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001]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
附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致。
第七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第八条学校从事仪器设备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
学校要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提供各种参加培训、研讨、考察活动的机会。
对在实验技术方面作出成绩并取得成果的人员应给予奖励。
要制定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技术等级晋升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业务及管理水平。
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第九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条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
1(1)6%2(2)(3)(4)第十三条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
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有效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科研教学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高等学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机构,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登记、领用、维修、报废等工作。
第四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并定期组织他们进行培训,提高其仪器设备管理和维护技能。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的仪器设备管理体系,包括仪器设备的编号、分类、验收标准、清查和维护计划等。
第六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及时更新仪器设备目录,并定期公布在学校网站上,以便师生查询和使用。
第七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查,准确掌握仪器设备的数量、存放地点和使用状况,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八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建立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九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应通过申请、审批流程,确保合理、科学、公平的使用。
第十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和性能测试,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建立仪器设备报废制度,对老化、故障无法修复或技术性过时的仪器设备,经过程序后予以报废,并作出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使用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仪器设备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的保护工作,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的防尘、防潮和防腐蚀处理。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对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报废、维修等环节做好相应的档案记录。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对仪器设备的安全和保密工作负责,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和保密。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
附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定管理。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做到力争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
所购仪器设备在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各部门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 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有关收入交学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
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要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逐步做到有关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学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实施全过程管理,包括:编制仪器设备采购预算、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使用、管理、考核、调拨、维修、清查、处置及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等。
2.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用管结合、责任到人”。
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二、适用范围1.由学校各类经费购置或通过各种渠道(调拨、受赠、自制等)进入学校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学校财产,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2.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并按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及上报。
3.单价在10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列为低值仪器管理范围,由学院(部门)自行管理。
4.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应视为贵重仪器设备(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10万元(含),但属于成套购置、配套使用,且总价超过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其中,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是指《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的03类(仪器仪表)中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使用方向为教学或科研的仪器设备。
三、仪器设备计划、采购与验收1.为了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申报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的针对性、计划性,凡使用各类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均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
2.各学院(部门)仪器设备购置,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及科研、管理工作的需要,科学论证,编制购置计划。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审核、招标采购、验收、使用和处置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范围第四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行使学校管理职能,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
职责范围有: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审核、招标采购、验收、账目管理、处置以及清查等。
第六条学院管理。
(一)学院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
职责范围有: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申报、入账和账目管理,做到账、物相符;仪器设备的领用和处置等事宜的申办;主要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成果的统计;仪器设备的核查。
(二)学院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管理员”,仪器设备管理员在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
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学校其他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参照以上办法进行。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第七条计划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学院总体规划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及仪器设备经费安排情况,本着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购置的原则审核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一)计划编制。
校内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经费情况,在当年十二月份将下年度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
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下达后,根据单位的财务预算变化情况可以调整年度采购计划1次,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可以调整年度采购计划1次。
(二)计划审核。
河南省网上商城采购品目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仪器设备购置进行论证;非河南省网上商城采购品目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论证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三)自制仪器设备应申报研制计划。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84.05.22•【文号】[84]教供字020号•【施行日期】1984.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3月21日,实施日期:2000年4月1日)废止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84)教供字020号1984年5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仪器的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副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的工作,并应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学校要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开发工作,并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不断扩充学校研制仪器设备的能力。
