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青海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56号)精神,推动建立符合市情实际的排污者付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努力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和要求,围绕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优化市场和政策环境,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坚持排污者付费、市场运作、购买服务、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试点推广原则,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有效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推动、市场化运作原则。
严格实施国家及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第三方治理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通过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创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支持资本市场创新,增强政府和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
2.坚持“谁污染、谁付费”原则。
根据污染物种类、成分、性质、数量和浓度、排放频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委托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
强化落实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责任机制。
3.坚持统筹协调、先行先试原则。
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对不同重点领域的第三方治理进行分类指导,循序渐进、试点示范,建立并推广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第三方治理典型模式。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以及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全面展开,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政策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全市统一开放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初步形成,一批专业性强、技术水平和服务管理水平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初具规模,全市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典型模式初步形成,健康发展、充满活力的第三方治理业态初见成效。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09•【文号】环规财函〔2017〕172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加快推进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实施一批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
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不断提升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排污者担负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排污者担负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并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承担污染治理费用。
第三方治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合同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排污者与第三方治理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建立相互督促、共同负责的市场运行机制。
坚持监管执法和信息公开相结合。
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监管和环保执法,着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环境,全面推进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公众和民间机构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监督。
坚持政策引导与先行先试。
在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绿色金融、项目储备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录等政策措施,对第三方治理进行引导和支持,并开展试点示范,及时推广成熟经验及做法。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7.04.11•【字号】青环发〔2017〕95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环发〔2017〕95号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活动,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青环发〔2014〕169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7年4月11日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第三方运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行第三方运营。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以下简称第三方运营)是指具备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的专业化机构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经营服务活动。
第五条第三方运营工作采取“公开招标、社会化运营、企业负责、环保监管”的管理模式。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入围名单,排污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从入围名单中自主确定第三方运营单位开展运营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6•【字号】青政办〔2018〕92号•【施行日期】201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2018〕9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切实加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省政府决定成立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统筹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市(州)及相关部门政策落实及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
二、组成人员组长:田锦尘副省长副组长:冯志刚省政府副秘书长汤宛峰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成员:满志方省法院副院长张步洪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党晓勇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超远省科技厅副厅长力本嘉省公安厅副厅长陈海军省司法厅援青工作办公室主任李积庆省财政厅副巡视员赵雄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生杰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尚少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阿明仁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谢遵党省水利厅副厅长巩爱歧省农牧厅副厅长王恩光省林业厅副厅长王虎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孙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田俊量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副局长熊万森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副局长三、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由汤宛峰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履行改革工作确定的职责,研究提出改革工作意见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批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6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青政办[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8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扎实推进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解决当前环境监管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多发态势,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力量”;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在资源环境领域推行综合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2015年,随着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的正式实施,加强监管执法、保证法律得到严格执行,已经成为环境保护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切实加强和深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和对青海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坚持把生态保护第一作为青海面向未来的战略抉择,以生态保护优先的理念来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严惩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全省环境监管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虽然我省环境形势总体趋稳向好,但环境监管形势依然严峻。
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安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社会对环境质量要求日益提高,环境监管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青政办〔2017〕88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7〕8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实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于因地制宜地引导和约束产业发展、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生态服务功能、维系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地区要严格遵守《负面清单》提出的开发管制要求,严把项目准入关,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建设实施,切实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修复。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推动抓好《负面清单》的贯彻执行,不断健全完善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相关配套政策,强化对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有关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推动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8日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青海省门源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一、总体情况门源县地处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0大类13中类18小类。
