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口头审理的准备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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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预先审查流程

专利预先审查流程

专利预先审查流程
专利预先审查是指在递交专利申请之前,对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评估,以确定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律和功能要求。

以下是一般的专利预先审查流程:
1. 准备材料:申请人准备专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发明创造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绘图等。

2. 申请递交: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至专利局。

3. 形式审查:专利局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格式进行检查,确保申请符合相关要求。

4. 公开评审:如果申请通过形式审查,专利局会将专利申请公开,并邀请相关方向专利进行评审。

评审主要目的是检查申请内容是否公开合规,是否满足专利法的要求。

5. 发文通知:专利局根据评审结果发出正式通知,通知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通过评审。

6. 响应通知:如果收到不通过的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可以提交响应通知,解释和修改申请材料中的问题。

7. 专利授权或驳回:专利局根据响应通知重新评估申请材料,并最终决定是否授权专利或驳回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预先审查流程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具体要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规进行操作。

企业专利评审流程及内容

企业专利评审流程及内容

企业专利评审流程及内容一、引言专利评审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环节,它能够确保企业的创新成果得到合法的保护和利用。

本文将介绍企业专利评审的流程和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专利评审的挑战。

二、专利评审流程1. 申请准备阶段在申请准备阶段,企业需要明确专利的创新点和技术方案,并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这包括撰写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并准备好相关的附图和实施例。

2. 申请递交阶段在申请递交阶段,企业将准备好的专利申请文件提交给专利局。

申请递交后,专利局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

3. 实质审查阶段在实质审查阶段,专利局将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对专利的可新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估,以及对专利权利要求的合理性和清晰度进行审查。

4. 审查结果通知阶段在审查结果通知阶段,专利局将向企业发送审查结果通知书。

通知书中将包含对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和结论,企业需要根据通知书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回复和修改。

5. 审查答复阶段在审查答复阶段,企业需要根据专利局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撰写回复文件并提交给专利局。

回复文件应对专利局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并对专利申请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6. 决定授权阶段在决定授权阶段,专利局将根据企业的回复文件和修改情况,做出是否授权专利的决定。

如果专利局认为专利申请符合法定要求,将授权专利给企业。

三、专利评审内容1. 专利的可新性评估专利的可新性评估是专利评审的核心内容之一。

专利局将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分析,以确定该技术方案是否已经被公开或已存在于现有技术中。

2. 专利的创造性评估专利的创造性评估是评估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重要环节。

专利局将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以确定该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创新性。

3. 专利的实用性评估专利的实用性评估是评估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重要内容。

专利局将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实际性和可行性的评估,以确定该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作用。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通知的注意事项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通知的注意事项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通知的注意事项在复审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以及口头审理拟调查的事项;合议组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告知复审请求人。

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如果复审请求人既未出席口头审理,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意见陈述,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写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

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四人;回执中写明的参加口头审理人员不足四人的,可以在口头审理开始前指定其他人参加口头审理;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当事人不能在指定日期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委托其专利代理人或者其他人代表出庭;当事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该机构应当指派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相关阅读: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专利申请与专利审查流程

专利申请与专利审查流程

专利申请与专利审查流程一、专利申请的流程1.发明创造的构思:专利申请是针对新的技术发明或创造,申请人需要首先具备其中一技术领域的知识和发明构思。

2.写作专利申请书:申请人需要准备并撰写一份专利申请书,包括专利权的要求书和说明书,要求书中阐述了专利的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说明书中对发明创造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说明。

3.申请提交:申请人需要将准备好的专利申请书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并缴纳申请费用。

4.初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接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书的形式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包括专利的领域,执照的齐备性等。

5.公布与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初审通过后会公布专利申请,并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发明创造的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这一过程需要数月至数年的时间。

6.回复审查意见:申请人在收到审查意见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对审查意见进行回复,包括修改专利申请书、提供技术解释或撤回申请等。

