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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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一、引言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公开发行证券是公司获取资金并实现资本运作的重要方式之一。

而在公开发行证券的过程中,公司信息披露则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成为了资本市场监管的重要一环。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

二、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我们需要明确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公开发行证券的过程中。

信息披露是公司向外界披露重要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让利益相关方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风险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是指公司向外界披露的信息范围和深度。

一般来说,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财务信息披露:财务信息是公司经营情况的重要体现,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内容。

投资者可以通过财务信息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成长潜力。

2. 经营情况信息披露:经营情况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经营策略、市场定位、产品销售情况等内容。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商业模式和市场竞争力。

3. 风险提示信息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中应当包含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的提示,例如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这有助于投资者全面评估投资风险,做出风险可控的投资决策。

4.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措施、董事会运作等信息也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公司信息披露中应当包含公司治理情况的充分披露,以提升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四、公司信息披露格式准则除了信息披露内容外,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呈现方式也是至关重要的。

良好的信息披露格式可以使信息更易于被投资者理解和获取,提高信息披露的效果。

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格式准则方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探讨:1. 报告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公司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包含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内容,杜绝虚假和误导性陈述。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内容简介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内容简介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内 容简介1内容提要 一、修订思路 二、主要修订内容(一)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对接进 行的修订。

(二)根据调研的市场和投资者需求做出的适当修 订。

(三)结合行业惯例做出的技术性调整。

三、主要修订条款说明2一、修订思路• 以对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简称《公司债办法》)为目的,以投资 者需求为导向,体现债券特性。

3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与《公司债办法》对接进行的修订1、直接条款的对接: (1)修改保荐人相关表述; (2)增加商业保险、债券回售条款等增信及偿债保障机 制的披露要求; (3)增加债券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的披露要求; (4)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披露要求; (5)修改了部分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方面的披露要求。

4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与《公司债办法》对接进行的修订2、与扩大发行主体相衔接: (1)修改了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表述。

(2)增加部分体现公司治理情况的条款。

(3)要求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按《企业会 计准则》编制。

5二、主要修订内容• (二)根据调研的市场和投资者需求做出的适当 修订1、简化对发行人历史沿革的披露要求。

2、增加对发行人业务情况的披露要求。

3、对保证人为发行人控股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增加 披露要求。

4、增加某些体现发行人偿债能力的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 。

6二、主要修订内容• (三)结合行业惯例做出的技术性调整调整部分章节的前后顺序,总则中增加引征要求、特殊行 业发行人要求、申请豁免披露的要求等。

7三、主要修订条款说明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其摘 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必备 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范本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范本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必备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发行人认为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在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中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人关注。

第四条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XXX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还应载明正式申报的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二)发行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三)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四)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五)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募集说明书摘要必须忠实于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二)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篇幅不得超过一个版面。

在指定报刊刊登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第二章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发行概况第六条发行人应披露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主要包括:(一)发行的核准文件、核准规模和本期债券的名称和发行总额。

上市公司再融资相关法规汇总

上市公司再融资相关法规汇总

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方式主要包括配股、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在市场中又常被称为“定向增发”或者“定增”)、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简称为“转债”)、优先股、公司债券、企业资产证券化(一般简称“ABS”)等。

这些再融资方式,以融资的性质来分类可以分为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混合融资和结构融资四类。

这些再融资方式,以发行方式的不同分以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类。

上市公司再融资相关法规汇总(截至2014年1月13日)一、窗口指导与最新规定二、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可转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2006年5月6日)(2008年10月9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7号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7号?2008年10月9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中国证监会2009年7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6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11年8月1日)?(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附件2:《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范本)《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政部2013年11月16日?财金[2013]11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12年7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7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12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4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5月31日)三、优先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2013年11月30日?国发〔2013〕46号)四、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2013年10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2013〕3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6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年修订版)》(上海证券交易所2009年11月2日)《关于调整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分类标准的通知》(上交所2012年2月27日?上证债字〔2012〕55号)《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9年11月2日)《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及其上市交易、转让相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年1月9日)《关于启用公司债券网上电子化填报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部2013年9月6日)《关于做好公司债券发行人2013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年7月23日)《公司债券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年4月2日)《关于优化公司债券上市流程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年4月2日)五、信息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9年3月27日?证监会公告[2009]4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1日?证监发[2001]37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1月9日修订)核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化,公开发行证券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信息披露作为发行人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主要途径,对于投资者保护和市场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规范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信息披露内容1. 公司基本信息在信息披露中,公司应当包括公司名称、位置区域、注册资本、主要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让投资者对于公司的基本情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2. 公司经营情况公司需要披露最近三年的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竞争优势等方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方向。

