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被拆迁方之纳税分析与税务筹划及城市更新各阶段的回迁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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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城市更新实操要点与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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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地产金融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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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地
地产全产业链综合金融服务商
第二部分 集体用地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流程及实操要点
(1)38号文第(二十五)条: 规范实施主体资格。对本暂行措施施行后纳入我市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在申请实施主体确认
时,申请人应当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原权利主体自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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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院
造的项目除外。 西政地产金融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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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区在房地产开发资质层面要求:已基本不做要求或要求控股公司具有房地
3、法规适用
1 不适用《公司法》;
2 适用《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地方政策;
西政地(产3)金实融操研中究仔院细研究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西政地产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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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全产业链综合金融服务商
第二部分 集体用地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流程及实操要点
西政地二产、金项融目研公究司院
1、房地产开发资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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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项目全流程实操要点与经验分享
2018.7.28 深圳
地产全产业链综合金融服务商
目录
第一部分 深圳城市更新全流程及实操要点
一、城市更新全流程及各阶段实操要点 二、拆迁补偿实操要点及案例分享
第二部分 集体用地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流程及实操要点
一、参与主体 二、政策及流程梳理 三、配套协议:决议文件及合作协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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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集体用地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流程及实操要点
西政地产金融研究院 二、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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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市更新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流程解析及业务实操要点

深圳城市更新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流程解析及业务实操要点

深圳城市更新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流程解析及业务实操要点目录一、前期摸底工作二、初步核查被拆迁房屋及相关权利主体三、项目拆迁计划的制定、完善与审核四、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测绘五、拆迁谈判六、正式拆迁协议的签订与备案七、被拆迁房屋的回收、拆除与产权证注销八、拆迁补偿款项的申请与支付九、回迁房选房、交房结算、办证一、前期摸底工作(一)拆迁人在正式开展拆迁前,应对项目所在区域、被拆迁房屋及相关权利主体进行调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所在区域拆迁人口数、户数;2.被拆迁房屋数量、类型、现状、权属;3.权利主体的背景、更新意愿和需求;4.所在区政府城市相关更新主管部门的有关项目申报、权利主体认定、拆迁合同备案等行政流程;5.周边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周边项目拆迁补偿对价。

(二)被拆迁房屋、项目用地涉及村集体资产的,拆迁人应尽早与村集体主要负责人、所在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联系,确认房屋、土地的权属情况、现状,以及村集体资产流转的相关决策流程。

二、初步核查被拆迁房屋及相关权利主体(一)被拆迁房屋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被拆迁人即为产权证书记载的所有人。

如房屋产权为共有的,则被拆迁人为产权登记证书记载的全部共有人,共有人享有的被拆迁房屋权益份额以产权证书记载为准。

(二)被拆迁房屋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应按照所在区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权利主体认定政策,由对被拆迁房屋享有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根据拆迁测绘报告,填报相关产权申报文件,完成申报程序。

经确认无误的前述利害关系人即为被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

三、项目拆迁计划的制定、完善与审核拆迁人根据调查摸底所了解到的信息,以及主管部门的意见,编制、审核拆迁补偿工作方案和拆迁进度计划,作为拆迁工作推进和考核的指导性文件。

四、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测绘(一)拆迁人应联同专业测绘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坐落位置、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房屋用途等事项进行认定核查,并编制房屋测绘报告,作为被拆迁房屋现状的认定标准。

深圳城市更新(旧改)操作流程和知识点解析

深圳城市更新(旧改)操作流程和知识点解析

2020/11/24
2020/11/24
2020/11/24
计划立项的实操流程
是什么
2020/11/24
2020/11/24
计划立项结果
长什么样
2020/11/24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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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020/11/24
专项 规划
什么
是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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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规划
最终成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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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规划实操中的
关键节点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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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土地交易的
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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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关于拆迁的特别说明
2020/11/24
2020/11/24
03
确认
2020/11/24
实施主体
什么是 实施主体确认
2020/11/24
2020/11/24
2020/11/24
2020/11/24深圳城Leabharlann 更新分类Pat分类
——按改造类型
1.城中村改造
2.工业项目改造
工改工 工改商 工改居 工改保
旧住宅区 (棚户区改造为主)
2020/11/24
区别点 1.适用具体政策不同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1——地价补缴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1——地价补缴

