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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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文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文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文
一、交割方式
1.1买方在约定交割日收到标的资产后,向卖方支付交易款项;
1.2卖方在约定交割日收到交易款项后,向买方移交标的资产。

二、交割时间
2.1交割时间为合同约定的具体日期,一般为交易协议达成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2.2交割时间可根据双方协商,提前或延迟,但需书面确认。

三、标的资产的交付与接收
3.1标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应在交割日完成;
3.2交割日前,卖方应将标的资产移交至指定地点,买方有权验证标的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3买方接收标的资产后,应当尽快进行验收,并在交割日当天或最迟次日确认验收结果。

四、交易款项的支付与收取
4.1买方应在交割日前将交易款项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
4.2卖方应在接收到交易款项后尽快核对款项的正确性,并在交割日当天或最迟次日确认收款结果。

五、延迟交割
5.1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交割延迟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新的交割日期;
5.2延迟交割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延迟交割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履行交割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7.1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7.3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上海期货交易所纸浆期货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纸浆期货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纸浆期货交割细则近年来,纸浆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纸浆期货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为规范纸浆期货交易,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于近日出台了《上海期货交易所纸浆期货交割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旨在为纸浆期货市场的稳健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一、交货品种标准根据《细则》,上期所认可纸浆期货交割的品种为硬漂化学制浆(BEKP)与硬机械制浆(BHKP)。

交割的纸浆必须满足国家质量标准和上期所制定的交货品质规范。

硬漂化学制浆(BEKP)的交货品质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 纸浆色度不高于60度2. 可溶解物含量不超过0.3%3. 纤维长度按需求分级硬机械制浆(BHKP)的交货品质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 纸浆亮度不低于80度2. 可溶解物含量不超过0.5%3. 渗透度满足需求二、交割地点与交割方式从2022年1月起,纸浆期货交割将在上期所指定的交割仓库中进行。

上期所将定期公布合格交割仓库名单并不时进行更新。

交割方式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

交割方式由卖方选择,但须在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

实物交割要求卖方将合格纸浆交付至交割仓库,买方在交割日期前提前向交割仓库支付货款并完成交收手续。

现金交割要求买方向交割仓库支付差价,并履行交收手续,不需要实际交付纸浆。

三、交割仓库管理与监管为确保交割仓库的管理与监管,上期所将监督仓库质量管理、交割品质监测和交割过程的合规性。

交割仓库要完善相应质量管理制度,并配备一支专业管理团队。

同时,上期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交割纸浆进行现场监测,确保交割纸浆符合质量标准,防止低质量纸浆流入市场。

四、交割期限与交割月份上期所规定了纸浆期货的交割期限与交割月份。

交割期限为交割日前5个工作日以内。

合约到期时,合约交割月份内最近的3个月份为交割月份。

五、交割违约处理根据《细则》,如果卖方或买方未能履行相应的交割义务,则将被视为交割违约。

如果交割违约持续3个交割月份,则将被暂停交易,并依照纸浆期货交易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燃料油作为重要的能源品种,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为了规范燃料油期货的交割流程,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运行,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了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并试行。

以下将对这一细则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交割单位和交割品级的规定是细则的重要内容。

燃料油期货的交割单位被设定为_____吨,交割品级则明确了各项质量指标和技术要求。

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交割的燃料油符合一定的标准,能够满足市场参与者的需求,同时也为交易提供了明确的基准。

在交割地点方面,交易所指定了特定的交割仓库和交割厂库。

这些地点经过精心筛选和评估,具备良好的储存条件、物流设施和管理规范,以保障交割的顺利进行。

交割地点的分布也充分考虑了市场的需求和物流的便利性,有助于降低交割成本,提高交割效率。

交割流程是整个细则的核心环节。

卖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割预报、入库检验等程序。

入库的燃料油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以确保其符合交割品级的要求。

在交割过程中,交易所会对交割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对于交割费用,细则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这包括交割手续费、仓储费、质检费等各项费用的标准和收取方式。

明确的费用规定有助于市场参与者提前做好成本预算和风险控制。

在交割违约处理方面,细则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

对于未能按照规定履行交割义务的一方,交易所将根据违约的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的收取、限制交易等。

