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66民用航空法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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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稿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稿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稿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型签署的人员。

第66.3条管理机构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和考试的管理、以及机型签署。

第66.4条术语和定义本规则所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a)飞机,指固定翼飞机;(b)旋翼机,指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c)复杂航空器:指CCAR-23部规定的通勤类飞机,CCAR-25规定的运输类飞机,以及任何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可变桨距螺旋桨、或者涡轮发动机的飞机;CCAR-29部规定的运输类旋翼机,以及任何有涡轮发动机且审定驾驶员数量超过1人的旋翼机;(d)发动机类别,指根据发动机工作原理划分的类别,包括涡轮式和活塞式发动机;(e)维修经历,指已经获得所在单位授权独立完成维修工作开始计算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为维修经历;(f)航空器评审报告,指航空器评审组根据CCAR-21部开展的运行符合性评审结论所形成的报告。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限制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机型签署的方式限制其适用的航空器型号。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66.7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向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b)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c)具备至少2年的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经历;(d)经过本规则第8条要求的航空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e)按照本规则第9条的规定,航空维修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并通过实作评估;(f)按照本规则第10条参加了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g)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CCAR(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是中国民航规章的英文缩写,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和标准,旨在确保民航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CCAR涵盖了航空器设计、飞行操作、维护保障、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规定,对中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一、航空器设计规定1.1 CCAR Part 21:CCAR第21部份规定了航空器设计的要求和程序,包括适航审定、设计变更、适航指令等内容。

1.2 适航审定要求:CCAR要求所有新型航空器在投入运营前必须通过适航审定,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性能要求。

1.3 设计变更程序:CCAR规定了航空器设计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适航审定、适航性验证等流程,保证设计变更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飞行操作规定2.1 CCAR Part 91:CCAR第91部份规定了飞行操作的要求和程序,包括飞行规则、飞行计划、飞行员资质等内容。

2.2 飞行规则:CCAR规定了民航飞行的基本规则,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飞行高度限制、气象条件要求等,确保飞行安全。

2.3 飞行员资质: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要求,保证飞行员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经验进行安全飞行。

三、维护保障规定3.1 CCAR Part 145:CCAR第145部份规定了航空器维护的要求和程序,包括维护组织批准、维护记录、维修程序等内容。

3.2 维护组织批准:CCAR规定了维护组织的审定和管理要求,确保维护工作符合标准和规范。

3.3 维修程序: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修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维修记录的保存、维修人员的资质要求等,保证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四、人员培训规定4.1 CCAR Part 61:CCAR第61部份规定了飞行人员的培训和持证要求,包括飞行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等。

4.2 飞行员培训: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培训计划、考核要求和持证程序,确保飞行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航空法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汇总

航空法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汇总

航空法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汇总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行政程序规则相关CCAR11 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2 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3 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4 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5 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17 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CCAR18 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9 行政复议办法CCAR20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初始适航设计制造相关CCAR21 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5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6 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7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3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5 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6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7 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9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4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9 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53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CCAR55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持续适航运行维修相关CCAR43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145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J 私用大型CCAR91K 代管人CCAR91H 商业非运输CCAR91O 超轻型飞行器CCAR97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12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FS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CCAR276 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332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航空人员相关CCAR61 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 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5 FS 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TM1 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TM2 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TM3 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TM4 情报培训管理规则CCAR66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8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60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7 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9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70 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CCAR141 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7 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空中管制相关CCAR93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71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73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83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5 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CCAR87 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CCAR98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CCAR115 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CCAR116 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CCAR117 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8 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175 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86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机场管理相关CCAR139 CA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7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CCAR140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58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65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CCAR339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相关CCAR395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6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7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CCAR399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文章来源:HELLOAIR)。

CCAR-66TM-Ι-R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TM-Ι-R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8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2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以下简称管制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管制员执照的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管制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一)管制员执照,是指管制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证明文件。

(二)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是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总局从事有关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资质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质量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实施行政检查、参与安全检查、不安全事件调查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体检合格证,是指依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由民用航空卫生职能部门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知识方面的考试,可以通过口试、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理论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为理论考试合格。

