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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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国际结算中的票据(二)22页PPT

第三讲国际结算中的票据(二)22页PPT
• (2)特别划线:横线中记有收款银行
普通划线示例
2、谁可以划线
• 出票人和持票人可以划线
• 出票人作成普通划线,持票人可以把它转变成特别划线; • 出票人作成普通划线或特别划线,持票人可加注“不可流通”
字样。
3、划线支票付款行的义务
• (1)严格按划线规定办理转帐付款。
• (2)如付款银行有绝对把握确认提示人就是真正所有 人时,它可直接付款给该真正所有人。这样付款银行 将冒很大风险。
• (1)普通划线:不注明收款银行
• ①只有两条横线; • ②横线中加注banker; • ③横线中加注&Company; • ④横线中也可加注“不可流通Not Negotiable”,意指不要转让。⑤横线中
加注“记入收款人帐户”(Account payee或A/C payee),这是对代收行的 指示,要求它将票款记入收款人帐户而不得直接付现,以便有案可查。
• 支票实质上是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开立的付款命令。 没有存款的出票人不能开支票,有存款而没有支票协议的出 票人也不能开支票。
• 支票与汇票差别不大,除了有关承兑的内容对支票不适用外, 其它规定基本适用。
• 支票与汇票的不同有两点:一是必须即期付款,二是必须由 银行付款。
(二)必要项目
• “支票”字样; • 无条件支付命令; • 付款银行名称和地点 • 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 出票日期和地点;
• 写明“即期”字样,否则视 为见票即付;
• 一定金额;
• 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支票示例
(三)支票的划线
• 为了有效防止冒领,出票人或持票人可以在支票上划两条横 线,这样的支票只能通过银行收款,不得由持票人直接提取 现金,称为划线支票。支票不带划线者称为现金支票。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IV)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IV)

1
票据可以与其他金融工具结合,如债券、股票、 基金等,形成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2
通过与其他金融工具的结合,可以实现多元化的 投资组合和风险管理,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3
票据与其他金融工具的结合还可以推动金融市场 的创新和发展,提高金融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
06
国际结算中票据的实际应 用案例
跨境贸易结算中的票据应用
票据丢失风险
总结词
票据丢失风险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票据遗失或被盗,给当事人带来无法正常结算的风险。
详细描述
票据丢失风险包括自然灾害、盗窃、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票据丢失。为了防范这种风险,当事人应加强票据的 管理和保管,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确保票据的安全。同时,当事人应建立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票据丢失时及 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
02
票据的支付功能可以避免现金交易中的风险,如丢 失、被盗或假币等问题。
03
票据的支付功能还可以实现异步结算,即交易双方 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完成结算。
信用工具
01
票据可以作为信用工具,为交易提供信用支持。例如,在国际 贸易中,出口商可以通过票据要求进口商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
款,为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障。
确定性。
票据监管政策与措施
监管机构
各国负责监管票据市场的政府 机构,如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
部门。
监管政策
针对票据市场的政策规定,如 资本充足率要求、信息披露制 度等。
监管措施
对违反票据法规的行为采取的 处罚和纠正措施,如罚款、吊 销执照等。
监管合作击跨国票
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商业票据、银行承 兑汇票等票据产品,为企业提供融资 支持,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实体经济 的发展。

