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2年第1期)

合集下载

证监会会计部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1-4期

证监会会计部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1-4期

为解决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些难点问题,近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发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

问题解答针对目前出现的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发生差错和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等难点问题进行了必要的解答。

附录: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中国证监会会计部2010年6月23日问题1.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的,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

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

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问题2.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发生差错,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解答:会计估计,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尽管会计估计所涉及的交易和事项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但如果上市公司在进行会计估计时,已经充分考虑和合理利用了当时所获得的各方面信息,一般不存在会计估计差错。

例如由于上市公司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这种修订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

只有上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并未合理使用编报前期报表时已经或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做出会计估计,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的情况,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其他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及影响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通知的解读

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通知的解读
关 监 于管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问题解答 通】根据 ( 业会 计 准则讲 解 》 得 的相 关 信 息,能够 对 因维 简费 会 计 政 ( 企
(0 8 2 0 )的 要 求 ,在 编 制 2 0 0 8年 年 报 时, 策 变更 所 涉 及的固定资 产 进行 追 溯 调 整

20 0 7年度 基 本 每 股收 益 = (0 0+ 30
企 业 应 当按 规 定计 提 折 旧,计 入 有
关成本 费用 : 熟 悉 的按 全 面 摊 薄 法 计 算 的 每 股 收 益 ,
50 0 )/(0 0 2 0 0+4 0 )=01 元 ) 00 . 5( 2同一控 制下稀释 性潜在股的的计算: . 同一 控 制下 企 业合 并中作为 对 价 发 取 而 代之的是 基 本 每股 收 益 。相 对 于全
余公 积 —— 专项 储备 ”科 目余额 冲减 至 零为限 : 借: 盈余公 积—— 专项储 备
贷: 利润分配——提 取专项储备
相对于全 面摊薄每股 收益, 基 该 项合 并中参 与合 并的企 业 在 合并 前 及 合 并后 均为 A 公司 最 终控 制,为同 本每 股 收 益进一 步 考虑 了股 份变动的时间因素及 其对 全年 控制下的企 业 合并 。 20 0 8年 度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5 0 / 0 0 净利润的贡献程度。 (0 0 2 0 0+4 0 )=02 元) 00 .1(
行 与合 并的 企 业在 合 并前 后 均受 同一方 或 通股 股 数 一 权 价 格 ×拟行 权时 转 换的 当期普 通股 平均 市场价 格 。 相 同的多方 最 终 控 制。从 最 终 控 制 方 角 普通 股 股数 / 度 看 ,视 同合 并后 形 成 的以合 并 财 务 报 计算 稀 释的 每股 收 益时 应当加到普 通股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8期)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8期)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 年第1 期,总第8 期)问题1: 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发生差错,并追溯调整前期报表?解答: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 年第1期,总第4期),不应简单将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对比认定存在差错。

只有在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未能合理使用前期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才能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存在差错。

前期会计估计存在差错,并不必然进行追溯调整,只有当上市公司确定相关因素导致会计估计差错累计影响数切实可行且该差错重要时,才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前期报表,否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问题2: 上市公司发生企业合并时,若上市公司与被合并主体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时间接近一年,是否可以将该交易判断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解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一一企业合并》及其讲解,判断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要求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为非暂时性的。

具体的时间性要求为:在合并日之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合并日之后所形成的报告主体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一年以上(含一年)。

此外,如果合并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与拟收购主体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时间超过"一年",还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相关规定,判断合并交易与之前上市公司与拟收购主体成为同一控制下企业的交易是否为一揽子交易。

问题3: 对于上市公司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解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2年第1期)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2年第1期)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2年第1期)1.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信息的考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持有的存货项目如原材料、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应根据其持有目的,综合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得的信息等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活跃市场、有明确市场价格的,一般应以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第二,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前后一段时间有关存货市场价格的走势等进行判断,如公司能够提供明确的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价格较为异常,无法代表企业持有存货的预期变现价值的,例如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的价格没有足够成交量支持,或者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的价格趋势判断资产负债表日的价格为非正常波动形成等,原则上可以考虑根据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的价格走势确定相关存货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的可变现净值。

