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安政办发[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7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改善和保障民生,实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群全覆盖,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以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以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健全机制、规范管理为原则,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健全经办机制,强化工作责任,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二、目标任务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覆盖全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建成多险种统管、跨区域接续、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经办服务系统,实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群全覆盖。
三、完善机制(一)建立健全缴费激励机制。
各县区根据经济发展、财政增长等情况,建立“长缴多得”机制,对缴费16 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标准。
积极探索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制度,提高群众受益水平,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二)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2•【字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共济互助能力,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均应依照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下列原则:(一)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三)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四)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实施最低缴费年限制度;(五)市级统筹,分级负责,风险共担,单独核算,统一管理;第四条全市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统一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网络信息化管理。
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抵御风险能力较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第二章参保申报和缴费第五条每年10、11、12月为参保申报缴费期,用人单位应在本单位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和缴费。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代安康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代安康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安政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代安康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新时代安康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21日新时代安康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就业是民生之本。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乐业才能安居”的科学论断,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战略,为加快建设西北生态经济强市和聚力建设幸福安康提供坚实就业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本责任制适用于市、县(市、区)、镇(办)政府及其班子成员,以及市、县两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干部。
村(居)民委员会及其班子成员应当配合镇(办)及有关部门做好促进就业相关工作。
第三条实施本责任制主要任务是持续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夯实各级各部门就业工作责任,统筹各方力量,构建齐抓共管的就业工作格局,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实施本责任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通过明确责任、建立机制、严格奖惩等措施,建立健全就业促进机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
第二章目标责任第五条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把扩大就业作为建设幸福安康的重要内容,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主要目标,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补齐就业服务领域短板,积极创建“充分就业市”。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25•【字号】安政办发〔2016〕162号•【施行日期】201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1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5日安康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为推动我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顺利实施,促进社会保险从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转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4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陕人社函〔2016〕138号)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陕人社函〔2016〕4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重要意义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的专项行动。
近年来,按照中省统一部署,我市已基本建立了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日趋完善,参保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但还存在各项社会保险参保底数不清、重复参保和中断缴费现象并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顺畅等问题,亟需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进程中抓紧解决。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市劳务创业脱贫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市劳务创业脱贫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安政办发〔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市劳务创业脱贫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市扶贫开发局制定的《安康市劳务创业脱贫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7日安康市劳务创业脱贫实施意见(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市扶贫开发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发〔2016〕1 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大力开展就业扶贫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6〕18 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劳务创业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通过技能培训、劳务输出、自主创业、就业援助等系列帮扶手段,引导劳务创业脱贫一批,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增加收入,顺利实现全市脱贫目标。
二、政策措施(一)实施技能培训扶贫,提高贫困劳动力就业能力1.充分发挥各项培训资源优势。
积极推进职业教育资源整合,集中人社、教育、扶贫、农业、民政等部门技能培训项目资金,对贫困劳动力实施免费精准培训,达到市场需求岗位技能标准。
安康学院、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安康技师学院每年要开设特色产业培训班,对未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免费培训,确保贫困家庭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门以上致富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实现就业脱贫。
2.适应市场需求分类实施培训。
在严格培训师资、实训设施设备要求、保证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培训定点机构可在贫困人口集中的乡镇、行政村开设培训点或培训班,引导企业在贫困县建立劳务培训基地,对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筹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筹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安政办发〔2015〕112 号•【施行日期】2015.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筹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112 号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筹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7日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筹建工作方案为构建统一、规范、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 号)要求,结合安康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2015 年7 月31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中、省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目标任务按照“统一进场、管办分离、阳光交易、多头监管、制度约束、责任追究”的原则,整合市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组建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优质服务,着力构建公开公正、阳光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统一协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机制。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按照市政府2015 年第八次常务会议精神,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鲍永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王安中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王龙军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刘福全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成员:陈伍文市编委办主任唐军市发改委主任马勇市财政局局长陈伦宝市人社局局长廖坤波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石昌林市规划局局长杨克山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周功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李小年市公产局副局长刘明泰市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鲁延福市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刘福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单位关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100号【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19【实施日期】2010.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1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局、市总工会共同拟订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总工会)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推动和规范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10〕5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对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积极推动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全市除较大规模企业已开展职工工资分配、工资增长集体协商外,一些中小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还比较滞后,企业内部矛盾依然比较突出。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6.26•【字号】安政办发〔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财政局制定的《安康市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市财政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安康市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财政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督,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 号)、《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库〔2007〕3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公务卡制度改革是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提高预算单位财政管理水平,加强财政财务监控,规范公务消费,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改革,有利于不断提高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用款效率;有利于提高政府支出的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在制度上预防和控制腐败,减少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指导思想坚持公共财政改革方向,以公务卡及电子转账支付系统为媒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最大程度地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升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强化财政动态监控,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有利于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实现公务卡管理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有机衔接,保证财政资金在最终支付之前始终保留在国库中。
二是坚持有利于加强财政动态监控。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9〕27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9〕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4日安康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降低企业成本,减少企业运行费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陕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陕政办发〔2019〕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降低全市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单位0.7%、个人0.3%),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6月30日,市县(区)参保企业单位依照原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基准下调20%,确定参保企业单位缴费费率。
二、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2412元上下限核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7619元上下限核定。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4•【字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安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安康,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必须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基本原则是:1、从我市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2、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3、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县区属地管理。
