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拉面调味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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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拉面调味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兰州拉面调味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粉包(食用盐、花椒、大香、草果、鸡精、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及琥珀酸二钠)、油辣椒包、醋包(食用醋)、脱水蔬菜包(蒜苗、香菜)、牛肉包(牛肉干)组合,经挑选、杀菌、粉碎、混合、包装而成的即食兰州拉面调味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
(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5461食用盐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15691香辛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18187酿造食醋
GB/T20293油辣椒
GB/T23969肉干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299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琥珀酸二钠
GB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
NY/T1045绿色食品脱水蔬菜
SB/T10371鸡精调味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原料和辅料要求3.1.1原料:
3.1.1油辣椒:应符合GB/T 20293的规定。3.1.2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3.1.3脱水蔬菜:应符合NY/T 1045的规定。3.1.4食醋:应符合GB 18187的规定。3.1.5牛肉干:应符合GB/T 23969的规定。
3.1.6香辛料(花椒、草果、大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7鸡精:应符合SB/T 10371的规定。3.1.2辅料:
3.1.2.1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 1886.171的规定。3.1.2.2琥珀酸二钠:应符合GB 2993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色泽
将适量样品倒在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形态、嗅其气味,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滋味和气味具有产品特有的芳香和滋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粉包为均匀固体状,油包、醋包为液体状,无结块、无霉变。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
a
,g/100g
≤14GB 5009.3氯化钠b
(以Cl -
计),%
≤
78
GB 5009.44
注:a 将各料包混合后检测(不包括油包和醋包),b 只测粉包;
3.4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总砷(以As 计),mg/kg ≤0.4GB 5009.11铅(以Pb 计),mg/kg ≤
1.0
GB 5009.12
注:将各料包混合后检测。
3.5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微生物限量指标
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检验方法n c m M
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0CFU/g GB4789.10第二法沙门氏菌500-GB4789.4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将各料包混合后检测。
3.6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4食品添加剂
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有关规定。呈味核苷酸二钠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琥珀酸二钠≤20.0g/㎏。
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规定。
6检验规则
6.1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2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5袋,10袋用于检验,5袋留样。
6.3出厂检验
6.3.1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
6.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氯化物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
6.4型式检验
6.4.1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