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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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流通性如何考虑?相对的无因性如何体现?
所以,有的学者所言极是,即:
“票据是文义证券和无因证券,票据经常在 不特定的多数人之间流通,因此为了保护善 意第三人的权利,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法更 强调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客观的、规范的 解释。这样,民法上有关意思表示无效或可 撤销的规定,不适用或只能有限制地适用于 票据行为”。
所以,可以推知:任何以口头形式所为的 票据行为均属无效。
如何填写票据,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如:
【法条参考】《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 第35条;《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120条 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票据 管理部门,对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 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予以规定。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统一格式的票据。签发支票原则上应使用 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我国票据法并未规定参加承兑和保付行 为。
(一)票据能力方面
1、权利能力:具有享受票据权利,承担票 据义务的资格。 法无明文规定限制即自由。
2、行为能力:通过独立的票据行为,获得 票据法上的权利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的资格。
法律明文规定:
1)自然人
我国《票据法》对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 力作出了明确限制。该法第6条规定:“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参考书】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2页。
(三)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1、行为合法性介绍
两方面的内容——内容合法与形式合法
1)形式合法:完全可以在票据行为要件中 的形式要件处得以体现。而无须单列出来。
2)内容合法:因为票据行为不具备实质内 容,不反映交易之真实状况,因此无需考虑 内容合法问题。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等票据行为本身之内容是否合法,实际上就 是票据行为之形式是否合乎票据法律规定。
四、票据行为的分类
关于票据行为的分类,可以直接按照我国现 行《票据法》的规定,从票据立法确立的票据行 为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狭义上的几种常见票据行 为,如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但从票据法学 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票据行为作出 不同的划分,兹介绍如下: 1.广义票据行为与狭义票据行为。这是根据票 据行为的涵义作出的划分。前文在分析票据行为 概念时,已经提到了票据行为的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 加承兑、保付等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了这六 种行为以外,还包括一些准票据行为,如付款、 参加付款、见票、划线、变更、涂销等。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构成要件四要件)
1、书面。来源于文义性
另需说明的是,书面的刑事法律规定的很严 格。如: 【法条参考】《票据法》第108条第2款规定: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
另外,有的票据行为须记载在票据的正面, 有的则必须记载在票据反面,还有的可以记载 在票据的粘单上。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能力与意思,构成了法律行为的实质要 件,当然也构成了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般 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有效要件,如行为人具备 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同时,票据行为又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还 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别要件。在票据法 理论上,前者被称为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后者被称为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基本要点
➢ 第一,票据行为的内容与形式同一性。
➢ 第二,我国《票据法》第3条所谓“票据活 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侵害社会 公共利益”之规定解读:
解读一:票据行为形式要件应合法
解读二:票据行为发生原因不应违背法律法 规和社会公共利益,说的是票据上的违法行 为人应当对其所为的票据行为承担票据法上 的票据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其对违法行为承 担其它法律责任。
2、签章(4个1)
熟记一句话:载文收场是签章!行为共素是 签章!
理解一原则:谁签章,谁负责
【法条参考】《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 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 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 任”。
懂得一规则:签章的规则
我国《票据法》第7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在票据上 的签章,可以是签名,也可以是盖章,还可以是签 名加盖章。对于法人和其它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 上的签章,该条第2款规定,“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 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亦即,法人或者其它单位之签章,不但需要在 票据上加盖公章,而且还必须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二者缺一不可。此外,该条第3 款还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 本名”,即为身份证上使用的姓名。行为人在票据 上签名时不能只签姓不签名,或者只签名不签姓, 不能使用别名、代号、乳名、笔名或自行设计的符 号等来签名。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2.基本票据行为与非附属票据行为。这是根据票据 行为的性质所作出的划分。基本票据行为,又称主要 票据行为,是指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即出票行为。 附属票据行为,也称从票据行为,是指在出票行为完 成的基础上,在已实际存在的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 即出票行为之外的其它票据行为,如背书、承兑、保 证等。
3.共有票据行为与独有票据行为。这是根据票据行 为所涉及的范围所作出的划分。各种票据的共有行为 有出票、背书和保证,为汇票所独有的票据行为有承 兑与参加承兑,为支票所独有的票据行为主要是保付。
主讲人:袁远
德华是一个8岁的小男孩,为一名著名的童星, 年收入3千万。家中有很多空白支票(汇票、本 票)。一天他开始在其上写字,因为知道自己有 钱,于是在该支票上“金额”处写上了500万, 收款人空白,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将这张支 票赠送给了暗恋已久的另一知名女童星赵晓薇(7 岁)。后二人父母发生纠纷。德华父母要求返还 该支票,赵父母主张赠与行为成立,另根据票据 行为无因性理论,不返还票据。
2)法人及其他组织
《票据法》对此并无限制,在第7条第2款 规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 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二)票据行为的意思方面
虽然意思表示真实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 要件之一,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因而 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则原则上也适用于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 也必须符合票据法律规定,即合法、真实 或无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