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合集下载

最新-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及建议 精品

最新-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及建议 精品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及建议摘要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在我国首次引入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执一词。

结合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创设的国际、国内背景,针对反对者提出的问题对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进行可行性探究,并提出本土适用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法;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可行性一、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创设与发展一国外创设及发展历程20世纪60年代,瑞典、芬兰、丹麦等北欧国家为实现社会公益、更大限度地利用作品创设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即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将集体管理组织与会员协商达成的协议也适用于非会员著作权人,使用者按协议规定向非会员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北欧几个国家适用该制度限制在电视节目广播、有线电视信号转播、以教育和商业为目的的复制图形以及图书馆的特定使用等领域。

在之后,俄罗斯联邦的《民法典》第1242至1244条规定了这项制度。

欧盟在1993年的指令①中规定了广播权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英国于2014年10月在立法中授权国务大臣根据合理申请许可著作权中介机构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北欧几个国家在瑞典之后陆续创立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各国对该制度的立法虽然不可能完全相同,但存在许多共通之处。

首先,对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具有严格的资格要求,一般需要具有广泛代表性,能代表广大著作权人的利益。

其次,给予非会员著作权人与会员同等权利,支付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报酬是依照和会员协商制定的许可使用合同确定的,禁止歧视或给予非会员著作权人差别对待。

再次,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限定在特定领域之内,并用法律形式明文规定,防止该制度适用的不当扩张。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赋予非会员排除适用机制,非会员可以出于各种原因考虑退出集体管理,时间完全不受限制,且有权就已被使用的作品要求集体管理组织转交代收报酬。

2006年俄罗斯新修订的联邦《民法典》具体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符合法定条件经过国家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非会员著作权人收取报酬。

我国实行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实行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实行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作者:李梦茹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5年第04期摘要自《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首次在法律上承认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法律制度,制度的初始是法律的进步但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妥协与让步。

因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实行延伸管理是法律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之路。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必要性从1991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著作权法》至2014年第三次修改,中间经历了25年的时间。

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所实行的自愿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符合当时我国的基本国情。

第一,集体管理法律制度不为公众所知晓,允许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自愿决定是否加入,有利于公众了解集体管理制度;第二,充分尊重权利人的自由选择权,体现尊重私法自治的法律精神;第三,推行集体管理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

然而,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自愿性集体管理制度也逐渐展露出其自身的缺陷,比如说,文化发展的效率不高、孤儿作品和外国作品管理的缺失等。

为了弥补该制度缺陷,在我国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的过程中,将自愿的管理模式修改为延伸的模式,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论述实行延伸集体管理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学术界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以吴汉东为代表认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是指,保护创造者的私权自治,有利于社会文化事业的进步的二元立法原则。

”另一种观点以杨雄文为代表认为:“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理论中的二元价值目标之外,促进知识产权与文化产品在市场中的有效利用成为另外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即:三元立法价值目标原则。

”笔者更加认同第二种观点,即三元立法价值目标。

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对社会和人类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不仅仅要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样也要注重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

自愿和延伸两种集体管理的不同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管理组织可以依据法律的授权管理整个社会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除非权利人明示排斥其管理。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著作权领域中的适用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著作权领域中的适用

源模 式
( ) 一 著作权 集体 管理组 织的性 质
著作 权集体 管 理 组 织 起 源 于 1 9世 纪 的 法 国 。
随 着 知 识 产 权 的发 展 , 作 权 个 人 管 理 的 方 式 出现 著 明 显 局 限 性 , 用 者 需 要 大 量 作 品 , 却 很 难 找 到 使 但
陈 敦 , 李 莉
( 京 工 商 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104 ) 北 北 0 08
摘 要 : 著作权 集体 管 理 组 织是 非 营利 性 的社 会 组 织 , 其权 利 来 源模 式 包括 权 利 人授 权 模 式、 法律 强制模 式和权利 延伸模 式 , 目前世 界 上 采 权利 延 伸模 式 的 国家并 不 多, 结 合 我 国 目前 但
第 2 卷第 4期 8
V 0. 8, . 1 2 No 4
滨州学 院学报
J u n l f iz o iest o ra nh u Unv ri oB y
21 0 2年 8月
Au .,01 g 2 2
【 著作 权法研 究】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 著作权领域中的适用
7 0
滨州学院学报
第 2 卷 8
规 定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是 非 营 利 性 组 织 。 从 “ ” 法 律 上 明确 了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的 非 营 利 性 性 质 。2 0 0 5年 实 施 的 《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条 例 》 3条 著 第 进 一 步 规 定 :本 条 例 所 称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 “ 是
理 组 织 界 定 为 非 营 利 性 机 构 。 国 际 作 者 和 作 曲 者
度 , 其 管 理 范 围 扩 大 到 非 会 员 。这 一 规 定 引 起 了 将 热 烈 的 讨 论 , 文 拟 从 比较 的 角 度 , 合 我 国 著 作 本 结 权 管 理 的 现 状 , 草 案 所 规 定 的延 伸 性 集 体 管 理 制 对