一、现行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补缴政策解读(一)城中村用地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城中村部分,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二)旧屋村用地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拆除重建的,现状占地面积1.5倍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三)工改工项目改造后项目自用: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价。

改造后项目整体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约定整体转让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地价。

改造后项目分割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与其所在整体(不含已批准分割转让并缴足地价的建筑面积)已缴交的平均楼面地价的剩余期限地价之差作为单价测算并补缴地价;配套设施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

(四)工业改商业、住宅、办公项目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11、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

11、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一、现行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补缴政策解读(一)城中村用地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城中村部分,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二)旧屋村用地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拆除重建的,现状占地面积1.5倍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三)工改工项目改造后项目自用: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价。

改造后项目整体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约定整体转让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地价。

改造后项目分割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与其所在整体(不含已批准分割转让并缴足地价的建筑面积)已缴交的平均楼面地价的剩余期限地价之差作为单价测算并补缴地价;配套设施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

(四)工业改商业、住宅、办公项目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财税实操手册

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财税实操手册

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财税实操手册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财税实操手册(作者:吴丹)引言:住宅用地集中供应新规以来,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22个热点城市的招拍挂拿地变得越来越难。

伴随拿地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务院推行城市更新等利好新政,部分房企开始逐步设立单独的城市更新集团板块,调整土地储备结构,逐步将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拿地变为主要的拿地方式。

这样的形势下,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在未来一段时间将成为众多房企拿地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

鉴于此,本文整理了相应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财税方面的相关操作经验和案例,简要分析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财税方面操作实务及后续操作要点,梳理本实操手册,谨供同业人士参考。

目录第一章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开发流程(以深圳为例)一、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类型二、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操作流程三、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各阶段实操及注意事项四、旧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集体资产交易流程与注意事项第二章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税务基础要点与税筹技巧一、签订搬补协议及协议出让阶段税务基础要点二、回迁阶段税务基础要点三、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税筹实操技巧第三章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收并购财税实操技巧一、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的收并购模式二、收购更新/旧改项目后自行改造的税筹技巧三、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股权并购税筹技巧四、总结第一章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开发流程(以深圳为例)一、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类型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8号)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规定,深圳城市更新具体分为拆除重建类、综合整治类两种类型,开发商较为关注的一般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针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按具体被改造物业形态,又分为旧城中村改造,旧工业区改造,旧居住小区/旧商业区改造三种类型。

二、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操作流程虽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操办法对本行政区具体操作流程规定不一,不同项目类型略有不同,但城市更新项目一般均需大体经过如下10个阶段完成项目开发和建设:而实操中较为关注的主要为前6个阶段,即项目前期阶段,计划申报阶段,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阶段,规划审批阶段,拆迁谈判阶段,实施主体确认阶段。

深圳市城市更新问题总结及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深圳市城市更新问题总结及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深圳市城市更新问题总结及典型案例分析报告2016-11-16目录一、深圳城市更新问题梳理 (3)(一)价值导向:忽略了对城市更新本质的思考,缺乏人文关怀 (3)1、当前城市更新处于“见物不见人”的状态 (3)2、以大拆大建为主导的城市更新建设对历史记忆与文化遗传传承重视不够 (3)3、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定位不清晰,缺乏有效协同 (3)(二)管理机制:职能配置不清,政策设计滞后 (4)1、职能配置:纵向职责定位不清,横向权责边界模糊 (4)2、制度设计:制度零碎、缺失、缺乏有效协同 (5)3、操作流程:现行零散、复杂的操作流程给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增添压力 (9)二、深圳城市更新典型模式及评价 (11)(一)特区内城中村改造模式—拆除重建类 (11)1、蔡屋围旧改模式 (11)2、岗厦旧改模式 (13)3、渔农村改造模式 (13)4、大冲旧改模式 (14)5、鹿丹村旧改模式 (15)6、模式特征总结 (18)(二)原集体经济组自改模式——传统旧改类 (19)(三)工改商更新改造模式——功能改变类 (20)1、集体合法用地的旧改:西乡劳动村 (20)2、制度边界上的预期:未经批准改变功能 (22)(四)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模式——综合整治类 (22)1、沙浦国际艺展中心模式 (23)2、笋岗艺展中心综合整治 (23)3、华侨城创意文化园三期项目 (24)4、葵涌鸿华印染厂综合整治项目 (25)5、模式特征总结 (26)一、深圳城市更新问题梳理(一)价值导向:忽略了对城市更新本质的思考,缺乏人文关怀1、当前城市更新处于“见物不见人”的状态城市更新是为了实现城市整体功能的优化,基础设施的完善,以最终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及新型城镇化建设。