第三,在资产负债表日不存在明确市场价格,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取得了该存货的价格信息,且该价格信息与资产负债表日价格相关的,可以日后事项期间取得的有关价格为基础确定存货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的可变现净值。

上述原则仅适用于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不适用于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项目。

2.涉及BOT项目的合并报表编制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承接BOT项目,但将实质性建造服务发包给合并范围内其他企业的,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实务中一直存在是否应抵销建造方的建造合同收入及发包方对应的资产成本的困惑。

一般情况下,合并财务报表以纳入到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个别报表(或经调整的个别报表)为基础,在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编制形成。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项目公司)自政府承接BOT项目,并发包给合并范围内的其他企业(承包方),由承包方提供实质性建造服务的,从合并报表作为一个报告主体来看,建造服务的最终提供对象为合并范围以外的政府部门,有关收入、损益随着建造服务的提供应为已实现,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按照相关规定体现出建造合同的收入与成本。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1~4期)解读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1~4期)解读
制度解读 I O IY I T R R T T O LC E P E A I N P N
《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
则监管问
》第1 ( 硼 ) 解读
山东滨州市公路 管理局 秦 文娇
《 市公 司执行 企业会计 准则 监管 问题解 答》 上 ( 1 ) 第 期 解读
问题1 根据 《 :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 0 ) ( 0 8 的要求 , 编制20 在 08
年年报时 , 煤炭企业 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 的维简费 , 比照安全 应 解读 : 在新会计准则下 , 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方法发生了重大 变化 ,定期报告 中将不再出现原来为投资者所熟悉的按全面摊薄 法计算的每股收益 , 而代之的是基 本每股收益。 取 相对于全面摊薄 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进一步考虑 了股份 变动 的时间因素及其
[ 1 甲公司和 乙公 司分别为A公司控制下 的两家全资子公 例 ]
司 。0 8 月 1 甲公 司 自母 公 司 A 司处 取 得 乙 公 司 10 2 0 年7 日, 公 0 %的 股
权, 合并后B 司仍维持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 。 公 为进行该项企业 合并 , 甲公 司向乙公司的股东定 向增发4O 万股 本公 司普通股 。 OO 甲 公司2 0 年度净利润为3 0 万元 , 07 00 乙公司20 年度净利润为5 0 07 0 万 元; 甲公司2 0 年度合并净 利润 为5 0 万元 , 08 00 其中包括被合并方乙 公 司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4 0 5 万元 。 合并前 甲公司发行在外的普 通股为20 0 0 0 万股 , 假定除企业合并过程 中定 向增发股票外股数未
合并前未发生任何 交易, 合并前 甲公司旗下没有子公 司。 甲公司合 并利润表 中基本每股 收益 的计算如下 : 该项合并 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及 合并后均为A 公司最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1~4期)解读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1~4期)解读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1~4期)解读作者:秦文娇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10期《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1期)解读问题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要求,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即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具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第一,维简费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视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所规定的原则进行追溯调整;第二,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不再计入成本或费用;第三,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要求计提折旧;第四,编制2008年年报时,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维简费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追溯调整时,应进行追溯调整。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在第五章固定资产追加了如下内容: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

在以后期间采用实报实销的形式,形成费用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形成资产时,按照折旧标准逐年提取,计人成本科目。

(1)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维简费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2)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同时作以下分录,但冲减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制造费用”等,贷记“累计折旧”。

(3)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同时作以下分录,但冲减金额以“盈余公积—一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详解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详解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详解近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发布了《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本文对该期问答解读如下:问题 1.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的,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

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

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解读:1.“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是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可能是由于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或者疏忽、曲解事实造成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

2.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应按照追溯重述法,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

