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的分类
汇票的八种常见票据行为
汇票的八种常见票据行为I. 引言汇票是一种常见的票据,它可以用于支付货款、借款、押金等。
在使用汇票时,需要注意一些常见的票据行为,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
本文将介绍汇票的八种常见票据行为。
II. 汇票的定义和基本要素汇票是指由付款人(出票人)向收款人(持票人)开具,要求第三人(承兑人)按照规定时间和金额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货币工具。
汇票包含以下基本要素:1. 出票人:开具汇票并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 收款人:享有支付权利的持票人。
3. 承兑人:对汇票承担支付责任的银行或信用机构。
4. 付款期限:指规定的支付日期。
5. 付款金额:指规定的支付金额。
III. 汇票的八种常见票据行为1. 开立汇票时应当填写完整有效信息开立汇票时,应当填写完整有效信息,包括出/入账银行名称、账号、地址、电话等,并签名加盖公司公章。
否则可能会导致无法承兑或无法兑现。
2. 确认收到汇票后应当及时验票收到汇票后,应当及时验票,核对金额、期限等信息是否正确。
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联系出票人协商解决。
3. 汇票到期前应当妥善保管汇票到期前,应当妥善保管,避免丢失或损毁。
如果汇票丢失或损毁,可能会导致无法承兑或无法兑现。
4. 汇票到期后应当及时兑现汇票到期后,应当及时兑现。
如果逾期未兑现,则可能会导致承兑人拒绝支付或者支付利息等额的罚款。
5. 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持有汇票的人可以将其背书转让给其他人。
背书转让需要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注明受让人的姓名和地址等信息。
6. 承兑人可以拒绝承兑承兑人有权拒绝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注明拒付理由。
此时出/入账银行需要与承兑人协商解决。
7. 汇票可以提前支付或部分支付如果出/入账银行同意,汇票可以提前支付或部分支付。
此时需要在汇票上注明提前支付或部分支付的金额和时间等信息。
8. 汇票可以被撤销在汇票未到期前,出票人可以向承兑人申请撤销汇票。
此时需要出/入账银行与承兑人协商解决。
IV. 结论汇票是一种常见的票据,但在使用时需要注意一些常见的票据行为,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
票据行为复习内容
第 05 讲票据行为知识点 4: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包含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不包含付款和提示付款〕。
〔一〕出票〔二〕背书(推断题)〔2022 年〕甲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票据反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此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背书。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条件背书是指背书附有条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不属于附条件,属于限制背书。
(单项选择题)依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
粘单上的第—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该记载人是〔〕。
A.粘单上第—手背书的被背书人B.粘单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C.粘单上第—手背书的背书人D.票据持票人(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粘单上的第—记载人是粘单上第—手背书的背书人。
(多项选择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法向 W 银行取得贷款。
贷款到期,乙公司归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
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托付收款背书,托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依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 银行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D.丙公司托付收款背书(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非转让背书包含托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三〕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单项选择题)〔2022 年〕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 3 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
乙公司持该汇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是〔〕。
A.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B.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C.自出票日起 6 个月内D.自出票日起 2 个月内(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推断题)〔2022 年〕付款人对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附条件承兑。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
第3单元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本单元考点清单考点1 票据的分类(★)(P339)(一)汇票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汇票根据出票人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银行汇票(P364)(1)出票人VS 申请人VS 收款人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
②申请人为办理资金结算,可以将一定款项交给银行,申请其签发银行汇票。
③收款人可以是申请人所指定的、在交易关系中享有收取一定金额之债权的相对人,也可以是申请人自己,或者当申请人是单位时,以申请人经办该项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收款人,进而由其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交易关系中的债权人。
【提示】只有申请人成为收款人,才可能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责任,如果出票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汇票签发给相对人或经办人员,申请人就只是票据关系人,而无法成为票据权利人或票据债务人。