3. 公司风险提示在信息披露中,公司需要清晰披露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等。

这些风险提示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评估投资风险,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4.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组成、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以及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准则。

这些信息可以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治理情况,判断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透明度。

5. 公司重大事项公司需及时披露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股权变动、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诉讼仲裁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动态,更好地把握投资时机。

二、信息披露格式准则1. 信息披露应当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我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深交所等相关规定要求,采用统一的格式进行披露。

2. 信息披露应当简明易懂,突出重点,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宣传,不得隐瞒重要事实,不得误导投资者。

4. 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发行人发现了对公司未来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嘿,咱今天来聊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你知道吗,就像咱平时买东西要看说明书一样,这公司发行债券也得有个详细的说明呀!
比如说有这么一家公司要发债券啦,那他们就得把各种情况都给大家交代清楚。

就像你要去相亲,你不得把自己的情况好好说说呀,身高啦、工作啦、性格啥的。

这公司也得告诉大家,他们为啥要发债券呀,准备拿这钱干啥呀,能不能还得上呀。

有一次我就特别好奇地研究了一个公司的债券募集说明书,那里面详细得哟!从公司的历史到未来的规划,从财务状况到风险提示,感觉就像看一部精彩的纪录片。

我就在想,这公司可真是够坦诚的,啥都往外说,一点也不藏着掖着。

而且呀,这说明书还得按照规定的格式来写,不能随便乱来。

就好像写作文有个大纲一样,得有条有理的。

这样投资者们才能看得明白,才能放心地把钱投进去呀。

总之呢,这个准则就是为了让大家在投资公司债券的时候心里有底,知道自己投的是个啥情况。

就像我们出门前要看天气预报一样,知道个大概,好做准备。

所以呀,可别小看了这个准则,它可是很重要的呢!咱以后要是想投资债券,可得好好研究研究这些说明书,别稀里糊涂地就把钱投进去啦。

嘿嘿,这就是我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的一点小感受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6.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3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失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3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2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3号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现予公告,请各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和人员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文件是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申请人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报送。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当提供并披露。

目录中的文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当在申请时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核实际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其他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四条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文件确实不便提供或披露的,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书面申请免于提供或披露。

第五条上市公司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所描述的事实应当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所引用的数据应当注明资料来源,并应当按要求提供原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作为有关信息的备查文件。

第六条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

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

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

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近期,证监会公布施行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办法》)。

为做好与《公司债办法》的衔接,证监会相应修订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3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4号准则”)。

23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与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大到所有公司制法人相衔接,修改了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表述;增加了公司治理情况的披露要求;同时要求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二是与《公司债办法》具体条文相对接,修改了“保荐人”相关表述;增加了商业保险、债券回售条款等增信及偿债保障机制,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可交换债、债券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的披露要求;修改了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方面的披露要求。

三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市场实践情况,简化了发行人历史沿革的披露要求;增加了发行人业务、财务会计信息、担保人情况的披露要求;调整了部分章节的前后顺序等。

24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与《公司债办法》取消公司债券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相衔接,将申请文件报送主体由保荐机构改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取消了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调整为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取消了发行人向发审委提交文件的要求。

二是针对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展至所有公司制法人,考虑到各类公司的不同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授权文件、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的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

39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清单

39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清单

序号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3939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要求清单:内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时间2015.12.302015.11.92014.5.281999.3.172017.6.281999.6.152001.3.152014.9.192016.5.182006.5.82006.5.8(废止)2016.12.92014.5.282014.5.282014.12.242006.8.42006.8.42003.8.292003.8.292003.8.292015.3.2 2015.3.2 2007.9.17 2014.12.24 2009.3.27 2015.12.30 2014.6.11 2012.12.14 2013.6.28 2014.4.1 2014.4.1 2014.4.1 2014.6.11 2014.6.11 2014.6.11 2016.1.17 2016.1.17 2016.1.17 2016.1.17。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一、公司概况
公司应披露其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名称
2. 成立日期
3. 注册资本
4. 经营范围
5. 公司住所
6. 股票发行情况
7. 股东结构
8. 历史沿革
9. 公司治理结构等
二、财务状况
公司应披露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
1. 资产负债表
2. 利润表
3. 现金流量表
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同时,公司应说明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三、经营状况
公司应披露主要业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产品或服务的种类、名称、应用领域等
2. 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
3. 行业地位及市场份额等
4. 核心竞争力及技术创新等。