而当前所谓“绅士化运动”的城市更新建设一直是物的视角,缺乏人的考虑,忽略了城市的生命主体——人,尤其是城市中的低收入人群。

在城市更新的过程中,城市的生活质量是提高了,但与此也带来了不断增高的生活成本,导致城市中不可缺少的低收入外来人群如农民工等无法在城市立足,而他们是城市组成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部分。

第一期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文章汇编

第一期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文章汇编

第一期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文章汇编描述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
深圳市,位于中国南部,是一座充满活力的城市,也是一个快速发展
的国际大都市。

由于其高度发达的科技和金融,以及政府倡导的可持续发
展理念,深圳已逐渐成为一个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化城市。

因此,深圳市政府不断推进城市更新,改善城市的基础设施,支持更
新改造项目,以提高整体质量。

深圳市城市更新计划由诸多更新项目组成,其中包括街道改造,城市
规划,建筑改造,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项目等。

该计划的重点是改变城市
建设现状,建立一个更安全、更美观和更加宜居的社会环境。

深圳市政府通过多种措施开展城市更新计划。

首先,加大了投入,在
更新项目上投入了大量资金。

其次,改善城市外观,如街道、楼宇、公园、绿地等,以及建立完善的、统一的环境标准,以确保城市的美观度。

此外,还有鼓励一些新兴行业的发展,如现代服务业、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
造业等,以及建立良好的人文生活环境,营造出让人放松、安乐的场所。

深圳城市更新(旧改)操作流程和知识点解析

深圳城市更新(旧改)操作流程和知识点解析

2020/11/24
城市更新关键阶段划分
01 计划立项 主体
能不能改
02 专项规划 证
怎样改
2020/11/24
03 确认实施
谁来改
04 获取土地
谁来改
01
2020/11/24
计划 立项
什么 是计划立项
2020/11/24
Par
t
官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十六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实
这个项目可以继续推进了,投资 方们,赶紧投钱吧
2020/11/24
计划立项
要符合什么关键条件
2020/11/24
2020/11/24
2020/11/24
2020/11/24
2020/11/24
五类合法权属用地
到底是什么?
2020/11/24
2020/11/24
2020/11/24
2020/11/24
2020/11/24
深圳城市更新分类
Pat
分类
——按改造类型
1.城中村改造
2.工业项目改造
工改工 工改商 工改居 工改保
旧住宅区 (棚户区改造为主)
2020/11/24
区别点 1.适用具体政策不同
·例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2.补偿低价水平不同
·不同物业对应系数不同
3.项目平均盈利空间 不同 4.运作难度不同
2020/11/24
2020/11/24
2020/11/24
计划立项的实操流程
是什么
2020/11/24
2020/11/24
计划立项结果
长什么样
2020/11/24

