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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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司法解释

典权司法解释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典人要求回赎已卖断的出典房屋不予准许的复函【发布日期】1992.09.14 【实施日期】1992.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典人要求回赎已卖断的出典房屋不予准许的复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1)粤法民申字第18号关于郑松宽与郑道瀛、吴惠芳等房屋典当、卖断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双方当事人讼争的饶平县黄岗镇竹篾街16号右之二房屋一间系余惠卿于1966年8月作为己有房产由其养子郑道瀛经手,以典价270元、典期8年,出典给郑松宽的,当时吴惠芳等人未提出异议。

1982年4月,郑道瀛以3000元的价款,(包括典价270元)将出典房屋卖断给典权人郑松宽。

1984年余惠卿去世前,未提出异议。

鉴于郑松宽善意、有偿买断承典房屋已事隔多年,郑道瀛等人翻悔卖断协议,要求赎回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

以上意见供参考。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中典权入股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函》【发布日期】1990.04.09 【实施日期】1990.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中典权入股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函》(1990年4月9日(89)民他字第48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南阳市副食品公司诉夏清淮房屋典当回赎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1952年12月夏清淮之妻将房屋6间出典给魏汉三经营茶叶店,典价350元,典期两年半,1956年公私合营时,魏汉三将所典之房以原价投资入股,该房由南阳市副食品公司管理使用至今。

1958年以后,夏清淮多次向有关部门协商赎房未果。

1984年8月,夏清淮向南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研究认为:根据中共中央1956年1月24日《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清产估价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指示》第6条“企业的债权,一般列作投资,作为合营企业的债权”之规定,典当的房屋入股只是债权的转移,产权仍归出典人所有。

论中国物权法上规定典权的必要性

论中国物权法上规定典权的必要性

论中国物权法上规定典权的必要性提要:典权作为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与韩国的传贳权及日本的不动产质权既有差异,也有一定的相似性;它们在用益功能和担保功能兼具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妙。

我国物权法制定中,应保留典权为宜,并应对其加以完善,完善的基本考虑是扩张其适用范围,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赋予典权一定的担保功能。

立法上不妨借鉴传贳权、不动产质权之长,许可当事人通过约定并经登记设立用益性和担保性并重的典权,此类典权中的规则可以准用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

一、典权、传贳权、不动产质权概述(一)中国法上的典权所谓典权,是指一方依典契支付典价,于一定期限内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在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交于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但保留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典权期限届满时可以回赎;典权人支付典价,取得典物的使用、收益权,在典权期限届满出典人不回赎时,即可取得典物的所有权。

关于典权的性质,主要有担保物权说、用益物权说、双重性质的特种物权说和买卖契约说四种学说,以用益物权说为目前之通说。

我们倾向于将典权定性为用益物权,但同时承认其亦具有一定的担保功能。

典权为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也是目前中国民法中为数不多的一项未受外国法影响的特有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典权起源于何时尚未定论,有学者认为,它的产生与田宅买卖制度密不可分,而且在典权的发展脉络中一直处于与质、当、卖不分的混沌状态。

在清末效仿西法修律时,因当时的民律草案是由日本学者志田钾太郎和松岗义正主持起草,误认为中国典权即是日本的不动产质权,故在《大清民律草案》中规定了不动产质权而没有典权;至民国时期,在黄右昌先生主持拟定的民国民律草案物权编中将典权和不动产质权并举规定,并对不动产质权设了一个准用条款:不动产质权中未规定的事项准用关于典权的规定。

在此后的民国民法典中则废弃了不动产质权而仅设典权一章,并将其置于质权和留置权之间,至此典权才真正从习惯法阶段发展到成文法阶段。

论典权制度的废存

论典权制度的废存

论典权制度的废存典权制度是指在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中,皇帝任命一些官员负责地方政务,这些官员被称作典吏。

典吏在地方上代表皇帝行使政治和经济管理权力,而地方居民则向其服从,为其纳税和服役。

这种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持续了数千年,对中华文明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对典权制度开始提出疑问,甚至认为应该废除它。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一下典权制度的废存是否是必要的。

首先,典权制度不符合现代民主制度的要求。

在现代民主制度中,政治权力属于全体公民,由公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行使。

而在典权制度中,地方政治权力由典吏行使,而典吏与地方居民之间的关系是上下级关系,居民无法直接参与政治决策。

这种制度容易滋生权力腐败和种族歧视,也不能满足现代人民自治的要求。

其次,典权制度导致地方政治和经济发展不平衡。

由于典吏行使的是上级权力,他们往往更关注上级权力的要求,而忽视本地区的需求。

因此,地方居民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甚至被牺牲。

此外,典权制度也容易使地方政治和经济的发展不平衡,因为在典权制度下,官员的能力和地位往往比本地区的特色和资源更加重要。

第三,典权制度难以有效遏制政治腐败。

在典权制度下,典吏往往具有很大的权力,这种权力很容易被滥用和腐败。

此外,由于典吏是由上级任命,往往与地方居民没有密切的联系,没有太多的人在监督和约束他们,这也会导致地方居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结论上,典权制度在中国历史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代社会已经不适合使用了。

