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
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全市建筑行业深入开展“文明施工”主题活动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全市建筑行业深入开展“文明施工”主题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全市建筑行业深入开展“文明施工”主题活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根据宁波市文明办等9个部门《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的通知》(甬文明办〔2010〕20号)精神和“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及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程的要求,结合行业实际,特制订《全市建筑行业深入开展“文明施工”主题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全市建筑行业深入开展“文明施工”主题活动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文明素质和建筑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水平,努力把工程施工区域和施工沿线打造成城市文明亮丽的风景线,为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作出积极的贡献。
根据宁波市文明办等9个部门《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的通知》(甬文明办〔2010〕20号)精神和“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及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程的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树立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文明发展的理念,以“科学管理、优质安全、净化美化、文明和谐”为主要内容,以争创文明施工“优胜杯”竞赛活动为主要载体,着力培育具有较高素养的职工队伍,着力营造净化美化的内外环境,着力保障施工项目的优质安全,着力营造各方支持的和谐关系,为迎接上海世博会和全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进一步展示城市文明形象,进而为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奠定坚实的基础。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结合宁波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市区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最高奖,是申报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条件之一。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区是指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
第三条成立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和建立评审验收专家库。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评审委员会由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总站)、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宁波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监察支队)、科技园区建设局的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建管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四名,由市安质总站、招标办、监察支队和科技园区建设局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名,由上述五家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职责:1、审核批准年度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工作计划;2、选聘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验收专家;3、审核批准年度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称号,审核批准撤消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称号;4、研究分析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选的有关事项。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处。
北仑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基本要求
生活设施
13、宿舍统一布置。与办公、作业区有明显划分,确因场地原因不能划分的,要有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宿舍保证主体结构安全,保持通风、采光及照明。禁止用钢管、竹片、彩布条等搭设简易工棚。厨房、作业区内严禁住人。
14、每间宿舍一般不超过8个(名单上墙),人均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宿舍内生活物品摆放整齐,被褥、衣服不得乱堆乱放。有人负责清扫、通风,地面不得有明显垃圾和尘土。
8、现场设置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不得带泥出门。
9、建筑材料及施工机具等堆放整齐。
10、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如确需临时存放的,有专门地点堆放。旧模板码垛堆放。现场禁止燃烧建筑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
11、易燃易爆物品堆放间、木工间、油漆间等消防重点部位有消防安全措施,配备专用消防器材,专人负责并名单上墙。
5、现场设置大门及门卫管理房,建立门卫制度。大门采用硬质材料。大门显著位置设置“企业形象标志”、“五牌一图”、“建筑工地质量安全举报告知牌”。
6、作业区和生活区主干道路用混凝土硬化,其他次要道路硬化处理。道路畅通,无散落物,不扬尘。
7、现场设置排水系统,严禁泥浆、污水、废水等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河道。
15、宿舍内禁止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炒锅、电炉等器具。宿舍内不得放置自行车、作业工具等。
16、食堂安装纱门、纱窗、防蝇罩、挡鼠板等设施。专人清扫,桌子、地上不得有杂物、垃圾堆积。生熟食品严禁混放,不得供应过期、霉变的食品。
17、食堂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上墙,保持个人卫生。
18、厕所、浴室应采用水冲式,专人负责清扫,不得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垢。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
19、生活垃圾禁止到处抛撒,设置垃圾桶,专人负责清运,日产日清。办公、作业、生活区内卫生、整洁,四周特别是背后的夹缝无明显积水、散露垃圾、杂物,防止四害孳生。
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津、法规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是指对建筑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施工中,以及施工现场内建筑材料、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大气质量的细小颗粒漂浮物的预防的控制。
第三条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各县(市)区(除江东区、江北区、海曙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市建委委托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江东区、江北区、海曙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具体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在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备案时,对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包括扬尘控制费用在内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列情况及费率进行审核。
环保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包括施工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以及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查处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建筑渣土运输单位的资格管理、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和渣土运输车辆的密闭化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机构应当把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纳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应当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组织和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手的投入;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责监理责任,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各个施工环节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控制措施。
宁波市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基本要求
7、现场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进行冲洗,不得带泥出工地。
8、现场应设置吸烟室(处)和茶水亭(间),严禁随意吸烟.
