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展览权的规定与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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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权与展览权的冲突辨析_质疑_著作权法_第十八条

发表权与展览权的冲突辨析_质疑_著作权法_第十八条
另一种方法是限制展览权。 即允许著作权人与 原件所有人通过约定确定展览权的归属; 若没有约 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原件所有人所有。 笔者以 为, 这种途径既解决了发表权与展览权冲突的问题, 又尊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充分体现了民事 法律行为应当遵循的意思自治原则, 而且并不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和作品的迅速传播, 是为妥当。具体 来说, 笔者建议将现行《著作权法》第 18 条修改如 下: “美术、摄影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 不视为 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另外,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 展览权的保 护范围不仅包括美术作品的原件, 还包括摄影作 品的原件。尽管相对于美术作品而言, 后者更易于 大量复制, 原件与复制件在经济价值上差别也不 是很大, 但二者在艺术上的效果肯定是不同的, 而 且现在从事摄影艺术创作的人更多。因此, 摄影作 品原件的所有人起码应该享有等同于美术作品原 件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但第 18 条只规定美术作 品原件的展览权随原件的转移而转移, 排除了摄 影作品, 客观上不利于摄影作品的传播。
【争 鸣】
当代法学 2003 年第 1 期
发表权与展览权的冲突辨析
——质疑《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袁志斌
我国《著作权法》第 18 条 (以下简称第 18 条) 规定: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 不视 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此条前半句并无争议, 原件 所有权的性质是物权, 是基于有体物的存在而存 在的权利。而著作权的性质则为无形财产权, 并不 依附于有体物, 所以不随原件的转移而转移。但此 条的后半句以法律明文规定著作权能之一的展览 权归原件所有人所有, 笔者以为不仅可能侵犯当 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权利, 有悖于民法民事法律行 为自愿的原则, 更使著作权法本身出现矛盾, 以致 引起发表权与展览权之间的冲突, 是为不妥。

美术作品发表权与展览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以“茅盾手稿拍卖案”为例

美术作品发表权与展览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以“茅盾手稿拍卖案”为例

美术作品发表权与展览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以“茅盾手稿拍卖案”为例文 / 罗许生 汪丽摘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相关规定,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展览权和发表权有一定的重合性,当被转让的美术作品未被发表时,该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行使其对作品原件享有的展览权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发表权,从而会引发美术作品的发表权与展览权产生矛盾,同时也会使著作权人和原件所有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遭受侵害。

我国《著作权法》应更注重对发表权的保护,在解决展览权与发表权之间的矛盾时,以双方约定优先。

关键词:美术作品;发表权;展览权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的持续腾飞,人们在物质生活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并得到满足的同时,开始追求精神生活的享受,提高自身的文化修养,文化产业日呈现出欣欣向荣之势。

不断有名人手稿被拍“天价”,从而也引发了许多侵权纠纷的产生,诸如“钱钟书书信拍卖案”、“茅盾手稿拍卖案”等。

这些案件引起了人们对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激烈讨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案件中的书稿、手稿既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当然也属于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因此,这些案件都不可避免的与美术作品的发表权和展览权的矛盾问题有牵连。

一、“茅盾手稿拍卖案”案情概要及问题争点(一)基本案情回顾及审理情况生活实践中,著作权人或原件所有人在行使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和发表权这两种权利时,往往会产生多种形式的冲突。

随着我国的文化市场于近些年来的逐渐繁荣,大量的名人信札、手稿等被拍出“天价”。

与此同时,所引起的关于著作权方面的纠纷日渐攀升,其中就发生过基金项目: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内部行政法研究”(项目编号:20BFX03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罗许生,法学博士,宜春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汪丽,飞客文化传媒(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最轰动一时的“茅盾手稿拍卖案”。

茅盾先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著作并刊登在《人民文学》第六期的评论文章——《谈最近的短篇小说》的手稿,于2014年经南京经典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艺术作品的版权知识

艺术作品的版权知识

艺术作品的版权知识艺术作品是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它们以各种形式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包括绘画、雕塑、音乐、舞蹈、电影等。

这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离不开版权保护,版权知识对于艺术家、创作者和消费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艺术作品的版权知识,包括版权的定义、保护范围、权利人和侵权行为等内容。

一、版权的定义和保护范围版权是指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工艺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地图、示意图等。

