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
课题结题验收表
课题名称:
课题类别:□重大课题□重点课题
承担单位:
课题负责人:
起止年限:年月至年月
中国铁路总公司制
填写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管理部、课题承担单位各1份。
2.验收表应用A4纸打印,宋体小四号字体填报。
3.表1“课题自评价报告”主要内容提示:①课题任务、考核目标及主要技术经
济指标;②课题执行情况评价(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解决的关键技术、取得的重大成果、专利情况、整体水平及配套性、技术成果应用等情况,课题完成后建成的试验基地、生产线及形成的技术标准等);③成果转化、产业化情况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成果推广应用前景的评价;④课题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后评估;⑤经费决算和经费使用评价;⑥组织管理经验(侧重评价科技工作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经验);⑦存在的问题;⑧提供验收的技术文件清单。
4.表2“课题参加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填写内容与合同约定一致,如有变动,
需提请总公司科技管理部批复。
5.表3“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经费决算”由课题第一完成单位,将各参加单
位经费汇总,作为验收参考依据。
6.表4“课题验收信息”为技术验收参考依据。
1.课题自评价报告
2.课题参加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
3.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经费决算
6.科技管理部意见
验收专家组名单。
中国铁建中铁局有限公司日常管理办法集锦科技开发管理办法.doc
中国铁建中铁XX局XX有限公司日常管理办法集锦科技开发管理办法1科技开发管理办法1目的为发展科学技术,加强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四新”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加强科技开发管理,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强化对新技术的吸收和开发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从而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科技开发项目的申请、管理及科技成果评审工作,其具体实施办法分为:科技开发管理、科技开发统筹资金管理、科技开发合同管理、科技成果评审、科技进步奖励、专利管理、工法管理。
3职责3.1公司总工程师负责领导全公司的科技开发工作,工程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对关键技术进行攻关,组织建立本公司级科技立项,组织向集团公司编制上报科技开发立项、成果上报工作,组织对全公司的科技成果、论文、工法和技术总结进行评审。
3.2项目部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科技开发工作;技术室(或技术部门)负责本单位科技开发工作的具体实施,科技开发立项工程必须设立组织机构;负责该项目的分析、研讨和具体实施工作,最终形成完整的科技成果资料。
各级技术部门和工作人员根据本单位工程情况,积极推广“四新”技术的应用。
4工作程序4.1科技开发管理4.1.1科技开发项目分类科技开发项目分为A、B、C三类。
A类项目要求技术难度大,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具有行业先进以上水平,在行业范围内推广应用,对工程建设有较大作用,预期将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B类项目应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技术上有创新,具有集团公司内以上先进水平,可以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推广应用,对工程建设有一定的作用,并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C类项目属有限公司具有先进水平,第一次施工或改善已有施工工艺的项目。
4.1.2科技开发立项的申请项目部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工程特点和难点,提出科技开发课题,公司工程管理部与工程项目技术部门一起对具有科技开发价值的项目提出申请,填写《科技开发项目立项申请表》,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说明项目的攻关内容、攻关组成员、关键技术和设备、经费预算、进度计划及预期的目标和经济效益情况等,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由公司审核决定立项等级,审核预算,列入公司科技发展规划,签定立项合同。
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研管理制度体系,建立科研平台,大力培养技术、技能专业人才,为人才的快速成长开辟绿色通道,促进全局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兰州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以下简称“局科研计划”)是铁路局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主要包括具有全局意义的铁路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试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管理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局科研计划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产学研相结合,自主开发、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的原则,实行合同制管理。
主要面向运输一线,解决运输生产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推动全局运输质量、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加快我局科技兴局、人才强局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局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局科委办”)作为兰州铁路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局科委”)的办事机构,是局科研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局科研开发课题立项调研、初步审查、计划(草案)编制,组织课题招标、评估、评审、验收和鉴定,对课题实行总体监督管理。
局科研计划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中间检查、经费管理、验收结题。
第五条建立健全路局科委决策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课题管理机制,发挥专家的作用。
建立局主要专业专家库,评议与鉴定所聘专家由路局科委办从专家库中确定。
所聘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从事相关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2.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3.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动态,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4.局科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对专家信誉度的评估及专家库纳新的需要,定期对专家库成员进行调整。
第六条承担局科研计划课题的局内单位,要按课题申报渠道,层层落实责任制,认真担负起调配科技资源、加快科研计划项目实施,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结题、课题资产清理、科研成果产权、推广等的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管理工作,规范购买课题研究的工作程序,提升履职监管能力和水平,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和《国家铁路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铁综〔2015〕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家铁路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技术研究和技术咨询等课题研究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课题研究应紧密围绕铁路行业发展,结合国家铁路局履职需要。