【经济贸易】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经济贸易】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交付转让和过户转让的受让人的权利都要受到让与人权利 缺陷的制约,受让人的权利不可能优于前手。
二、(流通)票据的特性
(一)流通性 票据又称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是一种债权凭证。但是与一 般的债权不同,票据的流通性有两个特点:
其一,按造民法原则,一般的债权转让(如过户转让) 必须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否则,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并不对受让人承担履行其债务的责任。
之外的事情来改变票据的权利和义务。
三、票据的作用
(一)支付工具 票据从其财产属性来看,它代表一定的金钱债权,其基本用途是
可以代替货币,作为支付工具,偿还债务。 (二)流通工具
票据的流通性,使得票据可以在市场上不断地流通,便于债务债 权关系的相互抵偿。 (三)信用工具
即当事人凭借一定的资金信誉,以签发票据的形式,把将来取得 的货币作为现在的货币来使用,从而实现资金信用票据化,票据成为 以当事人信用担保的信用工具,主要存在于延期支付的票据种类。 (四)融资工具
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做成拒绝证书,丧失对前
手的追索权
(三)正当持票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 善意取得票据 – 票据完整而合格 – 取得票据时票据没有过期 – 如票据遭退票他不知悉 – 支付相当对价
三、票据关系
(一)基础关系
1、原因关系(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 2、对价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 3、资金关系(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的关系)
票据流通强调保护善意并支付对价而获取票 据的持票人。这是票据权利转让与一般债权转 让的根本区别。
如果甲欠乙100元,甲要乙向丙去取,但是乙曾欠丙 20元,如果丙向乙付款,就可以只付80元。要是乙不是自 己去取,而是将此债权转让给丁,根据民法债务人得以对 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均得以对抗新债权人的原则,丙在向丁 付款时也可以只付80元。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
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
伪造 背书
持票人 权利
要式证券
要式不要因
要式,但有时能看到要 因残迹
英美法
大陆法
受前手权利限制,对 票据有完全的权利
只要背书连续都市合 法的持票人
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 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在 拥有权利,受害人是 被骗者
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 的 其它当事人的背书 仍有效,受害人是 被窃者
*
必要项目
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凡在票据上签字的人,就是票据债务人。他要对票据付款负责任,出票人在开出汇票时,首先他要签字,承认自己的债务责任,汇票方可生效。收款人有了债权,票据随之成为债权凭证。如果签字是伪造或是未经授权的人签字,则应视为无效。 出票人是个人,如果代理他的委托人字,而委托人是公司、单位、银行、团体时,应在公司名称前写上“For” 或”On behalf of”字样,并在个人签字 后面写上他的职务名称。如:For ABC Co,London. John Smith Manager
*
特性
票据法规定了提示期限(如:7 天,15天,30天等)超过期限,付款人的责任即被解除。 (五) 返还性(Returnability) 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当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还至付款人的档案,该票据就不能流通了。票据在到期日后结束其流通。
*
*
特性
票据原因是指票据的基本关系,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另一是指出票人与收款人,以及票据的背书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或解释为债权与债务的关系)对于票据受让人来说,他无须调查资金关系和对价关系的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这就是无因性,它使票据得以流通。

国际结算知识点归纳

国际结算知识点归纳

国际结算知识点归纳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国际结算第三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一.名词解释1.票据: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

狭义的票据则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由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2.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3.付对价持票人:是指持票者本人或前手持票人因付出对价而取得票据。

4.正当持票人:是指在汇票流通的合理时间内,在付给对价的情况下,成为一张表面合格、完整,无任何所有权缺陷的汇票的持票人。

5.承兑人:指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支付票款的付款人。

6.背书人:指在票据的背面签署,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持票人。

7.承兑:指付款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履行支付票款之者的票据行为。

8.背书:是指转让意志的表示。

由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署。

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票据行为。

9.记名式背书:即将票据背书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

10.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只在票据背后签名,而不注明付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

11.限制背书:是指禁止票据继续转让或仅表明票据授权的背书。

12.贴现:指银行或贴现公司买进未到期票据,从票面金额中扣取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业务。

13.提示:持票人将票据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14.追索权:是指票据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前手(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以及其它债务人)有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原额,利息)及费用(作成退票证书,拒绝证书和其它必要的费用)的权力。

15.跟单汇票:凡汇票后附随货运单据的称为跟单汇票。

16.光票:凡汇票不附带装运单据的,称为光票。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一、是非判断1对于未说明开立依据的票据,受系人可以表示拒付。

