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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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册
版本:1.0/A
颁布日期:2004年3月10日
生效日期:2004年3月10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
局
/jsfzj/index.jsp
协议书
项目信息
1 安全施工管理须知
2 安全施工实施细则
第
一
章 工地安全管理组织 (10)
第二章 施工
安
全
技
术措
施
及
安全
交底 (25)
第三章 工地
防火………………………………………………………………… 30 第四章 基础
(
坑
)
作业………………………………………………………… 33 第五章 高空
作业………………………………………………………………… 37 第六章 脚手
架…………………………………………………………………… 40 第七章 模板……………………………………………………………………… 45 第八章 施工
临时
用电…………………………………………………………… 49 第九章 施工机具………………………………………………………………… 53 第十章
起
重吊装 (57)
第十一章 安
全日
常检
查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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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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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施工管理须
知
版本:1. 0/A生效日期:2004年3月10日
本页信息颁布日期:2004年3月10日天津开发区施工安全管理须知
版本:1. 0/A生效日期:2004年3月10日
天津开发区施工安全管理须知
所有参与天津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程建设的单位,除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管理法规、规范组织安全生产和填写安全资料外,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
1、天津开发区建筑管理站受天津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开发区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施工总包单位为施工安全责任的主要负责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负监管责任,专业/分包单位对各自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负连带责任。
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应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构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明确安全生产目标。
1)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组织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评价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表现,研究需要采取或改进的安全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规范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并就本条上述内容定期向开发区建筑管理站书面报告。具体要求详见表格1-7和表格1-8。
2)施工总包单位应当负责设立具体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组织层次上应当从施工总包单位延伸到分包单位和作业班组。施工总包单位在现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安全主管和安全监督员,安全主管和安全监督员必须首先在开工前在开发区建筑管理站备案登记后才能上岗。
3)安全主管和安全监督员必须定期向工地安全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状况,具体要求详见表格1-3和表格1-4。
4、建设工程项目以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准予实施。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脚手架工程; 4)模板工程; 5)起重吊装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其它。
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支护和开挖(开挖深度超过4米),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技术方案,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还应当责成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5、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逐级安全交底,并由交底双方以及监理单位对安全交底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6、施工单位在组织实施以下工程内容时,应当首先取得由现场安全管理委员会主席签发的专项安全施工许可证或安装使用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施工或使用。
1)高空作业; 2)基坑开挖; 3)脚手架; 4)模板; 5)临时用电; 6)施工机具; 7)起重吊装。
7、现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责成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对以下内容按照相应规范进行安全检查。
1)工地消防安全情况; 2)基坑开挖; 3)脚手架;
5)施工机具; 6)垂直运输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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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
8、施工单位应当安排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状况日检工作。 9、监理单位应当保证现场安全生产按照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对违反这些规定和程序的行为,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或其他现场有关当事人,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或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如被纠正或整改方拒不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安全生产的,监理单位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开发区建筑管理站,否则,将不能免除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
10、开发区建筑管理站是受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委托,具体行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开发区建筑管理站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以随机抽查和巡查为主,重点监督检查:
1)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实施状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3)参建各方对施工安全生产程序的执行情况。
11、开发区建筑管理站在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的: 1)未按规定安全生产程序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的; 2)未履行安全管理和检查程序的; 3)作业人员危险操作的; 4)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
5)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和公示标牌的; 6)未及时填报安全资料或安全资料不全的;
7)安全资料不真实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8)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的;
9)其它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情况。
将视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视情节轻重,
报请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对责任人及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12、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每季度的安全生产表现予以评估,评估结果将被作为开发区建筑业企业综合考评的一个因素。
13、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将按季度对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安全表现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天津开发区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考核管理办法》。
14、《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册》是国家及天津市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法规、规范的补充性文件,不能代替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法规、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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