主要涉及:(一)铁路改革发展全局性、战略性问题;(二)铁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基础性问题;(三)铁路发展规划基础性问题;(四)铁路科技创新相关问题;(五)铁路安全监察、事故调查相关问题;(六)铁路运输安全、服务质量、市场秩序监管相关问题;(七)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管相关问题;(八)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市场秩序监管相关问题;(九)国家铁路局履职需要的其它方面。
第四条课题研究实行计划管理,《国家铁路局年度课题研究计划》(以下简称“课题研究计划”)应明确课题名称、主要研究内容、成果应用目标、完成时间、经费上限、经费来源等。
课题研究计划经费来源于国家铁路局机关部门和局属单位二级项目预算或自筹经费。
第五条鼓励企事业单位自筹经费开展研究工作,对与国家铁路局履职相关,并符合铁路技术发展政策,提升行业创新能力以及具有前瞻性、储备性研究的课题,可纳入局课题计划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机关部门和局属单位是国家铁路局购买课题研究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提出课题研究需求,确定经费来源,择优选择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办理经费报销手续,对课题进行组织实施、结题验收、考核评价、归档备案及成果应用等过程管理。
第七条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是课题研究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主办部门提出的局年度课题研究需求,编制并发布《国家铁路局年度课题研究计划》,课题合同与研究成果备案、课题执行进度检查等工作。
中铁四技t[2011]141号科研管理办法概要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铁四技﹝ 2011﹞ 141号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科技研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 :为了建立和完善局科技管理制度,更好地促进局技术创新, 提高企业科技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培育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开发管理办法》 ,结合我局实际,现重新制定《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科技研发项目管理办法》。
原《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科技研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铁四技﹝ 2005﹞ 409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1—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科技研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局科技开发管理制度, 更好地促进局技术创新, 提高局科技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培育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开发管理办法》 ,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科技开发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课题管理、经费管理、成果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局及各子 (分公司科技开发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 其日常管理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
一、局科技管理部门为局技术中心, 在局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种技术法规、标准规程,执行股份公司有关科研管理办法。
2.负责制定局科技发展规划,编制上报股份公司年度科技研发方向, 制定局年度科技开发计划并报股份公司核备后组织实施。
指导和督促各子 (分公司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及审核各子 (分公司年度科研计划。
— 2—3.负责组织并管理局科技开发、新技术的推广工作,并参与新技术方案论证、重大科技攻关课题的研究。
4.负责组织局科技成果的验收、评审与科技进步奖励及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归档等工作。
5.按要求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申请科研立项和成果的鉴定或评审,报送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统计报表; 推荐和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及其他需要局组织申报的各项奖励。
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合同
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合同附件1: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合同课题名称:课题类别:□重⼤课题□重点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起⽌年限:年⽉⾄年⽉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填写说明1.本合同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法定代表⼈授权其科技管理部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甲⽅为中国铁路总公司,⼄⽅为课题承担单位。
2.本合同⼀式6份,科技管理部2份;财务部1份;课题承担单位1份;课题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1份;课题负责⼈1份。
3.合同应⽤A4纸打印,宋体⼩四号字体填报。
4.合同编号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管理部统⼀规定。
5.对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合同密级建议,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管理部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6.表⼆主要填写课题研究的创新点和内容、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难点以及采⽤的研究试验⽅法等。
7.表三分别填写课题预期⽬标、技术经济指标和成果形式。
当课题研究不涉及技术经济指标时,栏中填写“本课题不要求具体的技术经济指标”。
成果形式包括:课题研究报告及主要技术⽂档;新技术、新产品、新装置及其数量;预期形成的技术条件、技术标准;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别、数量及涉及的技术领域;出版论著及公开发表论⽂的数量;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
8.经费预算按“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经费构成及要求”编制(详见合同附件)。
⼀、国内外现状及简要说明⼆、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及研究⽅法三、课题预期⽬标、技术经济指标和成果形式四、课题的年度计划及年度⽬标五、课题参加单位及主要研究⼈员(纸⾯不敷,请另加页)九、合同签订各⽅意见⼗、共同条款第⼀条合同各⽅共同遵守《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第⼆条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课题时,由第⼀承担单位作为合同的⼄⽅与甲⽅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履⾏承担责任。
其他承担单位的任务分⼯和经费预算应在合同中明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对课题经费的管理使⽤须执⾏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二)提出本专业铁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总公司技术标