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范围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二、艺术作品的权利人艺术作品的权利人是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个人或团体。

根据《著作权法》,艺术作品的权利人包括作者、继承人和受让人。

作者是指创作了艺术作品的自然人,继承人是指作者去世后继承其著作权的人,受让人是指作者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的人。

三、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的艺术作品。

侵权行为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直接使用他人的艺术作品,如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他人的绘画作品。

间接侵权是指提供侵权工具或者提供侵权服务,如未经许可提供未经授权的艺术作品下载服务。

四、艺术作品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艺术作品的版权,艺术家和创作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注册版权:艺术家可以将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以证明自己对作品的著作权。

版权登记可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

2. 签订合同:艺术家在将作品转让给他人或者授权他人使用时,应当与对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可以规定作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等。

3. 使用水印:艺术家可以在作品上添加水印,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作品。

水印可以包括作者的姓名、作品的版权信息等。

4. 追究侵权责任: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版权,艺术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责任,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一)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相当于对创业作品的署名权进行保护,不管在什么地方刊登或者是向社会公众公开一级展览,美术作品的署名都是原创作者的名字,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是抄袭。

(二)美术作品的出版、展览等,想要出版或者是展览,不管是在画栏还是在报社展览都需要经过原创作者的同意,并且要跟原创作者取得相关的展览权利,不能在没有经过购买作品版权的前提下展览,原创作者可以起诉侵权。

(三)原创作品的改编权,如果想要在原有的基础上改编该美术作品,必须跟原创作者沟通,要改动什么地方,改成什么样子,改完之后的用途,经过原创同意并且跟原创签订作品的版权转让之后便可以在允许改编的范围内进行相应的改编,不能违背合同的内容随意改编。

(四)美术作品的外观权利,美术作品的抄袭可以是整个作品的外观抄袭,可以是一大部分的抄袭,也可以是一小部分的抄袭,为作品申请外观专利可以整个保护作品的外观构造,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原创的同意之下,不能进行抄袭。

二、著作权登记需要的材料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记著作权应该提供如下材料和文件:(一)作品登记申请书;(二)作品登记表;(三)权利保证书;(四)身份证明(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继承人的身份证,受托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或其他相关登记证的复印件);(五)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

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合作作品应出示作品合作协议或者有关证明;(六)作品说明书或作品简介;(七)作品登记代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八)非职务作品创作保证书或非职务作品创作证明。

三、如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1)由公民个人创作完成的作品,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该公民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美术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美术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美术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对于美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否存在著作权
是否构成著作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作品具有原创性;(2)作品具有表现形式;(3)作品属于文艺、科学、工程技术、图形、地图等领域之一。

只有符合以上所有条件的作品才能被认定为拥有著作权。

二、是否构成侵权
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著作品或者利用他人著作品从事出版、发行、展览、表演等活动。

在认定侵权行为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被侵权作品是否与原作品相似;(2)被侵权行为是否涉及到著作权人的利益;(3)被侵权行为是否对著作品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或精神损失。

三、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认定侵权行为后,还需要确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方。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的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

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将责任推到第三方身上,例如经销商、展览商等。

责任认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后果;(2)第三方的责任是否与侵权行为有关;(3)涉事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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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术品法律案例(3篇)

关于美术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美术品作为人类文明的瑰宝,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

然而,随着艺术市场的繁荣,美术品交易也日益活跃,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名画真假之争的案例,探讨美术品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0年,我国某知名画廊举办了一场名为“西方古典绘画精品展”的展览。

展览期间,一幅名为《维纳斯的诞生》的画作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画作被认为是著名画家提香的作品,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市场价值。

然而,在展览结束后,一位自称是画作真迹持有者的陈先生向画廊提出索赔,声称该画作系其所有,画廊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三、案情分析1. 画作真伪鉴定陈先生声称,他持有的是《维纳斯的诞生》的真迹。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他委托了国内权威的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该画作并非提香真迹,而是后人仿制品。