(2)出票金额VS 实际结算金额①银行签发银行汇票时,基于所收妥的金额填写“出票金额”。
②银行汇票申请人在取得汇票后,由其自己或者取得汇票的相对人根据实际应支付的款项,另行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其数额不得超过出票金额。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③“实际结算金额”才是票据权利人有权请求支付的金额,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3)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解释】见票即付,是指一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即应付款;其实质是以提示付款日为到期日。
3.商业汇票(1)商业汇票由银行之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票人。
(2)只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3)根据商业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不同,商业汇票可以进一步区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案例1】(P340)甲医院拟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药品,总价150万元。
如果甲医院选择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付款,则可以签发一张以甲医院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甲医院的开户银行(X 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将其交付给乙公司。
票据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票据⾏为的种类有哪些
票据⾏为的种类
票据⾏为有⼴狭⼆义,狭义之票据⾏为,含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五种。
⼴义之票据⾏为,除上述五种外,尚有付款、(⽀票的)划线、参加付款、(本票的)见票、(⽀票的)保付等⾏为。
票据法上通⽤狭义,将其他⾏为称为“准票据⾏为”,本书从之。
五种票据⾏为中,出票、背书为各种票据同有⾏为,承兑、参加承兑是汇票特有⾏为,保证是汇票、本票都有的⾏为。
票据法学上将这五种⾏为分为两类,⼀类是出票,称“主票据⾏为”或“基本的票据⾏为”,它是其他各种票据⾏为的基点。
另⼀类是其他四种⾏为,通称“从票据⾏为”或“附属的票据⾏为”,它们以出票⾏为为前提,只能在已经签发的票据上实施。
两类票据⾏为虽有主从之分,但各⾃独⽴发⽣效⼒。
然⽽,由于出票⾏为是创造票据的⾏为,出票⾏为有效的,票据才有效存在,其他票据才有实施基础。
如果出票⾏为⽆效,票据即⽆效,⽽且这种⽆效是⾃始、当然、确定地不⽣效⼒,当事⼈事后追认也不能改变⽆效状态,在此情形下,出票后的其他附属的票据⾏为亦随之⽆效。
中国《票据法》对出票、背书、承兑三种⾏为有其定义,对参加承兑未作规定,虽规定了票据保证制度,但未给保证定义。
依《票据法》:
出票是指出票⼈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的票据⾏为。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票据⾏为。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承诺在汇票到期⽇⽀付汇票⾦额的票据⾏为。
保证是票据债务⼈之外的⼈为担保债务的履⾏⽽在票据上记载担保⽂字并签名的票据⾏为。
票据行为的种类规定
一、票据行为的种类规定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
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
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
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
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
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
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
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二、票据行为的性质是怎么样的前文已经指出,票据行为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
那么,票据行为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呢?它究竟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契约行为?对此,各国票据立法和票据法理论一直存有争论,至今仍莫衷一是。
票据法复习资料
票据法复习资料∙商事交易经常发生于异地之间,有关款项或经费需送往异地,直接携带或运送金钱,极为不便和不安全;用票据输送款项,则简捷安全。
∙ 1 票据在法律上的分类:①以是否为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为标准,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和非票据法上的票据;②汇票、本票、支票;③以票据行为的发生地和适用的法律为标准,分为境内票据和涉外票据;④以出票人为标准,分为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
∙票据在学理上的分类:①以票据关系中的付款人是否为出票人为标准,分为委付证券和自付证券;②以票据的授受是依据信用还是现实资金关系,以及票据的支付期限为标准,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③以票据出票时记载收款人的方式为标准,分为记名票据和无记名票据;④以出票时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否记载完全为标准,分为完全票据、不完全票据和空白票据。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2 票据的社会经济功能:①汇兑工具。
商事交易经常发生于异地之间,有关款项或经费需送往异地,直接携带或运送金钱,极为不便和不安全;用票据输送款项,则简捷安全。
②支付工具。
有信誉的票据,在相当意义上即意味着票据上所记载数额的金钱,商事交易和社会生活中,不以现金进行付款,而用票据交付时,票据即发挥了支付工具的功能。
③信用工具。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
商事交易中,交易与付款同时进行,为现货交易;交易与付款不同时进行,而是在交易之后的一定期日后再给予付款的,接受将来再给予付款的交易人,是基于对付款人的信用而接受表示将来付款的票据,远期或定期票据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
背书**方式发明后,票据信用从直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扩展到社会的信用。
票据行为的特征、性质和分类
票据行为的特征、性质和分类李绍章在票据法学上,票据行为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说。
从严格意义上讲,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
学者多称此为狭义的票据行为。
与此相对应,广义上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