我国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

我国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

我国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作者:李力衡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11期摘要:《著作权法》自公布和施行后,引入和确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也随之诞生。

以音著协、音集协为代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在集体管理制度成立后纷纷建立并稳步成长。

但是,随着市场环境得变化,原有的集体管理制度也显现出了许多弊端,于是,学者和立法者将目光投向了建立于北欧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代表性;非会员权利人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简述1、起源和发展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北欧国家,其创设之初是为了应对大规模的版权交易,解决数字化时代产业发展中的非会员授权问题,并且在其运用过程中逐渐成为了扩展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性组织,而随着该制度的运行逐见效果,俄罗斯、欧盟和英国也逐见引入了该制度并对其作出了本土化改动。

2、概念和特征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es),是指以特定领域内所有會员作者同意授权为前提,以选择退出机制为原则的一种集体管理模式。

现有的集体管理模式大致分为三种,即强制性集体管理、自愿性集体管理和延伸性集体管理[1],有学者认为,延伸性集体管理是独立于强制性集体管理和自愿性集体管理产生的一种全新的集体管理模式,也有学者认为,延伸性集体管理兼具强制性集体管理和自愿性集体管理的特征,是二者的结合。

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中,集体管理组织在代表会员权利人的同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延伸代表非会员权利人。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特征有三:1、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集体管理模式,虽说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无需授权即可对非会员权利的作品进行代表,但是各国的相关法律都赋予了非会员权利人的“退出权”,给予了非会员权利人选择是否被代表的权利;2、该制度是降低著作权交易成本的利器,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下,无论是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还是使用人的许可,都可以被集中起来统一进行,这一举措能够大大降低著作权的交易成本,更加有利于作品的传播;3、其管理对象是在法定条件下的非会员著作权,由于在法定条件下赋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管理的权利,在此条件下,一国之内特定领域的所有著作权作品都将在该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之下[2]。

我国构建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

我国构建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

我国构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关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公布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通过阐述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定义和价值,探讨其在中国的可行性和障碍,尝试提出笔者的建议。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在我国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逐步完善。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非会员著作权人我国在2012年3月31日公布了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一稿)之后,国家版权局在公开征求意见后,在2012年7月6日,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二稿)。

其中草案一稿第60条、第70条有关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引起了广大著作权人一片哗然。

根据这两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代表没有加入该组织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也就是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范围不仅限于会员,而是延伸到非会员,当然,著作权人明确表示不得由集体管理的除外。

该规定发布后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且颇受质疑。

本文将对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讨论,对我国移植此项制度的可行性和障碍进行分析并提出实施方案。

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概述(一)概念关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这一概念的定义,我国学界虽尚未有权威的定论,但依笔者愚见,所谓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是指对于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其对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二)起源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起源于北欧的瑞典、挪威等国家,这些国家率先在其著作权法中规定,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即其会员达成的一揽子作品使用许可协议,同样适用于非会员著作权人,使用者签约后既可使用会员著作权人的作品也可使用非会员著作权人的作品,这样一来,集体管理组织就不会受到非会员著作权人单独主张权利的干扰。

作为回报,集体管理组织也向非会员著作权人转付使用者支付的报酬。

这项规定出台后,首先是试行于音乐作品广播中,初见成效后,其他领域也开始采用此项制度。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探索式建构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探索式建构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探索式建构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著作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传统著作权管理体系日益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特别是在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管理,需要有更加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管理模式。

因此,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成为了探索式建构的一个重要方向。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指在传统著作权管理体系之外,建立一种可适用于网络环境的著作权管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著作权人可以将网络上自己的作品授权给一个集体管理组织,由该组织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收取使用费用,并向著作权人分配所得费用。

目前,国内外已经有一些实践和案例,比如:一、国内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国家版权局主管的合法集体管理组织,已经成为中国音乐版权保护的重要力量之一。

协会秉承“版权保护、艺术推广、统一管理、公开透明”的宗旨,代表着全国音乐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收取使用费用及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协会通过与互联网音乐平台的合作,为音乐著作权人提供免费的版权保护服务,同时也为音乐消费者提供更加丰富和高质量的音乐资源。

二、国际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CCCC是一个全球性的非盈利组织,致力于推广和维护共享文化和知识产权。

通过CC协议,作家、艺术家、科学家甚至政府机构都可以免费授予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权限。

CC协议通过不同的许可证模式,让著作权人可以对其作品享有更加灵活的控制权。

三、建立“多元化版权管理生态系统”的实践多元化版权管理生态系统是亚马逊建立的一种新型版权管理模式,通过与出版社、作家和读者的合作,建立了一个立体的版权管理网络。

在这个生态系统中,每个参与者都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和利益,选择不同的版权管理模式,如授权、互换、借阅等。

这种方式既保证了版权人的权益,也满足了读者获取信息和文化品牌的需求。

综上所述,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一种创新性的管理模式,有利于适应数字环境下的版权管理需求。