对于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调整等涉及损益类的项目,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再将其余额过渡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3.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相当于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捐赠,按照《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BOT、PPP、BOO、DBOT及委托运营模式的项目全流程的会计处理分录

BOT、PPP、BOO、DBOT及委托运营模式的项目全流程的会计处理分录

BOT、PPP、BOO、DBOT及委托运营模式的项⽬全流程的会计处理分录5、问题14.关于收⼊确认⽅式及相关会计处理申报⽂件显⽰:(1)发⾏⼈主要从事污⽔处理业务,通过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式负责污⽔处理⼚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报告期内在运营项⽬主要分为BOT模式及委托运营模式,在建项⽬还包括PPP、BOO、DBOT模式。

长沙市开福污⽔处理⼚特许经营权⾃2017年7⽉1⽇起按照⾦融资产进⾏核算。

(2)发⾏⼈⼯程服务收⼊主要系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取得的⼯程建设收⼊。

建造期间,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和成本,在⼯程建设服务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于资产负债表⽇按照成本完⼯百分⽐法确认提供的⼯程建设收⼊。

请发⾏⼈:(1)说明投资及运营业务各类污⽔处理项⽬的取得⽅式、各类取得⽅式的主要特点、会计确认和初始计量⽅法、后续计量⽅法,BOT、PPP、BOO、DBOT及委托运营模式的项⽬从建设到运营全流程的会计处理分录,详细列举发⾏⼈同⾏业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式以及与发⾏⼈的⽐较,发⾏⼈在确认⾦融资产时各个项⽬的确认⽅式是否保持⼀致;说明项⽬运营阶段主要业务情况、相关资产、负债、收⼊、成本的确认和计量⽅法。

回复:(⼆)投资及运营项⽬会计确认和初始计量⽅法、后续计量⽅法、会计处理分录1、会计确认及初始计量截⾄本回复出具之⽇,发⾏⼈运营的⽔⼚项⽬的会计处理情况如下:由上表可知,发⾏⼈在确认开福⽔⼚⾦融资产时,各个⽔⼚项⽬的确认⽅式系结合项⽬特许经营条款情况及会计准则要求,处理原则⽆差异。

2、会计处理分录发⾏⼈不同业务模式下投资及运营项⽬从投资建设、运营到移交(如适⽤)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1)PPP、BOT和DBOT特许经营项⽬报告期内,发⾏⼈取得特许经营业务后,成⽴项⽬公司作为特许经营项⽬实施主体。

项⽬公司在承继特许经营权后,将⼯程建造业务发包给母公司。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2)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2)
第三章股份支付 ..................................................................................................................... 14
2
第一节一次授予、分期行权的股份支付计划 ................................................................. 15 一、背景情况 ................................................................................................................. 15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 ..................................................................................... 15 三、问题分析与讨论 ..................................................................................................... 16 四、典型案例 ................................................................................................................. 16
第三节股份支付计划的取消与作废 ................................................................................. 20 一、背景情况 ................................................................................................................. 20 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 20 三、问题分析与讨论 ..................................................................................................... 20 四、典型案例 ................................................................................................................. 21

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2年第1号)_20120209(终稿)

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2年第1号)_20120209(终稿)

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2年第1期,总第2期)中国证监会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工作小组 2012年2月8日一、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2011年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关注哪些问题?答:同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相同,按照《证券法》规定,只有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才能够从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2011年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一)关注事务所内部对内控审计业务准备的充分性1.在内部控制审计专业标准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应已具备成熟的内部控制审计方法,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审计执业标准;2.在内部管理方面,事务所已设臵能够有效运行的与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3.在专业团队建设方面,事务所应能够为每个审计项目团队配备具备熟练掌握内部控制审计方法、拥有内部控制审计经验的业务骨干人员,并对所有参与内部控制审计的人员提供适当的内部控制审计培训。