材料堆放
9、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合理,安全整齐,不得超高。堆料分门别类,悬挂标牌,标明名称、品种、规格和数量等。建立材料收发管理制度,仓库、工具间材料堆放整齐,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堆放,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配备专用消防器材。不用机具及时清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现场防火
14、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消防防火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并成立领导小组,配备足够、合适的消防器材和义务消防人员.建筑物每层应配备消防设施,高层建筑(30米以上)应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2寸立管,设加压泵,留消防水源接口),配备足够灭火器,放置位置正确,固定可靠。现场动火必须有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人员。易燃易爆物品堆放间、木工间、钢筋加工间、油漆间等消防防火重点部位要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配备专用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
生活设施
20、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小卖部也必须有卫生许可证,小卖部人员也必须持健康证上岗,食堂、餐厅等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熟食间、原材料储藏间。生活区内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专人负责,及时清理.
宁波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标化工地评选办法
甬城管〔2012〕115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管理,提升创建水平,我局根据工作实际,对原《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甬城管〔2009〕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二○一二年七月九日-1—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本市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统称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提高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标化工地)是本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最高奖,代表本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管理的先进水平,评审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
第三条标化工地每年评审一次,市城管局于当年10月组织评审。
第四条标化工地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决定,标化工地的检查考核工作由评审考核组负责。
评审考核组由市城管局组织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市政行业协会、风景园林协会及各地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丰富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专家人员组成.—2—第二章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第五条评选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万元(含)以上或绿化面积1.5公顷(含)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建安工程量在3000万元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浙江省建筑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浙江省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责任1.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建筑施工单位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3.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对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改进,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安全问题。
三、工地准备1.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工地勘察和安全评估,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
2.建筑工地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工地入口标志、安全警示牌等。
工地内应将施工区域、危险区域等明确划定并标明警示标志。
3.建筑工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网、围挡、警示标志、紧急疏散通道等。
四、管理章程1.施工过程中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勤于检查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并及时做出记录。
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立即纠正并汇报给项目负责人。
2.建筑工地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明确施工的工序和时间安排,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3.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五、安全保障1.建筑工地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监控室,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监控人员。
安全监控人员应全天候对工地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建筑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等突发情况的处理办法。
同时应配备足够的应急设备,如灭火器、急救箱等。
六、奖惩措施1.对严重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建筑工地,责令停工整改,并可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优秀的建筑工地,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其他工地学习。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一般规定(4篇)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一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环境和谐,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及乡镇建设工程、农村建设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施工过程中。
第三条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是:尊重社会公德,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科学施工,安全施工。
第二章文明施工管理机构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文明施工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组织编制施工作业方案,进行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整改违规行为。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文明施工管理员,负责组织实施施工作业方案,协调处理文明施工问题。
第三章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文明施工示范区,合理划定施工边界,并进行围挡封闭,确保施工区域整洁有序,减少施工噪音和扬尘。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文明意识;同时,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文明施工的落实。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作业方案要求使用适当的施工设备和工具,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合理设置设备和施工道路,确保施工车辆、工人和材料的有序流动,减少交通拥堵和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立临时生活区域,提供饮用水、食品、卫生设施等生活保障,同时保持周边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立临时堆放区域,对建筑垃圾、废弃物和危险物品进行分类存放,及时清理,确保不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加强对扬尘、噪音、废水等污染物的控制,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的生活环境。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施工现场清洁和消毒,保持施工区域的卫生。
第五章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施工单位进行违规行为的处罚。
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津、法规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是指对建筑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施工中,以及施工现场内建筑材料、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大气质量的细小颗粒漂浮物的预防的控制。