准以及标准性技术文件年度计划建议 。
(三)参与本专业标准的制定、审查与复审 。 (四)组织制定和管理本专业标准性技术文件 。
(五)监督检查本专业标准的实施 。
(六)参与指导总公司所属企业专业技术标准工作 。
第八条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标准计量研究所(以下简称
(一)总公司技术标准编号。
旦旦
三之二三→一立之二三
L一标准发布年号
标准顺序号
总公司技术标准代号
(二)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标准编号。
L
标准发布年号 标准顺序号
总公司所属企业代号
总公司技术标准代号
第四章
技术标准计划
第十四条
标准项目计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铁路技术发展和
运营管理的需要,编制标准项目计划应以技术标准体系为指导,
北京铁路局 太原铁路局
呼和浩特铁路局 郑州铁路局 武汉铁路局
西安铁路局
TYT
HHT ZZT WHT XAT JNT SHT NCT GZT NNT CDT KMT
lZT
济南铁路局
上海铁路局 南昌铁路局 广铁(集团)公司
12
13
南宁铁路局 成都铁路局
昆明铁路局
兰州铁路局
14 15 16 17 18
乌鲁木齐铁路局
#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科技 (2014) 83 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
〈中国铁路总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技
中国铁路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中国铁路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财[2015]2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 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铁路技术创新, 参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 20 14] 11 号)要求, 结合国家主管部门和总公司科研、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总公司科研经费主要包括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自有资金为经费来源用于科技研究开发的资金。
第四条总公司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一)科研计划课题研究(包括总公司科研计划重大、重点课题以及软科学研究课题)。
(二)科研试验(包括总公司立项的试验计划项目和总公司科研课题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试验项目)。
(三)经总公司批准的其他科技开发专项(包括标准制修订专项、铁路产品质量抽查专项、铁科院研发中心专项、经规院科研专项、科研基础工作专项、知识产权专项等)。
(四)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包括科研管理部门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发生的专家咨询、指南编制、申报立项组织、招投标组织、课题执行和结题验收、技术评审、科技成果统计等费用)。
上述四项以下统称科研项目。
第五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研经费按以下原则管理和使用:(一)分级管理, 逐级负责。
科研经费应根据经费来源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总公司科研经费由总公司负责立项和管理, 所属企业科研经费由所属企业负责立项和管理。
总公司科研项目,由总公司所属单位安排的配套经费, 应纳入所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
(二)依法合规, 科学安排。
科研资金管理、申请和使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财务制度, 严格按照课题的目标和任务, 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 杜绝随意性。
(三)科学决策, 突出重点。
科研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服从、服务于公司总体发展战略, 基于全局, 整体推进, 同时又集中财力 , 有所侧重, 既重点支持能够提高总公司技术创新能力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研项目, 为铁路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又重点支持能够加强企业管理, 提升效益提供支持的科研项目。
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促进铁路科技创新,服务铁路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以下简称“总公司科研计划”)以安全为前提、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坚持需求牵引、系统提升、持续创新、协调发展的原则,紧密围绕铁路运输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的需要,组织产学研用联合攻关,促进铁路科技进步。
第三条总公司科研计划是总公司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具有全局和前瞻意义的铁路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实验,新标准的制定,基础理论和管理科学的研究等内容。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总公司设立科研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总经理任主任委员,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调度长、安全总监、总法律顾问和副总工程师任副主任委员,科技管理部、办公厅、发展战略与法律事务部、计划统计部、财务部、人事部、劳动和卫生部、资本运营和开发部、物资管理部、运输局、建设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局、审计和考核局、监察局、鉴定中心、工管中心为成员单位,负责总公司科研计划的立项审查,并按部门职能对课题进行管理和监督。
管委会日常工作由科技管理部承担。
科技管理部是总公司科研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总公司科研计划的编制、课题招标、合同的签订与管理、课题验收、科技成果评价等工作。
在总公司科研计划管理的相关环节,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和业务需求参与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科技管理部负责建立并管理总公司科技专家信息库,充分发挥专家在课题指南编制、立项、课题招标、课题验收和成果评价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总公司组建科研管理专家咨询组,主要负责年度《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编制咨询、总公司科研计划重大课题评标、重点课题立项咨询等。
咨询组成员每年从总公司科技专家信息库中遴选,咨询组成员不得承担总公司当年科研计划重大课题。
中国铁路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财[2015]2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铁路技术创新,参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要求,结合国家主管部门和总公司科研、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总公司科研经费主要包括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自有资金为经费来源用于科技研究开发的资金。
第四条总公司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一)科研计划课题研究(包括总公司科研计划重大、重点课题以及软科学研究课题)。
(二)科研试验(包括总公司立项的试验计划项目和总公司科研课题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试验项目)。
(三)经总公司批准的其他科技开发专项(包括标准制修订专项、铁路产品质量抽查专项、铁科院研发中心专项、经规院科研专项、科研基础工作专项、知识产权专项等)。
(四)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包括科研管理部门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发生的专家咨询、指南编制、申报立项组织、招投标组织、课题执行和结题验收、技术评审、科技成果统计等费用)。