一般认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行为,其中出票、背书和保证行为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所共有,承兑和参加承兑仅限于汇票,保付仅见于支票。
我国现行《票据法》未对参加承兑和保付作出规定,因此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则除了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更改、涂销、禁止背书、付款(为三种票据所共有)、划线(仅限于支票)、见票(仅限于本票)等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特征从票据行为的概念可以看出,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因此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特征。
但票据法在性质上属于商法,票据行为则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特征相比,还具有自身的特点。
我们认为,要式性与文义性是票据行为的外在特征,独立性与无因性是票据行为的内在特征,兹分析如下:1.外在特征之一:要式性——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有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之分,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实行形式自由原则,即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法律行为的形式。
而票据行为作为商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这首先是由票据的要式性决定的,在根本上是由票据的高度流通性所决定的。
只有将票据行为规定成具体、明确的要式行为,才能保证票据形式、内容统一,使交易方在票据流通中清楚地确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从而方便授受,提高流通的速度与效率。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具体表现在:(1)票据行为形式的要式性。
每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口头形式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不允许变更。
票据有哪些分类
票据有哪些分类具有流通性的书⾯债权债务凭证。
即票据以书⾯形式载明债务⼈按照规定条件(期限、⽅式等)向债权⼈(或债权⼈指定⼈或持票⼈)⽀付⼀定⾦额货币的义务。
下⾯,店铺⼩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票据是⼀种信⽤⼯具,具有法律效⼒,其转让需要通过具有法律效⼒的票据⾏为⽅可实现。
票据可以分为商业票据、融通票据、银⾏票据等⼏⼤类。
①商业票据,是商业信⽤中记载债权债务关系的书⾯凭证。
主要有期票和汇票两种。
商业票据的转让要经过背书,背书⼈负有与持票⼈相同的对票据进⾏⽀付的法律责任。
通常商业票据的持有者将其提交银⾏贴现,以取得现款。
②融通票据,⼜称⾦融票据,是专为融通资⾦⽽签发的票据。
当事⼈双⽅达成协议后,由需要融资的⼀⽅作为债权⼈签发票据,另⼀⽅则作为债务⼈予以承兑。
需要融资的⼀⽅可持已承兑票据通过贴现等⽅式获得资⾦;⽽于票据到期前将款项送交承兑⼈以备清偿。
融通票据的流通不反映真实商品的周转。
③银⾏票据,是由银⾏签发或由银⾏承担了付款义务的票据:包括银⾏本票、银⾏汇票等;⽀票和银⾏券就其银⾏债务凭证的属性⽽⾔,也是银⾏票据。
票据的主要形式有:期票。
由债务⼈向债权⼈开具,承诺在约定期限偿付⽋款的债务凭证。
期票在到偿付期限之前,经债权⼈背书后可以转让,也可以向银⾏申请贴限。
期票的每次转让均须经过⼀次背书,在出票⼈到期不能偿付情况下,背书⼈向有偿付责任。
汇票。
由债权⼈对债务⼈开具,命令债务⼈⽀付⼀定款项给第三者或持票⼈的⽀付命令书。
它⼜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汇票。
本票。
以出票⼈本⼈为付款⼈的票据,⼀般为银⾏所签发,有些由邮政部门、市政机关及私⼈公司所签发。
本票可以⽤作流通⼿段和⽀付⼿段,也可向出票⼈兑取现⾦。
票⾯载明受款⼈姓名的为记名本票,否则为不记名本票;票⾯上规定有票据期限的为定期本票,否则为即期本票。
⽀票。
存款户向银⾏签发,要求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上按⼀定⾦额付款的凭证。
⽀票可以按照其期限、形式、⽤途等划分为记名⽀票、不记名⽀票、现⾦⽀票、转账⽀票、保付⽀票及旅⾏⽀票等等。
票据的种类及行为
票据的种类(一)汇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我国现有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
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叫做银行汇票。
其中,用于转帐结算的叫“转帐汇票”,用于支取现金的称为“现金汇票”2.商业汇票。
即受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
指由受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
指由受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二)本票本票又叫期票,是出票人签发并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两种。
(1)银行本票,即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我国的银行本票有不定额和定额两种。
其中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一百元;定额银行本票的面额为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和一万元。
(2)商业本票。
即商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签发的到期由自己付款的本票。
我国票据法仅指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
(三)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银行结算办法》把支票分为不定额支票和定额支票两种。
(1)不定额支票。
指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受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交付给受款人的票据。
其中,只能办理资金结算转帐而不能支取现金的是“转帐支票”;能够支取现金也能用于转帐的是“现金支票”。
(2)定额支票。
指收购单位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交其用于农户支付收购农副产品的款项的票据。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
什么是票据,票据是怎样分类的
什么是票据,票据是怎样分类的社会进步是⾮常迅速的,为了更好的进⾏交易与资源资⾦的流通,票据应运⽽⽣。
票据是按照⼀定形式制成与写明有付出⼀定⾦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相关凭证。
通俗的讲就是,在交易中,交易双⽅为了更快,安全的交易所采取的代替物。
那票据具体定义是什么,它有哪些分类呢?接下来,店铺⼩编为你讲解。
