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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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0修改)

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0修改)

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0修改)【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7【实施日期】2020.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 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第一次修改 2020年3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中用于火灾报警、灭火救援、安全疏散、防火分隔、防烟排烟的设施。

第三条建筑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不得降低配置标准,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负责。

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等先进消防设备和产品,安装、配置的消防设备和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提供消防设备和产品的单位应当保证质量,并按照有关售后服务的规定搞好服务。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对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职责。

对未明确责任的,由承包者、租赁者、受委托者承担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

第七条建筑物的产权属于两个以上产权人共有的,建筑消防设施可以委托一个产权人统一管理维护;也可以由产权人共同委托的管理单位管理维护;未明确委托的,由建筑物的实际管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维护。

第八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负责,加强管理维护。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管理规定是保障公共安全和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不再使用分段语句。

一、消防设施的管理规定1. 消防设施的建设消防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法规,包括建筑物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器、疏散通道等。

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消防工程建设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并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2. 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包括定期巡查、保养和维修。

巡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的完整性、通畅性和可用性等方面的检查。

保养和维修包括消防设施的清洁、检修和更换等日常工作。

3. 消防设施的检测与验收消防设施的检测与验收是确保其功能完善和符合相关标准的重要环节。

消防设施的检测需要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对于不合格的消防设施,必须立即进行整改,直至符合相应要求为止。

二、灭火器材的管理规定1. 灭火器材的购置灭火器材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并且需要选择合适的类型和规格。

购置过程中必须确保灭火器材的质量可靠,并且需要与专业生产厂家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灭火器材的存放和保管灭火器材的存放和保管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且需要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

灭火器材应当妥善地放置在指定的位置,标识清晰可见,并且不得存放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

3. 灭火器材的维护和保养灭火器材的维护和保养是保证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的关键。

维护和保养包括定期检查灭火器材的完整性和可用性,并进行清洁、加注灭火剂和更换零配件等工作。

对于维护不良或者使用寿命已过的灭火器材,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

4. 灭火器材的培训和使用灭火器材的培训和使用是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扑救的关键。

相关人员必须接受消防教育培训,并且熟悉各类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在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根据火势大小和类型选择合适的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消防验收规范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消防验收规范

(消防安全管理)消防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一般规定1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应有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等随机文件。

进口设备尚应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及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

2对进场设备及配件的检查验收应形成文字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方能在施工中应用。

5.1.2防火卷帘1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的卷门机、控制器等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应有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在防火卷帘及卷门机、控制器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出厂日期及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防火卷帘及卷门机、控制器的外观不应有明显的损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1.3防火门1防火门及与其配套的闭门器、锁具等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应有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在防火门及闭门器、锁具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及出厂日期、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安装在防火门上的合页、插销等五金配件应是经相关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其熔融温度不应低于95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4防火门的门框、门扇表面应无明显凹凸、擦痕等缺陷;闭门器、锁具的外观不应有明显损坏。

2024年建筑工地消防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建筑工地消防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建筑工地消防器材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地消防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水带、消火栓、消防水泵、喷淋系统等。

第四条建筑工地应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筑工地消防器材的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建筑工地消防器材的管理应建立台账,明确消防器材的数量、型号、位置、使用年限等信息,并定期检查更新。

第六条建筑工地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建筑工地应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二章消防器材选用与配置第八条建筑工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消防器材,并按照规定进行配置。

第九条选择消防器材时,应考虑建筑工地的类型、规模、施工情况和消防安全要求等因素。

第十条建筑工地应根据工地情况合理分布消防器材,保证消防器材的易用性和便捷性。

第十一条建筑工地应在有限的范围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确保覆盖面广、作用范围大。

第三章消防器材使用与保养第十二条建筑工地消防器材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私自挪用、拆卸或损坏消防器材。

第十三条消防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消防器材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避光、易于观察和取用的位置,不得被雨水淋湿或阳光直射。

第十五条消防器材的保管人员应定期清理消防器材周围的杂物,确保消防器材的畅通可用。

第十六条消防器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损坏或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予以修理或更换,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灭火器管理第十七条建筑工地应根据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因素确定灭火器的种类、数量和放置位置。

