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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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标 签】预征率,调整,土地增值税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发﹝2006﹞99号
【发文日期】2006-07-12
【实施时间】200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18号),省局决定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具体标准为:
1.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暂定1%;
2.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预征率暂定3%,其中店面的预征率暂定5%.
3.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据实征收。
对纳税人既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又从事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度假村开发项目的,在其转让并取得收入时,能分别正确核算收入项目金额的,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相应的预征率分别预征,否则一律从高预征率预征。
二、纳税人既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开发项目的,在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一律先按建筑面积分摊扣除项目金额后计算增值额,然后按税法规定征免土地增值税。
三、省局下发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18号)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第2点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