1.什么是票据?票据是由出票⼈⽆条件地承诺由⾃⼰或者委托他⼈⽀付⼀定⾦额的有价证券。
把握这⼀概念,需要从三个⽅⾯进⾏理解:第⼀,票据是⼀种有价证券,具有⼀定的票⾯⾦额,⽽且表⽰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
票据权利的产⽣、转移和⾏使等均以它本⾝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
第⼆,票据是出票⼈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付⼀定⾦额的承诺。
出票⼈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付票据上规定的⾦额的义务,只有它⽀付了⾦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第三,票据出票⼈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条件的,即出票⼈履⾏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事件的发⽣或者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
也就是说,出票⼈⼀旦开出票据,那么不管是否发⽣或不发⽣某些事情或某些⾏为,它都必须到期⽀付规定的款项。
2.票据是怎样分类的?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种?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票。
票据可以从不同的⾓度进⾏不同的分类。
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即期票据是指付款⼈见票后必须⽴即付款给持票⼈,如⽀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远期票据是付款⼈见票后在⼀定期限或特定⽇期付款的票据。
票据按受款⼈记载⽅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
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姓名可由受款⼈以背书⽅式转让,付款⼈只能向受款⼈或其指定的⼈付款的票据。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包括票据文字、签章等,否则会导致票据无效或行为效力待定。
2、无因性:票据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不受交易关系的影响。
只要票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使基础交易关系存在瑕疵或无效,票据行为仍然有效。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事实不符,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4、独立性:在一张票据上可以存在多个票据行为,每个票据行为都独立生效,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
5、连带性: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背书人与持票人具有同一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时,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
6、提示性: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或承兑,否则将失去票据权利。
返还性:在追索期和追索权行使期间内,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后,必须将已获偿的票据返还给付款人或承兑人,以恢复其票据地位。
总之,票据行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求。
同时,由于其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等特点,使得票据在商业交易中具有很高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什么是票据的行为
什么是票据的⾏为
买⼊票据银⾏应客户的要求买⼊在国外付款的票据。
通常银⾏只买⼊付款⼈为银⾏汇票和银⾏签发的⽀票。
对商业或个⼈开⽴的⽀票则多以托收⽅式处理。
银⾏买⼊票据须垫付资⾦,故应按⾯额扣除邮程利息后的净额,按当天的外汇买⼊价折付本国货币。
票据⾏为以票据上规定的权利义务所确⽴的法律⾏为。
每个票据⾏为不因其他票据⾏为不合法⽽受影响。
例如票据上虽有⽆⾏为能⼒⼈的签名,并不影响其他签名者的效⼒。
票据必须按法律规定的⽅式签发和流通才能发⽣法律效⼒;票据上签名的⾏为⼈仅对票据上所载的⽂义负责。
票据⾏为可分为主票据⾏为和从票据⾏为。
前者为出票,它是制作票据的原始⾏为;后者如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等。
基本票据⾏为⼜称主票据⾏为。
作成票据或交付票据的⾏为。
即出票⾏为共包括两个动作,⼀个是依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字;另⼀个是将汇票交付给收款⼈。
票据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出票⾏为。
只有出票⾏为完成以后,票据才能进⼊流通。
主票据⾏为⼜称基本票据⾏为。
见“票据⾏为”。
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五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五章第一节讲义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一切行为。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改写、涂销、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付等。
如背书,原先票据关系是在出票人收款人之间及付款人之间产生票据关系,一旦收款人将票据背书出去,就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持票人。
这种情况下,票据权利的主体发生变更。
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票据关系的消灭,导致票据关系灭亡的票据行为。
如付款、涂销。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产生和变更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亦即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
这种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和保付六种。
付款、参加付款等导致票据权利关系消灭的票据行为不属于这章所指代的票据关系的含义。
我国票据制度中,为了保证票据现行票据关系的顺利,所以没有规定所有的票据行为。
在我国规定的票据行为要比狭义的票据行为更加窄。
仅包括四种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出票。
票据行为,是指设定、让与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以发生票据关系为目的,并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后果。
本节所讲的票据行为是指狭义的票据行为。
