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最新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本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本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一种重要灾害。
为了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煤矿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的范本,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煤矿及其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体系,明确责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防治水平。
第五条煤矿必须定期组织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煤矿应当公开发布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责任第七条煤矿的领导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履行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责任。
第八条煤矿的领导人必须建立健全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措施。
第九条煤矿的生产负责人必须总体负责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并组织专人具体负责。
第十条煤矿的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技术研究和应用工作。
第十一条煤矿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负责监督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制度,正确使用防治设备,参加培训,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三条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煤矿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
第三章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措施第十四条煤矿必须在煤采区域设置瓦斯抽采设施,确保瓦斯及时抽采,防止积聚。
第十五条煤矿必须采取措施加强瓦斯的监测和预测,确保瓦斯突出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和煤尘防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设备和工艺的安全。
第十七条煤矿必须定期组织瓦斯防治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煤矿必须认真落实煤与瓦斯突出控制技术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2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事关重大的一项工作,对于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本文将针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规定。
二、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组织及职责1.煤矿瓦斯管理机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瓦斯管理机构,负责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和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
2.职责:(1)制定瓦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制定瓦斯探测、监测和防治措施。
(3)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技术培训和教育。
(4)开展瓦斯灭火、抽采等工作。
(5)对煤与瓦斯突出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测。
(6)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和实施措施。
三、瓦斯探测与监测1.瓦斯探测设备:煤矿应当配备瓦斯探测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安置和使用。
2.瓦斯监测:煤矿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系统,对煤与瓦斯突出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报警。
同时,应当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监测数据分析和处理:瓦斯管理机构应当对瓦斯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对于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和防治。
四、瓦斯灭火与抽采1.瓦斯灭火:矿井内发生瓦斯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灭火措施,确保矿井内部安全稳定。
2.瓦斯抽采:煤矿应当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对瓦斯进行抽采处理,确保矿井内部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3.抽采设备:煤矿应当配备相应的瓦斯抽采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五、瓦斯防治技术培训和教育1.培训内容:瓦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瓦斯防治技术培训和教育,培训内容包括瓦斯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瓦斯监测与控制方法等。
2.培训对象:矿工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瓦斯防治技术培训和教育,并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最新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十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突出矿井矿长应当每月至少进行 1 次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和防突措施的落实。
有突出矿井(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建立防突技术管理制度,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煤矿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煤矿企业、煤矿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范围内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煤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队)长、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瓦斯防突工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突出煤层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后 10 天内应当进行 1 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以后每半年至少进行 1 次逃生演习,但当安全设施或者作业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进行 1 次逃生演习。
第三十七条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一)施工前,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负责向本区(队)从业人员讲解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者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 1 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为了
有效地防止煤与瓦斯的突出事故,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
的规定和要求。
1. 矿山管理规定:矿山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煤与瓦斯突出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矿山经营者必须具备相
应的安全管理能力,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
的安全管理人员。
2. 安全检测规定:对于每个矿井,必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
的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检测,包括气体浓度的检测、压力
的监测、地质构造的勘察等。
对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区域,要加强监测,确保安全。
3. 瓦斯抽放规定:在煤矿井下,要通过抽放瓦斯的方式减
少瓦斯积聚,防止瓦斯的突出。
矿山必须设立瓦斯抽放系统,进行有效的瓦斯抽放,并及时排除井下的瓦斯。
4. 煤与瓦斯突出处理规定:一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矿山应根据预案进行紧急处理,及时组织人员撤离,采取
措施降低事故的影响,保证人员的安全。
5. 人员培训规定: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预防和处理煤与瓦斯突出的知识和技能。
煤矿管理部
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和应急处理能力。
这些规定和要求的实施,有助于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
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同时,也要求煤矿企业严格
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矿山的安全运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本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本煤与瓦斯突出是矿井工作面开采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重大安全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区的可持续发展,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规定非常重要。