N2提示付款即持票人在合理时间内,向受票人提示非要求即时付款,因此,所提示的汇票应是即期汇票。

N3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的受票人承兑汇票后,即解除了对汇票的责任。

N4银行汇票通常都是光票。

Y5对复式汇票付款人只能承兑其中一张。

Y6所谓拒付就是受票人对向他提示的汇票明确表示拒绝付款。

N7票据的付对价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其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Y8票据所谓的空白背书即不签名盖章,只有记名背书才在票据上签名盖章。

N 9汇票在受系人付款之前,是无条件付款命令;在付款之后是已付款的凭证。

Y 10凡有附属单据的汇票,即为跟单汇票。

N11支票可以从非划线支票向划线支票转变,从一般划线支票向特别划线支票转变;也可以逆转。

这些都无须出票人签名授权,正当持票人即可为之。

N12.使用划线支票,只能委托银行代收票款而不能凭以提取现金。

Y13票据的正当持票人在汇票被拒付后行使追索权必须严格按照汇票传递的顺序逆向进行。

N14一般而言票据经背书转让次数越多,其可靠性越强。

Y15对附带条件的背书,应认为所附带的条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Y16只有经受票人承死的远期汇票才可申请办理贴现。

Y17在划线中只要没有写明具体银行名称的支票均应被认为是一般划线支票,任何银行均可办理有关的转账业务。

Y18国际结算中,银行汇票只能是单一汇票。

Y19国际贸易结算中商业汇票通常都应是复式汇票。

Y20银行承兑汇票只能是银行汇票。

N21对于国际汇票的内客若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则汇票的有效性以出票地国家法律为准故汇票*一定要有出票地点的记载。

Y22按我国的票据法,票据上的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N23远期汇票在受累人做出承兑之前出票人是其主债务人;在受票人承兑之后出票人才成为该汇票的从债务人。

Y24银行发放一笔贷款和做一笔贴现业务,在金额、利率、期限都一致的情况下银行从贴现业务中获得的利润较高。

1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1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德国
1847年 1871年 1933年 制定德意志《普通票据条例》 正式公布实施 参考《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日内瓦
1908年 《支票法》
统一支票法》(合称《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公布实施现行的《票据法》和《支票法》。
英国
1882年 颁发《票据法》(Bill of Exchange Act),内容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汇票的一种。 1957年 颁布《支票法》作补充。汇票、本票和支票作规定。
第1章
国际结算的票据ຫໍສະໝຸດ 本章内容 票据的概述信用工具
1.汇票
2.本票
3.支票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含义和分类
· 广义票据(document of title):商业上的权
利单据,或称权利财产的所有权凭证。
· 狭义票据(instrument, bill):资金票据, 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分类
(1)根据票据的性能——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
(2)根据付款人是否为出票人自己——自付证券和 委托证券
二、票据的特性
1.流通性(Negotiability):票据所有权通过背书
交付和无背书交付进行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2.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票据一旦做成,
票据上的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债
权债务关系。
3.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票据的形式、内容
和行为方式应符合法规。
要式:特定的形式、必备的要件。
4.文义性(literal interpretation):票据当事人的
权利和责任完全依据票据所载文义解释。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的含义
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票据的基本特征 票据的功能
一、票据的含义(BILLS) 票据的含义(BILLS)
广义的票据概念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 广义的票据概念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 包括汇票、支票、本票、股票、仓单、提单、 包括汇票、支票、本票、股票、仓单、提单、 债券等等。 债券等等。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包括汇票、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包括汇票、 支票和本票。 支票和本票。 狭义票据的定义:票据是由债务人按期无条件 狭义票据的定义: 支付一定金额, 支付一定金额,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即证券在一旦设立以后, 即证券在一旦设立以后,其证券权 无因证券的含义: 利就和证券原因分离了,成为独立 利就和证券原因分离了, 的债权债务关系, 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票据 原因的影响。 原因的影响。
票据的基本特征( 二、票据的基本特征(二)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requisite in form) (二)、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准确理解狭义票据的含义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 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对该定义的理解: 对该定义的理解: 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无条件支付 3)可以流通转让 4)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5)受让人可以获得完整的权利
(二)票据义务的种类 主票据义务:按照票面记载给付金钱, 主票据义务:按照票面记载给付金钱,由主债务人承担 副票据义务: 副票据义务:背书人被追索 辅助票据义务:参加承兑、保证 辅助票据义务:参加承兑、

