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附件9
附件10
附件11
附件12
附件13
附件14
附件15
附件16
附件17
附件18人员执照的颁发
空中规则
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
航图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航空器的运行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航空器适航性
简化手续
航空电信
空中交通服务
搜寻与援救
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பைடு நூலகம்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人的因素计划处理了已知的人的能力和局限性,向各国提供了关于这一重大课题的基本信息,以及设计适当培训方案所需的材料。国际民航组织的目标是,通过提高各国对民航运行中人的因素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做出回应,从而提高航空安全。
(WAFS)。这一系统的目的是,向各国和航空用户提供标准化的、高质量的关于高空温度、湿度、风和重大天气的预报。WAFS以两个世界区域预报中心为基础,使用最新的计算机和卫星通信(ISCS和SADIS),以数字形式准备全球预报,并直接发给各国和用户。
过去几年,发生了多次火山爆发后航空器遭遇火山灰云的事件。为了对火山灰云进行观察,并向飞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自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以来,该组织的主要技术成就是在安全、规范和高效的航空服务方面实现了标准化,从而使国际民航许多领域的可靠性达到了一个高水平,尤其是在航空器、操作航空器的机组和地面设施与服务方面。
标准化是通过创立、采纳和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的附件来实现的,这些附件被称作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标准是指令性的,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同意遵守这些标准。
如果成员国的标准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不同,该成员国必须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不同之处。
建设措施是建议性的,不是必须的。
某一条款是否被确定为标准取决于对如下问题做出的回答:“所有缔约国一致使用该条款是否必要?”这些标准的适用性可能会受到一些地形、交通密度、飞行阶段和气候等因素相关的制约条件的影响,但是,不管是否遇到这些制约条件,所有缔约国必须同样的使用这些标准,除非该缔约国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了差异。
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包含了通过国际协商已经采用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对其18个附件说明如下:(1)附件1,人员执照(personnel licensing),提供有关飞行机组人员、飞行签派员/飞行运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机维修人员执照的信息。
(2)附件2,飞行规则(rules of the air),包含和目视与仪表飞行相关的规则。
(3)附加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meteorological service for international air navigation),规定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和航空器观察的气象报告。
(4)附加4,航图(aeronautical charts),包含国际航空中使用的航图规范。
(5)附加5,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计量单位(measurement units used in air and ground operations)。
该附件列出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量纲系统。
(6)附件6,航空器运行(operation of aircraft)。
芝加哥公约18个附件
国际民航组织的技术规范
芝加哥公约的(国际民航公约)18个附件:
一、 颁发人员执照 二、 空中规则
三、 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 四、 航图
五、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六、 航空器的运行
七、 航空器国籍与登记标志 八、 航空器的适航性 九、 简化手续 十、 航空电信
十一、 空中交通服务 十二、 搜寻与援救 十三、 航空器失事调查 十四、 机场
十五、 航行情报服务 十六、 环境保护 十七、 安全保卫
十八、 危险货物的安全空运
照照 规规 气气 图图 计计 运运 籍籍 适适 简简 电电 交交 寻寻 失失 机机 情情 环环 安安 危危。
国际民航组织(现有185个缔约国),有33个理事国,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大会
理事会(33个理事国)
秘书处,下设五个局、七地区办事处
各专门委员会。
10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2020/7/22
? 十三、审议空中航行委员会有关修改附件的建议, 并按照第二十章的规定采取行动;
25
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定义及地位
机务培训中心
成立及成员国 宗旨和目的
1.2.2 机构及其职责
总部 组织机构图及职责 地区活动及 COSCAP-NA
2020/7/22
8
机务培训中心
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成立及成员国
机务培训中心
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成立
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二部分第 43条 时间: 1947 年4月4 日正式成立 联合国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一个专门机构
20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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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定义及地位
机务培训中心
? 第三十七条 国际标准及程序的采用 (续)
? 为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根据需要就以下项目随 时制定并修改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和程序:
? 七、气象资料的收集和交换; ? 八、航行记录簿; ? 九、航空地图及图表; ? 十、海关和移民手续; ? 十一、航空器遇险和失事调查;
总部
欧洲地区 中东地区
北美、中美 和加勒比地 区
西非和中非 地区
南美地区
亚太地区
东非和南非 地区
2020/7/22
19
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机务培训中心
1.3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 件
1.3.1 附件概述
1.3.2 附件1、6、8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介内容
