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动物检验检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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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7月26日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入国境,保护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水生动物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实施检验检疫风险管理,对进境有关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信用管理。

第五条进境水生动物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境水生动物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准入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与审查、检验检疫要求确定、境外养殖和包装企业注册登记。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分类制定、公布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和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水生动物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有:
1.检疫审批:凡输⼊、携带、邮寄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特定的植物产品,货主、物主或代理⼈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续。

2.报检:输⼊、输出应检物,货主或代理⼈应按要求填写报检单,向⼝岸出⼊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检疫:包括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

现场检疫:输⼊、输出应检物抵达⼝岸时,检疫⼈员登机、登轮、登车或到货物停放场所实施检疫;实验室检疫:检疫⼈员按有关规定或要求对输⼊、输出的检疫物作动物疫病、植物病⾍害的实验室检测;隔离检疫:动物在⼊境后或出境前,必须在出⼊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作隔离检疫(⼤、中动物45天,⼩动物30天);⼊境植物种⼦、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作隔离检疫的,应在指定的隔离圃隔离种植,经过⾄少⼀个⽣长周期的隔离检疫。

4.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根据检疫结果,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协议中的规定,国家标准,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出证。

5.检疫处理:
(1)对经检疫不合格的检疫物,由⼝岸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分别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2)签证放⾏: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境检疫物,由⼝岸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放⾏通知单》、检疫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准予⼊境或出境。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4.25•【文号】总检动字[1992]10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总检动字[1992]10号1992年4月25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动物产品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物种类表(动物检疫部分)》。

第三条国家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境动物产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实施检疫及检疫处理;对进境动物产品的装卸、运输、加工、存放等环节实施检疫监督制度;对加工、存放进境的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蜂蜜、蚕蛹、蚕茧、蚕卵等动物产品的工厂、公司、饭店、宾馆、专用仓库等,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四条输入动物产品,货主或代理人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在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时,要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

第五条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动物产品进境前提前3-7天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预报其重量、运输工具种类、启运时间、启运港口、途径国家或地区、进境时间等,并提供有关和约、协议副本等资料,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据此做好有关检疫、消毒器械的准备工作。

动物产品到达口岸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填具报检单,并持《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单》、和约或协议、货运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及过境国家或地区兽医官签发的检疫证书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第六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上述单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接受报检。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或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动物产品卸离运输工具。

第七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据下属规定进行现场检疫:1.查询动物产品的启运时间、港口、途径国家或地区,查看运行日志等。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1.2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七)其他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72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贸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风险管理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风险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施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检疫准入、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条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风险,确定产品风险级别。

产品风险级别及检疫监督模式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第七条海关根据企业诚信程度、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等,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采取相应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八条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的通报以及国内外发生的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决定采取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限制进出境和暂停进出境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一节检疫准入第九条海关总署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十条海关总署对首次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

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检疫监督管理



注册饲养场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时, 必须及时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并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检验检 疫机构报告。 注册饲养场不得饲喂和存放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 长剂。对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要遵守国家 有关药物使用规定,特别是停药期的规定,并须将所使用药 物和动物促生长剂的名称、种类,使用时间、剂量、给药方 式等填入《管理手册》。 注册饲养场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切实做好日常防疫消毒 工作,定期消毒饲养场地和饲养用具,定期杀虫、灭鼠、灭 蚊蝇。进出注册饲养场的人员、车辆和笼具必须严格消毒。
隔离检疫和抽样检验
1、隔离场所
2、动物挑选
3、临床检查
4、采样
5、实验室检验
6、加施标志
7、出证
隔离检疫
出境动物的隔离检疫场所一般由货主自行提供,使 用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并接受其监督检 查; 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挑选 健康无临床症状、符合相关要求的动物进入隔离场 集中饲养 ;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场的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和观察, 按规定进行采样和实验室检验; 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并根据需要加施检验检疫封识。
动物检验检疫处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概述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 出境动物检验检疫 过境动物检验检疫 检疫结果判定 检疫处理


