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拉面调味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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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拉面调味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兰州拉面调味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粉包(食用盐、花椒、大香、草果、鸡精、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及琥珀酸二钠)、油辣椒包、醋包(食用醋)、脱水蔬菜包(蒜苗、香菜)、牛肉包(牛肉干)组合,经挑选、杀菌、粉碎、混合、包装而成的即食兰州拉面调味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

(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5461食用盐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15691香辛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18187酿造食醋

GB/T20293油辣椒

GB/T23969肉干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299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琥珀酸二钠

GB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

NY/T1045绿色食品脱水蔬菜

SB/T10371鸡精调味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原料和辅料要求3.1.1原料:

3.1.1油辣椒:应符合GB/T 20293的规定。3.1.2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3.1.3脱水蔬菜:应符合NY/T 1045的规定。3.1.4食醋:应符合GB 18187的规定。3.1.5牛肉干:应符合GB/T 23969的规定。

3.1.6香辛料(花椒、草果、大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7鸡精:应符合SB/T 10371的规定。3.1.2辅料:

3.1.2.1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 1886.171的规定。3.1.2.2琥珀酸二钠:应符合GB 2993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要

检验方法

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色泽

将适量样品倒在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形态、嗅其气味,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滋味和气味具有产品特有的芳香和滋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粉包为均匀固体状,油包、醋包为液体状,无结块、无霉变。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标检验方法水分

a

,g/100g

≤14GB 5009.3氯化钠b

(以Cl -

计),%

78

GB 5009.44

注:a 将各料包混合后检测(不包括油包和醋包),b 只测粉包;

3.4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检验方法总砷(以As 计),mg/kg ≤0.4GB 5009.11铅(以Pb 计),mg/kg ≤

1.0

GB 5009.12

注:将各料包混合后检测。

3.5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微生物限量指标

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检验方法n c m M

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0CFU/g GB4789.10第二法沙门氏菌500-GB4789.4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将各料包混合后检测。

3.6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4食品添加剂

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有关规定。呈味核苷酸二钠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琥珀酸二钠≤20.0g/㎏。

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规定。

6检验规则

6.1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2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5袋,10袋用于检验,5袋留样。

6.3出厂检验

6.3.1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

6.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氯化物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

6.4型式检验

6.4.1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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