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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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
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全国共立案查处农村基 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5.85万件,给予党政纪处 分或组织处理5.79万人;共受理涉农信访件19.33万 件,办结17.33万件。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维护农村社会 和谐稳定的需要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发展壮大农 村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
资源 承包 租赁 合同 管理 制度
合同的管理
• 承包合同的所有及有关资料必须纳入档案管 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 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 防虫、防盗,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 合同档案资料不得外借,确需查阅时,必须 经村委会批准同意。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 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 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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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公开 协商 和招 标投 标制

• 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 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 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 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 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 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
资产 评估 制度
• 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出让集体 资产的,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 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 评估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 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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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1.29•【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草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林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并明确承担具体管理职能的机构和岗位。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条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期为国家规定的法定期限;中途承包的期限为法定期限的剩余期限。

承包期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六条发包方是指依法所有农村土地或者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指户籍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农村土地。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川财基〔2014〕4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基〔2014〕4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4年12月25日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资金(以下简称综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具体包括: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含一事一议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财政奖励资金,以及省确定需要开展的农村综合改革相关工作资金。

第三条综改资金安排使用应遵循客观公正、责任明确、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条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依据各地人口情况、筹资筹劳额、财政困难程度、生产建设成本等客观因素,参考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财政补助比例分配下达。

财政补助比例:民族县(含民族待遇县)省财政全额补助;扩权试点县(市)省财政补助70%;其他县(市、区)省财政补助50%,市(州)财政补助20%。

在筹资筹劳限额内,政府按照农民实际筹资筹劳额100%的比例予以奖补。

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可根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际,在不低于规定奖补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第五条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按行政村个数等因素定额补助。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
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2]1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2.25
【实施日期】2002.02.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2]1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的精神,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村、社(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市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
村、社(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

二、操作步骤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前,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须进行资产清查,核实债权债务,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调整好帐务,使帐帐、帐物、帐款、帐表、帐证五相符,在此基础上,按照以下工作流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4•【字号】川办发[2000]138号•【施行日期】200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川办发〔2000〕138号)为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土地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管好农村财务和农村集体资产、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等热点问题,涉及到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的农村政策的落实,稍有疏忽和不慎,就会影响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是党的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

各地要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积极性,化解各种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把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体系。

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权威的工作机构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强化农经人员培训,努力造就一支熟悉农村政策、热心为群众办事的专职队伍,提高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水平。

二、加强土地承包规范管理,确保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目前,全省范围内的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要围绕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化建设,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着重做好三项工作:一是继续抓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后续完善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消除影响稳定的各种隐患。

二是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以承包合同管理、土地承包费管理、机动地管理为重点,加强规范化管理,指导合同签订,建立合同档案,及时调处纠纷,组织合同兑现,切实维护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特别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或者合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自主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责。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券等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水面、绿化地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有依法保护、经营、管理集体“三资”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镇经管站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二)负责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做到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制度、有经费、有平台;(三)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评估、界定等工作,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四)接受有关业务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五)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农村集体“三资”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镇财政、审计、民政、国土、林业、教育、科技、文体、卫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

依托镇经管站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委托代理服务。

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评估、界定等工作,根据政府安排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三)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经营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四)按照程序和协议,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财务公开等服务;(五)指导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记账报账,健全账簿设置,规范财务凭证,严格财务流程,搞好收支核算;(六)组织搞好农村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附件1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第四条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17年12月31日。

第五条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

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答疑解惑。

第二章集体资产清查第七条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现金。

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银行存款。

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强化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机电提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机电提灌,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以机械设备提取天然水和工程水用于农业生产灌溉和农村生活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村机电提灌工作,其设置的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内的农村机电提灌工作。

第四条农村机电提灌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鼓励和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农村机电提灌站,发展农村机电提灌专业化服务组织,以适应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需要。

第五条国家保护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资产。

第六条对在农村机电提灌的建设、管理、保护和抗旱救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提灌设施建设第七条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应根据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和水源等条件,合理布局,统筹规划。

第八条全省农村机电提灌发展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地、州和县级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有同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备案。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9.01•【文号】农经发[1998]8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现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和集体资产的完整性,防止资产流失,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有权登记,是指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的法律行为(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含乡〔镇〕村集体企业中的集体资产,下同)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登记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以下简称《产权证》)是集体经济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集体资产并以该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凭证,也是依法确认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单位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产权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人)名称、地址、负责人:(二)占用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三)资产总额、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其他。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党支部书记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带头遵守、严格执行本规定,依法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二)制定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对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五)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六)接受乡党委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的代管工作。

第五条乡农业经营管理站是本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以其它方式非法占用。

第二章村集体资金的管理第七条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

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

村集体向单位和农户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市农经办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上交乡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严格执行帐、款分管,由村财会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

第十条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代管的本村资金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村集体资金的存入、支取要到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2.10•【字号】川财农〔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7〕11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2月10日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综改资金)管理,推动农村改革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中央统一领导和部署,中央和省级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和省确定开展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

第六条综改资金可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七条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

国家直接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其产权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

