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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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规定

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企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企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公司职工廉洁从业规定

公司职工廉洁从业规定

公司职工廉洁从业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廉洁从业,是指公司职工在工作中和工作外的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不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职工,是指公司全体职工,包括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员工和劳务派遣制员工。

第四条公司各级干部、职工应当遵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在业务活动中廉洁从业的行为规范第五条公司职工在业务工作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干预项目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中介活动,并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擅自与外单位建立分包、转包等业务合作关系或允许外单位以公司分支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4—第六条公司职工不得为所服务的项目指定承包商和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

第七条公司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项目相关单位索要、接受或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及贵重物品。

不得利用职权以专家费、咨询费、劳务费、中介费、加班费等各种名义收受不正当费用。

第八条公司职工不得在项目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未经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不得私自向项目单位借用汽车等贵重财产。

第九条项目部因现场条件限制不能解决职工就餐问题,需要在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食堂就餐的,项目负责人须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搭伙就餐,并严格遵照公司经营财务部规定按时结算伙食费用。

第十条公司职工在业务活动中不得安排或接受项目单位人员公费旅游,不得公费接待与工作无关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职工不得违反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未经公司分管领导书面批准,不得将公司固定资产出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公司职工在业务开发及实施过程中获得的项目单位的业务信息和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制度透露上述信息,或者利用所获得的业务信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廉洁从业管理规定范文(4篇)

廉洁从业管理规定范文(4篇)

廉洁从业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加强廉洁意识,促进职业道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实现廉政从业。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廉洁意识,树立公正、廉洁从业的自觉行动。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廉洁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廉洁从业要求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操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以服务人民、服务国家为宗旨,坚守职业道德底线,恪尽职守、尽心尽力。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侵犯人民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收受贿赂、索取贿赂,不得参与非法经济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利用其职务之便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组织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擅自行动,不得违反纪律,不得对领导和同事进行诋毁和攻击。

第三章廉洁从业措施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廉洁教育和培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廉洁意识教育。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严格审查从业人员的背景和资格,确保涉密工作的安全。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廉洁从业奖惩制度,对廉洁行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委派到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对重大事项决策应发扬民主、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

(二)对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听取意见,并在相应范围公开。

(三)按照决策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企业监事会人员(财务总监)、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

(四)对按规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核决定或备案的,应履行相关手续。

(五)企业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决策执行负领导责任,应督导执行部门检查落实并报告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导致决议不能继续执行的,应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批的,按规定办理。

(六)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或临时动议决定重大事项。

2、按照规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批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

3、其他违反规定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要人事安排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对重要人事安排,应按照规定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

涉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亲属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二)任用下一级企业领导人员或重要岗位人员,应提前征求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公司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公司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公司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公司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一、廉洁自律要求1.公司管理人员应秉持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的原则,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管理人员应注重自我约束,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舞弊等行为。

二、反腐败规定1.公司严禁腐败行为,管理人员不得接受或索取贿赂、回扣、礼金、有价证券等不正当利益。

2.管理人员应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利益冲突处理1.管理人员应避免利益冲突,如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先。

2.若管理人员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应主动向公司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四、礼品和贿赂1.管理人员不得接受或索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接受。

2.如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接受礼品或礼金,应按照公司规定及时登记上交。

五、公平竞争1.管理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或损害他人利益。

2.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六、保密义务1.管理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财务信息等机密信息。

2.若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接触机密信息,应按照公司规定履行保密责任。

七、个人信息保护1.公司尊重员工的个人隐私权,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员工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2.若因工作需要了解员工个人信息,应按照公司规定履行保密责任。

八、遵守法律法规1.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2.若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九、监督与处罚1.公司设立监督机构对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2.若发现管理人员存在廉洁问题,将依据公司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教育和培训1.公司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廉洁从业教育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廉洁意识和风险意识。

国企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企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企业员工廉洁从业规定三篇

企业员工廉洁从业规定三篇

企业员工廉洁从业规定三篇篇一:企业员工廉洁从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树立企业与员工队伍的良好形象,促进集团全体员工诚信从业、廉洁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各下属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个人的良好声誉。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全体员工应当忠实维护公司利益,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不得有下列行为:⑴接受或索取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任何利益或利益输送;⑵接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任何利益;⑶将公司业务往来中的折扣、回扣、佣金、礼金、礼品、中介费等据为己有或私分;⑷将公司业务往来中的物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取;⑸利用公司的资源、业务渠道、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利益输送;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私人得利的中介活动;⑺从事与集团及所属公司利益冲突的事情。