一、背景介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主要成文法规,被视为国际民用航空领域内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文件之一。
《公约》于1944年在芝加哥通过,并于1947年4月4日生效。
旨在确立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原则,促进全球民航安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
二、《公约》主要内容1. 开放性原则《公约》第1条规定,“民用航空应开放给全世界所有国家的飞机,而不受特别限制”。
这一原则促进了国际民用航空的普遍发展和合作,有助于减少国际航空运输的政治干预,促进了国际间的通联和交流,为全球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2. 航空器国籍《公约》规定,每架民用航空器必须注册在一个国家,并且该国家对该航空器行使有效的和实际的管辖权。
这一规定确保了对民用航空器的有效管理和监管,也保证了民用航空器在国际空域内的合法地位。
3. 航空器检验《公约》对航空器的检验和证明了具有国际性的指导规定,包括航空器的适航要求、航空器设备的使用、机上人员的资格和执照、航空器的司法管辖等方面内容。
这些规定为各缔约国确立了普遍的标准和程序,有利于促进各国在民用航空领域内的合作与交流。
4. 空域管理《公约》还规定了缔约国在开放式空域内的管理,包括了通信设备和程序、雷达监控、空中交通管制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制定,为全球航空安全和高效率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5. 航线和机场《公约》对国际航线和国际机场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了规定。
对国际航线的开放、安全、通畅和有效的利用提供了规范,有助于全球航空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6. 避障和救援《公约》规定了对于航空器的救援和搜索以及对于航空器和乘客的安全探测的规定。
这些规定保证了航空器在空中和地面上遇到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援助和救济。
三、《公约》的影响和意义《公约》作为国际民航组织最重要的法规文件之一,对于全球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和安全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它促进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提高了国际航空安全水平,促进了全球民用航空事业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1944年12月7日签订的公约。
主要内容
1.确认国家航空主权原则:公约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2.适用范围:公约只适用于民用航空机。
3.飞机的权利:公约规定,关于不定期航空业务,各缔约国同意不需要事先扶准,—飞机有权飞入另一国领土,或通过领土作不停降的屯行;关于定期航班,则需要通过签定双边协定的方式,才得以在该国领上空飞行或进入该领土。
4.国家主权: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有权拒绝外国飞机在其国内两个地点之间经营商业性客货运输,及因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设置飞行禁区。
5.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及时处理因民用航空迅速发展而出现的技术、经济及法律问题,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作为公约的常设机构。
公约规定了该机构的名称、目的和大会、理事会、航空委员会等的组成及职责。
6.争议和违约:公约规定,缔约国发生争议可提交理事会裁决,或向国际法庭上诉;对空运企业不遵守公约规定者,理事会可停止其飞行权;对违反规定的缔约国,可暂停其在大会、理事会的表决权。
国际民航共约 附件一~附件十八(中文版)
为了协助飞行员进行飞行规划,多数国家都提供气象讲解,而其形式越来越多地采用自动系统。讲 解包括航路上天气、高空风和高空气温的详细资料,常常以气象图的形式给出,讲解还包括航路上有害 的气象现象的警报、目的地机场及备降机场的报告和预报。
附件 3 中所述的气象服务的目标是促进空中航行的安全、效率和正常。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是向经 营人、飞行机组成员、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搜寻和援救单位、机场管理部门和其他与航空有关的各方提 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气象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密切联络是至关重要的。
在国际机场,通常由气象室向航空用户提供气象情报。各国准备了适当的电信设施,以使机场气象 室能向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和搜寻与援救部门提供情报。气象室与管制塔台或进近管制室之间的电信联络 应达到这样的要求,即通常在 15 秒钟内可以与要联系的点建立起联系。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 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
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有必要进行适当 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附件 1 和国际民航组织 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 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国际民航组织在执照颁发方面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促进发照方面的差异的解决,以确保国际执照颁发 标准与现行做法和未来可能的发展一致。这日渐重要,因为飞行机组将面对越来越大的交通密度和空域 拥挤、高度复杂的终端区格局和更精密的设备。为完成这一任务,对附件 1 做了定期修订,以反映迅速 变化的环境。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
c) 注 在正文中适当地方所加的注解,用以说明 有关“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事实资料或参考材 料,但不构成“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
d) 附篇 对“标准和建议措施”的补充材料,或 作为对适用“标准和建议措施”而列入的指导 材料。
六次会议
2
危险品专家小组第
五、六和七次会议
3
危险品专家小组第
八次会议
4
危险品专家小组第
(第二版) 十一次会议
5
危险品专家小组第
十四和十六次会议
6 (第三版)
危险品专家小组第 七次会议和对附件 6 第 1 部分的 25 次 修订
7
危险品专家小组的
第 18 次会议
表 A-附件 18 的修订
附件 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第 7 章 托运人的责任 ………………………… 7-1
7.1 总的要求 ………………………………… 7-1
页码
7.2 危险品运输凭证 ………………………… 7-1 7.3 使用的文字 ……………………………… 7-1
第 8 章 经营人的责任 ………………………… 8-1