在此要指出的是,不同的票据所涉及的票据行为是不同的,有些票据行为是汇票、本票、支票共有的行为,如出票、背书、付款等,而有的只是某一种票据所独有的行为,如承兑是汇票所独有的行为,保付是支票所独有的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设定、让与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除具有法律行为的特征外,与一般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和文义性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要式性或称定型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在票据上记载法定的事项,否则,将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第十三章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票包含在汇票之中。 3.我国: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 。 (二)学理上的分类 1.预约证券和委托证券:以票据由自己付款还是
委托他人付款为划分标准 ; 2.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以票据的功能作为划分
标准 。
三、票据的沿革 1.票据是商品交换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文义解释原则 票据关系当事人对票据行为的含义发生理解上的 分歧或对票据行为内容认识不一致时,应按票据上 记载的文义进行客观的解释。 (三)有效解释原则 为鼓励票据交易,促进票据流通,不能轻易判定 票据行为无效。
五、票据代理 (一)票据代理形式要件的严格性 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1款规定:“票据当事人
实签章的效力。 二、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在票据上变更他 人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票据变造的,仍属有效。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 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三、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更改,是指有变更票据记载事项权的人变
更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有权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 人是在票据上为记载的人。
二、票据行为的性质和种类 (一)票据行为的性质 1.契约说 英国、美国票据制度皆采用这一学说。契约说认
为票据行为的成立以交付票据为要件,票据行为是 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
2.单方行为说 德国、日本票据制度采用这一学说。该学说认为, 票据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票据债务人的债务为签 名于票据上的单方行为所生。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1.法律分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2.学理分类: (1)基本票据行为与附属票据行为 (2)固有的票据行为与限制的票据行为
而发展; 2.票据起源于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所发行之兑换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内容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内容票据行为,又称票据法律行为,是指票据持票人根据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通过签发、背书、转让、核销等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种特殊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是票据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规范了票据在流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票据的交易安全和流通效率。
票据行为的内容主要包括签发、背书、转让和核销。
签发是指票据的发行人根据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特定人出具一份约定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并载明票据的种类、金额、付款期限等要素。
签发人应对所签发的票据承担付款责任,并承诺保证票据的真实有效。
签发是票据的合法起源,签发人必须具备承担支付责任的能力和意愿。
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上的权利转移给他人的一种行为。
背书可以是空白背书,即只签名而未指定受背书人,这样的票据可以依法转让给任何人;也可以是特定背书,即明确指定受背书人的票据,只能转让给指定的人。
背书是票据流通的重要手段,通过背书,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在不间断的传递中变更,实现了票据的无限可分性和高效流通性。
转让是指持票人将自己享有的票据权利,通过背书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转让可以是传统转让,即通过人工方式办理转让手续,包括书面背书和交付票据等;也可以是电子转让,即通过电子设备和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的传输和确认。
转让是票据行为的核心环节,它保障了票据权利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实现了票据的交易自由和无障碍流通。
核销是指票据的付款人在票据到期后,履行支付义务的一种行为。
核销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包括在票据背面签字、在票据正面注明付款日期等。
一旦票据被核销,就表明票据的支付义务已得到履行,不再对未来的持票人或背书人产生效力。
总体而言,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持票人根据票据法律规定,通过签发、背书、转让和核销等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种特殊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规范了票据在流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票据的交易安全和流通效率,是票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实际生活中,合理、规范的票据行为对于维护票据市场秩序和保护持票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股权质押管理办法】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出质人在按照《票据法》第35条规定的设质背书的情况下,票据质押应当定性为一种票据行为,具备票据行为的一般特征。
1、要式性。
