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重新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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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变更环评新要求:重大应重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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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变更环评新要求:重大应重新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349号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涉及项目变更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市具体情况,现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请在相关工作中予以落实。

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原沪环保评〔2014〕314号废止。

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10月8日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印发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现就本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可能导致重大变动的情况,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本市主要建设项目可能导致重大变动的情况参照本指南附件1、附件2进行认定。

二、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开工建设前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方应将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进行对照和核查,对存在重大变动情况的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前或变更部分工程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获得环评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

重新报批的项目调整环评文件,原则上应按照现行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形式。

建设方应组织环评机构按现行环保法规、政策、标准以及环境功能区等要求进行评价,并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确保项目达到环保法规、标准等要求。

三、建设项目发生变化,但不属于上述重大变动情况,建设方应组织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对项目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环境影响分析,编制“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优化环保措施,确保项目达到环保法规、标准以及环评批复要求。

新余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新余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新余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新余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造成经济损失大的单位。

包括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油库、液体堆场、易燃材料堆场、棚户区等。

2. 发生火灾后,人员集中且可能造成大量伤亡的单位。

如大会堂、礼堂、影剧院、商场、医院、高级旅馆、写字楼、住宅楼等。

3. 火灾发生后经济损失大的单位。

如百货大楼仓库、图书馆、国家物资仓库、档案馆、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以及有贵重设备的建筑物等。

4. 发生火灾后政治影响大的单位。

如电信楼、广播楼、邮政楼、展览楼。

5. 发生火灾后,易造成大面积火灾,需要消防用水量大的单位,如纺织厂、亚麻厂,木材加工厂等批发大市场。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建议查阅新余市政府官网或咨询相关人员。

山东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山东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山东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山东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类:
1.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 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

3.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饭店)。

4. 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5. 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含酒吧、茶社、咖啡厅);
(4)网吧、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美容美发美体、棋牌室、健身俱乐部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 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7. 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8. 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或师生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

9. 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此外,广播、电视、报社和邮政、通信枢纽也是山东重点单位的一部分,但其具体标准并未给出。

请注意,这些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可能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在城市和乡镇建制区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单位和居民区。

对于这些单位和居民区,其消防安全隐患较大,火灾风险较高,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分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根据单位所属行业进行分类,包括工业企业、商贸企业、文化娱乐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教育科研单位、医疗卫生单位、金融保险单位、公共服务单位、旅游餐饮单位等。

每个行业都有其特殊的消防安全隐患和风险点,因此对不同行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标准界定。

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1)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学校、医院、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这些场所通常都有较大的人员流动量和密集度,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需要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管。

(2)易燃易爆场所包括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油料储存运输企业等,这些场所存在大量易燃易爆物品,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后果将十分严重,因此需要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严格管理和监控。

(3)功能大楼包括写字楼、商务楼、酒店等,这些建筑物通常楼层多、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和救援工作将面临较大困难,因此需要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消防设施和应急预案的配备。

(4)其他其他还包括消防安全隐患较大的大型场馆、展览馆、博物馆、文化古迹等,这些场所在日常管理中需要特别注意消防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将对文物和人员造成重大损失。

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要求对于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企业和机构,需要严格履行以下管理要求:(1)组织架构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要设置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和任务,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消防设施配备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需要配备完善的各类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等,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控制火势并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管理条例XXX颁布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旨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以及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9.05.21
•【文号】公通字[2009]29号
•【施行日期】2009.05.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

(公通字[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保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公安部对2008年年底前制定的有关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等40件(其中公安部令第30号、第37号、第73号、第100号已经公安部有关规章废止)不符合消防法等规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31件部分内容(目录详见附件)。

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准确掌握与消防法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决定废止的,一律不再执行;对决定修改的,其中不符合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等相关内容的,应当停止
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附件: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北京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北京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北京市消防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结构和功能,重点单位通常是指人员密集、建筑结构复杂、功能多样化的大型建筑物,如医院、学校、商场、酒店、影剧院等。

这些建筑物通常具有较高的火灾风险,因此被纳入重点单位范畴。

2. 日常人员数量,重点单位的日常人员数量较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需要特别关注和管理。

3. 物资储存和使用,一些单位可能会储存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如化工厂、仓库等,这些单位也会被纳入重点单位范畴。

4. 消防设施配备,重点单位需要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等,以保障火灾发生时的及时应对和处置能力。

5.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重点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北京市消防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是综合考虑建筑结构、功能特点、人员数量、物资储存和使用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以及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定其火灾风险程度和重要性,进而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消防安全防范能力。

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如何界定?