动物检疫的起源 动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
动物检疫的法律框架
动物的分类及其实施检疫的范围
动物检疫的起源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要求,强制性检疫标准或 其他必须执行的检疫要求或标准。 中国与动物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

进境活动物的检验检疫流程

进境活动物的检验检疫流程

进境活动物的检验检疫流程
进境活动物的检验检疫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报与检疫审批:进境活动物必须在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申报,并且需要经过检疫审批手续。

检验检疫部门会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对活动物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

2. 隔离检疫:经检验检疫部门审核通过的活动物需要进入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

在隔离期间,检验检疫部门会对活动物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确保它们没有携带病虫害等有害生物。

3. 卫生处理:对于需要进行卫生处理的进境活动物,检验检疫部门会对其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以确保活动物体内的有害生物得到清除或消灭。

4. 放行:在隔离检疫期间一切正常的情况下,进境活动物会被放行,持有者可以携带它们入境。

同时,检验检疫部门也会向持有者提供相关的检疫证书,以保证活动物的安全。

海关检验检疫制度与实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

海关检验检疫制度与实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
(1)抽采样品
(2)实验室检测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3.检疫处置
经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后,需根据疫病情 况、有害生物情况及国家检疫法规、我国与输出国 签订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协议和贸易合同条款中的 检疫要求,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做出正确的 检疫结论,决定是否进行检疫处理,根据检疫结果 出具相应的检疫证书。对不符合议定书或协议规定 的进口动物按规定实施检疫处理,出具相应的检疫 证书,货主可凭此证书对外要求索赔。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4.检疫监督管理 进境后检疫监督管理包括进境动物隔离检疫
及指定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监管。隔离检疫 是将进境动物限定在指定的隔离场内饲养,在其 饲养期进行检疫、观察、检测和处理的一项强制 性措施。指定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监管是指 对高风险的动物产品限定生产、加工企业,确保 产品加工目的和安全流向。从事进境动物隔离检 疫工作的隔离检疫场须通过海关总署的考核批准。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1.检疫申报
(3)申报受理:海关核查相关材料后, 会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根据单证核 查的情况并结合中国动植物检疫规定及输 出国家或地区疫情发生情况确定检疫查验 方案。此外,还会检查所提供的单证材料 与货物是否相符,核对集装箱号和封志与 所附单证是否一致,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 称、数重量、产地、包装、唛头标志是否 相符。
(1)申报时间:根据进口种类而不同。 进口种畜禽动物(含遗传物质):入境 前30日;其他动物:入境前15日;实验 动物和繁殖材料:入境前7日。
(2)申报地点:根据不同的进口种类。 应向入境口岸和隔离场所在地或目的地 海关申报。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1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水生动物疾病传入我国,保护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生动物是指来自人工养殖的活的鱼类(包括其精液、卵)、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风险分析与检疫审批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水生动物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提供的水产养殖、检验检疫、疫病控制等有关信息资料,开展进境水生动物风险分析工作。

第六条输入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三章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第七条向我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和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生动物疾病。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引言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是一种旨在保护国内动物及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

通过对入境动物进行检验检疫,可以防止病原体的传播,维护国家的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的主要流程和相关的政策法规。

适用范围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适用于所有进入国家境内的动物,包括但不限于家畜、宠物、实验动物等。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的主要流程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 报关申报进入境内之前,动物的所有者或代理人需要向海关进行报关申报,提供详细的动物信息。

报关申报时需要提供动物的种类、数量、健康证明等相关文件。

2. 检验检疫根据动物的种类和来源国的不同,检验检疫部门会对动物进行相关的检验检疫工作。

检验检疫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动物健康检查:对动物进行体格检查,检查是否有明显的疾病症状。