第十八条建筑工地应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其完好可用。

第十九条建筑工地灭火器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范本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范本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为了确保建筑物、场所和公共区域的安全,维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提高火灾防范和灭火能力,制定本管理规定。

2、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物、场所和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建筑、工业建筑、学校、医院等。

3、所有建筑物、场所和公共区域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位置设置和维护好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二、消防设施的管理1、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能够满足灭火的需要,具有良好的功能性和可操作性,易于被人识别和使用。

2、消防设施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消防设施应设置在易于触及和使用的位置;消防设施应避免设置在易被临时堵塞的地方,如门口、通道、走廊等;消防设施的设置位置应明显标识,以便人员能够迅速找到。

3、公司、学校和其他单位应负责对其所在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功能正常,及时更换老化或损坏的设备。

4、每一消防设施应设置标志牌或标识,以清晰标明设施的用途和使用方法。

标志牌应采用醒目的颜色和明确的文字,方便人员使用。

三、灭火器材的管理1、所有建筑物、场所和公共区域应按照火灾风险等级和使用需求合理配置灭火器材。

2、灭火器材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每个区域的面积、使用用途和火灾风险等级进行科学选择。

3、所有的灭火器材应经过严格的验收,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灭火器材必须是正规渠道购买的,并有有效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明。

4、负责管理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灭火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工作状态良好。

定期进行灭火器材的试验和充装,保证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5、灭火器材应放置在易于触及和使用的位置,且周围不应有任何阻挡和堆放物。

灭火器材的放置位置应标识清晰,以便人员迅速找到和使用。

四、应急演练和培训1、所有单位和建筑物的管理者应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和住户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演练应包括逃生和灭火等方面的内容。

2、定期组织员工和住户参加消防培训,了解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防火和灭火的能力。

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0年)-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0年)-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0年)正文:---------------------------------------------------------------------------------------------------------------------------------------------------- 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建(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防火分隔设施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

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市场监管、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第七条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情况,组织监督抽查;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辖区内的居民住宅区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消防救援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二)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三)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程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六)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情况;(七)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八)按有关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一、概述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是指对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消防设施的管理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健全的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是每个建筑物所有人、管理者必须重视并严格执行的。

二、管理范围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的管理范围包括建筑物内的各类消防设施,如消防水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对于这些消防设施,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三、管理责任1. 建筑物所有者是消防设施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2. 建筑物管理者是消防设施管理的执行责任人,负责组织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3. 消防设施管理人员是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管理措施1. 定期检查建筑物管理者应制定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

检查内容包括消防水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工作状态、管道是否畅通、设备是否完好等,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修复和维护。

2. 维修和保养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工作是保证其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建筑物管理者应将维修和保养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维修和保养。

对于有损坏和故障的消防设施,应及时修复和更换,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培训和考核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够胜任其工作。

建筑物管理者应定期组织消防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能够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技能。

4. 应急预案建筑物管理者应根据建筑物特点和消防设施的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预案包括人员疏散、灭火措施、报警方式等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的人员,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

2024年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2篇)

2024年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2篇)

2024年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确保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建筑物、场所、设施和器材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三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包括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配置、维护、检验、监控、更新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所有用于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送商、生产厂家、使用单位和维护人员都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和配置第五条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用途,应设置相应类型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配置。

第六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和配置应满足消防安全的需求,并经专业人员评估和审核。

第七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和配置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查和验收。

第八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和配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和检验第九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和检验由设施和器材的使用单位负责,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维护和检验。

第十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和检验应定期进行,具体周期由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涉及人员生命安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测试,确保其性能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检验和维护的记录和报告应及时保存,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监控和更新第十三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监控应通过现代化的监控系统进行,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运行和故障及时报警。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更新应根据其使用年限和使用状况进行评估,以保证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更新后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及时投入使用,并进行相应的检验和测试。

第十六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报废处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避免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规范使用和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涉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送商、生产厂家、使用单位和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意识。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施工验收规范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施工验收规范