现代社会追求的是民主和公平,而典权制度却不符合这些要求。

因此,必须改革和废除这种制度,让政治和经济权利在地方上更加分散和平衡,使人民真正地成为政治生活的主人。

这不仅是国家的需要,也是人民的需要。

民法教材书详细目录(考试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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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P41、实质意义的民法P52、形式意义的民法P53、古代民法P54、近代民法P65、现代民法P6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P7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P7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P73、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P84、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点?P85、人格关系P96、分身关系P7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P91、我国民法具有的性质?P92、民法的任务?P11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P12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原则,表现在哪些发面?P122、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P123、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P134、民法基本原则的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表现在哪些方面?P135、平等原则的根据和地位?P13 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P146、自愿原则P15 自愿原则主要表现?P157、公平原则P16 公平原则的主要表现?P178、诚实信用原则P17 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表现?P17 意义P189、公序良俗原则P18 公序良俗原则具体内容?P18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P191、民法渊源的分类?P192、法律P19(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P19)3、法规P20 行政法规P20 地方性法规P204、规章P20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P206、国家政策和习惯P217、民法的效力P218、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P219、法律不溯及既往规则P2110、新法改废旧法规则P2111、适用新法改废旧法规则必须具有哪些条件?P221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P2213、民法对人的效力P22第六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1、民法的适用P232、民法的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P23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P234、强行性规范P23 任意性规范P23 具体规定P24 一般性条款P245、民法的解释P246、文理解释P257、论理解释P25 (扩张解释P25 限缩解释P25 反面解释P26类推解释P26)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P27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P27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P28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P28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295、民事法律关系客体P296、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P297、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P298、区分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意义?P299、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P3010、区分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P3011、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P3012、区分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P3013、权利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P3114、区分权利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的意义?P31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P31 特征P31 意义P322、民事法律事实构成P323、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P324、自然事实P325、与的人意志无关P326、人的行为P337、事实行为P33 民事行为P33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1、民事权利的含义P342、民事权利的分类P343、财产权与人身权P344、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P34、355、支配权的特点?P346、绝对权与相对权P357、主权利与从权利P368、原权与救济权P369、专属权与非专属权P3610、民事权利的行使P3611、事实方式P36 法律方式P36 滥用权利P3612、权利行使应遵循的主要原则?P3613、构成权利滥用的条件?P3714、民事权利保护P3715、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P37 自卫行为P37 自助行为P3716、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P3717、民事义务P3718、民事义务的分类?P3819、法定义务、约定义务P38 积极义务、消极义务P38 专属义务、非专属义务P3820、民事责任P3821、民事责任的特征?P3822、民事责任的分类P3923、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P3924、履行责任、返还责任、赔偿责任P3925、按份责任、连带责任P4026、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P4027、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P4028、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P40第三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P41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P41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P42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P43第二节: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P44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P44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P45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P45、466、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P467、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下列条件P47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P47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1、住所P482、住所的确定P48 意定住所、法定住所、经常居住地P483、住所的法律意义?P48第四节:监护1、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目的P492、监护的设立P503、监护人的职责(或监护的内容?):P514、监护人的更换、撤换P525、监护的终止P52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P53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P533、利害关系人P53 下落不明P534、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P545、宣告失踪的撤消P546、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意义P557、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P568、死亡宣告的撤消P56第四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和特征P572、法人独立性的体现?P573、组织上的独立表现在哪些方面?P574、法人应具备的条件P585、依法成立包括哪几方面?P586、法人的历史沿革和本质P59、607、法人的分类P61 公法人、私法人P61社团法人、财团法人P618、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P61 本国法人、外国法人P629、企业法人P62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P62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特征P63、64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P63、64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特征P64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P64、655、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特征P66第三节:法人机关1、法人机关的含义、特征P672、法人机关的种类P68 法人的权利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P68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特征P684、有哪些情形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P695、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P69第四节:法人的财产与责任1、法人的财产、特征P702、法人的责任、特征P703、企业法人有哪些情形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71第五节:法人的设立1、法人设立的含义712、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的区别P723、法人设立的原则P72 特许设立主义、许可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强制设立主义P724、法人设立的程序P73命令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捐助设立P735、法人资格的取得P73第六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1、法人变更的概念P742、法人组织体的变更P74法人的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P74法人的分立、新设分立、派生分立P743、组织形式的变更P75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P755、法人的终止P756、企业法人有哪些原因法人终止?P757、法人的清算P767、清算组织的职责?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有哪些?P76第五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P772、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P783、非法人组织的种类P78 1、4、营利性非法人组织、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P785、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P78第二节:合伙1、合伙的概念和特征P78、792、合伙的分类P80 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P80个人合伙、单位合伙P80合伙企业、其他合伙P803、合伙的内部关系P80、814、论合伙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P80、81、825、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P81、82 合伙债务P826、入伙与退伙P82、83 任意退伙P83 法定退伙P837、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存续期间,有哪些情形时可以退伙?P838、有哪些情形合伙人当然退伙?P839、合伙的解散与清算P8410、合伙人解散的原因P8411、合伙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哪些事务?P84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1、法人分支机构、特征P84、852、个人独资企业、特征P85、863、个体工商户、特征P86、874、农村承包经营户、特征P88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P89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P90第二节:物1、物的概念和特征P90、913、物的分类P91、924、动产、不动产P915、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P926、主物、从物P927、原物、孽息P938、消耗物、非消耗物P939、可分物、不可分物P9310、特定物、种类物P9311、代替物、不代替物P9412、物在民法中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P9413、从物必须具备的条件?P92第三节:有价证券1、货币P952、有价证券及特征P953、有价证券的种类P96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P97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P97、98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98、994、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P985、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P996、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P997、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P1008、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P100、1019、要因法律行为、无因法律行为P10110、生前法律行为、死后法律行为P10111、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P101、102第二节: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的概念和要素P1022、意思表示的形式P102、1033、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P1034、意思表示的分类P103、1045、明示的意思表示、默示的意思表示P103、1046、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P1047、对话的意思表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P1048、健全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P1059、意识表示的瑕疵P10510、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隐藏行为P105、10611、错误、误传P10612、故意的不一致包括哪些方面?P105、10613、无意的不一致包括P10614、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哪些?P10615、受欺诈的意思表示、受胁迫的意思表示、危难中的意思表示P106、10716、受欺诈的意思表示构成具备的条件?P10617、意思表示的解释107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P1072、任何民事行为的成立均须具备的条件?P1083、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P1084、P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P1085、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P108、1096、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P109第四节: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P1092、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特征P109、1103、条件成就、条件不成就P1114、条件的分类P1115、停止条件、解除条件P111 