上述四项以下统称科研项目。
第五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研经费按以下原则管理和使用:(一)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科研经费应根据经费来源分级管理、逐级负责,总公司科研经费由总公司负责立项和管理,所属企业科研经费由所属企业负责立项和管理。
总公司科研项目,由总公司所属单位安排的配套经费,应纳入所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
(二)依法合规,科学安排。
科研资金管理、申请和使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按照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科学决策,突出重点。
科研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服从、服务于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基于全局,整体推进,同时又集中财力,有所侧重,既重点支持能够提高总公司技术创新能力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研项目,为铁路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又重点支持能够加强企业管理,提升效益提供支持的科研项目。
铁路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铁路技术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其他有关科研、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科研经费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铁路建设项目投资资金、铁道部和铁路企业研究开发费(以下简称企业资金),以及部属单位承担科研课题的自筹资金等。
(一)中央财政拨款进行科研的项目,按相关款源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依托某一铁路工程项目进行的全路性、前瞻性、基础性科研项目,其经费纳入铁道部研究开发费,形成建设工程实体或固定资产的部分纳入所依托项目的工程概算.为工程特有技术问题进行的科研项目,其经费纳入相关工程项目概算。
(三)铁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因科研开发需要购置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权限、程序和相应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其中:企业因科研开发需要购置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关于“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铁路科研经费要逐步建立追踪问效考核机制,按以下原则管理和使用:(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主要应集中用于铁路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试验,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方面.(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三)专款专用,分项核算。
科研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会部门统一管理,按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铁路科研经费按课题实行预算管理。
(一)铁路各级财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制度。
铁道部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79]铁科技字383号
铁道部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79.03.03施行日期1979.03.03文号[79]铁科技字383号主题类别铁路,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铁道部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1979年3月3日(79)铁科技字383号)为了加强对铁路科学研究工作的组织管理,多出成果,快出人才,加速实现铁路现代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编制第一条: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包括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和中间试验三个部分。
第二条:编制的依据编制年度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应符合下列原则和要求:1.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必须从新时期总任务出发,以当代世界先进水平为起点,充分反映铁路高速度、高水平发展的要求;2.科学技术发展计划要根据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草案)和国家科委关于编制年度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要求;3.科学技术发展计划要根据铁路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草案)的要求;4.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既要注意当前运输、生产、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又要重视铁路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草案)中需要研究的远期任务和铁路专业理论;5.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是铁路发展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与铁路发展计划紧密衔接。
第三条:编制的程序和方法1.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实行分级编制与管理的原则。
部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由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
部属各单位应积极开展科学实验,根据部计划的要求和本部门运输、生产、建设中提出的课题,编制本单位的计划,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部备案,同时公布执行。
2.各单位建议列入部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项目,应填写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略)一式三份,于上一年度报部。
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铁科法[2013]15号
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铁科法[2013]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家铁路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以下简称“局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职责明确、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原则。
第三条局科研计划紧密围绕铁路行业发展和监管需要,结合铁路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所确定的目标和重点任务,组织产学研用联合攻关,开展铁路行业科研工作。
主要包括:(一)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研究;(二)铁路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三)铁路发展规划、政策和体制改革研究;(四)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研究;(五)行业应用基础研究;(六)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七)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八)铁路安全检测、监控检测设备的研究开发。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局科法司”)是局科研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局科研计划的编制、实施,发布《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建立项目库,负责项目立项、合同管理、项目验收、成果评价等工作。
