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
反垄断适用除外与有效竞争的法经济学分析单发勇
Vol.9No.22012年2月第9卷第2期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Feb.2012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是反垄断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它通过保护特殊领域的垄断,许可对竞争的一定限制,因而,表面上看,反垄断适用除外是“对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修正,也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目标的‘反动’”,“属于垄断促进法的范畴”。
[1]但是,适用除外制度不仅可以在法律上克服过度垄断造成的弊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在经济上也可以一定程度的均衡规模经济和积极竞争之间的协调性,真正的实现“有效竞争”。
一、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概述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是针对垄断的双重性提出来的,垄断并不必然导致经济的低效率与浪费,有时反而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和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实现技术进步与创新;垄断也并不必然限制竞争,正如联邦卡特尔局指出的,“竞争虽然是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但有些市场因其特殊的条件,优化资源的配置只有在限制竞争的条件下才能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作实现合理化就比自有竞争更可取。
”[2]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设置正是保护垄断积极方面的体现。
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肯定一定范围的垄断存在,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例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主要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其一是自然垄断,其二是政策性垄断。
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和市场结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增大规模经济效应,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而且就从反垄断的立法理念来看,反垄断法反对的并不是一切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非法的滥用这种优势来扭曲竞争机制。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关 键词 : 垄断 法 ; 用除 外 ; 关条文 反 适 相
一
、
适 用除外 制度 的基本 问题 探讨
适 用 除外 ; 豁免是 指行 为本 身直接 违反 了反垄 断法 而
反垄断法适用 除外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1 竞 争 与垄 断 均具 有 双 重 性 。首 先 , 争 是 具 . 竞 有 双重性 的。众 所周 知 , 竞争 具有使 社 会资 源得 到有 效 配置 , 提高 劳动生 产 率 , 足 社 会 需 求 以及 为消 费 满
这 种理 解虽 然对不 予禁 止做 了 区别对 待 , 用一个 什 但
效率 、 提高 国民经 济竞争 力 、 护社 会整 体利 益 、 障 保 保
市场 经济健康 发展 , 通过 以反 垄断 法为 核心 的相关法 律规定 , 对某 些特 定行业 或领 域 中的垄 断不予 禁止 的 法律制 度 。 笔者 认 为 , 里 的“ 予禁 止 ” 指在 但 这 不 是 特定行 业 与领 域 的绝对 不予 禁止还 是相 对不 予禁止 ,
行探讨 , 为后 文 的讨论确 定一 个参 照系 。
( ) 用除 外的含 义 一 适 适 用 除外 的含 义 我 国 的反 垄 断法 未 作 规定 。有 学者认 为 , 用除 外制 度是指 国家 为 了维护经 济运行 适
第 一种 观点 中的 “ 用 除外 ” “ 适 与 豁免 ” 的含义 分 别 是笔 者前 面提 到 的绝 对不予 禁止 与相对不 予禁止 。
实 践 与探 索
反 垄 断法 适 用 除外 制 度若 干 问题 研 究
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制度研究
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制度研究近年来,随着全球农业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竞争加剧,农业领域的垄断现象也日益凸显。
针对这一问题,各国纷纷采取了反垄断法规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在实施反垄断法时,也需要考虑到农业特殊性,因此引入了农业适用除外制度。
农业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反垄断法中,对农业领域进行特殊规定,使其与其他行业有所区别。
这一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农业市场中的特殊问题,并避免不合理的法律适用给农业产业带来过度干预和不必要的损失。
首先,农业具有不可控因素较多的特点。
自然灾害、气候变化、疫病等因素常常对农业产业造成不利影响,使得农业生产过程更加复杂和风险高。
因此,在反垄断法中,农业适用除外制度允许农业企业进行合理的合作和协调,以应对这些不可控因素带来的挑战。
其次,农业产业链较长,市场信息不对称明显。
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涉及多个参与者,市场信息的传递和获取相对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中的农业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允许农业企业进行信息共享和合作,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公平竞争。
此外,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和周期性的特点,市场需求波动较大。
为了应对市场供需变化,农业企业有时需要进行生产调整和库存管理。
农业适用除外制度可以为农业企业提供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其合理地进行生产调整和库存管理,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然而,农业适用除外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的具体操作和界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以避免滥用和扩大化。
其次,农业适用除外制度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市场不公平,需要通过其他手段来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综上所述,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制度是为了解决农业特殊性而引入的一项制度。
它在农业产业的合作、信息共享和生产调整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保护了农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该制度的操作和界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规范,以保证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需要通过其他手段来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作者:张鑫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对与限制垄断,确保竞争公平。
但也并非任何垄断行为都应被《反垄断法》所规制。
在一些特定的行业或行为中,通常会存在被法律许可的合法垄断行为,因而不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
