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本级取消证明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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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02项证明事项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02项证明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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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政 府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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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09•【字号】内政发〔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巩固自治区“两优”专项行动成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运行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保留1304项自治区本级行政权力事项,取消下放(含执法重心下移)268项行政权力事项,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保留目录(2023年版)》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取消下放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面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将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权力。

自治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依照清单履职尽责,制定完善行政权力事项的配套实施措施,并动态落实到线上线下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监管工作中。

各地区要根据本次权责清单调整情况,按照动态调整原则和相关规定,抓紧开展本地区权责清单调整及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

二、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为手段,坚持放权赋能与强化监管相结合,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取消下放(含执法重心下移)行政权力事项移交承接工作,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证明材料 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
求职证明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抢救证明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有效的诊断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序号 审批服务单位
涉及的办理事项
1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2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3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4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5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6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7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8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9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10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11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障局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证明
人社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
29
区人力资源和 申请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
社会保障局
殊津贴
职业资格证书
人社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 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30
区人力资源和 为高技能领军人才设立服务窗口,
社会保障局
提出相关服务申请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办理工伤登记
认定工伤决定书
人社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34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办理工伤登记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人社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县人力资源社会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领 保障局 取 县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申请医疗机构
40
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 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 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 县人力资源社会 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 保障局 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 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明细表
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序号 1 2 3 4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缴纳风险抵押金、保险费的票据原件
县县残联部门推荐信
设定单位 县安全监管局
县残联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财政机构及保险机构
县残联出具
证明取消后的办事方式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合同和法人身份证外地公司的营业执照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登记表、 报告表或报告书)审批意见 项目总投资规定比例的资本金证明 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县政府对项 目建设的书面意见 涉及消防、人防、园林、公路、交通、 卫生、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城管、 安全等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 其它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材料,如: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该项目会议纪要、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协议、合同以及项目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等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项目总投资规定比例的资本金证明 技术合同 不可抗力证明 船舶签证簿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适拖证书 已申请发布航行警告的书面材料(特种 拖带船舶) 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 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 资料
异地医院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4
绥阳县驻外工作人员和异地定居参保人 县人力资源社会 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备案表 保障局 银行开户许可证 县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取消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取消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取消证明材
料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7.28
•【字号】青人社厅发〔2020〕78号
•【施行日期】2020.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取消证明材料清
单》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0〕78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经厅行风建设和“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现将《取消证明材料清单(101项)》印发你们,请厅系统各单位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或企业单位提供,并指导市州人社经办服务机构切实抓好清单的落实。

本通知自2020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省人社厅取消证明材料清单(101项)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28日附件。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证明事项清单【模板】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证明事项清单【模板】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主项项目名称(证明用途事由)
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材料名称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实施状态
办理指南
序号
内容
设定文件名称
设定文件文号
效力层级
设定文件条款内容
1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1
火化证或死亡证明、出国定居及取消中国国籍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社部发【2009】187号、人社部令第13号
部委规章及文件
1、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2、第六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胶州人社局
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或医院等
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工商
取消
到工商部门开具
6
失业保险待遇转入服务
7
外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单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61号)
省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八条:在职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及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与迁入地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作为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时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同转迁,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的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失业人员跨省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人社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40项

人社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40项
取消后,改由人社部门通过网络校验来查证。
13
社会保险登记证
对已经办理“五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取消后,改由人社部门通过网络校验来查证。
14
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非本地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取消后,不得再要求当事人提交该证明材料。
15
居住证明
非本地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人社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40项)
序号
取消的证明事项名称
办理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取消后的办事方式
1
工伤参保证明
办理劳动能力鉴定
取消后,改由人社部门通过网络校验、内部调查获取来查证。
2
无犯罪记录证明
办理社保补缴、年审业务
取消后,改由个人书面承诺、签字申请或提交相关协议等。
3
社区失业人员登记证明
申领失业保险金
取消后,改由人社部门通过网络校验来查证。
10
税务登记证
对已经办理“五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取消后,改由人社部门通过网络校验来查证。
11
营业执照
对已经办理“五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取消后,改由人社部门通过网络校验来查证。
12
法人身份证
对已经办理“五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22
用人单位为申请就业培训补贴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花名册复印件
就业培训补贴受理(用人单位岗前培训补贴受理)
取消后,改由人社部门通过网络核验,内部调查获取等查证。
23
未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证明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模板】