2. 画作所有权归属根据鉴定结果,陈先生所持有的画作并非真迹。

然而,他仍然坚称该画作系其所有。

为此,他提供了以下证据:(1)画作购买合同:陈先生提供了购买该画作的合同,合同中明确标注了画作名称、购买价格以及卖家信息。

(2)画作收藏证书:陈先生还提供了由卖家出具的画作收藏证书,证书上注明了画作的历史背景、艺术价值和收藏意义。

(3)画作传承记录:陈先生表示,该画作自其祖辈以来一直传承于家族,具有悠久的历史。

3. 画廊的抗辩面对陈先生的索赔,画廊提出了以下抗辩:(1)画作购买渠道合法:画廊表示,该画作系从合法渠道购得,且在购买时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2)画作鉴定结论:画廊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具有权威性,应以此作为判断画作真伪的依据。

(3)画作交易合同:画廊指出,陈先生提供的购买合同存在诸多疑点,如合同签订时间、卖家身份等。

四、法律分析1. 美术品鉴定根据我国《美术品鉴定管理办法》,美术品鉴定应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本案中,陈先生委托的鉴定机构具有相关资质,其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2. 美术品所有权美术品所有权是指美术品所有人依法对美术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美术作品著作权说明书

美术作品著作权说明书

美术作品著作权说明书1. 引言本著作权说明书旨在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使用、保护和管理提供指导。

本文档主要包含著作权的定义与范围、著作权的取得与保护、著作权管理等核心内容。

2. 著作权的定义与范围著作权是指对美术作品享有的法律保护。

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作品、雕塑作品、摄影作品等各种艺术形式,它们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产物,表达了作者的独特思想和审美观点。

著作权涵盖了美术作品的原创性和表达形式,以及作者享有的权利。

根据国际上的公认规定,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对作品的复制权 - 对作品的发行权 - 对作品的展览权 - 对作品的表演权 - 对作品的改编权 - 对作品的署名权 - 对作品的保护权等3. 著作权的取得与保护3.1 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的取得是指作者对自己创作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过程。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然取得和登记取得。

自然取得是指作者完成美术作品创作后,依法自动获得著作权。

作品在创作完成的瞬间即享有著作权,不需要进行任何登记或申请手续。

然而,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作者在创作完成后进行登记取得著作权。

登记取得是指作者主动向相关机构申请登记,以便获得更强的证据力和权益保护。

在登记取得著作权时,作者需要提供作品的相关材料和创作过程的证明。

登记取得的著作权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可在维权时提供更有力的证据。

3.2 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是指对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和保护。

为了保护著作权,作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在作品上加注著作权标识,包括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创作年份等信息,以确保他人知悉作者的权益。

- 监测侵权行为,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维权。

- 和第三方签订合同,明确授权和侵权责任等事项。

- 寻求著作权保护机构的支持,如版权局、专利局等。

4. 著作权管理著作权的管理是指对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规范化管理,包括合理利用著作权、运用著作权保护作品、维护权益等方面。

苏知民终字第122号案例分析(美术作品归属权)

苏知民终字第122号案例分析(美术作品归属权)

• 4、许炯在本案诉讼中的表现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 原则。 • 许炯先是拒绝提交任何山水画作品原件,理由是 其视力不好近期没有创作任何作品。但在其后提 供的《许炯画册国画作品统计表》中,却注明其 画册中的15幅作品,集中创作于2011年到2012年 期间的多达11幅。而在本院最后一次庭审中,许 炯又提交了5幅原作,其中《江山多娇》和《青山 霁石云犹在》的题款日期均为“甲午夏月”(注: 公元2014年),《山色朦胧烟水迷茫》的题款日 期为“壬辰年”(注:公元2012年)。
判断标准: “基本笔性和气息” 高于“细节画 法”
• 专家意见:“一般来说,一个画家画山水画都有 风格,是一种习惯性。风格就是习惯性的风格, 用笔一看就知道。平时画画用笔,笔性一看就知 道,画家有其自己的技巧,别人模仿不了。…… 现场展示的十几幅画是同一风格,是同一人所画” • 本院认为,分析比较背临作品与保全作品是否为 同一画家所画,如果忽略基本笔性和气息,仅关 注帆船、树等细节画法是否相同,是违背中国山 水画创作规律的,同时也违背中国山水画界有关 临摹的基本公识。
判决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知民初字 第265号民事判决。 • 二、许炯、鼎轩公司、南京金陵印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销毁《许炯书画篆刻作品集》,争议作品《雨后峡江》归 还杨文龙所有。 • 三、许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文龙经济损失 10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5150元。 • 四、许炯在《金陵晚报》上发表公开声明向杨文龙道歉, 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拒不履行民事判决,将由本院 在在《金陵晚报》上摘要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 由许炯承担。 • 五、驳回杨文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 1、拒绝到庭现场作画,坚决不同意作为证据提交 法庭 • 二审中,许炯不仅拒绝到庭现场作画,且即便在 二审中经本院反复释明后才同意到本院办公场所 现场作画,但仍坚决不同意临摹《雨后峡江》或 任一幅争议作品 。 • 许炯是一位著名的篆刻家,但篆刻与山水画是完 全不同的艺术领域,创作手法完全不同,依许炯 在法庭办公场所表现出的绘画水平,目前其完 全没有表现出具有创作《雨后峡江》等争议 作品的绘画能力。 • 综上,许炯从事山水画创作的能力受怀疑

