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饮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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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协议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有利于甲方工程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甲方和乙方就工程施工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生活及工业用水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和内容:建筑安装面积以竣工结算面积为准。
4.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施工预算造价人民币30万元。实际造价以最终竣工结算金额为准。
5.计价包干单价及综合间接费:计价单价表如附页所示;综合间接费按计价包干单价的6%计算。
第二条工程期限
1.开竣工日期:开工日期及双方协商确定,预计3个月内完成。
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灾害、甲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等情况,应由双方及时协商顺延工期。
第三条工程款结算:按乙方工程进度及甲方资金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1.乙方要依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备要求组织施工,要全部达到合格。
2.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等突遇情况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后方准施工。
第五条工程质量标准及保修
1.工程质量的评定标准按照甲方所签订的协议相应质量条款履行。乙方必须
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的指令施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质量违约金10万元,并无条件返修整改,一切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开工前,须编制施工工艺、施工进度报甲方审查、批准。工程的检查、交接验收等程序条件必须满足甲方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乙方必须自检,并提供自检依据,自检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允许及接受甲方进入现场进行工程交接验收、检查。
第六条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1.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
2.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五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届时验收,竣工工程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三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
3.质量保修: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保修期按甲方同发包人所约定的保修期执行,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提供免费维修。逾期维修或经通知后不进行维修,甲方有权在应付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并有权给予相应罚款。
第七条合同份数补充约定。
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2、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甲方:乙方:
签订时间:200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