第三条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各县(市)区(除江东区、江北区、海曙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市建委委托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江东区、江北区、海曙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具体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在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备案时,对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包括扬尘控制费用在内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列情况及费率进行审核。
环保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包括施工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以及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查处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建筑渣土运输单位的资格管理、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和渣土运输车辆的密闭化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机构应当把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纳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应当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组织和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手的投入;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责监理责任,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各个施工环节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控制措施。
宁波市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基本要求
宁波市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基本要求
背景介绍
为了提高建筑工地施工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宁波市政府按照国家标准制定了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基本要求。
主要内容
1. 遵守法律法规
建筑工地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与质量管理规范》等。
此外,还要遵守市政府制定的各项规定和标准,特别是有关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要求。
2. 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管理培训,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和技
能。
(2)建筑工地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3)确保建筑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经常性维护。
(4)每天进行安全交底,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3. 卫生环境管理
(1)保持建筑工地的卫生环境,尤其是密闭或近邻居民区域内,应加强卫
生防护,防止垃圾、废水等对环境的污染。
(2)建筑工地应配备相应的厕所和垃圾箱,保持卫生。
4. 环保管理
建筑工地必须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规,妥善处理工地产生的噪声、尘土和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加强现场治理,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要合理利用资源,控制能源消耗和噪声污染等。
5. 管理调查及通报制度
(1)建筑工地要建立台账制度,可随时查看所有施工队伍的行踪和管理情
况。
(2)对违规行为及时整改处理,并公开通报;严重违规情况将列入信用黑
名单,并禁止参与市政项目投标。
以上就是宁波市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文明施工有助于创造和谐社会、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施工管理方应严格遵守上述要求,确保施工过程顺利进行,为城市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甬政发[1995]256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1995.12.21【实施日期】1995.12.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甬政发〔1995〕2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施工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程度,是我市创建卫生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此,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施工的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程度,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规定:一、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围栏、材料堆放及运输、临时设施、安全设施、施工噪声控制、渣土处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围环境等施工现场管理。
二、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地(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道路线路敷设、装饰、拆迁等施工现场)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安装管理处具体负责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拆迁现场文明施工由市房地产局负责监督检查。
市政、规划、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同市房地产局和市建设安装管理处,做好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四、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地文明施工负责,并为施工单位进行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五、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由项目经理组织实施。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宁波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进一步深化“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宁波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进一步深化“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甬建发[2011]6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宁波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进一步深化“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的实施意见(甬建发〔2011〕62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十一次全会精神,巩固2010年“文明施工”主题活动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提高全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文明素质和建筑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宁波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实施方案》,结合2011年版《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建筑工地考核有关要求,现就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进一步深化“文明施工”主题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十一次全会精神,以深入开展“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进一步深化“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的各项要求,继续深化职工文明素质提升行动、施工工地环境整治行动、平安优质工程创建行动、文明和谐关系促进行动、文明施工“优胜杯”争创行动等五大行动,着力构建文明施工管理长效机制,提升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的文明施工水平和标准,进一步展示城市文明形象,为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任务(一)继续深化职工文明素质提升行动。
大力推进民工学校建设,通过推行“宁波市建筑业务工人员信息系统”和实民制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全市建筑业企业民工学校的组织机构、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促进施工现场务工人员教育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在培训内容上,紧紧围绕培育合格的建筑业产业工人和文明城市新市民的要求,整合岗前培训、安全生产专题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文明礼仪教育、职工维权教育、初级技能培训、疾病预防教育,使民工学校成为推行企业文化、倡导文明和谐的平台,不断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用工行为,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施工队伍组织结构,促进建筑业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一、各地应加强对使用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其劳务作业人员是否与本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