我国引入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我国引入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我国引入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法中十分重要的一个制度,该制度不仅承担着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任,也承担了传播文化的职责。

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快速发展,广大群众的创作便利性得以较大改善,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也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此时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进入了我们的事业。

本文简要介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产生和区别,分析我国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最后提出延伸性著作权集体制度本土化提出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集体管理组织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技术快速发展,借助上述工具,广大人民群众创作了海量的文化作品,由此带来的作品使用的授权问题困扰着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因此有借鉴域外经验,引进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有针对性的解决作品授权难的问题,有效提高作品授权效率、降低授权成本。

一、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概念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在集体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将非会员的作品纳入管理范围,以达到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作品传播的一种制度。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上世纪中叶产生于北欧,但该制度在各国间尚未达成共识,因此并未得到大范围的适用。

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新媒体得以发展和应用,在此背景下,文字作品、影视作品数量激增,因此带来的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困扰着各国,尤其是孤儿作品的授权问题更难以解决。

当看到北欧各国的成功经验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被部分国家立法通过或拟立法通过,将要承担更重要的使命。

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与集体管理制度的区别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并不是凭空产生的,是在信息化时代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因此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职责等多方面和原有制度有很多相像的一面,但也在权利来源、管理范围、适用范围等方面也区别于后者。

(一)权利管理的依据不同。

经权利人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享有管理权利人作品的权利。

浅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浅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收稿日期:2019-07-05作者简介:唐亦南(1995-),女,江苏泰州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8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综合版)Journal of Jiangsu College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Vol.19,No.4Dec.2019第19卷第4期2019年12月DOI :10.19315/j.issn.2096-0425.2019.04.028摘要: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逐渐具有代表性的今天,关于非会员是否有权对已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费的使用者单独提出权利要求的讨论也愈演愈烈。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的判决中主张已经向集体管理组织交费的使用者无须向个体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确立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理念。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也引进了该制度。

我国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有其必要性,借鉴北欧的制度发展模式,我国可在制度的实施条件、适用范围、非会员退出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北欧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425(2019)04-0107-061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全国各地涌现了许多未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个别权利人起诉已经取得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许可的经营者的案件,较为典型的有2014年发生的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声影”)诉无锡欢唱娱乐有限公司音乐房子分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欢唱”)的案件。

无锡欢唱是专业的卡拉OK 经营者,深圳声影则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深圳声影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无锡欢唱诉至法院。

该案件经一审、二审和再审,以深圳声影败诉告终。

法院认为,由于KTV 点歌系统的曲库中预存的歌曲数量巨大,如果要求卡拉OK 经营者就曲库中的每一首歌曲的权利状态特别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是否有权进行集体管理逐一进行核对,明显不当赋予了使用者过于苛刻的注意义务,有失公允,也不利于倡导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推进音乐作品的付费使用。

论我国著作权法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移植

论我国著作权法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移植
国引人该 制度 的必 要性 与 可行性 。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的概念 界定
就 概念 而言 , 著作 权集 体管 理组 织 可依 据 其 不 同 的行 使 权 利来 源 , 分 为 自愿 性 集 体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管 理 、 延 伸 性
集体 管 理和 强制 性集 体管 理三种 。 自愿性 集 体 管 理是 我 国现行 的管 理 方式 , 组 织 机 构 以 自己 的名 义
7 6 6 8 2 9 .h t m l , 最后访 问时间: 2 0 1 3年 1 0月3 0 日。 [ 2 ] D a n i e l J .G e r v a i s e d .C o l l e c t i v e Ma n a g e me n t o f C o p y r i g h t a n d R e l a t e d R i g h t s .K l u w e r L a w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 2 0 1 0, P P
北欧 五 国 。二 十世 纪六 卜 年 代初期 , 丹麦 、 芬兰 、 挪威 、 瑞 典和 冰 岛五 国在 修 订 著作权 法 的过程 中鉴 于
吕凌锐 ,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 院知识产权 法学专业 2 0 1 3级硕 士研 究生( 1 0 0 8 7 2 ) 。 [ 1 ] 参见 “ 著 作权 法修 改草 案 第 三稿 内容 变化 明 显” , h t t p : / / w w w . s i p o . g o v . c l r / mr j j / 2 0 1 2 / 2 0 1 2 1 1 / t 2 0 1 2 1 1 0 2 —
[ 摘 要 ] 《 著作 权 法》 修 订 草案 第二 稿 引进 了延伸 性 集体 管理 制 度 。我 国 当前 著作 权 集体 管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试析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摘要:本文以国家版权局7月份出台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为切入点,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概念出发,并分析了实行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及其优势,并认为虽然我国实行延伸性集体管理不可能一蹴而就,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空间,但不能因噎废食,否认其在更加全面保护著作权人权益、方便使用人取得使用作品的许可等方面的价值,所以不应该将这一制度从草案中删除,而是要让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关键词: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修改草案自今年3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以来,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其中争议的焦点之一便是草案第60条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相关规定。