8.1 运输的接收 ……………………………… 8-1 8.2 接收检查清单 …………………………… 8-1 8.3 装货和装载 ……………………………… 8-1 8.4 检查破损或渗漏 ………………………… 8-1 8.5 客舱或驾驶舱的装运限制 ……………… 8-1 8.6 污染的清除 ……………………………… 8-1 8.7 分离与隔离 ……………………………… 8-1 8.8 危险品装载的固定 ……………………… 8-2 8.9 货机的装载 ……………………………… 8-2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条约领域】航空运输•【公布日期】1944.12.07•【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芝加哥正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订于芝加哥)序言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又鉴于希望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因此,下列签字各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一条主权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领土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各缔约国承允在发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第四条民用航空的滥用各缔约国同意不将民用航空用于和本公约的宗旨不相符的任何目的。
第二章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第五条不定期飞行的权利各缔约国同意其他缔约国的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不需要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落,以及作非商业性降落,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
为了飞行安全,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航行设施时,各缔约国保留令其遵循规定航路或获得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
此项航空器如为取酬或收费而载运旅客、货物、邮件但非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在遵守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下,亦有上下旅客、货物或邮件的特权,但上下的地点所在国家有权规定其认为需要的规章、条件或限制。
ICAO 附件说明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公 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 1 至 18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2空中规则附件3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附件4航图附件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附件9简化手续附件10航空电信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附件12搜寻与援救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附件14机场附件15航空情报服务附件16环境保护附件17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人员执照的颁发》只要航空旅行离不开飞行员和其他空勤及地面人员,他们的资格、技能和培训仍然会是高效和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
进行适当的人员培训和执照颁发也在各国之间注入了信心,使人员资历和执照得到国际承认和接受,并使旅客对航空具有更大信任。
向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经营人、维修技术员和飞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作了规定。
有关的培训手册向各国提供了关于培训课程的范围和深度的指南,以确保对安全的空中航行的信心得到维持,这正是《公约》和附件1的意图。
这些培训手册还为其他航空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指南,如机场应急人员、飞行运行官员、无线电话务员和其他有关领域的人员。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
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
有必要进行适当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
附件1和国际民航组织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
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研习重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是1944年11月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签订的一个重要国际公约,它取代了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成为现代国际航空法的基础。
学习中应重点掌握的内容包括: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二章——有关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的各种规定;第三章——航空器的国籍;第四章——便利空中航行的措施;第七章——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一般规定。
2.法律文件节选前言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创造和保持世界各国和人民间的友谊和谅解大有帮助,但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又鉴于有需要避免各国和人民间的摩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下列签字各国政府为此协议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能够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全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一条主权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领土本公约所指—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缔约各国约定在发布关于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适当的注意。
第四条民用航空的滥用缔约各国同意不将民用航空用于与本公约的宗旨不相符的任何目的。
第二章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第五条非航班飞行的权利缔约各国同意其他缔约国一切不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不需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
为了飞行安全,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航行设备时,缔约各国保留令其遵照规定航路或获得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1947年4月4日生效。
缔约目的:26个缔约国为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而缔结此公约。
公约内容:共22章96条。