(五)技能考核,是指空中交通管制技能方面的考核,可以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进行。

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在良(含)以上的,为技能考核合格。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说明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说明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说明一.修订背景)(以现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RA-65AA-R1)是在对1991年2月发布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下简称CCAR-65AA-R1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RA-65)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于1995在施行的5年中对规范维修人员资格,年12月发布施行。

CCAR-65AA-R1促进维修人员素质的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民航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现代民用航空器新技术的不断应用、国际民航组织对我国民航安全评估提出的要求和所造成的影响和中国民航总局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所面临的新形势,迫使我们必须对维修人员的管理方法和思路提出新的要求,以适应今后民航事业的发展。

二.修订思路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一)根据国际民航组织附件一的要求,结合我国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和CCAR-65AA-R1部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采取向国际标准看齐的原则;(二)根据国际上现行趋势,CCAR-65AA-R1修订后将更名为CCAR-66部;(三)根据民航总局法规体系制定的原则,清理原有的CCAR-65AA-R1部法规体系内容,将所有程序/咨询通告/适航管理文件中的要求性内容充实到CCAR-66部中。

(四)考虑与CCAR-145/CCAR-121AA的协调;三.修订过程本次修订于1999年中旬开始准备并收集有关资料和意见,2000年2月完成初稿;2000年4月和9月分别在厦门和北京召开了各管理局适航处及民航院校参加的修订研讨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01年2月下发征求意见稿180份,广泛在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站等各种类型维修单位征求书面意见,反馈意见经综合整理后共58条,均根据情况分别进行了处理。

为全面、综合听取意见,我们于2001年5月又在北京召开了有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站等代表参加的修订研讨会,并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形成此报批稿。

适航法规 4 5

适航法规  4 5

五章66部《民用航空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定》4CCAR-66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种类执照(指维修人员)的申请条件?资格证书(指维修管理人员)申请条件部件维修人员的执照申请条件?执照申请人通过哪些方式满足维修经历要求?(不同问法)执照基础部分由谁负责考试、颁发,机型、项目签署由谁负责?(执照的管理模式?)CCAR-66执照基础部分的颁发程序执照机型、项目的签署需要提交的资料?(自己加的)有效期和续签CCAR-66执照持有人的权利CCAR-66执照持有人的义务?(维修人员、部件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的义务?伪造执照申请材料的处罚哪些情形可暂扣和吊销执照(或资格证书3-6个月)AR-66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种类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2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3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2.执照(指维修人员)的申请条件?基础部分申请条件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年满18岁,身体健康;②至少具备以下任一经历:a.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2年(含)以上,其中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b.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c.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③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机型部分申请条件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签署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已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②取得了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证明文件;③维修经历满足以下要求:a.机型Ⅰ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3年的维修经历;b.机型Ⅱ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5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Ⅱ类维修工作累计至少2年;c.Ⅰ类和Ⅱ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1年内获得的。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是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规章,旨在规范民用航空行业的运作,确保航空安全和服务质量。

CCAR包括了许多方面的规定,涉及飞行操作、机场管理、航空器维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CCAR的内容和要求。

一、飞行操作1.1 飞行员资质要求: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资质要求,包括飞行经验、培训课程和考试要求。

1.2 飞行程序:CCAR规定了飞行程序,包括起飞、巡航、下降和降落等各个阶段的操作规范。

1.3 飞行安全:CCAR强调飞行安全的重要性,要求飞行员在飞行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确保飞行安全。

二、机场管理2.1 地面运营:CCAR规定了机场地面运营的各项规范,包括航班引导、停机坪管理和货物装卸等。

2.2 安全措施:CCAR要求机场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应急预案、安检措施和飞行航迹监控等。

2.3 设施设备:CCAR规定了机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要求,确保机场运行的正常和安全。

三、航空器维护3.1 维护标准: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护的标准和程序,包括定期检查、维修记录和零部件更换等。

3.2 维护人员:CCAR要求航空公司配备合格的维护人员,确保航空器的安全和可靠。

3.3 紧急情况处理:CCAR规定了航空器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理程序,包括紧急降落和救援措施等。