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如何界定?

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如何界定?展开全文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如何界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疑难法律问题解析之二本报特约撰稿陈国强《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由于标准不清,在实务中,不同单位经常就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变动以及如何适用重大变动发生争议。

因此,笔者就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了如下梳理。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适用什么时限?从法条来看,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开始时点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但对适用该条款的截止时点存在争议。

有一种观点认为,建设项目只要取得环评审批,发生重大变动时都需要重新报批环评;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只适用于建设项目履行环保竣工验收审批之前。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第一,建设项目投产后的重大变动,一般应该属于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改项目,应按照正常的建设项目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而非履行重新报批环评程序。

第二,如果项目投产后的重大变动都需要重新报批环评,那么建设项目的停产、拆除等行为亦属于重大变动,理应按照要求重新报批环评,但实务中对此却从未提及。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谁来审批?环评法只规定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环评,但对具体审批机构却未做规定。

而环评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由此可见因重大变动而需要重新报批环评的,审批部门不必然是原审批部门,而是应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要求选择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在《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环办函〔2015〕1242号)中亦作同样规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征求意见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征求意见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标准可以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物规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根据建筑物的规模来界定,例如建筑物的高度、面积、层数等因素。

2. 人员聚集密度:人员聚集密度高的单位容易发生火灾,因此可以将人员聚集密度作为界定标准的考虑因素,例如大型商场、超市、剧院等场所。

3. 物品易燃性:某些特定物品的易燃性极高,容易引发火灾,因此这些单位可以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例如化工厂、油库、加油站等。

4. 公共场所:一些公共场所频繁有大量人员聚集,因此容易发生火灾,例如学校、医院、车站、机场等。

以上仅提供了一些可能的界定标准,具体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还需要根据国家、地区的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

各界专家、相关单位和公众可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制定出更为准确和科学的标准。

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

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

第一条共和国建筑第二条管理的,必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县级以第六条第七条建设单第八条料等的采购第九条原始资第十条建设单第十一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第十二托具有工程单位进行监下列建 (一) (二) (三) (四) (五) 第十三第十四《建设工程条 为了加强筑法》,制定本条 凡在中华必须遵守本条例所称建设工条 建设单位条 县级以上条 从事建设以上人民政府条 国家鼓励条 建设单位单位不得将建条 建设单位购进行招标。

条 建设单位资料必须真实条 建设工程单位不得明示一条 建设单计文件审查的图设计文件未二条 实行监程监理相应资监理。

建设工程必须国家重点建大中型公用成片开发建利用外国政国家规定必三条 建设单四条按照合中华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对建设工程质本条例。

华人民共和国境条例。

程,是指土木位、勘察单位上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活动,府及其有关部励采用先进的科第二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工程肢解发位应当依法对工位必须向有关、准确、齐全程发包单位,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应当将施具体办法,经审查批准监理的建设工程资质等级并与实行监理:建设工程;事业工程;建设的住宅小政府或者国际组须实行监理单位在领取施合同约定,由华人民已经2000年1月建设工第质量的管理,境内从事建设木工程、建筑、设计单位、设行政主管部必须严格执行门不得超越权科学技术和管二章 建发包给具有相发包。

工程建设项的勘察、设计全。

不得迫使承包计单位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国务院建设的,不得使用程,建设单位被监理工程区工程;组织贷款、援的其他工程。

工许可证或者建设单位采购民共和第 279 10日国务院第总 理 朱二○○○年一月工程质量第一章 总,保证建设工设工程的新建筑工程、线路、施工单位、部门和其他有行基本建设程权限审批建设管理方法,提建设单位的相应资质等级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包方以低于成施工单位违反件报县级以上设行政主管部用。

位应当委托具程的施工承包援助资金的工。

者开工报告前购建筑材料、国国务号25次常务会议通朱镕基 月三十日量管理条总 则工程质量,保建、扩建、改路管道和设备、工程监理单有关部门应当程序,坚持先设项目或者擅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级的单位。

海南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

海南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

海南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尽快将我省重点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管护经营责任落实,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04年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财农[2004]21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在2001年我省完成的国家公益林区划的基础上,将我省国家重点益林、地方公益林重新调整落实到山头地块,确保国家重点公益林面积落实、管护经营责任落实、补偿资金落实,并为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机制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条范围与内容一、区划界定范围㈠国家重点公益林。

以国家重点公益林确定的生态区位为依据,将区位范围内除“天保”工程林以外的生态公益林规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

“天保”工程林属于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组成部份,2010年后将全部转为国家重点公益林,本次不做区划界定。

