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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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申请书范文
【篇一:撤回仲裁申请书(模板)】
撤回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事项:
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提起的仲裁申请。
申请撤回事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鉴于上述原因,特向贵委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望贵委予以办理为盼!
此致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篇二: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汉族,生于,身份证编号。电
被申请人:申请事项:
1、判决撤销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仲裁决议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申请人(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期2004年至2012年日止。按合同约定:“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一个月前通知承租人。”且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需要提前15天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强制缔约请求权,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并且承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而被申请人并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进行房屋买卖,侵害了申请人陈晓华的优先购买权。贸易公司擅自将房屋出卖给被申请人的买卖行为程序违法,故该买卖行为无效。因该行为不属于本案的调整范畴,申请人决定另行主张
其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在该诉未进行审理,未确认其房屋
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之前,申请人陈晓华交纳房租的相对人仍为贸易
公司。申请人陈晓华与被申请人富乐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只有在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
效力后,仲裁判定才有基础。仲裁委基于错误的事实,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房屋租赁合同》,裁定申
请人富乐公司具有原仲裁决定书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错误的。
二、仲裁所认定的事实不正确。
根据《租赁合同》申请人陈晓华于2004年5月1日与原房屋所有
权人(贸易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期2004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止。租金为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7万元、第四年8万元、第五年8.5万元、第六年9万元、第七年和第八年每年10 万元。房屋租金交付方式为每半年交一次,承租人到期不交纳房租拖
欠15日以上的,终止合同,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
费,也只应承担2011年2月至2011年6月(合同止于此时)期间
的租赁费33332元【(100000/12)*4=33332元】。因此,仲裁委
员裁定申请人陈晓华向被申请人公司支付2011年的房租10万元,
是不正确的。
三、证据不足且存在明显的瑕疵
被申请人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只
能证明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不能证明其具有仲裁的主体资格;被
申请人提供的加盖《笔录》未注明询问人,存在重大瑕疵。
四、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严重违反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
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但是,本案的仲裁裁决书没有仲裁员
的手书签名,却只有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员的名字是直接打印上
去的。本着对法律严谨的态度,这里的签名我们不能做扩大解释为
打印签名。是由于,手书签字与签章所具有的特定法律功能,签名
应是能辨认签字人身份的重要证据来源。传统的手书签名能直接表明,签名者对所签文件正确性的确认。而打印签名本身具有可伪造性、可分性和不可连接性,难以确认签名人和所签文件间的关联性
和确定性。为了消除当事人对打印方式签名真实性的质疑,同时为
了规范法律文书,让其在形式上具有法律效力,应在仲裁决定书上
使用手书签名。打印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是
无效行为。因此,打印签名的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仲裁委在该案的仲裁过程中适用法律依据不正确,认定
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
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
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陈晓华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篇三: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址:上海市xx区xx路xxxx号xx层、xx层、xx层、xx层
单位代表人:张xx 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xx男 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
住址:上海市xx区xx支路xxx弄x号xxx室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浦劳人仲(201x)办字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事实
认定错误。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
理有据,
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仲裁裁决中认定解除劳动合同事
实不清、证据
不足实属事实认定错误。
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不但违反公司考勤规定无故旷班,而且还在工
作期间从
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兼职工作,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故申请人依据
工作规章制度
和劳动合同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申请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
交了包括:“员
工手册及签收单”、“考勤记录”、“请假单”、“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
邮件”、“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