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8大类10中类15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3大类3中类3小类。
二、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矿产资源开发等)。
2.为维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2004]2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2004]2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包括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城镇道路、排水、污水处理、防洪、照明等市政工程,城镇市容、公共场所和公共厕所保洁、垃圾和粪便清运处理等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园林、绿化等园林绿化业。
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是先导性和基础性产业,也是为城镇人民生产、生活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行业,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的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设施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改革取得一定进展,城镇综合服务功能明显增强。
但就总体而言,仍未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其投资体制、运行机制、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都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严重制约着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为加快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进程,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促使其管理与经营职能分离,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加强政府监管,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工程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人民生活服务,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政策要求,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制订了《关于加快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第1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0.23•【字号】青政办〔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2〕9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围绕坚定不移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规划引领、规范运作、改革创新”原则,激活释放政策红利,构建“谁修复、谁受益”市场机制,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动美丽青海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参与机制(一)参与内容。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开展区域生态保护修复的全生命周期运营管理,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技术服务、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活动。
社会资本主要参与政府为支出责任主体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责任义务。
(二)参与方式。
1.自主投资。
社会资本单独或以产业联盟、联合体等形式,出资开展单独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或流域(区域)整体生态保护修复。
2.与政府合作。
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生态修复基金,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3.公益参与。
鼓励个人、公益组织等与政府及其部门合作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青政〔2021〕80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循环经济发展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青政〔2021〕8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加快建立健全我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目标,奋力推进“一优两高”,进一步凝聚绿色发展的共识和力量,结合我省优势和资源,加快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
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使发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
到2025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进一步优化,绿色产业比重进一步提升,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青政办[2010]104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10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意见(二〇一〇年五月)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令53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进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政府节能减排要求,加大工作力度,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其他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面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全省建筑节能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目前城镇节能建筑仅占17.3%,量大面广的既有建筑能耗居高不下,浪费了大量能源。
经普查统计,全省城镇可改造的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住建筑、居住建筑共有12722栋,建筑面积4471.1万m2(果洛、玉树除外)。
剔除近期规划拆迁的项目,既有建筑仍有11582项,建筑面积4073.78万m2。
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556项,建筑面积130.46万m2;公共建筑2827项,建筑面积763.73万m2;商住建筑650项,建筑面积456.73万m2;居住建筑7549项,建筑面积2722.87万m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青海城乡信息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青海城乡信息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0•【字号】青政办[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青海城乡信息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8]13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省委书记强卫、省长宋秀岩和常务副省长徐福顺同志对中国电信青海公司加快青海城乡信息化发展报告的重要批示精神,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国电信青海公司有关信息建设的建议进行了认真调研,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快全省信息化建设步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信息化建设的现状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立足我省实际,以电子政务推动全省信息化建设,经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整体水平在不断提高,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电子政务网络日趋完善,政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
电子政务内网从2005年开始建设至目前,已基本建成了省到州的线路为8M、州到县的线路为2M的政务内网主通道,实现了省政府与所有省直部门和州(地、市)、县级政府的互联,并完成了8个州(地、市)横向党政部门政务内网的互联互通,全省共连接州级横向党政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508个,占州级横向应连接部门的72%。
党政机关计算机局域网络建设得到较快发展,技术层次不断提高,省级党政部门已有85%建设了办公局域网,8个州 (地、市)政府都建成内外网物理隔离的两套局域网络,网络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有效支撑了电子政务发展。
基于政务内网的办公自动化系统、覆盖全省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和政务视频系统,以及内网网站等业务系统得到较好应用。
2005年建成了覆盖公文传输点154个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一期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1•【字号】青政办〔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8〕6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1日青海省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按照国家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全国“两会”和生态环境部的部署要求,持续深入实施“五四战略”,推动“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要求落地生根。
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保制度,以改善空气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为目标,坚持科学施策、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快调整产业及能源结构,积极采取“抑尘、减煤、控车、治企、增绿”等措施,扎实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年,全省重点城市(镇)空气质量稳步提高,平均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8%,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区年平均浓度较考核基准年下降9%,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持续下降,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浓度保持稳定,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以内。
(各市、州具体任务目标见附件)三、重点任务(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
1.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鼓励产业集聚发展,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区垃圾专项治理行动五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3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区垃圾专项治理行动五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3.03施行日期2016.03.03文号青政办〔2016〕31号主题类别固定资产投资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区垃圾专项治理行动五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农牧区垃圾专项治理行动五年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3日青海省农牧区垃圾专项治理行动五年工作方案为大力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加快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十三五”期间,我省将全面开展农牧区垃圾治理工作。
