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宁房地产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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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正文:---------------------------------------------------------------------------------------------------------------------------------------------------- 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1995年10月5日)第一条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回收资金及住房建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的公有住房,报经市房改办批准后,均可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不能出售:1、产权尚未确定或有纠纷的住房;2、已列入近期改造规划需要拆除的住房;3、代管住房;4、平房;5、设施不配套的住房;6、经鉴定的危险住房;7、具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或风景名胜区域内列为景点的住房;8、政府按政策确定为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三条凡具有南宁市城镇常住户口,以自住为目的的职工,以户为单位,均可购买一套公有住房。

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有私人住房,且私房人均居住面积在6﹐以上的暂不准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

人均居住面积在6﹐以下的,购房时须将私房面积和购买的公房面积合并计算,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高收入的家庭(用家庭收入的5-6倍可以购买一套市场价房的家庭),只能按市场价购买。

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

第五条出售公有住房分别实行市场价、成本价两种价格。

市场价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开发建设成本、利润和税金计算。

以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参照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

成本价按征地拆迁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含小区级非营业性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七项因素确定。

《2016年度购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全文

《2016年度购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全文

《度购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全文《2016年度购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全文为贯彻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出台了《2016年度购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2016年度购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焦政〔2016〕11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购房补贴范围和比例第一条购房补贴范围是指个人购买的市城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及商业用房。

第二条购房时间认定是指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办结时间为准。

契税缴纳时间认定是指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

第三条购房的补贴比例是指:(1)农民在市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网签且足额缴纳契税后,给予15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农民在市城区购买商业用房的,网签且足额缴纳契税后,可享受契税总额50%的补贴。

(2)除农民外的其他人员,购买(拆迁安置)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网签且足额缴纳契税后,可享受契税总额50%的`补贴。

(3)对在2016年度卖旧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网签且足额缴纳契税后,可享受契税总额100%的补贴。

(4)同一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重复购买有退房历史的同一套商品房,不享受购房补贴;2016年度的网签合同去除或增加共有人以及网签合同条款内容变更的可按照相应政策享受补贴。

(5)在焦作市城区购买、租赁或利用库存商品房开展经营的房屋租赁公司,3年内可享受租赁经营环节产生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房产税总额50%等额资金的补贴。

第二章补贴审核发放第四条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购房人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人缴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4)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购房人或网签合同中共有人的有效的银行卡号或存折复印件;(6)《2016年度购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7)申领农民进城购房补贴的须出具所属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的农民身份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8)申领卖旧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需提供房产档案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房屋交易登记簿记录查询证明。

2016年以来房地产政策内容

2016年以来房地产政策内容

2016年以来房地产政策概述自2016年以来,中国政府针对房地产市场实施了一系列政策调整。

这些政策主要涵盖了限购政策的调整、住房贷款利率的调整以及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政策内容。

1. 限购政策的调整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泡沫,避免过度投资和投机炒房,政府在2016年实施了限购政策。

该政策限制了购房者的购买数量,以遏制过度投资和投机炒房的行为。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城市取消了限购政策,或松绑了限购政策,使更多人有机会购买房产。

这些政策的调整旨在平衡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防止市场泡沫,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些政策的实施对于遏制过度投资和投机炒房的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刚需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购房机会。

2. 住房贷款利率的调整政府为了提高购房者的购买力,刺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实施了一系列措施来降低住房贷款利率。

这些措施包括:降低首套房贷利率、降低二套房贷利率等。

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购房需求,并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同时,政府还鼓励银行提供更多的房贷产品,以满足不同购房者的需求。

这些措施的实施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同时也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3. 促进经济增长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经济增长,包括适配的经济政策。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进而推动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这些政策包括:加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创新创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为房地产市场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随着经济的增长,人们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从而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增长。

同时,政府还通过优化土地供应、降低地价等措施来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鼓励更多的开发商进入市场,提供更多优质的房源供购房者选择。

此外,政府还通过鼓励房地产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推进绿色建筑等措施来提高房地产市场的竞争力。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人们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

总结自2016年以来,政府针对房地产市场实施了一系列政策调整。

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的项目,包括商品房开发项目和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危旧房改造项目。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配套设施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区域配套、节能省地、优先建设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发改、规划、国土、建设、园林、教育、消防、人防、环保、城管、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包括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基础配套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道路、环卫、通信、绿化、消防、无障碍、公共照明以及停车场(库)等设施。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等教育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设施,以及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站)、社区警务室、社区居委会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设施。