(二)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后运行时间对审计结论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内控审计业务时,应充分考虑对于审计中识别内部控制缺陷后至审计基准日之前,被审计单位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完成缺陷整改,并且确保整改后的内部控制运行满足最短期间(或整改后内部控制的最少运行次数)以及最少测试数量的要求,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得充分的测试样本规模,完成测试并得出整改后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

如被审计单位没有足够的时间完成整改或是无法确保整改后的内部控制运行能够满足最短运行时间,应当充分考虑该情况对审计结论的影响。

(三)关注内部控制审计现场工作启动时间对审计程序的影响整改后的内部控制需要在基准日之前运行足够长的时间,注册会计师才能得出整改后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

注册会计师需考虑内部控制审计现场工作启动时间较晚对审计程序的影响:1. 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中识别出某项控制缺陷,如果被审计单位没有足够的缺陷整改时间及整改后控制运行时间的,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时,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这一情况。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1-6期)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1-6期)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 年 1-6 期)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2011 年第 2 期 总第 6 期)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近期日常会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现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2011 年第 2 期),作为会计监管的专业判断依据。

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特此通知。

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 年第 2 期) 证监会会计部2011 年 8 月 15 日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 年第 2 期) 问题一:如果公司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等会计估计作出变更,变更后的会计估计最 早可以自何时开始应用?解答:对会计估计的变更应当采用未开始用法处理,即会计估计变更近影响变更当期的,其 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 会计估计变更及影响变更当期数又影响未来期间数的, 其 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因此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该会计估计变更被正 式批准后生效。

为了方便操作, 新会计估计最早可以自最近一期尚未公布的定期报告开始实 施,原则上不能追溯调整更早会计期间。

问题二: 对于上市公司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已经存在的债务, 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资产负 债表日后期间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 是否应该根据债务重组协议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 债表中相关负债的金额? 解答: 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交易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 事项不能据以调整报告年度资产、 负债项目的确认和计量。

债务重组中涉及的相关负债在报 告期仍应按照债务重组协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协议等地约定确认和计量, 相关债务重组 损益应当在有关负债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确认。

问题三: 除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之外, 公司为取得贷款可能还与银行签订监管 协议、造价咨询协议、信息系统咨询服务等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上述服务费用应如何进行 会计处理? 解答:在上市公司取得银行贷款的同时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造价咨询协议、信息系统咨询 服务等服务协议的情况下, 如果向银行支付的该类服务费用与取得银行贷款直接相关并且银 行实质上未提供协议约定服务的, 相关服务费用按照实质上重于形式的原则, 视同贷款利息 进行处理;如果银行确实提供了协议约定的服务,相关服务费用应当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总第8期)(5篇)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总第8期)(5篇)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总第8期)(5篇)第一篇: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总第8期)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函[2013]232号2013年06月18日问题1: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发生差错,并追溯调整前期报表? 解答: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 年第1 期,总第4 期),不应简单将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对比认定存在差错。

只有在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未能合理使用前期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才能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存在差错。

前期会计估计存在差错,并不必然进行追溯调整,只有当上市公司确定相关因素导致会计估计差错累计影响数切实可行且该差错重要时,才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前期报表,否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问题2:上市公司发生企业合并时,若上市公司与被合并主体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时间接近一年,是否可以将该交易判断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解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一一企业合并》及其讲解,判断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要求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为非暂时性的。

具体的时间性要求为:在合并日之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合并日之后所形成的报告主体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一年以上(含一年)。

此外,如果合并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与拟收胸主体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时间超过"一年",还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 号》的相关规定,判断合并交易与之前上市公司与拟收购主体成为同一控制下企业的交易是否为一揽子交易。

问题3:对于上市公司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解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总第8期)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总第8期)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函[2013]232号 2013年06月18日问题1: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发生差错,并追溯调整前期报表?解答: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 年第1 期,总第4 期),不应简单将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对比认定存在差错。

只有在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未能合理使用前期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才能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存在差错。