许多著作权人声称该条规定侵害了他们的私权,认为他们“被代表”了,并呼吁删除有关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相关规定。

但国家版权局在7月份发布的修改草案第二稿中并没有删除这一制度,而是对其进行了一些限制。

下面笔者就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概念、基本特征出发,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结合本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分析。

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概述(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概念及其起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著作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以委托的方式将其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组织为权利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集中向作品使用者颁发使用许可,收取使用费并分配给权利人的一种著作权管理制度。

延伸性集体管理是一种特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是相对于自愿式集体管理和强制性集体管理而言的,该制度在当前主要适用于北欧的一些国家。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某些特定的著作权领域赋予集体管理组织特殊的权利,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其与会员所签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协议的效力延伸适用于非会员,也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在特定的范畴内管理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但是权利人明确拒绝接受管理的除外。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早期,是在北欧国家著作权法的修订过程中提出的。

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作者:张梅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4期张梅(安徽大学,安徽合肥 230601)摘要: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表面看来是“受人之托,替人取财”,实际上,它所涵盖的内容和意义远非如此简单。

而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延伸性集体管理在我国一经提出便引起了广泛的热议。

部分学者担心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权被延伸的话,将会增强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出现权利人权利“被代表”的局面。

笔者认为,权利人是否“被代表”还有待商榷,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性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来规制。

只要立法者充分斟酌各方利益,因地制宜地合理设计,延伸性集体管理必将会成为一种先进多赢的制度。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利益平衡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4-0080-0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于2012年3月底开始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和意见,包括如何看待著作权录音法定许可,如何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

本文主要探讨草案中涉及的延伸性集体管理问题。

草案的第60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就下列使用方式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这在法律上被称为“延伸性集体管理”。

一、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内涵延伸性集体管理也叫延伸的集体许可,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充分代表性的集体管理机构与使用者达成的协议对非会员权利人也有约束力,使用者签约后即可使用所有的作品而不受非会员权利人单独权利主张的干扰[1]。

这是一种独特的法律技术,如果一个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管理某一特定类型的作品达到相当数量或实质性部分的著作权,那么对于同种类型的其他作品,即使未经权利人授权,也可以授权相关使用人使用,只要使用人支付同样的使用费,并符合该组织授权使用的其他条件。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探析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探析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探析作者:张龙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4期摘要作为现代著作权保护的有效形式,著作权集体管理可分为自愿式、强制性和延伸性集体管理三种模式。

目前世界上采取权利延伸模式的国家并不多,但考虑到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优越性和该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引入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为此,要从立法的角度进一步明确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延伸范围,制定与之相一致的配套措施,建立和完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作者简介:张龙钢,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8-196-02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对其会员的相关权利进行管理,而2012年3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入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将非会员也纳入到其管理的范围之内。

作为草案的一大亮点,这一规定激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遭到了众多权利人的强烈质疑,认为该制度的引入赋予了集体管理组织过于强大的权力而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本文以此为背景,从比较的角度对草案所规定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著作权领域的适用进行探析。

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含义学界目前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含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集体管理组织的研究报告指出:“在集体管理的框架下,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即监督相关作品的使用,与潜在的使用者谈判,在合适的情况下发放许可,收取合适的许可费,并向权利人分配许可费。

” 自愿式、强制性和延伸性集体管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三种模式。

其中,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就是指法律在承认集体管理组织享有管理其会员作品的权利的基础上,又在某些特定的著作权领域内将其权利“延伸”至对非会员作品的管理。