(消防安全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施工验收规范B GB5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for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fireprotectioninstallationsforbuilding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2004年9月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本规范“征求意见稿”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本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初步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验收的实践经验,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

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共分8章及5个附录,内容包括: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基本规定,第4章钢结构防火处理,第5章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第6章消火栓系统,第7章防排烟系统,第8章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本规范“征求意见稿”仅作征求意见之用。

各单位专家收到后,请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及有关信息和资料等迅速反馈给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联系人:陆曦),以便汇总处理和送审稿定稿时使用。

谢谢合作!目次1 总则 (3)2 术语 (3)3 基本规定 (6)4 钢结构防火保护 (8)4.1 原材料及产品进场 (8)4.2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 (11)4.3 钢结构防火板材的施工 (16)4.4 喷射纤维的施工 (17)4.5 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部工程验收 (19)5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 (20)5.1 设备进场 (20)5.2 装置安装 (22)5.3 功能调试 (29)5.4 工程验收 (34)6 消火栓系统 (36)6.1设备和配件进场 (36)6.2 室内、外消火栓及消防水喉的安装 (38)6.3 消火栓给水设备安装 (39)6.4 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安装 (41)6.5 管道及配件安装 (42)6.3 系统调试 (45)6.7 工程验收 (48)7 防排烟系统 (51)7.1 设备及配件进场 (51)7.2 防、排烟系统的施工 (53)7.3 系统调试 (57)7.4 工程验收 (59)8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61)8.1 设备进场 (61)8.2 安装 (62)8.3 调试 (65)8.4 系统的验收 (67)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69)附录B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分部工程划分 (70)附录C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72)附录D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73)附录E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74)本规范用词说明 (75)1总则1.0.1为统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要求,保证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引言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加强上海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上海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了《上海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0年正式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规范上海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上海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设施和设备第四条所有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均应配备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和设备,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进行灭火和疏散。

第五条消防设施和设备的设计、安装、维护和检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消防设施和设备的配置、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用途、规模和消防风险确定,并经相关部门的批准确认。

第七条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应由专业的消防维保单位负责,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第八条禁止私自拆除、损坏、封堵、挪用消防设施和设备,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火灾预防和安全管理第九条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灭火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验。

第十条从事危险品生产、储存和运输的单位,应加强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危险品不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

第十一条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堵塞疏散通道,保障灭火和疏散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水泵等,以满足火灾扑救和灭火的需要。

第十三条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和疏散指示标识,以引导人员正确疏散和逃生。

第四章:消防监督和执法第十四条上海市政府应建立健全消防监督和执法机构,加强消防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执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执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2020年消防考试之消防设施场所设置标准

2020年消防考试之消防设施场所设置标准

2020年消防考试之消防设施场所设置标准1、消防车道7.1.2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3.2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Ⅳ类汽车库和修车库以外,消防车道应为环形,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2、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 ×12m;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

7.1.6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2、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

2、封闭楼梯间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1 、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4 、六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工程消防安全问题愈发凸显。

为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不断加强对建筑工程的消防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消防管理规定。

本文将围绕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展开论述,旨在加深人们对消防管理的了解和认识。

一、消防设施规划与设计在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中,消防设施的规划与设计是一个关键环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合理规划和设计消防设施。

例如,大型商业综合体和高层住宅区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电梯等。

在规划与设计中,还应考虑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和抗火极限。

建筑工程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火材料,确保建筑的防火性能。

二、消防设备和器材配置根据消防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应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这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泵、喷淋系统等。

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需根据使用要求和楼层高度来配置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消防设备和器材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同时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三、消防通道和疏散安全消防通道和疏散安全是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中的重点。

建筑工程应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通道,确保消防车辆的通行畅通。

同时,建筑内部的疏散通道应合理设置,保证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

疏散通道的布置和规划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消防门、防火门等设施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起到应有的阻隔作用。

四、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根据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应安装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火灾报警系统应设置在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具备快速发现火灾并及时报警的功能。

