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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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为进一步发挥学生社团的育人作用,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规范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充分发挥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在指导社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生素质教育,繁荣校园文化生活,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学生社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队伍是我校全面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正规化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业务指导、组织建设等工作指导。
第三条学校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校内外人士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我校在职教师均可申请担任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第四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工作由校委会领导,校团委具体负责开展工作。
第二章指导教师职责
第五条贯彻执行学校关于社团工作和其他重大事项的指示和决定,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社团的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和切实加强对社团发展的指导,引导社团健康和谐以及可持续性发展。
第六条组建本社团组织机构,在学校直接领导下,围绕学校育人目标,结合学生的特点,指导社团结合本社团的特色开展各类主题新颖、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团组织活动。
第七条指导学生社团开展社团活动、社务运作、活动规划、专业研习、社团骨干培养、社团评优等事项,并协助其解决在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做好期末工作总结,并及时将社团活动资料上交团委存档。
第八条指导本社团的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健康向上的社团文化氛围,帮助社团会员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九条深入社团成员当中,主动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定期组织社团成员教育活动,对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条定期向校团委通报社团安全稳定情况。遇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要及时到岗到位,并与校团委和
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妥善处理。对于活动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和学生关注的问题,要及时掌握并有效分析,向学校、校团委反映重要信息,做好疏导工作,确保本社团的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指导学生社团进行校际间交流和参加校内外各类竞赛活动;大力推动学生社团参加全国、省级以及校级优秀社团的评选工作。
第十二条完成学校交派的其他各项任务,做好工作记录。注重对学生社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展开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指导教师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社团指导教师必须遵守学校规范办学相关规定,服从学校安排,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社团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按时到岗,认真负责。社团指导教师要按照活动计划认真开展活动,做到“三固定”即成员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固定。不得随意调整活动时间及活动地点。
第十五条社团指导教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活动。做到“六有”即有活动计划、有活动内容、有会员名册、有活动记录、有成果展示、有活动总结,确保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第十六条社团指导教师必须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
摸清缺勤学生的去向。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活动的学生需提前向指导老师递交由班主任签字确认的请假条。
第十七条社团指导教师为社团安全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须注意学生安全,要全程指导社团活动,有严格的纪律,精密的组织,合理的内容,适中的强度,避免造成活动秩序混乱,杜绝意外伤害事件发生。如有外出活动,需报请学校批准方可外出。
第十八条指导教师若因事无法指导活动开展,需提前做好调整安排,确保社团活动顺利开展,坚决杜绝社团活动无指导教师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学校其他活动临时占用社团活动场地时,指导老师应在第一时间协调处理,确因无法协调时应安排学生到操场参加集会,不得在活动场地聚众逗留、大声喧哗。
第二十条若因特殊天气无法进行社团活动时,指导教师必须及时告知学生,以免因学生乱遛乱窜而造成学校教学和管理秩序的混乱。
第四章指导教师考勤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校政教处负责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考勤工作。政教处安排专人对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考勤登记,每月对指导教师工作量进行汇总核计。
第二十二条社团指导教师考核由学校成立专门考核小组负责,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采取自评、社团成
员评议、学校考评相结合的办法,以本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具体要求、工作记录、工作效果等为依据进行考核。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对获得优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将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小时计算,学校将根据政教处考勤情况和团委提供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名单审核发放一定数量的课时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团委,具体实施由校团委负责。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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