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图书馆的积极影响和我国立法刍议

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图书馆的积极影响和我国立法刍议

收稿日期:2023-04-11作者简介:黄启诚(1986 ㊀),南京图书馆馆员㊂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图书馆的积极影响和我国立法刍议黄启诚(南京图书馆,江苏南京㊀210018)摘㊀要: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解决数字著作权问题中具有的重要功能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对其立法的国家日渐增多㊂建立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的成本效益,促进信息资源的大规模利用,有利于馆藏资源的不断丰富㊂在我国图书馆领域建立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遵循权利限制设置的基本原则,在保护图书馆利益的同时,要重视利益关系的平衡,还要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监督管理的立法㊂关键词:图书馆;著作权;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中图分类号:G250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003-1588(2023)05-0104-03㊀㊀目前,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并未对图书馆著作权问题作出专门的明确规定㊂但是,通常认为,‘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设置的 三步检验原则 即是图书馆著作权立法的法律基础[1]㊂在实践中,各国以 三步检验原则 为依据,在著作权立法中通过建立合理使用制度赋予图书馆享有使用著作权的例外权利,以保障图书馆对传承人类文明㊁传播知识信息等社会职责的履行㊂然而,当图书馆享有的例外权利不足以满足工作需求时,图书馆就必须采用授权模式获得对著作权的使用权㊂于是,同权利人订立许可协议就成为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补充法律手段[2]㊂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es Model)对解决成本较高㊁效率低下㊁使用范围受限等授权难题有独特的功能价值,备受图书馆界的关注,有必要进一步加以探讨㊂1㊀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由来与发展1.1㊀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兴起㊀㊀所谓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授权特定领域内代表众多权利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许可使用其成员作品相同的条件,向使用者提供特定领域内所有权利人的作品[3]㊂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缘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北欧国家,目的是解决广播技术等新技术应用带来的大规模著作权授权难题㊂1960年12月,经过激烈的争论和平衡,瑞典在诸多备选立法方案中于其‘著作权法“第26(i)条确立了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地位,成为该项制度正式立法的开端[4]㊂随后,挪威㊁芬兰㊁丹麦㊁冰岛等北欧国家相继为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㊂北欧国家对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有许多共同特点,包括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广泛代表性㊁许可协议具有协商基础㊁明确使用者行使权利的方式㊁非会员与会员在补偿金分配上享有同等地位等㊂正是由于这个原因,20世纪70年代后,北欧国家成立著作权立法协调委员会,力求统一各国对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立场,并相互借鉴立法经验,在立法创新方面采取共同的推进步骤㊂1.2㊀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㊀㊀进入数字时代,新技术深刻改变了作品创作㊁传播㊁收集㊁储存的方式,而网络侵权问题的日益严重又加深了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矛盾,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对作品授权许可作出新的回应㊂在此背景下,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价值受到国际社会更加广泛的关注和重视㊂一方面,北欧国家于21世纪第一个十年集中对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了变革,以适应数字授权的新形势;另一方面,北401第43卷第5期河南图书馆学刊2023年5月欧之外的其他部分国家在立法中引入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成为数字技术条件下著作权法创新的特点之一㊂例如,2006年12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44条设置了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款,使用者通过国家委托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人的作品开展延伸性许可使用[5]㊂英国于2014年10月对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授权国务大臣根据合理申请许可特定著作权中介机构适用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6]㊂总的来看,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理念波及范围逐步扩大,为其立法或开展立法论证的国家日益增多㊂2㊀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图书馆履行社会职能的正向功能2.1㊀提高数字化建设的成本效益㊀㊀从 成本/效益 原则角度认识,图书馆取得著作权授权的最佳目标是以尽可能小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获得对馆藏资源最广泛的使用权㊂但是,无论是单独授权,还是非强制性集体管理授权,都无法克服授权成本高昂的难题㊂与此相对照,由于在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框架下,图书馆可以通过与集体管理组织的 一揽子协议 ,使用包括其管理的作品范围内的所有会员与非会员的作品,既无须图书馆自己寻找每一位权利人,又不必满足权利人各自提出的利益诉求,不仅大大降低了授权的时间成本,而且经济支出必然大幅减少㊂自2009年起,挪威国家图书馆在 数字书架 项目(The Bookshelf)中,适用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馆藏资源大规模数字化利用,成为化解图书馆领域授权矛盾的典范[7]㊂可以说,提高授权的成本效益,正是数字技术环境中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受到日益广泛的重视,成为解决数字著作权问题重要立法方案的最重要原因之一㊂2.2㊀促进信息资源的大规模利用㊀㊀图书馆馆藏资源的价值在于开发利用㊂一般而言,图书馆对馆藏资源数字化利用的范围越广泛,方法越多样,开发利用的程度就越充分㊂然而,图书馆对馆藏资源的开发水平与质量受到其享有的例外权利的种类㊁行使方式的制约,如:虽然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赋予了图书馆以数字化方式利用馆藏资源的例外权利,但目的仅限于 陈列 保存 替代 和在 物理馆舍 内的网络传播,而且许多适用条件复杂而不确定,不仅没有为图书馆提供具体的操作规范,而且使图书馆在利用作品时可能面临侵权风险㊂同时,图书馆享有的例外权利的实现还有可能受到合同机制与权利人对作品施加的技术措施的负面影响㊂在此立法背景下,大量的馆藏资源被排除在例外权利适用范畴之外,图书馆对馆藏资源大规模数字化利用根本无从谈起㊂在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只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类型足够齐全,那么图书馆的馆藏资源将被 一网打尽 ,都在图书馆数字化利用的范围之列㊂2.3㊀有利于馆藏资源的不断丰富㊀㊀ 激励 