所谓要式性,即要求票据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的形式要件,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否则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质押的要式性具体体现在:第一,以背书的方式进行,并且记载“质样”字样;第二,行为人应当签名或盖章;第三,按照票据的格式或款式记载上述内容。
2、无因性。
是指票据质押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问其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易言之,票据质押的意思表示一经背书记载,并将票据转移给被背书人占有,票据质押就具备了票据法上的效力。
至于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主债务是否有效均不影响票据质押行为的有效性。
3、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若干行为人在同一票据上各自所为的票据行为,都依各自在票据上所载文义独立发生效力,互相不发生影响。
票据质押的独立性体现在其有效性并不受此前的票据行为的影响,即使某一环节出现行为人的票据能力瑕疵,或伪造、变造签章等情况,票据质押的效力也不会受到影响。
4、文义性。
这是指票据质押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补充。
即使当事人因为失误或认识错误导致票据记载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相违背,仍应按票据记载承担票据责任。
5、连带性。
这里的连带性并非指出质人所有前手都可以在条件成就时与质权人连带地对出质人主张质权,而是说出质人的所有前手都可能与出质人一起,对质权人的债权在票据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票据质押的实际意义就在于这种连带性,它使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除了有出质人的担保以外,增加了第三人的担保,以强化对债权的保护。
票据背书行为的种类
票据背书行为的种类一、全额背书全额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将票据上的所有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全额背书可以是空白背书,即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未指定受让人;也可以是特定背书,即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指定特定的受让人。
全额背书的目的是将票据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使其成为新的合法持有人。
二、限定背书限定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但同时对受让人的权利范围进行限制的行为。
限定背书可以是条件背书,即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附加特定的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受让人才能享有票据的权利。
限定背书也可以是部分背书,即持票人将票据上的一部分权利转让给受让人,而保留另一部分权利。
三、空白背书空白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但未指定特定的受让人。
空白背书的特点是转让的权利可以多次转移,持票人可以将票据转让给任何人。
空白背书的票据在流通过程中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因此在商业交易中广泛应用。
四、追索权背书追索权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但同时保留对原始债务人的追索权的行为。
追索权背书的目的是在转让票据的同时,保留对欠款人的追索权,以防止票据被滥用或非法转让。
五、保证背书保证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签署保证书,并将票据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保证背书的目的是增加票据的信用性和可兑现性,使其更容易被其他人接受和流通。
保证背书通常是在商业贸易中使用,以增加交易的安全性和保障。
六、反背书反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但同时保留对受让人的追索权的行为。
反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背书方式,用于在票据流转过程中确保持票人的权益。
反背书可以是全额反背书,即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署反背书声明,将票据上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但同时保留对受让人的追索权。
反背书也可以是限定反背书,即持票人将票据上的一部分权益转让给第三方,但同时保留另一部分权益和追索权。
七、不可转让背书不可转让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明确声明票据不可再转让的行为。
我国票据行为的种类
票据行为的种类并比较我国与外国法律规定的不同1.票据的种类(一)汇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我国现有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
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叫做银行汇票。
其中,用于转帐结算的叫“转帐汇票”,用于支取现金的称为“现金汇票”2.商业汇票。
即受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
指由受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
指由受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二)本票本票又叫期票,是出票人签发并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两种。
(1)银行本票,即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我国的银行本票有不定额和定额两种。
其中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一百元;定额银行本票的面额为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和一万元。
(2)商业本票。
即商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签发的到期由自己付款的本票。
我国票据法仅指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
(三)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银行结算办法》把支票分为不定额支票和定额支票两种。
(1)不定额支票。
指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受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交付给受款人的票据。
其中,只能办理资金结算转帐而不能支取现金的是“转帐支票”;能够支取现金也能用于转帐的是“现金支票”。
(2)定额支票。
指收购单位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交其用于农户支付收购农副产品的款项的票据。