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也在不断成熟。
关键词:《反垄断法》;合法垄断;适用除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推进,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此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出台。
然而垄断具有双重作用,它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实现,有利于产业政策的实施,但是不能一味地在各行各业实施盲目的垄断,这就需要规定《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针对不符合《反垄断法》基本原则的特殊行业或其他主体的特定行为,免除其在《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对于那些利大于弊的垄断行为,适用除外的规定,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经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情况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本国整体经济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或者是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同样有它特定的适用对象(一)自然垄断的行业所谓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资源稀缺或者范围经济效益、规模经济效益,多家企业联合起来提供服务从而形成一家公司或极少数企业,因此便自然而然地在该行业占据了垄断地位。
它是基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关的经营部门进行竞争,就可能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或是社会资源的浪费。
例如电气、煤气、铁路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由于其投资需求大,回报周期长,所以一旦已经有经营者投入大笔资产,那么其他经营者再投资可能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而他们就不会再投资进行重复建设,所以最先投资的经营者就自然而然地取得了垄断地位。
浅谈反垄断法之适用除外
浅谈反垄断法之适 用除 外
口宁 元元
( 南 财经 政 法 大学 湖 北 武 汉 4 0 7 ) 中 3 04
用除外制度是对 某些行业或某些行为的适用反垄断法的豁免。我 国新 出台的反垄断法具有 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 但在适用过程 中还应注意一 些实践性问题 , 使得反 垄断法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实施 。 关键 词 : 垄 断 法 适 用 除 外 合 理 性 反 使 运 管理 高效 合理 反垄 断法上 的适 用 除外 ,是指允 许特 定 的市场 主体 的特 定行 社会选 拔优 秀经 营 者 , 得生 产效 率高 , 作科 学 , 为不适 用反 垄断 法 的基本 规 定的一 种制度 , 充分 体现 了反垄 断 的企业 经 营 。 它 其次, 在经营 过 程中 , 国家应 该依法 监管 , 当调控 , 适 保证 经营 法 对人 的效 力方 面 的特 色 ,同 时也体 现 了调节 功能 较强 的经济 法
一
对 知识 产权 法律 中 明确 规定 的 , 不适用 发垄 断法 。 3 法律 明确规 定 的某些 特定 行为和 企 业 的联合 。 、 ( ) 二 适用 除外 的合 理性 与应 注意 的 问题 1 国家垄 断 。从 国家垄 断行 业来看 , 、 这些 行 业一般 都 是公共 物 品行业 ,即 它们 的产 品大 多都是 公共 物 品。公 共物 品是 关系到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 们 的提供 需要 站在社 会整 体 的角度 来手 机信 它 息, 分析供 需 , 提供产 品 。在现 今社会 , 府无 疑是 最佳 人选 , 政 由政 府对 这些行 为统 一经 营 , 一监 管 , 以降低 交 易费用 , 统 可 降低风 险 , 统筹 安排 , 现社会 公共 利益 。另外 , 实 由于公共 物 品的 非排他 性 , 在社会 公众 中普 遍存 在搭 便车 的现 象 。 使得 私人对 公共 行业 的 这 之 后无 疑会 给社会 经济 发展 带来 不可估 量 的阻 力, 因此 , 府应 承 政 担 起这 一责 任 。 反 垄断法 赋 予国家垄 断 行业 的豁 免权 并 不意味着 经营 者 可以 在 该行 业 内随心所 欲 , 受约 束 限制 。首先 , 不 从进 入机 制上 着手 , 由于垄 断行 业 自身 的特 性 ,在行 业经 营过程 中不 适宜 展开 过度 竞 争 ,但是 这并 不意 味着任 何一 个经 营 者都可 以进 入该 行业 实施独 占经营 。国 家作为 社会 利益 代表 着 , 以在 进入 行业 这一环 节上 可 发挥 作 用。通 过建 立合 理 合法高 效 的市场进 入机 制 ,在进 入环节 淘汰 掉 劣势竞 争者 ,使 具有优 势 的能够胜 任 独 占经营 的竞争 者进 入 该垄断 行业 , 利用有 限的资源 , 为社 会提供 优质 的高 效的产 品和 服 务。如 , 政府 可 以严 格 按照 招投标 法规 定 的程序 方法 步骤 , 从全
论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的价值及其冲突
论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的价值及其冲突房磊李平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摘要】纵观各国反垄断法,大多都包含有适用除外制度,我国也不例外。
但是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却格格不入,论文分析了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的价值及其冲突之处,以期为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更好的融合贡献微薄之力。
【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价值价值冲突一、反垄断法与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分析1.反垄断法的价值。
第一是促进竞争。
通过对反垄断法各项制度的比较,我们发现,反垄断法特有的价值就是促进竞争。
竞争反映的是效益价值,因此被认为是一种对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最佳方式。
反垄断法所要缔造的经济秩序也可以集中概括为竞争,它所促进和保障的分配正义体现了正义原则。
竞争在反垄断法的保障下充分发挥了法律制度的作用,它将指导分配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
第二是保障效率。
效率又称效益,法的效益价值在于通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分配以达到资源的最佳优化配置,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主要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
竞争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以发挥,市场主体在竞争中不断的改善经营方式,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第三是维护自由。
反垄断法的出现或多或少会被认为是保护企业自由和限制企业自由这种矛盾的集合体。
我们知道,市场有其自身的缺陷,他会在无限制的自由运行中走向自身的反面,即取消市场。
因此依靠企业自身的自觉性来维护自由本身就与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初衷背道而驰,那么就需要依靠有强制力的反垄断法来规制、保障自由的实现。
第四是体现公平。
反垄断体现的公平应为社会整体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社会整体的公平指的是社会绝大多数群体的公平,这就不仅包括大多数企业还包括普通消费者的利益。
所谓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形式意义上的公平相对应,体现于竞争的前提、竞争的过程和竞争的结果等诸多方面。
人们常说,形式上的不公平也会带来实质上的公平。
反垄断法就是通过一些形式上看起来不公平的立法技巧来达到市场上实质上的公平。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发展趋势