㈡地方重点公益林。

对于未列入国家重点公益林范围,生态地位重要,且属于我省法规保护的森林、林地,如一些未列入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天然林、省级(含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特别严重地区的森林、中型水库周边的森林等应作为地方公益林,同样进行区划调查和界定。

二、区划界定内容㈠调查区划以我省2001年完成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为基础,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重新确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区位和地方重点公益林生态区位,将国家重点公益林、地方重点公益林重新落实到山头地块。

㈡落实管护经营责任采取乡、镇林业站、单位、个人管护经营的方式,将已划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分片落实管护经营责任,签订管护经营合同。

㈢签订现场区划界定书对调整后的国家重点公益林要签订区划界定合同。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三条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区位划分一、江河源头:南渡江自松涛水库以上源头,以及南渡江自松涛水库以下的主要支流—龙州河源头。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01年11月14日
公安部
公安部令第61号
6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1986年5月13日
公安部
〔86〕公(消)字41号
7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1987年1月19日
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87〕公发1号
8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1989年9月1日
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89〕公(消)字70号
公安部
公通字〔1996〕15号
12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火灾统计工作的通知
1996年8月12日
公安部
公通字〔1996〕47号
13
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
公通字〔1996〕82号
14
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
公发〔2002〕4号
14
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2年5月9日
公安部
公复字〔2002〕3号
15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年5月12日
公安部、国家安监局
公发〔2003〕4号
16
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30
关于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表格制作与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0月8日
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4〕381号
31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估试点工作的意见
2005年4月26日
公安部消防局

重点地区排查整治方案(5篇)

重点地区排查整治方案(5篇)

重点地区排查整治方案(5篇)重点地区排查整治方案 1一、目标与原则(一)目标通过全面、深入的排查整治行动,消除重点地区存在的安全隐患、治安问题、环境问题等,提升地区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宜居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原则1. 全面覆盖:对重点地区的各个角落、各类场所和所有相关要素进行全方位排查,确保不留死角。

2. 突出重点:明确重点问题、重点对象和重点区域,集中力量进行整治。

3. 标本兼治:既要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弹。

4. 多方协同:整合政府各部门、社会组织和居民群众的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5. 依法依规:在排查整治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行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重点地区范围界定根据历史数据、群众反映和近期事件,确定xx地区为本次排查整治的重点地区。

该地区包括xx街道、xx社区,涵盖人口约xx人,区域面积为xx平方公里。

该地区存在以下突出问题:1. 安全隐患方面:存在部分老旧建筑,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或老化,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现象严重;部分道路狭窄且路况差,交通标识缺失,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2. 治安问题方面:盗窃、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存在一定数量的无业闲散人员聚集,治安管理难度较大。

3. 环境问题方面:垃圾乱堆乱放,污水排放不畅,部分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差,影响居民生活质量。

三、排查内容与方法(一)排查内容1. 安全隐患排查建筑安全:检查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状况,包括墙体是否有裂缝、屋顶是否稳固等;查看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电气安全:检查电气线路的敷设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有无老化、过载、短路等问题;检查电器设备的使用是否规范,有无违规私拉乱接电线等情况。

交通安全:排查道路状况,包括路面平整度、有无坑洼和破损;检查交通标识、标线是否清晰、完整,交通信号灯是否正常工作;统计道路周边违规停车情况。

重点消防单位认定标准

重点消防单位认定标准

重点消防单位认定标准重点消防单位认定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通过评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实际处置能力,从而确定该单位是否符合重点消防单位的认定要求。

下面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重点消防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责任制、消防组织机构、消防人员培训和消防应急预案等,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有人负责、有章可循。

2. 消防设施设备重点消防单位应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且设备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及时起效。

3. 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消防单位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隐患的排查包括电气设备是否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是否符合规定等。

排查结果应及时整理记录,并进行整改。

4. 消防人员培训重点消防单位应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火灾预防知识、火灾应急处置指导以及使用灭火器材的技能等,以保证消防人员具备应对火灾的能力。

5. 消防演练重点消防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测试单位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演练内容可以包括人员疏散、火灾现场指挥、灭火救援等,并将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改进,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6. 消防宣传教育重点消防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宣传教育内容可以包括火灾预防知识、正确使用灭火器材的方法以及火灾逃生自救等。

7. 消防记录和档案管理重点消防单位应健全消防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消防检查记录、消防维护记录、消防事故报告等。

记录和档案应完整、准确,并按照规定进行保存。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评估,可以确定单位是否具备重点消防单位的认定标准。