美术作品侵权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美术作品侵权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一、美术作品侵权的界定标准是什么目前,业界对于美术作品抄袭的认定方法,从判定标准来看,主要是对独创性、接触以及实质性相似3个因素进行比对。

所谓独创性,即智力成果是由作者独立完成的,且该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能够体现出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

对于美术作品而言,其独创性往往表现在线条、色彩的运用上,但我国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均未对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有明确说明。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律对独创性的要求并不高,除非是一些简单随意的涂鸦,具有“一定审美和艺术高度”“平面的或立体的”艺术作品,一般情况下都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争议作品,在确认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后,对于其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则要以“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去判定。

所谓“接触”,并非指一定看到或摸到,而是指一种接触的可能性,即被诉侵权人有可能接触到被侵权人的作品。

如果某一美术作品从未发表过,说明没有接触的可能性,没有接触则无法构成侵权;如果该作品公开发表了,例如文章在网络上发表、图书出版、画作公开展览等,无论被诉侵权人是否看到了这一作品,都可以推定具有“接触”的可能性。

“实质性相似”则是指侵权人作品与被侵权人作品有一定程度的相似。

在进行相似度比对时,首先应区分哪些是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只有独创性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才有可能构成侵权;如果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部分为公有元素,即非独创性部分,则作品不构成侵权。

例如,两部美术作品均是在借鉴前人某幅画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创作,可能存在部分相似,这时就需要先剔除非独创性部分,再对两部作品的独创性部分进行比对。

此外,当作品类型一致时,相似度达到一定程度自然可以推定为“实质性相似”,但是当作品类型不同时,也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

例如,某作家创作了一本书,后有某影视公司未经授权便依据该书拍摄了一部电视剧,若能从电视剧的具体情节中推定出电视剧与该作家作品讲的是同一故事,则文字作品与影视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美术馆展厅规章制度内容

美术馆展厅规章制度内容

美术馆展厅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艺术品、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展览环境,确保观众和展品安全,美术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美术馆展览分为临时展览和常设展览,上座率较高的临时展览可能会需要提前预约,每一展品也可能要求一定的参观时间。

第三条观众需遵守美术馆的规定和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在美术馆内不允许吸烟、拍摄闪光灯、随意触摸展品,以及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

第五条展览开放期间,美术馆将安排专人对展览品进行监控和保护。

第六条美术馆工作人员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劝阻,情节严重者,可以要求其离开展览馆。

第七条美术馆保留对规章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参观规定第八条观众需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内参观,逾期未入场将无法参观。

第九条观众需按照指定的路线参观,不得随意穿插。

第十条观众需文明参观,不得大声喧哗、奔跑和踩踏。

第十一条观众需注意保持展览空间整洁,不得乱扔纸屑及其他杂物。

第十二条观众需保持手机静音,不得在展览空间内接打电话。

第十三条观众需注意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展览空间内吸烟、大声聊天、影响他人观展。

第十四条观众需对展品保持敬畏之心,不得触碰、移动或以其他方式损坏展品。

第三章展览品保护第十五条美术馆将对所有的展品进行严格管理和保护。

第十六条美术馆将设立安保岗亭,定时检查展览空间,确保展品安全。

第十七条美术馆工作人员将对参观人员进行安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展览空间。

第十八条对于观众在展览空间内发现的违规行为,美术馆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观众故意损坏展品或违规行为,美术馆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展品在展览期间遭到损坏或丢失,美术馆将依法调查,并按照展品价值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美术馆工作人员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观众进行劝阻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严重违规情况,美术馆工作人员有权对其做出处置措施,包括劝离展览空间。