二、各地应尽快建立劳务合同备案制度,并将劳务合同备案及变更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三、劳务负责人与劳务队长的培训上岗办法另行通知。
四、劳务分包合同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五、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开工工程按本办法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用工行为,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施工队伍组织结构,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监督管理单位、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各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负责对辖区内劳务分包活动进行监督服务管理。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一般规定(2篇)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一般规定1、施工现场应制订文明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2、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场所、生活区应划分清晰,有条件的就公开区域设置;在施工区域内设置办公场所、生活区的,应采取安全的隔离措施,并应设置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示。
严禁在建工程内设置生活区。
3、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志。
主要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
4、施工中应采取防治大气、水土、光源、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
选用建筑材料应采用低碳、节能、环保产品。
5、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施工现场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一般规定(2)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保障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提高施工质量和工人安全,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规定:1. 垃圾管理:在工地内设置垃圾容器,并定期清理,防止垃圾满溢、扩散和产生恶臭。
2. 扬尘控制:在施工现场和周围设置喷雾降尘设备,防止扬尘对环境和周边居民的影响。
3. 噪音控制:严格控制施工机械设备和工人产生的噪音,采取隔音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4. 施工道路管理:定期清理施工道路,保持道路通畅,避免影响交通和公共秩序。
5. 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施工现场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教育、防护设施等,保障施工工人的人身安全。
6. 文明建设:鼓励工地内的工人文明施工,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7. 节能减排:采取节能环保的施工工艺和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保障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一般规定(四篇)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一般规定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一般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现场布置:施工现场要进行合理布置,包括办公区、生活区、储存区、机械设备区、施工区等,保证施工安全,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施工噪声控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要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使用噪音防护设备,合理选择作业时间,减少噪音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3.施工粉尘控制:施工现场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如良好的封闭和加湿处理,防止粉尘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影响。
4.施工垃圾处理: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要分类储存和处理。
对可回收垃圾进行回收利用,非可回收垃圾要妥善处理,不得乱倒乱扔,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5.施工交通管理:严格控制工程交通区域,设立合适的导向标志,确保施工交通有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施工人员和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6.环境保护: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周围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和破坏,如河流、湖泊、植被等。
7.职工安全保障: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进行安全培训,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8.文明施工宣传:加强文明施工宣传,提高公众对施工工程的理解和支持,倡导文明施工行为。
法规和规定进行执行。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一般规定(二)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和谐,减少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影响,制定的一些基本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规定:1. 施工现场周边:施工现场周边应划定施工区域,并设置围挡,确保施工现场与周边人口、交通等区域的隔离。
2. 施工现场卫生: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定期清理垃圾。
特殊工序产生的废弃物需要及时处理和清理。
3. 施工噪音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控制施工噪音,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可以采用降噪设备或者在噪音较大的施工时段限制施工。
4. 施工扬尘控制:施工现场应采取措施减少扬尘,如覆盖裸土、喷雾降尘等方式。
5. 施工交通管控:在施工过程中,应设置合理的交通标志和指示牌,确保施工现场交通秩序和安全。
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表
2、生活区应设置民工业余学习和娱乐场所、民工学校、食堂、开水房、淋浴间、盥洗设施、厕所等临时生活设施。厕所、盥洗室、淋浴间的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并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不得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河道。.高层建筑施工每层应设置便弱设施,多层建筑应每二层设置,便溺设施应尽量做到文明。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
2、施工现场进门处或办公区必须设置旗杆,并按规定悬挂国旗。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均应佩戴工作卡。
3
现场标牌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七牌二图”,其中“五牌二图”应设置在现场主出入口明显处,即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环境保护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消防平面布置图。生活区餐厅内挂设农民工权益保障公告牌、宿舍区进门处挂设居住人员状况牌。标牌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表示明确,严禁将“七牌二图”挂在外脚手架上。合理地宜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
4
施工场地
1、工地出入口5米内及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加工场地应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其强度、厚度、宽度满足施工作业需要,主通道宽度应在3.5m以上,次要道路视情况采取硬化措施。施工现场道路应做到畅通、平坦、整洁,无散落物。现场设置排水沟(管)网及沉淀池,排水畅通,不积水,严禁泥浆、污水、废水等流出场外或堵塞下水道或直排河道。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证排水畅通,不积水,=
2、现场出入口应整洁有序,设置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3、无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现象。
4、按要求及时清运现场的各类废源自物,确保工地的文明施工和良好卫生状况。