深圳城市更新旧改操作流程课件

深圳城市更新旧改操作流程课件
第一阶段: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第一阶段目的与成功标志
流程
第二阶段: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通常需耗费一~二年]
准备工作:申请核查土地及建筑物信息
申报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核查单元内土地及建筑物信息,主管部门二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函复申报主体,并形成地块和建 筑物信息汇总
编制规划方案并报批:
申报主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报送主管部门;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逾期未完成的,主管部门可以按有关程序进行更新单元计划清理,将该城市更新单元调出计划
申报材料准备:
申报表/更新单元范围图纸/现状权属/建筑物信息/改造意愿书/照片;
审批过程:
区更新办核对资料[五个工作日]——区更新办资格认定、核查、综合判断[二0个工作日]——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资料,按批次统筹形成更新计划草案,并公示不少于一0天——报市政府审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条件:
符合基础设施亟待完善/环境恶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状明显不符合经济发展等情形之一,且通过综 合整治或者功能改变难以有效改造的
按实施主体分类:
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单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或者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其中一个权利 主体后由其实施.
二、市场主体单独实施,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非原权利主体的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 三、合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与单一市场主体通过签订改造合
二、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 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五0%缴纳地价.
三、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住宅、办公、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 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 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 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涉税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涉税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涉税一、自行开发模式涉税分析目前深圳市以净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大部分采用自行开发模式,部分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自用(大部分为工改工类项目)或者单一权利主体城市更新项目也大多采用自行开发模式。

自行开发模式,因项目实施主体为原土地权利主体,故搬迁环节不涉及与他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而是由原土地权利主体自行拆迁安置,也就不涉及搬迁补偿环节的税收问题。

(一)土地取得阶段的税收问题自行开发模式下,原土地权利主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在从国土部门重新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及印花税。

1.契税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也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同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府办[2005]176)规定,凡契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06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按照现行国家和省契税政策规定的税率执行,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律按3%的税率执行。

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含出售、赠与和交换)。

原土地权利主体作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在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后通过出让方式从国土部门重新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情形,因此应由原土地权利主体按支付或补缴的地价的3%缴纳契税。

2.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原土地权利主体通过出让方式重新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按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上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二)物业建成阶段的税收问题1.自建自用部分涉及的税种原土地权利主体在物业建成后通常将部分或全部物业作为自用,对于这部分自用的物业,因权属未发生转移,故无需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深圳城市更新政策解析及税务风险管理

深圳城市更新政策解析及税务风险管理
(2)不断完善城市更新相关政策
①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及城市更新的实施评估情况,及时完善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工作的相关政策。 ②完善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政策;制定城市修补、生态修复的相关政策与技术标准;出台城市更新中关于历 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特色风貌区保育活化的配套政策;完善《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中关于城市更新 的相关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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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城市更新局 第三次征求 意见稿
4 深圳市盐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深盐府规【2017】1 盐田区人民政府 号
5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
深宝府【2017】18 宝安区人民政府 号
6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深龙府规【2017】2 龙岗区人民政府 号
7 深圳市坪山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三)《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教育 (幼儿园、托儿所、村小学等)、医疗卫生(卫生所、公厕等)、交通(村道、街 巷、胡同等)、民俗活动(礼堂、祠堂等)、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村委会、农贸 市场等)等公共服务设施,现状仍用于公共服务功能的;
(四)《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风水塘、球场、活动广场、 晒谷场等公共空间及其他零散用地,原则上总量不得超过旧屋村范围总用地面积的 10%且总面积不得大于3000平方米;
2
2017年深圳城市更新政策总结
2017年是“强区放权”后各区城市更新全面实践的首年,也是“强区放权 ”改革的深化之年。深圳市和各区纷纷集中出台相关政策承接下放权力,在深 圳各区纷纷出台城市指引性法规后,城市更新流程愈发明确,监管机制更加严 苛,政府态度愈发谨慎、政策体系愈发完善。
2017年深圳市整体政策环境可以总结为:文件出台最为频繁、更新流程基 本明确、工改调控更加收紧。

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开发商与被拆迁方的税费分析与税务筹划

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开发商与被拆迁方的税费分析与税务筹划

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开发商与被拆迁方的税费分析与税务筹划拆迁安置是指在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拆除原有住房或土地的情况下,对被拆迁方进行合理安置和补偿。

而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开发商和被拆迁方都会涉及到相应的税费问题,需要进行分析和筹划。

首先,对于开发商来说,拆迁安置补偿的费用可能涉及到的税费主要有土地增值税(以下简称土增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等。

1.土增税是指在卖售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由土地增值所得人按照一定税率缴纳的税费。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如果开发商将拆迁的土地进行销售或者转让,就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土增税。