自动灭火系统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类型和规模来选择,并采用可靠的控制和触发方式。

自动灭火系统的配置应符合消防标准,达到快速控制和灭火的效果。

五、消防演练和培训消防演练和培训是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建筑工程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活动,提高人员的消防应急能力。

演练应包括火灾报警、疏散逃生、使用灭火器等环节,全面检验人员的应对能力。

消防设施使用规章制度

消防设施使用规章制度

消防设施使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提高防火安全意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建筑、场所的消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消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标准。

第四条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参加过相关的消防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消防证书。

第二章消防设施的管理第五条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符合消防要求。

第六条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由专门人员负责,建立健全的消防设施档案,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

第七条消防设施的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消防设施的管理人员应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发生火灾时,管理人员应立即启动消防设施,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疏散和灭火,确保火灾的及时控制。

第十条严禁擅自改变、封闭或损坏消防设施,一经发现将受到处罚。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使用第十一条消防设施的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设施的使用规定,不得私自搬动或破坏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的使用人员应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掌握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巧。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加强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参与消防演练和培训活动,提高火灾防范和自救能力。

第十四条发生火灾时,使用人员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疏散,配合管理人员进行灭火,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在使用消防设施过程中,如遇到设备故障或异常,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停止使用,并进行相应的维修或更换。

第十六条每个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使用记录,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或人员伤亡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模版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模版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模版一、规范消防设施设置1.建筑物设计和施工阶段应符合国家消防规范的要求,合理设置消防设施。

2.建筑物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火灾报警器、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等。

3.建筑物内部应设置消防水系统,包括室内消火栓、喷淋系统、消防水泵等。

4.建筑物应设置疏散通道,并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5.建筑物应设置消防设备储存室,存放灭火器、防火门等消防设备。

二、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1.消防设施的年度维护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等。

2.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由专业消防人员负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维护人员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查,检查设施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4.发现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确保设施的有效性。

5.对于年久失修或严重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及时报废并重新安装新的设备。

三、应急疏散演练1.建筑物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疏散演练,提高人员应急疏散的能力。

2.疏散演练应模拟真实火灾情况进行,包括警报响起、疏散通道堵塞等情景。

3.演练过程中应注意人员的疏散顺序和速度,确保疏散的效率和安全性。

4.疏散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疏散预案和应急预案。

四、消防设备维修与更新1.对于消防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设备维修应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确保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

3.设备更新应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技术性能进行,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4.设备更新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更新资金。

五、消防设施管理责任1.建筑物使用单位应明确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

2.消防设施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3.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消防培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能力。

4.建筑物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标准,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六、消防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1.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消防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020年建筑装修设计的规范性防火条文

2020年建筑装修设计的规范性防火条文

2020年建筑装修设计的规范性防火条文1.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了加强建筑装修设计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建筑装修设计。

3. 防火设计原则1.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 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3. 减少火灾蔓延的风险。

4. 合理选用装修材料。

4. 防火设计要求4.1 空间布局1. 功能分区明确,相互隔离。

2. 疏散通道宽敞,不得小于1.2米。

3. 安全出口设置合理,不得少于两个。

4.2 装修材料1. 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火材料。

2. 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3.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4.3 电气设计1. 电气线路布局合理,不得穿越高温区域。

2. 配电箱、开关箱等设备应安装在明显、便于操作的位置。

3. 采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确保电气线路安全。

4.4 消防设施1. 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如喷淋灭火、气体灭火等。

3. 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定期检查、维护。

4.5 安全疏散1. 疏散通道畅通,不得设置障碍物。

2. 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标志。

3. 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

5. 施工与验收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本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2.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防火设施的检查。

3. 工程验收时,应邀请消防部门参与,确保防火设施符合要求。

6. 法律责任违反本规范的,由消防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本规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2020年建筑装修设计的规范性防火条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疑问,请随时提问。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2020年防火规范条文解说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2020年防火规范条文解说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2020年防火规范条文解说引言本文档旨在解释2020年防火规范中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相关的条文。

