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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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形成激励研究生科研创新工作的培养机制,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研创新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科研奖励适用于研究生招生计划内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科研奖励包括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和研究生科研成果奖两类。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的奖励范围为攻读我校硕士、博士学位而形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的奖励范围为在本校求学期间、以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发表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的学术论文及译文。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译文时与导师合作、排名第二,且无其他作者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减半奖励。
第四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由学校予以奖励。
研究生在校定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由学校予以奖励。
第二章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
第五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选条件及程序,按照《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执行。
第六条博士学位论文被评为重庆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对其作者奖励5000元;
博士学位论文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的,对其作者奖励10000元;
博士学位论文被评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对其作者奖励50000元。
第七条硕士学位论文被评为重庆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对其作者奖励2000元。
第八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励由学校根据上级教育管理部门下发的获奖名单拨付给获奖者所在学院,由学院发放给获奖者本人。
第三章研究生科研成果奖
第九条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为:
校定A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校定B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校定C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论文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成果的,按上述标准的1.2系数值进行奖励。
译文按上述标准的50%进行奖励。
第十条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的研究生,应当填写《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申报表》,连同科研成果原件、复印件及其清单交所在学院审核,学院应当认真审核科研成果的发表时
间、署名次序等。学院将审核后的名单汇总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并上报学校批准,以学校名义发放奖励。
奖项评选中涉及科研成果的认定工作,由科研处负责。
第十一条研究生科研成果奖评选工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评选次数为每年一次,时间为每年四月,参评的科研成果发表时间应当在评选申报截止日前一年内。
第十二条申报人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已获奖的科研成果有剽窃、作假、失实等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取消其所获奖励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同一成果符合不同奖励标准或多次获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一次奖励,奖励金额不重复计算;已经按照较低级别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的,在更高奖励评定后,按最高奖励等级标准补足奖励金额。
第十四条科研成果的期刊分类以《西南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为准,其他科研成果以《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登记与认定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及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