(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第六章)第二部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七章---第十三章)第三部分国际航空运输(第十四章--第十六章)第四部分最后条款(第十七章--第二十二章)十八个附件附件 1 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 2 空中规则附件 3 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附件 4 航图附件 5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附件 7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 8 航空器适航性附件 9 简化手续附件 10 航空电信附件 11 空中交通服务附件 12 搜寻与援救附件 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附件 14 机场附件 15 航空情报服务附件 16 环境保护附件 17 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 18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2)附件 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简介世界上各种运输形式所承运的货物,有一半以上是危险品—爆炸物、腐蚀物质、易燃物质、毒性物质,甚至放射性物质。
这些危险物品对全球多种工业、商业、医疗以及研究的需要和过程至关重要。
由于航空运输的优势,这些危险品的很大部分是由航空器承运的。
国际民航组织承认此类货物的重要性,并采取了各种步骤,以便确保能够安全承运此类货物。
做法是通过了附件18,以及相关的文件《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指南》。
对于管理危险品的航空承运存在其他规则,但没有在国际上适用,或者很难在国际上实施,并且,他们与其他运输形式的相应规定也不一致。
附件18 规定了需要遵守的广泛标准和建议措施,以便安全承运危险品。
附件包含了相当稳定的材料,利用通常的附件修订过程只需要偶尔进行修订。
18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个四十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8个附件综述在芝加哥公约的十八个附件中的“标准与建议措施”(SARP),连同由许多会员国申报的现行措施的各种差异,共计有数百页之多。
这本小册子只能包括这些条例大量内容的概貌。
面对不断增长的技术,芝加哥公约是如何经受考验的?它的附件对今天的现实和明天的需要有多么切合?这些问题的答案对于直接从事航空的人们有直接关系,必然地也会影响到每一位旅行公众!附件一颁发人员执照只要空中旅行缺少不了驾驶员和其他空、地勤人员,对于有效而安全的运行来说,他们的能力、技巧和训练就仍然是必要的保证。
适当的人员训练和颁发执照也在国家之间逐渐树立信任,导致国际上互相承认和接受人员资格与执照以及旅客们对于航空的信赖。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一,规定关于颁发飞行组人员(驾驶员、领航员、飞行工程师)、空中交通管制员和维修技术员执照的标准与建议措施,有关的训练手册向会员国提供训练课程范围、深度的指南,这将保证本公约和附件一所意欲建立的对空中航行安全的信心。
这些训练手册也提供训练其他航空人员(如机场应付紧急情况人员、飞行签派员、无线电通信员以及其他有关职能人员)的指南。
今日航空器运行的种类很多,也很复杂,必须防止由于人们的差错或一个系统组成部分的失效而导致整个系统崩溃的可能性。
人是航空器运行链条中关键的一环,但人的本性也是最为灵活多变。
需要适当的训练以便把人们的错误减低至最低限度并使他们成为有能力、灵巧、熟练、能够胜任的人员。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训练手册和附件一说明为培养各种工作的熟练程度所需的各种技能,以帮助取得职业资格。
本附件的体格标准可用作身体可能丧失工作能力的早期警报,并通过对飞行组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进行定期体格检查,以有助于他们的全面健康。
颁发执照是授权进行指定活动的行为。
如未领得执照,禁止从事该项活动,因为不正确地进行这种活动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执照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某些规定的要求。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详细内容
补充说明
法律文
五项权利
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 威胁普遍安全;
又鉴于希望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 因此,下列签字各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 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芝加哥公约》中含有对国际航空运输经济管理的内容包括: 第一条,关于国家享有领空的主权;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领土 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领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历史
主要内容
章节范围简 述
主要内容
1,人员执照(personnel licensing),提供有关飞行机组人员、飞行签派员/飞行运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 员和飞机维修人员执照的信息。
2,飞行规则(rules of the air),包含和目视与仪表飞行相关的规则。
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meteorological service forinternational air navigation),规定国际 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和航空器观察的气象报告。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44年12月7日于美国芝加哥订立的公约
01 历史
03 开展意义
目录
02 详细内容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芝加哥公约。是指1944年12月7日于美国芝加哥订立,1947年4月4日正式生效。公 约现有加入国约150个。中国为该公约缔结国。1971年2月15日中国正式宣告承认该公约,1974年3月28日公约正 式对中国生效。根据公约规定:(1)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2)航空器必 须具有一国国籍,任何缔约国不得允许不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航空器在其领空飞行;(3)国际航班飞行必须经缔约 国许可并遵照许可的条件,非航班飞行则无需经事先获准即可不降停地飞入,飞经缔约国领空;(4)缔约国有权 保留其国内载运权;(5)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6)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芝加哥公约”是有关国际民用航空最重要的现行国际公约,被称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宪章性文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自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以来,该组织的主要技术成就是在安全、规范和高效的航空服务方面实现了标准化,从而使国际民航许多领域的可靠性达到了一个高水平,尤其是在航空器、操作航空器的机组和地面设施与服务方面。
