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务的案例分析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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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以FOB 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只,且买方又不同意改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标准版答案: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案例涉及FOB 术语问题。
根据FOB 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1、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2.案例分析A 公司向B 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签订CFR 合同,A 公司于2000年1 月9 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海运,在汽车运输途中遇到车祸发生损失,因CFR是买方保险,A 公司要求B 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A 公司能否得到赔偿?答案:A 公司不能得到赔偿。
因为CFR 贸易术语是象征性交货,风险、责任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弦。
本案例中,该批货物是在运往码头途中遇到车祸发生损失,货物还未越过装运港的船弦,所以风险、责任由出口方,即本案例中的A公司自己承担。
3. 案例分析我方按CIF 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答案:1)我方不能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2)此案例涉及CIF 术语,CIF 术语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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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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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案例分析案例1:我出品冻羊肉20公吨,每公吨400美元FOB新港。
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
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
结果我方装出22公吨,问:银行能否议付货款?为什么?分析:银行有权利拒付。
此案例涉及信用证与合同关系问题和数量条款以及审证责任问题。
从信用证特点上看,信用证虽然是依据货物买卖合同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旦开出,它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再受合同约束。
信用证所涉及的银行审核的是信用证而不是合同。
只要卖方所交单证符合信用证要求,议付行就不得拒付货款。
而且数量条款属于合同和信用证上的主要条款,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因此银行拒绝付款是应该的。
卖方在审核买方开来信用证时,发现信用证上的数量条款与合同不符时应该要求对方改证,何况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只是使用一个“约”字,总金额明确为8000美元,其实就是规定20公吨。
因此,由于卖方审证疏忽或不严,责任应该由自己承担。
议付行认为信用证虽然规定货量允许增减幅度,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所以即使数量符合信用证规定,而议付的总金额却超出信用证总金额限度,也是绝对不允许的。
案例2: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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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题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
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
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答:(1)在国际贸易中,凡属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规格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规格要求,又要和样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
(2)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从合同规定来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凭规格买卖,只要交货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即为履约。
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时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
(3)由此可知,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2.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
所以,责任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3 .我方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城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
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
2023年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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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第一章导论[案例1]有一份CIF协议在美国签订, 由美国商人A发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 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协议旳过程中, 对协议旳形式及协议有关条款旳解释发生争议。
请分析处理此项纠纷应合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案例分析]结论: 应合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 协议与美国关系最亲密, 由于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 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旳协议中, 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 因此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 而非目旳港香港。
(有关CIF条件旳内容参见“贸易术语”)第二章货品旳质量[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旳纠纷案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 品名为YZ-8303R/L, 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 两种型号旳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 但却用在不一样旳车型上, 因此客户不能接受, 规定我方要调换产品或减少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称麻烦, 费用很高, 因此只好减少价格15%, 了结此案子。
[案例分析]商品旳质量是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中不可缺乏旳重要条件之一, 是十分重要旳条款。
卖方属于重大违约, 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防止旳。
[案例2]我某出口企业与德国一家企业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旳协议。
其中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 杂质不超过3%, 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查为最终根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企业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 协议签定后又电告对方, 确认成交货品与样品相似。
货品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查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品运抵德国后, 该外国企业提出: 虽然有检查证书, 但货品品质比样品差, 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旳货品, 因此规定每吨减价6英磅。
我企业以协议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一样意减价。
于是, 德国企业请该国某检查企业检查, 出具了所交货品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旳检查证明, 并据此提出索赔规定。
我方不服, 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 不也许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但不至于低7%。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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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最终五篇)