2.我国银行结算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 已经形成了一些习惯做法和成功经验, 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经济法基础(2020)考试辅导】之第19讲_票据法总论
第4单元票据法总论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4:票据的分类(★★)1.分类一2.分类二【经典考题46·多选题】下列票据中,出票人为银行的有()。
A.银行汇票B.现金支票C.商业汇票D.银行本票【答案】AD【解析】(1)选项B:支票由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或个人签发;(2)选项C: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经典考题47·判断题】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银行签发。
()【答案】×【解析】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票人签发,付款银行承兑。
3.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4.票据抗辩(1)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2)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经典考题52·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A.王某B.胡某C.陈某D.黄某【答案】A【解析】(1)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胡某),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陈某),不享有票据权利。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在本题中,黄某无对价取得票据,其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取决于其前手陈某;如前所述,陈某系恶意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黄某相应不享有票据权利。
考点19:票据丧失的补救(★★)1.挂失止付(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票据的分类标准包括
票据的分类标准包括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凭证,用以证明债权或支付货款的工具。
根据票据的不同特点和用途,可以将票据进行分类。
票据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根据出票人与收款人的关系:1. 支付票据,由出票人直接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如支票、汇票等。
2. 承兑票据,由出票人向收款人支付款项,但需要经过银行的承兑手续,如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二、根据票据的形式和内容:1. 纸票,以纸质材料制成的票据,如支票、汇票、本票等。
2. 电子票据,以电子形式存储和传输的票据,如电子汇票、电子支票等。
三、根据票据的付款方式:1. 现金支付票据,指出票人直接支付现金给收款人的票据,如现金支票、现金存款凭证等。
2. 非现金支付票据,指出票人通过银行转账、汇兑等方式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如汇票、本票等。
四、根据票据的用途和权利:1. 转让票据,可以通过背书等方式转让给第三人的票据,如支票、汇票等。
2. 非转让票据,不得转让给第三人的票据,如本票等。
五、根据票据的结算方式:1. 结算票据,用于结算支付货款或债务的票据,如支票、汇票等。
2. 押汇票据,用于质押、抵押或质押的票据,如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六、根据票据的期限:1. 即期票据,约定在出票后立即支付的票据,如现金支票、现金存款凭证等。
2. 远期票据,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支付的票据,如远期汇票、远期本票等。
七、根据票据的用途:1. 结算票据,用于结算支付货款或债务的票据,如支票、汇票等。
2. 贴现票据,用于向银行贴现获取资金的票据,如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以上是票据的分类标准,不同的分类标准适用于不同的场合和用途。
了解票据的分类标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票据,提高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能力。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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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票据,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如:
【法条参考】《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 第35条;《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120条 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票据 管理部门,对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 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予以规定。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统一格式的票据。签发支票原则上应使用 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2、签章(4个1)
熟记一句话:载文收场是签章!行为共素是 签章!
理解一原则:谁签章,谁负责
【法条参考】《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 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 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 任”。
懂得一规则:签章的规则
我国《票据法》第7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在票据上 的签章,可以是签名,也可以是盖章,还可以是签 名加盖章。对于法人和其它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 上的签章,该条第2款规定,“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 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亦即,法人或者其它单位之签章,不但需要在 票据上加盖公章,而且还必须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二者缺一不可。此外,该条第3 款还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 本名”,即为身份证上使用的姓名。行为人在票据 上签名时不能只签姓不签名,或者只签名不签姓, 不能使用别名、代号、乳名、笔名或自行设计的符 号等来签名。
但是流通性如何考虑?相对的无因性如何体现?