积极条件、消极条件P111、112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P1127、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期限与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的区别?P1128、生效期限、终止期限P112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P112、113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P1133、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P115第六节: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1、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P1162、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P116、1173、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P1174、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撤消P1175、撤消权P1176、撤消权的消灭P1177、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被变更、撤消后的后果P1188、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区别?P118第七节:效力待定民事行为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P118、119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P11910、法定代理人追认P119无权处分行为P120债务转移P120第八章: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1、代理P121间接代理P1212、代理的特征P121、1223、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P1234、代理的分类P124、1255、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P1246、一般代理、特别代理P1247、单独代理、共同代理P1258、本代理、再代理P1259、再代理成立须具备的条件?P125第二节:代理权1、代理权P1262、代理权的授予P1273、代理权的授予的性质、形式和内容P1274、代理权的行使P1275、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的原则P127、1286、滥用代理权的禁止P1287、滥用代理权的情形?P128、1298、滥用代理权须具备的条件?P1299、滥用代理权P128对己代理、双方代理P128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P129、10、代理权的消灭P12911、有哪些情形,委托代理权终止?P12912、有哪些情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P12913、被代理人死亡后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P129 第三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无权代理的含义P1302、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P1303、狭义无权代理P1304、狭义无权代理的后果?P130、1315、表见代理P1316、表见代理具备的条件P1327、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P1328、表见代理的后果P133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一节:民事时效概述1、民事时效P134 事实状态P1342、时效包含的要素和含义P1343、时效期间的构成条件P1344、民事时效的性质P1345、民事时效的种类P1356、取得时效、消灭时效P1357、时效的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P134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1、诉讼时效的概念P1352、诉讼时效的特征136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P136、1374、除斥期间P1365、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P1376、哪些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P1387、诉讼时效的种类P1388、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P138及特点?P1389、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P13910、诉讼时效的效力P13911、诉讼时效四种学说P139第三节:诉讼时效的计算1、诉讼时效的起算P1402、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一般应依哪些情形确定P1403、诉讼时效的中止P1414、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和时间P1415、诉讼时效中止的后果P1416、诉讼时效中断P1417、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P1428、提起诉讼P1429、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P14310、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P14311、诉讼时效的延长P14312、、诉讼时效延长与诉讼时效中止的区别?P144第四节:期限1、期限的概念和意义P1442、期间的分类P1453、任意期间、强行期间P1454、确定期间、相对确定期间、不确定期间P1455、连续期间、不连续期间P1456、法定期间、指定期间、意定期间P1457、普通期间、特殊期间P1468、期限的确定与计算P146第二篇:人身权第十章:人身权的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P1472、人身权的分类P1483、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权有共有性,又有特殊性P1484、人格权、分身权P1495、人格权与分身权的区别?P149第二节:人身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我国《民法通则》对人身权作系统规定P150第三节:人身权的民法保护1、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方法P1512、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P1523、死者人身权的民法保护P152第十一章:人格权第一节: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1、人格权的概念P1542、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身自由、人格尊严P1543、人格权的特征P154、155第二节:身体与生命健康权1、身体权P1552、生命权P1563、健康权P156第三节:姓名权与名称权1、姓名权P1572、为了维持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对姓名权作哪些限制?P157、1583、名称权的概念及特征P158、1594、名称权与姓名权的区别?P1585、名称权的内容P1596、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构成要件P1607、不构成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除外情况?P160第四节:名誉权1、名誉权的概念及含义P1612、名誉权的内容P1613、名誉维护权、名誉保有权P1614、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P162、1635、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除外情况?P163第五节:肖像权1、肖像权、特征P1642、肖像权的内容P1643、形象再现权、肖像使用权、不作为请求权P1644、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P165第六节:隐私权1、隐私权P1662、隐私权的内容P166、1673、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活动自由权、私有领域的保密权、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P1674、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P167第十二章:身分权第一节:身分权的概念和特征:1、身分权的概念、特征P168第二节:荣誉权1、荣誉权的概念P1692、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P1693、荣誉权的内容P1704、荣誉获得权的内容?P1705、荣誉保持权、荣誉利用权P170第三节:其他身分权1、家庭成员之间的身分权P1712、配偶权、亲权、亲属权P1713、同居权、贞操请求权、抚养权、离婚权P1714、抚养教育权、财产管理权、惩戒权P1715、知识产权中的分身权P1726、在著作权中,分身权包括哪些P1727、在专利权中,分身权主要表现P1728、在商标权中,分身权主要表现P1729、在发明、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中,分身权主要表现P172第三篇:物权第十三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及含义P1732、支配、直接支配P1733、物权的特征P174、175第二节:物权的分类1、完全物权、不完全物权P1762、用益物权、担保物权P176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P1774、主物权、从物权P177、1785、有期物权、无期物权P1786、一般法上物权、特别法上物权P178第三节: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效力P1792、物权的排他效力P1793、物权的优先效力P1804、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P180这种优先效力主要表现?P1805、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例外?P1806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P181主要表现?P1817、物权的追及效力P1818、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P1829、物上请求权P182第四节: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P1832、放任主义、法定主义P1833、一物一权原则P1844、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P1845、物权制度坚持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P1856、公示、公信原则P185、186第五节:物权的变动1、物权变动的概念、内容P186、1872、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转移的继受取得P1873、物权的变更P1874、物权的消灭P1885、物权消灭的原因?P1886、抛弃、物权的混同P1897、物权的混同的情形?P1898、物权变动的原因P1899、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P19010、意思主义、形式主义、折衷主义P19011、物权变动的要件P19112、登记P191支付、观念支付P19213、简易支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P192、19314、观念交付的情形?P192、193第十四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P194、1952、所有权的自权性、所有权的全面性P1943、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权的恒久性P1954、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P1955、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P1956、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区别P195、1967、所有权的种类P1968、国家所有权P1969、国家所有权的特征?P196、19710、集体所有权P19711、集体所有权的特征P197、19812、公民个人所有权P19813、公民个人所有权的特征P19814、所有权的职能P19815、占有职能、善意占有、恶意占有、使用职能、收益职能P199处分职能P20016、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P20017、没收有两种情况P20118、继受取得P201继受取得的方式P20119、所有权的消灭P201所有权的绝对消灭、相对消灭P20120、所有权消灭的原因?P201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1、不动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种类P2022、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P2023、土地所有权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P2034、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种类P2035、国家土地所有权概念及特征P2036、集体土地所有权概念及特征P203、2047、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包括哪些P2048、房屋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P2049、房屋所有权的种类P20510、房屋与基地的关系P205结合主义、分别主义P205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及特征P205、2061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和共有权P20613、相邻关系的概念及特征P20714、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P20815、相邻关系的种类P20916、相邻土地使用关系分类P20917、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P21018、相邻的用水和排水关系P210、21119、相邻的越界关系P211第三节:动产所有权1、善意取得P2122、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P212、2133、善意取得的效力表现在哪方面?P2144、先占P214 无主物P2155、先占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P2156、拾得遗失物P2167、拾得遗失物成立应具备的条件?P2168、发现埋藏物P2169、发现埋藏物应具备的条件?P21710、添附P21711、附合P21812、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应具备的条件?P21813、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应具备的条件?P21914、我国动产与动产的附合的所有权的确定,才取的方法?P21915、混合P21916、混合应具备的条件?P219、22017、加工P22018、加工应具备的条件?P220第四节: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特征P2212、按份共有概念及特征P222、2233、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P2234、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中,共有人的权利义务?P2235、共有物的管理P2246、共有物的保存行为P2247、共有物的改良行为P2258、共有物的费用负担P2259、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P22510、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P22511、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P22512、共有物的分割的原则P22613、共有物的分割方法P226、22714、共同共有概念及特征P22715、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P22716、共同共有人的义务P22817、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P22818、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P22819、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P228、22920、家庭共有财产P22921、共同继承财产P229第十五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P2312、用益物权的种类P232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P232、233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P2333、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论典权制度存废