凡在集团及下属企业以外的企业任职、兼职或收取报酬者,应向其所属的人力资源部门申报,证明与集团及所属公司无利益冲突,并经集团人力资源部核准,报集团授权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⑻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或在与集团及下属企业同类业务或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收受干股;⑼用企业的资产以个人的名义或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内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股票、购置不动产或其他经营活动(经董事长批准的除外);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物;⑾授意、指使、强令员工从事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活动;⑿瞒上欺下,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经营成果和其他重要情况;⒀利用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假公济私;⒁有其他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五条集团将建立下列监督机制,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⑴在集团审计监察部设立专线电话传真,接受社会和集团内部对员工的违规行为提出的投诉或举报;⑵向所有业务单位和客户服务场所,公布举报投诉专线电话传真号码,接受外部的监督;⑶对内设立投诉检举信箱,并在员工手册上公布举报投诉专线电话传真号码,接受内部员工投诉检举;⑷集团审计监察部根据投诉检举资料进行检查和调查,听取被投诉检举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收集有关证据,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廉洁从业规定

廉洁从业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百科名片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了本规定。

规定于2009年7月12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了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共五章三十条。

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编辑本段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公司从业人员廉洁规定范文

公司从业人员廉洁规定范文

公司从业人员廉洁规定一、不能索贿受贿1、不能索取、收受合作方的礼金、礼品等。

2、不能索取或收受回扣、信息费、手续费、咨询费等。

3、不能要求或接受合作方为自己支付各项消费费用。

4、不能请托合作方帮忙以低买或高售等形式获取差价。

5、不能请托合作方以投资等名义或通过赌博等形式获取收益。

6、不能以请托合作方照顾特定人员工作为名要求或接受合作方给特定人员的虚高薪酬。

二、不能私自与合作方发生利益关系1、不能向合作方借钱、借车等。

(因特殊原因向合作方借钱、借物需经过上级领导批准。

)2、不能与合作方发生房屋等物品的租赁、买卖关系。

3、不能通过入股、合资等方式与合作方进行牟利活动。

4、不能与合作方产生除公司正常业务外的其它业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5、不能为特定人员谋取私人方面的便利或优惠条件。

6、不得以欺骗、隐瞒的手段同时任职于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机构以牟取私利。

三、不能私自接受合作方接待或私自接待合作方人员1、不能安排宴请、接送、住宿、旅游和娱乐消费等活动。

(如有工作方面特殊原因必经过上级批准)2、不能在非工作场所接受合作方拜访或拜访合作方。

3、不能借婚丧嫁娶等事宜通知合作方人员参加或接受合作方人员的礼金、礼品。

4、不能私自受邀请或主动参加合作方人员的婚丧嫁娶等事宜或赠送礼金、礼品。

四、不能侵占或挪用公司财产1、不能通过截留、私分等形式侵占公司财产。

2、采购中不能通过以次充好、低买高报等手段谋取私利。

3、不能以好充次、多卖少报等方式变卖公司物资,谋取私利。

4、付款、报销等不能在票据上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私利。

5、不能借公款消费之际为个人支付消费费用。

6、不能借公款消费之际获取代金劵、会员资格等个人消费优惠。

7、不能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五、不能徇私舞弊1、不能通过送礼、托关系等要求为特定人员进行岗位调动、提拔。

2、公司内检验等环节不能”吃拿卡要“,违规为他人提供工作便利。

3、公司内不能通过”请、送、托关系“等方式违规获取工作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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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职员廉洁从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促各级职员廉洁从业,公司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勤勉敬业。

第二章集团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履行集团的投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投资决策权限,规范
决策程序,并履行规定的报批程序。

(二)对重大事项决策应发扬民主、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提出可行性报
(三按照决策程序集团管理人员集体研究,形成决议;财务总监、人资总监应列席会议
第二条管理人员在人事管理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任用下一级管理人员或重要岗位人员,应提前征求集团管理者的意
见。

(二)组织人事变动和各分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晋职、调任、离职
等变动,应事前征求上一级部门意见。

第三条管理人员在财务管理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二)公司应建立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权责和工作流程。

l、大额资金的具体标准由集团各级管理单位确定;分公司可依据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按金额孰低原则再细化。

2、对大额资金使用应严格预算管理,实行授权审批制度。

第四条公司管理人员在薪酬分配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应严格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兑现,并根据有关规
定核算。

(二) 公司管理人员未经批准在其他公司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任何报酬;
(三)公司管理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由公司按照
有关规定报集团综合部和财务部核准后实施。

第三章廉洁从业的行为规范
第五条集团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集团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对外入股、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等;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集团的关联单位、与本集团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四)利用集团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五)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六)将集团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八)其他谋取私利损害集团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集团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职员的廉洁从业情况
将作为领导人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并对违规行为
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职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集团职员奖惩条例及集团纪律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总助以上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五条(3)、(4)(8)项规定追其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或上交公司;
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
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有集团应当通过法律途径
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和各下属子公司。

本规定由集团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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