各业务司局按照职责范围提出本专业项目建议,参与局科研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涉及全局性重大技术问题的局科研计划项目,报局技术委员会或局务会议审议。
工程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哈大客运专线工程指挥部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中铁哈大客专TJ—1标工程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结合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指挥部组织实施的有关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指挥部成立科技领导小组,组长由总工兼任,副组长由工程部长兼任,成员由指挥部各部门负责人和各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技术组成,领导小组负责人负责指挥部工程科研项目立项审查。
第四条工程部是科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计划的编制、课题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及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五条指挥部相关人员参与技术编制、立项评议、评标、课题验收和鉴定等工作。
第三章内容、程序、时间第六条课题立项程序和方法:1.每年年初,指挥部提出当年重点研究课题,上报哈大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并上报中国中铁工程管理部备案.经哈大公司核准并纳入当年度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的课题,按照铁道部科技项目管理;2.科研计划课题实行合同管理。
纳入当年指挥部科技开发计划的课题,按照有关规定签署课题合同。
3.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课题时,由第一承担单位与指挥部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主体责任。
第一承担单位应按分工与其他承担单位签订分项合同或协议,并报指挥部核备。
第七条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课题研究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以及相关的独立管理机构。
第八条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在课题合同中明确指定所承担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成立课题组,其人数及主要成员应满足课题研究开发工作的需要,并报指挥部确认。
第九条课题承担单位应按合同的规定,认真组织研究开发工作,并在每年1月15日以前,向指挥部报送课题年度执行情况表,对上年课题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应措施进行说明。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课题执行情况表的,指挥部可暂缓或停止拨款。
工程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哈大客运专线工程指挥部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中铁哈大客专TJ-1标工程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结合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指挥部组织实施的有关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指挥部成立科技领导小组,组长由总工兼任,副组长由工程部长兼任,成员由指挥部各部门负责人和各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技术组成,领导小组负责人负责指挥部工程科研项目立项审查。
第四条工程部是科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计划的编制、课题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及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五条指挥部相关人员参与技术编制、立项评议、评标、课题验收和鉴定等工作。
第三章内容、程序、时间第六条课题立项程序和方法:1.每年年初,指挥部提出当年重点研究课题,上报哈大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并上报中国中铁工程管理部备案。
经哈大公司核准并纳入当年度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的课题,按照铁道部科技项目管理;2.科研计划课题实行合同管理。
纳入当年指挥部科技开发计划的课题,按照有关规定签署课题合同。
3.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课题时,由第一承担单位与指挥部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主体责任。
第一承担单位应按分工与其他承担单位签订分项合同或协议,并报指挥部核备。
第七条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课题研究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以及相关的独立管理机构。
管;对产生的科技成果及时办理成果登记;对产生的知识产权须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课题承担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哈大铁路客运专线课题研究成果的转化。
第十八条指挥部定期对科研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对课题组的课题任务完成情况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严肃课题财务管理,做到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得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铁道部“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推广计划”编制和实施暂行办法-[80]铁科技字1851号
铁道部“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推广计划”编制和实施暂行办法正文:---------------------------------------------------------------------------------------------------------------------------------------------------- 铁道部“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推广计划”编制和实施暂行办法(1980年11月7日)((80)铁科技字1851号)为了加快科技成果及新技术在生产中的推广应用,并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促进铁路的挖潜、革新、改造,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加速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推广计划的编制第一条部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推广计划(简称新技术推广计划,下同)由部科技局负责组织编制。
第二条列入部新技术推广计划的项目,系部科技局与有关业务局根据国家要求推广的新技术及铁路系统已经鉴定的科研和技革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研究确定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部属单位均应编制各自的新技术推广计划,作为本部门生产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并组织实施。
二、新技术推广计划的实施和检查第四条部新技术推广计划是铁路发展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推广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使推广项目尽早在生产中发挥作用,收到实效。
第五条部新技术推广计划下达后,负责推广单位(局、厂、院、所)应根据计划项目的要求编制实施计划,报部科技局核备。