是著作权立法的法理基础之一,也是著作权制度不可或缺的基本功能,目的是使权利人能够从其智力成果中得到合理的物质和精神利益的回报,从而更富于热情地投入创作活动㊂从表面看,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对权利人享有的垄断权利的限制,不利于著作权法激励功能的发挥㊂但是, 激励 正是创构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深层因素之一,原因有二:一是对著作权使用的监督由实际上不可能行得通的权利人自己监督转变为可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监督,提高了监督的有效性㊁专业性㊂二是既降低了权利人自己从事著作权交易的成本,权利人又可以通过付酬机制从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中得到合理的经济回馈[5]㊂另外,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还通过 声明排除 申请退出 等机制,保障权利人的意思自治权利㊂从理论上讲,图书馆通过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使用的馆藏资源越多,权利人获得的激励效果就越大,就越能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反过来又进一步丰富了图书馆的馆藏资源㊂3㊀为我国图书馆建立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议3.1㊀以国际公认的权利限制原则为立法的依据㊀㊀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构成对著作权的限制,因此,这种制度的立法必须遵循 三步检验原501黄启诚: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图书馆的积极影响和我国立法刍议㊀则 ㊂所谓 三步检验原则 ,是指著作权限制应限于 特殊情况 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冲突 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享有的相关合法权益 [8]㊂ 三步检验原则 首创于‘伯尔尼公约“,其法律地位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等国际公约的肯定㊂由于 三步检验原则 在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同时,注重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体现了利益平衡的精神,已成为国际社会对著作权立法普遍认同的重要标准㊂从北欧国家和其他国家对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看,都适用 三步检验原则 进行了考量和判断㊂鉴于此,我国对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也应以 三步检验原则 为基础性规范,符合该原则的要求㊂3.2㊀把保护图书馆的利益摆在重要的位置㊀㊀法律设置著作权限制政策的根本原则在于促进公共利益㊂公共利益是一个社会的整体利益,这种利益把不同的个人㊁不同的社会组织㊁不同的阶层凝结成为一个共同体㊂从某种意义上说,图书馆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㊂因此,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目的,许多国家在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都把图书馆作为最重要的适格主体之一,如:按照瑞典‘著作权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图书馆可以按照第42a条关于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使用作品[9]㊂我国在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中,不仅要明确图书馆适用的法律主体地位,而且要从协商机制㊁收费标准㊁转付方法㊁合同模式等方面作出有利于图书馆的规定㊂3.3㊀高度重视平衡与权利人的著作权利益关系㊀㊀权利人是作品的创造者,如果不能在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构与施行中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那么这项制度就会失去其存在的重要法理与社会基础㊂因此,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关乎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成效[10],具体做法包括:一是应按照私权的意思自治原则,由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延伸性许可协议的文本,这是该项制度的正当性基石㊂二是设置 事先声明 事后退出 争议解决 等机制,保障权利人享有的知情权㊁选择权㊁申诉权㊂三是赋予权利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既使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受到限制,又不完全否定其创造性贡献,使其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㊂3.4㊀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与管理㊀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天然的垄断性,如果没有相应的强制性的约束政策和监督机制,这种垄断性就可能对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造成损害㊂正因为如此,通过立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活动予以规范是必要的[11]:一是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置标准㊁运行机制和行为规则㊂二是建立作品延伸性许可管理系统,供图书馆㊁权利人等查询作品使用㊁使用费收转㊁管理费提取等情况㊂三是采用人工智能㊁大数据㊁区块链等先进技术,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变革,实时监控著作权交易㊁作品使用㊁许可使用费收取㊁支付等情况,提高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公信力㊁透明度㊂四是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㊂五是制定相应的惩罚原则,加强对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行政监督,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㊂参考文献:[1]㊀吴伟光.著作权法研究:国际条约㊁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418.[2]㊀程文艳.电子资源许可使用的发展脉络[J].图书馆建设,2009(9):31-34.[3]㊀李梦晓.创作者与使用者的利益平衡[J].社会科学家,2014(10):110-114.[4]㊀梁志文.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移植与创制[J].法学,2012(8):122-131.[5]㊀孟祥娟.试析俄罗斯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J].知识产权,2011(5):91-96.[6]㊀熊琦.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何为[J].知识产权,2015(6):18-24,30.[7]㊀韩新月,肖珂诗.图书馆应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模式研究[J].图书馆杂志,2014(6):34-38,65. [8]㊀王清.著作权限制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75.[9]㊀韩伟.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88.[10]㊀李陶.非会员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选择与重构[J].法商研究,2015(3):184-192.[11]㊀王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利益平衡为视角[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132.(编校:崔萌)601黄启诚: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图书馆的积极影响和我国立法刍议。