前期会计估计存在差错,并不必然进行追溯调整,只有当上市公司确定相关因素导致会计估计差错累计影响数切实可行且该差错重要时,才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前期报表,否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问题2:上市公司发生企业合并时,若上市公司与被合并主体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时间接近一年,是否可以将该交易判断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解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一一企业合并》及其讲解,判断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要求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为非暂时性的。

具体的时间性要求为:在合并日之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合并日之后所形成的报告主体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一年以上(含一年)。

此外,如果合并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与拟收胸主体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时间超过"一年",还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的相关规定,判断合并交易与之前上市公司与拟收购主体成为同一控制下企业的交易是否为一揽子交易。

问题3:对于上市公司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解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1-8期)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1-8期)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1-7期)2009年第1期,总第1期 (1)2009年第2期,总第2期 (4)2009年第3期,总第3期 (4)2010年第1期,总第4期 (5)2011年第1期,总第5期 (7)2011年第2期,总第6期 (9)2012年第1期,总第7期 (10)2013年第1期,总第8期 (12)2009年第1期,总第1期问题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要求,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即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具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第一,维简费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视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所规定的原则进行追溯调整;第二,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不再计入成本或费用;第三,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的要求计提折旧;第四,编制2008年年报时,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维简费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追溯调整时,应进行追溯调整。

问题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是否需要根据具体发行日期加权后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解答: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公司应将作为对价而发行的全部新股数计入合并当年和对比年度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即权重为1);在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条件下,公司应采用同样原则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问题3: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对于转让超额亏损子公司的经济业务,在合并报表中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公司对超额亏损子公司在2006年12月31日前根据有关规定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公司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转让上述超额亏损子公司时,转让价款和上述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差额应调整未分配利润,不能在合并利润表中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对于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已在利润表内确认的子公司超额亏损,在转让该子公司时可以将转让价款和已确认超额亏损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合并利润表。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1-5期)-全集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1-5期)-全集

附件五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总第5期]2011年第一期总第5期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新出。

全文如下:问题1:上市公司持有的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减少投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等原因引起上市公司在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下降的,但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对于原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持股比例下降后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剩余投资仍应按照权益法核算。

其中,出售部分股权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实际取得价款与按出售股权比例计算应结转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于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投资方未同比例增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持股比例下降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按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本公司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A公司为上市公司,2009年1月1日,A公司以1100万现金取得B公司股份400万股,占B公司总股份的25%,并对B公司形成重大影响。

2009年1月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

2010年7月1日,B公司向C公司定向增发新股400万股,C 公司以2000万元现金认购。

增发股份后,A公司对B公司仍具有重大影响。

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6月30日期间,以2009年1月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B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800万元。

除所实现利润外,在此期间,B公司所有者权益无其他变动。

分析:2009年1月1日,A公司取得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占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4000*25%=1000万元,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1100万元,包括商誉100万元。

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A公司累计确认投资收益800*25%=200万元,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0万元。

【会计实务经验】上市公司与政府资金往来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经验】上市公司与政府资金往来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与政府资金往来的会计处理据不完全统计,沪深两市目前已有1325家上市公司发布2012年年报。

年报显示,1311家企业收到政府补助,补贴金额总计549.07亿元,平均每家上市公司获得补贴达4188.07万元。

政府补贴资金已更多地用于扶持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转型,但是,这些补助资金仍或多或少地起到了粉饰上市公司业绩的作用,成了多家上市公司的扭亏利器。

近日,证监会下发的最新一期《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以下简称问题解答)共包括5个问题,其中有2个问题对政府补助的不同情形作了规范。

本文主要探讨上市公司与政府资金往来的财务会计处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政府资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政府补助:①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②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和税收返还。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对政府补助款项确认“其他应收款”。

问题解答对此进行了强调,对于政府补助的确认原则,应该为权责发生制,但是实践中,上市公司多采用收付实现制,问题解答只是重申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

例1,甲企业为一家储备企业,2012年实际粮食储备量1亿公斤。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的实际储备量给予每公斤0.08元的粮食保管费补贴,于每个季度初支付。