社区警务室、社区居委会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设置在房屋建筑的地上部分,不得设置在地下室。

第六条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教育、医疗卫生、社区警务室、社区居委会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结合项目的建设规模等级和实际需要进行配套设施建设。

第八条建设配套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有关标准,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按地方标准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工作,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宅房屋搬迁奖励和补助(一)被征收私有房屋产权人积极配合征收,按下列规定给予搬迁奖励: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30000元。

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20000元。

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10000元。

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符合本通知第八点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搬迁奖励。

(二)公房承租户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单位自管公房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5000元搬迁奖励,对自管公房单位(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00元。

房屋承租人须经被征收人认定,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现场公示7日无异议后,才能给予相应奖励。

总局公告2016年第14、15、16、17、18号文件解读

总局公告2016年第14、15、16、17、18号文件解读

总局公告2016年第14、15、16、17、18号文件1、问: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按5%征收率计税, 何为老项目?选了以后多长时间可以改动?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2、问: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固定资产不动产如何抵扣?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36号文《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四条]3、问: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出租如何按5%计税?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修正)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修正)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修正)【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3.01【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南宁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则

南宁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则

南宁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则按本细则规定进行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若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维持原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原计算方法有误除外第三十二条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房屋产权面积的确认以批准文件或图纸为依据,若房屋整体与批准文件或图纸不相符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自然人自建私有住宅的,按房屋自然状况完整测绘(二)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单位自建房等,应反映房屋自然状况,按规划审定图纸以栋为整体制定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案第三十三条房产测绘委托人在委托测绘时须提交经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施工图纸,图纸上各建筑部位的名称及定义应符合相关规范,不得自创名称术语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附录:术语解释1、栋──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1)独立建筑的房屋为一栋;(2)由多个塔楼和裙楼组成建筑,在各塔楼及其相应裙楼之间有两边不相通的伸缩缝或隔墙为明显界线,且各部分之间无共有面积的,则各塔楼及其相应裙楼可按多栋建筑物处理,否则应视为一栋建筑;(3)本身为独立的楼房,为了利用楼房间的间隙地,底层(或多层)以不相通裙楼的形式连成一片的房屋,其独立的楼房和裙楼分别分栋;若相通则应视为一栋(4)地面有多座独立的建筑,仅由一个地下室相连通,地面房屋应视为多栋;(5)以通廊相连的房屋,各为一栋2、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如一栋房屋从外部看是两层楼房,从内部看局部是三层,这三层中间的一层就叫夹层3、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层次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建在自然层之间的技术层,其层高米以上的计算层数4、结构转换层──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5、跃层式住宅──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6、阁楼──利用房屋内的上部空间加建的楼层或顶层坡屋面形成的空间7、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二分之一的建筑物称为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三分之一且不超过二分之一者,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建筑物称为半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地下室计入地下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数表示9、地上层数──即房屋的自然层数,指室内地坪±以上的按楼板结构分层的层高在米以上的楼层数依坡地建造的房屋,在该栋房屋的室外地坪最高处和最低处之间的楼层计入地上层数地上层数用自然数表示,楼层号不能避讳任何数字层高m以上的楼层算作一层,均应计算层数假层、附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房屋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入层数分户图中填写实际层数10、地下层数──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的,其室内层高在米以上(含米)下的层数用负数表示11、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12、骑楼──底层为有柱廊,廊道上方建为楼房的一部分一般建于市政道路、街、巷两侧,且建筑红线与道路红线相重合13、挑廊──指二层以上挑出房屋墙体外,有围护结构,无支柱有顶盖的外走廊14、门廊、门斗──建筑物门前有顶盖,有支柱或围护结构的进出通道门廊、门斗必须具备与房屋相连通,有永久性的、结构牢固的顶盖,支撑顶盖的是柱称为门廊,支撑顶盖的是实体墙称为门斗15、檐廊──顶盖是由屋檐延伸而构成无柱走廊,称为檐廊;顶盖由楼体或挑廊或挑楼底板构成的无柱走廊,也是檐廊16、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17、阳台──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与房屋相连、可以供人活动或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根据其围护情况分为封闭阳台和非封闭阳台18、封闭阳台──在实体围护墙上部用铝合金玻璃窗等围闭的阳台19、露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20、楼梯──是指房屋各楼层之间供垂直交通用的通道21、室外楼梯──依靠房屋外墙体搭建的永久性楼梯22、台阶──系指室外台阶,是房屋室内、外联系的过渡构件,是根据室内外的高差而设置的房屋辅助设施23、天面水箱间──指突出房屋屋面的装有水箱(水池)的房屋即水箱(水池)应完全包含在该房屋内,且必须可以看到水箱(水池)的底部或顶部24、天面楼梯间──指突出房屋屋面有顶盖,四周有围护结构,层高在米以上供上屋顶维修或安全出口用的梯间25、天面电梯机房──指突出房屋顶层供停放、检修、升降电梯用房26、设备间──一栋大楼内放置各种应用设备以及进行综合布线交接的房屋,如配电房、发电机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空调机房、电梯机房等以设计图纸所标定的用途认定,凡设备间都应有具体明确的用途27、架空通廊──系指两建筑物之间供人们通行用的空中走廊28、管理用房──系指为保障建筑物正常使用而设置的用于值勤、检修、维护等工作的专用房屋,如值班室、警卫室、物业管理办公室等29、吊脚──系指利用打桩、筑柱等承重结构来承托架空房屋底板的一种建筑结构,这一部分建筑物如果加上围护物,而且围护物有一定的高度,并且是永久性的牢固的建筑物,架空层内再整修有底板,就可以作为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场所而加以利用,也就可以对层高不低于米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如果架空层未整修有底板,也未利用,仅作为堆积余土,或作为架空防潮之用时,则不计算建筑面积。