7.决定申请权与公告授权:经过多轮审查和回复意见,若专利符合法定审查要求并通过专利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其进行授权,发放专利证书。

二、专利审查的流程1.形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接收到专利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检查申请是否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2.发布初审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形式审查合格后,会公布专利申请,并接受公众意见和异议。

3.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评估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要求是否满足,同时还要考虑技术领域的先进性。

4.发布审查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过程中会发布审查意见,例如要求修改和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解释。

5.回复审查意见:申请人需要根据审查意见的要求,及时对审查意见进行回应和回答,提供适当的证据和解释。

6.决定授权与公告:经过多轮的审查和回复意见后,如果专利符合法定审查要求,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决定授权并发放专利证书,同时公告授权内容。

总结:专利申请和专利审查是一项复杂且耗时的过程,需要申请人了解和遵循各项相关规定,同时需要持续不断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沟通和配合。

专利无效宣告的口审程序及注意要点

专利无效宣告的口审程序及注意要点

专利无效宣告的口审程序及注意要点一、口审的发生口审不是专利无效的必须流程,按照2017版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复审委是否安排口审,遵循以下原则:(1)请求人提交的无效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专利权人未要求进行口头审理,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不需要进行口审。

(2)请求人请求宣告无效的范围部分成立,可能会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的,应当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3)其余情况均可口审可不口审。

当然,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进行口审,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理由如下:(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二、参加口审的相关法律规定1、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写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

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

2、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审必带文件:代理人证原件、委托书(注明权限)、无效文件、证据原件、公证文件原件。

3、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4人。

回执中写明的参加口头审理人员不足4人的,可以在口头审理开始前指定其他人参加口头审理。

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4、当事人依照专利法第19条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该机构应当指派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5、回避制度合议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回避:(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专利权有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4)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

当事人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1.发言和辩论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本案有关的范围。

专利审查流程解析

专利审查流程解析

专利审查流程解析专利是指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技术成果,由国家授予的独占权。

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专利审查成为必要的程序。

本文将对专利审查流程进行详细解析,帮助读者了解专利的保护和审查过程。

一、申请提交阶段专利审查的第一步是申请提交阶段。

申请人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包括申请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图纸等。

这些文件应当清晰、准确地描述发明的技术方案,并指出创新的技术特点和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还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并确保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申请人还可以选择公开申请或保密申请,根据自身的需求和保护策略做出选择。

二、形式审查阶段一旦申请提交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这一阶段主要是确保申请文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例如是否提交了所有必需的文件、是否缴纳了相应的费用等。

形式审查通过后,申请文件将获得申请日,在同一技术领域内享有优先权,保护申请人的创新成果。

三、实质审查阶段形式审查通过后,申请文件将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在这一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创新性进行评估,并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

实质审查主要包括审查报告的编制、初审和复审等环节。

审查员会对申请文件进行详细的研究和分析,评估申请人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能会对申请文件提出异议和修改建议。

申请人需要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合理的修改,并提交答复意见。

四、答复意见阶段一旦收到审查员的审查意见,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答复意见。

答复意见的撰写需要仔细、准确地回应审查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同时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和解释。

答复意见通常需要包括对审查意见的逐条回应,明确解释技术方案的创新点和实用性,并提供相关实验数据、文献引用等支持材料。

答复意见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影响着专利审查的结果,因此申请人需要认真对待每一项审查意见,并做出清晰、有力的回应。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学习解读PPT实用课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学习解读PPT实用课件
《办法》的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央事权,根据 新修订的专利法相关条款,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组织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以及药品专利纠纷早 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工作。2022年,我局共审结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2件和药品专利纠纷早 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案件70件。
出现上述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采取线上口头审理的,可以参照适 用本办法。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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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