能够在集体组织成员之间量化的,原则上应予以量化。

第八条省财政按照农村人口、乡村个数、财政困难程度、项目建设成本、重点改革任务、考评结果等因素分配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综改资金。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扩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权,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公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包括乡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公司、合作社等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及其他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应当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进产业升级和发展,维护集体利益和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登记、定期公示,设立标准化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的核算、评估和监督,防范避免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险,合理合法地运用资金,保证社员和集体成员的利益,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平稳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公有资产登记、核算、评估和监督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章公有资产的管理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有资产包括土地、自然资源、建筑物、设施、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形式的财产。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清查登记制度,详细记录资产的来源、用途、规格、数量、价值、保存状况等情况,并进行编号、标记和财产防盗保安工作。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资产买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业务,保障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公有资产进行定期核算、评估,确保公有资产的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应当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同时,要依据经济发展变化、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等因素不断调整经济运行模式和方向。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眉农函〔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乡村振兴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现将《眉山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6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四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第五章附则眉山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川农业〔2011〕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生产经营合作组织,包括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登记赋码并取得登记证的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联合总社)、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联合总社)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短期投资、存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5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7.30【实施日期】2001.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社(组)全体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农民共同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村集体资产投资举办或参股的企业等经济实体,以及依照协议享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其经营管理适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并通过其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行使经营管理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设立专门的组织具体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具体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指导与监督;所属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的确权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二)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资金、劳务投入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四)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五)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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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强化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机电提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机电提灌,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以机械设备提取天然水和工程水用于农业生产灌溉和农村生活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村机电提灌工作,其设置的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内的农村机电提灌工作。

第四条农村机电提灌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鼓励和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农村机电提灌站,发展农村机电提灌专业化服务组织,以适应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需要。

第五条国家保护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资产。

第六条对在农村机电提灌的建设、管理、保护和抗旱救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提灌设施建设第七条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应根据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和水源等条件,合理布局,统筹规划。

第八条全省农村机电提灌发展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地、州和县级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有同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备案。

市、地、州和县级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应服从全省农村机电提灌发展总体规划。

第九条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和选址,必须符合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时,应当根据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安排适当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建设,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装机容量小于100千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100千瓦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批。

禁止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

第十二条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先设计、后施工。

工程竣工后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购置、转让小于3.75千瓦机电提灌设备,须在当地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登记;购置、转让大于3.75千瓦的机电提灌设备的,应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牌照和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全省农村机电提灌总体规划实施的需要,逐步增加对农村机电提灌建设的投入,引导和鼓励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农村机电提灌建设发展的资金。

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站,享有法定的权益。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应当依据投资的来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站,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并发给产权证书。

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应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产权证书。

第十八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国有固定式农村机电提灌站应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定编、定员。

定编、定员后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的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

国家拨款用于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统筹规划使用,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机电提灌机械产品的生产实行产品质量监督,对产品的销售、维修、推广实行行业管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机电提灌实行国家、集体、个体经营和联合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机电提灌用电实行优惠。

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村机电提灌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机电提灌用电。

第二十二条各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机电提灌提水计划。

农村机电提提灌服务组织或个人开展提灌作业,应接受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农村机电提灌服务实行指导价。

农村机电提灌服务指导价,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农村机电提灌成本,依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农村机电提灌服务指导价每年发布一次。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机电提灌水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或者国家与集体联合经营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服务收费,不得超过当年公布的指导价。

集体或者个人经营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服务收费,可以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议定。

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者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依据当年公布的指导价调解。

第二十五条集体经营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维持再生产发生困难时可以从集体提留的公积金中确定适当的数额用于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发生严重旱涝灾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调集农村机电提灌机械投入抗旱排涝活动。

抗旱排涝结束后,人民政府应督促有关用水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机电提灌水费。

给农村机电提灌机械所有者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鼓励就支持农村机电提灌站在保障灌溉的前提下开展多种经营。

农村机电提灌站开展多种经营的收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在税收方面给予减免,财政主管部门不能因此减拨事业经费。

第二十八条农村机电提灌机械的安全监理,依照《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提灌设施保护第二十九条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条因建设需要迁移固定式农村机电提灌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征得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异地还建或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

国家投资兴建的固定式机电提灌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费用,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用于发展当地农村机电提灌事业。

第三十一条农村固定式机电提灌站的机房、变压器、输电线路、输水管和主渠道等设施外围,应划定保护区域。

保护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在划定的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堆放妨碍提灌站正常作业和安全生产的物品;(二)兴建妨碍提灌站安全生产的建筑物;(三)种植植物的生长高度影响输电线安全运行的;(四)从事不利于工程管护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国有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机电提灌站负责管护。

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由其投资建设者负责管护,并接受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农村机电提灌站正常生产秩序、堵塞提灌设施的进出水管,或者擅自在提灌站专用输变电线路上搭线接电,影响输电线路和变压器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查封或者折价变卖继续施工的设备和建筑材料,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2至4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收入的,可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购置、转让小于3.75千瓦机电提灌设备不进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可并处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或者纠正;;拒不停止或者纠正的的,可并处2千元以下罚款:(一)堆放妨碍提灌站正常作业和安全生产物品的;(二)兴建妨碍提灌站安全生产建筑物的;(三)种植植物的生长高度影响输电线安全运行的;(四)扰乱农村机电提灌站正常的生产秩序的;(五)堵塞提灌设施的进出水管的;(六)擅自在提灌站专用输变电线路上搭线接电,影响输电线路和变压器安全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2至5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一)购置、转让大于3.75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未注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二)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农村机电提灌站资产。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盗窃、抢劫农村机电提灌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在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人员,应视情节和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机电提灌站,依照有关水利工程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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