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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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南宁市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而制定的。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一节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1. 南宁市各小区应当设立有物业管理机构,确保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有序进行。

第二节物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 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2. 组织开展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安全。

3. 经营管理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并定期清理维护。

第三节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为业主和居民提供良好的服务,并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收取第一节物业管理费的确定原则1. 物业管理费应当按照实际管理情况及费用发生额合理确定。

第二节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1. 物业管理费可以按年、半年、季度或月收取,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节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1. 物业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公共设施的维修。

第四章物业管理行为规范第一节业主和居民的义务1. 业主和居民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

2. 禁止破坏公共设施,损坏小区环境。

第二节物业管理机构的行为规范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服务于业主和居民,不得滥用权力。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一节物业管理机构监督1. 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节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进行法律追责。

结语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南宁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居民的权益,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共同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宁与和谐。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四日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南宁市房产局审查物业管理经营资质合格,由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市属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市行政辖区内住宅区提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区内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产权人、使用人生活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南宁市物价局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市物价局应会同市房产局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南宁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南宁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南宁小区物业管理方案一、前言南宁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也是该区域内最大的城市。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南宁的房地产业也蓬勃发展。

越来越多的小区涌现,而小区物业管理作为小区居民生活的重要一环,也逐渐备受关注。

良好的物业管理不仅关系到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质量,还关乎整个社区的安全、环境及社区和谐。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南宁小区物业管理的方案,希望为南宁小区的物业管理提供一些建议。

二、南宁小区的现状目前,南宁的小区物业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管理工作不够细致。

一些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很多细节工作都没有做到位,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差,设施维护不良。

2.服务质量不高。

一些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意识较差,对居民的投诉不及时处理,工作效率低下,使得居民的生活质量受到了影响。

3.管理费用过高。

一些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用过高,而服务质量并不高,导致居民对物业管理公司不满。

4.缺乏专业技术支持。

一些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缺乏专业的技术支持,导致对小区设施的维护不到位,设备老化速度加快。

这些问题影响了南宁小区的居民生活质量,也影响了整个社区的形象。

因此,加强南宁小区的物业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三、南宁小区物业管理方案1.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为了解决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的问题,南宁市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力度,确保其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在招标时,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审核,选择具备丰富管理经验和良好服务口碑的公司,并签订明确的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保障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应制定相关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2.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为了提高南宁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小区环境的维护和设施的保养,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并规范收费行为。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还应提供24小时的紧急服务,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南宁市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物业管理对于推动城市发展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加强南宁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二、定义为了便于理解,本文档中的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物业:指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承担的房地产管理、维修、保洁等服务工作。

- 物业服务企业:指依法设立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或组织。

- 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自行发起、参加、管理的组织,负责代表业主履行物业管理职能。

- 物业管理条例:指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的规定。

三、物业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四、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确保小区内环境的卫生、安全和秩序。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服务内容、责任及标准。

同时,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素质。

3. 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职情况。

业主委员会应当保证居民利益,维护业主权益。

五、物业服务内容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维修、公共区域清洁、安全巡逻等。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报修申请,保证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并保持其干净整洁。

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小区内的安全巡逻,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居民的安全。

5.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对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六、费用管理1. 物业费用应当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收取,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3. 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用于物业管理工作和公共设施的维护等。

南宁市物业管理制度

南宁市物业管理制度

南宁市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南宁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办公楼等物业管理活动。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2.1 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

2.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职责等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3.1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3.2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

3.3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4.1 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公共区域清洁、绿化养护、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维护等。

4.2 物业服务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和业主的生活质量。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5.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公开透明。

5.2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6.1 业主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行为。

6.2 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共同维护物业设施设备,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第七章违约责任7.1 业主、使用人或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制度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2 对于违约行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违约方改正,并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章附则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南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8.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小区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维修资金、公共设施费等费用。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制定了《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收费准则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服务内容等,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合理、公平,不得擅自变更。

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提供详细的收费项目清单及每项费用的计算依据。

二、收费方式物业公司可以选择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物业服务费。

分期收取的周期一般为半年或者一年,在每一个收费周期的开始之前,物业公司应提前15天通知业主收费事项。

三、收费基础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基础包括基本服务费、维修资金和公共设施费。

1.基本服务费:按照小区的建筑面积或居住面积进行计算,包括小区日常管理、安全保卫、绿化养护等费用。

2.维修资金:按照小区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进行计算,用于小区的日常维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等。

3.公共设施费:按照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计算,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更新等。

四、收费程序与监督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提供收费通知书,明确收取的费用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等。

业主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五、费用使用和报销物业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物业服务费。