第二十三条关于违法犯罪行为,美术馆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关于美术作品著作权有哪些规定

关于美术作品著作权有哪些规定

关于美术作品著作权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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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术作品著作权有哪些规定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享有。

《著作权法》
第⼗⼋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享有。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学、艺术和⾃然科学、社会科学、⼯程技术等作品:
(⼀)⽂字作品;
(⼆)⼝述作品;
(三)⾳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
(七)⼯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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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展览权归谁

美术作品展览权归谁

美术作品展览权归谁美术作品展览是艺术家展示自己创作成果、与观众交流的重要方式。

然而,与展览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常常引起争议,其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就是美术作品展览的版权归属。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美术作品展览的版权归属问题,并介绍相关法律法规。

1. 美术作品的版权在理解美术作品展览的版权归属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美术作品的版权。

美术作品是艺术家个人创作的结果,享有著作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美术作品的版权包括两个方面的权利:署名权和保护权。

署名权是指艺术家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以及如何署名。

署名是艺术家对作品的认可和权益的体现。

保护权是指艺术家对自己的作品拥有保护和禁止他人侵犯的权利。

这包括了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一系列权利。

2. 美术作品展览的版权归属美术作品展览是将艺术家的作品公开展示给观众的活动。

在展览中,观众可以欣赏艺术作品、与艺术家进行交流和互动。

展览的主办方通常是艺术机构、画廊、博物馆等。

那么,美术作品展览的版权归属究竟是属于艺术家还是展览主办方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展览的版权归属仍然属于艺术家。

即使是在展览活动中,观众可以欣赏作品,但并不意味着作品的版权转移到了展览主办方。

展览只是为了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交流,并不影响艺术家对作品的著作权。

因此,美术作品展览的版权仍然属于艺术家,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3. 协议与授权尽管美术作品展览的版权归属属于艺术家,但在展览活动中,展览主办方仍需要与艺术家签订相应的协议或获取授权。

这是为了明确展览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以及艺术品的保护等重要事项,以确保展览的顺利进行。

艺术家与展览主办方可以通过签署展览协议或许可使用协议,明确彼此的权益、义务和责任,并约定展览期限、展览规模以及作品保护等事项。

通过签署协议,展览主办方可以获得展览作品的使用权,同时艺术家也可以保障自己作品的权益,确保不会因展览而受到侵权行为。

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与发表权的冲突及解决

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与发表权的冲突及解决

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与发表权的冲突及解决作者:曾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3期摘要在美术作品交易中,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法律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原件的展览权。

但展览也属于发表行为,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展览权可能侵犯作者的发表权。

这不仅造成展览权与发表权相冲突,也致使原件所有人的正当经济利益难以维护。

本文认为通过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协调展览权与发表权的冲突,进而维护各方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美术作品展览权发表权艺术市场作者简介:曾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法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德国萨尔大学LL.M.,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5.113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更多人追求精神文化的满足,以绘画为代表的艺术市场蓬勃发展。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我国艺术市场的规模长期在全球名列前茅。

然而,在艺术经济繁荣的同时,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浮现。

2013年的“钱钟书书信拍卖案”轰动一时,吸引了人们对有关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持续关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之规定,钱钟书的书信不仅属于文字作品,还因其具有的较高书法价值可以被认定为美术作品。

因此,案中涉及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与作者发表权的关系问题。

一、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的归属《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根据条文前两句,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著作权的归属,即作品的著作权不依赖于作品所附着载体的物权。

在众多种类的作品中,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价值集中体现于作品原件,这使得美术作品与其原始载体密不可分。

为此,条文最后一句对美术作品原件作了特别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获得原件的展览权。

美术作品原件的转让虽然有基于无偿赠与完成的,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市场交易行为。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谁享有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谁享有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谁享有在当代社会,艺术作品的展览和交易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商业活动,尤其是美术作品的展览更是逐渐成为一个国际性的文化交流活动。

但是,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谁来享有呢?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将着重讨论这个问题。

首先,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作者或者版权所有者享有。

这是一个非常基本的原则。

无论是著名的艺术家还是不知名的新人,他们的作品都是他们的创作成果,享有展览权是他们的权利之一。

因此,他们可以自己决定要把自己的作品放在哪个展览馆,或者与哪个购买方达成展览协议。

如果是版权所有者,则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展示,但是,也需要遵守相关的版权法律和协议。

