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鼓励中青年教师挂职锻炼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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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鼓励中青年教师挂职锻炼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双肩挑干部队伍建设,拓展教师培养方式,强化能力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综合素质与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挂职单位
(一)学校确定的地(州)、县(市)、厅(局)或执行专项任务的单位。
(二)中青年教师本人提出挂职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的单位。
(三)校内机关各部门、直属后勤、附属医院等单位。
第三条挂职类型及遴选程序
(一)校外挂职
1.第三方项目。由上级部门、其他第三方单位发起。自接到相关通知后由学院推荐,经校党委批准后,由遴选单位选拔并派出。
2.学校项目。学校或学院发出遴选通知,教师所在单位推荐,学校审批并派出。
(二)校内挂职
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确定挂职部门及岗位。可采用发布遴选通知、直接委托相关学院推荐或直接委派的方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选拔条件和要求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作风正派。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符合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我校正式在编在岗教师。
(四)一般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身心健康,能胜任挂职岗位的
要求。
第五条挂职时间
(一)校外挂职时间按照相关文件确定,校内挂职时间一般为一年。如有特殊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二)校外挂职确需延期的,须在期满前两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挂职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日常管理
(一)挂职期间,派出单位要根据教师挂职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好本单位工作。视其挂职情况适当折减教学、科研工作量。
(二)校内挂职期间,接收单位要明确挂职教师的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分配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业务指导,保证其履行相应的挂职岗位职责。
(三)挂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单位领导的指导和管理,虚心学习,注重调查研究,认真履行职责,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挂职岗位与原岗位工作之间的关系,认真完成原单位和接收单位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考核机制
(一)挂职期满,挂职教师要认真总结并向派出单位提交工作总结。
(二)校外挂职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校内挂职由接收单位对教师挂职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其挂职期间的德才表现、团结协作、创新精神和工作完成情况等。考核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政策待遇
(一)挂职期间,挂职教师的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不占挂职单位的编制和岗位。挂职结束后,除另有任用外,挂职教师仍回到派出单位工作。
(二)挂职期间,校内挂职教师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等按原岗
位标准执行,教学科研工作量由所在单位考核,并享受挂职相关待遇。校外挂职教师待遇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三)同等条件下,有挂职经历教师在干部选拔中优先考虑。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