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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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8.19
•【字号】黑农委联发〔2016〕74号
•【施行日期】2016.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
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农委联发〔2016〕74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农业部首批确定我省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既是对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充分认可,也是我省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全面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的难得机遇。

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6〕11号)要求,现将《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切实抓好各项试点工作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9日。

黑龙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黑龙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对消费者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五条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检验第七条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检验制度,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标签标识,标识应当真实、清晰、准确,不得虚假宣传。

第五章食用农产品第十二条黑龙江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第十三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用农产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记录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信息,保证食用农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六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第十五条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黑农厅发〔2021〕258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黑农厅发〔2021〕258号各市(地)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现将《黑龙江省“十四五”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十四五”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0月26日附件:黑龙江省“十四五”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为进一步发挥绿色食品产业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好满足城乡居民安全健康消费需求,按照《黑龙江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绿色食品产业,是指以农业系统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登记保护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简称“两品一标”)为基础,具有优质、营养、安全等特征,集产、加、销等环节于一体的优势产业。

“十三五”规划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在市场需求的有力拉动下,我省绿色食品持续健康发展,成为全省成长性最好的产业。

一是种植规模全国最大。

把绿色食品产业作为“三农”工作重点,坚持优先发展,重点发展。

截至2020年底,全省绿色有机食品认证面积8513.7万亩,约占全国1/5,其中绿色食品认证面积7661.5万亩,有机食品认证面积852.2万亩。

二是产业规模全国最大。

通过狠抓“粮头食尾”“农头工尾”,大力推进绿色食品企业由原字号生产向精深加工转变,绿色食品加工业快速发展,链条不断延伸。

截至2020年底,全省绿色食品生产企业1040家,年加工量1710万吨,生产绿色有机食品3400个以上,形成了绿色米、豆、菜、菌、乳、畜等14个产品系列。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黑政办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持续巩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地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总体粮食安全观,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把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充分发挥我省粮食主产区优势,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更大贡献,为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

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格管护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确保耕地面积不减、粮食产能稳步提升。

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严管。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肃查处非法占用耕地违法行为,守住耕地红线。

严格执行用地过程中的“占优补优”原则,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增量,坚持实事求是,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

农产品安全重点工作总结

农产品安全重点工作总结

农产品安全重点工作总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和《黑龙江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22号)文件要求,贯彻落实《牡丹江市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现将市农业委员会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农产品安全工作机制。

为有效整合力量、理顺关系、明确责任、统筹协调、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市农委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在农委党委的领导下,指导、协调、综合委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定期分析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行动,负责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定期听取各有关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并督导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授权,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各有关单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领导小组的各项计划、决议、表彰等事项的督办、检查和落实;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联络和编发;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工作,通报重要农产品整理安全信息和重大事故查处情况。

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王德俊市农委副主任副组长:牛立武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主任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渔业管理科、农技推广总站、种子管理处、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水产技术推广站。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具体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综合、协调、宣传、督办、落实;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法规;负责牵头拟定农业标准化工作;拟订农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拟订相关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预警和发布;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事故处置、质量监测、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文件(黑农质组[2007]2号)——关于在全省实施主要农产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文件(黑农质组[2007]2号)——关于在全省实施主要农产品
质 量安全 工作 领导小 组 办公室 。
通 信地址 : 黑龙 江 省哈尔 滨市南 岗区文 中街 4 —— 1 号
电 话 :4 1. 2 3 8 9 0 5 8 62 8 邮编 :5 0 1 10 0
电子信 箱 :g@ha io . Y Y lf . v n j g c 黑龙 江省 人 民政府 农 产 品 质量 安 全 工 作 领 导小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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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龙 江水 产
20 第 1 0 8年 期
黑 龙江省人民 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黑农质组 [0 7 2号 20 ]
关 于 在全 省 实 施 主 要 农 产 品 市场 准 入 制 度 的 通 知
各市 ( ) 府 办公 室 ( ) 地 政 厅 :
人 民政府 、 委会 、 民专业合 作 组织 出具 的产地 证 明和 国家 认 可 的检 测 机 构 出具 的农 产 品 质 村 农 量安 全检验 检测 报告 单 。各项 指标 必须 符合 国家 或行 业规 定 的质量 安全 标 准 。
六、 按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有关规定 ,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 , 配备相应的检测设 施, 要
对进 场 的农 产 品进行 检 测 。
七 、 得无 公害 农产 品 、 色 和有 机食 品认证 的 , 品认证 复 印件可 作 为产 品质量 证 明 。 获 绿 产
八、 对未取得相关认证的农产品 , 实行人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 , 现场检测合格 的方可进入市 场或超市销售。检测不合格的, 禁止在我省市场或超市销售 , 并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有关规
具 的质量 安全检 验检 测报 告单 和检 疫证 明。
1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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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第 13期 2

黑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

黑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

黑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黑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无公害农产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产地认定及复查换证第四条根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第二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以下简称产地认定)工作。

第五条黑龙江省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受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委托,负责本省辖区内产地认定工作。