论典权制度存废

论典权制度的存废摘要:典权制度是我国独有的物权制度,距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

但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经济发展,融资方式增多,社会观念的改变,典权的使用机会越来越少,面临着存与废的选择。

本文认为在新形势下没有任何一种制度能代替典权制度,不应该将其废除,对其进行合理的改造和补充,就能使其适应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关键词:典权;用益物权;物权法一、典权制度的概念中国古代生产力低下,房产、土地之类的不动产通常是经过好几代人的积累才能拥有,祖产无疑是一笔丰厚的财富。

由于儒家思想和封建道德观念的影响,普遍认为变卖祖产是不肖子孙的行为。

为了筹集资金,同时避免”不肖”的罪名,典权制度应运而生。

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物权。

二、典权制度的性质学术界对典权的性质产生了较大争议,目前主要有三种学说:(1)用益物权说认为典权人设立典权的目的是使用、收益典物,并非是在成立债权后以典物做担保。

台湾学者梅仲协先生、谢在全先生支持此观点。

(2)担保物权说认为典权的设立在于担保典价的偿还。

典价具有借款性质,回赎是清偿债务的行为。

台湾学者林永荣先生、余戟门先生赞同此说。

(3)双重权利说认为典权是兼具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性质的特种物权。

典权人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进行使用、收益,表明典权具有用益物权的功能。

我国古代没有担保物权,”典”承担了部分借贷担保的功能。

因此典权兼具双重性质。

我国台湾学者陈荣宗先生、李肇伟先生持这种观点。

笔者认为典权应属于用益物权,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从设定典权的目的来看,出典人一般是为筹措资金并想保留不动产所有权而设立典权,或者是出于投资收益的目的,而不是将不动产作为担保。

第二,在对标的物的使用上符合用益物权的规定。

典权人支付典价后就可以对典物占有、使用、收益符合用益物权的特征。

第三,从地位上看,典权属于主权利,不必依赖于债权的存在而存在。

台湾学者黄右昌认为”‘典权’为主物权,非交流物权,其权利之自身,恒因物之关系而存在,绝非先有或另有种法得,始能发生典权,故以典权属于担保物权之分类者,实大谬也。

典房合同范本

典房合同范本

典房合同范本1. 出典人:[出典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典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出典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出典人联系电话]2. 典权人:[典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典权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典权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典权人联系电话]一、典权设定1. 出典人自愿将该房产出典给典权人,典权人同意接受该房产的典权。

