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丶深交所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差异比较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第十一至第十三条规定,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二是应当符合:(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三)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 万元;(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 人;(五)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 万股;(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八)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转板公司所选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深交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二十个、六十个和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三是应当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创业板st新规定创业板不采取st制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最近三年净利润连续亏损的创业板股票不在进行风险提示,直接退市。
其中净利润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整理1-4-上市规则对比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一年一期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非股权非现金资产,评估报告,一年
①购买/出售资产(不含日常经营)
资产总额or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总资产30%的,除披露、审计or评估外,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恢复上市保荐人应当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在发行人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等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并向本所报告
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or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上市条件
首发:
①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发行;
(四)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视同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生效后or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关联人;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是关联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致行动人;
(五)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二)上市公司董监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监高;
上交所
深交所中小板
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三日交易规则
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三日交易规则近年来,我国股市发展迅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
为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等交易所纷纷出台了一系列交易规则。
这些规则不仅对投资者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也为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上交所交易规则上交所作为我国最大的交易所之一,其交易规则是股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交所的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易时间:上交所的交易时间分为早盘和下午盘,具体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在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可以进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买卖交易。
2. 交易品种:上交所主要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其中,股票是上交所最为重要的交易品种,也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之一。
3. 交易规则:上交所的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交易制度、交易规则、交易准入等方面。
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需要遵守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4. 交易费用:上交所对交易行为有一定的收费标准,包括交易手续费、交易印花税等。
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5. 交易风险:上交所在交易过程中做了很多风险防范措施,包括风险提示、监管制度等。
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应该注意风险控制,谨慎操作。
二、深交所交易规则深交所是我国另一个重要的交易所,其交易规则也是投资者需要了解的内容。
深交所的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易时间:深交所的交易时间与上交所基本保持一致,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在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可以进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买卖交易。
2. 交易品种:深交所的交易品种也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其中股票是最为重要的交易品种。
3. 交易规则:深交所的交易规则和上交所类似,包括交易制度、交易规则、交易准入等方面。
在进行交易时,投资者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以免受到处罚。
4. 交易费用:深交所也对交易行为有一定的收费标准,包括交易手续费、交易印花税等。
深圳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交易权限的对比
深交所中小板、主板深交所创业板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9.2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在中国股票市场中,上交所、深交所和创业板是三个主要的股票交易所。
每个交易所都有自己的上市规则,这些规则对于企业上市和投资者交易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和创业板的上市规则,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些交易所的特点和优势。
一、上交所的上市规则上交所是中国最早的股票交易所之一,也是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交易所之一。
其上市规则相对比较严格,但也更为成熟和完善。
1. 资本要求:上交所对企业的资本要求较高,要求企业上市前至少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净资产。
同时,上交所也对企业的业务规模、财务状况、市值等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2. 申请流程:企业在申请上交所上市时,需要进行审核和披露一系列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公司治理结构、经营情况等。
上交所审查委员会会对企业的信息进行评估,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上市。
3. 监管要求:上交所对上市企业的监管要求较为严格,包括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内幕交易等方面。
上交所也设有专门的监察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和调查。
二、深交所的上市规则深交所是中国的另一个主要股票交易所,也是创业板的所在地。
相比于上交所,深交所的上市规则更为灵活和适应性强。