第六条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逐级通过县、市级工作机构向省中心申请产地认定,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二)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基地位置图;(五)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环境变化情况的证明(相对于产地环境检测评价时的变化情况);(六)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七)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八)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九)生产基地种植面积情况表;(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十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1.18•【字号】黑农厅函〔2021〕1406号•【施行日期】2021.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农厅函〔2021〕1406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的工作部署,为推进我省农业生产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努力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现将《黑龙江省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工作,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根据本地资源优势和生产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1月18日黑龙江省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规〔2021〕1号),推进我省农业生产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东北地区和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强化标准引领,推进科技创新,突出品牌打造,选育一批突破性农作物品种和畜禽水产良种,建设一批绿色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培育一批带动性强的农业企业集团,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农业知名品牌,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农业农村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农业农村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农业农村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3.08•【字号】黑农厅函〔2022〕228号•【施行日期】202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农业农村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黑农厅函〔2022〕228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现将《2022年全省农业农村法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3月8日2022年全省农业农村法治工作要点2022年全省农业农村法治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服务保障三农中心工作,统筹抓好立法、执法、普法和行政审批,完善农业农村法律规范体系,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用,增强干部群众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提升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乡村依法治理能力,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一、扎实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1.开展农业农村地方立法调研。

重点围绕《黑龙江省乡村振兴条例》,配合省人大和司法厅适时开展立法调研,为法规的制定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实际性的建议和意见,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业法律法规体系,有力保障依法治农。

对其他涉及农业农村发展和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立法,加强研究和协调,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2.严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统一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重点围绕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黑食药监规〔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41号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农垦总局工商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亚布力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入场销售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19日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入场销售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四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考核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2.14•【字号】黑农厅发〔2021〕313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黑农厅发〔2021〕313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现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十四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十四五”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智能化,给农业现代化插上科技的翅膀”重要指示精神和全省开启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起步期,是农业机械化加快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为构建今后五年全省农业机械化创新发展框架,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农业机械化发展成就“十三五”是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五年,在国家和省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下,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进程加快,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同步增长,促使传统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和技术保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

(一)农机装备水平大幅提高。

截至2020年,全省农机总动力6775.1万千瓦,比“十二五”末增长19.5%;拖拉机保有量达到161.8万台,同比增长2.7%;其中100马力及以上拖拉机7.7万台,同比增长162%,拖拉机结构比例明显改善;联合收获机械达到18.9万台,同比增长43.7%;水稻插秧机达到34.5万台,同比增长31.7%。

(二)农机田间作业水平稳步提升。

截至2020年,全省粮食生产高质量机械化率达60%,全省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8%,比“十二五”末提高2.95个百分点,整地、播种、收获等机械化水平分别达到99.41%、98.80%、96.97%,同比分别提高0.21、1.73和9.5个百分点;其中水稻机插程度达到99.27%,同比提高近2.7个百分点,玉米机收水平达到95.85%,同比提高近13.2个百分点,农业重点生产环节农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黑农委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黑农委规〔2017〕8号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根据2017年新颁布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督管理,决定组织开展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编制工作。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划目标通过实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及定点数量控制,实现管理规范、实名购买、电子记录等可溯源管理。

以落实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主体责任,强化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管,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

二、编制要求坚持可持续发展、统筹全局、因地制宜、均衡设置的原则,既要满足农业和林业生产需要、便于农民购买和监督管理,又要结合当地实际用药情况,科学编制布局规划。

(一)确保农业、林业生产及群众生活需求。

要统筹全局、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粮食作物耕地面积,农业、林业实际用药情况、群众生活需要,确定安排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

(二)确保农产品安全。

限制使用农药毒性高且使用要求严,要布点合理、均衡设置,特别是特殊地区和特殊作物,在综合考虑多方因素的情况下,安排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

(三)确保监管到位。

应当严格控制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数量,综合考虑监管能力、交通条件和地理位置等因素,便于加强监管。

三、布局原则根据粮食作物耕地面积、乡镇数量以及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使用情况,综合确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的数量。

(一)按照粮食作物耕地面积和乡镇数量定点布局。

粮食作物耕地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设立一个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门店;粮食作物耕地面积每增加10万亩可增设一个;一般情况一个乡镇只设一至两个。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特色经济作物发展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特色经济作物发展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特色经济作物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黑农厅发〔2021〕329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特色经济作物发展规划》的通知黑农厅发〔2021〕329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厅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特色经济作物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我省特色经济作物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我厅依据全省特色经济作物现状和发展潜力,衔接有关规划的总体要求,组织编制了《黑龙江省“十四五”特色经济作物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十四五”特色经济作物发展规划为进一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省经济作物科学布局和标准化生产,促进特色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全省特色经济作物产业大发展、快发展,按照《黑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十三五”以来,在充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上,我省主动适应新形势,调优农作物品种结构、品质结构,大力发展以蔬菜、鲜食玉米、食用菌、果树、汉麻(工业用大麻,以下简称汉麻)等为代表的特色经济作物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竞争力实现快速提升,成效显著。

