤主要项目(包括道路)的位置坐标和设计标高、尺寸、建筑层数、建筑物编号(或名称)、道路交叉点、主要变坡点的坐标、标高、坡向箭头等。

⑥绿化及美化设施的布置示意。

⑦风玫瑰或指北针、比例尺(1∶500或1∶1000)。

2.图纸设计简要说明(1)所选用的有关国家规范、地方法规及其内容摘要。

(2)设计依据。

(3)本工程所提供图纸来源、比例等。

welcome精品(4)说明场地周围环境以及当地城市基础设施、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现况及其相互关系。

(5)概述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地理情况以及场地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绿化状况是否保留或拆除等情况。

(6)概述建筑物布局方式,空间组织与周围环境协调方式等。

3.图例(按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并标注建筑物使用情况时可省)。

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必须符合以上规定要求。

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图纸不实或有误的应负相应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以上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9年2月22日抄送:市建委、市计委、市安委、市建行、市环保局、市建工局、市园林局、市劳动局、市卫生防疫站、市交警支队、市电welcome精品力局、市电信局抄报:省建委、省计委、市人大城建工委welcome精品附录四长规发[1998]32号关于加强单项工程报建审图工作的规定在长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进度,现就报建项目设计要求作如下规定:一、凡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须取得我局审批的建设用地(工程)定点通知单,设计单位按通知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

凡申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须取得我局审批该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点)通知单,设计单位按该welcome精品通知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建(方案)图设计。

我局报建窗口不受理未取得“定点通知单”或“规划条件通知单”的设计图纸。

二、规划总图必须符合“定点通知单”、报建(方案)图必须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各项原则要求,否则作退窗处理。

三、所有报建项目(含构筑物、管线)都必须附有总图。

总图要求如下:(1)申请“规划设计条件”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无1/500地形图地段或市政管线可采用1/1000图)中标注报建项目的初步拟定位置及周边用地红线。

(2)规划总图要求:①以市勘测院提供的1/500地形图为据设计,如周边现状有变作相应修测后标明;②标明拟建物与周边其他建、构筑物的相关尺寸;③标明与现有路边线及规划道路中心线的相关尺寸;④标明与周边地界的相关尺寸;⑤标明建筑、构筑物的定位点座标及朝向特征,务求与场地实际情况相符。

welcome精品(3)须标明设计场地标高,当地形高差有明显变化时,应标明挡墙和护坡的位置。

(4)须标明与应保留的城市电力、电信、上下水管、煤气管线及其他管线的相关尺寸,应标明化粪池平面位置。

四、报建(方案)图纸首页须注明与规划设计条件对应的主要技术指标,设计单位应在“设计说明”及“报建申请表”中如实填写与设计内容一致的建筑面积等指标,并盖章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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