四、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明确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并按照项目进行列示。

对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及影响。

五、风险因素
公司应充分披露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 市场风险
2. 经营风险
3. 财务风险
4. 政策风险等。

六、其他重要信息
公司应披露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关联交易情况
2. 担保及诉讼事项等。

3. 其他可能对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七、其他规定事项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一、信息披露内容准则:1.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

同时还需披露公司的决策机制、内部控制机制等内容。

3.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表等内容。

其中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4.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业务发展情况、市场竞争情况、企业战略等。

5.风险因素:包括公司面临的风险及对应的应对措施,例如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

6.股东情况:包括大股东的股份持有情况、股东变动情况等。

7.公司发展规划:包括未来的发展战略、新项目、合作伙伴等。

二、信息披露格式准则:1.公告形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发布公告,要求详细、准确、及时。

2.报告形式: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等需要以书面形式发布,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

3.报表格式:财务报表需要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编制,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或中国会计准则(CAS)。

4.公告媒介:公告需适用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如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报纸、电视台等。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1.披露及时性:信息披露应及时准确,不得有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2.披露平等性:公司应平等对待所有的投资者,对所有信息进行公开,不得涉及内幕交易。

3.披露连贯性:相同事项的信息披露需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

4.披露透明度: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明确、详尽,便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了解。

总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提高透明度,增加投资者的信任和对公司的认可。

注册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注册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注册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什么是注册制注册制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改革措施,对于推动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注册制的主要目的在于改变过去发行制度过于繁琐、程序复杂的情况,通过优化发行市场活动,完善市场交易机制,从而推进资本市场的深化发展。

注册制可以降低企业融资门槛,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同时也可以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促进市场透明度的提高。

注册制很大程度上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实现市场化、法治化的目标。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披露内容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时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公司治理等。

这些信息披露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更准确地评估公司的风险与价值。

2.1财务报表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需要披露财务报表,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各种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

投资者可以通过财务报表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而进行投资决策。

2.2经营情况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需要披露经营情况,其中包括公司的业务领域、市场竞争情况、产品质量、研发能力等方面的信息。

经营情况披露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未来发展潜力。

2.3公司治理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需要披露公司治理情况,其中包括公司的组织架构、决策机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面的信息。

公司治理披露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有助于投资者制定投资决策。

3.信息披露格式准则3.1披露范围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应该覆盖公司的全部业务范围和重要的财务信息。

同时,还需要披露与公司业务相关的非财务信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

投资者有权获得真实、全面、及时的信息披露,以便更准确地进行投资决策。

3.2披露内容准则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充分、明确、准确,并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便于投资者理解和使用。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24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24年修订

【引言】公开发行证券是指公司通过向公众广泛募集资金的方式进行融资,以满足企业扩大规模、改善运营、推动发展的需要。

公开发行证券的过程中,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对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公司债券是一种具有固定利率,按照一定期限发行的债权凭证。

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准则》)。

【内容要点】《准则》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下面将从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信息披露类型、信息披露格式等角度进行介绍。

一、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准则》规定,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司概况、申请事项的说明、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承销商报告等内容。

公司概况应包括公司的基本信息、股东结构、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等;申请事项的说明应对债券的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的用途等进行详细说明;自查报告是发行人对申请文件中所披露的信息进行自我评价,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披露;法律意见书是公司向承销商付费的法律机构针对申请文件中法律问题的解答;承销商报告是承销商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意见和评价。

二、信息披露类型《准则》规定了申请文件中应披露的主要信息类型。

包括公司基本信息、行业竞争情况、发行规模和计划、财务状况、风险提示、法律事务等。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产品和服务、经营范围等;行业竞争情况包括行业发展趋势、竞争对手分析等;发行规模和计划包括债券的发行总额、发行方式、发行用途等;财务状况包括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量等;风险提示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法律事务包括法律纠纷、公司治理、环保合规等。