第五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学校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敢于创新、勇于改革,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
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并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要从政治上和业务上关心他们的成长,通过业余教育、专业培训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安排他们的业务提高工作,并要制订一套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升晋级等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制订出年度购置计划。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方法一、前言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项紧要的工作,为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提高仪器设备的科学化管理和运行效能,规范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订立本方法。
二、管理目标本方法旨在规范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掌控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和使用方式,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三、管理制度1、仪器设备管理机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是负责仪器设备采购、建设、管理、维护和修理、运营、清查等工作的机构。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是仪器设备管理的最高组织机构。
2、仪器设备建设规划学校仪器设备建设规划是依据学校进展战略、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需要,订立仪器设备建设的总体规划。
3、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依据学校仪器设备建设规划和学科需求,订立采购计划,依照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拍卖或委托代理等方式采购。
4、仪器设备使用管理(1)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加强设备使用效率,保护仪器设备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牢靠性。
(2)设备使用人员必需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能使用。
(3)设备使用人员必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维护。
(4)设备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觉问题适时处理。
5、仪器设备维护管理(1)设备维护人员必需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能从事维护工作。
(2)设备维护人员必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
(3)设备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6、仪器设备清查管理(1)高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仪器设备盘点、清查及管理机制。
(2)定期进行设备清查,并与原始数据进行比对,确保数据精准无误。
(3)对于无用的、报废的设备适时处理。
四、管理要求1、保障资金高等学校应当充分保障仪器设备建设和使用的相关资金,确保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数量能够能够充足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需要。
2、加强意识高等学校应当提高仪器设备管理意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的紧要性,落实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制。
大学高校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仪器设备是实验教学和人才培养的重要资源和支撑条件,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和使用效益,加强仪器设备规范化管理,根据实验室管理制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实验课程的师生及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第三条实验室所有教学仪器设备为保障教学使用,原则上不允许外借。
第四条学院举办重大活动需要借出时,应先由申请使用教学仪器设备的部门借出前按要求填写《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系部领导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实验室管理中心根据使用情况,确定借出与否。
第五条申请单位如遇特殊情况要更改使用时间,应提前1天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联系,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次使用。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在使用前应先会同实验室管理中心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须熟悉相关仪器设备的技术规范,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管理、维护仪器设备;除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外,对责任缺失、管理不善、违规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若出现异常或故障,应主动及时向实验室管理中心反映,切勿强行操作,以免对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如因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除赔偿维修仪器设备所需一切费用外,将酌情追究责任,严重者取消其使用资格。
第八条借出仪器设备须在约定时间内交还,交还时由实验室管理中心及借出部门进行验收、确认,填写《教学仪器设备使用交接表》,若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当按有关规定负责修复、赔偿。
第九条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均应逐台(件)建帐,并保证帐、卡、物相符对应;仪器设备应当按要求配置相应的技术说明、使用状态等标识;相关技术资料、记录、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遗失、损坏。
第十条实验室管理中心须加强对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例行保养,普通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进行检修,对无法自行修复的,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联系供应商维修。
高等院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原有资产管理系列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必须贯彻勤俭办学、效益至上的原则,在逐步予以充实和更新的基础上,加强管理,努力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条学院各单位无论使用何种经费通过何种渠道购置、自制、调入及赠送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均属学院,不属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本办法办理仪器设备登记入账手续。
第四条学院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院与系(部、处、中心)二级管理。
在分管院长领导下,总务处负责对全院的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主要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并由单位资产管理员协助主管领导做好仪器设备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仪器设备管理职责第五条设备处管理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 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做好仪器设备的增减登记和统计工作。
3. 负责1000元以上(含1000元)仪器设备固定资产、1000元以下至200元以上(含200元)仪器设备低值资产以及实验室仪器设备耗材的管理工作。
4. 负责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台账,监督仪器设备的验收入账工作。
5. 定期组织账、物、卡的核对工作,做到账账、账物、物卡相符,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
6. 检查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状况,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拆除、改装和报损报废等工作。
第六条设备使用单位管理职责:1. 根据该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2.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台账,建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
积极配合设备处进行各项账、物、卡核对工作,做到账账、账物、物卡相符。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和使用效益,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教学、科研、生产等领域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宏观管理,包括制定管理制度、审批仪器设备购置、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设备使用与维护等。
第四条各学院(部)设立仪器设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学院(部)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包括设备的验收、使用、维护、报废等工作。
第五条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登记、档案管理、使用培训、维护保养、维修处理等。
第三章仪器设备购置与验收第六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需要及财务可能,由相关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仪器设备购置后,由采购部门组织验收,确保设备质量符合要求。
验收合格后,由设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建档。
第四章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第八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第九条仪器设备负责人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条使用人员应爱护仪器设备,避免人为损坏。