•动物疫病检测:根据相关规定,对部分动物进行疫病检测,例如犬、猫、家禽等。

•动物携带生物材料检测:对动物体内的生物材料进行检测,例如血液、粪便等。

3. 处理隔离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如果动物被检测出携带疫病或其他危害国内动物或人类健康的情况,将会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隔离期间,将对动物进行进一步的治疗或观察,确保其不会对其他动物或人类造成传播风险。

4. 批准进入如果动物通过了检验检疫,获得了相关的健康证明和准入证书,将会获得进入国内的批准。

此时,动物的所有者或代理人可以将动物带入国内,并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管理要求。

相关政策法规为确保进境动物的检验检疫工作得到有效实施,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规定了对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卫生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动物检验检疫的责任和义务。

2.《进境动物检疫法》:详细规定了进境动物的检验检疫程序、检疫要求和隔离处理等内容。

3.《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进境动物的检验检疫管理进行了具体细化,包括报关申报、检验检疫程序、处理隔离等方面的要求。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02•【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发布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过境转基因产品的检疫审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4.25•【文号】总检动字[1992]10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总检动字[1992]10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2年4月25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动物为饲养、野生的活动物。

第三条大中动物是指黄牛、水牛、牦牛、马、骡、驴、骆驼、象、斑马、猪、绵羊、山羊、鹿、狮、虎、豹、狐狸等。

小动物是指犬、兔、貂;鸡、鸭、鹅、鸽等禽类、鸟类;鱼、蟹、虾等水生动物以及蜂、蚕、蛤蚧等其他动物。

第四条输入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按《进境动物审批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根据中国与输出国政府签订的动物检疫条款或检疫要求,在输入动物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派遣动物检疫人员赴输出国执行检疫任务,所需费用由输入动物的货主或代理国承担。

第六条输入大中饲养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抵达口岸前60天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输入其他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抵口岸前15天报检。

第七条输入的大中饲养动物须在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进口动物隔离检疫场隔离检疫,输入其他动物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

边境地区及国家批准的经济特区,从毗邻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大中动物限在当地的饲养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隔离检疫场”隔离检疫。

第八条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动物运抵时实施现场检疫:1.登机、登轮、登车进行临床检查。

2.对所有动物接触的运输工具和装卸器具,在卸运前作有效消毒。

3.对上下动物运载工具的人员,作防疫消毒。

4.审核货证及询问运输情况。

第九条现场检疫未发现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经审核各种单证合格后,出具“检疫调离通知单”。

第十条动物卸运后,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饲具、笼具、铺垫材料、装卸器具、现场及废弃物,均须消毒处理。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畜健康和农业生产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对疫情传播或潜在疫情传播可能性较高的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等方面。

第三条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检查、监测、审批、监管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动物检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检疫监测、严格检疫审批、强化检疫监管、做好检疫应急处置和加强检疫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协调、指导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动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应当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标准、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动物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应当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疫。

第七条动物检疫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取得动物检疫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加强自身素质建设,提高检疫工作技能水平。

第八条对参与动物检疫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健康证明和培训。

第二章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第九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检疫要求,在指定口岸经过检疫,根据检疫要求出具检疫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管理范围,包括:动物、动物制品、动物饲料、病原体、生物制品、血清和贡血、动物大肠杆菌菌苗、饲料添加剂等。

第十一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地区的动物卫生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经指定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经贸易、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批准后出入境。

第十二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要求和检疫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并不断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机构由国家确定,经审批的检疫机构可以开展该类检疫工作。

入境动物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流程

入境动物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流程

入境动物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流程对于出入境的动物检验检疫是非常重要的,往往牵涉到传染病等问题,所以,入境动物要按照检验检疫手续的流程去办理检验检疫。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入境动物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流程的相关法律知识。

入境动物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流程为了预防和消灭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入境的动物必须办理相应的检验检疫手续。

动物检验检疫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有关的配套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名录》等国家法律运用强制性手段和科学技术方法预防或阻断动物疫病的发生以及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间的传播。