1. 市值要求:深交所对企业的市值要求较低,允许更多的中小型企业上市。
这也使得深交所成为中国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的首选交易所。
2. 信息披露:深交所对信息披露要求较为严格,要求企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深交所也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
3. 创业板:深交所的创业板是为了支持新兴科技企业的发展而设立的。
对于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深交所对盈利能力和净资产要求较为宽松,同时提供了更灵活的融资机制。
三、创业板的上市规则创业板是中国股票市场上的一种特殊板块,专门为具有创新和高成长性的企业提供融资和发展机会。
其上市规则相对于其他交易所更加宽松和灵活。
1. 盈利要求:创业板允许未盈利的企业上市,这使得更多的科技创新企业有机会进入资本市场。
创业板上市和a股上市的区别是什么
创业板上市和a股上市的区别是什么创业板上市和a股上市的区别1、规模不同:创业板属于a股中的一个板块;而a股中除了创业板,还有主板、中小板等。
2、上市标准不同:创业板的上市标准比A股更加宽松,创业板的上市标准主要包括:公司股东资金规模、公司财务状况、公司经营状况、公司技术创新能力、公司管理水平、公司投资者保护能力等。
3、股票风险不同:创业板具有市场盈利率较高,对股本的要求小,成长空间大等特点;a股营收能力、利润空间、成长空间等方面稍弱于创业板。
4、进入门槛不同:进入创业板的门槛较低,拥有一定潜力的中小企业均有机会进入,而a股的准入要求较高。
a股和b股的股票交易区别是什么1、定义不同。
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
A股,即人民币普通股票,是由中国境内注册公司发行,在境内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2、交割制度不同。
B股实行T+3的资金交割制度,即投资者在T日卖出股票后,资金在T+3日可以转出到银行卡。
A股实行T+1的资金交割制度,即投资者在T日卖出股票后,资金在T+1日可以转出到银行卡。
3、最小价格变化不同。
B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小价格变化为0.01港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小价格变化为0.001美元。
A股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小价格变化都是0.01元。
股票的买入方法有哪些市价单买入:以市场当前报价直接买入股票,成交即时。
适用于交易量较大、流动性较好的股票。
限价单买入:设置一个期望的股票买入价格,当市场价格达到或低于该价格时,会以该价格买入股票。
适用于希望在特定价格买入的投资者。
分批买入:将要买入的资金分为若干等份,分批进行买入。
这样可以降低成本,平均分摊买入价格。
购买股票的时候要注意什么投资目标与风险承受能力:明确自己的投资目标(短期还是长期投资、资本增值还是股息收入等)和风险承受能力,以制定适合自己的投资策略。
上交所、深交所及港交所对首次上市的盈利要求区别
上交所、深交所及港交所对首次上市的盈利要求区别[原创2009-09-20 12:02:21]字号:大中小中国内地的A股市场包括沪市和深市,在沪市上市的财务要求是:发行前3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发行前3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3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官方网址:/sseportal/ps/zhs/sjs/nsszl/flow.shtml然而,由于深圳市场包括了中小板块,故有三类上市股票:第一类: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经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税前利润与年度决算实发股本额的比率(以下简称股本利润率)最近3年年度均达到10%以上;(2)最近3年年度的税前利润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股本利润率不低于5%;(3)税前利润最近3年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两项标准之一;第二类: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达到10%以上。
(2)最近2年度税前利润均达到400万元以上,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
(3)税前利润最近2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二项标准之一。
第三类: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和下列标准之一:(1)最近年度股本利润率达10%以上。
(2)最近年度税前利润达100万元以上,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此外1年度税前利润一般应较其前1年度为高,未来最近年度的税前利润预测值应不低于前1年度,且股本利率在10%以上。
官方网址:/main/rule/jysywgz/fxywgz/在香港联交所主板的上市要求是:盈利要求: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参阅《上市规则》第4.04条),而在该段期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2,000 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亦不得低于3,000 万港元。
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要求:为符合「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各项:(a) 具备不少于3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b) 至少前3 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c)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d)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 亿港元;(e)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 亿港元;及(f) 新申请人或其集团的拟上市的业务于前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1 亿港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原创实用版】目录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2.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条件3.创业板股票上市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文件4.上市规则的注意事项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是为了规范创业板股票的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根据《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企业需符合一定的上市条件才能在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条件主要包括:主体企业设立或经营时间为 5 年以上,1 年以上的普通股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 万元,上市时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以及公司最近两年的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 1000 万元。
企业若想申请创业板股票上市,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上市申请书、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全部发行申报文件、上市公告书、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股票公开发行后新增的审计报告、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股票公开发行后公司设立或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授权代表的简历及联系方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关于公司股票简称的申请、公司全部股票已托管的证明文件、股份限制出售的股东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创业板股票上市的申请流程中,企业首先需要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查同意,然后与本所签署附件四的《创业板股票上市协议》,并由本所安排其股票上市。
企业在股票上市前至少三个工作日需要刊登上市公告书全文,并将上市公告书文本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同时,公司在股票公开发行后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上交所和深交所惩处对比