全球化趋势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逐渐向国际协调的方向发展,各国通过双 边或多边协议的形式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垄断行为。
技术创新趋势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发展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带来了 新的挑战。这些领域中的垄断行为更加复杂和隐蔽,需要不断完善反垄断法以适应新的发 展需求。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 论和实践依据
2023-11-03
目 录
•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概念 •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基础 •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实践依据 •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具体分析 •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01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 基本概念
适用除外的定义和类型
纵向适用除外
保持市场活力
允许一定程度的纵向垄断,有助于保持市场的活力和稳定性。
保护消费者利益
在某些情况下,纵向垄断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从而 保护消费者利益。
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纵向垄断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例如某些技术 领先的企业通过专利等手段保持技术优势。
05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 发展趋势和挑战
国内立法与判例
国内立法
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中都有适用除外的规 定。这些规定通常针对某些特定行业或领 域,如公共事业、交通运输、农业和知识 产权等。这些例外通常基于政策理由,以 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VS
判例法
在某些国家,法院在解释和适用反垄断法 时,会考虑个案中是否存在适用除外的情 形。判例法通常基于实际案例的裁决,强 调对特定情境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这使得 法院在处理复杂和多变的反垄断问题时具 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1 反 垄断法适用除 外制度 的理论 基础
的事 项 足 以影 响 保 险 人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种 规 定 会 助 长 保 险 欺 诈 行 为 , 不 合 理 的 。 是
未规 定不可抗辩条款适用 的 例外 不仅会 助长保险欺诈 在 未 行使解除权 的期 限, 即知道 解除 事 由之 日起 3 0日, 期 则 之 风 , 实 践 中还 有 可 能会 在 承 保 范 围 、 足 额 缴 纳 保 费等 逾 解除权消灭 ; 其次是“ 不可抗辩 条款 ” 即 自合 同成 立之 日起 方 面 引发 客户 的 分 歧 和 争 议 。 ,
外 制度 。通 过 阐述 反 垄 断 法适 用 除 外 制 度 的 性 质 及 理 论 基 础 对我 国 目前 反 垄 断 法 适 用 除 外 制 度 现 状 进 行 分 析 , 而 为 完 从
善 我 国反 垄 断 法适 用 除外 制 度 提 出建 议 。 关 键 词 : 垄 断适 用 除 外 ; 论 基 础 ; 反 理 完善 建议
率 ; 满足 这 两 个 条 件 的则 不 能 解 除 。第 三 款 首 先 规 定 了 不 超 过 2 的 ,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 险 2 2 对 新 《 险 法 》 可 抗 辩 条 款 的 建 议 年 保 发 保 . 保 不 人 应 当 承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责 任 。该 条 文 第 四 款 、 2 2 1 补 充 规 定 被 保 险人 在 两 年 内身 故 的 情 形 . . 第 五 款 针对 故 意 和 重 大 过 失 的 不 告 知 , 其 赔 付 退 费 等 分 对 规 定 若 被 保 险 人 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年 内 身 故 , 险标 的 灭 失 , 险 合 保 保
探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基础及价值定位
的首式 的
的重心是权利基础上的“ 责任”亦即指在现代 , 法治社会条件下已经不再允许“ 极端个人主义 的自由放任” 极端国家主义的全面管制” 和“ , 而是介于其中的社会本位价值。 在某些经济领 域如邮电、 通讯、 自来水 、 铁路等公共事业以及 银行、 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 公平与效益 状态, 纯粹是出于社会本位价值考虑。因为这 些领域关系国计民生 , 需要稳健经营, 如果过 一、 反垄断法与除外制度概述 在各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 我 前 法 体 中 不 在反 断 乱, 国自 的 律 系 尚 存 垄 使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过于集中, 生产 于竞争, 情况下 , 极易造成市场混乱 , 破坏国民经济稳 法抑或除外制度的相关概念, 仅现散见于《 反 技术水平停滞不前等消极作用, 但是垄断的作 它也尤其对于经 定、 健康运行的秩序, 对人民生活造成损害。 不正当竞争法》《 、价格法》《 、 政府采购法》 等法 用并不是只存在消极的一面 , (二)公平与效益 公平与效益是反垄断法 其积极作用主要有以下三 律中实质意义上的“ 反垄断法” , 但是随着市场 济发展积极的一面。 反垄断法 经济的不断深化、 国际经济活动的频繁, 为了 个方面: 一是在某些情况下垄断反而会促进经 适用除外制度重要的价值定位之一。 而 济竞争, 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和配置, 推动 适用除外制度的根本价值定位是社会本位, 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 防止和制止垄断行 如在一些特殊行业如钢铁、 汽车制 其最终 目的也是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的良性发 为, 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制定一部系统完善 技术进步。 公平作为其价值定位是对其强 的反垄断法已经是刻不容缓。随着《 中华人民 造业等领域, 垄断会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二是 展等社会价值, 有力的保障和必备要件。 作为经济组成部分的 有些垄断 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 于 2006 年 6 月7 日 垄断并不一定会导致对竞争的遏制。 反垄断法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前提下 不但不能遏制竞争, 反而会使竞争在更大的范 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 反垄断法即将由全 围和更高的层次展开, 因为这些行业的垄断者 建立起来的, 作为经济社会的产物, 其必然是 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决定是否实施。 即希冀在同等条件下能产 反垄断法被称为 “ 自由企业大宪章”自 高利润会使诱使更多的竞争者涌人垄断市场, 以效益为追求价值, , 三是垄断在某种 生更多的有效价值,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就 它诞生之日 起已经有了将近一百多年的历史, 从而撼动垄断者的垄断地位 。 在全球化经济 但是其基本宗旨和精神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 程度上反而会促进竞争的有序进行, 防止竞争 是为了使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 市场的混乱。正是由于垄断存在两面性, 使得 化, 即维护和促进市场竟争、 保护公平竞争、 防 的 中, 家 提 其国 竞 浪潮 国 为了 高 际 争力必 会 然 加快加大对本国企业的扶植力度, 而企业提高 止和禁止垄断, 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的良序循 在对垄断行为或垄断状态的限制方面适用除 竞争力的主要途径就是扩大企业规模, 从而产 外制度来保护对于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有利的垄 环。