2.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一定税率缴纳的税费。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如果开发商通过拆迁获得了经济利益,就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契税是指在买卖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时,根据交易价格按照一定税率缴纳的税费。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如果开发商购买了被拆迁方的房屋或土地,并在后续进行销售,就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契税。

对于被拆迁方来说,拆迁安置补偿涉及到的税费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和契税。

1.个人所得税是个人取得各类所得,按照一定税率缴纳的税费。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如果被拆迁方从拆迁中获得经济补偿,就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契税是指在买卖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时,根据交易价格按照一定税率缴纳的税费。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如果被拆迁方将自己的房屋或土地出售,就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契税。

针对以上涉及到的税费问题,开发商和被拆迁方可以进行税务筹划,以尽可能减少税费负担。

1.对于开发商来说,可以通过合理安排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减少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度。

例如,可以将部分经济补偿作为代价修建公共设施或提供其他社会服务,以在满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税务优惠。

总之,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开发商和被拆迁方都需要注意税费分析和税务筹划,以合法合规地减少税费负担。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6——补偿安置主体纠纷的司法处理原则与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应对建议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6——补偿安置主体纠纷的司法处理原则与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应对建议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6——补偿安置主体纠纷的司法处理原则与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应对建议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补偿安置主体纠纷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为了保证城市更新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居民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司法部门需要依法处理这些纠纷。

本文将从司法处理原则和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应对建议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处理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司法机关要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补偿安置主体纠纷。

对于补偿方和被补偿方的利益要进行合理的权衡,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2.依法依规原则:司法机关应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对于涉及城市更新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要进行深入研究,确保司法裁判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协商解决原则:在处理补偿安置主体纠纷时,司法机关应鼓励各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

通过公平、公正、自愿的协商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

4.公益优先原则: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公益性工程的建设和发展是最终目标,补偿安置是为了实现公益目标而进行的一种手段。

因此,在司法处理补偿安置主体纠纷时要优先考虑公益性工程的利益。

1.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项目推进过程中,加强对补偿安置政策、措施、标准等的宣传和解释,及时向居民公开相关信息,使居民了解项目推进的进展和补偿安置的具体情况,降低纠纷的发生。

2.完善安置方案:在制定安置方案时,要尽量考虑到居民的利益和需求,确保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条件。

在设计安置方案时,充分征求居民的意见,确保落地可行。

3.加强补偿标准的公正性:制定补偿标准时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补偿标准的制定应通过多方面的民意调查和专家评审,确保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4.预防和化解纠纷:项目推进过程中,要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发现和解决居民的问题和矛盾。

对于存在纠纷的,要及时进行调解和化解,防止冲突扩大,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5.加强督导和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的督导和监管,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推进。

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实务及涉税分析

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实务及涉税分析

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实务及涉税分析一、搬迁补偿安置概况及流程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进行系统、全面改造日益成为常态,越来越多房企通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等形式取得存量的开发用地,涉及对原有居民、企业此类原产权人的搬迁、补偿、安置活动应运而生。

由于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一般需拆除原产权人的房屋,势必给原产权人即被搬迁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合法权益,搬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人给予补偿。

补偿对象按找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不同,税务上又可具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关于搬迁补偿安置的流程,一般分为前期摸底工作——初步核查被拆迁房屋及相关权利主体——项目拆迁计划的制定、完善与审核——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测绘——拆迁谈判——正式拆迁协议的签订与备案——被拆迁房屋的回收、拆除与产权证注销——拆迁补偿款项的申请与支付——回迁房建设——回迁房选房、交房结算、办证这样十个步骤二、搬迁补偿安置方式按补偿安置具体形式,搬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三种类型。

(一)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参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搬迁人及被搬迁人协商确定;(二)产权调换,由搬迁人提供自建房屋或外购房屋用于置换,并与被搬迁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置换产权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具体又可分为本项目安置与异地安置(异地购买物业安置)两者形式。

(三)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搬迁人按照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数量,以其中一部分面积以搬迁人的自建房屋形式补偿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其余面积按照作价折合货币支付给被搬迁房屋所有人。