所以,有的学者所言极是,即:
“票据是文义证券和无因证券,票据经常在 不特定的多数人之间流通,因此为了保护善 意第三人的权利,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法更 强调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客观的、规范的 解释。这样,民法上有关意思表示无效或可 撤销的规定,不适用或只能有限制地适用于 票据行为”。
主讲人:袁远
德华是一个8岁的小男孩,为一名著名的童星, 年收入3千万。家中有很多空白支票(汇票、本 票)。一天他开始在其上写字,因为知道自己有 钱,于是在该支票上“金额”处写上了500万, 收款人空白,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将这张支 票赠送给了暗恋已久的另一知名女童星赵晓薇(7 岁)。后二人父母发生纠纷。德华父母要求返还 该支票,赵父母主张赠与行为成立,另根据票据 行为无因性理论,不返还票据。
四、票据行为的分类
关于票据行为的分类,可以直接按照我国现 行《票据法》的规定,从票据立法确立的票据行 为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狭义上的几种常见票据行 为,如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但从票据法学 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票据行为作出 不同的划分,兹介绍如下: 1.广义票据行为与狭义票据行为。这是根据票 据行为的涵义作出的划分。前文在分析票据行为 概念时,已经提到了票据行为的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 加承兑、保付等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了这六 种行为以外,还包括一些准票据行为,如付款、 参加付款、见票、划线、变更、涂销等。
基本要点
➢ 第一,票据行为的内容与形式同一性。
➢ 第二,我国《票据法》第3条所谓“票据活 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侵害社会 公共利益”之规定解读:
解读一:票据行为形式要件应合法
解读二:票据行为发生原因不应违背法律法 规和社会公共利益,说的是票据上的违法行 为人应当对其所为的票据行为承担票据法上 的票据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其对违法行为承 担其它法律责任。
2.基本票据行为与非附属票据行为。这是根据票据 行为的性质所作出的划分。基本票据行为,又称主要 票据行为,是指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即出票行为。 附属票据行为,也称从票据行为,是指在出票行为完 成的基础上,在已实际存在的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 即出票行为之外的其它票据行为,如背书、承兑、保 证等。
3.共有票据行为与独有票据行为。这是根据票据行 为所涉及的范围所作出的划分。各种票据的共有行为 有出票、背书和保证,为汇票所独有的票据行为有承 兑与参加承兑,为支票所独有的票据行为主要是保付。
2)法人及其他组织
《票据法》对此并无限制,在第7条第2款 规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 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二)票据行为的意思方面
虽然意思表示真实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 要件之一,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因而 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则原则上也适用于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 也必须符合票据法律规定,即合法、真实 或无瑕疵。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构成要件四要件)
1、书面。来源于文义性
另需说明的是,书面的刑事法律规定的很严 格。如: 【法条参考】《票据法》第108条第2款规定: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
另外,有的票据行为须记载在票据的正面, 有的则必须记载在票据反面,还有的可以记载 在票据的粘单上。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能力与意思,构成了法律行为的实质要 件,当然也构成了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般 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有效要件,如行为人具备 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同时,票据行为又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还 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别要件。在票据法 理论上,前者被称为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后者被称为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参考书】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2页。
(三)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Nhomakorabea1、行为合法性介绍
两方面的内容——内容合法与形式合法
1)形式合法:完全可以在票据行为要件中 的形式要件处得以体现。而无须单列出来。
2)内容合法:因为票据行为不具备实质内 容,不反映交易之真实状况,因此无需考虑 内容合法问题。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等票据行为本身之内容是否合法,实际上就 是票据行为之形式是否合乎票据法律规定。
我国票据法并未规定参加承兑和保付行 为。
(一)票据能力方面
1、权利能力:具有享受票据权利,承担票 据义务的资格。 法无明文规定限制即自由。
2、行为能力:通过独立的票据行为,获得 票据法上的权利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的资格。
法律明文规定:
1)自然人
我国《票据法》对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 力作出了明确限制。该法第6条规定:“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