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的诚信和秩序,保障交割的顺利完成。

同时,细则还对交割中的风险管理进行了规定。

交易所通过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等手段,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在交割期间,交易所会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相关制度和措施,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此外,为了保障细则的顺利实施,交易所还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及时、准确地向市场公布交割相关的信息,包括交割仓库的库容情况、交割预报情况、质量检验结果等,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交割的进展和相关情况,做出合理的决策。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本(2篇)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本(2篇)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交所交割业务,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上交所进行的交割业务。

第三条上交所交割业务包括股票交割、债券交割及其他交割业务。

第四条上交所交割业务的参与方包括交易所会员、交易对手方以及相关服务机构。

第五条交易所会员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交割业务的义务。

第六条交易对手方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交割业务的义务。

第七条相关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上交所交割业务的具体办法由上交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股票交割第九条股票交割是指股票交易完成后的一系列清算、结算和交割等流程。

第十条交易所会员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股票交割资格。

第十一条交易对手方应当按照交易所会员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清算、结算和交割资格。

第十二条交易所会员在股票交割前应当将交易对手方的资金、股票账户信息等进行核对和确认,确保交割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股票交割完成后,交易所会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上交所,上交所应当及时更新相关股票持仓信息。

第三章债券交割第十四条债券交割是指债券交易完成后的一系列清算、结算和交割等流程。

第十五条交易所会员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债券交割资格。

第十六条交易对手方应当按照交易所会员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清算、结算和交割资格。

第十七条交易所会员在债券交割前应当将交易对手方的资金、债券账户信息等进行核对和确认,确保交割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债券交割完成后,交易所会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上交所,上交所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债券持仓信息。

第四章其他交割业务第十九条其他交割业务包括期货交割、期权交割等。

第二十条交易所会员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其他交割业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交易对手方应当按照交易所会员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其他交割业务资格。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在金融市场的舞台上,黄金期货一直是备受瞩目的重要角色。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指引,确保交易的公正、透明和有序进行。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下这份细则的具体内容。

首先,交割的基本规定是整个细则的基石。

交割单位设定为 3000 克,交割应当以标准重量 3000 克的金锭进行。

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

这一规定保障了交割品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减少了交割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交割商品的质量标准方面,交易所规定交割的黄金应当符合国标GB/T 4134-2003 中规定的标准金锭。

金含量不小于 9995%,这一标准确保了交割的黄金具有较高的纯度和品质。

交割地点的设置也是关键的一环。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交割金库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它们必须具备良好的仓储条件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以保障黄金的安全存储和准确交割。

交割流程的明确规定让交易各方心中有数。

卖方客户应当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将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而买方客户则需要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将足额货款交到交易所。

在交割日,交易所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配对交割。

关于交割违约的处理,细则中也有清晰的规定。

如果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交付的标准仓单不符合规定,或者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都将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等。

在交割费用方面,包括交割手续费、仓储费等。

这些费用的明确规定有助于交易各方在交易前就能够准确计算成本,做出合理的决策。

同时,为了确保交割的顺利进行,交易所还对交割过程中的检验、出入库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对交割的黄金进行准确的检验和鉴定。

出入库的流程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黄金的数量和质量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不受影响。

上交所交割细则(三篇)

上交所交割细则(三篇)

上交所交割细则尊敬的上交所交割相关部门:我们根据上交所交割细则的要求,制定了以下交割细则范文,供贵所参考:第一条交割品种交割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及其他交易所指定的标的资产。

第二条交割时间和地点交易双方应根据市场规定的交割时间和地点完成交割事宜。

第三条交割费用交易双方各自承担交割过程中涉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手续费等。

第四条交割方式交易双方可选择线下交割或线上交割方式,具体细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认。

第五条交割文件交易双方应准备并签署相关的交割文件,包括交割通知书、过户指令书等。

第六条交割责任交易双方应遵守交易规则,履行自己的交割责任,如有违约行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交割违约处理如交易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市场规定进行违约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冻结账户等。

第八条其他事项其他涉及交割的具体事项和细则,根据市场规定或者交易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

感谢贵所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有任何问题或意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敬礼上交所交割细则(二)尊敬的上交所管理层:我谨代表我所公司对上交所交割细则进行以下反馈和建议。

首先,对于交割品种的选择,建议上交所进一步扩大品种范围,增加更多具有市场需求的交割品种。

目前,上交所主要的交割品种有股票、债券和基金等金融产品,但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引入更多的商品期货品种,如大宗商品、农产品等。