第四条城乡居民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保险费的缴纳第五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1.24•【字号】安政办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范围凡在本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规定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包括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
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原则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原则是:属地参保、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不建个人帐户;基金现收现付、以收定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待遇与现行《安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试行)》(安署发〔1999〕23号)等政策相衔接,缴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三、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聘用5人以上农民工的,要为其参加当地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安政办发〔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日安康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8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1.总额控制,保障基本。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2.建立机制,激励约束。
发挥医保第三方优势,健全“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积极性,促进医疗机构从规模扩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变。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充分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保管理服务能力、医疗服务特点、疾病谱分布等因素,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实行符合本地实际的医保支付方式。
4.统筹推进,多措并举。
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各项改革,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发挥部门合力,多措并举,实现政策叠加效应。
5.强化管理,严格考核。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监督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评价与监管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安政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6日安康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第一条为统筹做好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执行高效、落实有力,提高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市政府督查室牵头抓总、各口分工负责、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大督查”工作机制。
市、县区政府督查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以及对本级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对下级单位督促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市政府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县级领导)负责对应市政府领导分管联系工作的督促检查。
对于涉及面广、事关全局、综合性强、协调难度大且催办后落实效果不佳的事项,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可转交市政府督查室提级督查。
第五条市政府督查室是履行市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职责的专职机构,主要职责为:(一)督促检查中、省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二)督促检查省《政府工作报告》涉及安康事项和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解、公开承诺事项落实情况;(三)督促检查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四)督促检查和反馈中、省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指示要求市政府督查室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五)督促检查和指导市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六)督促检查和反馈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及内刊中反映重要问题,省政府督查室转办的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人民网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七)督促检查政府系统巡视和审计重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安政办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 号)、安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办发[2010]31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党政机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安办字[2013]65号【发布部门】中共安康市委安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8.26【实施日期】2013.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13〕65号)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安各单位:《安康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6日安康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陕办发〔2013〕5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1 号)精神,(以下简称这三个文件为《通知》),切实做好我市清理规范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意见》,严格按照中、省《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强化督促检查,认真完成自查自纠、清理规范和整改落实等各项工作任务,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把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落到实处,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切实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管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组织领导,由市委副书记陈勇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安利牵头,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市委各部门及人民团体的清理规范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本机关清理规范工作;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协调指导各县区(含高新区、瀛湖生态区)的清理规范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3]76号【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13【实施日期】2013.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为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根据中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体系为目标,以能力建设为主线,以机制创新为抓手,按照“整体推进、重点突出、按需施教、科学管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建设美丽富裕新安康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总体要求1.服务大局,紧扣需求,强化培训针对性。
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部署及“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结合工作岗位要求和公务员全面发展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方法,为科学发展服务,为中心工作服务,为公务员成长服务。
2.突出能力,确保质量,增强培训实效性。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注重能力建设、学风建设。
扩大培训规模、规范培训流程、强化质量评估,实现规模、质量、效益有机统一。
3.突出重点,均衡发展,提高培训统筹性。
重点加强县区、镇办等基层公务员培训力度,整合各类培训资源,促进不同部门、不同层级公务员培训全面均衡发展。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安政办发〔2012〕96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企业,对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建设美好安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扩大消费与改善民生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把推动家庭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以促进就业作为发展家庭服务业的主要目标,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营造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打造多层次、多形式协调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为满足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提供丰富的家庭服务产品。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达到供需基本平衡,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不断提高,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完善。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安政办字〔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主任:王安利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主任:何邦军市政府党组成员、市财政局局长王龙军市政府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陈伦宝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委员:苏利杰市监察局副局长常忙利市重点项目办副主任胡洪斌市民政局副局长马勇市财政局副局长、公产局局长周育论市人社局副局长、市技工学校校长肖岳权市人社局副局长、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处处长陈国进市审计局副局长、市省属企事业审计处处长朱纪森市规划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开群市住建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杨彬市卫生局副局长陈稳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主任杨远胜市物价局纪检组长王长国市药监局副局长张恒一市地税局副局长卢安市总工会副主席郑其巧市妇联会副主席吴魁中国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副行长谢光运市人社局纪检组长余延江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处长闫立岗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基金办主任崔中华市政协委员、市政协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桂明德市人大代表、市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丁礼康市人大代表、市振兴实业集团董事长彭小梅市安运运输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谢光运同志兼任。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28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14•【字号】安政办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4日安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1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政府及安康国家级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实施,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治欠保支长效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加强组织领导,主要包括各县区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层层传导压力,统筹做好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治欠保支长效制度,主要包括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源头治理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工资制度、欠薪违法行为信用惩戒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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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147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23
【实施日期】2010.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0〕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99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划出移交和取消的职责。
1、拟定本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2、目标责任考核职能划归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调整的职责。
将市政府所属部门科级领导职务任免审批调整为备案。
(四)新增的职责。
增加农民工工作、农村社会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等管理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的人才队伍;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人才,提高引进国外专家层次。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职责。
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
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职责。
5 加强全市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组织实施。
(二)负责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综合管理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拟订和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三)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准入制度、监管办法和人力资源流动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和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和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及技师评聘工作。
(五)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办法、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管理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支付保障机制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制度;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统计;管理市政府部门科级以下干部档案。
(六)负责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管理来安工作的外国专家、留学人员和出国(境)培训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稳定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
(八)拟订并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指导全市职业能力鉴定工作;牵头拟订并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组织指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对外劳务输出及有序流动。
(九)负责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和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
(十)建立并落实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管制度;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有关农民工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定促进农民进城落户有关农民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