重点消防单位的认定对于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国家消防工作的重要一环。

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变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制度研究

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变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制度研究

2016年第5期法治研究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变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制度研究朱 谦* 摘 要: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制度,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已经确立,但实践中,大量违反该项制度的行为频频发生。

由于法律的原则性规范,缺乏具体的实施规则,导致建设单位或是环保部门,都面临守法与执法的困境。

尽管,环保部基于压力,出台了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变动清单,但距离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变动全覆盖制度的落实,还路途遥远。

因此,建议环保部制定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录,界定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变动标准,区分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明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关键词:建设项目 重大变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者简介:朱谦,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 参见《中央第三巡视组向环境保护部反馈专项巡视情况》,/yw/201502/t20150209_51170.html,2016年3月27日访问。

一、问题的提起2015年2月9日下午,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吉林、副组长韩亨林向环境保护部党组书记陈吉宁、部长周生贤反馈了专项巡视情况。

吉林指出,“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其中之一是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等环评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存在,背后隐藏监管失职和腐败问题。

”①此处所指向的“擅自变更等环评违法违规现象”,涉及到的就是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变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问题。

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既然《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明确规定了需要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何在实践中仍会有大量违法现象存在呢?这项制度在实施中面临的现实困境有哪些?其进一步落实及其完善的路径又是如何呢?二、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变动重新报批界定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变动重新报批,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为做好实施工作,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予发布实行。

为做好重新界定工作,要求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此标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之内到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登记表》,并于2002年3月25日前将填好的表格送回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

特此通告。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为全面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进一步做好北京市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保卫工作,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及公安部制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北京市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商场(市场)一级: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级: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市场)。

三级: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市场)。

以上商(市)场指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市)场。

(二)宾馆、饭店一级:1、五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2、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高度超过80米的宾馆、饭店。

浅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浅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口蒋洪新 监督 检 查规 定 》 ,就 如何 对 重点 单 位
翟春媛 李岩

一 =
l 检 查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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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千检 查 {
检查工 作是 否到 位 ,检查 的方 法 根 据 公 安 部 《 防 监 督 检 查 规 消 定 》 第7 之 规定 :公 安 消防 机构 对 条
每季 度不 应 少 于一 次 。根 据 《 关 、 机
团体 、企 业 、事 业单 位 消防安 全管理
规定》 ,重新 界 定重 点 单位 后 ,县级 消防 科 辖 区 内的 重点 单 位一 般 为 1 0 0
多个 。市区则 要更 多 ,区县消 防科 的 人员 比较少 ,而且 消防 监督检 查工 作 只是 E常工作 的一 部分 ,不可 能将所 l 有 的工作时 间都用 在监 督检查 上 。因 此 ,笔者认 为 ,可以在 重点单 位 中确
“ 安 消 防 机 构应 当对 机 关 、团 体 、 公
凡 是 在检 查 中发 现 的违 法行 为 , ◆
; 应依 照
《 防 法 》 进 行 处 理 。 凡在 消
《 消防监督检查记 录》中记录下来 的违 法行 为 ,应 当根据 《 防法 》的要求 , 消 责令其 当场改 正 、限期 改正 或者停 产
蓠 瞬 塑鸯
成 巨大 的经济损 失 。在此 ,笔 者依据 《 消防法》 《 、 机关 、团体 、企 业 、事 业 单位 消防安 全管 理规定 》和 《 防 消 开展监督检查 等问题加以探讨 。
情况 。 《 定》颁 布实 施后 ,此项 的 规 检查 重点应 为 消防安全 管理 人 和责任 人对 《 规定 》的执行情况 。
检查 中不宜面 面俱 到 。 《 消防 监督检 查规定 》将公 安消 防机构 对单位 的检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在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中,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界定标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直接影响到政府的管理效率和资源的分配公平性。

那么,什么样的单位可以被称为重点单位呢?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如何确定重点单位的标准呢?首先,重点单位应该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公共关注度。

这些单位可能是国家重点企业、行业领军企业、知名品牌等,其经营业绩和社会责任承担程度对整个社会都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其次,重点单位应该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

这包括企业的资产规模、营业额、利润水平等,也包括政府机构的管理范围、服务对象数量等。

另外,重点单位还应该具有一定的战略地位和重要性。

这些单位可能是国家重点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关键产业等,其稳定运行和发展对整个国家的安全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环保领域,重点单位可能是那些排放量大、污染物含量高的企业;在教育领域,重点单位可能是那些教学质量高、学术影响大的学校;在医疗领域,重点单位可能是那些医疗水平高、服务范围广的医院。