最新中国历年房地产调控政策(1978年-2016年)

最新中国历年房地产调控政策(1978年-2016年)
政策目标:发展房地产业; 政策内容:发布城建综合开发暂行办法,推行商品化试点;
1985-1987年
政策目标:防止盲目发展商品住宅; 政策内容:加强商品房住宅计划管理,公有住房补贴出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1988年 1989年 1990年
政策目标:规范产地产业发展: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政策内容:治理整顿;房地产市场建设全面起步;房改开 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
政策目标:加快房地产业发展; 政策内容:引进外资;宣布“治理整顿”结束;房地产价 格;扩大市场调控范围;下放权力;发放开发消费贷款
政策目标:理顺房地产业,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政策内容:开始进行宏观调整;控制投资规模,调整投资 结构,规范市场行为,调节房地产经营收益。发布《关于 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 意见》和《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的通 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3年 2004年
中国历年房地产调控政策(1978年-2016年)
6月:出台121号文件。加强房地产信贷,四证取得后才能 发放贷款;提高第二 套住房的首付比例; 7月:出售的房屋开始征收房地产税 8月:出台18号文件,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
4月:存款准备金利率上调,从7%提高到7.5%。上海市发布《上海市房地产 登记条例修正案》,期房限转,打击上海房地产投资行为,打压房地产泡沫。 5月:对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进行清理, 对土地管理的严格控制,抑制房地产投资过快的增长 8月:出台《上海市土地储备方法》。地方产业法规增加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 控力度,将“毛地出让”,并对预期不开发土地依法从开发商收回 10月:加息,金融机构一年期基准利率将上调0.27个百分点 12月:严禁非法压低地价招商;严格规范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抑制通过土地 招商带来的土地流失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

2016国家出台的房地产政策最新消息

2016国家出台的房地产政策最新消息

2016国家出台的房地产政策最新消息2016年的楼市一直热度不减,为此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规定。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一些关于2016国家出台的房地产政策的相关资料。

供你参考。

2016国家出台的房地产政策一、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

今年广义货币供应量M2增长13%左右,社会融资总额余额增长13%左右。

央行数据显示,2015年末,广义货币供应量增长为13.3%。

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货币政策的表述是“稳健的货币政策”,到2016年时,这个表述变成了“稳定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灵活适度应该有两层含义,第一,M2总量增速全年可能会超过13%甚至更多;第二,增速不会平均分布,根据经济局势的情况,阶段性的M2供应量、社会融资总额余额增速会突然提高。

比如,今年1月信贷投放量的突然增长,这样的情况,在2016年剩下的9个月中仍然还有可能出现。

二、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是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启动试点,目前已经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的交通运输业、电信业、邮政业等行业,只剩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尚未纳入。

按照政府工作报告,从5月1日起,营改增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落实。

对于房地产业来说,首先会带来企业管理模式的转变。

通过营改增政策的落实,一些业务操作规范、各类收支票据齐全、财务健全的房企,容易享受减负的利好。

而一些包括供应商材料采购、成本核算不清晰的房企,会发现反而税负增加。

纳入营改增后,会使得房企有动力去改进企业管理模式和财务核算模式。

三、要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逐步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意味着中国正尝试建立房地产第四级市场,需要让部分房企积极转变去库存思路,从卖房转变到租房的策略上来。