2. 典权的性质为[具体典权性质,如抵押权、质权等],典权的范围包括该房产及其附属设施。

3. 典权的存续期间为[典权存续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典价及支付方式1. 典权人应向出典人支付典价人民币[大写金额]元(小写:¥[具体金额]元)。

2. 典权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具体日期]内,将典价支付给出典人。

3. 出典人应在收到典价后,及时向典权人出具收款凭证。

三、费用承担1. 本合同项下的印花税及其他相关税费,由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2. 因办理该房产典权登记手续而产生的费用,由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四、房产保管及使用1. 在典权存续期间,该房产由典权人保管和使用,但不得损坏或改变该房产的结构。

2. 典权人应负责该房产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 如因典权人的原因导致该房产受损或灭失,典权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五、典权的实现1. 如典权人到期未赎回该房产,出典人有权依法处分该房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 出典人处分该房产时,应书面通知典权人,典权人在接到通知后[具体日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出典人处分该房产。

3. 处分该房产所得价款,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归出典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典权人承担。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浅谈典权的性质与存废问题

浅谈典权的性质与存废问题

浅谈典权的性质与存废问题[摘要]典权源于我国,为我国近现代民法所规定。

关于典权的性质与存废,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拟从典制的性质及保留典权的意义等方面进行论述,来提出笔者对典权存废问题的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典权;性质;存废;作用一、典权的性质所谓典权,是指由典权人支付典价,对出典人的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关于典权的性质,学界颇有争议,概括起来有三种学说:一为用益物权说,二为担保物权说,三为特种物权说。

用益物权说为多数人所主张,是目前学界的通说。

担保物权说和特种物权说也分别为部分学者所主张。

近年来又有学者提出:典权是一种横跨物权与债权领域、揉和多种法律关系特征的动态民事交易的方式,我们根本无法用一种单一的权利模式对其进行界定。

他们指出:典权具有他物权的性质;典权也具有债权的性质;典权还是担保关系、用益关系、借用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集合;此外,典权还极具动态性质。

综观上述几种观点,笔者更赞同最后一种观点,笔者认为把典权界定为一种极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更为科学和全面,也是最为合理的,它是他物权和债权的结合体。

我们真的不能再用单一权利模式对其进行界定,这种观点为我们研究典权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笔者相信只要我们用科学的方法对其加以研究,定会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我国对典权的研究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典权存废理论纷争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典权未作出明文规定,但典权在现实生活中一直存在。

关于典权的存废,理论上有两种截然相反的主张。

(一)保留典权的主张:有学者认为,典权有必要保留。

他们主张:第一,典权为中国不动产物权特有的制度,它侧重于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出典人的利益,体现了中华民族的道德理念;第二,典权可以同时满足用益和融资需要,并且在典物的使用收益上对典权人并没有限制,极其接近所有权,这是其他任何用益物权所不能比的;第三,随着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完成,私有房屋大量增加,典权的适用范围也大大增加了。

典权的性质与相关法律关系的探讨(二)

典权的性质与相关法律关系的探讨(二)

典权的性质与相关法律关系的探讨(二)一、典权与邻近法律关系的区别1典权具有悠久的历史,而且是由民间习惯逐渐演变而来,而我国旧时法律思想又较为薄弱,因此使得典权与其它法律关系界线不明确,甚至发生混淆、误用,因此有就典权与相邻近的法律关系,加以区别的必要。

(一)不动产抵押权2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而这一规定显然未区分抵押权与质权。

但是根据一九九五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则就「抵押」定义为:「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至此,才结束了抵押权与质权不分的历史3.王利明教授主编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三百八十四条则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作债权担保的特定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4.因此「不动产抵押权」简单地说就是以不动产作为担保的标的;亦即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之「不动产」,得就其卖得价金受清偿之权5.虽然不动产抵押权与典权同样是以不动产作为标的的物权,但典权跟不动产抵押权仍有一些根本性的不同,其主要有以下几点:1.典权为「独立的物权」,可以单独让与或设定抵押,亦为「用益物权」,而可以占有并使用收益;抵押权则为从属于债权的「从物权」,不能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为「担保物权」,并不占有抵押物,只可以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典权大白话解释

典权大白话解释

典权大白话解释摘要:一、典权的概念与特点二、典权的设立与生效三、典权的行使与限制四、典权的消灭与终止五、我国典权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正文:一、典权的概念与特点典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典权是一种古老的物权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典权的标的物为他人所有,权利人只享有物的使用权;2.典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不受原所有权的影响;3.典权具有期限性,期限届满后,权利人应返还标的物;4.典权具有从属性,即典权人对标的物的权利受到原所有权人的限制。

二、典权的设立与生效典权的设立,是指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通过与标的物原所有权人签订典权合同,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典权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典权的标的物、期限、租金、违约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典权设立并生效。

三、典权的行使与限制1.典权人享有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犯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2.典权人在行使典权时,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权利;3.典权人无权将典权转让给他人,但可以设定抵押、出租等他项权利;4.典权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否则将影响典权的行使。

四、典权的消灭与终止1.典权期限届满,权利人未续订合同的,典权消灭;2.标的物所有权人依法收回标的物的,典权消灭;3.典权合同被依法撤销或者解除的,典权终止。

五、我国典权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1.现状:我国《物权法》对典权制度进行了规定,但相对较为简单,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模糊性;2.完善:建议在《民法典》中对典权制度进行详细规定,明确典权的设立、行使、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促进我国典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承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典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承典人的含义承典人亦称“典权人”。