因此,在界定重点单位的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各个行业和领域的特点和需求,避免一刀切的做法。

在实际操作中,界定重点单位的标准也需要考虑到政策的导向性和社会的期望。

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往往会对重点单位给予一定的支持和优惠,因此,界定标准需要与政策衔接,避免出现政策执行不力的问题。

同时,社会公众对重点单位也有着高度关注,他们希望重点单位能够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因此,在界定重点单位的标准时,也需要考虑到社会的期望和需求,避免出现与社会预期不符的情况。

综上所述,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在界定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单位的社会影响力、规模实力、战略地位和政策导向,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尊重各个行业和领域的特点和需求,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期望和需求,确保界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重点单位是指在某一领域内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力的单位,其地位和影响力可以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

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来说,确定重点单位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制定政策,引导社会资源向重点单位倾斜,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

因此,界定重点单位的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重点单位应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这包括政治地位、行业地位、社会声誉等方面。

在政治地位上,重点单位通常是政府直接管理或监管的单位,其行为和决策对整个社会有着直接的影响。

在行业地位上,重点单位应该是所在行业的领军者,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和话语权。

在社会声誉上,重点单位应该是受到社会广泛认可和尊重的单位,其形象和品牌价值在社会中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美誉度。

其次,重点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

经济实力是重点单位的重要标志之一,其表现在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水平等方面。

重点单位通常拥有较大的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其盈利能力和财务稳定性较强。

此外,重点单位还应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能够持续引领行业发展,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再次,重点单位应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

作为重点单位,其在社会发展和公益事业中应该起到表率和引领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社会民生,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重点单位应该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最后,重点单位应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

作为重点单位,其管理水平应该达到一定的标准,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执行力。

重点单位的管理团队应该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有效地运作和管理单位的各项事务,保障单位的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界定重点单位的标准应该是综合性的,包括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等多个方面。

只有综合考量这些因素,才能够准确地界定重点单位,并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引导。

宜昌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宜昌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宜昌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宜昌市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包括: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
一重大”)的化工生产、储存、使用单位。

2.构成重大危险源,且依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40号)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

3.涉及重点监管特种作业或者使用危险性较大特种设备的规模以上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运输单位。

4.其他安全生产风险较大或者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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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07年修订版)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区(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四)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1-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交通枢纽、客运车站: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交通枢纽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2-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
(二)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三)科研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数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市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营业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二)营业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劳务、人才市场;
-3-
(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堂、清真寺、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非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四)市级以上的旅游景区;
(五)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俗旅游度假村;
(六)其他。

十三、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各单位,由各系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界定标准。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002年2月发布的《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同时废止。

说明:
(一)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二)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也要独立申请备案;
(三)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4-
(四)区(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上述机关可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和实施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个体工商户如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向属地区(县)或地区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六)铁路、交通、民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铁路、交通、民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报市公安局消防局备案。

-5-
附件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统计表
类型根据61号令确定的
数量
1 公众聚集场

商场(商店、市场)
宾馆(饭店、旅馆)
公共体育场(馆)
会堂
公共
娱乐
场所
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游艺、游乐场所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
洗脚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网吧
小计:
合计:
2 学校、医院、
养老院、疗
养院、托儿
所、幼儿园
寄宿
制学

寄宿制大专院校
寄宿制中专院校
寄宿制初级、高级中学
寄宿制小学
小计:
医院
养老院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合计:
3 国家机关区(县)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6-
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合计:
4 广播、电视
和邮政、通
信枢纽
广播电台、电视台
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合计:
5 交通枢纽、客运车站
6
公共图书
馆、展览馆、
博物馆、档
案馆以及具
有火灾危险
性的文物保
护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
博物馆
档案馆
展览馆
公共图书馆
合计:
7 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8 易燃易爆化
学物品的生
产、充装、
存储、供应、
销售单位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合计:
9 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10 重要的科研单位
11 高层公共建
筑、地下铁
道、地下观
光隧道、粮、
棉、木材、
百货等物资
仓库和堆
场、重点工
程的施工现

高层
公共
建筑
办公楼(写字楼)
公寓楼
小计:
地下

道、
隧道
地下铁道
地下观光隧道
城市交通隧道
小计:
仓库
和堆

粮库
棉库
木材堆场
-7-
-8-
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小计:
国家和市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合计: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
损失的单位
证券交易所 劳务、人才市场 宗教场所 旅游景区 民俗度假村 其他 合计: 总计:
以上统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情况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
合计: 本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数量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
合计:
附件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册
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年月日
序号名称地址类别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人联系电话所属街道(乡镇)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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