如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设备负责人,由设备负责人安排维修或更换。
第五章仪器设备报废与处置第十二条仪器设备达到报废标准或因技术更新等原因需要淘汰时,由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报废。
第十三条报废的仪器设备应进行技术鉴定,确保设备报废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十四条报废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私自出售或丢弃。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学校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设备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仪器设备负责人工作的重要依据。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关于印发<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12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预算管理的经费配置的,以及通过接受捐赠、划拨转入学校等方式配置的仪器设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对学校仪器设备的增加、验收、使用、管理、维修、改造、调剂、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仪器设备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学校上级部门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二)审核、办理仪器设备的登记、调剂、调拨、处置等事项;(三)组织学校仪器设备的盘点和统计工作;(四)建立、维护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五)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交办的仪器设备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负责对其使用的仪器设备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二)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验收、登记、调剂、增减变动等事项;(三)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调拨、使用人交接、报废、报损等工作;(四)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工作,向主管部门报告闲置、丢失、损毁和责任事故等情况;(五)开展本单位仪器设备盘点清查、核实工作,提出仪器设备的处置意见;(六)履行其他仪器设备管理职责。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定管理。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做到力争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
所购仪器设备在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各部门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有关收入交学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
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要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逐步做到有关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学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
附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定管理。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做到力争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
所购仪器设备在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各部门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有关收入交学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
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要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逐步做到有关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学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
附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定管理。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做到力争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
所购仪器设备在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各部门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有关收入交学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
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要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逐步做到有关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学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
附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致。
第七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第八条学校从事仪器设备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
学校要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提供各种参加培训、研讨、考察活动的机会。
对在实验技术方面作出成绩并取得成果的人员应给予奖励。
要制定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技术等级晋升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业务及管理水平。
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第九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条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
1(1)6%2(2)(3)(4)第十三条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
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理方法更多资料房地产e网大学仪器设备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理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理方法?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章组织理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按以下规定分档:1、凡单台〔套〕5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仪器设备同时参照?z大学大型精细仪器设备理方法?的规定实行。
2、凡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耐用在一年以上、能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设备均为学校的固定资产。
3、凡单价在500元以下、耐用在一年以上、能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均为学校的低值设备。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理等工作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根据“统一指导、分级理〞的原那么资产理处在主校指导的指导下对全校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归口理。
1、资产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仪器设备进展理。
按教学、科研、行政等主部门下达的方案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分配、维修、调拨、报废、调剂等日常理工作;统一归口理全校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固定资产的分类帐、分户帐、固定资产卡片及低值设备帐;负责理仪器设备的技术。
2、院、系〔所〕由主实验室工作的指导分本院、系〔所〕仪器设备或实验室工作指导仪器设备理人员完本钱部门仪器设备的购置、领用、验收、调试、安装、维护、修理、计量、调拨、报废等日常工作承当帐、卡、物的理工作。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增添与方案申报第四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及其他使用方向设备的购置与增添必须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和厉行节约的原那么。
各院、系〔所〕应严结合教学与科研任务根据学校核定的年度经费指标与科研工程经费提出申请方案〔包括仪器设备订购方案、国外引进设备方案、自制设备方案等〕。
第五条教学、科研、行政及其它使用方向设备的采购按批准后的方案归口资产理处执行。
使用与采购人员应积极配合认真完成好采购任务资产理处定向各方案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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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
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
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
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
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3)主管校(院)长审批;
(4)教育部及省级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
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
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
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
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八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五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上原则自行制定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范围、内容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
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属于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4年制定《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