实施计划应包括:推广项目的具体内容,工作指标,进度要求,预期效果,具体执行单位和协作关系,所需主要设备和物资,经费概算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实施计划要做到任务落实,组织落实,条件落实。
第六条各推广单位应分别于每年六月底及年终提出推广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在推广项目完成后提出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应对本项目完成后取得的技术经济效果作出详细的分析,并提出本单位进一步推广应用的安排或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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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财[2015]2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 以下简称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 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铁路技术创新, 参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 14] 11 号) 要求, 结合国家主管部门和总公司科研、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总公司科研经费主要包括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自有资金为经费来源用于科技研究开发的资金。
第四条总公司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 科研计划课题研究( 包括总公司科研计划重大、重点课题以及软科学研究课题)。
( 二) 科研试验( 包括总公司立项的试验计划项目和总公司科研课题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试验项目)。
( 三) 经总公司批准的其他科技开发专项( 包括标准制修订专项、铁路产品质量抽查专项、铁科院研发中心专项、经规院科研专项、科研基础工作专项、知识产权专项等)。
( 四) 科研计划项目管理( 包括科研管理部门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发生的专家咨询、指南编制、申报立项组织、招投标组织、课题执行和结题验收、技术评审、科技成果统计等费用)。
上述四项以下统称科研项目。
第五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研经费按以下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 分级管理, 逐级负责。
科研经费应根据经费来源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总公司科研经费由总公司负责立项和管理, 所属企业科研经费由所属企业负责立项和管理。
总公司科研项目,由总公司所属单位安排的配套经费, 应纳入所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
( 二) 依法合规, 科学安排。
科研资金管理、申请和使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财务制度, 严格按照课题的目标和任务, 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 杜绝随意性。
( 三) 科学决策, 突出重点。
科研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服从、服务于公司总体发展战略, 基于全局, 整体推进, 同时又集中财力, 有所侧重, 既重点支持能够提高总公司技术创新能力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研项目, 为铁路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又重点支持能够加强企业管理, 提升效益提供支持的科研项目。
( 四) 专款专用, 注重绩效。
科研经费应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实行单独核算, 确保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加强科研资金运用各环节的管理、监督, 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的有效性。
逐步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 促进科研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第六条科研经费按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 一) 各级财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科研项目总预算。
科主管部门应当在科研项目立项前,会同财务主管部门组织科研项目需求部门编制建议预算, 根据科研项目总预算审核建议预算。
科技主管部门应督促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 在科研项目立项基础上,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实施预算, 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 二) 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对购置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项目, 纳入相关的投资计划。
( 三) 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 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七条科技主管部门在组织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研合同时, 应当在科研合同中体现本办法对科研经费管理的要求。
第二章科研经费预算内容第八条科研经费的预算内容由直接费、间接费、外委支出费和税金组成。
( 一) 直接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包括:1. 人工费: 指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及其附加, 以及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 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λ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
对于重大和重点项目,人工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5 % ; 对于软科学研究项目, 人工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0 %。
2. 设备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不构成或不新增固定资产的, 或者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 - 2020 年) >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国发[ 2006] 6 号) 文件规定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固定资产,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构成固定资产的通用设备不得用科研经费购置。
3. 材料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 测试化验加工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 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 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 燃料动力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6. 差旅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 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在国家和总公司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差旅费。
7. 会议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会议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8. 国际合作交流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9.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 需要支付出版印刷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权事务等费用。