标准化是通过创立、采纳和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的附件来实现的,这些附件被称作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标准是指令性的,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同意遵守这些标准。
如果成员国的标准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不同,该成员国必须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不同之处。
建设措施是建议性的,不是必须的。
某一条款是否被确定为标准取决于对如下问题做出的回答:“所有缔约国一致使用该条款是否必要?”这些标准的适用性可能会受到一些地形、交通密度、飞行阶段和气候等因素相关的制约条件的影响,但是,不管是否遇到这些制约条件,所有缔约国必须同样的使用这些标准,除非该缔约国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了差异。
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包含了通过国际协商已经采用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对其18个附件说明如下:(1)附件1,人员执照(personnel licensing),提供有关飞行机组人员、飞行签派员/飞行运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机维修人员执照的信息。
(2)附件2,飞行规则(rules of the air),包含和目视与仪表飞行相关的规则。
(3)附加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meteorological service for international air navigation),规定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和航空器观察的气象报告。
(4)附加4,航图(aeronautical charts),包含国际航空中使用的航图规范。
(5)附加5,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计量单位(measurement units used in air and ground operations)。
该附件列出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量纲系统。
(6)附件6,航空器运行(operation of aircraft)。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自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以来,该组织的主要技术成就是在安全、规范和高效的航空服务方面实现了标准化,从而使国际民航许多领域的可靠性达到了一个高水平,尤其是在航空器、操作航空器的机组和地面设施与服务方面。
标准化是通过创立、采纳和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的附件来实现的,这些附件被称作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标准是指令性的,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同意遵守这些标准。
如果成员国的标准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不同,该成员国必须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不同之处。
建设措施是建议性的,不是必须的。
某一条款是否被确定为标准取决于对如下问题做出的回答:“所有缔约国一致使用该条款是否必要?”这些标准的适用性可能会受到一些地形、交通密度、飞行阶段和气候等因素相关的制约条件的影响,但是,不管是否遇到这些制约条件,所有缔约国必须同样的使用这些标准,除非该缔约国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了差异。
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包含了通过国际协商已经采用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对其18个附件说明如下:(1)附件1,人员执照(personnel licensing),提供有关飞行机组人员、飞行签派员/飞行运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机维修人员执照的信息。
(2)附件2,飞行规则(rules of the air),包含和目视与仪表飞行相关的规则。
(3)附加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meteorological service for international air navigation),规定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和航空器观察的气象报告。
(4)附加4,航图(aeronautical charts),包含国际航空中使用的航图规范。
(5)附加5,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计量单位(measurement units used in air and ground operations)。
该附件列出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量纲系统。
(6)附件6,航空器运行(operation of aircraft)。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订于芝加哥序言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又鉴于希望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因此,下列签字各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一条 主权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 领土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各缔约国承允在发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第四条 民用航空的滥用各缔约国同意不将民用航空用于和本公约的宗旨不相符的任何目的。
第二章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第五条 不定期飞行的权利各缔约国同意其他缔约国的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不需要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落,以及作非商业性降落,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
为了飞行安全,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航行设施时,各缔约国保留令其遵循规定航路或获得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
此项航空器如为取酬或收费而载运旅客、货物、邮件但非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在遵守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下,亦有上下旅客、货物或邮件的特权,但上下的地点所在国家有权规定其认为需要的规章、条件或限制。
第六条 定期航班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可并遵照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主要内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序言: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又鉴于希望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因此,下列签字各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