![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最终五篇)](https://img.taocdn.com/s3/m/682e565c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08.png)
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最终五篇)第一篇: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贸易术语篇: FOB案例一、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
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的被水浸的痕迹。
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
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自己的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①进口方不能向卖方索赔;②按FOB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③本案例中,包装物破裂是在越过船舷后发生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进口方自己承担。
FOB案例二: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
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
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
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
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
美方回电:“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
我方只好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19万美元。
本案双方争执的最终结果是:因此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我方又急需此批钢材投产,只好同意美方的要求。
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该吸收何种教训?分析:本案问题出在我方业务员不了解美国的FOB Vessel与《通则》中的FOB的不同之处,不了解两者在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负担上的区别。
FOB Vessel规定,应由买方支付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
在实践中,买方如不想承担上述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FOB NEWYORK Subject To INCOTERMS”。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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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际经济与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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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作业1、天津某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
6月2日收到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减价5%。
我正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了对英商有利的变化,该商又于6月5日来电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
试问我方该如何处理?2、我方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盘出售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
第二天收到B公司的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
A公司未做答复。
又过了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
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了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
试问:我方这种做法有无道理?请说明理由。
3、我方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长吨,单价为每长吨30英镑CIF 不莱梅,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在合同签订前我方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该德国公司提出:虽然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检验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
因此,要求每长吨减价6英镑。
我方某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认为货物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因而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当地某检验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以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600英镑的请求。
我方出口公司则仍坚持原来的理由而拒赔。
德国公司拟提请国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因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双方对仲裁达不成协议。
德国公司遂请求逐个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案。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a86fd43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c88224f.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外商(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了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将货物运至被告指定地点。
然而,被告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3. 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货物质量检验报告,证明所供货物符合国家标准。
被告则提供了一份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存在问题。
对于这两份检验报告,法院认为,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决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重新检测。
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被告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3. 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应向原告支付相当于货款10%的违约金。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1. 货物质量重新检测。
若检测结果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则被告应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若检测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则原告应退还被告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00万美元的货款及10万美元的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证据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证据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本案中,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法院无法作出明确的判决。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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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某国际供应商(以下简称“对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方购买对方的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我方要求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然而,在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具体表现为: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表面划痕、材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2. 交货时间纠纷合同约定,对方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货物全部运抵我国港口。
然而,对方实际于2020年1月10日才将货物运抵我国港口。