但是并不是说反垄断法反对一切垄断行 生规模经济。 因此在我国经济力量以及企业结 为, 它具有一定的限制性, 亦即除外制度。 反垄 断行为或垄断状态。 (三) 国家利益的需求 进人二十世纪以 构较为脆弱的情形下,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对某些特定行业、 领域 经济活动更加趋向于全球化, 企业面对的 是必然的选择, 一方面要以效益优先, 并调整 或在特定条件下, 允许一定的垄断组织、 垄断 后, 垄断与经济集中的关系, 发展规模经济; 另一 状态或垄断行为可以 合法存在, 对某些虽 即 属限 竟争不仅来自于国内也来至于国外的跨国公 方面要对损害社会整体价值利益的垄断行为 制竟争的 特定协调或联合或单独行为, 反垄断法不 司和企业。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对于垄断的定 位将着眼于是否有利于本国企业和经济的反 予以制裁, 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秩序。 予 迫究的一项法律制度。 适用除外*i1 的 1 对象主要 ( 三) 伦理道德 从社会规范的意义上来 是那些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展以及本国的政治利益。一方面, 国家须放宽 法律与道德伦理是人类社会两类基本的社 有重大意义的行业、领域以及对市场竞争影响不 对于企业规模的控制, 并且通过各种手段促进 讲, 企业集团的发展, 从而增强企业的国际竟争 会规范;从法的价值层面上来说, 伦理道德是 大, 但对整 坏 材 d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衡量法的“ 、恶” 良”“ 的价值标准, 也即法应以 二、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甚础 力, 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 在一定程度上, 垄断 反垄断法的制定为了对垄断行为或垄断 有利于一国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提高国际 道德为基础,并以道德为其正当性评判的标 准。 变革” 加强与精炼” 道德感” 在“ 中“ 了“ 的反 竞争力。另一方面, 为了确保国家的安全和稳 状态进行限制或禁止, 从而维护正常有序的经 这时道德便成为衡量法律的价值体系 济秩序, 促进社会的进步发展;而反垄断法适 定, 国家需要对特定的行业进行不同程度的垄 垄断法, 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 其目 用除外制度本身就是对某些特定的垄断行为 断, 如.对军工、 能源、 公用事业等领域的某些 之一;这些“ 因此为了国家利益 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规则的遵守, 而这些道 通过予以合法化, 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本身 组织和行为予以适用除外。 的需求, 必然会对反垄断法作出除外条款以保 德(伦理)规则( 的价值)乃是一个社会的健全 应加以规制的制度, 对于其适用的理论基础是 所必不可少的” 。反垄断法应当注重对社会道 这是任何一个反垄断制 什么以 及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如何这些问题, 护本国政治经济安全, 笔者在本文中将从与反垄断法终极价值 目标 这是基于这种法律理性的考量, 人 定国家都会加以考虑的问题, 与反垄断法并没 德的维护, 医生、 会计等从事的工作具 的内在一致性、 垄断的两面性、 国家利益的需 有本质上的矛盾, 因为反垄断法中相关反垄断 们才会认为律师、 的条款与除外制度从根本上讲都是为了国家 有崇高性, 他们应有自己的道德规则和职业操 求三个方面加以阐释和分析。 (一)与 反垄断法终极价值目 标的内 在一 利益。 守, 不能片面的追求利润, 他们之间的竞争有 三、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定位 时与职业道德相悖, 不利于服务质量与职业道 致性 反垄断法具有经济法的一般价值,如经 任何法律制度的价值定位是该法律制度 德的维护, 只会导致社会道德沦丧以及对社会 济公平、 效益以及效率, 但其终极价值目 标是 价值定位本身决定着该法律制 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 伦理道德应作为反垄 通过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优化配置资源, 的灵魂之所在, 度的“ 与“ 以及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 优” 劣” 断法除外制度的价值取向, 并贯彻在我国反垄 实现社会的整体效益。 实现社会的整体效益是 性。 笔者在本文中将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断法的制定过程。 反垄断法的灵魂之所在, 只要是违背社会整体 的三个价值定位即社会本位、公平与效率、 伦 四、 结语 效益的垄断, 该用反 法加以 就应 垄断 限制。 这一 而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反 根本前提与除外韦 的 峻 价值追求具 有一致性。 在反 理道德来分析, 对适用除外制度产生的社会价 垄断法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 对提高企 �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探究
提 交反垄断执法机构 ,请 求启动反垄断法 的适用除外程序 。 这样有助 于政府相关部 门提高工作效率 , 落实法律规定 。
应 用于严重 影响本 国整体经 济利 益和社会 公共利 益 的行 业
或领域 。
一
、
反 垄 断 法 断法适 用除外制度 , 在世界上各 个国家或地 区反垄
断法 中是一项共有的法律制度 。反垄 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实际
包 含 有 两 个 本 质 内 容 : 是 , 面 违 法 性 与 结 果 合 法 性 的 结 一 表
湖北函授 大学学报( 02 第 2 2 1 ) 5卷第 3期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探究
范伟 丽 巳1 j 币I 日
( 北政 法 职业学 院 , 河 河北石 家庄 00 6 ) 50 1
【 摘 要】反 垄断法适 用除外制度作为反 垄断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 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均得 以确立。从适用除外 在
7O
第2 5卷第 3期
21 0 2年 3月
湖 北 函 授 大 学 学 报
Ju n lo o r a fHUBEICo ̄s o d n eUnv riy r p n e e ie st
Vo _ 5NO- l . 3 2
Ma .Ol r 2 2
适用除外制度 的适用范 围之内。
留 , 以 了支 持 。 予
维护经 营者之间 的公平竞争秩序 , 真正实现社会 整体 利益。
三 、 垄 断 法 适 用 除 外 制度 的适 用 范 围 反
有 效发 挥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应 有的作用 , 首要解 决
的就是反垄断法适用 除外制度适用范围的问题 。反垄 断法适 用除外制度到底应 当用于哪些领域 , 理论界对 此有 着不 同的 看法。不过 , 在某些方面还是达成了基本 的一致 , 如在一 些特
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制度研究
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制度研究反垄断法是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和未来竞争的法律框架。
然而,农业具有其特有的经济和市场条件,这导致存在一些反垄断法不适用的情况。
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农业适用除外制度成为必要且合理的选择。
农业行业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角色,因为它不仅涉及到食品安全,也影响到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
反垄断法是保护消费者和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框架。
与其他行业不同,农业的运作不像其他行业那样明确的价格或者产品标准。
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和气候等因素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有反垄断法,但由于其特有的情况,过度干预市场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农业适用除外制度是反垄断法中的一个基本制度,它是在不妨碍农业生产和市场发展的前提下,为农业行业提供某些特定保护的一种方法。