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模板】
公安机关
由审批机关主动核查
12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身份证号码同一人证明
身份证重号纠错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公安机关
部门间信息共享
13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社保部门办理已故人员社保手续时,需要涉及人员所在单位提供相关关系证明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公安机关/
村(居)委会
部门间信息共享
14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民政部门
村(居)委会
申请人书面承诺
17
市民政局
生活困难和无工作单位证明
退伍军人申请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及相关待遇
民政部门
村(居)委会
申请人书面承诺
18
市民政局
监护人资格证明
申领孤儿生活保障金
民政部门
村(居)委会
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向村(居)委会核查
19
市民政局
收入证明
在职就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民政部门
工作单位
个人申报后通过银行流水核对
20
市民政局
失业证明
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民政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个人申报后通过广东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
21
市民政局
就业收入情况证明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民政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个人申报后通过广东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
5
市城市更新局
企业资料证明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存续
市城市更新局
市市场监管局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

在全市范围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在全市范围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由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核验
3
殡葬工人工作证明
市教育局
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资格认定
区以上民政局
由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核验
4
广州市环卫工人(非广州市户籍)子女入学证明
市教育局
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资格认定
市城管委
由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核验
5
进藏干部职工工作证明
市教育局
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资格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相关营业许可
区房屋管理部门
行政相对人提交自行打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31
亲属关系证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领参保人死亡待遇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村(居)委会等
由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和内部调查核验
32
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
市交委
办理从业资格证件信息修改、出租车汽车经营权变更备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变更
8
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
市教育局
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资格认定
区以上台办
由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核验
9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工作证明
市教育局
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资格认定
市以上外事办
由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核验
10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证明
市教育局
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资格认定
市民政局
13
个人历史就业记录
市教育局
办理入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和网络核验
14
无参加邪教及无涉毒证明
市公安局

乌海市本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乌海市本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纸质
乌海市交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九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3)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4)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5)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6)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7)近期一寸免冠证件照片二张。具备条件的可以现场采集从业人员的照片、指纹等数字身份信息。
纸质
乌海市交通运输局
(1)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驾驶员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在本辖区内的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查: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或《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2)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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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行提供
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业务机构
直接取消
1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企业自行提供
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业务机构
直接取消
15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场所使用证明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
检验检定机构
直接取消
17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和复查考核”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1.《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第八条第七项和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2.《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16)
企业自行提供
市场监管部门
考核机构
自我声明加现场考核时予以核实
18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企业自行提供
市场监管部门
考核机构
自我声明加市场监管部门核实
19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机构依法设立或经法人单位授权的证明
6
市住建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本
复印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网上提交
窗口提交
乌海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33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教政法函〔2019〕12号,(四)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纸质材料
市住建局
房地产
开发企业
申请人
不再提交
9
海南自来水
公司
低保户证明低保户身份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157号)、《关于水资源费代征收工作的通知》(乌海政发【2016】66号)
纸质版原件
海南自来水公司
居民居住所在地社区或民政局
申请人
不再提交,通过部门核查和网络方式核实
网上提交
窗口提交
乌海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申请人
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31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提交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教政法函〔2019〕12号,二、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十)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附件第四条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
网上提交
窗口提交
乌海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34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信用证明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教政法函〔2019〕12号,(七)取消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信用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纸质材料
市住建局
房地产
开发企业
申请人
不再提交
由主管部门
内部核查
5
市住建局
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的
任职文件复印件
纸质材料
市住建局
房地产
开发企业
申请人
不再提交
由主管部门根据营业执照确认
10
市海勃湾城市供水有限公司
低保户证明低保户身份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乌海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方案的通知》(乌海发改价字【2015】295号)
纸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
乌海市海勃湾城市供水有限公司
居民居住所在地社区或民政局
申请人
不再提交,通过部门核查和网络方式核实
11
市交通运输局
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
申请人
不再提交
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4
市住建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
正本复印件
副本原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十一条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乌海市本级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单位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提供方式
索要单位
出具单位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市住建局
企业名称等资质登记事项发生
变更的证明材料
《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
二、(三)关于一级资质变更。因企业名称等资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资质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具体变更事项提交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申请教师资格提交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申请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六)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取消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网上提交
窗口提交
乌海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35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五)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六)经营设施、设备目录;(七)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八)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九)经办人授权证明;
工商局
不再需要
23
市自然资源局
不在拆迁范围内的证明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纸质原件
乌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征拆局
不再需要
24
市自然资源局
单身证明
《婚姻法》
纸质原件
乌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民政局
不再需要
25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自治区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审批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教政法函〔2019〕12号,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三)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
网上提交
窗口提交
乌海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申请人
不再提交
28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申请教师资格提交学历证书复印件
纸质材料
市住建局
房地产
开发企业
申请人
不再提交
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
市住建局
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原件或
复印件
《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五)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材料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教政法函〔2019〕12号,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五)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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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申请人
不再提交
30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乌海市交通运输局
法人及自然人
取消
1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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