三、信息披露格式《准则》还对信息披露的格式进行了规定。

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应以格式明确、内容真实、逻辑严谨为原则,采用清晰、明确的表述方式。

信息披露内容可以采用文字、表格、图表、图片等方式进行展示。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北交所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北交所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一、前言公开发行证券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向广大投资者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的行为。

公司在进行公开发行证券之前必须进行信息披露,以便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状况等有充分的了解。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二、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主要内容1.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步是对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注册位置区域、经营范围、成立日期等信息。

2. 公司组织架构公司的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部门的设置和人员构成,以及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权利义务等信息。

3.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的治理机构设置、治理体系、决策程序等内容,重点是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利进行清晰的规定。

4. 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财务状况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等。

5. 公司经营状况公司经营状况包括公司的经营业绩、市场份额、行业地位等内容,需要对公司的主要产品、主要客户、主要竞争对手等做出清晰的介绍。

6. 公司风险状况公司风险状况包括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内容,需要对可能影响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分析。

7. 公司重大事项公司信息披露还需要披露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合同、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诉讼等。

8. 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是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包括公司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公司治理的改善情况等。

三、公司信息披露格式的主要要求1. 信息披露报告书公司信息披露需要以信息披露报告书的形式进行,报告书需要精练、完整、真实的反映公司的真实情况。

2. 公司财务报表公司的财务报表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财务报告准则编制,清晰明了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树作文之公司债法律意见书

树作文之公司债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法律意见书【篇一:公司债券业务法律法规索引20160125】公司债券法律法规索引目录1. 证监会发布 ....................................................................................................... (2)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4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 ..................................... 2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7)关于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须知(试行)》的通知 (49)证券业协会发布 ....................................................................................................... .. (5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 (51)附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 (53)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54)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 ....................................................................................................... .. 68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申请材料报送须知(试行)........................................................................................................... . (76)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债券推荐意见书范本(试行) ..................................... 82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指引(试行) . 88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须知 ........................................................................................... 108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 110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 132 交易所发布 ....................................................................................................... .................... 138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 138 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 159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164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 ....................................... 171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180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 195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 221 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230 2. 3.1. 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条为规范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的试点红筹企业(以下简称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为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编制招股说明书时,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托管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招股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本存托凭证系由存托人签发、以本公司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1—“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等相关行为,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

本公司作为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试点红筹企业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公司进行的监管。

”“存托人、托管人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按照存托协议、托管协议的约定,签发存托凭证,履行各项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在“本次发行概况”一节披露存托人、托管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第六条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概况”一节后新增一节“存托托管安排”。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在该部分披露存托凭证的存托托管安排和相关主体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每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股票的类别及数量;(二)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三)存托凭证持有人行使表决权、获得利润分配的方式和程序;—2—(四)与存托凭证持有人行使权利相关的通知、公告等信息传递程序;(五)存托人的权利及义务,存托协议关于免除或限制存托人责任的具体约定;(六)存托凭证持有人需直接或间接支付的费用(包括支付对象、金额或计算方法、服务内容、费用收取方式等);(七)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之间的转换安排及限制;(八)存托凭证的托管安排,托管人的主要职责;(九)存托协议的修改及终止;(十)存托协议关于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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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必备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发行人认为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在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中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人关注。

第四条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XXX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还应载明正式申报的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二)发行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三)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四)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五)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募集说明书摘要必须忠实于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二)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篇幅不得超过一个版面。

在指定报刊刊登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第二章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发行概况第六条发行人应披露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主要包括:(一)发行的核准文件、核准规模和本期债券的名称和发行总额。

如发行人分次发行的,披露各期发行安排;(二)票面金额;(三)债券期限、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期债券的起息日、利息登记日、付息日期、本金支付日、支付方式、支付金额及其他具体安排;(四)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价格或其确定方式;(五)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如有);(六)担保情况(如有);(七)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八)债券受托管理人;(九)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十)承销方式;(十一)发行费用概算。

第七条发行人应披露公司债券上市的地点和时间安排,并针对不同的发行方式,披露至上市前的有关重要日期,主要包括:(一)发行公告刊登的日期;(二)预计发行日期;(三)申购日期;(四)资金冻结日期(如有);(五)预计上市日期。