国际结算-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53页PPT

国际结算-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53页PPT
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Drawer)、付款人 (Drawer,Payer)和收款人(受款人)(Pa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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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的记载事项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Requisites for a B/E)
1.表明“汇票”(Bill of Exchange;Exchange;Draft) 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或委托(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2)承兑或拒绝承兑
持票人接上述时间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承兑后,付款人也应在规定时
间内作出承兑或拒绝承兑决定。 (3)交还汇票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后占有汇票,在其承兑或拒绝承兑后 应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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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汇票承兑的效力
汇票被付款人承兑后将产生承兑效力。依惯例和各国票据法,对 承兑人而言,即承担了到期付款的责任,;即使承兑人与出票人并不 存在资金关系,、梦言之,承兑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抗持票人的付款 请求。·同时,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如出票人,营书人、保证人等)被 追索或主动清偿了汇票债务而取得汇票时,均可对承兑人行使再追索 权。另外,当持票人未按期提示付款时,则使其对背书人、保证人等 的追索权因此而丧失,但持票人仍有权对承兑人主张权利。
3.按照汇票是否随附单据,分为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
(1)光票汇票 (Clean Bill)。它是指由出票人开 立的不随附任何货运单据的汇票;
(2)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它又称押汇 汇票或信用汇票;是指随附与贸易有关的货运单据才 能获得承兑、付款的汇票。
18
4.按照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3.确定的金额 (a Sum Certain in Money) 4.付款人(受票人)(Drawee;Payer) 5.收(受)款人(Payee)又称受款人或汇票抬头。 6.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 7.出票人签字(Signature of the Drawer)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转让票据及票据权利的行为。
2.当事人:背书人(Endorser)和被背书人
(Endorsee) “前手”和“后手” 见下图
第 一 背 书 人
第第 一二 被背 背书 书人 人
第第 二三 被 背背 书书 人人
第第 三四 被背 背书 书人 人
第第 四五 被背 背书 书人 人
第 五 被 背 书 人
C
D
E
F
承兑的格式样本
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 无条件支付票款。 此致
收款人
ACCEPTED
张云
付款人盖章
12th April,2010
Payable at Midland Bank Ltd. London
2010年6月8日
财务专用章
本汇票经本行承兑,到期日由本 行付款。 李林
承兑银行盖章
汇票专用章
For Bank of Europe,
G
H
B
A
3.背书的方式
1)特别背书:记名背书,特点是:内容背书完整, 记载支付给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经背书人签字。记 名背书的票据,可以继续背书转让。
被背书 人
Pay to B Co., London
Pay to C CO., New York
背书 人
For A Co., Beijing For B Co., London (signature) (signature)
3.承兑的种类
(1)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 (2)限制性承兑: 1)限地承兑(Local Acceptance) PAYABLE AT THE H. BANK,HAMBURG AND THERE ONLY 2)有条件承兑(Conditional Acceptance) PAYABLE ON DELIVERY OF ALL DOCUMENTS 3)部分承兑(Partial Acceptance) PAYABLE FOR THE AMOUNT OF US$150,000 ONLY 4)延长时间 PAYABLE AT 6 MONTHS AFTER SIGHT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国际结算中常用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通常称为金融票据。

一些国际贸易结算为了避免印花税,不使用金融票据,凭商业单据结算。

票据票据(draft)是指那些反映债权债务关系、以支付货币为目的、可流通转让的付款凭证,又称金融票据。

它由出票人或制票人签发,命令受票人(付款人)或向收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

国际结算使用的票据通常是可流通票据。

票据的流通性取决于票据上收款人的写法。

根据《英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除非票据上写有“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不可流通之意,所有票据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有权将票据转让给他人。

转让时需履行背书手续。

来人票(to bearer)不需背书,仅凭交付就可转让。

(一)汇票英国票据法的汇票(bill of exchange)定义是:“汇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

