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外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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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研究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研究
施 细 则 ,实 行 统 一 的 外 汇 管 理 政 策 。税 收 政 策 方 面 , 保 税 物 流 园 区等 五 个 保 税 监 管 区域 均 实行 国 内货 物 人 区视 同 出 口,可 即 时 办 理 退 税 ;保 税 区 实 行 国 内货 物 离 境退 税 。
(三 )功 能 整 合 提 速 。
不 涉 及 货 物 实 际 流 动 ,资 金 流 、货 物 流 发 生 的 次数 少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4 _ 2 5
作者简介: 马 丁( 1 9 7 2 一 ) ,女 ,山西太原人 ,副教授 ,供职于太原理 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王大 贤( 1 9 7 1 一 ) ,男,山西朔州人 ,高级经济师,供职于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 意见 。
贸 易 、仓 储 加 工 等 功 能 基 础 上 增 加 港 口运 输 等 功 能 ,
叠 加 效 应 明显 。
方 式 趋 于 多 样 化 , 国 际 贸 易 物 流 与 资 金 流不 对 应 现 象 大 量 涌 现 。物 流 与 资 金 流 相 分 离 通 常 出 现 于 多 次 贸 易

・ _ 暖 圈 目 目 ・ _ I 卜 _ — — — — — — — — 一
保税监 管 区域 外汇管理政策研 究木
马 丁 , 王 大 贤 2
( 1 . 太原 理 工 大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山 西 太原
0 3 0 0 0 2 ;2 . 国 家外 汇 管 理 局 山 西 省 分局 ,山 西 太原
( 一 )种 类 较 多 , 功 能 不 一 。
2 0 1 2年 , 国 务 院 《 关 于 促 进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汇总

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汇总

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汇总保税港区是指在国家政府批准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以推动对外开放和国际贸易为主要目标,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税收和政策优惠。

下面是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的汇总。

一、税收优惠政策:1.免征关税:保税港区内的进口货物,不需要缴纳进口关税。

2.消费税优惠:保税港区内的特定商品,可以享受消费税减免或免征。

3.增值税优惠:保税港区内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可以按照简化征税办法处理,或者享受减免。

4.科技成果转化所得税优惠:保税港区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所得税优惠。

5.营业税减免: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营业税减免或免征。

二、进出口贸易优惠政策:1.进口暂缓缴税: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将进口货物先存放在保税区内,待商品销售后再缴纳相关税款。

2.出口免税: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将产品出口后,可以享受免征出口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加工贸易优惠: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加工贸易,享受进口零税率、返还关税和内销免VAT等政策。

4.简化通关手续: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简化的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三、金融支持政策:1.贷款优惠: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低息贷款、贴息贷款和无抵押贷款等优惠。

2.外汇管理优惠: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便利地进行外汇结算,无需履行一般贸易货物外汇收付申报手续。

3.融资租赁税收优惠:保税港区内的企业经营居住租赁业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人才引进政策:1.优先租房: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优先选择租房,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

2.人才公寓:保税港区可以建设人才公寓,提供优质的住房条件,吸引和留住人才。

3.人才奖励:保税港区可以给予优秀人才一定的奖励,如奖金、住房补贴等。

以上是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的主要汇总,不同的保税港区根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可能会有些许差异。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对外贸易,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

附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1—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但本办法第七十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第七条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2—补充申报。

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大连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大连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大连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保税区与保税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分局
【发布日期】1993.06.24
【实施日期】1993.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1993年6月24日)
第一条为促进大连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税区内的企业(不含中、外金融机构)以及行政管理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均按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活动的企业,应在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分局办理登记:
1、大连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副本;
2、主管部门批复的组建合同、章程等;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分局对保税区内企业、行政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应以外币计价结算。

非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五条保税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的买卖,及保税货物的存储、保管、运输等费用,应以外币计价通过银行结算。

保税区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货币支付,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外籍职员工资可按规定支付外汇兑换券。

第六条保税区内中资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分局批准,可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及专项用途的外汇兑换券帐户。

外汇兑换券帐户中的外汇兑换券,如需兑成外汇,转入外汇帐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分局批准。

进保税区报关后付汇法规

进保税区报关后付汇法规

进保税区报关后付汇法规
问:保税区内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和进出口核销手续?
答:国际收支是一定时期内一国经济体对另一国的经济体之间全部经济交易的系统记录。