四、航空公司管理4.1 运营规定:CCAR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运营规定,包括航班计划、票务管理和客户服务等。

4.2 安全管理:CCAR要求航空公司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培训计划、飞行员评估和事故调查等。

4.3 质量监控:CCAR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质量监控要求,包括飞行安全报告、客户满意度调查和质量审核等。

五、民航局监管5.1 执法监督:CCAR规定了民航局对航空公司的监管要求,包括执法监督、检查评估和处罚措施等。

5.2 法规宣传:CCAR要求民航局加强法规宣传,提高航空从业人员的法规意识和遵守规章的能力。

CCAR-66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3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已经2005年8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66.1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参与抢修和临时修理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或者地区维修人员可以通过该航空营运人的申请直接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第66.3条 执照和资格证书类别本规则所称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b)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c)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66.4条管理机构民航总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监考以及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66.5条 定义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a) 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b) 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c) 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d) 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e) 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按照CCAR-147部获得了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f) 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按照CCAR-147部获得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总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机构。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航规章(CCAR)是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规章,旨在确保民航运行安全、有序和高效。

CCAR包含了各种规定和标准,涵盖了航空器、航空公司、机场等方方面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CCAR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CCAR的分类1.1 民航器材规章:涵盖了航空器的设计、创造、维护和运行标准。

1.2 民航人员规章:包括了飞行员、机务人员、空中乘务人员等的资质和训练要求。

1.3 民航运行规章:规定了航班计划、飞行程序、航空公司管理等方面的标准。

二、CCAR的重要性2.1 保障飞行安全:CCAR的规定和标准能够确保航空器和人员的安全,降低事故风险。

2.2 提高运行效率:CCAR规定了航班计划、飞行程序等,有助于提高航空公司的运行效率。

2.3 促进行业发展:CCAR的标准能够提高航空公司的竞争力,推动民航行业的发展。

三、CCAR的制定与更新3.1 制定过程:CCAR的制定需要经过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确保规章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2 更新机制:随着技术和市场的发展,CCAR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行业的变化。

3.3 国际对接:中国民航规章也与国际标准接轨,保持与国际民航的一致性。

四、CCAR的执行与监督4.1 执行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是CCAR的制定和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各航空公司和机场的执行情况。

4.2 监督方式:民航局会定期对各航空公司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他们符合CCAR的规定。

4.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CCAR规定的航空公司或者个人,民航局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民航秩序和安全。

五、CCAR的未来发展5.1 技术创新:随着航空技术的不断发展,CCAR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技术的应用。

5.2 国际合作:中国民航规章也会与国际标准接轨,加强与国际民航的合作与交流。

5.3 提升服务水平:CCAR的规定也将催促航空公司提升服务水平,满足乘客的需求,推动民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CCAR-66-TM-I-R2-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

CCAR-66-TM-I-R2-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86年4月14日发布,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令第60号第一次修订,1999年1月8日民航总局令第82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技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是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执行空中交通管制任务的资格证书,未取得执照者不得单独上岗工作。

第三条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办理颁发和管理执照的具体事宜,并应当定期向民航总局报告执照颁发和管理的情况。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的执照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执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区执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管理执照的具体事宜,并应当定期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执照的管理情况。

前款所称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是指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未设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的,是指该地区管理局相应的执照管理部门。

第二章执照颁发第四条执照分为机场塔台管制员执照、进近管制员执照、区域管制员执照、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执照、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以下简称报告室)管制员执照、地区管理局调度室(以下简称管调)管制员执照、总局调度室(以下简称总调)管制员执照。

第五条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年龄在20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三)品德良好;(四)在民航总局认可的训练机构,经过空中交通管制专业课程学习并考试及格;(五)身体健康,口齿清楚,不得有口吃、难以听懂的口音或其他语言缺陷;(六)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但在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执照的人员不受此限制。

第六条执照的申请、考核和颁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执照申请人如实填写本规则附件三《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以下简称执照申请表);(二)执照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执照申请人的条件和岗位资格培训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向其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递交执照申请表申请颁发执照;(三)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接到执照申请表后,应当对执照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对执照申请人进行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