《办法》的出台背景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 用,不 得转卖 。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 用,不 得转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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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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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取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口头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不适用线上口头审理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应当及时转为线下口头审理。已完成的线上口头审理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学习解读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
《办法》的全文学习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安排线上口头审理庭。案件合议组成员及席位名称等应当在视频画面合理 区域。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展线上证据交换,通过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 完成举证、质证等程序。审理时发现需要通过线下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可以在线上口头审理后在线下 安排核对、查验。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及相关规定介绍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及相关规定介绍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及相关规定介绍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唯一途径。

根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分为受理、初审、公告、实质性审查和授权五个阶段。

今天,让我们来看看这五个阶段的具体内容。

1.受理阶段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将进行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期,给予申请号,核实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申请文件未打字、打印或者字迹不清的,应当更改;或者附图、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照片模糊不清的,应当更改;或者申请文件不完整;或者申请人姓名、姓名、地址不明确;或者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不能确定的,外国单位和个人未经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发送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2.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员会审查以下内容:(1)发明名称一般不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化学领域的发明可允许最多达40个字。

(2)请求书、说明书、保密审查请求(如有)、实质性审查请求(如有)、专利代理委托书(如有)的发明名称是否一致。

(3)说明书摘要部分不得超过300字。

可包括发明的化学式。

(4)摘要附图(如有)是否为说明书附图之一。

3.公布阶段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尽快公布申请。

4.实质性审查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已提出实质性审查请求并生效的,申请人应当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

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三年内未提出实质性审查请求或者实质性审查请求未生效的,视为撤销申请。

实际审查期间,对专利申请是否新颖、创造性、实用性等实质性条件进行综合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或者有各种缺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陈述意见或者修改。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多次答复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

实际审查周期较长。

自申请之日起两年内未授权的,应当从第三年起每年缴纳申请维护费。

逾期不缴纳的,视为撤回申请。

实质性审查中未发现驳回理由的,按规定进入授权程序。

欧洲专利局确立严谨的口审程序

欧洲专利局确立严谨的口审程序

龙源期刊网 欧洲专利局确立严谨的口审程序作者:米开拉·莫迪亚罗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2年第11期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近期做出了T 1251/08号裁决,确立了面向各方代理律师的更为严谨的电话咨询和口审程序。

在本案中,鉴于审查部门驳回专利申请,申请人提出上诉。

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很快安排了口审程序。

据了解,欧洲专利局的口审程序相当于完整的听证会,审判员至少包括3名上诉委员会的成员。

口审结束时,上诉委员会以口头形式宣布最终决定,例如同意专利授权,或坚决驳回申请。

所以,无论是因为专利申请被审查部门驳回,还是因为要裁决异议,参加上诉委员会举行的口审都代表着到了决定该项专利申请命运的关键时刻。

上述案件中,申请人的欧洲专利代理律师在口审之前申请了若干项权利要求,然后电话联系上诉委员会审查员,希望讨论其权利要求通过的可能性。

在审查员通知其所有权利要求均不能通过后,该律师又再次致电询问原因。

审查员表示不能通过电话讨论该问题。

口审前一天,该律师又提出了新的权利要求,并电话通知上诉委员会。

本次裁决中,上诉委员会就电话在上诉程序的使用发表了评论。

首先,上诉委员会表示,虽然《欧洲专利公约》中规定了申请人有参加口审的绝对权利,但是这不表明该条约允许申请人可以“要求进行口审”。

对于审查员的职责,该裁决明确指出,在实质性问题上,只有当审查员个人明确代表上诉委员会的时候,他/她才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行事,也就是说“上诉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已经得到通知,并有权对将采取的行动提出审查意见。

”上诉委员会认为,一名审查员在其他成员缺席时,单独和律师探讨实质问题是不该发生的情况。

这就是为什么本案中的审查员在口审程序前拒绝与律师在电话里讨论实质性问题的原因。

另一方面,T1251/08号裁决中也提到,在庭审开始前一天,代理律师致电表示新提出了权利要求,有助于使上诉委员会及时看到该申请。

在本案判决中,上诉委员会含蓄地表示,这种电话不但合情合理,而且很有帮助。

专利审查程序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

专利审查程序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

专利审查程序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专利是一种法律保护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然而,在申请获得专利之前,申请人必须经历专利审查程序,这是一系列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确保所申请的发明或创造满足专利法律的要求。

