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年5月1日)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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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管理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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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管理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60题)1、2020 年7 月18 日下午3 点,甲省乙市丙县某企业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 人死亡,9 人重伤,且已送往医院救治,直接经济损失800 万。
下列关于此次事故叙述中错误是()。
A.根据目前情况来看,此次事故为一般事故B.此次事故要在7 月18 日下午7 点前逐级上报到乙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在7 月23 日,有一名重伤员工死亡,事故等级发生变化,需上报到甲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如果事故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答案】 B2、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某公司决定在全公司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下列说法中,属于企业安全检查实施阶段的是()。
A.确定检查对象、目的、任务B.通过与有关人员谈话来检查安全意识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C.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检查的结论和意见D.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答案】 B3、某企业中,企业和员工对于安全重视仅仅是一种自然本能保护反应,缺少高级管理层参与。
上述现象表明,该企业安全文化处于杜邦安全文化哪个阶段()A.自然本能阶段B.严格监督阶段C.独立自主管理阶段D.团队互助管理阶段【答案】 A4、某单位共有员工500人,由于作业场所观察期内可能发生尘肺病的平均人数为40人,同期新发病人数1人。
2015年9月对120名员工进行尘肺病检查时,共有4人患尘肺病,则该单位尘肺病的发病率和患病率分别是()。
A.0.2%和1%B.2.5%和3.3%C.0.8%和25%D.1%和0.2%【答案】 B5、甲省设区的 A 市某建筑公司,承揽了一项甲醇装置建设工程,该工程位于乙省设区的 B 市。
施工过程中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导致 4 人死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此次事故的调查处理应由()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A.甲省B.A 市C.乙省D.B 市【答案】 D6、某企业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及时识别和获取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规范,并按照规范的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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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根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管道单位发现下列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是()。
A.在距离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一侧10 米处进行挖掘施工B.在距离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一侧15 米处修水渠C.在距离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一侧20 米处修建水产养殖场D.在距离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一侧4 米处种植芦苇【答案】 D2、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使其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中,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培训并且经过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下列各类企业中,主要负责人需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是()。
A.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B.煤矿、建筑施工、大型娱乐场所、危险化学品C.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大型娱乐场所、危险化学品D.危险化学品、大型车站、中小学校、大型商场【答案】 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年。
A.1B.2C.3D.4【答案】 C4、某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了《某省安全生产条例》,随后省政府公布实施了《某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下列关于两者法律地位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某省安全生产条例》属于行政法规B.《某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C.《某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某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D.《某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可以对《某省安全生产条例》没有规定内容作出规定【答案】 D5、甲矿业公司需要使用炸药和雷管进行爆破作业,向非法生产炸药的乙公司购买炸药,并向丙进出口公司购买雷管。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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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4.01.10•【文号】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5日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祥喜2024年1月10日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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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现决定: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作出修改(一)将规章的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三)在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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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5年5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行政效能,保护人民群众安全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规定内容本条例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要求和时间限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调查的内容和期限,并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合理、公正的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原则和要求等。
第二章报告第四条报告范围生产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全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瞒报或者谎报。
第五条报告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组织处置的情况。
第六条报告时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救伤员、隔离事故区域、避免事态恶化,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章调查第七条调查机关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主要机关。
第八条调查程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立案查处、及时、准确、全面、公正。
第九条调查内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原因、责任和处理意见等方面,对有关责任人员或单位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条调查期限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期限为45天;对于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期限为60天。
第四章处理第十一条处理原则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行政处理对于违反生产安全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责令改正,并能够曝光事故情况;情节较重的,要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三条经济赔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经济赔偿和治安管理处罚,对赔偿标准和程序规定进行明确。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管理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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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管理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在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中,( )是把人体与意外释放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开,是一种不得已的隔离措施,却是保护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A.隔离B.个体防护C.设置薄弱环节D.避难与救援【答案】 B2、某企业上年度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该企业上年度利税8000万元、平均职工人数400人。
上年度法定工作日数按250日计算,重伤损失工作日按260天计算,轻伤损失工作日按40天计算。
该事故还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其中现场抢救费用50万元、清理现场费用10万元,处理环境污染费用10万元、补充新员工培训费用5万元。
伤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和标准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进行计算。
其间接经济损失当中的工作损失价值计算公式:VW=DLM/(SD)式中VW一工作损失价值,万元DL—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M一企业上年利税(税金加利润),万元S—企业上年的平均职工人数D一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日该企业上年度工作损失价值是()万元。
A.504B.24C.264D.579【答案】 A3、某机械制造企业甲进行工厂扩建,乙为设计单位,丙施工单位,丁为监理单位。
针对该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说法中错误是()A.甲为该项目建设单位B.安全设施施工过程中甲进行统一协调、管理C.三同时建设实施不受政府安监部门监管D.丙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负责,丁承担监理责任【答案】 C4、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是()。
A.消除危险源B.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C.故障—安全设计D.设置薄弱环节【答案】 D5、某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进行煤矿隐患排查时,发现甲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当即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并实行挂牌督办。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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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年5月1日)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了本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XXX决定;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押题宝典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管理押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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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题宝典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管理押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主要依据是()。
A.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询情况B.对事故现场目击者问询结果C.被验证问询或技术鉴定结果D.事故经济损失和伤亡情况【答案】 C2、甲某被一木材加工厂招收为电锯工,某工作环境有噪音、飞溅火花、刨屑等危害因素。
木材加工厂应为甲某配备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A.手套B.呼吸器C.防护眼镜D.耳塞【答案】 B3、下列属于本质安全设计是()。
A.配置个体防护用品B.缩短设备运行时间和速度C.将机械设备手动操纵改为远程操作D.加强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答案】 C4、M非煤矿山企业是N中央企业在L省分公司。