租购并举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去库存,但相对于刺激购房消费来说,作用相对有限。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构筑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缓解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最高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限制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项目规划、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销售和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的复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自然资源、环保生态环境、财政、价格、民政、公安、统计、投资促进、监察纪委监委、税务、人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计划及土地供应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建设、国土、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规模及用地的供应规模,并根据本市住房需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供应规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2016年两会解读之房地产

2016年两会解读之房地产

2016年两会解读之房地产:供给侧改革思路推进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今年棚户区住房改造600万套,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完善支持居民住房合理消费的税收、信贷政策,住房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因城施策化解房地产库存。

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逐步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住建部部长陈政高:针对近期一线城市房价快速上涨的现状,北上广深四个城市稳定市场的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实行严格的限购政策,同时实行严格的差别化税收和信贷政策;二是增加土地供应面积,并要及时公布信息,以稳定信心;三是增加中小户型供应数量,搞好保障性房屋供应建设;四是打击各种交易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是正确引导舆论。

核心观点:从部长的表态来看,稳定一线城市房价要从供给端与需求端并举推进,既要保障土地供给,又强调了一线城市年内不取消限购的底线,我们认为在当前一线城市房价快速上涨的背景下,增加土地供给是有效缓解供需压力的核心解决路径,但具体实施进展有待观察且短期内无法遏制货币放量导致的需求激增问题。

此外,在近期网络盛传骗贷套利行为后,管理层首次表态提出打击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表明政府将加大力度遏制投机行为的产生。

总体上来看,部长表态预示着一线城市全年政策只紧不松的调控方向,如果房价继续疯涨下去,一线城市可能将出台更严格的调控措施。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支持住房需求相关政策,表明在政策整体宽松的基调上针对政策瑕疵进一步改进的态度,同时政策的宽松非一概而论,因城施策也符合从去年以来出台政策对于不同城市区别对待的调控思路;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有利于减少市场新增供应,并有效化解已有库存;营改增全面提速并保证税负只减不增,房地产行业大概率实施11%税率,尽管土地成本是否作为进项税抵扣部分尚未确定,但此番表态减轻税负的基本原则将对于开发商利润率的改善带来实质的帮助。

2016房地产政策汇总

2016房地产政策汇总

2016房地产政策汇总
2015年,被大家称为“楼市政策年”,2016年,刚刚2个月,目前已经有不少和房产有关的政策颁布,下面是店铺整理的一些关于2016房地产政策汇总的相关资料。

供你参考。

2016房地产政策汇总
1.居住证新政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等七项便利,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2.首套房首付比例
今年2月2日,央行及银监会发布通知,宣布不限购城市首套房首付比例可降至20%,二套房首付比例降至30%。

3.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
自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将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为1.50%。

4.降低契税营业税
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调整房地产环节契税和营业税。

重点调整为: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套房最高契税也仅按2%收取。

这无疑给购房者节约了一笔购房支出。

2016房地产还可能出现哪些政策
降息降准都有可能,那么商业贷款利息有可能会降到,比历史最低还最低。

农民享受的进城政策会进一步提高,比如:在基地可抵押,农地可抵押等等。

有些小伙伴会有疑问,房价只涨不升,政策再利好,还是不敢买房怎么办?其实这还是犹豫,等着房价往下降的时候再出手。

但是不如换个角度想,如果房价一直在跌,你不会担心自己出手买的房子越来
越不值钱吗?所以说,大家瞅准时机,置业亦或是投资该出手时就出手。

2016年房地产政策

2016年房地产政策

■金融政策2016年2月2日,央行下调首套房首付比。

在不“限购”的城市中,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

2016年2月21日,央行上调公积金存款利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将统一按一年期定期1.50%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2016年3月1日,央行宣布普遍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税收政策2016年2月22日,财政部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016年2月22日,财政部调整营业税优惠政策。

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米以上减按1.5%征收契税。

2016年3月23日,“营改增正式实施”。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二手房税率仍按5%征收,实际税负负担减少。