这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2. 交货时间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处理1.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退还部分货款,以弥补我方经济损失;(2)承担我方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赔偿我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2. 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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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①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04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
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
按照有FOB的风险转移规定,卖(买)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
因此,卖方负有包装不适合运输条件的责任,买方向卖方索赔是有道理的,即卖方提供的货物包装,应该能够经得起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保护货物不遭受损失功效,而该案例明显是因为包装不良导致货物货物受潮,所以,卖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买方可以请第三方公证机构对货损做评估,并提出一个合理的索赔金额,并经卖方同意后赔偿。
②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
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③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
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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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介绍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流和交易活动。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越来越重要,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某国际贸易公司的实际案例为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描述某国际贸易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纺织品、机械设备等多个领域。
公司已经与多个国家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拥有一支专业的国际贸易团队和完善的贸易渠道。
最近,该公司接到了一份来自美国的定单,要求订购一批电子产品。
定单数量庞大,且有严格的交货期限。
公司决定接受定单,并开始了相关的准备工作。
三、问题分析1. 供应链管理:由于定单数量庞大,公司需要进行供应链管理,确保及时供货。
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供应商的选择、物流运输的安排以及库存管理等。
2. 贸易合规性:国际贸易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贸易条款,公司需要确保所有的贸易活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任何违规行为。
3. 质量控制:电子产品是高科技产品,质量问题可能会对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公司需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客户要求。
4. 金融风险管理:国际贸易涉及到跨国支付和汇率风险等问题。
公司需要制定合理的资金管理策略,降低金融风险。
四、解决方案1. 供应链管理:公司可以与可靠的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供货的稳定性。
同时,公司可以采用先进的物流管理系统,实时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确保及时交付。
2. 贸易合规性:公司可以礼聘专业的贸易法律顾问,确保所有贸易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公司可以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贸易活动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任何违规行为。
3. 质量控制:公司可以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从供应商的选择、原材料的检验、生产过程的监控到最终产品的检测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客户要求。
同时,公司可以与第三方认证机构合作,对产品进行认证,提升产品的竞争力。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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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实务案例分析1.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公司在约定日期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2.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3.英国某公司议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
过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
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4.某公司以CPT条件出口一批冬装,公司按期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但运输途中因天气原因延期一个月,错过了销售季节,卖方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
问此项损失应由谁承担?5.我方按CIP条件,进口10吨化肥,先经海上运输,抵达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6.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
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日期做好领受货物的准备,但却于合同约定交货期的7天后才收到货物,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轮船无法按时到达。
因此,该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5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
该公司以此项国外买方提出索赔。
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7.某公司以EXW条件买进一批药材,在受领货物时,发现茶叶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据此公司拒绝提货和付款。
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8.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CIF术语,但同时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
结果,货物在中途遇到海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到达目的港。
问买方拒绝支付货款,是否合理?9.一批出口到阿拉伯的冻鸡,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规定有出口地伊斯兰协会出具证明书,证明该冻鸡是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的。
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冻鸡的颈部没有任何刀口痕迹,不符合伊斯兰的屠宰方法。
国贸实务UCP600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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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采用信用证支付结算方式,其中信用证中关于装运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S h i p m e n t f r o m C t o D b e f o r e S e p t e m b e r14,2001”(于2001年的9月14日之前将货物装上从C港起运至D港的船上)。
出口商A是9月12日安排装运的并取得9月14日的提单,当A将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一起通过议付行交至开证行,并要求其付款的时候,开证行提出如下的不符点:开证行认为根据信用证中装运条款的规定,提单的日期应该是“9月14日之前(b e f o r e)”,也就是说,提单上的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因此单证不符,开证行拒付。
试分析此案例,开证行的拒付有没有道理?分析:根据U C P600第3条的规定,使用“在……之前(b e f o r e)”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因此,本案例中出口商提交的提单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开证行有权拒付。
【案例2】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分两批交付,分别开立两份信用证,其中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如下:进口商B有权在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进行复验,如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口商A索赔。
这笔交易开始时非常顺利,进口商B向开证行C为第一批货物申请开证,出口商发货。
在第一批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进口商B又根据合同的规定开立第二份信用证。
但是当第一批货物到港后,进口商B发现此批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随即要求开证行拒付第二张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是遭到了开证行的拒绝。