M企业中,甲是主要负责人,乙是安全管理人员,丙是电工,丁是选矿车间班长。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说法,错误是()。
A.甲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M企业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安全生产B.乙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M企业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应急预案C.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M企业组织实施D.丙专业知识培训由L省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合格【答案】 D5、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投入进行预算管理,并经审批后按预算实施投入。
以下关于安全生产投入描述中,正确是()。
A.对于股份制企业,其安全费用投入由董事长予以保证B.对于个体工商户,其安全费用投入由投资人予以保证C.对于个体工商户,其安全费用投入应由职工承担D.对于一般国有企业,其安全费用投入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保证【答案】 B6、某水务集团甲委托具有设计资质乙单位进行污水处理厂设计,委托施工单位丙负责坐落于三面环山处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期间,工程监理单位丁发现丙未执行防洪沟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原则,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丁单位下列做法中,正确是A.及时向设计单位乙报告“施工单位丙未同时施工防洪沟工程”B.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丙边整改、边施工C.应牵头水务集团甲、设计单位乙、施工单位丙共同协商解决D.制止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及时向集团甲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答案】 D7、某企业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既考虑企业所处位置,也考虑危险物质本身的特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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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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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修正)正文:----------------------------------------------------------------------------------------------------------------------------------------------------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若干问题探讨——兼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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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若干问题探讨——兼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郭玉梅;王高锋【摘要】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际出发,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初步探讨了该条例的效力位阶和适用范围,并就实际事故调查中所涉及的事故调查主体、调查结论形成和事故调查报告的可诉性以及其作为事故类行政处罚的主要事实证据地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同时对该条例的修改完善提出自己的修改观点及建议.【期刊名称】《华北科技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12)006【总页数】7页(P66-72)【关键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调查报告;问题【作者】郭玉梅;王高锋【作者单位】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局,湖北武汉430071;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局,湖北武汉4300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928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务院曾先后公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2002年在制定《安全生产法》时并未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作出专门规定,仅在第七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据该法律授权规定,国务院于2007年4月9日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
修订以后的《安全生产法》虽然就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抢救和调查以及相关责任作了规定,但是规定的却较为简单。
因此,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在第八十三条延续了修订前第七十三条的授权规定。
应当说《条例》的施行,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规范有序,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本身的复杂性,加之《安全生产法》、《条例》在某些立法方面具体细节不完备,导致事故调查处理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对此笔者依据相关规定,结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际谈下对几个问题的思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范文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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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范文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与思考一.立法目的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条件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三.我认为重要的几条法规有:第三条对事故等级的认定标准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第四章事故处理的3条法律条款第十九条关于事故调查中,对于不同的事故类型由不同级别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于法律责任以及处罚的总体概述说明。
四.部分处罚标准与情形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五.该法缺陷之我见即使经过了多少人的共同努力,通过多少次会议才能通过,它依然有它不够完善的地方。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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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9.法律责任 ❖ (l)事故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
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1)发生一股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
款。 ❖ (2)事故单位有关人员 ❖ l)事故发生后,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 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 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 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谎报或昔瞒报事故的。 ❖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3.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 等级:
❖ (1)特别重大事故 ❖ (2)重大事故 ❖ (3)较大事故 ❖ (4)一般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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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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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
发生一般、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不在单位的应立即返回。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由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事故抢救完成后,事故现场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
一般、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现场需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方可撤除和清理。
二、重特大事故2小时内报告: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和处理。
事故报告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施工标段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报告高驻办;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告高驻办,在事故发生后10小时内报告项目办和有关部门;发生特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告高驻办,高驻办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项目办和有关部门。
三、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报有权作出事故批复结案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超过90日。
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
事故单位自作出批复结案之日起10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30日内对事故进行批复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自作出结案批复之日起10日内,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六类: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重伤事故:指一次重伤(含急性中毒,下同)3人以下、没有死亡的事故(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一般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特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1bd1a813336c1eb91a375df6.png)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77号发文日期:2015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5年5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现决定: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法规依据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法规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fdff1c30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207fe73.png)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提高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对这些法规依据的概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制度、措施和法律责任,为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突发事件的分类、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内容,对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4月9日由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为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操作依据。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于2014年12月29日由国务院令第708号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内容,为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规依据。
五、《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是我国关于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标准,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原则、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为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提供了科学指导。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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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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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
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