论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

论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

论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
胡开忠
【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5(000)002
【摘要】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在性质上属于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因此在确定著
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时必须遵循《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有关著作权限制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通常允许对复制权、广播权予以适当限制,因此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作品的复制权或广播权。

我国在确定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时应当遵循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来确定。

这一适用范围应当包括复制权、广播权、追续权以及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录音制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

【总页数】7页(P6-12)
【作者】胡开忠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下非会员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 [J], 凌超;刘莹莹
2.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和相关问题研究——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J], 田晓玲
3.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若干问题探析——基于著作权法的立法考量 [J], 杜

4.构建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共赢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一个法经济学角度的审视 [J], 林秀芹;李晶
5.延伸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应当取消——音乐人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若干意见[J], 张维胜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完善监督机制著作权论文

完善监督机制著作权论文

完善监督机制著作权论文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含义学界目前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含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体管理组织的研究报告指出:“在集体管理的框架下,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即监督相关作品的使用,与潜在的使用者谈判,在合适的情况下发放许可,收取合适的许可费,并向权利人分配许可费。

”自愿式、强制性和延伸性集体管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三种模式。

其中,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就是指法律在承认集体管理组织享有管理其会员作品的权利的基础上,又在某些特定的著作权领域内将其权利“延伸”至对非会员作品的管理。

换言之,在特定范畴内即使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也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进行管理。

但必须强调的是,著作权人(非会员)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拒绝集体管理组织对其作品的管理,集体管理组织在收到拒绝管理的通知后,必须停止对作品的管理。

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在全世界范围内,除了北欧的6个国家以外,也只有俄罗斯和津巴布韦实行了该制度。

丹麦于1970年加入北欧版权委员会,其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最开始应用于文学艺术领域,后来扩展到视觉艺术领域、电台及电视转播等方面。

在此种制度下,无论著作权人是否成为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都将自动受到该制度的保护,非会员与会员一样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

集体管理组织必须代表著作权人的利益,合理分配费用,但是可以抽取1/3的收入设立特殊基金,作为开展主要活动的储备。

此外,费用的领取以5年为限,逾期未领取的,将会作为特殊基金。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取得国家授权后可以对已发表的音乐作品、为私人目的复制录音和音像作品等领域进行延伸管理。

受托组织自收到著作权人拒绝管理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3个月期内将权利人提供的清单上的作品或权利从与所有使用者签订的合同中剔除,并在公众信息系统中予以公告,还必须转付以往从使用者那里收到的报酬。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接受联邦行政机关和媒体的监督,有义务按照规定每年提供自己活动情况的报告。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若干问题探析——基于著作权法的立法考量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若干问题探析——基于著作权法的立法考量

作者: 杜伟[1,2]
作者机构: [1]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江苏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出版物刊名: 知识产权
页码: 62-65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1期
主题词: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法律属性;价值取向;立法考量
摘要:我国新近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向非会员权利人延伸的有关条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延伸性集体管理是非会员权利人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其扩展了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性,有利于提高作品利用效率,节约作品交易成本,为著作权人的权益提供更有效的保护,并达到权利人、使用者与产业三者利益的平衡发展。

因此,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法律属性、功能与价值取向,关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制度设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健康运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析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摘要:2012年3月《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引入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延伸性集体管理”)。

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只规定了著作权管理组织对与其签订协议的会员的相关权利具有管理权;而修订草案中所提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对未与其签订协议的非会员的权利也将有管理权。

延伸性集体管理起源于北欧国家,有着节省交易成本等优点,此制度正迎合了我国需求,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但由于其自身有一定的弊端,需要在坚持此方向的同时,在立法上对其进行细致的规定,以确保我国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得以平衡。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延伸性集体管理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概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源于19世纪的法国。

各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都承担着管理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保障著作权人利益、促进社会公众对著作权的认知和尊重,以及扶植年轻文艺创作者、促进优秀作品传播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任务①作为一个非官方、非盈利性组织,它的成立具有着必然性。

由于著作权是一种私权利,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的同时必定要给与其报酬(合理使用除外)。

在诸多情况中,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分布在不同人手中,使用者要想使用作品必须获得每个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这无形之中使得使用者的使用成本与交易成本增大。

此时,就需要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广大的权利人向使用者收取费用并最终支付给权利人。

我国在1992年成立了第一家的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迄今为止共有五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除音著协以外,另外四家分别是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分别管理不同类型的作品。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不仅减少了使用者的交易成本,也保障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鼓励创新。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模式及存在的问题(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模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授权模式,即由著作权人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成为其会员,并将著作权中的部分财产权利交予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二是强制模式,即法律规定强制著作权人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其部分权利由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管理;三是延伸模式,即除非权利人声明权利不得集体管理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权利。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来源模式为授权模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经过权利人的授权才可以实施集体管理,对于没有经过授权的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无权进行集体管理。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问题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施,虽然其在鼓励创新,节省交易成本等方1面成绩斐然。

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在平衡作品使用者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私人权利与社会公众权利上,我国授权式的集体管理组织模式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非会员权利人维权困难由于我国实施的是自愿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制度,对于未签订协议的非会员权利人来说,想要在网络中找到侵权人并向其索要赔偿,其难度很大。

相比有着集体管理组织支撑的会员,非会员权利人的维权之路甚是艰难。

2、”孤儿作品”得不到有效保护对于那些实际上已经不会在出版,也不太可能找得到原著作权权利持有人的”孤儿作品”来说,其往往成为众多作品使用者口中的”免费午餐”。

面对”孤儿作品”使用者往往会做出两种选择,一是付费使用,但是寻找权利人付费使用成本太大或者找不到权利持有人;二是直接使用,日后一旦被权利人发现被诉极为危险。

虽然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已经对”孤儿作品”征收使用费,但根据现状来看,该行为并无法律依据。

3、著作权人海外权利无法保障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在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并且与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互相代表协议的情况下才对其予以保护。

②即便在例如澳大利亚、挪威等国家的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了当地使用者交纳的中国著作权人作品的复制权版权费,③但由于我国对此无相关规定,致使权利人的此类权利无法再海外受到应有的保护。