为做好这项工作,根据第二次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依据(一)《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全面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青政〔2014〕16号);(二)《青海省开展农牧区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青政办〔2015〕25号);(三)《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四)《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的通知》(建村〔2015〕195号)。
二、工作目标按照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农牧区生活垃圾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全面有效治理农牧区垃圾,推进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到2020年全省农牧区90%以上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实现“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青政办〔2021〕88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21〕8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4日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五年,是谱写美丽中国建设新篇章、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新进步的五年,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的五年,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进入新发展阶段,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聚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在青考察时强调,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青海对国家生态安全、民族永续发展负有重大责任,必须承担好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
青海全面步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阶段,打造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成为首要任务,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成为发展主题,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更加重大,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加紧迫。
为推进“十四五”时期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加快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的行动方案》,制定本规划。
中共青海省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青海省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海省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13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进一步增强各族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让全体人民共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极性;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大力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坚持标准化建设、精准化供给、便捷化服务的理念,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三)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总目标,到2022年,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持续完善,服务平台全面建成并有效运行,服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各族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农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输出网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4]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农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输出网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4]6号)
无
【期刊名称】《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报(汉文版)》
【年(卷),期】2024()2
【摘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推进农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发展,构建农畜产品多元化供给体系和“产加销”一体化输出网络,加快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扩大农畜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牧民稳定增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12页(P29-40)
【作者】无
【作者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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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1•【字号】青政办〔2017〕124号•【施行日期】2017.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1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1日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青海时提出的“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青海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体方案》要求,进一步强化环境基础能力,通过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数据共享,构建统一、完善、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扎扎实实推进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决策支撑,为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和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完善网络,共享集成。
统筹规划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和信息共享,实现全省空气、水、土壤、声、生态、辐射环境及污染源等监测要素的全覆盖;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与信息共享,实现统一规划设点、统一监测评价和统一信息发布。
规范运行,科学监测。
建设统一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强化监测质量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加强监测科研和综合分析,加大高新技术、先进装备设施的示范和推广,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水平。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全面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青政[2014]1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全面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全面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青政[2014]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实现农牧民安居乐业,是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广大农牧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和新期待。
近年来,我省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启动实施了“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和“党政军企共建示范村”活动,积极推进农牧区住房、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牧区人居环境逐步得到改善。
但也要看到,目前我省农牧区人居环境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仍有很大差距。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农牧区人居环境,全面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根据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五次全委会精神,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划先行、完善机制,突出重点、统筹协调”的总要求,以保障农牧民基本生活条件为底线,以加快农牧民住房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为支撑,通过艰苦努力,全面改善农牧区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农牧民生活品质。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
始终把维护农牧民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农牧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将群众认同、群众参与、群众满意作为根本要求,引导群众自觉建设美丽家园。
---坚持规划引领、项目带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1.14•【文号】国办发〔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12.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
第三方治理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
近年来,各地区、有关部门在第三方治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初步成效,但还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法律、政策有待完善等问题。
为推行第三方治理,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不断提升我国污染治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排污者付费。
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
2.坚持市场化运作。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培育可持续的商业模式,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3.坚持政府引导推动。