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求,也有助于提升上交所的交易活跃度和市场影响力。

其次,对于交割方式的规定,建议上交所提供更多的交割方式选择,以适应不同参与者的需求。

除了现金交割和实物交割外,可以考虑引入电子交割和线上交割等方式,方便交易参与者操作和交割,提升交易效率和便利性。

另外,对于交割期限的规定,建议上交所在交割细则中明确规定交割期限,并设立相应的责任和处罚制度。

这样可以规范交易参与者的行为,防止恶意操纵和不当操作,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最后,建议上交所加强与其他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69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69号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5月13日起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2024年5月13日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便利市场各方参与期货交割业务及相关活动,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个或者多个交割库及其联合方,通过集团化管理、运营和合作,经交易所批准,可以为某期货商品提供标准仓单等集团交割业务、异地提货等集团交收业务。

承担集团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集团交割中心)负责对加入集团的成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集团所有成员遵守交易所规定。

集团成员不能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的,集团交割中心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根据资质能力和业务范围,集团成员包括仓库、厂库等交割库和交收库等。

仓库和厂库可以签发标准仓单并为客户办理交割业务;交收库不能签发标准仓单,可以开展商品交收业务。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集团交割中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设立运营满两年。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者等值外币。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成立不满三年的,自成立时开始,下同)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上海期货交易所铝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铝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标准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标准合约附件(2009年5月修订)一、交割单位铝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5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25吨,交割必须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铝,其铝含量、杂质含量和其他各项规定必须符合国标GB/T1196-2008 AL99.70的规定。

(2)形状及重量。

交割的铝应为锭,国产铝每锭重量为15KG±2KG或20KG±2KG,进口铝每锭重量在12KG到26KG之间。

(3)每张仓单的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4)每一仓单的铝,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5)每一仓单的铝,必须是本所批准的注册品牌,须附有质量证明书。

(6)仓单须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用于实物交割的铝,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

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注:该合约附件适用于AL1006及以后月份合约。

上海期货交易所铝锭注册商标、包装标准及升贴水标准LME注册、本所允许交割的高级基础铝牌号清单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指定交割仓库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客户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与审批第三条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

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四条需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2012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2012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根据上期所公告[2012]1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第六条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内设置的结算部门。

结算机构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控制结算风险;(二)登录和编制会员的结算帐表;(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五)处理会员交易中的帐款纠纷;(六)办理交割结算业务;(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

第八条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应当通过结算机构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交易所可以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帐册,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

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一条结算交割员是经会员法人授权代表会员办理结算和交割业务的人员。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文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文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文下面是一个关于上交所交割细则的范文,____字:上交所交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割业务,优化交割流程,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交所交割业务是指上交所按照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市场价值等额交收,进行转移登记,并通过结算机构进行资金清算的业务。

第三条上交所交割业务的参与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经纪机构、投资者等。

第四条上交所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交割业务相关信息,提供交割业务咨询服务,并建立完善的交割申报、交割清算等系统,保障交割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上交所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审慎处理交割业务,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六条上市公司股票的交割流程如下:(一)经纪机构向上交所提供证券交易确认单和其他相关材料;(二)上交所核实确认单和材料的真实性,确认交割申报;(三)投资者委托经纪机构进行交割,在交割日所定的时间内向经纪机构提供相应的资金和股票;(四)经纪机构向上交所提交交割申报,上交所审核交割申报,完成交易数据的确认,生成交割清算文件;(五)上交所提交交割清算文件至结算机构,结算机构进行资金清算,完成股票的转移登记;(六)结算机构将资金清算结果及股票转移登记结果通过上交所通知经纪机构,经纪机构通知投资者。

第七条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交割流程如下:(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转入上交所指定的证券账户;(二)投资者委托经纪机构在交割日所定的时间内向经纪机构提供相应的资金;(三)经纪机构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向结算机构进行交割申报,同时将资金从投资者账户划转至结算机构账户;(四)结算机构进行资金清算,完成基金份额的转移登记;(五)结算机构将资金清算结果及基金份额转移登记结果通过上交所通知经纪机构,经纪机构通知投资者。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八十二条交割热轧卷板质量规定交割热轧卷板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旳生产厂生产旳注册商品。

交割热轧卷板旳外形、尺寸、重量及容许偏差应当符合GB/T3274-2023《碳素构造钢和低合金构造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或JIS G101-2023《一般构造用轧制钢材》等有关规定。