开证行在审核议付行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无误后,将款项支付给议付行。
当开证行向进口商B提示付款时,遭到了他的拒绝。
试问:进口商B有无理由拒付?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例中,进口商B没有理由拒付。
案例的重点在于必须明确认识开证行的主要职责以及合同与信用证之间的关系。
首先,根据U C P600中对开证行责任的描述,开证行仅对信用证表面做到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而不对货物进行处理。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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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案例一:美中贸易战的影响及应对策略1.1 案例背景美中贸易战始于20年,由美国政府对中国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并实施一系列贸易限制措施所引发。
这一贸易战对全球经济格局和各国企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1.2 影响分析贸易战导致中美之间的贸易额大幅下降,对两国经济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全球产业链也受到了冲击,许多企业面临供应链断裂和经营困难。
贸易战还引发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增加了投资者的不确定性。
1.3 应对策略面对贸易战的挑战,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应对策略。
企业应加强国内市场的拓展,降低对外贸易依赖,寻找国内替代品和市场。
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供应链和生产布局来缓解贸易战对产业链的冲击。
企业还可以寻找新的合作伙伴,拓展新的贸易渠道,降低对美国市场的依赖。
案例二: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的冲突案例分析2.1 案例背景发展中国家是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热门目的地之一,但在与跨国公司合作过程中,常常出现冲突和矛盾。
这些冲突主要涉及环境保护、劳工权益和资源开发等方面。
2.2 冲突分析冲突的核心在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需要吸引外资和技术,推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也需要保护环境和劳工权益,避免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的恶化。
2.3 解决策略为了解决冲突,跨国公司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跨国公司应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沟通和协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跨国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保护环境和劳工权益,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跨国公司还可以与当地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共同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的实践。
案例三:区块链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案例分析3.1 案例背景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去中心化、透明和安全的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领域。
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贸易数据的实时共享和验证,提高贸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3.2 应用分析区块链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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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纠纷经过多次往返,争论十分激烈,最后是以甲公司承认合同成立事实告终。
这笔交易由于甲公司对市场调查研究不够,未掌握到该商品可能上涨的情报,对荷商一再要求延长发盘的有效期也缺乏敏感性,在甲一再延长有效期,并增加数量和降低价格以后,促成为了荷商的有利形势。
当荷商看准行情,表示接受时,甲公司才发现市场价格已猛涨,悔之晚矣。
虽然多方解释,以图撤盘,但均未能达到目的。
如按照甲方发盘的价格与当时市场价格比较,共损失差价达23 万多美元。
本案涉及的问题及启示1、甲公司对市场调查研究重视不够本案所涉及的商品是国际性的大商品,世界市场价格时常处于变动之中。
特殊是在供求关系发生不平衡的情况下,加之投机因素,市场价格将浮现急剧上涨或者下跌。
甲公司对这种国际性大商品,本应注意调查研究,密切注意价格变动的各种新因素。
但是当该商品的重要产地——巴西——浮现冻灾,严重影响了产量,彻底有可能刺激该商品价格上涨时,甲公司却对这一敏感性消息一无所知,直到国际市场价格猛涨,荷兰商人来电接受时才发现问题,但已时过境迁!2、在洽商技术上存在缺点这笔交易开始时,甲公司对荷商发盘为200 吨,每吨CIF 鹿特丹1950 美元,总金额近40 万美元,后数量增至300 吨,价格减为1900 美元,总金额达57 万美元。
这样大金额的报盘,普通不宜给对方留盘太久。
荷商曾经利用各种理由,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一再请求延长报盘的有效期,这其中必有原因。
但甲对荷商的这些举动均未予以注意,反而只考虑有存货,急于推销,并把数量从200 吨增至300 吨,价格由1950 美元减至1900 美元,并两次允许延长有效期。
该盘向来延至7 月25 日有效,先后给对方共留盘达28 天之久。
从而使荷商在这28 天中彻底处于主动、有利的地位,进可以攻,退可以守,在市场价格对他有利时,他可以下手订购,如对他不利时则可继续还盘或者拒绝。
而甲则彻底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
造成上述局面,同甲方的洽商技术有很大关系。
国贸案例实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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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
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本案例买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按CIF贸易术语成交时,根据惯例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时在指定的装运港口把货物装上船,及时通知买方;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物运输手续并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并提交保险单。
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方式,即卖方凭合格的单据交货,买方根据卖方提交的合格单据付款。
本案中,卖方在交货时并没有办理保险,因而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按CIF贸易术语的解释,即使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他完成了交货义务,因为他提交的单据不合格。
尽管买方的实际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由于抓住了卖方的把柄,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
所以,本案对卖方非常不利。
2.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已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1.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
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2.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FOB合同。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ff889c5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3a.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涉及我国一家知名出口企业与国外一家跨国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
本案涉及的商品为某品牌电子产品,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导致纠纷产生。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当事人信息1. 原告方:我国某知名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原告”)2. 被告方:国外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纠纷原因1. 货物质量争议:被告认为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 交货延迟: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被告无法按时履行其后续订单。
3. 支付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未能按时交货,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经过(一)合同签订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某品牌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质量标准、数量、价格、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合同履行1. 原告交货:原告于2018年6月完成了货物的生产,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2. 被告验收:被告在收到货物后进行了验收,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 争议产生:被告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三)协商解决双方在争议发生后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诉讼程序被告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一)货物质量争议1. 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际通行的标准,并符合被告的使用要求。