承典他人的物品或房产,并一次支付出典物或房产的典价,占有他人物品或房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单位或个人。

在典期内,承典人不但享有对物品或房屋的使用权,而且有转典和出租权,并负责房屋的维修。

典期满后,出典人退还典物或全部房屋典价赎回物品或房屋。

承典人为原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

产权出典,承典人是房产税的缴纳人。

第二、承典人的主要权利有:(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承典人占有典物,具有物上请求权及追及效力;(2)转典、转让、出租权;(3)先买权(留买权)。

在典期内,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典人有优先购买权;(4)重建修缮权。

在典期内,典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的,在毁损灭失的价值范内,承典人有权重建或修缮,以继续使用、收益;(5)有益费用求偿权。

承典人为改良典物而使典物价值增加的费用及重建修缮费用,承典人有权要求出典人偿还;(6)找贴权。

在典期内,出典人表示出卖典物于承典人的,承典人可以按时价找贴,以取得典物的所有权。

即按时价估定典物的价格,由承典人将原典价抵销房价的一部分,然后支付其差额。

找贴实质上为典权消灭的原因,故又称为“找贴作绝”。

第三、承典人的义务主要有:(1)保管典物。

承典人既然占有典物,应就负保管典物的义务。

承典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典物。

由于承典人的过错致典物毁损灭失的,承典人应负赔偿责任;(2)承担典物风险。

在典期内,典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就毁失部分,典权消灭,可见,承典人负有典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3)支付典价。

承典人欲取得他人房屋的典权,必须支付典价。

典价应一次性支付,数额一般略低于卖价。

典价可以用金钱计算,也可以用实物计算,但用实物计算的,应折算为金钱。

在典期内,当事人约定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4)返还典物,承典于出典人回赎典物时,应将典物返还给出典人。

若承典人放弃典权的,亦应返还典物于出典人。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_民法第十章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_民法第十章

第十章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即非所有权人对所有权人的物依法利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传统的某些用益物已消失,如地役权、永佃权等。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用益物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经营权等等。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第一,权利主体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公民个人也可以成为这种权利的主体。

第二,权利客体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权利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担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义务。

第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为此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通过出让合同进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家(或其代表)作为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之间就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如何行使使用权等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问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是平等、自愿、有偿、有期。

第二,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地位不变,使用者只享有土地使用权,且能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基本上没有限制。

第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工作由地方政府来代表国家实施。

第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即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经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经营。

第五,可以出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但各类自然资源、埋藏物、隐藏物不包括在内。

第六,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以取得土地使用费为代价,而且经过以方协议、招标或拍卖。

土地使用权人经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性质:一是相对独立性。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虽然来源于土地所有权,但在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间,使用权人在合同设定的权利范围内,对土地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一国家,不得任意收回或非法干预使用权人的使用。

学术论文范文:宋代的民田典卖与“一田两主制”

学术论文范文:宋代的民田典卖与“一田两主制”

学术论文范文:宋代的民田典卖与“一田两主制”导读:本文学术论文范文:宋代的民田典卖与“一田两主制”,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学术论文范文:宋代的民田典卖与“一田两主制”作者/戴建国摘要:宋代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权能普遍分离。

在典田情形下,同一块土地出现了拥有田根的出典主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承典主,形成了事实上的“一田两主制”。

当一块民田存在多个典买入时,典买人购买土地所有权的顺序是按承典到土地的先后排列的。

典买人除了转典之外,还可断卖已典土地,其断卖的,除了土地的使用权,还连带着田根的优先购买权。

业主如将田根出卖给第三方,原先的典卖关系并不因业主的更换而失效。

宋代国家赋税和户口登记制度视田产的出典为财产转移,剥离了使用权权能后所剩田根在“业”的观念上被虚化了,并不作为财产来登记。

国家的户口制度实行的是一田一主制。

这种“一元制”的产权形态与流通领域存在的“一田两主制”形态不同,它的产生乃是国家从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出发,行使财税和行政管理职能的结果。

典卖方式及其典卖机制的成熟完善促进了土地和商品经济的流通,对后世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宋代民田典卖一田两主田根主客户唐中叶以降,中国传统社会发生了诸多重要变迁。

自实施两税法以来,土地所有者负责向国家交纳土地税,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客向地主交纳地租,这是通常的惯例。

然而这一惯例逐渐发生变化。

进入宋代以后,田制不立,土地交易日趋频繁,土地产权权能进一步分离,呈多元化态势,出现了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普遍分离的现象。

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出典给他人,原本由自己交纳的土地税也改由享用土地使用权的典买人交纳,自己保留田根(又称“田骨”)。

典买人取得使用出典人不动产的权利,谓之典权。

典权是中国传统社会特有的一种物权关系,涉及财产所有权之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权能。

典买人支付典价,在约定的期限内,对出典人的土地加以使用和收益,而不必支付租金;在约定的使用期满后,出典人以原典价赎回土地,而不必支付利息。

房地产的概念

房地产的概念

房地产的概念: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是实物、权益、区位三者的综合体。

房地产的权利主要有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典权、地役权、空间利用权。

区位:指该宗房地产与其他房地产或事物在空间方位和距离上的关系,和它与重要场所(如市中心、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站、政府机关、同行业等的距离,从其他地方到达该宗房地产的可及性,从该宗房地产去往其他地方的便捷性,以及该宗房地产的周围环境、景观、配套设施等。