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且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之上,健康的和经济的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二.空中航行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1)主权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一条)(2)领土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二条)(3)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a)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b)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c)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议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d)各缔约国承允在发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第三条)(4)民用航空的滥用各缔约国同意不将民用航空用于和本公约的宗旨不相符的任何目的。
(第四条)三.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1)不定期飞行的权利各缔约国同意其他缔约国的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不需要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落,以及作非商业性降落,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
为了飞行安全,当航空器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航行设施时,各缔约国保留令其遵循规定航路或获得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
此项航空器如为取酬或收费而载运旅客、货物、邮件但非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在遵守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下,亦有上下旅客、货物或邮件的特权,但上下的地点所在国家有权规定其认为需要的规章、条件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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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
(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1947年4月4日生效。
缔约目的:
26个缔约国为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而缔结此公约。
公约内容:
共22章96条。
(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第六章)
第二部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七章---第十三章)
第三部分国际航空运输(第十四章--第十六章)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第十七章--第二十二章)
十八个附件
附件 1 人员执照的颁发
附件 2 空中规则
附件 3 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
附件 4 航图
附件 5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
附件 7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附件 8 航空器适航性
附件 9 简化手续
附件 10 航空电信
附件 11 空中交通服务
附件 12 搜寻与援救
附件 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附件 14 机场
附件 15 航空情报服务
附件 16 环境保护
附件 17 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附件 18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2)附件 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简介
世界上各种运输形式所承运的货物,有一半以上是危险品—爆炸物、腐蚀物质、易燃物质、毒性物质,甚至放射性物质。
这些危险物品对全球多种工业、商业、医疗以及研究的需要和过程至关重要。
由于航空运输的优势,这些危险品的很大部分是由航空器承运的。
国际民航组织承认此类货物的重要性,并采取了各种步骤,以便确保能够安全承运此类货物。
做法是通过了附件18,以及相关的文件《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指南》。
对于管理危险品的航空承运存在其他规则,但没有在国际上适用,或者很难在国际上实施,并且,他们与其他运输形式的相应规定也不一致。
附件18 规定了需要遵守的广泛标准和建议措施,以便安全承运危险品。
附件包含了相
当稳定的材料,利用通常的附件修订过程只需要偶尔进行修订。
附件还使技术指南的各项规定对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其中包含了正确处理危险品的非常具体和必要的大量指南。
随着化学、生产以及包装工业的发展,它们需要频繁更新,理事会制定了一项专门程序,以便定期修订并重新发布技术指南,以便与新产品和技术进步同步。
国际民航组织对危险品的要求,主要由1976 年建立的一个专家组制定。
这一专家组不断召集会议,并对技术指南的必要修订提出建议。
技术指南尽可能符合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规章。
各种运输形式利用这些公共基础,使货物得以在航空、海运、铁路和道路形式之间安全顺利地传输。
国际民航组织在制定安全处理危险物品的要求时,首先确定了在任何情况下承运都不安全的那些物质的一个有限清单,并随后表明了如何能够安全运输其他可能的危险物品或物质。
9 个危险品类别是由联合国专家委员会确定的,并且用于所有运输类型。
第1 类包括
所有类型的爆炸物,例如运动弹药、烟火和信号弹。
第2 类包括可能同时有毒或易燃的压缩或液化气体;例如氧气瓶和冷冻液化氮。
第3 类易燃液体,包括汽油、漆类、油漆稀料等物质。
第4 类包括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以及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如一些金属粉末、纤维类型薄膜和碳)。
第5 类包含氧化材料,包括溴酸盐、氯酸盐或硝酸盐;这一类别还包含有机过氧化物,他们即含氧又非常易燃。
第6 类包括有毒或毒性物质,如杀虫剂、汞的化合物等等,以及为了诊断和预防目的有时必须交运的传染性物质。
第7 类放射性材料;这些主要是需要用于医疗或研究目的的放射性同位素,但有时包含在已经生产的物品当中,如心脏起博器或烟感器。
第8 类对人体组织可能构成危胁或对航空器结构构成危害的腐蚀性物质(如苛性纳、电池液、油漆消除剂)。
第9 类是在航空运输中有潜在危害的其他材料的杂项类,如可能影响航空器导航系统的磁化材料。
附件18 及技术指南于1983 年1 月1 日起生效,于1984 年1 月1 日起开始执行,自那时起,国际民航组织各缔约国应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并对其给予立法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