入境动物需要办理的检验检疫手续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办理检疫审批。

对输入或过境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许可证,以防止进口企业不了解国外疫情和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盲目进口,在货物抵达口岸时因违法违章而被退货或者销毁,造成经济损失。

检疫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地方检验检疫局预审和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终审。

两级审批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了带疫货物入境的几率,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是办理境外预检。

对进境种用动物,派出专家到输出国了解产地疫情情况,监督输出国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动物健康议定书,是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对防止动物疫病疫情传入起到了非常积极、有效的作用。

目前该项措施已逐渐引申到其他高风险、敏感动物产品。

三是办理检疫报检。

对进境或过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对报检单证的审核是货物入境查验的第一关,地方格检验检疫机构制定了严格的报检规定和程序。

通过对许可证和国外官方检疫证书的审核,杜绝不符合规定的货物通关入境。

四是办理现场检疫和隔离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第44号令-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44号令-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三年四月十六日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水生动物疾病传入我国,保护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生动物是指来自人工养殖的活的鱼类(包括其精液、卵)、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风险分析与检疫审批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水生动物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提供的水产养殖、检验检疫、疫病控制等有关信息资料(附件1),开展进境水生动物风险分析工作。

第六条输入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三章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第七条向我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和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生动物疾病。

第八条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场。

该养殖场应当严格臵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的检疫监督之下,并且按照《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推荐的方法和标准,对《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中规定申报的疾病连续监测两年以上未检测到有关疾病。

动物检验检疫: 入境动物检疫处理

动物检验检疫: 入境动物检疫处理
(5)未按《许可证》指定的路线运输入境的
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视情况作处罚、退回或销毁处理;
(6)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擅自卸离运输工具的
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
34 (7)动物到港前或到港时,产地国家或地区突发动物疫情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关公告执行。
5
1.现场检疫的处理
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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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验检疫》
入境动物检疫处理
目录 Contents
1. 现场检疫的处理 2. 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的检疫处理
1.现场检疫的处理
(1)不能提供有效检疫证书的
视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现场检疫异常的
做好现场检疫记录,隔离有传染病临床症状的动物,
必要时做病理剖检,采34样送实验室检验;
尸体转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出具证明进行索赔或作其他处理。
(8)对旅客携带的伴侣动物
不能交验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的,暂时扣留。 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证,办理退回境外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视同无人认领物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处理。
34
6
1.现场检疫的处理
(9)判定标准
若发现有下列症状者,一般认为动物健康状况不良,可根据情况作综合判定。 ①精神状态:惊恐不安、狂躁不驯;沉郁、嗜睡甚至昏迷表现; ②被毛状况:被毛逆立、无光,有局限性脱毛; ③皮肤的颜色:苍白、黄胆或蓝紫色等;
迅速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①转移至病畜隔离区进行隔离; ②对患病动物停留或可能污染的场地、用具和物品等进行消毒; ③严禁转移和急宰患病动物;

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

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

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4.25•【文号】总检动字[1992]10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总检动字[1992]10号1992年4月25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陆路、水上、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过境的,必须依照本办法实施检疫和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动物和动物产品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物种类表(动物检疫部分)》。

第四条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第五条经批准过境的动物,其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在动物进境前或进境时,持过境动物检疫审批单、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过境的动物产品,其承运人应当在动物产品进境前或进境时,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物或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兽医卫生证书,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第六条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笼具必须完好并能防止渗漏。

动物在吸血昆虫活动季节过境,其运输工具、装载笼具还须具有效的防护设施。

过境动物的饲料和铺垫材料必须未受病虫害污染,并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物或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来自非疫区证书。

过境的动物产品必须具有能防止液体渗漏的严密包装。

第七条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抵达进境口岸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运输工具、接近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人员,以及被污染的场地作防疫消毒处理。

第八条动物和动物产品过境期间,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

第九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过境动物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并对其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全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管理,过境动物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必须配合。

入境动物产品的检疫程序有哪些?