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由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组成的整体物,包括房屋和构筑物两大类。

土地是指地球表层的陆地及其地上、地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

土地的空间价值:位置,面积,四至,形状,设计,利用,成熟,地质,环境,权利。

房地产的产权:具有排他性的绝对权和完全支配权。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如房地产作价入股、企业被收购、兼并、交换、继承、遗赠等使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形式。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地产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约定将房地产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交纳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地产返还给出租人的法律行为。

一类是土地使用权租赁,一类是房屋租赁。

房地产产权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

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房地产的特性区位特性:位置的固定性异质性寿命长久性价值特性:价格昂贵性保值增值性外部特性:用途多样性相互影响性可调整性政府管制性交易复杂性房地产的类型1、按用途划分的类型项目类型:居住房地产项目商业房地产项目工业房地产项目特殊用途房地产项目居住房地产项目: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普通商品住房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房地产项目: 商业用房写字楼酒店酒店式公寓主题公园工业房地产项目: 工业厂房研究与发展用房仓储用房工业园区特殊用途房地产项目: 特殊用途房地产项目指项目的经营活动需要得到政府特殊许可的房地产,包括高尔夫球场、飞机场、汽车加油站、车站、码头等。

韩国民法上的传贳权制度--与中国典权制度之比较(崔吉子)

韩国民法上的传贳权制度--与中国典权制度之比较(崔吉子)

韩国民法上的传贳权制度——与中国典权制度之比较崔吉子上传时间:2006-11-19【内容提要】传贳权是韩国特有的一项不动产物权制度,而典权则是中国特有的一项不动产物权制度。

韩国立法者在规定传贳权时,除了尊重民间的传统习惯外,作为外国立法例还主要参考了1929年的中国民法典和1937年的伪满洲国民法典的典权制度。

由于典权和传贳权均源于东方法律文化,不难看出两者在性质、内容以及功能上,颇有相似之处。

但进入现代社会之后,传贳权在韩国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而典权在中国则日趋衰落,并逐渐退出现代社会生活。

【关键词】传贳权典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习惯法【正文】一、引言我国民法界普遍认为典权为中国特有的不动产物权制度。

曾经有一段时间,民法界围绕正在制定中的民法典或物权法是否要规定典权而展开过激烈的讨论。

后来学者建议稿(注: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4~306页。

)及2004年10月的“第二次审议稿”(注:2002年12月,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典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其中第二编为“物权法编”,本文称之为“第一次审议稿”。

)均采纳了典权制度,但2005年3月审议并于同年6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三稿)却删除了典权,其理由及详情不得而知。

(注:据2005年6月29日中国青年报电子版报道,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典权、让与担保作了规定。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我国传统的典权制度已经消失,目前开办的典当行实际上办理的是“当”动产的业务,并未办理“典”不动产的业务。

让与担保主要涉及动产担保,而我国对动产担保已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因此,物权法对典权和让与担保可暂不规定,如果以后确有需要,可再行研究。

)从目前立法态度的动摇及学界争论的内容来看,很难判断典权在中国的最终命运。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韩国法学界则一致认为传贳权(注:“传贳权”用语为韩文汉字,以中文解释很难理解其含义。

我国学者将韩国的传贳权译成典权,但毕竟二者非指一物,况且韩国学者一致认为传贳权为韩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故本文使用原用语。

个人典当合同

个人典当合同

个人典当合同一、合同主体1. 出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典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标的1. 典当物1.1 出典人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典当物名称]作为典当物交付给典权人。

典当物应具有明确的产权归属,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1.2 典当物的详细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种类、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状况等,出典人应确保对典当物的描述真实、准确。

2. 典当金额2.1 典权人同意向出典人支付的典当金额为[具体金额大写和小写]元整。

2.2 该典当金额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具体时间]内支付给出典人。

三、权利义务1. 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1.1 权利1.11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典当期届满时赎回典当物。

1.12 在典权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典当物或者存在损害典当物行为时,有权要求典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 义务1.21 在收到典权人支付的典当金额后,应及时将典当物交付给典权人,并确保典当物的交付状态符合合同约定。

1.22 在典当期内,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典权人支付综合费用(如有)。

1.23 保证对典当物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抵押、查封等情况。

若因出典人的原因导致典权人遭受损失,出典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2.1 权利2.11 在出典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未按时支付综合费用等)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处置典当物。

2.12 有权在典当期间对典当物进行合理的保管、使用(如需且经出典人同意)并获取相应的收益(如有)。

2.2 义务2.21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出典人支付典当金额。

2.22 妥善保管典当物,不得故意损坏、遗失或者擅自改变典当物的性质。

如果因为典权人的过错导致典当物价值减损,典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3 在出典人按照合同约定赎回典当物时,应及时将典当物归还出典人。

四、违约责任1. 出典人的违约责任1.1 如果出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赎回典当物,视为绝当。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单选题(共30题)1、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除外。

A.出让土地使用权B.租赁土地使用权C.划拨土地使用权D.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答案】 C2、土地征收的前提是()。

A.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B.为了国家安全利益C.为了社会经济利益D.为了地区利益【答案】 A3、空间属于客观存在的自然资源,具有()。