■房屋新政、土地政策2016年5月4日,国务院鼓励个人出租房,允许商业房改租赁住房。

国务院常务会议共推出四项举措,分别从房源、公租房货币化补贴、税收优惠以及市场规范方面,给予住房租赁市场支持。

2016年2月23日,国务院要求减少土地储备规模,叫停土地储备贷款。

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此外,三四线城市为了去库存,制定购房补贴政策,鼓励进城上学、结婚、养老的农民工在城市购房。

除此之外,各地因城施策,不断加大去库存力度。

海南、河南、内蒙古、重庆规定:凡市场上商品住房存量较大、可以满足安置房源要求的地区,一般不再审批新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甘肃、福建、青海、河南规定: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通过收购库存商品房或长期租赁住房作为公租房。

陕西、山西首套房最低首付20%;江西鼓励以租代售;江苏加大棚改力度;四川、黑龙江推“购房补贴”助推楼市;吉林省取消住房限购限贷;云南打出去库存“组合拳”;辽宁出“新15条”,全力去库存。

■限购政策4月份以来,部分城市相继出台调控政策稳定楼市。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2016-07-11 18:24:53 来源: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评论:0点击:359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住房困难,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受保障人群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区分不同对象实行分类保障,优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工作,城区民政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对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市发展改革、价格、审计、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民政、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年度资金计划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发展计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运营和发放货币补贴。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9•【文号】建房[2016]168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中介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较快,在活跃市场、促进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部分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着经营行为不规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一)规范中介机构承接业务。

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

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二)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

中介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三)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南宁市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南宁市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南宁市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一、修订的背景经市政府批准的《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海绵城市建设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财经二〔2015〕1417号)执行时间为2015-2017年,已过时效性,为继续规范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加强资金管理,同时,结合今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终期考核验收要求,我局和市城乡建委共同对《南宁市海绵城市建设财政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修订的文件依据财政部《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63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决定》(南发〔2015〕7号)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执行时间。

由2015-2017年修改为2018-2019年。

(二)办法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绩效考核指标评分细则》,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全市域,如仅在试点期内有效的,扣4分。

因此,办法适用范围由示范区的海绵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修改为南宁市建成区内的海绵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三)投资补助的方式。

目前,我市对于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已建立按效果付费的绩效考评机制,因此,原办法中建设补助、贴息和奖励三种投资补助资金形式修改为建设补助和奖励两种形式。

(四)奖励的条件及标准。

海绵城市建设范围扩大到全市域,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因此,将奖励条件及标准作了修改,奖励的条件提高,奖励的标准下调。

修改前《暂行办法》奖励标准:序号单位修改意见采纳情况说明1法规科建议在原文中明确有效期年限,并明确开始实行的具体日期采纳2预算科1.在第四章“资金申请”部分,建议明确申请海绵城市奖励资金的时限;采纳2、第六章“监督管理”内容过于简单,建议参考《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6〕16号)等文件进一步补充完善。

采纳3资金局第八条中所指的“社会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海绵城市项目”是否包含PPP项目采纳各城区、开发区、市发改委、市海水办、市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局、国土局均无修改意见。

2016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16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说明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并与我区颁发的相应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执行。

二、本定额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三、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及《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5.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中已包括检验试验配合费,但未包括检验试验费。

检验试验费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单独计列。

检验试验费应由建设单位和检验试验机构就检验试验内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五、费用计价程序和计算规则应按本定额规定执行,取费费率中除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增值税外,其余费率属指导性费用,具体费率按有关规定取定。

六、规费由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程排污费组成。

社会保险费中已包含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管理建安劳保费,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费用定额规定计价。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已缴纳的建安劳保费的相应比例扣除,竣工结算时扣完已缴纳的建安劳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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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降低首付比例及放宽公积金贷款政策
【首付款比例重回低水平】2016年2月2日下午,央行、银监会共同下发通知,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

可执行城市: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
首套房: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

二套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下调过程:自2014年“930”新政至今,央行已3次出台政策下调首付款比例,首套房从最高40%下调至20%,二套房(未结清)从最高70%下调至30%,已经回到2010年“国十条”之前的水平。

【经济萎靡房地产消费举足轻重】在连续降息降准仍无有效提振制造业的情况下,刺激房地产消费已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