2012年1月1日,甲企业确认应收的财政拨付的补贴款(单位:万元,下同):借:其他应收款800贷:递延收益800。

2012年1月10日,甲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款:借:银行存款800贷:其他应收款800。

2012年1月,将补偿1月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借:递延收益200贷:营业外收入200。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总第8期)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总第8期)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函[2013]232号 2013年06月18日问题1: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发生差错,并追溯调整前期报表?解答: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 年第1 期,总第4 期),不应简单将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对比认定存在差错。

只有在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未能合理使用前期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才能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存在差错。

前期会计估计存在差错,并不必然进行追溯调整,只有当上市公司确定相关因素导致会计估计差错累计影响数切实可行且该差错重要时,才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前期报表,否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问题2:上市公司发生企业合并时,若上市公司与被合并主体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时间接近一年,是否可以将该交易判断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解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一一企业合并》及其讲解,判断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要求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为非暂时性的。

具体的时间性要求为:在合并日之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合并日之后所形成的报告主体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一年以上(含一年)。

此外,如果合并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与拟收胸主体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时间超过"一年",还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的相关规定,判断合并交易与之前上市公司与拟收购主体成为同一控制下企业的交易是否为一揽子交易。

问题3:对于上市公司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解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详解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详解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详解近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发布了《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本文对该期问答解读如下:问题1.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的,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

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

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解读:1.“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是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可能是由于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或者疏忽、曲解事实造成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

2.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应按照追溯重述法,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

对于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调整等涉及损益类的项目,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再将其余额过渡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3.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相当于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捐赠,按照《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1期Word文档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1期Word文档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的通知文号:会计部函[2009]48号发文日期:2009-02-17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加强对监管系统会计专业支持力度,统一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标准,提高监管质量,我部将根据日常监管工作中对重大会计及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的答复意见,针对其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处理方法和监管原则并加以总结,并以《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的方式,在监管系统内发布,作为会计监管的专业判断依据。

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七日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问题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要求,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即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具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第一,维简费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视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所规定的原则进行追溯调整;第二,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不再计入成本或费用;第三,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的要求计提折旧;第四,编制2008年年报时,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维简费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追溯调整时,应进行追溯调整。

问题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是否需要根据具体发行日期加权后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解答: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公司应将作为对价而发行的全部新股数计入合并当年和对比年度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即权重为1);在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条件下,公司应采用同样原则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2年第1期)1.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信息的考虑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持有的存货项目如原材料、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应根据其持有目的,综合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得的信息等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活跃市场、有明确市场价格的,一般应以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第二,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前后一段时间有关存货市场价格的走势等进行判断,如公司能够提供明确的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价格较为异常,无法代表企业持有存货的预期变现价值的,例如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的价格没有足够成交量支持,或者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的价格趋势判断资产负债表日的价格为非正常波动形成等,原则上可以考虑根据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的价格走势确定相关存货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的可变现净值。

第三,在资产负债表日不存在明确市场价格,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取得了该存货的价格信息,且该价格信息与资产负债表日价格相关的,可以日后事项期间取得的有关价格为基础确定存货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的可变现净值。

上述原则仅适用于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不适用于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项目。

2.涉及BOT项目的合并报表编制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承接BOT项目,但将实质性建造服务发包给合并范围内其他企业的,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实务中一直存在是否
应抵销建造方的建造合同收入及发包方对应的资产成本的困惑。

一般情况下,合并财务报表以纳入到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个别报表(或经调整的个别报表)为基础,在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编制形成。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项目公司)自政府承接BOT项目,并发包给合并范围内的其他企业(承包方),由承包方提供实质性建造服务的,从合并报表作为一个报告主体来看,建造服务的最终提供对象为合并范围以外的政府部门,有关收入、损益随着建造服务的提供应为已实现,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按照相关规定体现出建造合同的收入与成本。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二〇一二年第四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