入境动物产品的检疫程序有哪些?

入境动物产品的检疫程序有哪些?
1.货主或代理人在动物产品入境前或入境时持报检单、检疫审批单、合同、发票及输出国(地区)检疫证书和产地证书等单证向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现场检疫。

动物产品到达口岸时,检疫人员到运输工具上和货物堆场实施检疫。

了解动物产品装运和运输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检查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

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包装外表、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需要实施实验室检疫的,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出具《采样凭证》。

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对需要调离入境口岸海关监管区检疫的,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要求货主向到达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室内检验或消毒处理:根据贸易合同、检疫条款、国家公布的《入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的要求安排相应的室内检验项目。

原羊毛、干皮、肠衣、火鸡毛、动物性药材等在使用前可作相应的消毒处理。

4.出证和处理。

经检疫消毒合格的动物产品,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同意加工使用。

经检疫发现疫病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或《兽医卫生证书》等,并通知、监督货主作无害化处理。

5.检疫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入境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入境动物产品如原羊毛、生皮、肠衣等的中转仓储、加工使用须符合兽医卫生要求,施行许可证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解读

2021.2基金项目:海南省人文医学研究基地规划课题重点课题“重大突发疫情防控海南省地方政府法治保障研究”(QRYZH202003)。

作者简介:戴小清(1981- ),女,湖北荆州人,讲师,研究方向:中日法律文化、日本语言文化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解读戴小清(海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海南 海口 571158)摘 要:为了保障我国农牧业的生产安全,保护我国国民的人体健康,避免我国境外具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植物、杂草和动物寄生虫、传染病以及其他对动植物有危害的生物入境我国,我国农业农村部针对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趋势,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下文简称为《动植物检疫法》),制定了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工作内容。

关键词:检疫;动植物;检疫法1 制定目的现阶段,世界呈现出多极化的发展态势,全球经济趋于一体化是不可避免的局势,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

对于我国来讲,既是个农耕大国,也是人口大国,不仅动植物的出口数量极其可观,进口的数量也不在话下,因此出台《动植物检疫法》是加强对外来物种的检疫,更好地保护我国农牧业的生产安全,避免对动植物有危害的生物入境我国,防止国外重大的动植物疫情的传入,对我国农牧业造成侵害,加强管控外来入侵物种,另外对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2 主要内容2.1 进境检疫进境的检疫产品的范围比较广泛,包含了一切动植物相关的物品,例如动物、动物产品、植物、植物种子、种苗以及其他可进行繁殖的材料等物品。

在进入我国国境时,需要提前进行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严格规定进境的检疫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我国农牧业不受外来物种的侵害,确保农牧业的安全生产,保护我国动植物的正常发展。

在《动植物检疫法》的第十一条法则中,就明文规定动植物的各种不同的输入类型都需要进行严格的检疫,其中包括通过国与国贸易所获得的动植物,或者是进行科技合作的方式所获得的动植物,或者以赠送、援助、交换等方式所获得的动植物。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制度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制度

制度2023-11-02contents •概述•检验检疫申请与受理•现场检验检疫•实验室检测与分析•健康证书与放行•监督管理目录01概述定义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制度是指对进入中国境内的水生动物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以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和保障国内水生动物养殖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法规和程序。

目的确保进境水生动物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定义与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法律依据后续监管查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水生动物进行现场查验,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检查包装及运输工具是否符合要求。

实验室检测对抽样样品进行病原检测、药残检测、重金属检测等。

现场处理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对进境水生动物进行分类处理,如退回、销毁、隔离观察等。

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进境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

申报抽样根据规定对进境水生动物进行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对进境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后续监管,如养殖场监管、市场抽查等。

检验检疫流程概述02检验检疫申请与受理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基本信息,包括不限于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等。