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将一定金额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汇票上通常有下述内容:(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出票地点和日期;(4)付款期限;(5)一定金额货币;(6)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7)收款人名称;(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汇票与国内异地结算时所使用的银行汇票不同。

前者是“卖方开给买方的付款命令(order)”,而国内使用的银行汇票则是用于异地付款的,属于本票性质。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drawer)、受票人(付款人)(drawee/payer)和收款人(payee /beneficiary)。

出票人和收款人可以是同一人。

收款人也可以是第三方,例如卖方的供货商或融资银行。

汇票期限分为即期汇票(sight/demand draft)和远期汇票(usance/time draft),在使用中,常用draft替代bill of exchange。

汇票分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5.银行支票。指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 因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
6.旅行支票。指银行或大旅行社为便利旅行者支取 存款而发行的固定金额,专供旅行者使用的一种定 额票据。
第三节 其他几种主要票据
一、发票
(一) 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通常简称发票,是
卖方向买方开立的,凭以向买方收款的发货清单, 也是卖方对于一笔交易的全面说明;内容包括商品 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包装等。
5.付款。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收款人支付 票款,解除票据一切权利义务的行为,是票据流通的 最终目的和流通过程的终点。
6.追索。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对其前手及其他票据 债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的权利行为叫追索。
7.保证。它是指非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在票据上签 字对票据债务人的债务作担保的行为。
●参加承兑人:远期汇票遭到付款人拒绝承兑而退票时, 第三人在得到持票人的同意下,参加承兑的当事人。
●参加付款人。指票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票据遭 到拒绝付款,且巳作成拒绝证书的情况下,参加支付 票款的当事人。
票据所有当事人中,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 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和保证人是票据上的债务人。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产地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Origin) 、 卫生证明书 (Health Certificate) 。 (二)附属于商业发票的单据 :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 Shipped B/L或on boaed B/L);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2. 按提单上有无承运人对货物外表状况的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Clean B/L);不清洁提单( Unclean B/L) 。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c.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月付款(At ××
after sight/ date/ stated date)的到期日算法是:
months
到期日应该为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果没有相应日期,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例如:At 3 months after 15 Jan. ,到期日为 At 1 month after 31 May 到期日为 At 2 months after 31 Dec. 到期日为 。 。 。
二、汇票的内容
(一)主要记载项目
1. “汇票”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4.付款时间; 6.付款人名称和地点; 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3.出票地点和日期; 5.一定金额的货币; 7.收款人名称;

1.写明“汇票”字样
(Bill of exchange;draft;exchange)
如: Exchange for GBP1250.00
据原因相分离。票据是否成立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当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受影响,对于票据受让人来讲, 他无须调查这些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取得票
据文义所载明的权利。
票据基础关系分析
背书转让
C
收款人
受让人
D
对价关系 原因关系
B
付义性

票据上权利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
本章研究的票据是指狭义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二节 票据的基本特征