关于实操中“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方式的优劣势及本项目安置与异地安置(异地购买物业安置)的差异性与优劣势分析在广州、惠州等城市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践过程中,具体搬迁补偿安置模式,亦分为自行改造模式和政府主体实施改造(部分地区称为“政府收储模式”)两种形式政府主体改造,即指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确定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的搬迁补偿,具体由政府土地收储部门受国土部门的委托将搬迁安置的土地先行收回进行重新规划,妥善处理好地块内土地收购和房屋搬迁补偿事项,在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开企业再通过“招、拍、挂”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

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

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目录一、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的套路型方案设计二、交易方案设计及税筹分析(一)方案一:拆迁/搬迁安置补偿(二)方案二:股权转让(三)方案三:资产转让(四)方案四:以不动产出资入股后转让股权(五)方案五:企业分立后转让股权(六)方案六:企业合并(合并目标企业)(七)方案七:境外股权转让三、操作模式及税费对比笔者按为响应小伙伴们的呼声,西政房地产人俱乐部专家人才库第七期的培训专题将暂定为《深圳城市更新项目并购税务筹划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的核心税筹要点》(分享课程时间为2017年10月份,具体时间请关注本公众号后续通知),以呼应上月《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粤地税发〔2017〕68号)的出台(注:该文件不适用于深圳地区)。

根据小伙伴的提议,笔者特在课前就本公众号“西政资本”有关城市更新项目的交易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进行整体总结,以期为读者提供实操参考。

一、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的套路型方案设计城市更新或旧改属于政策性搬迁的范畴,除增值税的缴纳存在地方差异外,被拆迁方在满足政策性搬迁的前提下需缴纳的税费最少,也即税收优惠最多,因此拆迁安置补偿一般都会成为获取更新项目的首选方式。

尽管如此,因拆补方式无法直接对房地产权取得控制权,因此产证的抵押、注销或公章、证照、产证的监管自然就成为了必要的风控措施。

与被拆迁方在满足政策性搬迁的情况下可直接免缴土地增值税不同,其他的交易方式一般都需考虑通过交易方式的调整或者操作模式的变通进行合理筹划。

实务中,如转让方的配合意向较高,则以企业分立的方式剥离资产至新分立的公司后转让股权可成为首选,以避开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缴纳。

除此之外,以土地或房产出资入股后转让股权业可以避开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因此在交易模式方面也可以成为不错的备选。

笔者曾多次被同行问及资产交易和股权交易的优劣,其实就实务而言,两者因项目而异,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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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九)——被拆迁方之纳税分析与税务筹划及城市更新各阶段的回迁风险控制西政资本为西政投资集团下属企业,西政投资集团是西南政法大学地产、金融圈校友倾心打造的地产全产业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集团主营私募投资、创业投资,主要投资方向为地产、高新科技、互联网、文化传媒、创新金融等产业。

集团下设西政地产金融研究院,专门从事金融/融资产品设计、税务筹划、跨境投融资、房地产全产业链实务研究与顾问工作。

欢迎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和合作,欢迎推荐地产转让/融资项目、创投融资项目,推荐者重谢。

相关文章链接目录一、被拆迁方的纳税分析(一)增值税(二)土地增值税(三)印花税(四)企业所得税(五)契税二、拆迁补偿协议履约要点及各阶段操作注意事项(一)更新意愿征集阶段(二)城市更新计划申报阶段(三)更新单元规划草案编制及批准阶段(四)实施主体申报及确认阶段(五)房地产证注销阶段(六)建筑设计及施工阶段(七)回迁物业的选择三、货币补偿或回迁房屋的税务筹划笔者按就实务情况而言,如被拆迁方主要以取得货币补偿为目的,则可优先考虑以拆迁补偿的方式取得货币补偿,并适用5年递延纳税(针对企业)或自然人免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请参见笔者2017年5月12日于本公众号“西政资本”发布之推文《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开发商与被拆迁方的税费分析与税务筹划》);其次被拆迁方可选择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项目权益并实现退出,其中因股权转让取得的高额溢价亦可通过拆分交易价款等方式实现税筹和节税的目的(具体请参见笔者2017年4月17日于本公众号“西政资本”发布之推文《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七)——交易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