保税区内机构和个人属于中国居民,其与境外之间的所有经济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保税
区内与境内区外的经济交易,区内区外均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与海关实行的“一线备案、二线报关”管理原则相适应,新《办法》规定,保税货物从区外进入区内或者从保税区进入区外(二线),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但不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货物从保税区运到境外或从境外运抵保税区
(一线),区内企业无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问:对保税区内企业资本项下的外汇收支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们对保税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实行“一、二线兼顾,管住一线”的原则。

因此,区内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外汇(转)贷款、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提供对外担保、向境外投资、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再投资等均按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区内企业偿还外债、外汇(转)贷款及担保履约等,也应持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但原则上应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可以用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所得人民币,区内加工企业可以用
出口加工产品经批准内销所得的人民币,以及以人民币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可以用人民币注册资本金购汇支付,其他区内企业不得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同时,为了防止通过担保的形式冲击区内机构原则上不得购汇的限制,区外企业为区内企业借用国内外汇贷款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管理。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全文)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全文)

Efforts may not be equal to success, but the hard work of chasing your dreams will let you find a better self, a silent self who strives to enrich and quiet your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保税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以及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外汇收支、购汇及结汇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四条区内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区内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出示外汇登记证明,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办理。

?第五条区内与境外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

?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结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六条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境内区外机构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七条区内企业按照境内区外外汇管理规定开立、使用和关闭外汇账户。

区内企业外汇账户统一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综合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

综合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简要回顾
实施进口核销改革

在江苏、山东等 7省(市)试点 货物贸易改革

2010年 年初
2010年 12月
2011年 9月
2011年 12月
2012年 8月

外汇局确 立“先进 口、后出 口”的路 线图。

在总结进口改革的基 础上,外汇局联合税 务、海关发布改革试 点公告

全国推广货物贸易
2013年修订出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政 策即现行综合保税区外汇政策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汇发〔2013〕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政策的修订出台是对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改革的补充和完善,保税区 域企业的外汇收支流程大为优化,贸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银行在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外 汇业务时无需审核《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 记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办理货物贸易 外汇收支业务前,必须在外汇局办理名录 登记,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 确认书》,并在系统内加特殊标识。
外汇局将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特殊监管区 内企业进行分类管理(A类、B类和C类) 并向银行和企业告知。
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工商注销或从区内变更 为区外时,企业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 或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区内企业应积极配 合外汇局的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按照要求 提供海关进出境备案清单、合同和发票等 单证。
外汇局联系电话:2902685账户管 理政策有所简化,基本管理思路变化不大。
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以及区内企业 之间的资金收付需要进行货物贸易外汇收 支境内信息申报。

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保税区是指设立在海关监管下的特殊经济区域,其跨境贸易有独特的税制和货物流通便利性。

保税区的外汇管理是其重要的经济政策之一,保障保税区内企业的资金往来便利,促进国际贸易,加速经济发展。

2021年3月1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21〕10号),下面我们将来一起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一、保税区外汇管理基本原则保税区外汇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提供保税区内和非保税区之间的外币拆借业务,不得为居民提供个人外汇业务。

2.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设置外汇管理措施,保障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3.能够促进保税区和跨境贸易的发展,提高区域的国际化水平。

二、保税区外汇管理核心规定1.首先,保税区内企业和居民在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管理等方面实行与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区(以下简称ETDZ)相同的外汇管理政策。

2.保税区内企业和居民的外汇收付款,以及外债和外币贷款交易的管理,在符合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行便利化和自主管理。

3.对于保税区内符合条件的外汇管理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内以外币形式委托银行为其提供融资外汇拆借服务,并且可以在保税区内举办外汇衍生品交易,但仅限于其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外汇合约。

4.保税区内企业和居民银行卡和现金携出保税区,总额不超过2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超过这个金额的需在海关申报并且获得海关许可。

在保税区内企业和居民之间的支付结算,外债和外汇贷款交易等方面,暂不设外汇额度管理。

5.保税区内的金融机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也就是保持金融市场的竞争性,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前提下,放宽金融机构准入限制。

6.个人在保税区购买免税商品后离开保税区,退税环节的货币仅支持人民币元和外国旅游者离境时持有的人民币兑换而成的外币。

此外,需要了解的是,免税公司涉及退税要求的货物,应具有出口认证,如有其他出口形式,则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移转和退税。

保税区付汇管理规定(3篇)

保税区付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保税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区内主体”)的付汇活动。

第三条保税区付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区内主体付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便利高效:简化付汇手续,提高付汇效率,为区内主体提供便利。