10. 专家咨询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不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 2006] 159 号) 等规定执行。
( 二) 间接费是指承担科研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包括科研项目管理人员人工费、公用办公费、公用设施使用费等。
间接费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10% , 实行分段超额累进比例法核定, 其中: 1. 科研项目总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预算总额在1 0 万元及以下的部分, 按照10 % 以内的比例核支;2. 超过1 00万元至2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5 % 以内的比例核支;3. 超过200 万元至5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3 % 以内的比例核支;4. 超过500 万元至1 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2 % 以内的比例核支;5. 超过10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1 % 以内的比例核支。
( 三) 外委支出费是指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将研究、试验等工作以合同或协议形式, 委托给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
外委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科研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30 % 。
( 四) 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九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技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应规范执行申报科研项目立项、经费预算编制、预算审核工作程序, 充分发挥评估、评审对科研项目预算决策的咨询作用, 从预算源头保障经费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 一)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技主管部门在组织研究提出年度科研项目立项建议时, 应当同时商计统、财务主管部门按预算内容提出经费建议预算。
经批准的重大、重点项目和科学试验应当包含项目分年度经费预算。
( 二) 总公司科研计划管理委员会及所属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年度科研计划项目和重大试验后, 按规定需要进行预算评审评估的, 由财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总公司立项的科研项目中, 单项经费预算总公司投资超过200 万元, 经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的科研项目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评估审核。
所属企业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其内部管理规定执行。
( 三)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费由总公司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及所属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每年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预算草案, 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财务部门核定。
第十条科研项目预算由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务主管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初审汇总、确定款源, 报总公司科研计划管理委员会及所属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后, 纳入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支出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能够事先直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 纳入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无形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科研项目, 根据国家招投标法、总公司科研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流程确定承担单位, 并按科研经费预算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合同中应包括项目实施预算, 按程序报经批准后,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其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四章预算的执行第十三条总公司管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下达后,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合同应明确分年度经费预算、按履行进度支付款项、监督检查条款等内容。
办理费用结算时, 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执行单位提供合同、预算执行文件、工作进度验收材料、合法票据并填写科研经费拨款申请表( 见下表), 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向财务主管部门申请经费拨付。
财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经费预算, 按科技主管部门提供的科研经费拨款申请表( 汇总)、合同、合法票据向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的银行账户拨付或结算经费。
当科研项目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时, 应在合同中明确各承担单位的任务、具体分工、责任和经费预算。
总公司财务主管部门收到上述付款材料后, 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各参研单位财务部门的银行账户直接拨付或结算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为促进科研项目按期按质量要求完成, 对重大、重点项目和科研试验项目设置启动经费, 在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的2个月内完成, 拨款以经费开支计划和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开具的发票为凭; 以后各次续拨款于年度检查结束时进行, 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填报《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 经逐级审核, 确认研究工作的进度、质量、经费使用等符合规定后拨付经费; 预留重大、重点项目( 软科学除外)和科研试验经费总额的10% 作为尾款, 该部分经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垫付, 在验收合格后补拨, 拨款以项目验收意见为凭。
如未能通过验收, 尾款不予拨付。
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须按要求及时开具发票寄送总公司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分为研究支出与开发支出, 对于单位价值在100 万元以上能形成专利或非专利技术( 专有技术), 具有可用性和获得经济效益可能性的科研支出, 以及能够进行知识产权登记的科研开发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认定为开发支出并予以资本化, 将第十条纳入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支出预算调整为总公司所属企业无形资产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