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在其经营过程中不被过度干预或不公正对待。
尤其是在传统农业和土地分散的社区,农民大多生产的是传统种植品种,价格不稳定,很容易受到天气和市场因素的影响。
因此,政府为了保护这些农民的利益,采用除外制度并给予他们更多的市场空间。
农业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分为两种形式:横向适用除外和纵向适用除外。
在横向适用除外方面,政策目的是为农民提供销售农产品的特定市场。
因此,政府允许某些团体或协会来协调生产和销售。
在纵向适用除外方面,政策允许在一定程度上的垂直整合。
这意味着,某些纺织厂或饲料厂可以同农民建立长期供应关系,从而确保生产和销售的稳定性。
在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些农业适用除外的制度,例如“保价收购制度”、“保价卖粮政策”和“农机具联保计划”等。
处于农业行业中的小农户无力承担风险以及在农业市场上面临阶段性减产、世界粮食价格波动等农业周期性风险。
政府通过建立农业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帮助农民承担一部分风险,减轻农业市场对政策引导的负面影响。
在此基础上,农民可以更加专注于提高自身的生产效益在反垄断法和农业适用除外制度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方面,约束政府和消费者、农民必须考虑到税收、宏观经济政策和资源配置等因素。
对《反垄断法》第七条性质的研究
石化 、 电信 、 煤炭 、 民航 、 航运 等 七大 行业 , 作 为“ 关系 国 民经济 命 范围 的确定乃 是基 于相 关行 业 的特 点 、 价值、 社 会效 能等 的特殊 脉和 国家 安全 的行 业 ” 的范 围界 定 。但 笔 者认 为 , 以单纯 媒体 采 性 。简 单来说 , 即适用 除外 只看 行业 , 不 问理 由 ( 当然 , 相关 行业 的界定必 然是有理 由的) , 其立 足点在 法条本 身 的规 定 的行业 ; 而 再 依照豁 免理 由得 出应豁 免 的 其 次, 对于 “ 专 营专 卖行 业” , 其 在我 国主 要指 依 法实行 专 营 豁 免则应 先确定特 定 的豁 免理 由, 专 卖 制度 的烟 草 、 食盐 、 甘草 和 麻黄 草 、 化肥、 农药、 农膜 等行 业 。 行业。 核 心 问题 在 于豁 免相 关行 源自的理 由上 , 以上为两 种制度 最
一
、
《 反垄 断 法》 第七 条 作为 我 国反垄 断法律 体 系 中原则 性条 款
亦 或者 认为 该条款 兼具 两种 属性 的观 点 。 笔 者认 为 , 该条 款基 于 以上 两种 性质 的不 同特 点来看 , 应 属
之一 , 其具 体 内容为 : “ 国有 经济 占控制 地位 的关系 国民经济命 脉 于反垄 断法上 的适 用除 外制 度 。 ( 一) 适 用除外 与行 业豁免 制度 的 区别 和 国家安全 的行 业 以及依 法实行 专营 专卖 的行业 , 国家 对其经 营 者 的合 法经 营活 动予 以保 护 , 并对 经营 者 的经营行 为及 其商 品和 首 先, 虽然适 用除 外制度 和行业 豁免制度 适用 的对象 皆具有 《 反垄 断法》所 规制 的垄 断行 为的基 本特 性 , 但 上述对 象不 适用 服 务的价 格 依法 实施 监管 和调 控 , 维 护消 费者 利益 , 促进 技术 进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摘要: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整个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确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其在各国的立法中均有体现,我国也不例外,在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中运用了相当的篇幅对其作出具体的规定,但仍存在些许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关键词:反垄断;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目录引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适用除外制度概述………………………………………………………………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确立适用除外制度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 (1)(一)确立适用除外制度的必要性 (1)(二)确立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基础 (2)三、美国、德国、日本与欧共体的适用除外制度(豁免制度)概况 (3)(一)美国适用除外制度概况 (3)(二)德国适用除外制度概况 (4)(三)日本适用除外制度概况 (4)(四)欧共体适用除外制度概况 (5)四、我国对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及分析 (5)五、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不足及建议………………………………错误!未定义书签。
结论 (9)参考文献 (10)引言随着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反垄断开始逐渐增加出镜率,而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研究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有利于分析该制度的利弊,阐明确立该制度的意义,发现现行立法的弊端并推动立法进行修正。
在经济生活方面,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能够提高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还有利于提高国际竞争力,发展本民族经济。
目前,国学者主要通过论文的形式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取向、理论基础、各国制度发展及立法比较等方面进行论述,更深入的研究有具体对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适用除外制度的条款进行论述,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公用事业领域、烟草专卖制度等方面。
本文主要通过明确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以及确立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了解各国立法概况与我国《反垄断法》对该制度做出的规定,发现我国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不足,并提出简单的建议。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最新年文档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原理阐释一)反垄断法豁免的基本含义及适用范围反垄断法的豁免是指形式上具有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的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由于法定的免责情形,法律不对其规制,而从反垄断法适用中排除出去。
[1]658 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豁免的实质就是对限制竞争的行为的“合法化”,使特定的主体的行为或某类行为获得“合法性”。
[2]7 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各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直接对豁免制度作出陈述,对于豁免制度的适用对象,大约可以有以下几种:1. 特定行业:公用事业、保险事业、银行业、农业等;2. 对外贸易;3. 知识产权行为:行使著作权、专利权等;4. 特定组织和人员:律师、审计师、会计师等;5. 卡特尔等。
二)豁免制度的性质及“合法化”释义反垄断法豁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就是对某些形式上违法行为,使其具有“合法性”,从而达到“合法化”的目的。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的特定对象从本质来看就具有双重性质。
一方面,它是限制竞争的行为,具有本身违法性;另一方面,它的宏观利益大于它所带来的损害后果。