(三)风险可控: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确保区内主体付汇安全。

第二章付汇范围第四条保税区付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区内主体之间的贸易结算付汇;(二)区内主体与非区内主体之间的贸易结算付汇;(三)区内主体之间的非贸易结算付汇;(四)区内主体与非区内主体之间的非贸易结算付汇;(五)区内主体向境外支付的费用,如关税、进口环节税、代扣代缴税款等;(六)区内主体从境外获得的收入,如出口收入、外汇贷款利息等。

第三章付汇流程第五条区内主体付汇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一)申请付汇:区内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向银行提出付汇申请,并提供相关单证。

(二)银行审核:银行对区内主体提交的付汇申请和相关单证进行审核。

(三)批准付汇:银行审核无误后,批准付汇,并将款项划转至指定账户。

(四)付汇记录:银行对已批准的付汇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六条区内主体申请付汇时,应当提供以下单证:(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付汇申请表;(三)合同、发票、报关单等相关单证;(四)其他银行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付汇管理第七条区内主体付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真实、合法、合规;(二)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三)不涉及洗钱、逃汇、骗汇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区内主体付汇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准确填写付汇申请表,确保信息真实、完整;(二)及时提供相关单证,配合银行审核;(三)不得利用付汇进行洗钱、逃汇、骗汇等违法行为。

(简体)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简体)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设立的、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境内保税区以外的其它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设在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保税区注册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条保税区外汇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六条有关保税区的外汇收支与外汇经营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保税区与区外之间保税货物项下交易,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非保税货物项下交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服务等非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区内企业之间以及保税区之间的交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上海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之间的经济交易,视同保税区之间的经济交易。

第八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其它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为区内企业开立、关闭外汇账户,办理结汇、售汇和外汇收支手续,审核并留存有关凭证和单据备查,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报表和信息等资料。

第九条区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应当及时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存放在境外。

第十条区内与境外之间的所有经济交易,区内机构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区内与境内区外的所有经济交易,区内、区外机构均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二章外汇登记及外汇年检第十一条区内企业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及副本、经批准的合同、章程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审批机关对设立该企业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并如实填写《基本情况登记表》。

保税区外汇管理

保税区外汇管理

保税区外汇管理概述保税区是国家设立的一种特殊经济区域,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进出口贸易和吸引外资。

在保税区内,企业可以享受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其中之一就是外汇管理的灵活性。

保税区外汇管理指的是在保税区内进行外汇业务的管理和监管。

保税区外汇管理的意义保税区外汇管理的灵活性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保税区外汇管理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其外汇资金。

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自由兑换和使用外汇资金,同时也可以将外汇资金转移至海外账户。

这样一来,企业可以更好地利用外汇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另外,保税区外汇管理也可以帮助企业降低外汇风险。

由于保税区外汇管理的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资金需求来灵活调整外汇资金的结构和规模。

这样一来,企业可以更好地应对外汇市场的波动,降低外汇风险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最重要的是,保税区外汇管理还可以帮助企业增加收入。

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通过灵活的外汇管理,更好地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资活动,从而获得更多的外汇收入。

这对于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非常重要。

保税区外汇管理的特点保税区外汇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简化流程:保税区外汇管理相对其他区域来说更加简化。

企业可以通过保税区内的银行或外汇服务商办理外汇兑换和结算业务,流程更加便捷高效。

2.灵活操作:保税区外汇管理允许企业自由兑换和使用外汇资金,同时也可以将外汇转移至海外账户。

这种灵活操作的特点让企业可以更好地管理自己的外汇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降低风险:保税区外汇管理的灵活性有助于企业降低外汇风险。

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资金需求来调整外汇资金的结构和规模,从而减少外汇风险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保税区外汇管理的操作流程保税区外汇管理的操作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外汇账户:企业首先需要在保税区内的银行或外汇服务商处申请外汇账户。

在申请时,企业需要提供相应的企业和个人信息,并遵守相应的监管要求。

2.外汇兑换:企业可以通过外汇账户进行外汇兑换。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套期保值
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冲或转移外汇风 险。
保险
通过购买保险转移部分风险。
06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监管与违规处理
外汇监管措施
现场检查
对保税监管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外汇业务合规性。
非现场监测
通过数据分析、监测系统等手段,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
定期报告
要求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定期报送外汇业务相关报表和资料。
其他规定
02
01
03
本操作规程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操作规程与之前发布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相辅相成,相关当事人应当一并遵守。
对于本操作规程中涉及的具体外汇管理事项,国家外 汇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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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保税监管区域 的规定。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 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 园区、跨境工业区等特殊经济区域。
排除范围
本办法不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 的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等经营活动。
定义和术语
定义:保税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在海关监管下进行特定进出口货物的存储、加工、装配等业务的特殊经济区 域。
收支平衡管理
企业应确保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平 衡,对于不平衡的情况应及时进 行外汇调拨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
付汇管理
企业因采购、服务等原因需要支 付外汇时,应按规定办理付汇手 续,确保外汇支付的合法性和规 范性。
资本项目外汇收支
审核与批准
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应经过外汇管理机构的审 核和批准,确保资本流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外债管理要求。