申请人需提供进口水生动物的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文件。

申请人需提供进口水生动物的相关信息,包括不限于品种、数量、产地、运输方式、预计到达时间等。

申请人需提供进口水生动物的饲料、药品等物品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受理流程申请人需通过官方网站或到检验检疫机构办公地点提交申请材料。

如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会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开始检验检疫程序。

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会通知申请人补充或更正申请材料,并重新提交申请。

样品递交与抽样检测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申请后会对进口水生动物进行抽样检测,抽取的样品数量和检测项目会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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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一、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⒈检疫审批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应在签定贸易合同或赠送协议之前,进口商或接收单位应向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根据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及输出国家的动物疫情、我国的有关检疫规定等情况,对同意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的发给相关的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

两国之间未签订检疫议定书的,不得引进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⒉报检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抵达口岸前,须按规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出具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并如实填写报检单。

⒊现场检验检疫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抵达入境口岸时,动物检验检疫人员须登机、登轮、登车进行现场检疫。

现场检验检疫的主要工作是查验出口国政府动物检疫或兽
医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等有关单证;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对运输工具和动物污染的场地进行防疫消毒处理。

对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相关单证,
将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调离到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做进一步全面的隔离检疫。

⒋隔离检疫进境动物必须在入境口岸进行隔离检疫。

输入马、牛、羊、猪等种用或饲养动物,须在国家检验检疫机关设立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的进境动物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输入其他动物,须在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批准的进境动物临时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

在隔离检疫期间,口岸检验检疫机关负责对进境动物监督管理,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遵照检验检疫机关的规定派出专人负责饲养管理的全部工作。

隔离检疫期间,口岸动物检疫人员对进境动物进行详细的临床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按有关规定采样,并根据我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我国的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

大中动物的隔离期为45天,小动物隔离期为30天,需延期隔离检疫的必须由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批准。

⒌检疫放行和处理检疫工作完毕后,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出具《动物检疫证书》和相关单证,准许入境。

检出农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一类病的,全群动物或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二类病的阳性动物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同群的其
它动物放行,并进行隔离观察;阳性的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检疫中发现有检疫名录以外的传染病、寄生虫病,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出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⒈报检当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输出动物时,应提前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输入国的检疫要求确认,然后货主与输入国签约。

货主或其代理人于动物出境前60天向出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⒉产地检疫出境动物检疫需要产地检疫的,可由动物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疫条款检疫,符合检疫要求的出具产地检疫证书。

必要时,离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派检验检疫人员到产地进行疫情调查。

⒊口岸检疫产地检疫合格的动物,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提供临时隔离检疫场,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查、批准签发《出入境动物临时隔离场许可证》后隔离待出境的动物。

隔离检疫期间,由出境口岸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派驻检疫人员负责驻场检疫的各项工作。

其实验室的检疫工作与入境实验室检验工作相同。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签发动物检疫证书。

⒋离境和押运装运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运场地必须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消毒处理。

必要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派员随押运人员一起了解运输途中的有关情况。

权利义务:检验检疫人员依法对进出境的动物实施检验检疫,并遵守工作纪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流程。

货主或代理人应配合做好检验检疫工作,提供相应资料。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章(进境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检疫审批)、第三章(进境检疫)篇二: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检验检疫
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检验检疫
监管手册
隔离检疫场名称:
隔离检疫场地址:隔离检疫动物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
年月日
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本手册为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检疫场实施检验检疫
监督的必备资料,是动物隔离检疫期间有关检疫、防疫、消毒等情况的真实记录。

二、本手册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涂改,并接受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

三、手册用毕后,须交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存档。

如有遗失,须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发手续。

隔离检疫场简况
隔离检疫场名称隔离检疫场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联
系电话隔离检疫场负责人联系电话隔离检疫场兽医联系电
话ciq驻场人员联系电话
门卫人员交接班记录
值班记录
(入境动物检验检疫制度) 篇三:进出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进出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检查机构:
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吴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闵行开发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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