因此,反垄断法赋予这些特定行为“合法化”是经济调控的需要,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稳定的“必需品”。
我们所说的让这些限制竞争的行为获得合法性,从而合法 化。
那么什么是“合法化”?一般来说,它就是代表了合法、适 当、正当、获得承认或授权。
“合法化”是伴随着合法性而生的 一个概念, 以豁免制度的角度来说, 一种行为本身是违反反垄断 法的,具有违法性,但是,免责的条件使它可以排除在反垄断法 之外具有了合法性,这个过程就让它合法化了。
三)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和适用除外的异同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是不能等同的两种概念, 需要我们 区别对待。
关于适用除外, 有学者认为: “所谓竞争法适用除外, 是指出于综合考虑, 全面权衡某些限制竞争行为的利弊之后, 发 现利大于弊,因而对该限制竞争行为不适用竞争法。
” [3] 有学者认为: “简单地说,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就是在反垄断的过程 不受反垄断法的限制,或者说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况。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启示
区别在 于 ,适用除外即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而豁 免则是适用反垄断法的结果。参见黄勇 : 《中国 ( 反垄断法 )中的
豁 免与适 用除外 》,栽 《 华东 政 法大学学报 》,2 0 0 8 年 第2 期 ,第1 0 6 — 1 1 0 页。
特 别是发达 国家和地区 的反垄 断法适用 除外与豁 免制度 呈现 出新的发展趋 势 ,值 得我们研究和借
政策性 、专业性和操作技巧性 ,成为法律面对 多样化经济现实的缓 冲带 。… 绝大多数 国家和地区都
在 反 垄 断 法 律 体 系 中 确 立 或 确 认 反 垄 断 法 适 用 除 外或 豁 免 制度 ,适 用 除 外 与 豁 免 制 度 已经 成 为 反
垄断法共有 的法律制度 。但 是 ,不 同国家的反垄断法对适 用除外或豁免的 内容规定却不尽一 致 , 发 达国家和地 区与经济转型 国家在反垄断法适用 除外与豁免制 度的设计上仍然存在较大差 别。然 而 ,发达 国家和地 区反 垄断法是建立在成熟市场经济基础之 上的 ,其立法 、执法历史较长 ,经验
第 3卷 第 3期 2 0 1 3年 6 月
福 建 江 夏 学 院 学 报
VO1 . 3 NO. 3.
J un. 201 3
J o u r n a l o f F u j i a n J i a n g x i a Un i v e r s i t y
反 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 的 发展趋 势及 其启 示
丰 富 ,他 们 在 制 度 设 计 方 面 的立 法 技 巧 、价 值 取 向和 发 展 动 向 都值 得 经 济 转 型 国家 研 究 与 借 鉴 。
收稿 日期 :2 0 1 3 — 0 5 一 I 1 基金项 目:福建省软科 学研究计划资助项 目 ( 2 0 1 1 R0 { } 5 0 )
反垄断法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都是从事奶粉生产的厂家, 其主要市场均在某市,三家公司在某日的行业会议中 签订了关于维持现有价格的协议,不允许相互之间采 用降低价格的方式进行竞争。根据《反垄断法》的规 定,关于该协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该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B. 该协议属于行业间的合法协议,受法律保护 C. 该协议属于固定商品价格的协议,是反垄断法 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D. 该协议属于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 正确答案:C
国外
经济性垄断 中国 行政性垄断
4、垄断的分类
垄断可分为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两类。 1、合法垄断。合法垄断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 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的不适用垄断 禁止法律的垄断行为。合法垄断的范围和种类有: (1)特定的经济部门的垄断。(2)知识产权领域。 (3)对外贸易领域。 2、非法垄断,即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它是指违反 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 和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 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活动,在某一生产领域或流通领 域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பைடு நூலகம்
1、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对其他经营者较大的影响力。是否具有市场支 配地位从下面两个因素: 是否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 是否具有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能力。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 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 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浅议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
浅议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p前言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为《反垄断法》),该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应该说,该法吸收了目前国外反垄断研究理论的很多先进成果,是较为完善的一部法律,特别是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设立符合国际反垄断法的通例,与国际接轨。
笔者就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做一浅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浅见。
一、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概述谈到反垄断,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垄断。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如何从法律上抑制垄断的消极因素,发挥垄断的积极作用,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面临的共同任务。
反垄断法创设了独特的适用制度,对此予以吸纳和反映。
现代竞争法学认为,垄断适用制度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确立一般适用和除外适用;二是确立域内适用和域外适用。
前者主要为发挥国内市场上垄断的积极作用提供出路;后者主要为解决跨国垄断的消极因素提供通道。
本文谈及的是垄断适用制度中的除外适用制度。
垄断的除外适用制度又可以称为“合法垄断”。
合法垄断指因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责难性,因而为法律所承认、容忍、保护的垄断行为或状态。
因为这种合法垄断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一般不具有主要地位,往往是以“适用除外条款”的形式或以反垄断法典的“例外法”的形式加以确认,故又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合法垄断制度的产生是反垄断法的派生。
垄断具有双重性,随着市场竞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当代的反垄断法不再是要完全消除垄断,而是要将其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也就是说,以保护有效竞争为宗旨的反垄断法,一方面要保护竞争活力以抵制非法垄断的“停滞性”,另一方面要利用合法垄断的组织性来克服过度竞争的无序性,使两者相互交织、相得益彰。