通过了解这些规定,设计师可以确保他们的设计符合最新的防火安全要求,从而保护建筑及其使用者的安全。

条文解释以下是几个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相关的重要防火规范条文的解释:1. 材料选择:建筑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防火等级要求。

根据建筑的用途和火灾风险等级,规范规定了不同等级的材料可使用的范围。

设计师应选择符合相应防火等级的材料,以确保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

材料选择:建筑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防火等级要求。

根据建筑的用途和火灾风险等级,规范规定了不同等级的材料可使用的范围。

设计师应选择符合相应防火等级的材料,以确保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

2. 电气设备:电气设备在建筑内部装修中起着重要作用。

规范要求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安全标准,并且应安装在符合相关安全距离的地方,以防止火灾蔓延。

设计师应确保选用符合规范要求的电气设备,并正确安装和布线。

电气设备:电气设备在建筑内部装修中起着重要作用。

规范要求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安全标准,并且应安装在符合相关安全距离的地方,以防止火灾蔓延。

设计师应确保选用符合规范要求的电气设备,并正确安装和布线。

3. 疏散通道:规范对建筑内部装修中的疏散通道有一定的要求。

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并且不得用于临时存放杂物。

设计师应合理规划疏散通道的位置和宽度,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疏散通道:规范对建筑内部装修中的疏散通道有一定的要求。

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并且不得用于临时存放杂物。

设计师应合理规划疏散通道的位置和宽度,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4. 消防设施: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考虑消防设施的设置。

例如,规范要求在建筑内设置灭火器、烟雾报警器和消防栓等设施,并确保其处于易于寻找和操作的位置。

设计师应在装修设计中合理安排这些消防设施的位置,以方便使用和维护。

消防设施: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考虑消防设施的设置。

2024年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一、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二、消防设施应具有系统竣工图、设备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调试开通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情况表等有关资料,建立技术档案;三、消防控制室应建立系统的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值班人员职责,并做好系统的运行记录,发现故障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系统的完好有效;四、应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记录;五、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连续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六、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管理制度。

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七、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分为巡查、月度检查、年度检测三种方式;八、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可由归口管理消防设施的部门实施,也可以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将巡查的职责落实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部位和内容,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依照有关规定每日进行防火巡查的单位和设有电子巡更系统的单位,应将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部位纳入其中,其它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当每周至少一次;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九、建筑消防设施的月度检查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月度检查记录》。

单位不具备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的,可以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依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十、建筑消防设施每年应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依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全面检测,出具《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并报送主管公安消防机构备查;十一、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月度检查和年度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十二、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经年度检测合格后,应在消防控制室或设置消防设施部位的醒目位置悬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标牌;十三、火灾报警系统投入运行____年后,其中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应每隔____年由专门清洗单位全部清洗一遍,清洗后应做响应阀值及其他必要功能试验,并建立相关情况记录,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严禁重新安装使用;十四、消防设备、器材应根据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产品的技术性能要求及时进行保养和更换;对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十五、检查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实施检查的人员必须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十六、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当场没有条件解决的,应在____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解决,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解决,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状态;故障排除后,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认可,故障处理记录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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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与
管理
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
make mistakes
2020年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的有效措施。

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实施检查、检测以及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是各级政府与部门和广大社会单位的法定职责。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所有建筑物都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建筑消防设施。

设置基本要求如下:
1.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专项设计,并依法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

2.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专业施工资质,并按图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3.建筑消防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配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消防设施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4.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审核单位、竣工验收单位,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负责。

5.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

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是一项社会责任,各单位对本单位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负有自主管理责任,各级政府与部门负有领导和行业管理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圈占、挪用或者擅自改造、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消除历史遗留问题,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

住房与城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质监、工商、民政、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行业监管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则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责任。

(二)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履行日常管理责任。

当建筑使用权全部或局部转让、租赁时,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责任。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将协议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保养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地方规章。

2.明确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3.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时整改设置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5.定期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

6.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7.对员工进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常识教育,定期组织演练。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1.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2.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3.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4.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5.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6.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

7.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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