带你走进CCAR-中国民航规章

带你走进CCAR-中国民航规章

带你走进CCAR-中国民航规章相信很多初入民航圈的朋友经常会听到大家用“66”“91”“121”“145”这些数字来指代整个民航体系中某个特定范畴或者某个执行标准。

而那些不用和民航规章打交道的圈内人也有很多并不清楚这些数字到底代表的是什么。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认识一部属于民航自己的法规-CCAR。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当听到类似“121规定”,就是指CAAR第121部规章对事件做出的执行标准规定。

当听到类似“145培训”,就是用CCAR第145部规章涉及范畴指代其所包含的培训内容。

当听到“(飞行员)91体检”,就是指飞行员的体检标准是符合CCAR第91部要求的体检标准,也说明该飞行员将执行符合91部要求的航空器的飞行任务。

那么,要了解CCAR,最直接的方式就是了解这上百部规章的标题,以此来熟悉每个数字所涉及的标准及其指代的内容。

CCAR重点目录汇总CCAR1-20行政程序规则CCAR1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3-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4-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5-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20-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CCAR21-59航空器CCAR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5-运输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7-正常类旋翼飞机适航规定CCAR29-运输类旋翼飞机适航规定CCAR31-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3-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5-螺旋桨适航规定CCAR39-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43-维修和改装的一般规定CCAR45-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60-70航空人员CCAR6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5-民用航空器签派、情报、气象、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定CCAR66-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定CCAR67-航空人员医学体检及合格证管理规定CCAR71-120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CCAR9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121-139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合格审定规定CCAR135-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137-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9-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40-149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CCAR145-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的规定CCAR150-179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CCAR158-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稳重的目录内容有所筛简,方便大家直观地抓住重点指代对象。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航规章(CCAR)是中国民航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旨在确保民航行业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作。

本文将介绍CCAR的背景和重要性,并详细阐述CCAR的五个主要部份。

一、航空器运行管理1.1 航空器运行规范:CCAR规定了航空器的运行标准,包括飞行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航空器的维护和检修标准,以及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程序。

1.2 航空器调度管理:CCAR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调度管理要求,确保航班的准时起降和安全运行,包括航班计划的制定、航班资源的调配和航班延误的处理。

1.3 航空器运行监察:CCAR规定了对航空器运行的监察和检查程序,以确保航空公司和飞行员的运行符合规定,包括定期的运行检查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二、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2.1 空中交通管制:CCAR规定了空中交通管制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航空器在空中的飞行路径和高度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协调,以避免碰撞和冲突。

2.2 空中交通服务:CCAR规定了空中交通服务的标准和要求,包括航空器的通信和导航设备的要求,以及空中交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

2.3 空中交通安全:CCAR规定了空中交通安全的措施和要求,包括对飞行员的空中交通安全培训、航空器的防撞警告系统和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航空器维护管理3.1 航空器维护计划: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护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要求,包括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程序,以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可靠性。

3.2 航空器维修标准: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修的标准和要求,包括维修设备和工具的要求,以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

3.3 航空器维修记录: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修记录的管理要求,包括维修记录的保存和归档,以及维修记录的审核和审查程序。

四、航空器运输管理4.1 航空器运输安全:CCAR规定了航空器运输安全的要求,包括航空器的货物和乘客的安全检查程序,以及航空器运输安全的监察和检查措施。

4.2 航空器运输服务:CCAR规定了航空器运输服务的要求,包括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标准和客户投诉处理程序,以确保乘客的舒适和满意度。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是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一系列规章,旨在规范民航行业的运营和管理,确保航空安全和服务质量。

CCAR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民航安全、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CCAR的背景和意义1.1 CCAR的起源:CCAR的制定始于上世纪90年代,是中国民航局为了适应国际民航行业发展和提高国内民航管理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

1.2 CCAR的作用:CCAR规章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规范民航行业的运营和管理,提高安全性和服务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1.3 CCAR的意义:CCAR规章的制定和执行,不仅有助于保障航空安全,提高服务水平,还有助于提升中国民航在国际舞台上的声誉和竞争力。

