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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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的上缴形式和残值处置程序,根据鄂财行资发[2006]6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鄂财行资发[2005]10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资产收入、报废、报损的残值收入,经营性资产收益。
二、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1、闲置的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4、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使用部门必须如实申报需报废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处置。
三、管理部门及职责
1、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专用设备归口设备科;房屋归口总务科;车辆归口院务部、医务科;一般设备、家具归口物资采购中心;图书归口科教科)负责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及核实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做好报废设备的相关工作,负责保管报废的固定资产并组织固定资产残值处理的招标工作,督促将处置变价
收入和残值收入上交财务科。
2、各使用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及时将未使用、不需用的设备办理相关报废手续或调剂调拨手续,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台账管理,监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完整。
四、固定资产处置原则
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应注意搜集报废资产的需求信息,将有资质的需求单位整理归档,每年进行维护,确保每次处置资产时至少有三家以上意向单位投标;
2、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在拍卖前应充分做好调研工作,对需拍卖的资产残值有合理估价;
3、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应将固定资产报废工作纳入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定期清理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对于因搬迁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集中报废,要事先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报废固定资产在此过程中不流失、不毁损,并及时组织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拍卖工作。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和监督
1、财务科和审计科负责对固定资产收益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医院下属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流失。
2、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部门和个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
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