1.设权性


2.无因性
3.文义性
4.要式性
5.流通性
1、设权性

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便
随之确立。

票据发行的目的,不在于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 而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课件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课件
电子票据的应用场景
电子票据广泛应用于企业间结算、供应链金融、 跨境贸易等领域,为各方提供便捷的支付和结算 服务。
电子票据的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电子票据将进一步优化和 完善,提高其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更广泛的应 用。
区块链技术在票据领域的应用前景
区块链技术的特点
01
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可追溯、安全可信等特点,能够为
详细描述
票据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之一,通常由出票人签发,由受票人或持票人在一定时间内向支付 人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票据具有流通、支付、汇兑和信用等四大功能,能够方便、快捷地 完成国际间的资金转移和债权债务的清算。
票据的种类与形式
总结词
票据可以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每种票据都有其特定的形式和用途。
总结词
国际结算的定义与流程
详细描述
国际结算是跨国经济交易中债权债务的清算过程,涉及交易双方、支付工具、 支付方式等多个方面。其流程包括交易双方确定结算条件、选择适当的支付工 具和方式,以及最终完成结算。
票据在国际结算中的地位与作用
总结词
票据在国际结算中的地位与作用
详细描述
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的重要支付工具,具有凭证、支付和流通等职能。其地位举足轻重,能够降低交易风险、加 速资金周转和提高结算效率。同时,票据在国际结算中也起到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作用。
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证明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的承兑与拒付
总结词
承兑是付款人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表示同意按票据要求支 付款项的行为;拒付则是拒绝支付票据款项的行为。
详细描述
在承兑阶段,付款人根据贸易合同或约定,在票据上签名或 盖章,承诺按期支付款项。如果付款人拒绝支付款项,即为 拒付。拒付时,持票人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要求拒付人承 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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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转让的票据有汇票、支票、本票、国库券、大额定期存单
等。
不同流通形式下受让人获得的票据权利的区别
(一)在过户转让和交付转让形式下,受让人获得的票据 权利是继承转让人(前手)的权利,还要受到(前手)转让人权 利缺陷的影响。例:提单未经托运人的授权而转让,如果提 单被偷,窃贼伪造托运人背书把它卖给善意受让人,托运人 发现后可通知承运人将提单所代表的货物恢复归于真正所有 人(即失主)也就是托运人所有,而善意受让人由于转让人 (即窃贼)没有货物的真正所有权而不能提货,也不能用提单 向托运人主张货物所有权。
票据是国际结算中用以抵消国际间债权债务的,具 有流通及支付手段的信用工具,它的产生和普及开启了 非现金结算的历史。现代国际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 结算,票据在非现金结算中担任着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 角色。
在商务实践中,它又被赋予了可流通转让的功能和 反映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它被誉为“有价证券 之父”,在它之后,又衍生出一系列代表商业上的各种 权利的凭证,如商业发票、货运单据、股息凭证等被称 为是广义的票据。我们在本章中要讲述的票据则是狭义 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认为:“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 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 票人的票据”。另外,“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 票。”因此,我国的票据法中实际只规定了即期银行 本票。
第四节 本票
本票的特点:
与汇票相比,本票具有以下特点: (一)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二)在名称和性质上不同。
第三节 汇票
对汇票持票人的分析
按如何取得汇票和以何种身份持有汇票的情况, 持票人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普通持票人 所谓普通持票人,指只要持有而不问来路。 (二)付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表明汇票并非白来的,是付出了对价而持有的。 (三)正当(善意)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bonafide holder)
第三节 汇票 汇票的种类
(一)根据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二)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三)按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四)按有无附属单据,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五)根据汇票的基本关系人不同,分为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 (六)按其他标准分类
1、根据货币种类,可分为本币汇票和外币汇票。 2、根据出票地和付款地,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
第三节 汇票
汇票的贴现
贴现是在远期汇票已被承兑但尚未到付款期,按照汇票上 所载明的金额扣除一定的利息后,提前垫款给持票人的一种 融资行为。一张远期汇票经受票人(即付款人)承兑后通常要 返回给持票人,持票人等到汇票付款到期日向承兑人提示要 求付款。如果持票人想在到期日前提前得到这笔款项,可以 持票到贴现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银行或贴现公司作为 融资机构,从汇票票面金额中扣去按当时的贴现率和贴现期 计算的贴现息后,把余额悉数付给持票人。
为强调本票是出票人或付款人的付款承诺这一特 性,在英文名称上,本票称为Note(付款承诺),而不 是Bill(债权凭证),后者是票据的统称。
(三)本票不必办理承兑。 (四)本票只有一张。
本票与汇票的相同点
1.本票的收款人与汇票的收款人相同。 2.本票的制票人相似于汇票的承兑人。 3.本票的第一背书人相似于已承兑汇票的收款人,
受让人应事先查明转让提单的来源是否正当,有无权利 上的争执。
不同流通形式下受让人获得的票据权利的区别2
(二)在流通转让形式下,受让人获得的票据权利优于 其前手的权利,即受让人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 响。例:甲将成品货物赊销给乙同时又向丙购进原料,甲 在与乙达成交易时,要求乙将货款开立一张远期本票,然 后甲又将该本票经背书后转让给丙以抵偿原料款。则丙作 为票据权利的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甲的地位。如果此时 发现甲所交货物有问题,乙虽有权向甲抗辨,但须按本票 所载明的内容如期付款给丙,而不能以向甲的抗辨理由来 拒绝向丙付款,因为丙的权利来自票据,而不是一般债权 的转让合同。这是可流通票据最主要的特性,这种特性使 票据能被受让人接受,并使票据得以流通。