本文将介绍专利审查程序中的主要步骤和审查流程。

1. 专利申请的准备在确保发明或创造满足专利保护的要求后,申请人需要准备专利申请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发明说明书、附图、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发明说明书应该清晰地描述发明或创造的技术细节,并包括必要的信息以及实施该发明所需的方式。

附图则提供了对发明的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摘要是对发明的简要说明,而权利要求书则详细定义了申请人对发明所要求的权益。

2. 递交专利申请完成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后,申请人需要将其递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他专利管理机构。

递交时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和表明所需的保密期限。

3. 申请审查一旦专利申请提交完成,审查程序就会开始。

审查员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以确认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如果申请文件存在缺失或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审查员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或补充。

4. 公开与检索在申请审查的同时,专利申请将会在一定时间后被公开。

这意味着其他人可以查阅已公开的专利申请,从中获取技术资料或提出异议。

申请公开后,申请人可以开始进行专利检索,以确定该技术领域是否已经存在类似的专利。

5. 实质审查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进行实质审查,以确保专利申请满足专利法律所要求的创新性、实用性和专利性。

审查员会对技术细节、先前技术和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研究和比较,并提出意见和异议。

6. 答复与修改在接收到审查员的意见和异议后,申请人需要及时回复并进行相应的修改。

回复应该充分解释发明或创造的技术特点和创新之处,以满足审查员的要求并争取获得专利授权。

7. 召开听证会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的决定不满意或有异议,他们可以要求召开听证会,以进一步阐明申请的立场和理由。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程序和办案流程的通告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程序和办案流程的通告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程序和办案流程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侵权正文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程序和办案流程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全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办理程序和办案流程通告如下:一、受理条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因请求人提出请求而启动,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请求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四)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就该专利侵权纠纷提起诉讼;(五)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六)提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执法人员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立案。

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请求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立案后发现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请求人发送《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二、提交材料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一)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即自然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当年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可以不予受理。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通知的注意事项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通知的注意事项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通知的注意事项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专利的无效宣告的相关知识。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通知的注意事项: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等事项;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在复审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以及口头审理拟调查的事项;合议组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告知复审请求人。

合议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告知复审请求人,可以选择参加口头审理进行口头答辩,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意见陈述;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并在回执中明确表示是否参加口头审理;逾期未提交回执的,视为不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如果复审请求人既未出席口头审理,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意见陈述,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写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

专利审查的流程与要点

专利审查的流程与要点

专利审查的流程与要点专利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审查指南,评估其是否符合专利授予的条件。

下面将介绍专利审查的流程与要点,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与申请专利相关的流程。

一、申请的初步审查在提交专利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这一步主要是对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进行检查,确保其包含了必要的申请要素,并满足相关的法定格式。

初步审查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受理审查:确认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为其分配申请号码。

2. 形式审查:检查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二、实质审查经过初步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将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实质审查的目的是对申请的技术内容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具备专利保护的可行性和可新颖性。

实质审查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发布与公开:a. 公布申请:决定是否公布专利申请,通常在申请日18个月后公布。

b. 公开实质审查:公开申请的专利文件,以供公众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和异议。

2. 实质审查:a. 技术审查:评估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以及是否涉及法定禁止事项等。

b. 与现有技术比较:对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现有相关技术之间的差异与创新程度进行评估。

三、审查结论与通知经过实质审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根据审查结果,对专利申请给出审查结论并发出审查通知。

审查结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同意授予专利权:如果申请的技术方案符合法定要求,且没有被现存技术所揭示或含有其他不宜专利保护的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决定授予专利权。