5、在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现场应设置吸烟室(处)和茶水亭(间),严禁随意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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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2-03-29 02:44:00来源: 宁波日报(宁波)有0人参与手机看新闻转发到微博(0)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刘奇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市容卫生环境和工作秩序,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负总责。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开列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总费用。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该费用不得作为议价费用,不得下浮。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在拨付建设工程预付及进度款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明确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为文明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监理单位对文明施工负责监督责任,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以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活动。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制定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用于改善作业环境,满足文明施工所需采取的措施要求等方面。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消防保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工程概况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标牌,标牌内容应当全面、详细、准确。
第八条施工工地现场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分隔施工与非施工区域。
围挡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坚固、稳定、统一、整洁的硬质材料,如采用砌体作围挡材料的应进行压顶,并美化墙体;(二)主要路段以及涉及市容景观路段两旁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区域施工现场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三)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采用硬质材料的大门,大门一侧设置门卫室;(四)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
对市政道路等不能设置封闭围挡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挡。
围挡设置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设置方案,根据方案要求对围挡设置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
密目式安全网应当保持整洁、色泽一致、牢固、阻燃、无破损。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治噪声、强光和大气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应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时房、临时棚内操作;(二)夜间施工时(22时至次日6时)应依据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并通告附近居民;(三)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驶出建筑工地之前,应当采取防止建筑垃圾沿途抛、撒、滴、漏的封闭措施;(五)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六)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各类废弃物。
第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主要道路和生活区周边工地应当采用硬质封闭围挡,做到先围后拆;(二)对混凝土块、散砖、钢筋等物体不得随意抛掷;(三)拆除施工过程产生扬尘的,应当采取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四)风力在6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实施拆除施工。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设置临时覆盖钢板,并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堆放物料、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布置合理,堆放整齐,标明名称、品种、规格;(二)危险施工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警戒措施;(三)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施工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四)施工现场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禁止泥浆、污水、废水等流出场外或者直接排入市政管网及河道;(五)工地出入口5米内及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其强度、厚度、宽度满足施工作业需要;(六)对建筑物内建筑垃圾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进行清运,禁止凌空抛掷。
对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四条因施工原因,需要对城市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予以封闭。
施工围挡外侧应配置文明交通公益宣传内容,倡导文明交通行为。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设置,符合卫生、通讯、照明等要求,并配备值班人员;(二)定期清扫,保持卫生、整洁;(三)设置饮用水设施;(四)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五)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不得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河道;(六)生活垃圾由专用容器存放并做到日产日清,严禁与建筑垃圾混放;(七)工地食堂应当远离厕所、垃圾堆放地等污染源,并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炊事人员办理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八)工地宿舍安装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不得使用通铺,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九)在建工程内禁止住人。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设立民工学校;(二)与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三)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制定治安防范措施;(四)制定季节性施工安全保护措施,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五)施工现场配备保健医药箱,预备一定数量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责任制和有关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使消防设施保持完好备用状态。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九条鼓励、支持施工单位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文明施工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及时纠正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应当予以核实,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属于其他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责任主体的文明施工开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系统,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有关行业管理活动。
信用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开列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未履行监理职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牌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二款,施工现场出入口或围挡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拆除作业施工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尘措施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八)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采用覆罩法施工、路面未按照规定覆盖钢板或者未采取通行安全措施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九)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物料堆放、警示措施、垃圾处置不符合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施工现场车辆冲洗、污水处置、场地硬化不符合规定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十)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采取通行安全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十一)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生活区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