如被拆迁方主要以取得回迁物业为目的,则拆迁安置补偿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其次就是合作建房,但鉴于合作建房的税收政策适用需满足相对严格的条件,因此实务中基本都是选择拆迁安置补偿的方式以获得回迁物业。

为便于读者深入了解拆迁补偿的合作模式可以给被拆迁方带来的优势,笔者特从城市更新项目中被拆迁方税费负担的分析入手,帮助读者理清被拆迁方的纳税义务,并从回迁房屋的风险控制角度让读者对更新项目各环节中被拆迁方的权益保障措施有更深入的认识。

一、被拆迁方的纳税分析(一)增值税被拆迁方因被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所得是否需缴纳增值税一事一直存在争议。

营改增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答复:“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答复:“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提到“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也即作为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交还国家,具体表现为将土地使用权证交还国家并注销,从而取得实物补偿的行为免交增值税。

于深圳而言,营改增前,深圳市《城市更新税收政策指引》(深地税办发[2012]37号)“二、被拆迁居民或单位让渡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拆迁补偿……2.被拆迁居民或单位取得拆迁补偿不征营业税。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地税发[2003]938号)文件的规定,被拆迁户取得的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深地税办发[2016]11号文取代了上述文件,其中对被拆迁方取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所得按不征增值税进行处理。

(二)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印花税1.拆迁补偿环节的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鉴于“拆迁补偿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内,因此《拆迁补偿协议》以及取得搬迁补偿所得不需缴纳印花税。

2.不动产回迁环节的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一条: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四)企业所得税1.货币补偿《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六条“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被拆迁企业取得的补偿款可在五年内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也即被拆迁企业可尽量将完税义务延至第五年处理。

2.房屋补偿(回迁房)深圳市《城市更新税收政策指引》(深地税办发[2012]37号)第二部分第(三)条第2款“……如企业获得房产形式的拆迁补偿,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搬迁收入。

”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根据效力优先的原则,被拆迁企业取得补偿的房屋本身无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搬迁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回迁房屋登记价过低将直接导致再次转让房屋时的高税负问题。

鉴于深圳市目前对返迁房屋的登记价处理大多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约定的价格来确定,因此被拆迁方需就返迁房屋的登记价与开发商进行充分沟通,并做好完善的合同条款设计。

特别提示:一般来说,返迁物业的登记价主要由原被拆迁的资产净值(相当于提供的土地价值)、补缴的地价以及后期的开发建设成本组成,但因开发商提供返迁物业在土增税和所得税层面均按市场价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因此实务里面被拆迁方需注意与开发商谈判时的相应技巧,双方平衡处理。

(五)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

因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因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拆迁补偿协议履约要点及各阶段操作注意事项(一)更新意愿征集阶段被拆迁方需全面了解更新单元范围内是否存在村集体用地或者村集体物业之类的村集体资产,如存在村集体资产,需重点关注开发商与村股份合作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作协议的情况。

由于深圳目前的村集体资产监管相关政策的收紧(如《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村集体用地开发及交易监管实施细则》),股份合作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相对谨慎,基本上只签订委托协议(即使签订合作协议的,也只是标题,实质内容仍为委托),书面同意城市更新且委托开发商作为项目的申报主体。

涉及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合作公司决议流程繁琐,村集体资产处置可能涉及公开化选择市场主体,而且政府部门备案流程冗长,直接影响项目开发周期及可行性。

因此,被拆迁方需及时掌握是否存在村集体用地及资产处置,以便做好开发周期的预期和心理准备。

(二)城市更新计划申报阶段更新单元属于按照规划控制单元控制用地,如需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确定单元内地块划分和具体地块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则该类更新单元仍存在诸多规划条件的不确定性。

该种情况下,被拆迁方需重点关注开发商对更新单元具体城市更新单元申报及单元划定情况。

事实上,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虽约定了具体的回迁分期等内容,但在规划条件与协议不符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将难以落实原拆补约定并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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