上交所和深交所惩处对比上交所深交所制定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相关纪律处分的实施,提升上市公司监管透明度,实现精准监管、科学问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监管透明度,明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领域的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等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标准。
适用主体第二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的,适用本标准。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二)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其相关人员;(三)上市公司的收购人、交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及相关人员;(四)破产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五)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六)存托人及存托凭证持有人;(七)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八)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统称相关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的,适用本标准。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纪律处分种类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五)暂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六)暂不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七)暂不接受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文件;(八)暂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承销商相关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文件;(九)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十)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各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一、国内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北交所与上交所、深交所交易规则对比
北交所与上交所、深交所交易规则对比在交易制度方面,北交所有三种交易方式,不设涨跌幅限制
北交所在交易方式上有了大幅创新,可采用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三种交易方式。
上交所、深交所目前主要采用的是竞价交易方式,同时辅以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北交所股票还可以更换交易方式,系统同时为采用协议交易方式的企业提供集合竞价转让安排。
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必须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报价服务,做市商应当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报价范围内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
此外,北交所挂牌公司股票可实行标准化连续交易,实行 T+1 规则。
上交所与深交所交易制度对比简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的创业板交易是中国大陆内第一条专门为非公开上市公司提供上市服务的券商交易所,该板块成立于2009年4月8日。
创业板拥有自身特色的业务规则,其目的在于通过保护投资者、改善公司上市制度,并建立证券市场完整的监管机制,为增强证券市场的公信力和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一、基本规则1.放程度:创业板股票的发行和上市受深交所有关规定的管理,发行审批更为严格、开放程度更低,要求公司要满足一定的标准要求,如创新性、成长性、社会责任等。
2.制条件:投资者可以参与创业板股票的交易,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实名制要求、最低投资金额限制等。
3.预约申购:创业板股票的首次发行,一般采用预约申购的方式发行股票。
目前深交所在中小板开通预约申购服务,允许投资者可以提前预约参与新股发行申购活动。
4.露义务:新股上市后,公司要按照规定及时、详细地披露每月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5.权质押及质押偿债:创业板股票的主要特点是采用股权质押偿债,即把股权全部或部分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股权质押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股价波动性,能够有效地减少财务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股票交易规则1. 交易方式:创业板股票可采用限价盘下单、竞价盘下单和大宗交易等三种主要的交易方式,投资者可适用更多的交易策略,并能够有效地控制交易成本和风险。
2. 保持期:创业板对股票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股票交易中投资者必须满足保持期限制,一般不少于一个月,一个季度或一年。
在保持期内,股权不能转让。
3.出限制:创业板股票有卖出限制,目前根据深交所规定,转让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发行股票起满一个上市循环年以上方可卖出股票;其他股东自发行股票起满六个上市循环月以上方可卖出股票。
4.价盘:限价盘是投资者最常用的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自行设定买入价或卖出价,并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是否有成交的可能,投资者可以自行设定交易数量,也可以按照发行的股数来买入或者卖出。
一贴读懂上交所、深交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规定(规则)
一贴读懂上交所、深交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规定(规则)业绩有两种预披露方式: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
业绩预告主要是对公司当期净利润情况的预计;业绩快报更加全面,一般应披露公司主要的财务数据。
上交所和深交所关于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规则不同,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有关规则进行了整理。
一、上交所A.业绩预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解读:如果不存在上述三类情况,可以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也没有作强制要求。
B.业绩快报按要求,公司如果已经汇总完成当期财务数据,但因为年报尚没有编制完成,可以先行对外披露业绩快报解读:上交所业绩快报不是强制性披露的。
二、深交所(一)主板A.业绩预告预计报告期内(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和年度)出现以下情况的,应进行业绩预告:净利润为负、扭亏为盈、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期末净资产为负、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千万元。
解读: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可以不披露业绩预告。
如果需要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的时间要求为:1.一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前2.半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前3.三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前4.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前B.业绩快报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解读:主板业绩快报不是强制性披露的。
(二)中小板A.业绩预告公司应在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第一季度业绩将出现归母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扭亏为盈,应不晚于3月31日(在年报摘要或临时公告)进行业绩预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总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创业板股票上市实施的规章制度,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创业板的市场秩序,提升市场透明度和良好程度。