下面是一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的范本,用来指导矿井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合理开展工作,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促进矿井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与瓦斯突出监测、防治和应急处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与瓦斯突出的定义:指在矿井开采过程中,由于工作面开采煤炭引起的煤与瓦斯突出现象。
第四条本规定的目标是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提高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能力,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率。
第二章煤与瓦斯突出监测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监测是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手段。
矿井管理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煤与瓦斯突出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监测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瓦斯抽放监测、瓦斯浓度监测、瓦斯压力监测、瓦斯温度监测、瓦斯流量监测等。
第七条煤与瓦斯突出监测设备应具备较高的精度和可靠性,同时需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八条监测数据应及时传输和处理,矿井管理者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第九条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是矿井管理的重点工作,矿井管理者应落实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措施包括:加强瓦斯抽放工作、严格控制煤层开采强度、增强支护措施等。
第十一条矿井管理者应建立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台账,对瓦斯抽放、煤层开采强度和支护措施等进行记录和监管。
第十二条矿井管理者应制定煤与瓦斯突出应急预案,并组织矿井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演练,以应对突发状况。
第四章煤与瓦斯突出应急处理第十三条煤与瓦斯突出应急处理是矿井管理的关键工作。
一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矿井管理者要及时组织应急处理,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矿井管理者应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报警机制,并确保及时响应。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014年 10月5日,贵州省黔西县永贵能源公司新田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 事故,事故造成10人死亡。
2014年12月5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黄泥河镇上厂煤矿一号井发生一起煤与 瓦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17人死亡。
简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再认识
容易出现 的
误区
相关 要领与要求
重点环节 的
落实
一、容易出现的误区
一、容易出现的误区
概念
一、容易出现的误区
矿山压力与动力现象的区别与联系
((31由、 12) )、矿于矿 各矿山采山种山动静动掘力压力力导现力现灾象致象害现的的可 之象区以 间煤别诱 可层与发 能顶联动 相系底力 互板现 演象 化垮塌与破坏、支架折损、冒 顶、(3煤)壁机片理上帮的、共底性臌与差等异现象,该现象是在采动条件下围岩应 力重(新4)分动布力现而象发发生生的能静量条力件作含用义的与结理解果:。
瓦斯涌一出般量认—为—,绝煤对层量原、始相瓦对斯量含、量浓就度是(当重煤量层、未体受积瓦)斯。抽采和采动影响 瓦而斯处含于量原—始—赋瓦存斯状含态量时就,是单当位煤重层量未煤受中瓦所斯含抽有采的和换采算动成影标响准而状处态于下原(始
0℃,0.1MPa)赋的存瓦状斯态体时积,称单之位为重煤量层煤原中始所瓦含斯有含的量换,算单成位标m准3/状t和态c下m3的/g
2014年1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中营镇中田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 出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
2014年3月21日,平煤神马集团长虹矿业公司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 故造成13人死亡。
2014年5月13日,山西阳煤集团五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4 人死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则»国度平安消费监视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增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任务,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证煤矿职工生命平安,依据«平安消费法»、«矿山平安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消费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任务,适用本规则。
现行煤矿平安规程、规范、规范、规则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则不分歧的,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作过突出的煤层或许经鉴定有突出风险的煤层。
本规则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消费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担任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树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突出矿井的实践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以下内容:〔一〕区域突出风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以下内容:〔一〕任务面突出风险性预测;〔二〕任务面防突措施;〔三〕任务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平安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任务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那么。
突出矿井采掘任务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停止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任务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作突出的必需立刻停产,并立刻剖析、查找突出缘由。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弭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消费。
非突出矿井初次发作突出的必需立刻停产,按本规则的要求树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装备平安装备,完善平安设备和平安消费系统,补空虚施区域防突措施,到达本规则要求后,方可恢复消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1. 简介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生产中的一种特殊地质灾害,指的是由于煤层或顶板中积存的高压瓦斯在煤矿开采作业中发生的突然释放,造成瓦斯浓度迅速升高,严重威胁煤矿安全生产。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和煤矿生产的顺利进行,各国纷纷制定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规定。
2.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煤与瓦斯突出会导致矿井内瓦斯浓度升高,增加煤矿的发火、爆炸等事故风险,严重威胁矿工的生命安全。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可以提前预防和控制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
3.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3.1 瓦斯地质预测和评价在煤矿开采前,应进行瓦斯地质预测和评价工作,评估煤矿瓦斯突出的程度和风险。
预测和评价结果将作为煤矿设计、开采、监管的重要依据,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3.2 通风管理瓦斯突出一般是由于煤层中的瓦斯被开采过程中的大量煤炭破坏释放而引起的。
因此,通风管理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关键措施。
煤矿应建立合理的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3.3 瓦斯抽采与排放瓦斯抽采与排放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矿井中的瓦斯进行抽采和排放,可以降低矿井内瓦斯浓度,减少瓦斯突出发生的可能性。
瓦斯抽采与排放工程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3.4 原子辐射监测和防护在煤矿开采过程中,伴随着煤炭破碎和运输等作业,也会产生一定的放射性物质。
因此,对原子辐射的监测和防护也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环节。
矿井应增加辐射监测设备,对矿井内的原子辐射进行实时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矿工的健康安全。
4. 总结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措施,以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安全生产。
通过瓦斯地质预测和评价、通风管理、瓦斯抽采与排放以及原子辐射监测和防护等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维护煤矿的安全稳定运营。