二、CCAR的主要内容和分类2.1 CCAR的主要内容:CCAR规章主要涵盖了民航运输、航空安全、航空器维护、空中交通管理、航空人员培训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2.2 CCAR的分类:CCAR规章根据内容和领域的不同,分为运输类规章、安全类规章、维护类规章、管理类规章等多个类别,涵盖了民航行业的各个方面。

2.3 CCAR的更新和修订:CCAR规章会根据国际民航发展趋势和国内民航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更新和修订,以适应行业的发展和变化。

三、CCAR的执行和监督3.1 CCAR的执行主体:CCAR规章的执行主体是各家民航企业和机构,他们要严格按照CCAR规章的要求进行运营和管理。

3.2 CCAR的监督机制:中国民航局负责对CCAR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家民航企业和机构严格遵守规章要求。

3.3 CCAR的违规处理:对于违反CCAR规章的行为,中国民航局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以维护民航行业的正常秩序。

四、CCAR的影响和成效4.1 对航空安全的影响:CCAR规章的执行有助于提升航空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

新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解读与探讨

新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解读与探讨
20章17个附件,12.5万字,649条
整合文件 丰富规章

《飞行间隔规定》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4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CCAR-70TM-R1 )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71)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 CCAR-98TM)
执照及培训

执照及培训文件体系
关注重点

文件体系 执照要求 执照管理 培训管理 飞行实践
执照及培训
体检合格证

第七十一条 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体 检并取得相应的体检合格证,完成规定的培训,通过理论考试 和技能考核,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取得执照,方可从事与其 执照相适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总则
鼓励和推动空中交通管理发展和进步

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 与应用、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空中交通管理 水平。 对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管制单位运行
管制单位的管理



我国的空中交通服务是由管制单位提供的,管制单位设置与国际基 本一致 管制单位是空管运行的最基本组织单位,它的运行情况直接影响整 个空管运行的水平、质量和安全程度 它的正常运行对于空中交通运输系统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要进行全 方位的、规范的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章 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第三章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及培训 第四章 空域 第五章 一般规则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最低标准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第八章 区域管制服务 第九章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要求 第十章 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要求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航规章(CCAR)是中国民航局制定和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和准则,旨在确保中国民航行业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CCAR的内容涵盖了航空器运营、机场管理、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安全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对CCAR的重要性、内容和实施情况进行详细阐述。

一、航空器运营1.1 航空器注册和运营许可CCAR规定了航空器的注册和运营许可的程序和要求。

航空器的注册是指将航空器纳入中国民航局管理并颁发合法证书的过程。

运营许可则是指航空公司或私人航空器所有者获得运营航空器的合法许可。

CCAR确保了航空器运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保障了乘客和货物的安全。

1.2 机组人员资质和培训要求CCAR规定了机组人员的资质和培训要求。

这包括飞行员、机务人员和空中乘务员等各个职位。

CCAR要求机组人员必须通过相关考试和培训,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这样的规定确保了机组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提高了航空器运营的安全性和效率。

1.3 航空器维护和检修CCAR对航空器的维护和检修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航空器的维护和检修是确保航空器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CCAR规定了维护和检修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包括定期检查、故障排除和备件更换等。

这些规定保证了航空器的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

二、机场管理2.1 机场规划和建设CCAR对机场的规划和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这包括机场选址、跑道布局、航站楼设计等。

CCAR要求机场必须满足一定的安全和运营要求,确保机场的正常运行和航空器的安全起降。

2.2 航空器地面服务CCAR规定了机场的地面服务要求,包括航空器停放、加油、货物装卸等。

这些规定确保了航空器在地面上的安全和顺利运行,提高了机场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2.3 客户服务和安全管理CCAR强调了机场的客户服务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机场必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包括航班信息查询、行李寄存、旅客引导等。

同时,机场也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机场设施和运营过程的安全性,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CAAC基础-航空法规

CAAC基础-航空法规

第一部分基础部分第一章--适航1.适航管理法规(1)什么是适航性? P1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2)适航性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出来的?(什么需要) P1它的引出并不是出于理论或学术研究的需要,也不是出于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而是出于为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3)什么是适航标准? P1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