基本服务费主要用于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小区维修和更新改造,公共设施费主要用于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审查和监督。

六、费用追缴和退费物业公司有权向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追缴欠费,并可以按照规定对拖欠费用进行催缴。

对于因物业公司原因多收或者错收的费用,物业公司应及时向业主退还。

七、争议解决对于物业服务收费方面的争议,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物业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南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南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南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南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南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南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县、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由县、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区房管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利益,但业主大会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二)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三)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经营,损害业主合法利益,业主委员会提出协调要求的;(四)发生其他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的情况。

第五条县、区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纠纷调解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和纠纷。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视为业主。

南宁物业管理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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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物业管理方案最新一、背景介绍南宁作为广西的首府,是一个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城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南宁的物业管理工作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挑战,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建立科学有效的物业管理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南宁物业管理的现状分析1. 物业管理的痛点问题在南宁,物业管理普遍存在着管理混乱、服务不到位、维修保养不及时等问题。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南宁的商业、住宅区的建设都在不断拓展,这就给物业管理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南宁的物业管理面临着管理范围广、管理项目多、资源有限等问题。

2. 物业管理的挑战物业管理工作在南宁面临着多方面挑战,包括但不限于:(1)客户需求多样化,要求物业管理服务更加细致、贴心;(2)维修保养难以及时跟进,导致物业设施的损坏程度加剧;(3)物业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态度不过硬,导致业主投诉增加。

三、南宁物业管理方案的设计1. 加强管理层次南宁物业管理方案应该加强管理层次,建立专业的物业管理团队,明确分工,做到精细化管理。

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工作素质。

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激励他们提高服务质量。

2. 强化技术设备支持应该加强物业管理的技术设备支持,引进先进的管理软件和设备,提高管理效率。

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实现物业管理工作的精细化和智能化。

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对物业设备的远程监控和管理,提高设备的维护保养效率。

3. 拓展服务项目南宁物业管理方案还应该拓展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除了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外,可以引入停车管理、绿化养护、安防监控等项目,增加收入来源,提升物业管理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4. 加强业主沟通在南宁物业管理方案中,还应该加强物业管理与业主的沟通与交流。

建立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问题。

做好物业管理与业主之间的沟通与互动,增加业主对物业管理的信任和满意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安全、文明、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相应的资金、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等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费收费标准,并以公示形式进行公开。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业主投诉问题。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各岗位职责和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和选拔具备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的物业管理信息。

第三章物业费收费和使用第十四条物业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收费,并以公示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不合理收费的情况。

第十六条业主对物业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能私自挪用或滥用物业费。

第十七条物业费使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约的原则,用于物业设施的维修、保养和公共设施的管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演练,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小区的出入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巡查小区的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权益,规范物业行业秩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权益,保障住户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市场运作、监管的原则,保证物业管理的公益性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资质。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实行合理选举和轮换,确保住户的参与和利益平衡。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定期召开并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物业管理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物业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住户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和维修服务,及时解决住户的投诉和问题。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物业费收取和使用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与合理。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物业信息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住户提供相关物业信息。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保护住户的个人信息,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积极倡导和推广信息化技术,提升物业管理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五章物业费用第十七条物业费的征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纳。

第十八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开展管理活动等方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以专业化、经营性为特征,通过代理或者协助行使业主权益,为业主提供管理、维修、保养、租赁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业主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管理权限的业主,包括产权单位、共有人、用益物权人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人员第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经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职业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业主不应支付的费用,不得侵占、挪用业主资金。

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保守业主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利用业主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章物业管理合同第九条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范围、服务内容、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物业管理合同应当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限普通不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续签或者解除合同,续签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合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证明和相应的票据。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职责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履行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合理要求和投诉,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保养物业设施设备,并做好相应的防护工作。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妥善管理公共场所,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和不正当行为。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南宁市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业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包括小区的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维护、业主权益保障等等。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物业管理的职责划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则应当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

同时,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监管职责,形成了多方参与、共同管理的良好局面。

在业主权益保障方面,办法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程序和职责。

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行使权利的重要平台,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小区的重大事项,如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等。

业主委员会则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和协调,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同时,办法还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以提高物业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是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于维修资金的使用,也明确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在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办法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工作,保持小区环境整洁美观。

同时,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对于小区内的车辆管理、宠物管理等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以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

2024年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业主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共同参与物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规划,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体制,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化、市场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助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价格;(六)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业主大会依法或者按照议事规则约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是指对住宅小区进行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维修保养、环境卫生、安全监控、公共秩序维护等一系列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互惠互利、合理合法的原则,确保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供应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住宅小区的具体情况和提供的服务内容,按照“一户一价、差异化收费”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收费和增值服务收费两部分。