三、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概述随着原有的集体管理制度无法满足我国的现状,要求改变制度模式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模式三种,其中强制模式显然不可取,于是延伸模式即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逐渐获得公众的支持。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始于20世纪60年代,北欧一些国家如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和冰岛等国在著作权法中的规定,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达成的协议延伸用于非会员,使用者签约后既可使用会员的作品也可使用非会员的作品,从而不会受到非会员单独主张权利的干扰。

当然,集体管理组织也应当向非会员支付报酬。

此制度率先在音乐作品中实行,之后逐渐扩展到其他领域。

除北欧数国外,俄罗斯也于数年前开始实行了延伸性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取得国家委托之后除有权与权力持有人签订合同管理他们的权利外,还有权行使未与之签订合同的权利持有人的权利并为他们收取报酬。

”④在我国,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提出最早出现在2010年3月全国政协第十一届第三次会议上政协委员张抗抗所提交的立法提案中。

之后便是在2012年3月之后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

草案第一稿中引入了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第60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一稿公布后,社会公众对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的垄断性提出质疑。

之后的第二稿将其改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就下列使用方式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二)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试听作品。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转付相关使用费是,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二稿试图通过列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所针对的适用方式,来限制其权利扩张。

据上述内容可以总结出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特点:第一,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有权向非会员的作品进行延伸管理。

第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与使用者签订许可合同后,使用者可以使用非会员的作品。

第三,非会员的著作权人可以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处就他人使用作品获得报酬。

第四,著作权人可以拒绝集体管理并且禁止用户使用其作品。

延伸性集体管理之所以呼声甚高,与其自身所具有的优点是离不开的。

首先,延伸性管理有利于节省使用者的交易成本。

使用者一旦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对于会员与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都可以使用,节省成本的同时也不用担心因使用了未获授权的作品而遭受诉讼。

其次,延伸集体管理可以依法适用于”孤儿作品”与外国作品,这使得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切实保护,有利于减少使用者的谈判缔约成本。

再次,延伸性集体管理有利于保护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权利。

由于在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方式多样,非会员著作权人很难查找到使用者也就无法向其收取报酬。

另外,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也无法切实的维护自身权利。

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帮助非会员权利人管理作品,并向其支付报酬,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可以代表著作权人发起诉讼。

四我国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可行性与立法建议(一)我国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可行性1 作品创作传播方式增多并且需求量大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自身发展的概况以及特点来看,其产生的基础在于一些领域内存在大量的作品,众多的使用者与权利人为了减少交易成本,则需要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交易的中介人,从而使被许可的作品从会员发展到非会员作品。

目前,我国正式处于这样一种现状,作品需求量激增,尤其在音乐作品上面需求量更大,交易频繁。

由于网络创作方式复杂,使用者很难准确的找到作品权利人,在使用作品交易上更加困难,这无形之中也衍生诸多侵权使用。

在此种境况下,迫切需要改变原有集体管理制度,使权利人利益、使用者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三方得到平衡。

2 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自我国开创集体管理制度以来,从1993年至今,我国的著集体管理组织由一开始的一个发展为现在的五个,分别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正在快速发展。

经历了20年的发展,集体管理组织已经累计了相当的经验,从管理技术上也有了长足的进步。

以音著协为例,现在的管理手段主要是依靠数据库管理,改变了以前的手工管理,数据库系统也逐步升级,现使用的数据库系统是在香港作曲家作词家协会(cash)的协助下,建立的diva资料管理系统,目前这一系统是最权威的中文音乐作者与音乐作品的资料库,可以为延伸管理非会员作品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

⑤3”一揽子许可”立证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可行性一揽子许可为著作权许可的方式之一,它适用于使用者对作品的需要量较大的情况。

如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宾馆、超市、航空公司、娱乐场所等每年都要播出大量音乐作品,对每个单个作品进行许可显然不可能。

此时一揽子许可合同可允许使用者在约定的时间内随意使用该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全部作品。

例如,音著协在2009年的时候已经对上海世博会组织者和参展者使用第三方音乐作品进行了一揽子许可。

截止2011年8月,已有9家的广播版权委员会成员台与音著协签订了类似的一揽子许可协议。

它的出现实际上就是对非会员权利的延伸管理,从而也体现了延伸性管理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实施延伸性管理是可行的。

只是它的存在缺少相关法律依据,这也足见立法滞后与社会实践。

(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建议虽然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具有可行性,但是它自身也有一定的弊端。

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布后,最受权利人所诟病的是该制度可能造成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

多数权利人担心自己的权利被代表后,其原有的自身利益得不到维护。

此处,本文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提及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提出以下立法建议:第一,应该在法律中对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延伸的权利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草案二稿中,只是规定了针对两类使用方式可以进行权利延伸,对权利的范围只是规定为”著作权以及相关权”。

此种规定无疑会加大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使权利的可能。

第二,应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它的监督。

首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建立自我监督约束机制,在组织内部建立内部监督体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