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4)适航标准又称为最低安全标准,含义? P1[1]最基本的[2]经济负担最轻的(5)航空器必须满足什么条件方能称为是适航的? P2[1]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2]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要对航空器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航空器的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包括所属的各类航空人员—飞行人员、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2.适航管理:(6)什么是适航管理,宗旨为何? P2适航管理: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7)适航管理的分类及其关系? P3分为两大类: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对航空器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航空器使用、维修的控制。

(8)适航管理的特点? P3权威性或法规性,国际性,完整性和统一性,动态发展性,独立性(9)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按工作性质分)P3立法、定标,它是安全性的要求颁发适航证件是合法资格凭证监督检查是符合性的要求3.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10)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 P4[1]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民航法规——精选推荐

民航法规——精选推荐

民航法规第⼀章法规框架1.⼤会:⼤会是国际民⽤航空组织的最⾼权⼒机构。

每3年召开⼀次,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同时就以后⼯作对国际民⽤航空组织的下属机构提出指导。

每个国家在⼤会上只有⼀票表决权,并且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多数裁定原则。

2.《民⽤航空器维修⼈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部,是为了规定民⽤航空器维修⼈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安全⽽制定的。

该规则适⽤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作的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3.《民⽤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部,是为了规范民⽤航空器维修⼈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培养合格的民⽤航空器维修⼈员⽽制定的。

本规定适⽤于为取得CCAR-66部得民⽤航空器维修⼈员执照和部件修理⼈员执照和部件的⼈员提供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

规章中规定任何培训机构在获得有效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前,不得颁发本规定中的培训合格证书。

4.《维修和改装⼀般规则》CCAR-43部,是为保证民⽤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安全,规范民⽤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装⼯作制定,,,,。

第⼆章航空器证书1.适航,即适航性(Airworthiness)的简称,是民⽤航空器⼀种属性的专⽤词。

民⽤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运⾏环境和使⽤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种品质。

2.适航管理就是对适航性进⾏控制。

3.民⽤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航空事业的发展。

4.民⽤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分为两⼤类:⼀类是初始适航管理,另⼀类是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民⽤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管理是对民⽤航空器的使⽤、维修的控制。

5.适航管理⼯作主要包括三个⽅⾯:⽴法、颁证和监督检查。

6.初始适航管理的颁证⼯作的对象主要是航空产品,同时还包括与之有关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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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

警告或暂扣3至6个月或者吊销执照 (见书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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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规定



执照认可 持有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u人员执照或者资格证书的,需 要 民航总局认可的,按照民航总局与该执照或者资格 证书颁发国或者地区的民用航空当局签订的协议执行。 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按照国家 体育总局航空体育运动适航委任代表组的规定办理体 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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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目的和适用范围; CCAR-66R1执照类别;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执照、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 执照、资格证书的管理模式; 执照、资格证书的考试 执照、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签署 执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执照、资格证书的义务 等效安全/罚则/附加规定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获得签署后,可对执照签 署项目类别范围内的修理项目具有签字放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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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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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具有II类签署 除具有机型I类签署的权利外,按照CCAR-145部放 行,按照工作单完成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 和其他改装工作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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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6R1执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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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具有I类签署 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维修、 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以及结合检修 进行的改装工作航空器; 按照CCAR-43部的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 批准其恢复使用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 执照基础部分和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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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资格证书的考试



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 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考试大纲进行。 考试方法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笔试、口试、基本技能考试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笔试、基本技能考试 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笔试
执照、资格证书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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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资格证书管理模式

民航总局负责: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 础部分和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 工作
考官中心作为民航总局飞行标准斯在执照管理方面的技 术支援机构,承担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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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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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 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 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 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 资格证书的颁发。 参与抢修和临时修理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 或者地区维修人员可以通过该航空营运人的申请直接 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者中 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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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基础部分、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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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型、项目部分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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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和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执照有效期 五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 五年; 保证执照和资格证书连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 民航局授权人员对执照和资格证书有效性的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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