2024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____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和瓦斯突出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煤矿,包括国有、民营、合资等各种经济类型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明确矿井瓦斯等级和相应安全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瓦斯监测设备的使用,建立健全瓦斯检测预警系统,实时监测瓦斯浓度和压力。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瓦斯监测和安全演练,提高矿工的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瓦斯抽采设备的建设和使用,确保矿井瓦斯能够及时排出。
第七条瓦斯来源于煤层,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层气源井的管理,确保井筒稳定,避免煤层气渗漏和突出。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增加煤与瓦斯突出安全独立评估的频率,不得隐瞒、篡改或不报告煤与瓦斯突出情况。
第二章煤与瓦斯突出的预防控制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确保开采面的通风系统完善,保证风量充足。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层顶板管理,及时支护和维修顶板,防止顶板塌落引发煤与瓦斯突出。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巷道支护工作,确保巷道稳定,防止瓦斯积聚和突出。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层注水、抽采和润湿处理工作,降低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工的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及时报告事故,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安全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煤矿企业不按照规定制定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不按照规定加强瓦斯监测和安全演练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罚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最新整理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整理版)目录前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区域验证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附录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附录E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目的与依据。
煤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消除危险,预防事故,确保职工人身不受伤害,国家财产免遭损失,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这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任务。
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突出”)是煤矿严重自然灾害之一,在煤矿事故中,瓦斯事故无论在事故总次数还是死亡人数,仅次于顶板事故。
而在煤矿瓦斯灾害中,因煤与瓦斯突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占的比例大,而且一旦发生突出事故,往往都是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
突出是煤矿一种极其复杂的动力现象,其影响因素多,随机性大。
屹今为止,突出机理仍处于假说阶段。
在当前条件下要完全控制这种灾害还有一定的难度。
因此,必须制定具有一定法律法规效应的规章,从技术、管理、装备和人员素质方面全面加强,以达到减少或消除突出的目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化。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为了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工人的生命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下面是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1. 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和监测要求: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和监测系统,采用科学的方法和设备,对矿井内部的瓦斯浓度和压力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预警和防范瓦斯突出事故。
2. 瓦斯抽采和通风的要求:煤矿必须建立有效的瓦斯抽采和通风系统,将矿井内的瓦斯抽采到地面并进行处理,保持矿井内的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通风系统要保证矿井内的新风量充足,排除污浊空气和有害气体,降低瓦斯积聚和突出的风险。
3. 瓦斯安全监测和报警设备的要求:煤矿必须安装瓦斯安全监测和报警设备,设立瓦斯浓度报警传感器和报警系统,及时提醒工人和管理人员矿井内瓦斯浓度的变化和风险情况,确保工人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险。
4. 瓦斯抽采设备和防爆设备的要求:煤矿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瓦斯抽采设备和防爆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对于使用中的设备,必须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5. 突出煤的处理和瓦斯放排的要求:当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煤矿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突出煤和排放瓦斯,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工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使用合适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工作的安全和有效。
6. 瓦斯隔离和防治措施的要求:煤矿必须采取有效的瓦斯隔离和防治措施,防止瓦斯在矿井中大范围积聚和突出。
对于存在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区域,要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如使用瓦斯抽采帷幕、密闭运输等。
以上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一些主要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同时也要求煤矿管理人员和工人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监测和防范工作,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最新版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最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最新(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最新)第六十六条当石门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第六十七条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
第六十八条在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若预测指标为无突出危险,则只有当上一循环的预测指标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六十九条对于各类工作面,除本规定载明应该或可以采用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外,其他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在试验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应针对各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特点和条件试验确定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并作为判定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主要依据。
试验应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条在主要采用敏感指标进行工作面预测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条件测定一些辅助指标(如瓦斯含量、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动态变化、声发射、电磁辐射、钻屑温度、煤体温度等),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测前方地质构造,观察分析工作面揭露的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实现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多元信息综合预测和判断。
工作面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一)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等;(二)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三)采掘应力叠加;(四)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五)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突出预兆。
在突出煤层,当出现上述第(四)、(五)情况时,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有上述第(一)、(二)、(三)情况时,除已经实施了工作面防突措施的以外,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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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月十四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