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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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提高x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完善人才长效机制,增强集团公司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集团公司健康持续发展,集团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和xx省有关企业年金的有关政策。
第三条集团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公司自愿和民主协商、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适当调整和个人缴费的原则。
第二章实行范围
第四条已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员工本人申请可参加企业年金。当年新进入集团公司的员工,次年起方可参加企业年金。
第五条 2006年1月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员工不再实行企业年金制度。
第六条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与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停止缴纳企业年金。
第七条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制度时,实行个人账户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模式,本息记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后,有知道自己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的权力。
第三章资金来源、缴费标准
第九条企业年金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机制。单位缴费每年最高不超过集团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单位和个人缴费每年最高不超过集团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一)单位缴费每年按集团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即8.33%)缴纳,其中5%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并在税前扣除,超过5%的部分在集团公司自有资金中列支。列支渠道为:
(1)经营成本;
(2)当年或历年结余的应付工资总额或福利费;
(3)单位决定使用的其他渠道来源的资金;
(4)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渠道列支的资金。
(二)员工个人缴费按单位供款数的10%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从员工本人每月的工资中代扣缴。员工个人不愿缴费的,账户管理人不为其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并且不得享受企业年金单位供款部分;职工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个人账户不作缴费记录,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封存,储存额继续计息。
(三)企业年金采取按月缴费方式,每月31日前由单位缴纳。
第十条企业年金分配
(一)企业年金分配到员工个人账户时,将根据员工的职务、工龄、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相应的企业年金分配系数,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分配系数详见《企业年金分配系数表》(附表一)。
(二)单位供款数=集团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12÷所有员工个人系数和×(员工个人职务级别系数+员工个人工龄系数+员工个人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系数或员工个人受聘的职业技能等级系数)×12
说明:员工的职务、工龄、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职业技能等级系数,随着职务、工龄、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职业技能等级变动而变动,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调整。同时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等级的,不重复计算,两者相比取较高系数。
(三)员工个人缴费=单位供款数×10%
(四)员工当年企业年金=单位供款+个人缴费+投资收益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个人账户基金由四部分构成:
(一)个人全部缴费;
(二)单位缴费中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三)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四)基金投资净收益。
基金投资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投资收益超出存款利息的部分,由当年投资营运情况决定。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应在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员工当年末个人账户累计额为:以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额为基数,加当年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当年的个人缴费部分、历年利息和基金投资净收益部分。
第五章企业年金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方案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会由12人组成,其中单位代表8人、职工代表4人。理事会下设办公室。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理事会应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委托企业年金理事会代拟企业年金方案草案,适时提出对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的建议,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严格执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提出对单位供款比例进行调整的建议、批准年度单位供款及分配方案;检查和评估上年度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议、批准上年度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审核员工领取企业年金资格。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员工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营运收益组成。
第十九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应与集团公司、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
第二十条企业年金理事会选择的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必须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与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委托合同,由企业年金理事会负责签订。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市场运作的管理费用支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为保障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减少投资风险,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由企业年金理事会选择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投资运营。管理和投资运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结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