一是产业规模不断扩大。

2020年,特色经济作物总面积达到1000万亩。

蔬菜461万亩,其中设施蔬菜播种面积145万亩。

食用菌栽培规模63亿袋,总产量(鲜品)362万吨,其中黑木耳栽培规模和产量居全国首位。

鲜食玉米面积201万亩,产量170万吨。

果树面积85.6万亩,产量79万吨。

汉麻种植面积26.85万亩,其中花叶用3.3万亩,纤维用23.55万亩。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黑农厅规〔2019〕2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规〔2019〕25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监狱管理局:现将《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与任务下达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竣工验收与考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预期效益目标,依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遵循规划编制与任务下达、项目申报与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与考评、监督管理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提出全省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批准项目终止、批准年度实施计划,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全省农田建设政策制度,建立省级专家库,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考评和绩效评价工作,对全省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市级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辖区内农田建设工作,建立市级专家库,承担辖区内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初步设计审批、实施计划编制、调整变更、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度调度和统计汇总等管理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
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2
【摘要】各有关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试行)》(农办财[2016]77号)自2016年10月试行以来,有效满足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需要,试行效果良好,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由试行转为正式施行。

【总页数】2页(P57-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3.5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项目实施
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J], ;
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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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1.12•【字号】黑农厅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黑农厅规〔2021〕2号各市(地)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为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管理,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强化绿色食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竞争力,打造绿色食品产业强省,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管理的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月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管理的意见我省是全国最大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2020年,全省绿色食品认证面积7650万亩,有机食品850万亩。

为深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管理,提高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打造绿色食品产业强省,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围绕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探索建立全程质量安全控制模式,建立最严格监管制度,实现过程控制、精准管控,推动质量安全控制由结果评价向过程控制和结果评价并重转变,进一步提升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叫响龙江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品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主要任务为进一步强化全程质量安全控制,具体推行十项制度。

(一)基地准入制度。

严格执行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禁止在土壤环境质量风险管控区域生产、捕捞、采集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和建立生产基地。

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必须选择在远离工矿区和公路铁路干线,生态环境良好、无污染的地区,避开工业和城市污染源的影响;基地土壤肥力较高、具有科学培肥地力措施,具有可持续的绿色农业生产能力。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经营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经营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经营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3•【字号】黑食药监食通联[2014]116号•【施行日期】201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经营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食通联〔2014〕116号)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为保障经营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明确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经营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黑龙江省经营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经营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制度,切实保护食用农产品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其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具有经营食用农产品来源的证明,经营者不能提供来源证明的,对其产品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该在经营场所设置公示板,标明经营者经营资格证件;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品种、商品价格、产地,检验(检疫)证明、检测报告及其他证明文件。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农委函[2013]27号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农委函[2013]27号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农委函〔2013〕27号)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委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农业政法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农业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制政府的进程,确保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省农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行动。

现将《2013年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13年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方案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13年2月4日附件:2013年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方案为保障各项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实施,加强农业执法,严厉打击涉农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及涉农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按照农业部部署,结合我省发展现代农业和农业法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现代化大农业发展战略,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和建设法制政府为目标,狠抓农业执法,查处大案要案,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严厉打击涉农违法行为,为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持久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全面贯彻落实农业执法责任制,促进各项农业法律法规和惠农强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强力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和依法行政进程,杜绝损害农民利益事件发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环境得到根本好转,农业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显著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民群众满意程度不断提高,农业执法和执法监督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农业法制工作登上新台阶。

电解锰产品发黑探讨

电解锰产品发黑探讨

电解锰产品发黑探讨
陈孟军
【期刊名称】《四川冶金》
【年(卷),期】1995(017)003
【摘要】本文通过理论分析,并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对电解锰产品发黑机理及控制发黑措施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论述与总结,以期更好地指导生产。

【总页数】4页(P46-48,40)
【作者】陈孟军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G174.451
【相关文献】
1.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 [J],
2.电解金属锰产品发黑问题的探讨 [J], 陈孟军
3.黑龙江农业委员会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实施主要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J],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4.铜盐—亚硒酸钢铁常温发黑体系发黑机理的探讨 [J], 陈建伟;张安富
5.三价铬热镀锌产品制管发黑原因分析 [J], 亢业峰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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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修订)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黑农委函[2014]3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3.10
【实施日期】2014.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的通知
(黑农委函〔2014〕38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
为提高我省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3月10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4年3月10日)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控制可能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带来的危害和损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Ⅲ级)、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Ⅳ级)。

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Ⅱ级以上省农委职责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 处置原则
1.5.1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1.5.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按照“省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1.5.3科学决策、依法应急
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的科学、有效。

1.5.4加强监测、群防群控
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

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5.5及时反应、快速行动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级别,开展处置。

评估核定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Ⅱ级),需省政府协调处置的,省农委请示省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由省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按照《黑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同时成立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农产
品质量安全事件(Ⅰ级),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较大(Ⅲ级)、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Ⅳ级),分别由所在市(地)、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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