第八条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一)发行人;(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三)律师事务所;(四)会计师事务所;(五)担保人(如有);(六)资信评级机构;(七)债券受托管理人;(八)收款银行;(九)公司债券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十)公司债券登记机构;(十一)其他与发行相关的机构。

第九条发行人应披露其与本期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节风险因素第十条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债券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发行人应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

第十一条发行人应有针对地披露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可能影响债券本息偿付的具体风险因素,对这些风险因素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有关风险因素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发行人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下列风险因素:(一)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1、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变化对本期债券收益的影响。

2、流动性风险。

本期债券因市场交易不活跃而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

3、偿付风险。

本期债券本息可能不能足额偿付的风险。

4、本期债券安排所特有的风险。

本期债券有关约定潜在的风险,如专项偿债账户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前偿付安排可能对投资人利益的影响等。

5、资信风险。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资信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资信风险。

6、担保(如有)或评级的风险。

担保人(如有)资信或担保物(如有)的现状及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对本期债券本息偿还的影响,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可能对投资人利益的影响等。

(二)发行人的相关风险1、财务风险。

发行人因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其他财务结构不合理而形成的财务风险,对外担保等导致发行人整体变现能力差等风险。

2、经营风险。

发行人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等风险。

3、管理风险。

发行人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可能诱发的债券本息偿付风险,如因内部控制不健全等可能对发行人产生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及其可能对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

4、政策风险。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可能变化对发行人产生的具体政策性风险,如因财政、金融、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税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外汇制度、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而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十三条发行人如披露风险的相应对策,主要应披露发行人针对风险已经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三节发行人的资信状况第十四条发行人应披露所聘请的资信评级机构及其对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第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信用评级报告的主要事项,至少包括下列情况:(一)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二)提供担保的,应对比说明有无担保的情况下评级结论的差异;(三)评级报告揭示的主要风险;(四)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发行人还应披露下列公司资信情况:(一)公司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二)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现象;(三)近三年发行的债券以及偿还情况;(四)本次发行后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及其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五)近三年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等财务指标。

第四节担保(如有)第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期债券的担保情况(如有)、担保授权情况。

第十八条提供保证担保的,应披露保证人的基本情况,至少包括下列事项:(一)基本情况简介;(二)最近一年的净资产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并注明是否经审计;(三)资信状况;(四)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五)累计担保余额占其净资产额的比例;(六)偿债能力分析。

第十九条提供保证担保的,应披露债券担保协议或担保函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下列事项:(一)担保金额;(二)担保期限;(三)担保方式;(四)担保范围;(五)发行人、担保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六)反担保和共同担保的情况(如有)。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披露担保物的名称、金额(账面价值和评估值)、担保物金额与所发行债券面值总额和本息总额之间的比例,并说明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时的持续披露安排。

第二十一条提供抵押和质押担保的,应披露担保物的评估、登记、保管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情况,并披露担保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债券持有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对担保事项的持续监督安排。

第五节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所制定的具体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如设置专项偿债账户的,应披露该帐户的资金来源、提取的起止时间、提取频度、提取金额、管理方式、监督安排及信息披露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到期不能兑付以及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的解决措施。

发行人应当作出董事会决定并披露,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一)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二)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三)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四)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其他已做出的,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承诺事项。

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下列约定:(一)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最高借款余额不超过同一时点净资产的倍数;(二)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最高抵(质)押借款余额不超过同一时点净资产的倍数。

在计算上述最高借款余额时,应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等产生的或有负债。

第六节债券持有人会议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债券持有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行使有关权利的形式。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和效力等。

发行人应明确提示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发行人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形。

至少应包括:(一)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四)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五)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

(六)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条发行人应明确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生效条件和效力。

说明决议对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的适用性,以及决议是否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七节债券受托管理人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所聘任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联系人和所订立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情况。

发行人应明确提示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事项,至少包括下列事项:(一)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任情况,与发行人是否有利害关系;(三)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四)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程序等;(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报酬情况;(六)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条件及程序;(七)其他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披露债券受托管理人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措施,说明债券受托管理事务的主要程序和方式,说明如何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履行的义务,至少应包括:(一)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二)公司为债券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抵押权、质押权的权利证明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三)在债券持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四)预计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五)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六)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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