A.升值性B.价值C.使用价值D.社会性【答案】 C4、关于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的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前者是以国家所有者为出租人;后者是以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出租人B.前者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后者属于土地使用权部分权能的传来取得C.前者发生在二级土地市场;后者发生在一级土地市场D.前者作为土地使用权登记;后者作为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答案】 C5、有关最高额土地抵押权与一般土地抵押权的关系,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在一般土地抵押权中,土地抵押权完全从属于主债权;最高额土地抵押权的设立、转移和消灭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主债权B.在一般土地抵押权设立时,其所担保的债权在设立时就是特定的;最高额土地抵押权设立时,其所担保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C.一般土地抵押权中,当事人并不需要约定优先受偿的最高债权数额;在最高额土地抵押权中,当事人必须约定土地抵押权人得以优先受偿的最高债权数额D.土地抵押权与最高额土地抵押权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答案】 D6、在期限限制的规定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_______期限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_______期限限制。

()A.有;有B.有;无C.无;无D.无;有【答案】 B7、下列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A.小区内的健身设施B.矿藏C.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D.地下文物【答案】 A8、土地使用权能够出租的,应当满足()条件。

A.已经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B.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超过二十年C.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超过四十年D.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答案】 A9、当事人之间应当采取()形式设立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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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典权的性质典权制度在我国虽然已存在许久,但是典权在法律上的性质,也就是究竟属于何种物权仍有一些不同意见,现分别介绍于下:1、用益物权说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标的的他物权(又称限制物权、即只能于特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就物的实体,利用其物,以其使用价值取得为目的的权利。

主张典权是属于用益物权,所持的理由主要如下:1)典权的发生是基于典物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依据典权人与出典人间的典赎协议而确认,即出典人在需用资金时,保留典物的所有权,愿将典物的使用权、收益权移转给典权人,典权人愿获此典期效益向出典人支付相应的典价并依约允诺对方的原价赎回行为。

可见典权是用益物权的体现。

2)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就典权所下的定义皆为: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及依台湾民法第九百十一条就典权所下的定义为: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

条文中已经规定了使用、收益,依文义解释,典权应属于用益物权。

3)典字在法制上本有二种意义,一为典当之典,一为典卖之典。

前者具有担保的性质,演进为今日民法上的质权及当铺业(押当营业)的典;后者则有类似于买卖的性质,演化为今日民法(台湾民法第九百十一条)上典权制度。

4)典权为主物权,得为独立设定抵押或让与,并非如担保物权为从物权,不能独立让与或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5)出典人于典物价格低落时,只需要拋弃回赎权,就可以对不足部分的典价,不负清偿责任,而这显然与担保物权的主债务人在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务时,仍负清偿的责任不同。

6)典权并不具有担保物权的属性,亦即典权不具有不可分性、从属性、物上代位性等属性。

2、担保物权说担保物权是指为供债权担保所设之从权利,以得就其物之卖得价金,清偿债务为目的,即系以其担保物之交换价值取得为内容之权利。

主张典权是属于担保物权,所持的理由主要如下:1)典权之成立多由出典人方面发动,出典人每因年荒欠收、正用不足,而以祖产典借现款,其典产为借款的担保物,所以就社会作用来说,典权应该是担保物权。

2)在法制上,典、质并无明显差别,所以就沿革解释而言,典权应为担保物权。

3)典权的取得与返还,依存于典物,典物的提供不能说没有担保的作用。

4)出典人虽然没有义务提出典价回赎典物,但这只是法律赋予出典人任意选择回赎与否的权利,并不否认出典人有偿还典价的义务;何况出典人不为回赎的时候,乃是以典物的所有权代替典价,将其所有权移归给典权人,作为偿还典价的方法,并不是说出典人没有偿还典价的义务。

再就典价作为金钱而且需要偿还的关系来说,实质上出典人所负的金钱债务,无论名称如何,跟金钱债务并无不同,可见典权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

5)典权是出典人向典权人借款,而以典物为借款的担保,并应移转典物的占有,使典权人可以使用收益,典权人不可以另外请求利息,只可以收益抵充利息,所以是占有质、用益质;而典期届满,出典人就取得典物的所有权,亦即以典物代偿债务而为归属质,可见典权应为担保物权。

3、买卖契约(合同)说买卖契约说又可分两说:1)附买回约款之买卖契约说,此说认为典权人依其契约之成立,即占有他人所移转之不动产,实与买卖行为相同,且出典人之行使回赎权,正与买卖契约附有买回特约,出卖人行使买回权,返还其已受领之价金,而取回原物无异。

2)买卖契约与消费借贷之混和契约说,此说认为典权就典物之移转与典价之取得而言,属于买卖契约,就典价之移转与返还言,则属消费借贷契约。

4、双重权利说双重权利说(也有称为特种物权说折衷说)主张典权兼具有担保物权及用益物权二者之性质,一面依主张典权为担保物权者的见解,强调典权有浓厚的担保物权色彩;一面依文义解释(法条规定: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进行使用、收益),认为典权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其主要理由在于:1)在法制史上,典与质并无严格区别,所以从沿革解释来说,典权原本就兼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性质。

2)典权人虽具有使用收益的权能,但典权人大多是富有之人,其设立典权乃在期待取得典物的所有权,使用收益仅为其次要目的,所以从社会作用来说,典权不能认为是单纯的用益物权。

3)虽然说典价是使用收益的对价,而不是以借贷为前提,但典是受金钱的融通而运用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如果以典为纯粹的用益物权,则典权的回赎权将难以说明。

因为如果以典价作为设定典权的对价,则典权消灭的时候,应该没有返还对价的必要,所以回赎的时候,需要由出典人提出原典价,实在是因为有清偿债务的性质,而因清偿而消灭典物之物的责任,这跟营业质的回赎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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