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强化市场监管和环保执法,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机会。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0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20〕10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0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0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20〕10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2020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9日青海省2020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00号),根据《青海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要求,统筹推进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推动我省2020年度水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落实,确保实现水环境质量目标,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2020年,列入《青海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0%,其中长江流域西北诸河保持100%,黄河流域达到83.3%以上;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保持在0%主要控制断面中,长江澜沧江出境断面水质保持在Ⅰ类(溶解氧指标除外);黄河干流黑河出境断面水质保持在Ⅱ类以上;柴达木青海湖等内陆河及重要湖库控制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Ⅲ类以上;湟水流域出境控制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Ⅳ类并向好发展力争Ⅲ类水质占比达到50%以上,其余断面保持或优于2014年水质状况地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得到全面深入巩固,西宁市海东市城市建成区无新发黑臭水体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为100%,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为95%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二重点任务(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1.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大柴旦工业园饮马峡产业区刚察热水煤炭产业园,西宁大通北川工业园区海北州生物园区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加强对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园区及企业的监管,确保设施设备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纳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落实)2.深化重点行业整治结合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加强对焦化等重点行业及军品化工化学原料制造等水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持续做好“散乱污”企业整治,防止已取缔的企业“死灰复燃”结合企业清洁化生产审核等工作,深化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落实)(二)加强城镇污水治理3.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加快实施西宁市多巴污水处理厂建设推进海南州贵南县贵德县,海北州祁连县门源县,海西州德令哈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及海晏县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生态净化工程项目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4.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设施短板继续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推进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玉树市茫崖市城区雨污分流老旧漏损管网改造和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对全省设市城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mg/L的生活污水处理厂,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具体措施,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效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5.强化污泥规范化处置工作加强对西宁市海东市德令哈市格尔木市污泥处置中心运行情况的监管和指导,确保污泥得到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其他地区污泥无害化处置达到国家标准要求进一步排查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西宁市海东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6.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20年,城市公共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2020年,西宁市格尔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西宁市海东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7.巩固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新改扩建的规模养殖场同步建设粪污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理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企业排污许可证清理整顿和核发工作2020年,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8.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继续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巩固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成效,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提高化肥利用率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改造建设中坚持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继续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及加工再利用2020年,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落实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试点面积300万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9.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制定出台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全面完成大通县互助县农村分散型污水处理示范工程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体制与机制,加强对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2020年,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游牧民定居点)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目标(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10.推进生态健康水产养殖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开展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尾水废弃物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对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水环境改良剂等投入品的监督管理2020年,全省水产养殖面积控制在1.74万公顷左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四)全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11.强化饮用水水源管理坚持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供水单位按规定监测(检测)评估本地区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并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1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建设进一步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规范化建设对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完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单一水源供水的县级以上城市加快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2020年,海东市德令哈市格尔木市玉树市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13.深入打好饮用水源保护攻坚战努力推进县级以上地下水型和重点乡镇及“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黄南州全面完成扎毛水库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及上游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西宁市完成第四五六水源地和重点乡镇“千吨万人”饮用水源保护规范化建设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五)加强地下水保护与修复14.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全面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更新改造开展2020年度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全面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更新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15.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治理西宁市严格按照污染场地环境管理要求,进一步强化七一路延长段铬污染场地污染治理与风险管控措施加强西宁市杨沟湾中星化工厂湟中鑫飞付家寨区域和海北州原海北化工厂铬污染地下水风险管控治理,推进兰青铁路小峡隧道病害整治项目实施,实现因历史遗留污染场地造成的地下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目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与,西宁市政府海北州政府中国铁路青藏公司落实)(六)加强水资源保护16.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持续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全面深化工业城镇农业节水严格工业用水定额管理,推广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提高节水水平2020年,全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以上各市州县用水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37.9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8%15%(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17.强化水资源节约开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考核,把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实施严格监管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扩大非常规水源利用规模2020年,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220万亩左右(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开展工作,各市州政府落实)18.