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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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1、为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合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及管理要求。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选矿厂内各单位及人员。

(二)总则

1、现场作业人员在正常作业过程中,必须规范穿戴和使用本岗位规定的各类特种防护用品,不得无故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安全防护性能检查,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职业防护性能时,使用者应及时提出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3、对于接触粉尘、噪声、毒物、高温、射线、电磁辐射等职业病危害,或者可能发生触电、起重伤害、高空坠落、刺割伤、酸碱灼伤等危险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必须重点加强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4、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应在现场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应急使用。

(三)职责

1、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修订劳动防护用品

发放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监督劳保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2、采购部根据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标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

3、各车间负责督促本单位员工按标准穿戴或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四)防护用品管理要求

1、采购部对在册员工,必须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登记卡,由劳保仓库按规定发给个人防护用品。

2、新进厂员工,凭“三级安全教育”卡和调入证明,到劳保仓库领取个人防护用品。

3、员工改变工种,凭“改变工种教育”卡,方可按新工种标准发给防护用品。员工在各单位之间调动,应把按规定需交回的劳动保护用品,其它备用品(如雨衣、雨鞋、皮鞋、棉衣等),交回原单位劳保仓库。调入单位按规定发给防护用品。

4、员工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前,须将大件防护用品(除工作服外)交回所在劳保仓库。

5、实习人员、代培人员等,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方可到岗位参加生产劳动,其个人穿戴的防护用品按双方协议执行。

6、员工因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假、探亲假、因公外出、脱产学习等离开生产岗位连续一个月以上者,其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其离岗时间顺延。

7、员工调出选矿厂,要按规定到本单位劳保仓库办理有关移

交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五)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及使用期限

1、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是根据劳动条件确定的,要坚持同条件、同工种、发放同样防护用品的原则,对同工种条件不同者应有所区别。

2、工作服

(1)、工人工作服使用期限规定如下:

1)、生产车间工人为1-1.5年一套;

2)、车间工人为1.5-2年一套;

3)、食堂工人为2年一套;

4)、仓库保管、值班、公司管理部门工人为3年一套。

(2)、管理人员工作服使用期限规定如下:

1)、车间管理人员为2年一套;

2)、各管理人员为3年一套;

3)、现场管理人员为2年一套。

3、防寒防暑用品

(1)、经常从事露天作业的工种,冬季发给棉大衣,短大衣,棉背心、棉帽。使用期限:棉大衣,短大衣,棉帽为五冬,棉背心为四冬,由职工本人保管,自己洗补,使用期满领新不交旧。

(2)、经常从事露天作业的工种,夏季发给防暑草帽或塑料帽,草帽为一顶一夏,塑料帽为一顶三夏。

4、毛巾、肥皂

(1)、工人的毛巾、肥皂按以下标准发放:

1)、基本生产车间工人毛巾每年二条,肥皂每月一条;

2)、生产车间工人、食堂工人毛巾每年一条,肥皂2个月一条半;

3)、仓库保管、值班、各部工人毛巾每年一条,肥皂每月半条;

(2)、管理人员毛巾、肥皂按以下标准发放:

1)、车间管理人员按该车间工人标准发给;

2)、各单位管理人员:专业现场管理人员毛巾每年一条,肥皂每月一条,其它管理人员毛巾每年一条,肥皂每月半条;

3)、公司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毛巾每年一条,肥皂每月一条,其它人员毛巾每年一条,肥皂每月半条。

5、其它

(1)、需要戴平光镜的工种,发给平光镜。因工作损坏有可靠证明者,经单位领导批准后补发。上述工种因本人眼睛老花、近视、不宜戴平光镜者,有医院诊断证明,经批准可发给花镜、近视镜。如自购按普通花镜、近视镜、费用报销,但每副最多不得超过50元。

(2)、需要戴防尘口罩的工种,经批准后发给。

(3)、冬季因公出差人员、需要棉大衣者,经公司批准后借给,回厂后当月交回;公司各职能部门(指无劳保仓库的单位)需要棉大衣者,经部批准后,由各单位向公司劳保仓库办理手续,

借出后由各单位专人保管,用后交回。

(4)、有伤害头部危险的作业场所,按规定配发安全帽。

(5)、电工、电气焊工、天车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每年配发一双绝缘鞋。

(6)、其它防护用品根据需要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配备,无标准规定的,经审核后配备。

(六)个人防护用品的赔偿

1、发给个人的防护用品要爱惜使用,合理穿戴,妥善保管。

2、凡个人领用的防护用品,丢失不补,也不赔偿,确实影响生产安全者,经各单位领导批准,按规定赔偿后补发。公用防护用品,要专人保管,建立借用制度,丢失由责任者按下表规定赔偿。

(七)防护用品管理权限和办法

1、在公司主管经理的领导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和修订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标准,并监督合理发放,正确使用。财务部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2、购买防护用品必须到“四证”(定点生产经营证、税务登记证、工商执照、合格证)齐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应当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鉴定证,采购部要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并建立资质档案;采购部只能在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购买防护用品。

3、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统一制定,各单位不得私自扩大范围。由于出现新工种需要防护用品或需要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者,由所在单位领导写出报告,经批准后由劳保仓库发给。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发放,违者除按有关规定考核外,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4、临时特殊需要者,数量少的小件防护用品,由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经审核后发给或借给。数量较多或价格较高的临时大件防护用品,经审核及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发给或借给。

5、车间劳保仓库要建立防护用品进、发、调总帐和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卡,职工要按期领取,并在卡上签字,否则不予发给。

6、车间劳保仓库要严格执行发放规定,每月盘点一次,做到帐、卡、物相符。同时要加强防护用品的保管,防止霉烂、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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