第二节 票据法
西方国家的据法体系
(一)法国票据法体系(1673年) (二)德国票据法体系(1871年) (三)英美票据法体系(1882年)
在以上三大票据法体系中,法国票据法后来经过 修改转向了德国票据法体系,不再作为独立的票据法 系存在。一般认为,目前国际上尚存的票据法体系只 有两个,即欧洲大陆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 这两大票据法体系在实质上并无大的不同。
据的生命”。 4、融资功能
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票据法
第二节 票据法 票据法的含义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有广义和狭 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票据法,包括 以各种法规表现出来的关于票据的规定,包括专门的 票据法,也包括民法,刑罚,诉讼法和破产法等法规 中有关票据的规定。比如刑法中有关于伪造有价证券 的规定;民法中有关于民事代理,票据资金,票据原 因等规定;破产法中涉及票据出票人,背书人受破产 宣告的规定等等。
1995年5月1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真正规范的票据法。至此, 我国的票据法体系终于形成。
2004年8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进行了修正, 使其更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生活的需要。
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三节 汇票
第三节 汇票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的基本特征
(一)设权性(right to be paid) 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便
随之而确立。 (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指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 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的 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 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的基本特征
(四)可追索性(Recoursement) 票据的可追索性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合格
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 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要求得 到票据权利。 (五)流通性(negotiability)
远期汇票的贴现实际上是票据的买卖,是持票人为了提 前兑现把远期汇票打折扣后卖给银行,由贴现银行打折扣买 入。
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四节 本票
第四节 本票
本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关于本票的定义是:本票是一个人 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 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无条件 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
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票据法 第三节 汇票 第四节 本票 第五节 支票 Key Words
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的基本概念:
所谓票据(instrument),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 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 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
第三节 汇票 相对必要记载项目
1. 出票地点(Place of Issue) 2. 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 3. 付款日期
第三节 汇票
汇票的任意记载项目
1、出票条款 2、“付一不付二”条款 3、担当付款人(Person designated as payer)和 预备付款人(Referee in case of need) 4、必须提示承兑(Presentment for acceptance required)和不得提示承兑(Acceptance prohibited) 5、“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和“免于追索”等
第三节 汇票
1、汇票是出票人的书面命令 汇票的基本关系人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汇
票就是出票人签发的,命令付款人向收款人付款的书面指示。 汇票必须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否则就无法签字;汇票是 一种命令,而不是请求,商量,或者征求意见等。 2、汇票的付款命令是无条件的
无条件意味着付款不能有限制或者附带条件,即不能有先决 条件。如果付款命令附加了先决条件,则这张汇票就是无效汇 票,不具备法律效力。 3、汇票的三个当事人的关系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票据经背 书,交付而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手续简便但效力 明确。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 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何种形式支付 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传统功能。 2、支付功能。支付功能是票据的基本功能。 3、信用功能。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被称为“票
汇票的含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 八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解释:“汇票是出票人 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英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定义是:“汇票是由出票 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 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令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的书面命令。”
第二节 票据法
国际票据法
进入20世纪后,票据法的国际统一问题被正式提 上日程。票据法的国际统一经过了三个阶段,并产生 了三个国际票据法(草案)。
1、海牙统一票据法(1910年) 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1931年) 3、联合国统一票据法(1988年)
第二节 票据法 中国票据法
1988年12月19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 定了《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了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等六种信用支付工 具和结算方式,并对票据的签发和使用做了具体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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