2. 拒绝授予专利权:如果申请的技术方案不满足专利保护的要求,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具备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等条件,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决定拒绝授予专利权。

3. 发出合理要求:如果申请的专利文件需要进行进一步完善与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审查通知中提出合理的要求与建议。

四、申请人的返复与答复当收到审查通知后,申请人需要根据情况及时进行返复与答复。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及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_真题-无答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及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_真题-无答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及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总分73,考试时间90分钟)不定项选择题1.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哪些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A. 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B. 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C. 需要实物演示D. 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作证2. 以下有关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原则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发明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B. 可以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C. 可以整体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D. 专利权人在合议组作出决定之前,可以采取删除、合并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3. 李某于2006年5月23日对某一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李某于同年6月30日补充提交对比文件2和该公知常识的证据,认为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该公知常识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 对于李某提出的所有理由和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均应当予以考虑B. 对于李某2006年6月30日补充的证据和增加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均不予考虑C. 对于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山,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D. 对于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该公知常识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予以考虑4.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具有下述哪些权利?A. 请求人主动放弃无效宣告理告或者证据的权利B. 在无效宣告程序开始后与对方自行和解的权利C. 专利权人放弃权利要求的权利D. 请求人主动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权利5.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未参加口头审理。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专利复市委员会应当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B. 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C. 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止D. 专利复市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该审查程序6. 在以下哪些情况,法院可以不中止专利侵权诉讼审理?A.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虽然原告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中没有破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文献,但是被告在答辩期间内以充分证据提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B.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虽然该外观设计专利曾经被复审委员会宣告维持有效,但是被告在答辩期间内以充分证据提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C. 在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D. 在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提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7. 下列有关无效宣告程序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 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他人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B.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C.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作出之前可以撤回无效宣告请求D. 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审理8. 王某的产品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2日,2003年3月1日新华公司与王某签订独占许可协议,并向其支付50万元许可使用费,在新华公司投资的生产线尚未完成安装时,该专利权于2003年9月1日被宣告无效。

专利审查流程

专利审查流程

专利审查流程专利审查流程是指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专利审查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专利法规定的要求,对专利申请的内容、技术特点、创新性、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专利授权的条件。

本文将对专利审查流程进行详细描述。

一、专利申请受理阶段在专利审查流程中,首先需要进行专利申请的提交和受理。

申请人需要准备申请文件,并按照法律和规定的要求提交给专利审查机构。

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必要的附图等。

二、形式审查阶段专利申请提交后,专利审查机构将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完整性进行检查,包括是否缺少必要的文件、是否满足形式要求等。

如果申请文件存在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专利审查机构将发出通知,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或补充材料。

三、实质审查阶段形式审查通过后,专利审查机构将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进行审查和评估,确认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新性和可行性。

实质审查主要包括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评估:1. 新颖性评估:专利审查员将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进行新颖性评估,即确认该技术是否已经在公开的文献或其他方式中披露。

如果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已被公开披露,将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2. 创新性评估:专利审查员将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进行创新性评估,即确认该技术是否具有与现有技术相比的创新性。

如果专利申请的技术只是对现有技术进行常规改进,而没有在技术层面上具有创新,将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3. 可行性评估:专利审查员将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进行可行性评估,即确认该技术是否具备实际可行的技术方案。

如果专利申请的技术在技术上不可行或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将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四、答复审查意见阶段在实质审查中,专利审查员可能会对专利申请提出审查意见,指出其中的问题和不符合要求的地方。

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审查意见进行回复,并对问题进行解释和补正。

五、审查决定阶段在答复审查意见后,专利审查机构将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回复和补正,进一步评估专利申请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事指南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事指南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事指南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