保税区内向区外国际收支申报

保税区内向区外国际收支申报

保税区内向区外国际收支申报
摘要:
一、保税区简介
二、保税区内外汇政策
三、保税区内企业国际收支申报流程
四、保税区内企业国际收支申报注意事项
五、政策展望与建议
正文:
保税区是指在国境内设立的一个特殊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具有独特的政策优势,如税收优惠、贸易管制等。

保税区可以作为跨国公司的一个物流中心,也可以作为企业的一个研发基地。

在保税区内,企业可以进行保税仓储、加工制造、国际贸易等业务。

保税区内外汇政策是指保税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进行外汇交易时所适用的政策。

一般情况下,保税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进行外汇交易时,需要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报。

申报流程包括企业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保税区内企业国际收支申报流程是指保税区内企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所需要遵循的流程。

一般情况下,保税区内企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需要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表格和证明材料。

申报流程包括企业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保税区内企业国际收支申报注意事项包括: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填写相关表格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应当加强对国际收支申报流程的掌握,避免
因申报不当而产生的罚款等。

保税区内向区外国际收支申报

保税区内向区外国际收支申报

保税区内向区外国际收支申报
(实用版)
目录
1.保税区的概念及作用
2.保税区内的国际收支申报规定
3.保税区内企业对外支付服务费的案例
4.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注意事项
5.结论
正文
一、保税区的概念及作用
保税区,又称为保税仓库区,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实行封闭管理的、对进出口货物实行保税监管的特殊区域。

保税区的主要作用是方便企业进行国际贸易,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保税区内的国际收支申报规定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规定,保税区内的企业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企业应将其国际收支交易纳入外汇账户,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国际收支申报表。

三、保税区内企业对外支付服务费的案例
某公司向我国境内保税区支付一笔服务费,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根据规定,该公司应将服务费纳入外汇账户,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国际收支申报表。

四、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注意事项
在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时,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1.确保交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申报;
2.按照规定将交易纳入外汇账户;
3.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国际收支申报表;
4.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不得违规操作。

五、结论
保税区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平台,其国际收支申报工作对于维护国家外汇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保税区外汇管理制度

保税区外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设立的、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境内保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设在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保税区注册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条保税区外汇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六条有关保税区的外汇收支与外汇经营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保税区与区外之间保税货物项下交易,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非保税货物项下交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服务等非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区内企业之间以及保税区之间的交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上海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之间的经济交易,视同保税区之间的经济交易。

第八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为区内企业开立、关闭外汇账户,办理结汇、售汇和外汇收支手续,审核并留存有关凭证和单据备查,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报表和信息等资料。

第九条区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应当及时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存放在境外。

第十条区内与境外之间的所有经济交易,区内机构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区内与境内区外的所有经济交易,区内、区外机构均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二章外汇登记及外汇年检第十一条区内企业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及副本、经批准的合同、章程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审批机关对设立该企业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并如实填写《基本情况登记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PDF转换可能丢失图片或格式,建议阅读原文/html/302/s_302432_30.htm国家外汇治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治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文号:汇综发【】号 国家外汇治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治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贯彻落实《保税监管区域外汇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治理局制定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治理办法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现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年月日起,国家外汇治理局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不再对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核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等各类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实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而只颁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同时收缴已颁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等各类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实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换证工作应当于年月日前完成。

二、换证期间,原各类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新颁发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同时使用。

年月日起,不再使用《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等各类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实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区内企业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规定做好相应外汇账户治理等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国家外汇治理局各分局、治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和保税监管区域治理机构以及银行、企业等,做好宣传及换证预备工作,及时为区内企业换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尽快完成相关操作培训。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治理局综合司反馈。

