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工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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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工业化

日本是东方国家中唯一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取得工业化成功的国家。它打破了欧美国家对近代工业的垄断,证明工业化同样可以在东方国家取得成功,从而为东方的工业化提供了榜样。

一,废除封建割据与封建特权

1853年美国贝里将军重来日本海关之前,日本与中国一样是个闭关锁国的落后封建国家。日本开港后不久,很快沦为西方国际的原料产地和商品销售市场,陷入半殖民地的危机。1868年德川幕府的统治被推翻,建立了以天皇为首的明治政府,明治政府为摆脱财政困境、振兴本国经济和增强国家实力而实行改革,史称“明治维新”。废除封建特权是明治维新的一项重要内容。

1869年,各藩的大名为形势所迫,向明治天皇“奉还版籍”,版是版图,籍是户籍,奉还版籍就是大名将自己的土地和人民的领有权交还天皇。1871年明治政府进一步颁布“废藩置县”的命令,取消藩的界限,以设县代替藩。迫使大名离开领地,迁移到东京居住,消除了封建割据。大名由政府发放俸禄,1873年政府宣布对大名和武士一次性发给4年~ 6年的俸禄,一半用现金,一半用公债,彻底解决了财政遗留问题。

明治政府废除等级身份制度。等级身份制度禁止农民自由择业和迁徙,还禁止武士从事工商业。1871年和1872年,政府废除旧的封建称号,宣布“四民平等”,即士、农、工、商各个等级一律平等。规定各个等级都有居住、迁移、选择职业和订立契约的自由。此外,明治政府彻底废除行会、商会和各种封建特权。

封建割据和封建特权的废除,使日本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统一,建立中央集权的政权,为以后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提供了保证。

二,地制改革和租税改革

明治维新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地制改革和租税改革。地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个人对土地可以有所有权;农民世袭租种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抵押过期的土地,归接受抵押的人所有;山林和原野一切共有地归国家所有。1872年,政府废除了禁止土地买卖法令。地制改革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地主土地所有制。明治政府在地制改革之后,接着实行租税改革,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1873年,政府宣布,农民不再向领主缴纳年费,但佃农必须向地主缴纳地租,土地所有者向政府缴纳地税。地税一律用货币缴纳,地税一般占土地收获量的25%。

通过地制和租税改革部分农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但是沉重的地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使土地日益集中到地主手里,农民变成一无所有的劳动者,成为工业后备劳动力。但是,当时工业发展水平有限,无法吸收剩余劳动力,这就造成大量农民滞留农村,希望租种地主的土地谋生。地主发现自己经营土地不如将土地分成小块租给破产农民耕种有利,于是在日本形成一批“寄生地主”,他们向佃农征收的地租一般占收获量的70%左右。如此高额的地租反映了农村中残留的封建性质,阻碍了日本后来彻底的工业化。

地税收入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在开始实行地税制度的1873年,地税收入在国家财政

收入中的比重是70%,到1875年增加到80%。政府从地税收入中拨出大量款项创办模范工厂和资助私人企业,地税收入为大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启动资本。

三,殖产兴业和政府的作用

明治政府提出殖产兴业的口号,希望动用国家的力量尽快完成工业化。最初,日本试图发展以军事工业为中心的采矿、冶金、化工、机器制造等行业,明治政府为此建立许多工厂。著名的工厂有:1868年接收幕府的关口制造所,创办了东京炮兵工厂;1870年创立的大阪炮兵工厂,专门生产和修理大炮;1868年创立的横须贺海军工厂;1871年政府接收水户藩和古贺藩的工厂,改革创办为海军兵工厂和赤羽工作分局;1878年将萨摩藩办的鹿儿岛造船所的机器设备合并过来,并加以充实。1885年,政府对兵工厂的充实和扩建工作基本完成。这些兵工厂都大量引进西方的技术和设备,生产军用或民用机器。东京炮兵工厂聘请法国和比利时的技师,又从英国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大阪炮兵工厂采用欧洲近代技术生产钢铜炮。横须和海军工厂到1871年又建成炼钢、炼铁、蒸汽锅炉、铸造及船厂、船渠分工厂。吃鱼工作局的机器设备多达130多种,生产发动机、机床等,还有玉米脱粒机、苹果果酱、挤葡萄汁的机器等民用机器。此外,为了鼓励采矿业发展,国家成立矿山局,专门负责领导官营模范工厂的开矿事宜。

为了提高官营工厂和矿山的示范性,政府在国内开办“劝业博览会”,设立“工业试验所”,希望大批拨款资助的官营工厂能起到“模范”的作用。因此这时期大批的官营工厂被称为“模范工厂”。模范工厂一般规模大,技术水平高,确实刺激和影响了民间投资人,他们纷纷向模范工厂学技术,向工厂投资,有的给工厂加工产品,一度出现官营民助的好景象。但是,只注重引进外国技术和设备的工业化战略很快破产。官办工厂的低效率使政府的财政状况恶化、贸易逆差严重、货币贬值。明治十四年,金银价格暴涨、纸币暴跌,政府意识到官营模范工厂失败。

模范工厂失败后,明治政府断然放弃官营主义政策,将殖产兴业的重点放在民间产业的兴起和官方的扶植上。明治政府建立农商务省领导振兴产业,向全国府县发布通告:凡关于奖励农工商品的事情,官厅向来采取种种方法来加以诱导,不过现今事业渐渐地都开发起来,人民自身努力从事。政府今后“专依赖法规公平不偏地来做适当的保护”。

明治政府把原来官办的工厂(除部分军事工厂外)低价出售给私人经营。将三池煤矿、新町纺织厂、福冈缫丝厂处理给三井。将高岛煤矿、佐渡金银矿、生野银矿和长崎造船厂(战列舰“武藏”号即由三菱在此船厂建成)处理给三菱。将足尾铜矿、院内银矿、阿仁铜矿处理给古河市卫兵。这些官营企业的处理价格十分低廉,条件优惠。如长崎造船厂投资62万日元,结果三菱仅以一次付款9.1万日元的低价得到长崎造船厂。此外,对大工业企业,尤其是三菱、三井、古河、久原、川崎、原野等于政府有良好关系的商家,政府给予特殊优惠。不仅将官办企业廉价处理给他们,而且发放巨额补助金(如三菱共同运输公司、日本邮船公司等都得到过补助金)或给予足够的银行贷款等。对中小企业,明治初年政府制定了各种保护政策,认为中小企业与大工业是互相补充的关系,不可缺少。明治19年从中央到地方普遍建立了针对中小企业的技术指导所或讲习所,制定了经费补助制度、府县工业技师制度、机器购入制度等,保证中小企业不断得到新技术。

在工业化的进程中,政府对主导产业给予重点扶持。一般采用增加政府投资、军事订货、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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