交割热轧卷板旳每批商品旳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旳360天内,每一仓单旳热轧卷板以其中最早旳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单旳生产日期。

第八十三条交割商品旳规格每一仓单旳热轧卷板,应当是同毕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和宽度、厚度旳商品构成。

第八十四条交割热轧卷板旳包装与堆放交割热轧卷板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T274-2023《碳素构造钢和低合金构造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或JIS G101-2023《一般构造用轧制钢材》等有关规定。

用于交割旳热轧卷板每一仓单旳标旳实物应当作为一种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八十五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旳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八十六条计量和溢短交割热轧卷板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

每张热轧卷板原则仓单旳实物溢短不超过±5%。

磅差不超过±0.3%。

第八十七条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原则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旳,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对应旳交割部位保证金。

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旳,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八十八条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十三章天然橡胶旳交割第八十九条交割单位:实物交割以每手或其整数倍交割。

第九十条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合约》。

第九十一条国产天然橡胶旳注册品牌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九十二条包装:(一)国产天然橡胶(SCR WF)旳外包装应当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编织袋双层包装,每包净含量33.3kg,每吨30包,无溢短。

胶包尺寸为670×330×200mm,胶包外应标志注明:原则橡胶级别代号、净重、生产厂名或厂代号、生产日期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印发并施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的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印发并施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的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印发并施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01.28•【字号】上期交法字[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印发并施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的通知(上期交法字[2008]20号)各会员单位、指定交割仓库:为了适应国家新的关税政策,经研究,我所拟定了《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该修正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现予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第十九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一)国产商品:必须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七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一)国产商品:必须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本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一)国产商品:必须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doc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doc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交割是结算过程中,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资金结算,股票清算后,即办理交割手续。

下文是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欢迎阅读!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

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一)第一交割日1、买方申报意向。

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

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二)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2012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2012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上期所公告[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根据上期所公告【2012】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

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一)第一交割日1、买方申报意向。

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

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二)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保税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保税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

第四条某一期货商品的实物交割可实行保税状态下或完税状态下的单一交割或混合交割。

实物交割包括到期交割和期转现交割。

第五条保税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具有保税功能、履行期货保税交割的地点。

第六条保税标准仓单是指由保税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的用于提取保税商品的凭证。

第二章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第七条入库申报(交割预报)货主向保税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货主名称、及拟入保税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

第八条入库申报审批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

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保税交割仓库发货。

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保税交割。

第九条签发保税标准仓单商品运抵保税交割仓库后,保税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

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发保税标准仓单。

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保税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保税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第三章保税标准仓单的流转第十条保税标准仓单用于实物交割、充抵保证金及提货。

第十一条保税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与完税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相同。

上海期货交易所纸浆期货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纸浆期货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纸浆期货交割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案)——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第二章交割流程第八条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但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异议相关要求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章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的交割第一百零九条交割单位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每一标准仓单重量20吨,交割应当以每一标准仓单的整数倍交割第一百一十条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期货合约》第一百一十一条交割漂针浆质量规定交割漂针浆应当是交易所认可的生产厂生产的指定品牌的正品浆指定品牌和生产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第一百一十二条交割商品的包装与堆放每一标准仓单的漂针浆应当是同一生产厂生产、同一品牌的正品浆商品组成用于交割的漂针浆,应当符合交易所认可的生产厂生产的指定品牌商品的包装要求,每件浆包外包装应明显标出用以识别的产品名称等信息到库漂针浆应该包装完整、清洁指定交割仓库在验收时应当对整批交割商品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明显受潮、霉变、污染、破损严重等影响使用的情况,予以拒收,不得用于交割到库商品中,如遇包装铁丝断裂或散块商品,应当重新打包,用规定的铁丝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用于交割的漂针浆每一标准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按货位堆放,以吨为一个堆放货位第一百一十三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国产商品:应当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以及生产厂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材料,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与实物一致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产地证书、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材料,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第一百一十四条入出库检验到库漂针浆应当由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分为品质检验和重量检验两部分品质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为准,品质检验报告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才能生成标准仓单;重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重量检验报告为准货主应当确保入库商品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为抽样检验,抽样地点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严禁在车站、码头等运输途中抽样检验批量以同一提单为一个检验批次每一检验批次的漂针浆必须是同一指定品牌、同一包装规格的商品所组成第一百一十五条溢短和磅差漂针浆交割以实测风干重计重,每一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5%,重量误差不超过±1%第一百一十六条标准仓单有效期用于实物交割的国产漂针浆有效期限为生产年份的第二年的最后一个交割月份,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并注销。

