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收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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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收知识
1、个体水产养殖企业需交什么税
您单位是水产养殖个体工商户,在国税方面需要缴纳的只有增值税。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二)畜牧产品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其他税种请咨询地方税务局。
2、1)增值税减免范围问题。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6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税。
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税收增值税。文件所附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所列的苗木属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植物类的其他植物,按此规定,农业生产企业自产的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等可给予减免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减免范围问题。财税字[2001]171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起对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按财税字[1997]49号所附的免税种植业范围:1、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及苗木作物包括种植、栽培各种林木、竹、林木种子、苗木;2、种植园艺作物,包括花卉及观赏作物、种苗。从2001年8月1日起,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13号)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农业企业如何征税
咨询内容:1、一般纳税人农业企业的税收是如何征收采购无发票如何进行抵扣
答复:第一个问题:首先,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其次,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
13%。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第三,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业产品应开具收购发票或取得普通发票,按规定税率计算抵扣.在2002年1月1日前,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10%的扣除率计算。自2002年1月1日起,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具体请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4、农业生产者销售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可以代开普通发票。
销售免税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普通发票。
农业产品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属于免税项目,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及《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仅可以不缴税,而且可以无偿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代开发票。在此,特别提醒农民:无论是否免税,商品经营活动,销售方都应按规定向付款方开具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条款的规定,经营者以自己印制的结算单、销售凭证等代替发票,属于违法行为,对此行为,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回答人的补充2009-06-25 09:31
1、税务机关代开免税农产品普通发票可以抵扣.
2、政策依据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02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规定: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财税[2002]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字[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5、问题:农业企业向当地农户购买零星物资,没发票怎么处理?
老师您好,我公司在偏远农村从事农业种植,经常向当地农户购买诸如竹木、条石等物资;还有时会购买或请当地工匠加工一些自制农具,他们都没有发票,请问账务怎么处理。这些支出一年累计下来还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用报销单附收据或白条加以说明可以吗?
找地税局代开发票,只是要上一些税
6、请问,我公司是进行蔬菜、水稻、小麦及水产养殖的农业型企业,不知在税收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这个问题有些宽,摘要的给你说一点吧。1、免征企业所得税;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3、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