二、股票发行条件1. 公司自注册时起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盈利两年以上;2. 具备股权结构合理的公司,不存在重大的关联交易;3. 公司注册资本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4.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独立的经营能力;5. 公司主要业务具有技术创新、高成长性和市场竞争力;6. 公司不存在被监管部门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或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三、上市申请程序1. 公司应提交正式的上市申请书,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财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2. 深交所将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3. 如审核结果通过,深交所将出具上市批文,并公告公司上市计划;4. 公司需编制招股说明书,满足深交所的要求并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深交所;5. 深交所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核,如审核结果通过,向公司颁发批准文件,并公告发行股票的计划。
四、信息披露要求1. 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性;2. 公司应发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并在指定时间内公告;3. 公司应公告重大事项、关联交易等信息,并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提问和关注。
五、实施劝导与监管1. 深交所将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司违规行为;2. 深交所将加强对公司的监管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3. 深交所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确保公司遵守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上市规则。
六、退市制度1. 公司如发生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财务失实、业务持续亏损等情况,深交所可以决定强制退市;2. 公司如存在连续两年业绩较差、持续亏损等情况,深交所可以主动或要求公司主动退市;3. 公司退市后,深交所将公告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退市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8)第一节声明与承诺 (8)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2)第四章保荐机构 (15)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8)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8)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21)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3)第六章定期报告 (24)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8)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0)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0)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2)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3)第十章关联交易 (39)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9)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40)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5)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5)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 (46)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7)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9)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50)第六节回购股份 (51)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3)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5)第九节股权激励 (57)第十节破产 (58)第十一节其他 (61)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6)第十三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69)第一节暂停上市 (69)第二节恢复上市 (73)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1)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5)第十四章申请复核 (94)第十五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94)第十六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95)第十七章释义 (96)第十八章附则 (99)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1)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6)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11)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116)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自然人版本) (121)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交所正式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露 的条款 。 此 外 , 深 交 所 还 对 《上 市 规
则 》若 干 条 款 的 文 字 进 行 了调 整 , 使 表
述更为明确。
今年 3 月 3 1 日 , 中国证 监 会在其
官 方 网 站 正 式 发 布 了 《首 次 公 开 发行
股 票 并在 创 业 板上 市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该 办法 已于 5 月 1 日起 正 式实施 。 该 《办 法 》规 定 , 创 业 板 主 要 面 向 “ 两 高 六 新 ”
企业 ,
即高科技 、
高成长性 、
新经济 、
新服务 新农业 新能源 新材料 新
、
、
、
、
商业 模 式企 业 。
据悉 , 创业 板企业 大概可分为四
类一 :
类是 IT 一 ,
类是 连锁经 营 , 一
兴 的主要任务包括 : 稳定船舶企业 生
产 , 扩大船舶市场需求 , 发展海洋工 程
装备 , 支持 企 业 兼 并重 组 , 提 高 自主创
新能力 , 加 强企 业 技术改造 , 积极 发展
修船业 务 , 努力开 拓 国 际市场 , 加强船 舶企业 管理 。
曼 i 6 . 0 7 亿人
中国社 会科学 院定近 日举行2 0 0 9 年 中国城市发展 高峰论坛
类
是虚拟经营 , 第 四类则是诸如取得卫
星信号 落地 权 收益分 成的新模 式之 、
类 的企 业 。
民建 中央 副主 席辜胜 阻透 露 , 各
地 中小企 业 正 积极备 战创业 板 , 目前
深圳约有 1 10 0 家企 业 ,
2 8 0 家 ; 上 海有 16 家备 案 ; 浙 江有 10 0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表2009年版(深证上[2009]45号)条文2012年修订版(深证上[2012]77号)条文备注结构:全文共十九章结构:全文共十八章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删除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就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公司法》第142条和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作出了相应规定。
第四章保荐机构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三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2012年修订版删除2009年版第十三章,因此章节号有变动。
4.8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该等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4.8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