其次,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也可能由展览馆或者艺术机构享有。

在一些情况下,展览馆或者艺术机构会与艺术家或版权所有者签订展览合同,享有展览权。

在这种情况下,展览馆或者艺术机构需要尊重艺术家或版权所有者的意愿,对作品进行妥善的保管和展示,同时需要采取充分的措施,保护作品的版权和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发生。

第三,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可能会被政府享有。

在一些情况下,政府会以展览的形式向公众介绍国内或国际艺术家的作品,这时候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就会被政府享有。

政府有责任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和版权,同时也需要展示最好的艺术作品,以促进文化艺术的发展和交流。

最后,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也可能会被私人收藏家享有。

在一些情况下,私人收藏家会在家中或者私人场所展示自己的收藏品,这时候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就会被私人收藏家享有。

但是,私人收藏家的展览活动还需要遵守相关法规,不能侵犯他人的版权和知识产权。

综上所述,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主要由作者或版权所有者、展览馆或艺术机构、政府和私人收藏家享有。

不同的展览方需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对美术作品进行妥善的保管、展示和交流,以保护艺术家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促进文化和艺术的发展。

随着全球化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美术作品的交流和展览已经不再受限于地域和传统的展览方式。

美术作品授权范本明确版权归属和授权使用条件

美术作品授权范本明确版权归属和授权使用条件

美术作品授权范本明确版权归属和授权使用条件作为一种非常有表现力和艺术性的形式,美术作品在当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欣赏。

然而,由于美术作品的复制和盗用问题也屡见不鲜,因此,为了保护艺术家的版权和利益,制定明确的授权范本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旨在探讨美术作品的授权范本,并强调版权归属和授权使用条件的重要性。

一、版权归属任何一项创意作品,包括美术作品,在其创作完成后,版权始终归属于原创作者。

版权不受语言、地域、性别、民族或其他因素的限制,而是在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

因此,在美术作品的授权范本中,应明确将版权归属权交由原创作者。

美术作品的版权归属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转让权:创作者有权将其作品的全部或部分版权转让给他人,但必须在授权范本中明确约定转让范围和条件。

2. 署名权:创作者有权在其作品上署名,明确表明自己是作品的原创作者。

3. 修改权:创作者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编辑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二次创作,并将修改后的作品视为自己的新作品。

4. 其他权利:创作者在授权范本中还可以明确其他与作品相关的权利,例如公开展示权、发表权等。

二、授权使用条件在美术作品的授权范本中,除了明确版权归属,还应当规定使用条件,以保护创作者的利益和作品的合法使用。

1. 使用方式:授权范本应明确说明授权方可以以何种方式使用该美术作品,例如展览、出版、数字化等。

同时,应限定涉及作品的媒介和领域,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

2. 使用期限:为了限制授权方对美术作品的长期占有和无限制使用,授权范本应明确作品的使用期限,一般可以约定为几个月或几年。

3. 使用范围:授权范本还应规定作品的使用范围,确保授权方在合法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防止未经授权的二次创作或衍生作品的产生。

4. 付费规定:如果授权方希望使用美术作品,应在授权范本中约定相应的费用和支付方式。

这有助于保护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和获取合理报酬。

5. 其他限制:根据实际情况,授权范本还可以加入其他限制条件,例如禁止作品用于商业目的、禁止对作品进行改动等,以保护创作者的权益。

已发行美术作品的展览权

已发行美术作品的展览权

已发行美术作品的展览权作为一位美术家或创作者,通过展览来展示自己的作品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展览不仅可以提升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还能为艺术家创造更多的机会与潜在买家、收藏家、观众互动,并激发艺术家的创作灵感。

然而,由于展览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限制,艺术家往往会寻求一种“展览权”来确保自己的作品在展览中得到适当的保护和利益的最大化。

本文将探讨已发行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的相关内容和要点。

首先,了解什么是展览权非常重要。

展览权是指艺术家或创作者授权其他机构或个人在一定时间内或特定地点展览其作品的权利。

这项权利通常由一份正式的合同文件来规定,该合同明确规定了展览的具体条件和双方的权益。

展览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艺术家在展览中的作品得到妥善保护,并保证艺术家在展览中获得合适的利益回报。

一份有效的展览权合同应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素:1. 展览时间和地点:明确标明展览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确保艺术家的作品在展览期间得到适当的展示和保护。