【配合农民工进城购房工作】鼓励农民工进城购房,下调首付款无疑也是起到配合支持农民工购房工作的作用。

首付20%对广大工薪阶层、农民工来说是重大利好。

这次在春节前出台新政,适逢农民工返乡过年的时间点,可大幅提高农民工的购房能力。

【短期成交火爆但长期趋向平稳】首付款比例再次下调,楼市短期内会迎来销售大幅增长,从长期角度看,需求得到充分满足后,楼市会进入平稳状态。

【利率首付皆低购房已到最佳时机】央行连续5次降息降准后,5年期贷款利率降至4.90,已降至历史最低点,个人住房公积金5年期贷款利率降至3.25,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降至20%,
购房成本已降至极低的水平,现已是最佳购房时机。

【刚需改善住宅将迎成交高峰】本次新政下调首套房首付比例的同时,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下调至30%,较2014年降低30个百分点,意味着二套房的购买成本也处于极低水平,这将刺激广大有改善需求的群体,促进其购买改善型住宅,故改善型住宅亦将迎来成交高峰。

根据南宁市房管局公布的数据,2016年1月末,南宁市累计可售的商品房中,80-90㎡、120-144㎡的住宅占的比重较大,其中80-90㎡户型可售套数为12446套,面积108.2万㎡,120-144㎡户型可售套数为12615套,面积165.4万㎡。

若南宁执行20%的首套房首付比例及30%的二套房首付比例,再结合目前在南宁市大范围开展的首付分期活动,预计80--144㎡住宅成交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预计新政在未来一个月内将在南宁逐步落地实施,3月份乃至第二季度将迎来一次市场的小高潮。

据最新消息:首付二成的新政出台后,南宁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多个银行也纷纷执行贷款买房首套房首付最低2成,二套房最低3成的通知。

江南万达广场,东盟华府等楼盘与合作银行全面落实房贷新政,第一时间执行购买首套房首付2成新政。

二、银行五次降息
央行五次降息将准使得2015年的房贷环境以宽松为主基调。

对于购房者而言:由于银行贷款利息降低,月供减少,购房者的购房成本降低。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降准可增加银行将放宽申请贷款限度,银行折扣利率也将进一步扩大,结合降息政策,将刺激更多的潜在购房者入市。

从楼市方面上看:2015年全国楼市成交量和销售金额增速双双回升,由于贷款利息降低,部分房企开始贷款启动新楼盘项目。

在房价上:2015年70个大中城市中,房价上涨的城市持续增加,来自统计局的数据,70 大中城市新建商品房住宅价格环比上涨的城市由年初的2个,到年末增加到39个,结合降首付和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进一步深入,预计2016年房价将持续小幅上涨。

三、广西出台新政农民工购首套商品住房享万元补贴
1、政策基本内容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执行时间:自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购房平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
➢补贴要求: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为家庭在购房地唯一住房的农民工等新市民
➢补贴形式:采取先购后补、定额补贴、分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方式,给予每套1万元的补助
2、政策背景-去库存与棚改双任务下的抉择
2016年国家下达广西的棚户区改造任务为16万套。

本次《通知》明确,各地要按照年度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可扣除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任务)50%的比例实行货币化安置,全区全年力争货币化安置8万套棚户区改造。

自治区住建厅要求,各地要适当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配套补助标准,要继续按有关要求,落实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购买商品房减免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政策。

3、对于开发商而言
1、开放商须主动让利降低售价:根据《通知》,可享受补贴的商品房必须是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上的房源,商品房项目欲进入购房补贴范围,须先进驻该平台,而进驻的前提条件是取得销售许可证并且有现房在售的,进驻平台的企业应主动让利,在平台的销售价格必须低于对外销售价格。

2、政府税费优惠鼓励政策:
➢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设区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危旧房改造的,计税毛利率为3%;均低于此前计税毛利率。

➢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均低于此前的预征率。

4、对于农民工而言
降低购房成本:本次住建厅的通知再给农民工购房送上大礼,在20%首付的情况下,农民工购房成功后还可享受1万元补贴,且直补到户,可视为农民工购房首付款再降1万元,这将极大提高农民工的购房积极性。

同时,本次政策还惠及拆迁安置户,根据通知要求,各地要适当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配套补助标准,这将提高拆迁安置户的购房能力。

5、对于县市房地产意义:
各县市房地产分化较大,县域受益或更大,广西各县市房地产市场存在较大分化,南宁供求基本平稳,而北海、防城港等县市面临较大去库存压力。

从价格角度看,县域的房价远低于南宁,首付款和还贷压力均较小,更符合农民工的收入承受能力,且农民工普遍倾向于在家乡县域城镇购房。

再配合中央的“就近城镇化”原则,广西提出的“大县城战略”、“进城农民安居工程”等政策,县域将是农民工的购房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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