二、程序(一)案件受理与审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因请求人提出处理请求而启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请求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1.当事人(1)请求人请求人应当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①专利权人是指该专利权的合法所有人;②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2)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共同请求人或共同被请求人专利侵权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共同参加案件的处理:①涉案专利权有2个以上专利权人的,全体共有专利权人为共同请求人,部分共有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实体权利的除外;②被请求人为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请求人;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受理条件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②有明确的被请求人;③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④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⑤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⑥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应当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①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②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③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接受请求人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请求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请求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无效宣告请求可以进行口头审理吗

对无效宣告请求可以进行口头审理吗

对无效宣告请求可以进行口头审理吗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关于对无效宣告请求可否进行口头审理吗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对无效宣告请求可以进行口头审理吗1、可以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的规定如下:(1)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2)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3)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二、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可见,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溯及到自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起。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为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如果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专利无效宣告口审注意事项

专利无效宣告口审注意事项

专利无效宣告口审注意事项
1. 哎呀呀,大家可一定要记住,准备材料要齐全啊!就像上战场不带枪一样,你怎么打胜仗呀!比如对方提出的证据,你自己的专利文件等,一个都不能少哇。

2. 嘿,你要特别重视口审的时间和地点哦,这可不能马虎!想象一下,你错过一场重要考试的后果,那可不得了哇。

确定好,别搞错啦。

3. 咱在口审时,说话可得有技巧啊!别像茶壶煮饺子,有货倒不出。

要条理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比如把复杂的事情简单说,清楚明白才行呀。

4. 注意啦,千万别被对方牵着鼻子走哇!要有自己的主见和策略,这可不是过家家,随波逐流可不行。

坚守自己的立场,寸土不让。

5. 哇塞,态度也很重要啊!别一副垂头丧气的样子,要充满信心!就像要去领奖一样,抬头挺胸的。

不自信怎么能行呢。

6. 诶,跟合议组交流可要有礼貌哦!不能横冲直撞的,这又不是在菜市场。

要尊重他们的意见,虚心听取建议呀。

7. 你想想,要是自己都不熟悉专利内容,那不是等着失败吗?所以一定要把相关内容吃得透透的,像熟悉自己的名字一样熟悉。

8. 最后啊,大家一定要保持冷静呀,别一紧张啥都忘了。

就像考试时别慌张,稳住才能发挥好呀。

总之,做好这些注意事项,咱们才能在专利无效宣告口审中有更好的表现呀!。

专利法口头审理的准备及进行

专利法口头审理的准备及进行

专利法口头审理的准备与进行简介:口头审理由合议组组长主持。

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开始后,介绍合议组成员;由当事人介绍出席口头审理的人员,有两边当事人出庭的,还应当询问两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合议组组长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不是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是不是请证人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

口头审理是按照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而设置的行政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查清事实,给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的机缘。

1.口头审理前的准备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合议组应当完成下列工作:(1)将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转送对方。

(2)阅读和研究案卷,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的核心和需要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

(3)举行口头审理前的合议组会议,研究肯定合议组成员在口头审理中的分工,调查的顺序和内容,应当重点查清的问题,和口头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及处置方案。

(4)准备必要的文件。

(5)口头审理两天前应当公告进行该口头审理的有关信息(口头审理不公开进行的除外)。

(6)口头审理其他事务性工作的准备。

2.口头审理的进行口头审理依照通知书指定的日期进行。

口头审理应当公开进行,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2.1口头审理第一阶段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合议组应当查对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并确认其是不是有参加口头审理的资格。

口头审理由合议组组长主持。

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开始后,介绍合议组成员;由当事人介绍出席口头审理的人员,有两边当事人出庭的,还应当询问两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合议组组长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不是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是不是请证人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

在有两边当事人参加的口头审理中,还应当询问当事人是不是有和解的愿望。

两边当事人均有和解愿望并欲当庭协商的,暂停口头审理;两边和解条件不同较小的,可以中止口头审理;两边和解条件不同较大,难以短时间内达到和解协议的,或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和解愿望的,口头审理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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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口头审理的准备与进行
简介:口头审理由合议组组长主持。