此外,合同中可以包括对展览时间和地点变更的条款,以便双方在必要时进行协商和调整。

2. 展览内容和数量:明确规定展览的具体内容和展示的作品数量,以确保展览不超出艺术家的授权范围。

同时,合同中还可以规定展览期间的作品数量限制、展示顺序等相关事宜。

3. 作品的保护和保险:合同应明确规定展览期间艺术家的作品应得到的适当保护和处理方式,以避免作品受到损坏或丢失。

此外,由于艺术品的价值较高,艺术家还应要求展览方提供相关的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4. 权益和费用分配:展览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艺术家和展览方之间的权益和费用分配。

这包括作品销售时的分成比例、版权归属、展览费用分摊等方面的内容。

艺术家应保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自己在展览中获得合适的经济回报。

5.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合同中应包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条款,以避免可能的纠纷并保护双方的权益。

这些条款可以包括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等。

综上所述,展览权合同对于艺术家来说非常重要,它确保了艺术家的作品得到合适的展示和保护,保障了艺术家的权益并提供了经济回报。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谁享有?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谁享有?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谁享有?
问:李华是一位名画收藏者,一日他以高价从一名知名画家邱某处购得了一副山水画。

最近,他想以这幅画办一个画展,但遭到邱某的反对,因为邱某认为自己才是这幅画的著作权人,所以理所当然的享有该画的展览权。

问:李华能否享有该画的展览权?
答:李华享有该画的展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邱某对自己的美术作品是享有著作权的,而展览权也包含在了著作权的范畴之内,虽然李华取得了此画的所有权,但邱某仍享有此画的著作权。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具体在本案中,李华已经取得了此画原件的所有权,所以此原件的展览权应由李华享有。

现今李华想以此画办画展是合法的,邱某无权干涉。

作者单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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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展览权归谁

美术作品展览权归谁

美术作品展览权归谁对于美术作品创作者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我们知道很多的名家的美术作品都是会进行展览的,对于展览权也是受法律的保护的,对于美术作品展览权的归属很多人是不太了解的,那么,美术作品展览权归谁?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美术作品展览权归谁我国《著作权法》第18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本条规定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著作权的归属情况。

该条保留了1990年《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没有作任何修改。

由于物权和著作权是不同类型的权利,因此,物权的所有者和物作为载体所承载的无形财产--作品的著作权是可以分离的。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继受的方式取得著作权,但是获得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物权与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因此本条规定强调了物的所有权的有形形式与著作权为无形财产的无形财产权的表现形式的可分离性。

正是由于美术作品等作品的这种特殊性,很多人将获得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也作为受让取得著作权的一种方式。

前面我们讨论过,取得著作权的方式有创作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继受取得包括以转让、授权、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著作权。

而获得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也因此获得了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因此上述认识也不无道理。

本条涉及的作品,一是指美术作品,通常包括美术、摄影、雕塑和模型等作品,二是指其他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美术作品原件具有特殊的艺术价值和不可再现性,因此,美术作品的原件有着重要的物权意义上的价值。

本条所称的“原件”,指的应该是“原稿”、“底本”或“原本”,是与复制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可以通过出售、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转移到作者之外的人,该原件的持有者合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依法对该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但是这种使用行为不能侵犯作者的著作权,比如说,原件的持有人不能够出版、发行该作品,这样的行为就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

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属于谁

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属于谁

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属于谁
⽣活中,作品存在各种各样的,不管是著作还是专利,对于美术作品著作权⼜是怎么样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属于谁,⼀起谁店铺⼩编来看看吧。

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属于谁
美术作品的归属,⼀般涉及到财产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1、财产所有权,所有⼈依法对⾃⼰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收益、处分的权利,谁拥有原件,谁就是原件财产权的所有⼈;
2、著作权。

著作权是依创作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是对作品这种智⼒成果的拥有,⽽不是指拥有该智⼒成果的载体。

《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享有。


美术作品著作权中的作品原件的展览权是随作品所有权转移的。

作品原件转移后,⼀来因所有权的不断转让,著作权⼈很难找到原件在哪⾥;如果展览权仍由著作权⼈⾏使,就会和原件所有⼈的财产权发⽣冲突。

同时,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也往往有展览原件获取经济报酬的需要。

以上就是⼩编对相关问题进⾏的解答,⼤家如果需要进⼀步了解法律⽅⾯的知识,欢迎进⼊店铺进⾏法律咨询。

什么是展览权?如何行使?