2. 检验标准:原告提交的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但被告认为该标准不符合其使用要求。
3. 鉴定结论: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货物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货物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不足以影响正常使用。
(二)交货延迟1. 原因分析:原告未能按时交货的原因主要是生产过程中遇到了技术难题,导致生产周期延长。
2. 合同约定:合同中未对交货延迟作出明确规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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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 出口合同, 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品发出后, 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货到目旳港后发现严重破损, 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由于买方没有指明), 买方规定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 我方应否办理?答: 买方规定不合理。
此案波及到CIF 合同旳性质。
1.根据.年通则》, CI.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 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旳对旳完整旳单据, 就算完毕了交货义务, 而不必保证到货, 因此不是到岸价。
2.CI.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商定,如果没有商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3.在CI.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解决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规定卖方替代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当。
本案例, 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规定。
案例二: 某年11月,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 公吨钢材旳合同, 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有关费用, 获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 不料货品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 所有灭失。
外商以货品灭失为由回绝付款赎单, 问我方如何解决?答: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 术语中, 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 越过船舷后旳风险由买方承当, 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 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此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 即凭全套合格单据, 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尚有, 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 应由议付银行承当第一付款责任。
解决措施:我方一方面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 只要全套单据合格, 付款行不得拒付。
另一方面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 提出严重交涉, 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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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答案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六、案例分析1、答: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性质。
因为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在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而且风险划分界限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所以卖方并不负责货物一定能安全到达目的港。
而本案中规定卖方保证到货与“装运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另外,CIF术语属于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规定“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与象征性交货的特点相抵触。
若对方要求我方保证到货,则应选用D组术语。
2、答:美方此举是合理的。
因为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贸易惯例是《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他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没有包括此项费用,所以美商要求合理。
3、答:仲裁机构将裁决卖方对损失负责。
因为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本来CFR术语下,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此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将由买方承担,但是风险的转移需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货物需要特定化。
而本案中货物装船时是混装的,并没有对货物进行特定化,则风险不转移,所以该案中货物遇高温天气变质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4、答: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因为按照FOB成交,应由买方负责办理运输,卖方可以接受委托代办,但是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风险,本案中卖方租不到船,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所以卖方不承担延误装运的责任。
5、答:我方应拒绝客户的要求。
因为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要求,买方就应该付款,不管货物是否安全到达。
而且风险转移的时间是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此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将由买方承担。
本案中我方已经向银行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并已经议付了货款。
现在货物损失,我方不负责,买方自己承担该损失,但是他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因为卖方将保险单背书后,买方即成为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而且买方对货物有可保利益。
6、答:我方选用FOB术语不妥当,应选择FCA术语成交。
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比采用FOB术语有以下好处:(1)可以提前转移风险(2)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3)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4)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7、答:卖方应赔偿损失。
因为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CFR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原则是,一般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由买方承担。
但如果卖方未及时履行发出装船通知这一义务,则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本案CFR合同中卖方虽已完成货物装船义务,使货物越过船舷,但由于疏忽没有及时将装船情况通知买方,耽误了买方投保。
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风险未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
8、答:应选用EXW或FCA术语。
因为根据“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的要求,可排除C组和D组术语,因为这两组术语下都是卖方负责办理运输;根据“我方不愿承担从乌鲁木齐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货物风险”的要求,可排除FAS 和FOB术语,因为这两个术语下,卖方都需承担货物装船前的风险。
而EXW或FCA术语可满足双方的要求。
但采用EXW 术语的前提是买方能办理出口通关手续,采用FCA的前提是交货地点应在乌鲁木齐。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六、案例分析题1、船公司的这种说法不成立。