基本收费主要包括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费、水、电、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和相关规定收取。

增值服务收费包括清洁卫生服务费、保安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绿化养护费等,业主自愿选择支付,物业服务供应机构应提供相应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由物业服务供应机构提出方案,并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通过与业主协商一致的方式征收,在物业服务开始前提前通知业主,并告知收费标准和付费方式。

第九条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供应机构提供的付费周期和付费方式,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物业服务供应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供物业服务,确保服务质量,为业主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供应机构应当及时对物业服务费用支付情况进行登记、核对和入账,保障收费程序的透明和合法。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应对物业服务收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供应机构提供相关的财务和工作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供应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收费或者收费标准不合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要求退还不合理收费部分。

南宁绿城物业管理方案

南宁绿城物业管理方案

南宁绿城物业管理方案一、背景介绍南宁绿城是南宁市规模较大的小区之一,因其绿化环境和高品质的物业管理而受到广大业主的青睐。

为了更好地满足业主的需求,提高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以下物业管理方案。

二、优化物业管理服务1.优化物业管理团队的组织结构。

增加专业人员并进行相应的培训,提高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2.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引入物业管理软件,实现物业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3.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

针对小区内的各项管理事务,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规范管理行为,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小区环境的改善1.加强小区的绿化工作。

增加绿化投入,提高绿化覆盖率,修剪和管理好小区内的花草树木,打造一个优美的绿色环境。

2.加强垃圾分类和垃圾收集工作。

制定垃圾分类指南,进行居民教育,提高业主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参与度。

同时,加大垃圾收集频次,确保小区内的垃圾及时清理,保持小区的整洁。

3.加强保安巡逻和安全管理。

加强小区的安保力度,增加夜间巡逻频次,确保小区内的安全。

提供应急服务,解决业主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四、改善物业设施和设备1.加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和管理。

定期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建立小区维修基金。

建立小区维修基金,用于维修和更新小区内的设施设备,确保小区内设施设备的质量和功能。

五、提升业主参与度1.定期组织业主大会。

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汇报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增加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参与度。

2.建立业主委员会。

选举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参与小区的管理和决策,促进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六、加强与相关部门、社区的合作七、投诉处理和服务监督1.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

建立投诉处理流程,确保投诉得到及时处理,相关问题得到解决。

2.建立业主评价机制。

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的管理,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应配套的公共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区内的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

第四条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是南宁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环境卫生、园林、市政、供水、供电等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市城市住宅区管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及服务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模式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住户自主管理与物业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章名】第二章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住宅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组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由住宅区首次住户大会或住户代表大会选举或协商推举产生。

管委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七条管委会代表住户的利益,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

管委会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管委会章程,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等级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接受管委会的委托,承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与管委会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的物业实施统一管理。

委托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委托管理的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用、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04•【字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施行日期】1997.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0月4日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的管理,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应配套的公共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区内的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

第四条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是南宁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环境卫生、园林、市政、供水、供电等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市城市住宅区管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及服务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模式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住户自主管理与物业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住宅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组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由住宅区首次住户大会或住户代表大会选举或协商推举产生。

管委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七条管委会代表住户的利益,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

管委会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管委会章程,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等级管理。

南宁市物业管理规范文件汇总

南宁市物业管理规范文件汇总

南宁市物业管理规范文件汇编(一)南宁市房产管理局二OO九年四月目录南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1)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 (12)南宁市(项目名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16)南宁市(项目名称)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22)南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南宁市房产主管部门依法对南宁市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

业主委员会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程序及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人口与计生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章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和行使第六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共同确定。

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物业建筑面积按照每1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

每位业主持1张选票,选票中标明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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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业管理办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已于 7月20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国强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县、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由县、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区房管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
(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利益,但业主大会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经营,损害业主合法利益,业主委员会提出协调要求的;
(四)发生其它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的情况。

第五条县、区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纠纷调解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和纠纷。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视为业主。

尚未交付的房屋,其建设单位视为业主。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可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原则上按照规划总平面图划定的范围确定。

两个以上相邻开发的物业管理区域,区域之间道路相连、主要设施设备共用,且统一管理便于物业管理和业主使用的,经相邻各区域的业主大会同意,并经征求民政、公安等部门意见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设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总建筑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设施设备,且分开便于物业管理和业主使用的,由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提出申请,并经征求民政、公安等部门意见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划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业主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共同确定。

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物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每1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

每位业主持1张选票,选票中标明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

共有产权人或者同一业主拥有多个产权的,以一个业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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