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开始后,介绍合议组成员;由当事人介绍出席口头审理的人员,有双方当事人出庭的,还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合议组组长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是否请证人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

其目的在于查清事实,给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的机会。

1.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合议组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将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转送对方。

(2)阅读和研究案卷,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的焦点和需要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

(3)举行口头审理前的合议组会议,研究确定合议组成员在口头审理中的分工,调查的顺序和内容,应当重点查清的问题,以及口头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处置方案。

(5)口头审理两天前应当公告进行该口头审理的有关信息(口头审理不公开进行的除外)。

(6)口头审理其他事务性工作的准备。

2.口头审理的进行
口头审理按照通知书指定的日期进行。

口头审理应当公开进行,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2.1口头审理第一阶段
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合议组应当核对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并确认其是否有参加口头审理的资格。

口头审理由合议组组长主持。

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开始后,介绍合议组成员;由当事人介绍出席口头审理的人员,有双方当事人出庭的,还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合议组组长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是否请证人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

均有和解愿望并欲当庭协商的,暂停口头审理;双方和解条件差别较小的,可以中止口头审理;双方和解条件差别较大,难以短时间内达成和解协议的,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和解愿望的,口头审理继续进行。

2.2口头审理第二阶段
在进行口头审理调查之前,必要时,由合议组成员简要介绍案情。

然后,开始进行口头审理调查。

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确定口头审理的审理范围。

当事人当庭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合议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判断所述理由或者证据是否予以考虑。

决定予以考虑的,合议组应当给予首次得知所述理由或者收到所述证据的对方当事人选择当庭口头答辩或者以后进行书面答辩的权利。

接着,由无效宣告请求人就无效宣告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然后由专利权人进行质证,需要时专利权人可以提出反证,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案件存在多个无效宣告理由、待证事实或者证据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按照无效宣告理由和待证事实逐个举证和质证。

求人进行陈述。

复审请求人当庭提交修改文本的,合议组应当审查该修改文本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

在口头审理调查过程中,为了全面、客观地查清案件事实,合议组成员可以就有关事实和证据向当事人或者证人提问,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作出解释。

提问应当公正、客观、具体、明确。

2.3口头审理第三阶段
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头审理调查后,进行口头审理辩论。

在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证据和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予以确认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口头审理辩论。

由当事人就证据所表明的事实、争议的问题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各自陈述其意见,并进行辩论。

在口头审理辩论时,合议组成员可以提问,但不得发表自己的倾向性意见,也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辩论。

在口头审理辩论过程中,当事人又提出事先已提交过、但未经调查的事实或者证据的,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中止辩论,恢复口头审理调查。

调查结束后,继续进行口头审理辩论。

在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表达完毕后,合议组组长宣布辩论终结,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意见陈述。

在进行最后意见陈述时,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坚持原无效宣告请求,也可以请求
求的范围;专利权人可以坚持要求驳回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也可以声明缩小专利保护范围或者放弃部分权利要求。

此后,再次以前述方式处理和解事宜。

在复审程序的口头审理调查后,合议组可以就有关问题发表倾向性意见,必要时将其认
审请求人,并听取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2.4口头审理第四阶段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休庭合议。

合议组组长宣布暂时休庭,合议组进行合议。

然后,重新开始口头审理,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结论。

口头审理结论可以是审查决定的结论,也可以是其他结论,例如,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可以作出审查决定等结论。

至此,口头审理结束。

3.口头审理的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中止口头审理,并在必要时确定继续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
(2)因和解需要协商的。

(3)需要对发明创造进一步演示的。

(4)合议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4.口头审理的终止
对于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并且不属于需要经过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审核批准的案件,合议组可以当场宣布审查决定的结论。

对于经口头审理拟当场宣布审查决定结论的案件,需要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审核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宣布审查决定的结论。

合议组不当场宣布审查决定结论的,由合议组组长作简要说明。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均由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终止。

此后,在一定期限内,将决定的全文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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