因为联运提单是由第一承运人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并保证在目的港提货的提单。
如货物在第二程船上发生灭失或损失,则第一承运人可以不负直接责任。
现货物已经安全到达目的港,则与第二程船无干。
第一承运人必须负责。
2、银行有权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受益人也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凭单付款。
因为:(1)根据《UCP500》的规定,一个限量分批交货信用证,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时按量装运,则本批以及以后各批信用证均告失效。
(2)根据《公约》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或按时履行合同时,该当事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公约》不适用于信用证。
根据《UCP500》的规定,银行不承认受益人因不可抗力而改变信用证条款的权利。
3.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本案中,装运条件为:CY/ CY,意指整箱装运,整箱交货,即货物由出口方自行装箱,自行封箱后将整箱货物延至集装箱堆场。
箱内货物的情况如何,船方概不负责。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集装箱堆场负责将整箱货物交给收货人,并由收货人开箱验货。
本案中,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证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短少共缺成衣512件,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说明货物包装的破损和数量的短少是由于装箱时的疏忽造成的,因而,我方不能推卸责任。
4.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
根据《UCP500》第四十条b款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本案中我方500吨货物虽然分别在青岛和烟台分两次装船,取得两套单据,但系装到开往同一目的地的同一轮船上,不属于分批装运。
所以,银行拒绝付款无理。
5、答: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的。
因为,本案中,我方取得了签发日期为12月10日的提单,于1月4日到银行交单议付。
尽管我方未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到银行议付,但我方提交的提单已构成了过期提单。
根据《UCP500》第四十三条a款的规定:"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
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二十一天提交的单据……"因此,我方提交的过期提单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6、答:港商这样做的目的是想将运费转嫁由我方承担。
我方可采取以下两种做法以确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1)要求港商修改信用证,将"运费已付"改为"运费到付";2)要求港商在装船前将从中国口岸到悉尼的运费付给我方,在此基础上同意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
7、答:我方的做法不合适,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
本案中,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于5月10日将3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尽管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但向银行提交的是分别由不同名货轮,在不同时间装运的两套单据,这将无法掩盖分批装运这一事实。
所以银行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8、根据该证的规定,我方可以顺利结汇。
《UCP500》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的单据,但该单据必须在信用证和本惯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本案中,信用证于10月29日开立,此案符合《UCP500》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只要我方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提交单据,我方即可顺利结汇。
9、答:承运人无权拒赔。
因为第一承运人签发的是全程提单,应该包括运输全程并保证收货人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提货。
第一承运人除负责第一程运输外,也对转运负责。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七、案例分析题1.(1)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因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2)不赔付。
因为在CFR价格条件下,由买方办理保险。
保险条款虽然规定的是“仓-仓”但因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买方无保险利益,所以保险责任其实是“船舷-仓”。
2、保险公司能拒赔。
因FOB价格条件下,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买方无保险利益,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而卖方因不是被保险人,也无权索赔。
3、赔付。
因为根据我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的规定,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货物如果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在此前或此后由遭受了海上自然灾害,则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
4、保险公司不赔付。
因战争而导致的提货不着属于战争险的承保范围。
即不属于水渍险也不属于偷窃提货不着险的承保范围。
5、保险公司不赔付。
因为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而使货物遭受水渍的损失属于淡水雨淋险的承保范围,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范围。
该损失是由于船方的过失造成的,我方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索赔。
6、尽管该批货投保了一切险,但并非一切损失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
本案属于保险公司“除外责任”。
即CIC1981年“除外责任”第4条的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误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因此,花生糖变质是由于运输延误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不赔偿,可凭清洁提单向向船公司索赔。
7、(1)保险公司不赔付。
因为根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货物本身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2)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
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不需要保证到货。
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必须付款。
可凭商检证书和合同向卖方索赔。
8、不合理。
因为罢工险,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对于间接损失,如由于罢工而引起的劳力不足或不能运用,致使堆放码头的货物遭到雨淋日晒而受损、冷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致使货物变质等等不赔偿。
9、(1)案中海水渗入船舱造成货物损失和船舶遭遇恶劣气候,导致某货主的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其他一切损失都属于共同海损。
(2)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所有损失都赔偿。
第五章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六、计算题1、解:定额费用=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定额费用率=702000×5% = 35100(元)出口退税收入=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1+增值税率)×退税率=702000÷(1+17%)×9% = 54000(元)出口总成本=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定额费用—出口退税收入=702000+35100—54000 = 683100(元)保险费=CIF价格(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100000×(1+10%)×(1%+0.5%)= 1650(美元)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FOB价格×汇率(银行买入价)=(CIF价格—运费—保险费)×汇率(银行买入价)=(100000—3000—1650)×8.30 = 791405(元)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商品盈亏额/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791405—683100)/683100×100% = 15.86%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元)/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683100/(100000—3000—1650)= 7.1641 2、解:出口商品创汇率=(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原料外汇成本)/原料外汇成本×100%=(5000000—4000000)/4000000×100%=25%3、解:可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