试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试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邓志文【摘要】反垄断法是规制市场相关垄断行为,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经济宪法”.它在经济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适用除外制度在反垄断法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协调反垄断法本身价值与相关国家政策的冲突,使相关国家政策在反垄断法中得到实现.本文探讨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说明适用除外制度存在于反垄断法中的原因,分析适用除外的适用范围,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完善的建议.【期刊名称】《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9)003【总页数】4页(P13-16)【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豁免;完善【作者】邓志文【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2.29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起生效适用,这部法律和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一样,也规定了适用除外制度。
但是,我国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比较单薄,学术上对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的理解也不一致。
有的学者认为适用除外制度与豁免制度是一样的,有的学者则认为它们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两者也有联系,还有的学者认为适用除外制度与豁免制度不同,两者不能混淆。
一、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我国《反垄断法》中虽然没有出现“适用除外”这一概念,但是从相关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法》是存在适用除外制度的,焦点是适用除外制度与豁免的关系。
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是相互通用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从字面意义来看,两者确实存在差别,但从两个概念的起源、产生目的、法律后果等实质内容来看,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不过是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法律处理。
他们认为,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与豁免制度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对一种概念的两种表达而已,所以它们之间可以互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虽有区别,但也有联系,并不需要作严格的区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均得以确立。
所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适用豁免,系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
具体而言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为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联合或单独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
垄断的概念相当复杂,在经济学、法学研究中,人们广泛地使用这一概念,但是在法律界至今也没有为之下一个精确的定义。
经济学家们经常将垄断视为一种极端的市场结构形式,它是指一家厂商供应整个市场,不存在竞争。
①显然,经济学家将垄断理解为一种状态,但是在法学上,垄断不仅指状态还被表述为一种行为,即“限制竞争行为”,构成反垄断法上的垄断必须具备以下两点: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
然而经济学研究表明,垄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非都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或制裁。
首先,垄断能带来规模效益。
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正如有学者指出,“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借助该种优势对于竞争机制的扭曲与蹂躏;它限制的并非企业通过先进的技术,优秀的经营策略等正当商业行为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及高额利润,而是其出于减灭竞争压力,长期轻松获取垄断利润的目的,以非正当的方式对于该地位的维持与滥用;它所保护的并非弱小企业的弱小,而是保证它们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
”②由此可知,反垄断与促进规模经济是不矛盾的。
其次,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在某些领域是需要避免过度竞争。
因为,在这些领域里进行自由竞争无益于公共利益,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均不利,而进行适度的垄断则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经典的西方经济学理论,将市场结构划分为四种具体形态: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垄断竞争、寡头垄断。
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均有其理论上的合理性但缺乏现实性,现实的市场结构是处于二者之间的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在产品差别化条件下,寡头垄断实质上也是垄断竞争。
这一点是经过产业组织学派的充分论证了的。
因此,经济学家们常说“垄断竞争是特别重要的”。
垄断竞争是在旧经济中常见的一个特征,同时这一特征在新经济(又称知识经济)时代表现得更为明显。
“新经济”指三个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行业,第一个是计算机软件的制造业;第二个是由以因特网为基础的企业(包括因特网接入提供者,因特网服务提供者和因特网内容提供者)构成,第三个则是以提供用来支持上述两个行业的通讯服务和设备的行业。
这些行业主要生产智慧财产,即计算机代码,而非实体性的物品(通讯设备是例外)。
智慧财产的特征是固定成本相对应于边际成本而言很大,但是一旦创造出来,生产额外拷贝的成本很低。
③新经济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创新的成果只有通过获取市场垄断力量,才能产?????绻?狈κ谐÷⒍狭α浚?谐≈魈褰?詹换赝蹲省R蛭??司赫??谐≈魈逯荒芙?葱虏?返募鄹裱沟椭帘呒食杀荆?佣?薹?植蛊涓叨畛杀荆?ご艘酝??戮?玫亩?Υ葱陆?桓创嬖冢?诖艘庖蹇梢运怠靶戮?梅⒄挂揽看葱拢?葱滦枰?⒍希?戮?檬贝?⒍系钠毡榇嬖谑遣豢苫氖率怠薄"苄戮?檬贝?际醯母?驴晌揭蝗涨Ю铮??⒍系娜〉酶?嗍且揽恐?丁⒓际酢⑿畔ⅰ⒋葱乱馐兜取爸?尽薄U庵致⒍系匚皇率瞪鲜呛苣驯3值模??缈寺掣?≒·Krugman)所言:“当你在通用汽车公司干,你知道你的竞争对手是谁,他们在干什么。
但是,如果你从事电子或诸如此类的行业,那么可能打败你的对手的名字你连听也没有听说过,这样你就不可避免地一直承受着竞争的压力。
”可见,新经济时代垄断是绝对的,竞争是相对的。
以上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垄断存在的合理性。
垄断的双重性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双重职能,即一方面要抑制垄断的消极因素,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垄断的积极成份。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就是保护垄断的积极方面的。
这也是符合法律本身的性质和规律的。
因为任何法律都不是绝对的、封闭的,总会有例外的存在。
从哲学上讲任何事物都是一般与特殊的矛盾统一体。
法律规范作为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更会经常出现例外适用的情况。
