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体罚)教育在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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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弹琵琶——教育过程中不能缺少惩罚
焦作市许衡实验学校郜卫军
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焦作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再次强调的时候,我斗胆提出这样的观点有些不合时宜了。可是回顾参与教育几十年来的见闻,我感觉惩罚(记忆更深的是体罚)总是存在于教育的角角落落,甚至对为师者的处罚乃至刑罚都未能使之决断。究其原因,还是大家(注:精通教育之大家)都未能静下心来、深入进去揣度一下教育到底该怎样做?惩罚教育到底应不应该存在于学校教育的过程中?——当然,“惩罚”作为社会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活灵活现的体现在实施“惩罚”的犯了错的教师身上。
——写在前面的话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自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刑罚中对罪犯的惩罚方式逐渐发生了变化,即由注重对肉体的报复逐渐转变为对灵魂的改造。当今教育领域以学生人权为中心,对惩罚方式进行的改革也让我们看到了这种变化的影子。但教育的这次改革在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体现人类教育理念进步的同时,废除了教育者的惩罚权。
面对当今教育领域中对惩罚改革的矫枉过正现象及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如何在尊重学生人权的同时又能恰当地实施惩罚,是我们每个人都应思考的问题?
教育领域并不存在是否需惩罚的问题,惩罚的存在对维护规范、建立秩序还是很有必要的,教育惩罚是符合教育心理学原则的。美国教育家布鲁纳称之为“负强化”。教育惩罚分精神类和行为类两类。精神类有扣品德操行分、责令做公开检讨、警告、记过等。行为类就更多,针对不同的具体事件会有不同的具体行为:罚面壁思过,罚做体力活,罚抄写单词……
合理的惩罚既是天经地义的伦理常情,也是教育常规手段。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明确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没有惩罚的教育势必滋长恶的本性,同时也就削弱了善的力量。惩罚会让学生知道是非曲直,让学生知道犯了错误就要承担责任,让学生受到民主精神、法治观念的教育,这有助于学生形成坚强的性格,培养正义感和抵抗恶的诱惑
的能力。惩罚,甚至体罚在我国有久远的历史,它不仅在学校教育中存在,在家庭教育中更为普遍。如今一些发达国家,如英国、日本等在一些学校中至今还明确实行体罚。
教育其实就是诛心。惩恶念扬善心是教育的根本出发点。即使是惩罚乃至体罚,如果最后在孩子的脑海里明确的只有疼痛伤心,违背了教育的初衷,那么,不用说惩罚即使是赞美,也应该让我们所有关注教育者深恶痛疾。
说到这里,突然想起了小时候爸爸妈妈打过我总要问:亏不亏,以后还敢不敢了?这就是最原始的惩罚教育了吧,直到今天我仍然感激我的爸爸妈妈,感激那些给我爱、给我知识、给我是非、给我整个世界的师长。思念!怀念!!缅怀
当然,我们都痛恨那种异化了的惩罚。可理性的来看惩罚发生异化,其实有一个重要缘由——教育者不知道应该使用什么样的惩罚手段。教师们学习研究的都是怎样鼓励孩子,引导孩子。从来没有一个教育的主管部门告诉我们,该怎样惩罚孩子;从来没有一个权威告诉我们,怎样的惩罚就像“高效课堂”“学思结合”“合作探究”一样能让学生们终生受益。
很多异化惩罚发生的时候,实际上是教育者内心在发生变化,是“怒”打开了理智的铁笼,使得“恶”在短时间控制了他们自己的行为。因此,作为教育者一定要特别注意培养特殊情况下的理性和克制能力,善待学生,善待受教育的对象。善根很深善念很重的人,是很难对学生进行伤害性惩罚(体罚)的。
话近尾声,我想和那些想要支持我的同僚们共同认识一下惩罚所带来的一些戕害:一、惩罚损伤自尊心;二、惩罚妨碍自我意识的正常发展;
三、惩罚扼杀独立思考和创造性;四、惩罚使人呆傻,不敢追求真理;五、惩罚使人屈服压力,形成奴隶性格;六、惩罚助长以势压人,以强欺弱的歪风;七、惩罚使教师和家长威信扫地。
明代教育家王守仁也有精彩的论述:“鞭打绳缚,若待拘囚。彼视学舍囹圄而不肯入,视师长如寇仇而不欲见,窥壁掩复,以遂嬉游,设诈饰诡,以肆其顽鄙。偷薄庸劣,日趋下流。是盖趋之于恶,而求其为善也,何可得乎?”
附:各国教育惩罚面面观
中国教育遭遇的尴尬:
体罚和变相体罚——完全可以称得上是所有惩罚的总称了,在我国,早在解放区的学校已废除体罚。建国后政府曾多次明令严禁体罚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省市实施的有关条例上都明确规定了“严禁体罚”的条款。
广州市越秀区一名小学校长表示,“体罚”这个字眼对于老师来说,是不敢提的,现在家长有很强的维权意识,只要老师拍拍学生肩膀,学生一不高兴回家告状,家长就会找到学校来了,老师要当面向家长、学生道歉,校长还得不停地做协调。该校长同时表示,体罚除了通过身体接触管束学生外,还有一层含义,就是不能骂学生,否则就会被冠以“精神虐待”的罪名。“现在有部分家长是矫枉过正了,动不动就去告学校,尽管有时出发点是好,但家长未必认可。”
英国教育惩罚:
英国一项新法律2006年4月1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正式生效,规定老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这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次在法律上给予老师“体罚”学生的权力。即允许父母对子女作温和的惩戒,但不得导致子女身体红肿或留下伤痕。这项新举措出现在《2006教育和检查法》中。过去英国法律允许老师和父母管束孩子,不过4月1日生效的新法律明确规定,老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学生。当其他学生或老师有可能遭遇伤害时,老师可以用“合理的力量”制止争斗,或让不守秩序的学生离开教室。新法律还把老师这一权力的适用范围从学校内延伸至学校外,比如当学生乘坐公共交通或在购物中心时。
此外,新法律规定,当老师怀疑学生用手机发短信“恐吓”其他人,或是拍摄其他学生遭袭击的画面时,有权没收手机等物件。
英国教育大臣艾伦•约翰逊说,这一权力对消除校园暴力和不守规矩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明确了学校约束学生的权限。
韩国教育惩罚
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于2006年6月26日公布一项名为“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的方案,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允许教师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该方案自公布以来,在教育界引起激烈争论。
这项方案适用对象包括小学四年级以上学生及所有初、高中学生。方案对体罚的对象、程度、方式都做了详细规定。预示案提出的可进行体罚的情况包括:不听老师的反复训诫和指导,无端孤立同学,学习态度不端正,超过学校规定的罚分等。实施体罚的场所要避开其他学生,在有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实施体罚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并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期进行。方案甚至对实施体罚的工具也做了具体规定,对小学、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并同时规定教师绝对不能用手或脚直接对学生进行体罚。关于体罚的部位,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实施体罚时,初高中生不超过10下,小学生不超过5下,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受罚学生有权提出以其他方式如校内义务劳动等,来代替体罚。
日本教育惩罚:
日本政府考虑恢复体罚,加强校园纪律和保护老师。但内阁发言人强调不会恢复打鞭,顶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