科学保护水资源统筹生态用水保障,加强湟水流域水量调度管理,提升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持续加强水电站生态基流保障监管,保障河道生态基流,维护河湖健康(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19.做好水源地达标建设及生态流量试点工作做好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评估工作,2020年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年度达标评估分数90分以上的水源地个数比例达到80%以上持续抓好湟水生态流量试点工作,完成2020年生态流量管理和保障评估报告(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州政府落实)(七)扎实做好水环境管理20.严格环境质量总量目标管理严格落实质量总量双管控制度,持续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部门对水质波动污染物浓度升高等问题,采取预警通报挂牌督办及区域限批等措施加以督促定期在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及媒体,发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及排名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21.全面深化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健全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等基础工作推进河湖“清四乱”等专项行动常态化规范化,解决河湖突出问题督导补齐河湖管理范围划定规划编制信息化建设等领域的短板,统筹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各项重点任务落实,持续改善河湖面貌(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22.巩固提升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成效建立健全黑臭水体治理长效机制,查缺补漏,源头预防,综合施治2020年,西宁市持续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重点防止黑臭问题反弹新发其他有关地区环境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水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实现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23.开展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试点工作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有关部门相关调查审批数据,围绕“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项任务,全面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2020年,力争实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目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政府落实)24.强化科技支撑遴选适应我省高寒地区的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制定更新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并加强指导目录的实施,确保入选技术推广率达到60%以上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明确有关工程应优先采用指导目录中技术加强信息反馈,建立指导目录定期完善修订机制(省科技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八)严格环境执法监管25.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水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对违规排放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和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常态化开展重点流域专项执法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26.完善水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根据“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断面设置方案,统筹做好国省控和水功能区断面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下水点位水质监测评价努力提升监测能力,逐步构建咸水湖盐湖水体监测评价体系,填补咸水水体水质监测领域空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三组织保障(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州政府对本行政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统筹安排,全面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省有关部门要对牵头和参与的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加强督办(二)加强调度通报各市州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对照《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工作措施,每月进行调度,按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上月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2020年12月20日前,各市州政府省有关部门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自查情况函报省生态环境厅(三)严格考核问责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成立考核组,对照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及本方案要求,对各市州政府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州,由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项目(四)做好信息公开各市州政府要将本辖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区域水环境质量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达标方案实施情况黑臭水体治理情况重点排污单位情况红黄牌企业名单及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等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附件:2020年各市州地表水断面水质考核目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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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青海省环境污染第三方
治理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5]207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16
【实施日期】2015.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青海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5〕20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有序规范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逐步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保护工作的市场化机制,切实提高我省环境污染治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青海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城市污水处
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等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及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企业为重点,以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方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不断提升我省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排污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与第三方具体治污者连带责任相结合。
排污者要按照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承担污染治理费用。
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具体污染治理责任。
排污者与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约定,建立相互制约、共同负责的市场运行机制。
2、坚持市场化运作与企业自愿、政府引导推动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积极培育可持续的污染治理商业模式,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切实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鼓励专业化第三方治理企业进入市场。
3、坚持市场培育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各级政府要不断培育和扩大市场规模,强化监管和环保执法,着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机会。
(三)主要目标
2015年底前,出台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测、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等重点领域的试点工作。
到2017年,将试点拓展到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的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和部分企业环保设施运营维护等领域,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规范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培育一批省内专业化水平较高、运营管理能力较强的第三方治理企
业。
到2020年,第三方治理相关政策制度基本建立,公用环境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第三方治理业态和模式趋于成熟,具有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竞争力的专业环境服务公司,努力为维护中华水塔和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清洁青海、美丽青海发挥重要作用。
二、主要内容
(四)环境公共服务领域。
主要改革现行环境公用设施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
对可经营性好的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采取特许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
通过资产租赁、转让产权、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合资合作、混合所有制、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政府投资的中水回用(厂网一体化)、固体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利用、垃圾焚烧发电等准经营性行业项目建设和运营。
从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出发,加快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环保服务公司向乡镇农村牧社延伸,着力解决农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难的问题。
对主体灭失的污染场地治理、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综合环境服务等模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鼓励新建项目优先按照PPP模式设计运作。
深化环境服务体制转型,有序开放环境监测市场,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