联系人:刘宏玉荆琴电话:传真: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保税监管区域外汇治理办法操作规程第一章外汇登记第一条区内企业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批准的合同(独资企业除外)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审批机关对设立该企业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注册地国家外汇治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9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9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1998)97号1998年11月30日)《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发布施行以来,我们收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些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企业反映的保税仓库外汇管理问题,为了保证企业的合法经营,经研究,现就保税仓库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包括保税生产资料市场,以下简称“保税仓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以寄售、代销的方式供其它境内机构使用的,由从保税仓库提取货物地境内机构持下列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保税仓企业不得购付汇:(一)进口合同;(二)进口付汇核销单;(三)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四)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五)相应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式要求的其它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购付汇申请人与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必须一致。

二、保税仓企业以买断方式从境外进口货物,再通过保税仓库销售给其它境内机构的,由保税仓企业持下列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

从各税仓库提取货物的境内机构不得购付汇,只能向保税仓企业支付人民币:(一)进口合同;(二)进口付汇核销单;(三)海关代征关税专用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四)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出仓报关单);(五)起运国(地区)为境外、贸易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1233)”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仓报关单);(六)相应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式要求的其它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6.01.29【实施日期】1996.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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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外汇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5年1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中国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监管的经济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中国境内保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保税区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保税区注册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六条保税区外汇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七条区内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应当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八条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自用的日常生活用品从区外进入保税区,以及房屋、土地的批租、租用,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九条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十条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十一条区内企业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一)政府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

(四)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无误后,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第十二条区内企业应当持外汇局核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选择一家区内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外汇基本帐户,或者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特定用途的外汇专用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的外汇的基本帐户,不得在其他保税区开立外汇基本帐户。

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在保税区外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三条区内企业需在其他保税区开立外汇专用帐户的,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持所在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开户地保税区外汇局申请,持开户地保税区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区内企业需用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须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开立,并接照规定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等规定使用境外账户。

第十五条区内金融机构为区风企业开立外汇帐户时,应当在《保税区外汇登记证》相应栏中注明开户行名称、帐户币种、帐号和收支范围等内容,并加盖该行戳记。

第十六条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挂牌,为区内企业办理结售汇业务。

第十七条区内机构的一切外汇收入应当调回保税区内。

第十八条区内企业可以保留外汇,也可以将外汇卖给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

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外汇收入,应当卖给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区内机构不得将外汇存放在区外,也不得将外汇卖给区外的外汇指定银行。

区内企业的镜内外外汇借款,未经外汇局同意,不得结汇。

第十九条区内企业经营范围内用汇,持年检合格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支付协议或合同及境外或区外金融机构改革、非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第二十条没有外汇帐户或外汇帐户资金不足的区内企业,其经营范围内的各项用汇,应持年检合格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单据,到区内的外汇指定银兑付。

第二十一条区内企业的外汇支出,须持外汇局核准件和年检合格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区内企业的外汇利润、股息和红利,可以保留外汇。

汇出区外的,按照区外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区内企业外方投资者利润、股息和红利的汇出,持年检合格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区内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新设项目的,应当持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和济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五条区内企业因停业或经营期满等依法清理的,应当办理注销《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手续,撤回〈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并按国家规定限期清,关闭帐户。

清理结束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经核准可以汇出境外;属于名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调到区外,按照区外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外藉、华侨、港、台人员的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可以汇出或携出。

第二十七条货物从区外进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进入区外,由保税区的企业按照相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货物从保税区运到境外,或从境外运抵保税区,区内企业不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代理出口的,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核销手续后,持代理协议将外汇存币划转区内企业;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代理进口的,区内企业持代理协议和外汇局的核准件将外汇汇往区外企业,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办量进口付汇和核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区内企业代理区外企业进口的,由区外企业持代理协议将外汇汇往区内企业,同时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第三十条区内企业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筹借外汇资金,按照国家对外债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区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三十二条区内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区内企业应当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核证手续。

经年检合格的区内企业,可以持盖有“年检合格”印章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到区内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金的收付,或者到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经年检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核证手续的区内企业,其外汇支出或者购汇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

第三十四条外汇局按年度对区内企业进行检查。

年检内容包括:
(一)《保税区外汇登记证》的办理情况。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合同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执行情况。

(三)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四)外汇收支情况。

(五)买卖外汇使用情况。

(六)外汇债务情况。

(七)报表报送情况。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外汇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区机构的外汇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的,外汇局可对其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或者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区内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区内机构办理开户、结售汇和外汇资金的收付,对违反本办法的,外汇局可对其处以警告、罚款、暂停外汇帐户开户业务、暂停滞不前结售汇业务、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保税区所在地外汇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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