什么是展览权?如何行使?

什么是展览权?如何行使?
展览权,又称展出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展览对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具有价值,对于文字作品、电影作品等,其展览权没有任何价值。

因此未经许可对名人手迹或信件的展览,就不构成对展览权的侵犯。

展览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

但是《著
展览权,又称展出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展览对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具有价值,对于文字作品、电影作品等,其展览权没有任何价值。

因此未经许可对名人手迹或信件的展览,就不构成对展览权的侵犯。

展览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

但是《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当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涉及第三人的画像时,著作权人行使展览权就要受到肖像权人肖像权的限制。

展览权也称为“公开展出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将绘画、书法、雕塑、雕刻、照片、手稿等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公开陈列供公众观览而获取报酬的权利。

展览应当体现公开性,面向社会公众。

著作权人行使展览权时,既可以展览原件,也可以展览复制件。

著作权人行使展览权时,还往往会涉及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问题。

如果作品内容是对他人肖像的写实或拍摄,或者展出该作品会披露他人的隐私,这时行使展览权就要受到他人权利的限制,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或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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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展览权的规定与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我们来谈谈美术作品展览权的归属如何。

本条规定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著作权的归属情况。

该条保留了1990年《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没有作任何修改。

由于物权和著作权是不同类型的权利,因此,物权的所有者和物作为载体所承载的无形财产——作品的著作权是可以分离的。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继受的方式取得著作权,但是获得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物权与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因此本条规定强调了物的所有权的有形形式与著作权为无形财产的无形财产权的表现形式的可分离性。

正是由于美术作品等作品的这种特殊性,很多人将获得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也作为受让取得著作权的一种方式。

前面我们讨论过,取得著作权的方式有创作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继受取得包括以转让、授权、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著作权。

而获得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也因此获得了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因此上述认识也不无道理。

本条涉及的作品,一是指美术作品,通常包括美术、摄影、雕塑和模型等作品,二是指其他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美术作品原件具有特殊的艺术价值和不可再现性,因此,
美术作品的原件有着重要的物权意义上的价值。

本条所称的“原件”,指的应该是“原稿”、“底本”或“原本”,是与复制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可以通过出售、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转移到作者之外的人,该原件的持有者合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依法对该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但是这种使用行为不能侵犯著作权,比如说,原件的持有人不能够出版、发行该作品,这样的行为就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

但是由于美术作品原件的特殊价值,法律规定,获得美术等作品原件的人享有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取得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不等于就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获得美术等作品原件就获得了该作品的展览权了吗?
我们应该注意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而本条规定原件所有人的展览权是这样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原件所有人享有的展览权并非作品全部的展览权内容,而是单指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的权利,而作者仍然享有该作品复制件的展览权。

换言之,如果原件所有人将该作品制作了复制件,并进行展览,那么这种行为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展览权。

事实上,作者的展览权包括对于作品原件和复制件的展览权,但是如果作品在作者以外的所有人手里,再强调著作权的原件展览权,就没有了现实意义。

而且,赋予原件所有人享有对原件的展览权,一般不会损害作者对于该作品享有的独占性权利,同时还有益于作品的传播和利用。

上文的解释中强调了本条的适用范围,即仅适用于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问题,如果是文字作品的手稿,可以说是文字作品的原件,其他人获得后进行公开展览,可能会侵犯作者的发表权。

法条上规定的是“原件所有人”,“所有人”指的是原件作为物的所有权人。

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非原件所有权人如果占有了该原件,比如所有人将该作品原件质押、出借给他人,是否占有人同时拥有了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了呢?笔者认为,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的行使,必须以占有该原件为前提,即便是该原件的所有权人,如果没有占有该原件,也无法行使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这么理解,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展览权随作品原件的移转而移转。

从最原始的角度,作品原件应该为创作者即作者所有,此时原件的展览权自然归属于作者,作品原件转移后,原件的展览权就也随之转移了。

笔者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条中的“原件所有人”应为“原件占有人”更为妥当。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思路,就是把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看作是物的所有权中使用、收益权的一种方式。

那样的话,即使原件占有转移了,只要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占有人并不当然地
享有该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仍然归属于该原件的所有权人,只是其无法行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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