上交所交割细则

上交所交割细则

上交所交割细则
主要包括交割范围、交割期限、交割方式、交割手续费等内容。

以下是详细说明:
一、交割范围:
1.交割品种:上交所交割品种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

2.交割数量:交割数量与合约的买卖方向相关。

在买方行权的情况下,交割数量为合约张数;在卖方行权的情况下,交割数量为合约张数的相反数。

交割数量应符合合约交割所能代表的标的资产的最小交易单位。

3.交割标的和比例:交割标的均为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和基金份额。

交割比例为合约标的所对应的标的交割量与合约标的单位乘数之比。

二、交割期限:
1.交割期限:交割期限为合约到期日当天,交割日为下一交易日。

若合约到期日为非交易日,则交割日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2.交割时间:上交所交割时间为交易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至十一时五十分的开市时间段。

三、交割方式:
1.电子交割:上交所通过电子交割系统进行交割操作。

交易商通过电子交割系统登录账号,进行申报、成交和确认等操作。

2.出入库登记:交割日当天,交易商将持有的交割标的出库,或者申请入库,由交割系统自动进行相应的出入库登记。

四、交割手续费:
1.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按照合约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具体费率由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并公告。

2.交割手续费收取方式:交割手续费在交割操作时由上交所自动从交易商的账户中扣除。

以上是对上交所交割细则的一般介绍,具体细则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请参与交易的各方在进行交割操作时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是如何制定并且加以实施的呢?下文是x收集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以及相关的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即投资者)及指定交割金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自然人客户不得进行黄金实物交割。

某一黄金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该五个工作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一)第一交割日卖方交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经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二)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三)第三交割日1、买方交款、取单。

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

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交发票。

第七条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四)买方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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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

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一)第一交割日1、买方申报意向。

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

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二)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1、买方交款、取单。

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

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四)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四)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第八条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天然橡胶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见附件二,铅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但螺纹钢和线材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异议相关要求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螺纹钢和线材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螺纹钢、线材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用于交割的螺纹钢和线材每批商品的有效期应当涵盖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

即使交割螺纹钢和线材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质量异议期的提交截止时间,如果该批商品的质量鉴定结论不合格,卖方对该批交割商品的实际质量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买方如需将交割商品再用于将来的交割,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入库与出库第十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等。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

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

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二条商品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

验收完毕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验收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

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指定交割仓库方可签发标准仓单。

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第十三条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当到库监发。

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第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时,应当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各执一份),同时将收到的相应标准仓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四章阴极铜的交割第十五条交割单位:25吨。

第十六条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标准合约》。

第十七条交割商品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十八条交割商品的包装(一)商品的包装:每一交割单位阴极铜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或者坚固程度相当的钢带捆扎方式),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商品标志及捆重。

每捆重量不超过4吨。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

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九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条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阴极铜的重量为25吨,溢短不超过±2%。

磅差不超过±0.2%。

第二十一条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

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三。

第五章铝锭的交割第二十三条交割单位:25吨。

第二十四条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标准合约》。

第二十五条交割商品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二十六条交割商品的包装(一)商品的包装:每一交割单位的铝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

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 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生产炉批编号及捆重。

每捆重量不超过2吨。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

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国产铝每锭重量为15KG±2KG或20KG±2KG。

进口铝的形状应当为锭,每锭重量在12KG到26KG之间。

第二十七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本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八条溢短: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铝锭的重量为25 吨,溢短不超过±2%。

第二十九条磅差:不超过±0.1%。

第三十条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

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三。

第六章锌锭的交割第三十二条交割单位:25吨。

第三十三条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锌期货标准合约》。

第三十四条交割商品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三十五条交割商品的包装(一)每一交割单位的锌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捆扎,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批号及捆重。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

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国产锌的每锭重量为18-30KG。

第三十六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三十七条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锌锭的重量为25吨,实物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第三十八条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

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三。

第七章铅锭的交割第四十条交割单位:25吨。

第四十一条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标准合约》。

第四十二条交割商品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四十三条交割商品的包装(一)每一交割单位的铅锭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应用相应强度且不易锈蚀的包装带捆扎包装,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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