而且垄断的概念具有不确定性,对垄断的法律界定会随着时代、地域的不同而有所改变,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例外规范可以比较灵活地应对垄断的动态发展变化。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竞争中,与发达国家相比,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果能够善于利用反垄断法的某些制度将会有助于增加其国际竞争力。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取向 1、社会公益价值众所周知,反垄断法是“自由经济的大宪章”。
自然,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就是保护有效竞争。
同时,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也必然体现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突出社会公共利益。
如前所述,垄断作为竞争的对立面,正如竞争具有两重性一样,具有两重性。
在某些经济领域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等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状态,纯粹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考虑。
因为这些领域关系国计民生,需要稳健经营,如果过度竞争,在各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市场混乱,破坏国民经济稳定、健康运行的秩序,对人民生活造成损害。
我国台湾1999年《公平交易法》第14条明确将“有益于整体经济和公共利益”的“联合行动”排除在反垄断之外。
德国1998年《反对限制竞争法》第8条“部长特许”的根本理由就是“出于整体经济和公共利益的重大事由必须对竞争进行限制”。
由此可见,社会公益价值是蕴涵在当代反垄断立法中的。
2、公平与效益价值这里的公平指的是实质公平和社会总体公平。
社会总体公平是从社会整体来看待公平,而不是从个体的角度衡量,个体公平的总和并不必然产生总体公平。
因此,有时为了实现总体公平,必须对个体公平做一些限制甚至禁止。
这里的“效益”也不等同于“效率”。
“效率”是经济学术语,通常指投入与产出的比率,侧重的是量的优化,而“效益”强调的是有效产出,侧重“质”的优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
反垄断法中的“效益”的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丰富与扩展,不仅从市场主体的微观经济效益扩展成社会整体利益(尤其是广大消费者利益),而且将“生态效益”、“国际竞争力”纳入其中。
例如,法国1987年《公平交易法》第41条“竞争危害与利益评估”中就明文规定“竞争审议委员会评估结合计划,是否对经济进步带来充分贡献,而能弥补对竞争所造成的损害。
该委员会对涉案企业面对国际竞争的竞争力,应予考虑。
”⑤ 三、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确认原则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例外规定,必须有严格的范围界定,法律的稳定性和严密性要求我们确定划分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的界线,确认原则的设立就成为认定适用除外的基础。
一般而言,各国规定了两个确认原则:一是本身违法原则,二是合理原则。
这两上原则都是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实践中形成的,本身违法原则指只要企业的市场占有超过一定的比例或具行为属法律禁止的范畴就属非法,而无需综合考虑它们对市场的影响;合理原则要求只有在全面衡量垄断行为和垄断状态对市场的影响之后,才能确定它们是否违法。
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都存有不足,具有相对性、互补性,不能代替对方成为唯一的确认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具有以下不足:①美国法院从未对本身违法的范围作出界定,本身违法的解释受制于法院的不同解释。
②即使对规则所包括的行为详细地进行了定义,当事方和法院仍不会同意有关的行为的性质与效果。
③本身违法的基础是假设,假设与事实之间的吻合不一定完善。
④如果一组竞争者以本身违法行为作为辅助手段使竞争者的数目扩大,提高竞争,从而获得更大的公共利益,而运用的行为是辅助的和合理的,同样会被法院宣布为非法。
合理原则的不足在于:①不确定性。
合理原则的运用会使商业企业面对更为增加的不确定性;不知哪个协议或行为是非法的。
②高额的费用,依反托拉斯法程序进行的彻底调查、费用非常高。
这使得现代司法制度中,完全以合理原则为确认原则的标准是不现实的。
③冗长的期间。
反垄断法中的举证规则运极其麻烦,有的长达数十年。
④复杂的判断。
合理原则的运用,对法院要求过高,使法院不得不研究与协议有关的经济、社会变化,这要求法官是“全能型”的,但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
⑥ 随着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由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的转变,合理原则也逐渐具有了优先地位。
另一方面,由于垄断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随着新经济的发展,垄断将成为市场经济的常态,合理原则将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实践中。
四、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适用除外的对象必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属于限制或禁止的行为;第二,该种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
第三,法律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限制和禁止性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
第四,行为因适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
具体而言,适用除外的对象为:自然垄断领域,知识产权领域;特殊卡特尔领域。
(1)自然垄断。
所谓自然垄断就是国家有时对某些行业的价格和进入实行全行业管制只允许一家企业垄断全部生产。
一般认为自然垄断行业包括交通运输、电信、电力、石油、天然气、供热、供水、邮政等以提供公共服务为职能的企业或部门。
在这样的垄断市场里,市场定价的功能失去了作用,如果任由自然垄断的企业自由定价,它就会将价格定在垄断高价上,经济学可以证明,这种情况既降低了效率,又损害了公平。
因此,从全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自然垄断行业必须进行规制,实行垄断经营。
但是,如果自然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不能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的。
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注意:①自然垄断不等于行政垄断。
我国是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历史的及各方面的诸多因素造成了“行政垄断”这一特殊现象的存在。
从根本上说,行政垄断是旧体制被打破,而新体制又来建立起来以至形式制度“真空”所造就的一个“怪胎”。
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法制的完善,行政垄断终将消灭。
而自然垄断不同,它的存在是有一定的客观基础的,也就是说,在一定范围内,自然垄断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不能以保护自然垄断之名,行“行政垄断”之实。
②自然垄断的存在是由于技术的原因????捎诩际醯慕?剑?承┐?车匀宦⒍闲幸嫡?谥鸩娇?拧@?纾?缧乓担?捎诩际醺锩???巡辉峭耆?匀宦⒍闲幸担?丫?哂辛四持殖潭鹊木赫?灾剩???徊剑?赫?山?牍?檬乱盗煊颍?纭笆腥荨薄ⅰ肮?参郎?薄ⅰ扒謇砗臀?ず拥馈钡取R话愣?裕?庑┪锲坊蚍?遣荒芘潘?叵?训摹H欢??庑┕?参锲酚钟心持帧靶》段Ч?参锲贰钡奶悖?灰?贫劝才诺玫保?赫?廊豢梢栽谄渲蟹⒒幼饔谩R陨戏治鏊得鳎?匀宦⒍狭煊虿⒉皇且怀刹槐摹K孀趴蒲Ъ际醯姆⒄梗?戮?檬贝?厝换岢鱿指?嗟摹暗缧拧逼婕!7绰⒍戏ㄊ视贸?庵贫让娑钥蒲Ъ际跞招略乱斓姆⒄贡???笆钡髡?匀宦⒍狭煊虻姆段В?允视κ贝?姆⒄购托枰??BR>(2)知识产权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